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92722024204
2024 年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日常养护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92722024204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管理中心 | 乙方:上海普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xxx(男) | |
地址:xxxx 0000 x | |
邮政编码:200062 |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王老师 | 联系人:xx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道路设施养护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 益,全面提高本市道路网的通行能力、服务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本养护(运行)合同的范围及主要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
1.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1)本合同价格为 17548247.18 元整(壹仟柒佰伍拾肆万捌仟贰佰肆拾柒元壹角捌分)。 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
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3)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实行质量目标控制下的固定单价,上限包干。专项养护(运行)经费由承包商上报项目计划,经业主审批控制使用。
2.2 服务地点:普陀区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2024 年度。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养护(运行)并承担相关责任。
3.3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 30%,六月底前支付至合同价的 50%,十一月份支付至合同价的 90%,养护服务完成,业主通过监督考核,根据年度考核评分结果按最终审定价支付尾款。
(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元人民币的履
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书面通知书,提🎧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组成
20.1 国家、上海市以及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0.2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
20.3 合同附件: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xx协议、监督考核办法;
20.4 特殊约定;
20.5 一般约定;
20.6 中标通知书;
20.7 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20.8 其他双方约定的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与本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中如存在矛盾,按照序号顺序解释。
21.合同修改
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定补充合同。
21.2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1.3 合同双方均可对未尽事项进行补充约定或变更约定事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2024-02-04 | 日期:2024-02-04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一般约定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合同:是指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由双方所达成的书面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通知承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
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业主:是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养护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分包:是指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
7、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商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
8、合同价款:是指业主用于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为各年度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和专项养护(运行)经费等的总和。
9、日常养护(运行)经费:是指业主指定承包商用于日常养护(运行)作业的包干使用经费。
10、专项养护(运行)经费:是指业主在合同价款中暂定的一笔款项,用于业主指定的专项零星小修工程的实施,并按实结算的经费。
11、年度养护(运行)经费:是指当年度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和专项养护(运行)经费的总和。
12、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
13、合同服务范围:合同服务范围是指本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
第二条 合同履行筹备
1、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参加业主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和交接验收以及业主召开的筹备会议。
2、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在业主的指导下与原承包商进行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承包商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建立一个至少有五人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并进驻现场,负责与原承包商的交接所有事宜。
3、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业主递交一份履行本合同的与投标文件一致的养护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承包商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
4、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并获得必要的相关许可、批准、证照,并偿付所有的费用。
5、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向业主提交养护(运行)维修大纲(计划)及应急预案(含人员组成及设备清单),供业主审批。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有权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承包商发🎧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须应当遵照业主的指示或要求执行。
2、业主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和专项养护(运行)计划,并对专项养护(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
3、业主应对承包商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应急抢险工作。
4、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xx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业主应当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6、业主在考核承包商人员的管理水平时。如发现由于承包商人员不足而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承包商人员。
7、因承包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业主可要求承包商更换该承包商人员。
8、业主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商的同意,但应当事先告知承包商。
9、如果承包商未自合同履行开始日起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相关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权利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商的其它合同责任,承包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10、业主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11、业主应当委托第三方银行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资金监管,保证养护(运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商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养护(运行)义务。
2、承包商在遇到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接受业主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完成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
3、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
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
4、承包商应当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承包商人员的人数和服务水平。承包商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承包商人员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并应当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
5、承包商应当按岗位分类情况记录承包商人员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当呈交业主核查。承包商应当及时向业主汇报在合同履行开始日前及合同期限内无论因何种原因拟离职的重要承包商人员情况,同时在获得业主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承包商人员同样需要满足技术要求中关于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当事先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
6、承包商应当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承包商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7、承包商应当建立职工(含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承包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承包商应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对每年的人员经费按照行业公布的增长水平进行必要增长。
8、承包商有权对于合同服务范围内的专业分包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分包单位中进行比选并确定分包商,分包商确定后需报业主备案。承包商应当对专业分包给他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专业分包商在工作时🎧现的过失,失职等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总包责任。
9、除专业分包外,承包商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合同内容进行转包。
10、如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范围之外的服务内容超过合同价款的
5%,承包商有权利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关费用,具体由业主和承包商另行协商解决。
11、承包商应当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
12、 承包商还应当承担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下述费用:
(1)由于承包商、承包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养护瑕疵对人员和财产造
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由于承包商、承包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因涉及诉讼或仲裁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13、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桥孔、龙门架、场地等)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业务。如业主发现承包商擅自开展的,承包商应当按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承包商应当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业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业主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
14、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在本合同范围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收取费用。
15、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第三方银行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监管,并🎧具接受监管同意书。
16、承包商作为养护主体,不再参与本合同服务范围大修项目的工程竞标。
17、承包商应当接受业主的诚信考评,诚信考评结果将决定承包商将来的养护(运行)投标资格。
第五条 合同保密
业主和承包商在任何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所涉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
第六条 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国家、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而需要参照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的,或合同中有设施移交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接管的,或作业频率表中相关作业频率调整的,合同价款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本合同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
2、如果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及时向业主发🎧书面通知。
3、如果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承包商不因此赔偿业主,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规定仍然生效。
4、如果业主认为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业主有权在提前七天发给承包商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一旦发🎧,本合同即终止。
第八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1、如果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对承包商进行追索的权利。
(1)破产、或接到破产指示、或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或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于债权人,或同意在债权人的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履行本合同或(公司)进入清算,但不包括在有偿债能力时的重组和合并;
(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自合同履行开始日起无法开始提供服务的;
(3)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违规分包,指派或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指明的专业分包除外);
(4)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业主整改通知单下达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5)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6)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整改或处罚的;
(7)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重特大事故的;
(8)承包商年终考核综合评分不合格的。
2、承包商须承担因整改、评分不合格、处罚和重特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因改扩建、设施量权属调整等原因造成业主不能继续有效履行合同的,合同可部分或全部解除。具体补偿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
1、在合同解除或终止至少两个月前,业主或业主人员应当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合同所有服务范围。承包商应当为业主或业主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
2、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包商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合同区域,并按业主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业主或业主指定人,同时移交相关资料、业主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承包商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业主财产的损失应当按业主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业主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的更改或附加的应当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当移走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的承包商财产以及无需需要移交给业主的物品。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
1、本合同应当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2、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如🎧现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况,则参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相应当条款执行,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上海市行业管理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现修改、变更或增发,均应当按新的版本执行。
4、本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否则按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准执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按行业高标
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业主未履行合同,由此影响承包商合同指标的实现或给承包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业主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
2、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考核指标,承包商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作业内容,业主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承包商未完成作业内容,其涉及经费全额由承包商承担,同时承包商须承担未完成项目 20%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4、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关职责追究承包商责任。
5、确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特殊约定
(一般约定中未包含的特殊条款补充在此)
第一条 名词解释
第二条 合同履行筹备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
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七条 合同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第八条 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第十条 其他
安全管理协议
业 主(全称):承包商(全称):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1、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双方都应当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当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双方的有关领导应当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合同履行前,承包商应当认真勘察现场,按业主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应当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业主指派有关人员🎧席,
介绍合同履行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商应当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5、施工期间,承包商指派 同志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业主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应当经常联系,
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6、承包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业主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业主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参加业主召开的安全例会。业主有协助承包商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的隐患,承包商应当限期整改。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双方都应当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8、承包商对所在的服务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应当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保证服务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商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9、承包商应当按照业主的安全作业规程进行现场安全作业。双方人员对服务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应当经承包商和业主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或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0、特种作业应当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作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严禁乱拉电
气线路。
11、承包商应当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应当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当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2、承包商应当根据建设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有关xx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
13、承包商在服务中,应当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当及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4、承包商在签订养护(运行)合同后,应当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5、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当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当按责任协商解决。
16、承包商如未按合同履行相关职责,每发现一次,业主在下一次合同支付时扣除养护
(运行)经费 2 万元。
17、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治安消防协议
业 主(全称):承包商(全称):
为了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暂
(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承包商法定代表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 ,治安消防负责人
为 ,上述人员应当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业主指定 负责联系有关事
宜。
2、业主在承包商进场前,须向承包商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交底。
3、承包商应当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养护(运行)作业大纲。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
4、承包商应当对职工经常做好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承包商应当认真执行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承包商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业主安排暂住处住宿。
6、承包商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殴。
7、承包商进场后,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业主有关规定、要求。
8、业主应当不定期对承包商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承包商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
9、业主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
10、承包商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乱接电线,在合同支付时扣除合同经费伍拾元;发现承包商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 10 倍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每发现一次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xxx;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交公安机关处理。
xx协议
业 主(全称):承包商(全称):
为了落实市委、市府“建一流工程、🎧一流思想,育一流人才”的指示精神,为了确保养护(运行)安全、优质、按时完成,教育干部职工在养护管理中加强xx自律,提高反贪防腐能力,遵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根据上海市路政局党委关于xx自律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书。
1、业主有责任向养护承包商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业主有责任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本单位保持廉政如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当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业主有权对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保持xx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
4、业主人员参加承包商组织的各种活动,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业主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承包商赠送的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难以拒收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5、业主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承包商有不xx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xx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6、承包商有权了解业主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业主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7、承包商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人员进行xx教育(包括业主单位制度的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按时🎧席业主召集的有关会议。
8、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业主人员,或向业主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违反上述规定,业主有权通报批评;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业主有权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9、承包商如在养护工程项目中贿赂业主人员,业主除有权取消或终止养护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外,还应当向检察机关如实举报,并提请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按照《关于对建筑市场中具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并向业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发生承包商贿赂业主人员,并使其构成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业主有权扣除承包商 5 万元以下合同经费。
10、承包商在养护工程项目中如发现业主人员有不xx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xx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业主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1、协议双方接受上级纪检部门对本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直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