Contract
信泰龙信富贵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信泰保险[2018]两全保险 017 号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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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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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5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4.8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的权利 6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9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退保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抉择 4.7
❖ 您选择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抉择 4.8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
❖ 您申请保单借款,可能会导致合同终止 6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8.2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及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4.1 个人账户的设立
4.2 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算利息
4.3 个人账户价值
4.4 初始费用的收取
4.5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4.6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4.7 退保费用
4.8 部分领取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
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7.2 如实告知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受益人
8.2 保险事故通知
8.3 保险金申请
8.4 保险事故鉴定
8.5 保险金给付
8.6 诉讼时效
9.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0.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0.2 地址变更
10.3 宣告死亡处理
10.4 未还款项的扣除
10.5 合同内容的变更
10.6 争议处理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周岁
11.3 到达年龄
11.4 毒品
11.5 酒后驾驶
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7 无有效行驶证
11.8 现金价值
11.9 本合同约定利率
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信泰龙信富贵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龙信富贵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龙信富贵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附表、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1.1 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1.2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七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五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及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个人账户价值与风险保额之和。其中,风险保额=个人账户价值×按《个人账户价值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基本保险金额。
- 1 -
个人账户价值比例表 | |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11.3 | 对应比例 |
17周岁及以下 | 0% |
18-40周岁 | 60% |
41-60周岁 | 40% |
61周岁及以上 | 20%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默认为零,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另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或在本合同犹豫期后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每个保单年度您至多申请变更一次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从您申请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发生变更的效力。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在该变更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我们仍按变更生效前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保险责任,同时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对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4;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1.7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11.8。
- 2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2.5 其他免责条款 除“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5 犹豫期”、“5.1 合同效力的中止”、“7.2 如实告知”、“8.2 保险事故通知”、 “10.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追加的保险费应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❹ 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4.1 个人账户的设立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4.2 个人账户的结算
日与结算利息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且年化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0%。
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4.3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设立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3)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并退还当月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5)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6)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 3 -
4.4 初始费用的收取 对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每一笔追加的保险费,我们按 3% 的比例向您收取初始费用。
4.5 保单管理费的收
取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本合同保单管理费为零。
4.6 风险保险费的收
取
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风险保额。风险保额=个人账户价值×按《个人账户价值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基本保险金额。若您后续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的,则我们将在您申请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风险保额并收取风险保险费。
在本合同生效日和结算日,我们按照当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及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本合同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根据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确定。
4.7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第 1 个 保单年度 | 第 2 个 保单年度 | 第 3 个 保单年度 | 第 4 个 保单年度 | 第 5 个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4.8 部分领取 (1)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领取部分个人账
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每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费的20%;
③ 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符合我们的规定。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自接到本条第(2)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按 4.7 规定的当年度退保费用比例乘以部分领取的金额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❺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个人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结算利息后不足以支付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 4 -
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将该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并扣除本合同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 ||
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冻结个人账户。个人账户 | ||
在宽限期和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进行利息结算。 | ||
5.2 | 合同效力的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 ||
我们将您补交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扣除本合同欠交的保 | ||
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 ||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 ||
❻ | 现金价值权益 | |
保单借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 | |
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 | ||
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 ||
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 ||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 11.9 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 | ||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 | ||
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 | ||
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 | ||
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 ||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
❼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2 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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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 7.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❽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8.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8.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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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8.4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8.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8.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❾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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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0.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按最近一次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当时的风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给您。
10.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10.3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10.4 未还款项的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10.5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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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到达年龄 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11.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8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11.9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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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
到达年龄 | 风险保险费 | 到达年龄 | 风险保险费 | 到达年龄 | 风险保险费 | 到达年龄 | 风险保险费 |
0 | 0.349 | 19 | 0.167 | 38 | 0.497 | 57 | 2.406 |
1 | 0.256 | 20 | 0.181 | 39 | 0.541 | 58 | 2.601 |
2 | 0.191 | 21 | 0.192 | 40 | 0.589 | 59 | 2.810 |
3 | 0.150 | 22 | 0.201 | 41 | 0.642 | 60 | 3.037 |
4 | 0.125 | 23 | 0.209 | 42 | 0.700 | 61 | 3.391 |
5 | 0.109 | 24 | 0.215 | 43 | 0.762 | 62 | 3.796 |
6 | 0.102 | 25 | 0.221 | 44 | 0.831 | 63 | 4.237 |
7 | 0.099 | 26 | 0.227 | 45 | 0.905 | 64 | 4.720 |
8 | 0.098 | 27 | 0.232 | 46 | 0.985 | 65 | 5.256 |
9 | 0.097 | 28 | 0.244 | 47 | 1.072 | 66 | 5.856 |
10 | 0.096 | 29 | 0.258 | 48 | 1.165 | 67 | 6.529 |
11 | 0.100 | 30 | 0.274 | 49 | 1.266 | 68 | 7.284 |
12 | 0.107 | 31 | 0.291 | 50 | 1.374 | 69 | 8.127 |
13 | 0.115 | 32 | 0.311 | 51 | 1.491 | 70 | 9.068 |
14 | 0.124 | 33 | 0.334 | 52 | 1.618 | 71 | 10.116 |
15 | 0.133 | 34 | 0.36 | 53 | 1.753 | 72 | 11.280 |
16 | 0.141 | 35 | 0.389 | 54 | 1.899 | 73 | 12.570 |
17 | 0.148 | 36 | 0.421 | 55 | 2.055 | 74 | 13.998 |
18 | 0.156 | 37 | 0.457 | 56 | 2.224 | 75 | 15.578 |
<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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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龙信富贵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龙信富贵两全保险(万能型)”,“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龙信富贵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风险提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个人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结算利息后不足以支付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将该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扣除本合同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冻结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在宽限期和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进行利息结算。
二、产品基本特征
1、保单运作原理及投资策略
万能保险产品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单独个人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您购买本保险产品所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运作过程中,我们将向您每月定期收取保单管理费(若有)、风险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账户资金由专业投资团队管理,结算利率有最低保证。
万能账户以账户内的负债为基准配置相应的投资资产,在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如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等)的前提下,按照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原则配置投资资产,努力实现账户资产价值的长期稳定增长。
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3、保险金额及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个人账户价值与风险保额之和。其中,风险保额=个人账户价值×按《个人账户价值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基本保险金
额。
个人账户价值比例表 | |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 对应比例 |
17周岁及以下 | 0% |
18-40周岁 | 60% |
41-60周岁 | 40% |
61周岁及以上 | 20% |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默认为零,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另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或在本合同犹豫期后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6、其他免责条款
除责任免除外,产品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产品条款中“1.5 犹豫期”、“5.1 合同效力的中止”、“7.2 如实告知”、 “8.2 保险事故通知”、“10.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三、保单账户
1、个人账户的设立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算利息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且年化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0%。
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3、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设立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3)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并退还当月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5)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6)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4、初始费用的收取
对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每一笔追加的保险费,我们按 3% 的比例向您收取初始费用。
5、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本合同保单管理费为零。
6、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风险保额。风险保额=个人账户价值×按《个人账户价值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基本保险金额。若您后续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的,则我们将在您申请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风险保额并收取风险保险费。
在本合同生效日和结算日,我们按照当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及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本合同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根据条款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确定。
7、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第 1 个保单年度 | 第 2 个保单年度 | 第 3 个保单年度 | 第 4 个保单年度 | 第 5 个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8、部分领取
(1)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每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费的20%;
③ 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符合我们的规定。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自接到本条第(2)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按当年度退保费用比例乘以部分领取的金额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四、犹豫期及退保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五、产品特色
1、保底收益有保证
无论资本市场起伏,保证年化结算利率不低于 2.0%。
2、资金灵活无压力
您可以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或申请保单借款,满足资金流动的需求。
3、月月结算收益增
每月公布结算利率,月月复利累积,实现个人账户价值持续增长。
4、账户信息透明实
每月公布结算利率,您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者拨打客服电话来了解每月结算利率;公司每年还将向您提供年度状态报告,便于您了解账户变化的信息。
5、保障额度自由定
享有意外及疾病身故保障,最高可达个人账户价值的160%。您还可以灵活调整基本保险金额,满足您更高的保障要求。
六、利益演示
信先生,40 周岁,投保了“信泰龙信富贵两全保险(万能型)”,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10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为 0,没有追加保险费,保险期间为 5 年。在保险期间内没有申请部分领取和调整基本保险金额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说明:
1、上述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上述利益演示中的个人账户价值按低、中、高三种不同的假设结算利率进行演示;低档演示结算利率为最低保证利率,即为年利率 2.0%,中档演示结算利率为年利率 4.5%,高档演示结算利率为年利率 6.0%;
3、上述利益演示中的个人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现金价值为各保单年度末的金额;
4、上述演示是在个人账户未发生部分领取和调整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申请过部分领取,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会相应减少;如果调整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会对您收取额外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也会相应减少。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66 号泛海国际中心 C 座 23 层全国客服热线:95365
《信泰龙信富贵两全保险(万能型)》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
到达年龄 | 风险保险费 | 到达年龄 | 风险保险费 | 到达年龄 | 风险保险费 | 到达年龄 | 风险保险费 |
0 | 0.349 | 19 | 0.167 | 38 | 0.497 | 57 | 2.406 |
1 | 0.256 | 20 | 0.181 | 39 | 0.541 | 58 | 2.601 |
2 | 0.191 | 21 | 0.192 | 40 | 0.589 | 59 | 2.810 |
3 | 0.150 | 22 | 0.201 | 41 | 0.642 | 60 | 3.037 |
4 | 0.125 | 23 | 0.209 | 42 | 0.700 | 61 | 3.391 |
5 | 0.109 | 24 | 0.215 | 43 | 0.762 | 62 | 3.796 |
6 | 0.102 | 25 | 0.221 | 44 | 0.831 | 63 | 4.237 |
7 | 0.099 | 26 | 0.227 | 45 | 0.905 | 64 | 4.720 |
8 | 0.098 | 27 | 0.232 | 46 | 0.985 | 65 | 5.256 |
9 | 0.097 | 28 | 0.244 | 47 | 1.072 | 66 | 5.856 |
10 | 0.096 | 29 | 0.258 | 48 | 1.165 | 67 | 6.529 |
11 | 0.100 | 30 | 0.274 | 49 | 1.266 | 68 | 7.284 |
12 | 0.107 | 31 | 0.291 | 50 | 1.374 | 69 | 8.127 |
13 | 0.115 | 32 | 0.311 | 51 | 1.491 | 70 | 9.068 |
14 | 0.124 | 33 | 0.334 | 52 | 1.618 | 71 | 10.116 |
15 | 0.133 | 34 | 0.36 | 53 | 1.753 | 72 | 11.280 |
16 | 0.141 | 35 | 0.389 | 54 | 1.899 | 73 | 12.570 |
17 | 0.148 | 36 | 0.421 | 55 | 2.055 | 74 | 13.998 |
18 | 0.156 | 37 | 0.457 | 56 | 2.224 | 75 | 15.578 |
注:上表中“到达年龄”为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龙信富贵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精算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分类准确,定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二、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三、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银保监会精算规定;
四、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五、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总精算师:陈尉华
201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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