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總包價法、總價承攬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109年2月版)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第二條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第二條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五、甲方依政府循環經濟政策需於本案使用再
生粒料者,乙方應配合辦理。甲方於履約
階段須新增使用者,依第 19 條辦理。
六、其餘詳如規格說明書、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書等。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總包價法、總價承攬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一、本契約總價預計新臺幣 元正。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本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
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
五、其餘詳如規格說明書、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書等。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P.S.總包價法、總價承攬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一、本契約總價預計新臺幣 元正。二、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
三、因本契約圖說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1.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7 年7 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第5款增訂;工程會修正理由:配合行政院推動循環經濟政策,將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並敘明得以契約變更新增使用,以資明確。
2. 原第5款移列第6款。
1. 第2款,依工程會107年7月 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1選項修正,原第3款及第7款整併至本款;本款後段修正之文字
,工程會修正理由:「參考
『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酌修並新增文字,以茲明確。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本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 3%以上時,其逾 3%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本契約價金。未達 3%者,本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達 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五、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 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 | 四、本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如較本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 5%以上時,其逾 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本契約價金。未達 5%者,本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五、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如較本契約所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達 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六、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如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且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 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 | 所稱契約金額、結算金額,指與該一式所有關聯項目變更前、後之複價金額合計。 」 2. 第4款至第6款,移列第3款至第5款。 3. 第3款,配合工程會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2款第 1目修正百分比率。工程會修正理由: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4月12日「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2018年白皮書』提案4年以上議題協調會」及工程會108年9月17日研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會議結論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六、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 | 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七、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 x總額比例增減之。但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 4. 移列第2款。 5. 第6款、第7款,自原第4條第5款移列。 6. 依工程會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第1款第3選項修正文字。 7. 第2款,依工程會107年7月 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3選項增訂有關本條附件結算方式,以茲明確。另原第7款至第8 | ||||
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 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 後甲方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 | ||||||
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
七、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 ||||||
P.S. 部分總包價法、總價承攬;部分單價計算 | P.S. 部分總包價法、總價承攬;部分單價計算 | |||||
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 | 之項目及 | 數量結算專用, | 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專用,其他類型 | |||
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
一、本契約總價預計新臺幣 元正。二、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 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 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本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 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 | 一、本契約總價預計新臺幣 元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本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關 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估價單所列量化單位(如公尺、平方公尺、立方公尺、式...)之工程項目部分,該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所列數化單位(如個、樘、盞、具、臺...)之工程項目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 及數量結算。 四、屬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 3%以上時,其逾 3%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本契約價金。未達 3%者,本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 二、估價單所列量化單位( 如公尺、平方公尺、立方公尺、式...)之工程項目部分,依原訂契約價金給付;所列數化單位 (如個、樘、盞、具、臺...)之工程項目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 三、屬於依原訂契約價金給付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如較本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 5%以上時,其逾 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本契約價金。未達 5%者,本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 款整併至本款;本款後段修正之文字,修正理由同本條附件修正說明1.。 8. 原第2款移列至第3款,並依第2款酌修正文字。 9. 原第3款移列至第4款,並依第2款酌修正文字。 10.第4款,配合工程會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2款第 1目修正百分比率。工程會修正理由: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4月12日「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2018年白皮 書』提案4年以上議題協調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刪除) 五、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達 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六、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 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如較本契約所定 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達 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五、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 之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達 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六、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如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且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 會」及工程會108年9月17日研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會議結論修正。 11.考量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或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其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如較本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及減少達30%以上,其逾30%部分之調整契約價金方式皆相同,故原第4款至第6款整併為第 5款及第6款,並載明適用之結算方式,以茲明確。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七、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為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部分,依原設計圖說之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總計金額逾該部分預算金額時,應辦理契約變更,據以給付逾越該額度之契約價金;而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總計金額在預算金額以下,且屬其既有項目之加減價者, | 七、因本契約圖說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 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八、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之部分,以本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 九、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 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十、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為依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部分,依原設計圖說之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總計金額逾該部分預算金額時,應辦理契約變更,據以給付逾越該額度之契約價金;而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總計金額在預算金額以 下,且屬其既有項目之加減價者,得不另 | 12.原第7款至第9款移列至第2款。 13. 原第10款移列至第7款,並依工程會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第1款第3選項修正文字。 | ||||||||
得不另辦理契約變更。 | P.S.本條款如擬列 | 辦理契約變更。 | P.S.本條款如擬列入契約 | |||||||
入契約時,應先確認招標文件已載明「預 | 時,應先確認招標文件已載明「預算金 | |||||||||
算金額」。 | P.S.機關亦得依實際需求,於 | 額」。 | P.S.機關亦得依實際需求,於招標 | |||||||
招標前調降上開「預算金額」額度為一定 | 前調降上開「預算金額」額度為一定金 | |||||||||
金額。 | P.S.廠商實際履約金額逾上開額度 | 額。 | P.S.廠商實際履約金額逾上開額度 | |||||||
時,應注意「標餘款」是否未被收回。被 | 時,應注意「標餘款」是否未被收回。被 | |||||||||
收回者,應注意另覓得財源後,始得辦 | 收回者,應注意另覓得財源後,始得辦 | |||||||||
理。 | 理。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八、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P.S. | 14.第8款、第9款,自原第4條第5款移列。 15.依工程會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3條第1款第2選項修正文字。 16.第2款,依工程會108年7月 25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2選項,增訂有關本條附件結算方式 ,以茲明確。另原第3款整併至本款;本款後段修正之文字,修正理由同本條附件修正說明1.。 | ||||
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 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 後甲方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 | ||||||
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
九、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 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P.S. | ||||||
單價計算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 | 之項目及 | 數量結 | 單價計算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專用, | |||
算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
一、本契約總價預計新臺幣 元正。 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本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 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一、本契約總價預計新臺幣 元正。 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本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三、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三、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達 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P.S.惟本案如屬開口契約者,請將本款刪除。 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P.S.惟本案如屬開口契約者,請將本款刪除。 五、本契約依原設計圖說之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總計金額逾預算金額時,應辦理契約變更,據以給付逾越該額度之契約價金;而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總 計金額在預算金額以下,且屬其既有項目 | 四、 | 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 | 17.第3款、第4款,贅詞修正。原第4款至第6款移列至第3款至第5款。 | |||
之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 增加達 30% 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P.S.惟本案如屬開口契約者,請將本款刪除。 五、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如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且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P.S.惟本案如屬開口契約者,請將本款刪除。 六、本契約依原設計圖說之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總計金額逾預算金額時,應辦理契約變更,據以給付逾越該額度之契約價金;而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總 計金額在預算金額以下,且屬其既有項目 | ||||||
之加減價者,得不另辦理契約變更。 | P.S.本 | 之加減價者,得不另辦理契約變更。 | P.S.本 | |||
條款如擬列入契約時,應先確認招標文件 | 條款如擬列入契約時,應先確認招標文件 | |||||
已載明「預算金額」。P.S.機關亦得依實際 | 已載明「預算金額」。P.S.機關亦得依實際 | |||||
需求,於招標前調降上開「預算金額」額 | 需求,於招標前調降上開「預算金額」額 | |||||
度為一定金額。P.S.廠商實際履約金額逾上 | 度為一定金額。P.S.廠商實際履約金額逾上 | |||||
開額度時,應注意「標餘款」是否未被收 | 開額度時,應注意「標餘款」是否未被收 | |||||
回。被收回者,應注意另覓得財源後,始 | 回。被收回者,應注意另覓得財源後,始 | |||||
得辦理。 | 得辦理。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六、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 | 18.第6款、第7款,自原第4條第5款移列。 | |||
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 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 後甲方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 | ||||
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
七、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 | ||||
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 ||||
三、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本契約預定效用, 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一)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 單價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與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填時為 20%)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 之比率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 | 三、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本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甲方認定金額與 x契約價金之差價減價收受後,另處罰上開差價 (本倍數未填時,為 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本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 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為限。 | 1. 第3款,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1款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如下: (1) 序文刪除部分採購法第 72條第2項規定所無之文字。 (2) 第1目,酌修文字,並於後段增訂非屬尺寸、工料不符契約約定之減價金額計算方式,併比照工程會之罰則,調整懲罰性違約金之比率。 | ||
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 ;非屬尺 |
段所載減價以「該項
」為限,
,爰參考
1月14日工
0379720號
程會網站)
參考「採購 32點,載相關之一金,須隨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寸、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重 量、權重等差異之比率計算之。 (二) 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 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三)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 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上述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金額與該一式有關項目契約金額之比率減少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本契約所附供乙方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得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採本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開工程數量清單之項目,其已於本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 | 四、本契約所附供乙方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得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採本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開工程數量清單之項目,其已於本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 | (3) 第2目,原末 及違約金總額目之契約價金實務常有疑義工程會105年程企字第1040函(公開於工修正。 (4) 增訂第3目, 契約要項」第明與減價項目式計價項目價減價收受減少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以請求加價。如經甲方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本契約變更增加本契約價金。 (刪除) 五、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本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六、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本契約價金中扣除。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本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七、乙方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 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 | 以請求加價。如經甲方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本契約變更增加本契約價金。 五、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 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後甲方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本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七、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本契約價金中扣除。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本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八、乙方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 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 | 2. 原第5款內容與契約價金之調整無關,爰移列第3條各附件。 3. 原第6款至第10款移列至第5款至第9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由乙方負責。 八、本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九、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增加乙方履約成本者,乙方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但屬第 13 條第 9 款情形、乙方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乙方負擔: | 由乙方負責。 九、本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十、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增加乙方履約成本者,乙方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但屬第 13 條第 12 款情形、乙方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乙方負擔: | 4. 第9款,配合原第13條第12款移列,修正文字。 |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五)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未填時為 20),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乙方如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按趕工計畫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乙方實施趕工計畫,造 成甲方管理費用等之增加,該費用由乙 |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五)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未填時為 10),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xxx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按趕工計畫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乙方實施趕工計畫,造 成甲方管理費用等之增加,該費用由乙 | 1. 第1款第5目之1,依據工程會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5目之(1)調整落後進度百分比率。工程會修正理由:配合工程會108 年 11 月 8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方負擔。 (六) 物價指數調整: 1 物價調整方式: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 整: (刪除)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 個別項目(例如預拌混凝土、 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等,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 中分類項目( 例如金屬製品 | 方負擔。 (六) 物價指數調整(必填): 1 物價調整方式: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擇一採用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則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分(未填入則為 2.5),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調整) , 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 | ,刪除第111 條規定,並參考該條原內容載明百分比。 2. 第1款第6目之1,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之(1)修正: (1) 該會修正理由:鑑於機關招標時多選擇以總指數之變動作為物價調整依據,較難反應履約期間僅少數個別項目物價變動劇烈之情形,爰刪除(1)總指數、(7)不依物價指數調整2種方式。 (2) 整併原(2)~(6)5種物價調整方式,由個別項目 、中分類項目、總指數依序調整,並修正未載明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之預設值。 | ||||
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 P.S 工程預算 | |||||
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 | ||||||
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 | ||||||
品類等)之預算金額占本契約總金額 | ||||||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 | ||||||
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 類項目之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 | |||||
等,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 | 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 |
修正內容
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
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1) 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
「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已依(1)、(2)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個別項目及(2)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現行內容 說明
之項目,以杜爭議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調整) , 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 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中分類項目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
(4)
%(未填入則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占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占 | |||||
x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 | |||||
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文 | |||||
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 | |||||
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 |||||
(5)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 |||||
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 |||||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 | |||||
別項目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 |||||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 | |||||
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個別 | |||||
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 |||||
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 | |||||
別 項 目 總 指 數 」 漲 跌 幅 超 過 | |||||
%(未填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 | |||||
價指數調整。 | 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 | ||||
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 | |||||
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占本契約總 | |||||
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 | |||||
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 | |||||
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 | |||||
目,以杜爭議 | |||||
(6)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 |||||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 |||||
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 | |||||
分類指數調整) , 就漲跌幅超過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刪除) |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 | ||||
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該個別項目, | |||||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別 | |||||
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 | |||||
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 | |||||
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 | |||||
整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及該 | |||||
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 | |||||
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 | |||||
該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 |||||
%(未填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 | |||||
價指數調整。 | 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 | ||||
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 | |||||
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 | |||||
之預算金額占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 | |||||
時及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 | |||||
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占本 | |||||
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 | |||||
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 | |||||
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 | |||||
之項目,以杜爭議 | |||||
(7) 依 x 契 約 履 約 標 的 之 特 性 : | |||||
P.S.例如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 | |||||
動之影響或工期甚短 | ,本契約不依物 | ||||
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 |||||
修正內容
2 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3 本契約內進口製品或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工程項目,其物價調整方式如下: 。(未載明者,無物價調整方式)
4 乙方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乙方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甲方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現行內容
2 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完工之工程,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
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P.S.本契約如屬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請刪除。
3 契約內進口製品或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
程物價指數表內之工程項目,其物價調
整方式如下: 。(未載明者,為未 就契約內進口製品或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工程項目訂定物價調整方式)P.S.本契約如屬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請刪除。
4 乙方於投標時若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乙方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甲方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P.S.本契約如屬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請
說明
3. 第1款第6目之2,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08年7月25日版)第5條第1款第6目之(2),酌修文字。另因刪除原第1款第6目之1之(7),故刪除P.S.備註事項。
4. 第1款第6目之3,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08年7月25日版)第5條第1款第6目之(3),酌修文字。另因刪除原第1款第6目之1之(7),故刪除P.S.備註事項。
5. 修正贅詞。另因刪除原第1款第6目之1之(7),故刪除 P.S.備註事項。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七) 本契約價金依下列物價指數漲跌幅方式計算物價調整款: 1 物調指數調整原則:逐月就已施作部分 依本目之 7 約定月份比較開標當月(如契約單價有變更者,依變更當月指數)之總指數、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特定個別項目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 1 之(1)~(3)之比率者,就漲跌幅超過該比率之部分予以調整。 | (七) 本契 | 刪除。 | 6. 第1款第7目,因刪除原第1款第6目之1之(7),故刪除 P.S.備註事項。 7. 第1款第7目之1,因指數增減率、漲跌幅比率於第1款第6目之1各子目已有載明,故刪除(1)~(3) 子目, 並依工程會「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計算範例」載明調整原則。 | |||
約價 | 金依下列物價指數漲跌幅方式 | |||||
計算物價調整款: | P.S.本契約如屬不依 | |||||
1 | 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 | 整工程款,請將本 | ||||
目刪除。 | ||||||
物調指數 | 調整原則: | |||||
(1) 施作當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 | ||||||
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者,就漲跌幅超 | ||||||
過 %(未填入則為 2.5)部分。 | P.S. | |||||
依總指數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者 | , | |||||
必填。無者刪除 | ||||||
(2) | 施作當月特定中 | 分類項目: | ||||
(未填者為無) | P.S.例如金屬製品 | |||||
類、砂石及級配類 | 、瀝青及其製品類 | |||||
等 | 指數比較開標當月該中分類項目指 | |||||
數, | 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 | |||||
%(未填入則為 5)者,就漲跌幅超過 | ||||||
%(未填入則為 5)部分。 | P.S. 依中 | |||||
分類指數漲跌幅計算物價調 | 整款者, | |||||
必填。無者刪除 | ||||||
(3) | 施作當月特定個別 | 項目: (未 | ||||
填者為無) | P.S.例如水泥、預拌混凝 | |||||
土、鋼筋等 | 指數比較開標當月該個別 | |||||
項目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 |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過 %(未填入則為 10)者,就漲跌幅
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部分。P.S.
2 指數增減率=(B/C-1)×100﹪
B=本目之 7 約定月份之總指數、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特定個別項目指數。
更當月指數)之
(如契約單價有變更者,依變
C=開標當月
總指數、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特定個別項目指數。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4 位
(第 5 位 4 捨 5 入)為原則。
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者,必填。無者刪除
2 指數增減率=(B/C-1)×100﹪
B=施作當月總指數、施作當月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或施作當月特定個別項目指數。
C=開標當月總指數、開標當月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或開標當月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 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月總指數或當月該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當月該個別項目指數。
8. 第1款第7目之2:
(1) 依第1款第7目之7,修正
B之定義,並酌修贅詞。
(2) 依第1款第7目之1,修正
C之定義,並酌修贅詞。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4 位
(第 5 位 4 捨 5 入)為原則。
3 依本目之 4 調整工程款時,每期估驗計價金額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 4 捨 5 入):
總
計算
P.S.
A×(1-E)×D×(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前開約定物調指數門檻)×F
指數者請將 D 刪除
A=計算總指數者,為逐月估驗工程項目工程費(不含契約已載明不予調整及已調 整之特定中分類項目或特定個別項目之費用)。計算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者,
3 依本目之 4 調整工程款時,每期估驗計價金額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 4 捨 5 入):
P.S.採用總
A×(1-E)×D×(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前開約定物調指數門檻)×F
指數者請將 D 刪除
A=逐月施作工程項目工程費、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工作項目之施作當月工程估驗款或含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工作項目之 施作當月工程估驗款。
9. 第1款第7目之3:
(1) 因刪除原第1款第6目之1之(1),故酌修計算公式之P.S.備註事項。
(2) 依據工程會「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為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工作項目 | 逐 | 月 | 貼原則計算範例」,修正A之定義,以資明確。 | |
工程估驗款(不含契約已載明不予調整 及已調整之特定個別項目之費用)。計算特定個別項目指數者,為含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工作項目逐月工程估驗款(不含契約已載明不予調整之費用)。 D=中分類項目權重或個別項目權重=工程契約書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所含特定中分類項目或特定個別項目(不含任何其他費用)總價/工程契約書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之價格。(如工程契約書無法計算出該中分類項目或個別項目權重,得依工程預算書計算之)。 E=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占契約總價之百分比。 F=(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另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廠商,其F 值,得以 1.05 代之。 4 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給予補償﹔指數增減率為負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自估驗款中扣減。 5 乙方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 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管理費(品質管理費、 安全維護費、安全衛生管理費、「包商 | ||||
D=中分類項目權重或個別項目權重=工程契約書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所含特定中分類項目或特定個別項目(不含任何其他費用)總價/工程契約書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之價格。(如工程契約書無法計算出該中分類項目或個別項目權重,得依工程預算書計算之)。 E=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占契約總價之百分比。 F=(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另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廠商,其F 值,得以 1.05 代之。 4 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給予補償﹔指數增減率為負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自估驗款中扣減。 | ||||
5 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管理費(品質管理費、安全維護費、安全衛生管理費、「包商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工地管理費與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環保清潔費…)、保險費、利息、稅費 (但營業稅不予扣除)、訓練費、檢 (試) 驗費、審查費、土地及房屋租金、文書作業費、調查費、協調費、製圖費、攝影費、已支付之預付款、自政府疏浚砂石計畫優先取得之砂石、假設工程項目、 機關收 入項目及其他 P.S.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不予調整。 7 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 月(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當月、前 1 月或前 2 月;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但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則依下列方式調整指數: (十三)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1 甲方之政風單位; 2 甲方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 會); | 工地管理費與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環保清潔費…)、保險費、利息、稅費 (但營業稅不予扣除)、訓練費、檢 (試)驗費、審查費、土地及房屋租金、文書作業費、調查費、協調費、製圖費、攝影費、已支付之預付款、自政府疏浚砂石計畫優先取得之砂石、假設工程項 目、 機關 收 入項目 及其他 P.S.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不予調整。 6 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 月(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當月或前 1 月;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但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則依下列方式調整指數: (十三)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1 甲方之政風單位; 2 甲方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 10.第1款第7目之5,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08年7月25日版)第5條第1款第7目之(2)增訂。 11.原第1款第7目之5及之6移列第1款第7目之6及之7。 12.第1款第7目之7,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08年7月25日版)第1款第7目之(4)修正,增列甲方得選擇前2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 | ||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計人員有關者)。 二、 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應提出收據。本工程契約價金如屬固定價格決標者,乙方應繳交之營業稅額低於甲方原始編列之營業稅額時,甲方應將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扣除該營業稅額之差額後給付。 七、乙方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 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至少為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3 萬元)。 | 二、 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無法提出統一發票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應提出收據。本工程契約價金如屬固定價格決標者,乙方應繳交之營業稅額低於甲方原始編列之營業稅額時,甲方應將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扣除該營業稅額之差額後給付。 | 13.第1款第13目之6,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13目之(6)修正。 14.第2款,依據工程會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2款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比照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7款修正。 15.增訂第7款,依據工程會108年7月25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7款增訂,其修正理由:為落實行政院改善勞工薪資之施政目標,爰增列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員工薪資(採按月計酬者)之最低金額欄位,供機關填寫;如機關未載明者,為新臺幣3萬元。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 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依第 9 條之 2 第 5 款辦理。 四、施工計畫與報表: (二) 乙方應於提報整體施工計畫書及分項施工計畫書時,納入相關防災內容;其內容除甲方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重點如下: 1 充分考量汛期颱風、豪雨對工地可能造成之影響,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及進度,並妥擬緊急應變及防災措施。 2 訂定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並確實辦理檢查,檢查填報頻率為防汛期間每月至少填報 1 次。 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規定申請聘僱或調派外籍勞工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甲方除通 |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士。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 四、施工計畫與報表: (二) 乙方應於提報整體施工計畫書及分項施工計畫書時,納入相關防災內容;其內容除甲方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重點如下: 1 充分考量汛期颱風、豪雨對工地可能造成之影響,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及進度,並妥擬緊急應變及防災措施。 2 訂定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並確實辦理檢查,檢查填報頻率為防汛期間每月至少填報 1 次。 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規定申請聘僱或調派外籍勞工者外,均不得僱用外 | 1. 第3款,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3款修正,廠商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由機關載明於第9條之2第5款。 2. 第4款第2目之2,依據工程會於105年8月18日工程管字第10500263250 號函所訂定第9條附件6,修正文字。 3. 第13 款, 依據工程會108 年 12 月 16 日 工 程 管 字 第 1080301176 號函及工程會 | ||
籍勞工。 | 每進用 1 名外籍勞工,每月扣回_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二十八、乙方應配合甲方依工程會函頒「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對於汛期及颱風豪雨之前、中及後等三階段擬定相關防汛措施。 (一) 汛期: 1 於汛期前,參加甲方辦理各級施工人員之防救災宣導、講習或教育,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防汛應變計畫進行演練及 整備,並採取以下作為: | __元(由甲方於招標前調查市場行情預 | 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3款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機關於設計階段即應評估工程所需人力及參考勞動部相關規定,於工程發包前納入成本考量;另考量本國勞工與外籍營造工程本目前並無一致性標準,又勞動部已規定須繳交就業安定費,恐不宜在無標準之情形下,再直接於契約約定扣款金額 ,爰依工程會108年12月5日 研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本國及外籍營造工程本價差扣款規定執行問題及已訂約工程之後續執行方式」會議結論,刪除關於本國勞工與外籍營造工價差需扣除之規定。 | ||||
先xx;未載明者,由乙方提出本外勞人 | ||||||
力成本價金分析後,甲方核實扣回差 | ||||||
額)。 | 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甲方除 | 自契 | ||||
約價金扣除該等勞工之人力價金,並 | 通知 | |||||
「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二十八、乙方應配合甲方依工程會函頒「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對於汛期及颱風豪雨之前、中及後等三階段擬定相關防汛措施。 (一) 汛期: 1 於汛期前,參加甲方辦理各級施工人員之防救災宣導、講習或教育,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防汛應變計畫進行演練及 整備,並採取以下作為: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4) 掌握工區周遭之水文、防洪排水系統資料,並妥善規劃及布設適當之排水溝、截水溝、沉砂池、消能池、滯洪池及山坡地水土保持等設施。 2 於汛期間,乙方應採取下列措施: (3) 依核定之施工計畫內汛期工地防災減 災自主檢查表(如第九條附件六),確實檢查填報,並送監造單位及甲方據以抽查。 3 於汛期結束後,應檢討工地汛期工地防災機制之整體運作成效,並分別就制度面及執行面之缺失, 研擬具體改進對策。依據檢討結果修正施工計畫、防汛應變計畫等相關內容。 (二) 颱風豪雨: 1 乙方各級施工人員隨時注意颱風、豪雨等氣象訊息,並於颱風、豪雨來襲前確實作好以下現場防災工作,並填報於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確認。 | (4) 掌握工區周遭之水文、防洪排水系統資料,並妥善規劃及布設適當之排水溝、截水溝、沉砂池、消能池、滯洪地及山坡地水土保持等設施。 2 於汛期間,乙方應採取下列措施: (3) 依核定之施工計畫內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如附件六),確實檢查填報,並送監造單位及甲方據以抽查。 3 於汛期結束後,應檢討工地汛期工地防災機制之整體運作成效,並分別就制度面及執行面之缺失, 研擬具體改進對策。依據檢討結果修正施工計畫、防汛應變計畫等相關內容。 (二) 颱風豪雨: 1 乙方各級施工人員隨時注意颱風、豪雨等氣象訊息,並於颱風、豪雨來襲前確實作好以下現場防災工作,並填報於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確認。 | 4. 第28款第1目之1之(4),修正文字。 5. 第28款第1目之2之(3),依據工程會於105年8月18日工程管字第10500263250 號函所訂定第9條附件6,修正文字。 6. 第28款第2目之1,依據工程會於105年8月18日工程管字第10500263250 號函所訂定第9條附件6,修正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十、非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P.S.建築工程請將此款刪除 (三) 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計劃書應載明下列各項: 4 運載車輛應檢附曳引車行車執照、駕駛人執照、曳引車及拖車車牌號碼等相關資料(第九條附件一、第九條附件二) (四) 甲方核定時,核發乙方流向證明文件 (第九條附件三)並通知工程所在地之x(x)xxxxxxxxxx(x)xx;xxxx、x(x)政府或工程主辦機關所管之收容處理場所無法處理者,乙方應變更處理計畫。 (五) 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運送過程,乙方於土方開挖運送至合法收容處理場前及到達後運送車輛皆需拍照存證(第九 條附件四)並填具流向證明文件,甲方得隨時追蹤查核乙方是否清運至核准之處理場所。 (六) 乙方於填寫「公共工程土石方運送憑證」(四聯單)時,其土方數量應以鬆 方計算。關於鬆方與實方之調整係數請 | 三十、非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P.S.建築工程請將此款刪除 (三) 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計劃書應載明下列各項: 4 運載車輛應檢附曳引車行車執照、駕駛人執照、曳引車及拖車車牌號碼等相關資料(附件一~二) (四) 甲方核定時,核發乙方流向證明文件 (附件三)並通知工程所在地之x (x)xxxxxxxxxx(x)xx;xxxx、x(x)政府或工程主辦機關所管之收容處理場所無法處理者,乙方應變更處理計畫。 (五) 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運送過程,乙方於土方開挖運送至合法收容處理場前及到達後運送車輛皆需拍照存證(附件四)並填具流向證明文件,甲方得隨時追蹤查核乙方是否清運至核准之處理場所。 (六) 乙方於填寫「公共工程土石方運送憑證」(四聯單)時,其土方數量應以鬆 方計算。關於鬆方與實方之調整係數請 | 7. 第30款第3目之4,依第9條附件1、第9條附件2,修正文字。 8. 第30款第4目,依第9條附件 3,修正文字。 9. 第30款第5目,依第9條附件 4,修正文字。 10.第30款第6目,依第9條附件 5,修正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參閱「各種土石材料之體積變換值」 (如第九條附件五),如鬆方數量與實方數量乘上調整係數之誤差超過 10%者,則乙方須提出說明。 三十一、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P.S.非建築工程請將此款刪除 (一)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申請備查標準作業程序」,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運計畫,棄運計畫依規定敘明其處理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者,亦同。 (二)如涉建築工程泥漿處理事宜,乙方應依 據「新北市建築工程泥漿管理要點」辦 理。 | 參閱「各種土石材料之體積變換值」 (如附件五),如鬆方數量與實方數量乘上調整係數之誤差超過 10%者,則乙方須提出說明。 三十一、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申請備查標準作業程序」,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運計畫,棄運計畫依規定敘明其處理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者,亦同。P.S.非建築工程請將此款刪除 | 11.第31款,依據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07年8月7日審新北五字第1070004428號函,增列「新北市建築工程泥漿管理要點」(民國100年6月20日 新 北 府 工 施 字 第 1000525305 號令), 有效管理轄區內建築工程泥漿類剩餘土石方,避免產出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
列約定辦理) | 列約定辦理)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七、 乙方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二)設施: 7 本工程若需使用鋼管施工架,其乙方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應符合營造安全衛 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 十三、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依第 5 條第 1 款第 5 目暫時給付估 驗計價款、依第 20 條第 1 款終止或解除契約或 依「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17 點處理: | 七、 乙方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二)設施: 7 本工程若需使用鋼管施工架,其乙方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 及框式施工架), 須符合 CNS 4750 A2067 及設置防止墜落災害設施。 十三、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依第 5 條第 1 款第 5 目暫時給付估 驗計價款、依第 20 條第 1 款終止或解除契約或 依「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16 點處理: | 第7 款第2 目之7 , 依據工程會 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款規定之鋼管施工架,非僅限於CNS 4750型式 ,爰予修正。 第13款,配合本契約「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修正文字 。 |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指派符合下款規定之適當人選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 |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指派符合下款規定之適當人選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並負責乙方一切應辦及同意辦理事項。 | 並負責乙方一切應辦及同意辦理事項。 | |
二、工地負責人應符合下列學經歷之一: (一)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或相 | 二、工地負責人應符合下列學經歷之一: (一)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或相 | |
關科別之技師,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3 年;如屬查 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 5 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7 年) (二)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大學、學院畢 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上 | 關科別之技師, 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 3 年;如屬查 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 5 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 7 年) (二)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大學、學院畢 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上 | |
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 4 年;如屬查核金額以 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6 年;如屬 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 8 年) (三)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專科畢業,且具 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上者。(未填 | 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 4 年;如屬查核金額以 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 6 年;如屬 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 8 年) (三)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專科畢業,且具 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上者。(未填 | |
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5 年;如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採購之案件者為7 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 之案件者為 9 年) (四)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高職畢業,且具 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上者。(未填 | 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 5 年;如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採購之案件者為 7 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 之案件者為 9 年) (四)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高職畢業,且具 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上者。(未填 | |
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6 年;如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採購之案件者為8 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 之案件者為 9 年) | 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 6 年;如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採購之案件者為 8 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 之案件者為 9 年)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五)高中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 | (五)高中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 | 1. 新增第2款第7目,依據工程會108年12月2日工程管字第 1080029603號函修訂。原工地主任之學經歷因另須符合契約約定之工地負責人條件 ,而逾營造業法要求,故增修已取得工地主任資格者亦符合工地負責人之條件。 |
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7 年;如屬查核金額以 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9 年;如屬 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 12 年) (六)國中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 | 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 7 年;如屬查核金額以 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 9 年;如屬 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 12 年) (六)國中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 | |
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9 年;如屬查核金額以 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 12 年;如 屬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 16 年) (七)本案如適用營造業法,且已取得工地主任 | 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 9 年;如屬查核金額以 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 12 年;如 屬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 16 年) | |
資格者。 | ||
三、本案如適用營造業法,且屬下列金額或規 | 三、本案如適用營造業法,且屬下列金額或規 | |
模之工程,乙方所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 | 模之工程,乙方所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 | |
另具有工地主任之資格,且不得由專任工 程人員(主任技師)兼任,工地主任之定義依 | 另具有工地主任之資格,且不得由專任工 程人員(主任技師)兼任,工地主任之定義依 | |
營造業法之規定: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 36 公尺以上之工程。 | 營造業法之規定: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 36 公尺以上之工程。 |
修正內容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 10 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 25 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絕。依法應設置工地主任者,該工地主任即為工地負責人。
現行內容 說明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 10 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 25 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絕。依法應設置工地主任者,該工地主任即為工地負責人。
(一)
五、營造業廠商應於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設置技術士,其專業工程、特定施 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如下:(未載明或載明之人數低於附表二規定者,依該表設置)P.S. 由甲方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如附表二)及個案契約特性載明
鋼構工程:鋼構構件吊裝及組裝:□一 般手工電銲_人、□半自動電銲_人、
□氬氣鎢極電銲_人、□測量_人、□ 建築塗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
_人。
(二) 基礎工程:
1 擋土牆:□鋼筋_人、□模板_人、
□測量_人、□混凝土_人;或□前
五、乙方於執行內政部規定之專業工程(鋼構
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預拌混
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
凝土工程)之特定施工項目時,應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辦理。(如附表二)
2. 第5款,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2第9點修正,該會修正理由:由機關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及個案契約特性,載明營造業廠商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或不指定技術士種類,僅載明特定施工項目之技術人數。機關如未載明技術士種類或人數,或載明之人數低於該標準表者,廠商應依該標準表規定設置。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 六、人員及機具管制: (一)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 地: | |||||
2 土質改良及灌漿:□鋼筋_人、□模 | ||||||
板_人、□測量_人、□混凝土_ | ||||||
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 ||||||
3 錨樁工程:□鋼筋_人、□模板_ | ||||||
人、□測量_人、□混凝土_人;或 | ||||||
□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 ||||||
(三) |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結構體模板 | |||||
工程:模板_人。 | ||||||
(四) | 庭園、景觀工程: | |||||
1 造園景觀施工:造園景觀(造園施 | ||||||
工)_人、□園藝_人;或□前開種 | ||||||
類技術士共_人。 | ||||||
2 植生綠化及養護:造園景觀(造園施 | ||||||
工)_人、□園藝_人;或□前開種 | ||||||
類技術士共_人。 | ||||||
(五) | 防水工程:營建防水:營建防水_人。 | |||||
(六) | 預拌混凝土工程:預拌混凝土澆置工 | |||||
程:混凝土_人。 | ||||||
(七) | 其他:__。(未載明者無) | |||||
六、人員及機具管制: (一)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 地: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二) 工程開工前,乙方向甲方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 13 條第 11 款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甲方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五) 乙方使用以下車輛,應裝設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裝置: 1 總重量逾 3.5 公噸之貨車。 2 混凝土預拌車及總重量 20 公噸以上之貨車(包括聯結車)。 3 其他:____。 | (二) 工程開工前,乙方向甲方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其依法屬免投勞 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甲方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 3. 第6 款第2 目, 依據工程會 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2第2.2 點, 配合第13條第12款,酌修文字。 4. 增訂第6款第5目,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 2第2.6點,該會修正理由:依交通部106年9月30日召開之「研商執行大型車輛裝設車輛安全設備推動計畫事宜 」會議結論(六):「為利各工程主辦機關實務之執行,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於相關採購契約範本增訂諸如『廠商使用之大型車輛 ,請配合優先使用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設備』之文字,以利本計畫之 推動;另可參考高雄市政府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七、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五)本契約工程如須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 防制費,乙方應辦理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如下: 1 施工計畫應納入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 相關法規規定事項,並包括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執行作業,並落實執行。 2 全程依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3 進駐工地人員,應定期依其作業性 質、工作環境及環境污染因素,施以應採取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之注意事項宣導。 | 七、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作法:現行高雄市係於交通維持計畫中要求180天以上工程,廠商須於契約規範20噸以上運送廢棄土車及混凝土攪拌車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5. 增訂第7款第5目,依據工程會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 2第3.4點修訂。工程會修正理由: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第2點、第8點,載明廠商應辦理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十三、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設置工程告示牌;本工程屬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乙方應設置竣工銘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 一般公共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程概要、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 電話、施工起迄時間、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全民督工電話(0000000000)及網址等相關檢舉電話(00000000)及重要公告事項等;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一及附圖一至三) (五) 建築物公共工程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 為工程名稱、起造人、設計人、監造 人、承造人、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 負責人) 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造執照、全 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查 | 十三、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設置工程告示牌;本工程屬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乙方應設置竣工銘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 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姓名與電話、施工起迄時間、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全民督工電話(0000000000)及網址等相關檢舉電話(00000000)及重要公告事項等;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專任工程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姓名、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設計單位、工程概要、工程效益等。 (如附表一及附圖一至三) | 6. 第13款第4目及第5目,依據工程會108年6月19日管字第 1080300528號函修正「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第8點,將工程告示牌分為一般公共工程與建築物公共工程兩種。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質管理人 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一及附圖六至八) 十六、懲罰性違約金 (三)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17 點第 11 款所載上限計算。 | 十六、懲罰性違約金 (三)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16 點第 10 款所載上限計算。 | 7. 第16款第3目,配合 「承攬廠商品質管 ,修正文字。 |
本契約制規定」
二、自主檢查與監造檢查(驗)
二、自主檢查與監造檢查(驗)
(三) 乙方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簽認留下紀錄備查。
(四) 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乙方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甲方 得要求依本契約拆除重作或重新施作,並視其情節依法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撤換人員;其屬情節重大者,由甲方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懲處。
(三) 乙方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
(四) 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本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
修訂第2款第3目及第4目,依據工程會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4 第2.3點及2.4 點修訂。工程會修正理由:為強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俾落實各工項自主檢查查驗點、安全衛生查驗點及監造檢驗停留點之執行作業,爰予修正。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第十三條 保險 P.S.以下金額是否合理,宜經評 第十三條 保險估,並考慮實際需要後,填寫所需金額,並刪除 算,並考慮實 ()內之文字 ()內之文字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辦理下列保險(未 載明者無),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P.S.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P.S.由甲方視個案特性,擇一勾選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其他: 。P.S.由甲方視個案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例如: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鍋爐保險、貨物運輸保險 等 二、乙方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 一、乙方投保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 P.S.由甲方視 定: 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一) 承保範圍: 1 工程財物損失。 2 第三人意外責任。 3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 甲方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 P.S.以下金額是否合 | ||
要後,填寫所需 | 金額,並刪除 | ||
1. 第1款,依據工程會「工程 | |||
採購契約範本」(108 年7 月 | |||
25日版)第13條第1款增訂。 | |||
2. 原第1款第1目之3非屬營造 | |||
工程財物損失險範圍,爰整 | |||
併至第1 款其他選項之P.S. | |||
備註,由機關招標時視個案 | |||
工程特性及需要自行載明。 | |||
營造 | 綜合保險時, | 應符合下列規 3. 第2款,依據工程會「工程 | |
採購契約範本」(108 年7 月 | |||
25日版)第13條第2款,修正 | |||
文字,並納入安裝工程綜合 | |||
保險。 | |||
4. 第2款第1目,自原第9款第1 | |||
目移列。有關該款第1目之1 | |||
及之2 ,依據工程會107年7 | |||
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 | |||
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2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第1目之(1)、( 2) 修正, | |||||
工程會修正理由:載明綜合 | |||||
保險承保範圍包括工程財物 | |||||
損失及第三人意外責任。 | |||||
5 | 應包括因管理或使用工區範圍內之施 | 5. 第2款第1目之5,自原第2款 | |||
工機具及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 | 第2目移列。 | ||||
6 | 致之賠償責任。 其他: 。 P.S.由甲方依個案 | ||||
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 | |||||
(二) | 乙方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 | 6. 第2款第2目,自原第9款第2 | |||
加保險等,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 | 目移列。另依據工程會107 | ||||
查;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 | 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 | ||||
縮承保範圍。 |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 | ||||
2款第2目修正,工程會修正 | |||||
理由:實務上,機關人員常 | |||||
因廠商提供之保單所載不保 | |||||
事項與契約所載不同,衍生 | |||||
執行疑義。爰參考保險業界 | |||||
建議,刪除原不保事項內容 | |||||
,另載明保險單須經保險主 | |||||
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及廠商 | |||||
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附加 | |||||
條款限縮承保範圍。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四) 被保險人:以甲方及其技術服務廠商、乙方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五)保險期間: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點交予甲方日止(由乙方依本契約相關作業期限自行預估)。 | (一)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1 總保險金額之額度,為下述合計: (1)新臺幣○億○仟○佰○拾○萬○仟 ○佰○拾○元(本金額未填時為本採購案之契約金額)。 | 7. 增訂第2款第3目,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08年7月25日版)第13條第 2款第3目增訂保險標的。 8. 第2款第4目,自原第3款移列。 9. 第2款第5目,自原第7款前段移列。 |
(六) 受益人:甲方(不包含責任保險)。 (七)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 終止,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 10. 第2款第6目及第7目,自原第4款移列。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8年 7月25日版)第13條第2款第8 、9目,酌修文字。 | |
(八) 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1 總保險金額之額度,為下述合計: (1)本採購案之契約金額。 | 11. 第2款第8目,配合本款納入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12. 第2款第8目之1,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08年7月25日版)第13條第 2款第5目之1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3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鍋爐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由乙方視工程實際需要自行投 保。 4 附加條款及附加保險如下,但其內容 | 13. 整併至第1 款其他選項之 P.S.備註。 14. 移列第2款第12目。 | |||||
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 | ||||||
P.S.由甲方視工程性質,於招 | ||||||
標時載明 | (未載明時為(1)、(2)、 | |||||
(5)、(8) | 、(12)) | |||||
(1)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 ||||||
(2)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3)擴大保固保證保險。 (4)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 ||||||
(5)受益人附加條款。 | ||||||
(6)保險金額彈性(自動增加)附加條 款。 (7)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8)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9)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 (10)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 款。 (11)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附 加條款。 (12)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應附加條款 | ||||||
代號:○○○、○○○(未載明時 |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無附加條款) 。P.S.得參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網站提供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分類表之「建議附加條款代號」
(13)其他_____。
(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二)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十)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甲式):
1 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選時為(1))
(1)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
2
(1)
保險金額:
(2)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應不低於新臺幣 500 萬元。
(3)
之 5 倍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 10 倍)。
(三) 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甲式):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 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 500 萬元。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 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金額」,除以新臺幣 1000 萬後開平方根,再乘 500 萬之數額),且不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x
1
2
3
金額未填時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加「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後之數額)。
4 「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
15. 第2款第10目,依據工程會 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3款第2目修正保險金額預設值, 並酌修本目之3乙方自付額上限表示方式。
修正內容
3 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
(1)體傷:新臺幣 元。(本金額未填時為 1 萬元)
(2)死亡:新臺幣 元。(本金額未填時為 1 萬元)
(十一)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
(十二)其他附加條款及附加保險如下,但其內容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
現行內容
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xx
(本金額未填時為 1 萬元),「每一 事故死亡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1 萬元)。
5 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選時為(1))
(1)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
(2)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四)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
說明
16. 第2款第12目,自原第1款第1目之4移列。
時載明
P.S.由甲方視工程性質,於招標
(未載明時為 1、2、5、8、12)
1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2 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3 擴大保固保證保險。
4 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5 受益人附加條款。
6 保險金額彈性(自動增加)附加條款。
7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8 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9 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
10 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款。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11 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附加條款。 12 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應附加 條款代號:○○○、○○○(未載明 | 17. 第3款,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8 年7 月 25日版)第13條第4款增訂。 18. 刪除原第2款,因原第1目於第2款第2目已有約定、原第2目移列第2款第1目之5、原第3目於第2款第7目已有約定。 19. 移列第2款第4目。 20. 移列第2款第6目及第7目。 | |||||
時無附加條款) 。 | P.S.得參考「財團 | |||||
13三、乙方辦 應為新 | 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網站提供之營 | |||||
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各類 | ||||||
工程分類表之「建議附加條款代號」 | ||||||
其他_____。 理之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 品重置價格。 | ||||||
二、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 | ||||||
(一) 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營 | ||||||
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及特 | ||||||
約、附加條款為原則。 | ||||||
(二) 承保範圍應包括因管理或使用工區範圍 | ||||||
內之施工機具及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 | ||||||
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 ||||||
(三) 非經依本契約增列之特約及附加條款無 | ||||||
效,惟所增列之特約及附加條款係有利 | ||||||
於受益人者,不在此限。 | ||||||
三、被保險人:以甲方及其技術服務廠商、乙 | ||||||
方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 ||||||
四、乙方應將甲方列為(不包含責任保險)本保 |
修正內容
四、工程決標後,乙方應立即向保險公司投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並於本契約規定第1 次
估驗計價前,將保險單正本1 份及繳費收據
副本1 份送交甲方收執。保險費於甲方收執保險單,並查核保險內容無誤後,於估驗計價時,按契約規定額度, 一次給付。
現行內容
險之受益人,並請保險公司於保險單上加註如「保險期間非經受益人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惟屬保險期 間加長或變更內容係有利於受益人者,不在此限。」字樣。
五、工程決標後,乙方應立即向保險公司投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並於本契約規定第 1 次
估驗計價前,將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
副本 1 份送交甲方收執。保險費於甲方收執保險單,並查核保險內容無誤後,於估驗計價時,按契約規定額度,一次給付。
說明
21. 第4款,自原第5款移列。有關後段延長履約期限致增加之保費分擔方式移列至第 5款。
本案屬
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予以刪除。
核實報銷之方式給付;本案若屬履約標的
P.S.本案若屬一般工程者選用,且不宜以
P.S.本案若屬一般工程者選用,且不宜以
核實報銷之方式給付;本案若屬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予以刪除。本案屬
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如預備災
後復建工程採購),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確定履約之內容時,再各依該情形辦理(分
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如預備災
後復建工程採購),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確定履約之內容時,再各依該情形辦理(分
別)投保及估驗付款。
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者選用;本案若
屬一般工程者,應予以刪除
P.S.本案若屬履約
別)投保及估驗付款。P.S.本案若屬履約
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者選用;本案若屬一般工程者,應予以刪除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 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五、履約期限延長致增加之保費分擔方式:
(一) 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22. 增訂第5款,整合本契約調整保險費之約定,第1目自原第5款後段移列;第2目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其增加之保費 由乙方負擔。 (三)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其增加之保費 由甲方負擔。 (刪除) 六、工程如中途由連帶保證廠商接辦,應重新 | 六、遇意外事故,可能導致賠償請求時,乙方 | 自原第7款後段移列,另原第7款後段有關變更設計致承保範圍變動時,僅以原訂保費比例加價辦理尚非合理,爰刪除該調整保險費之約定,回歸由機關查察可歸責之事由後,依本款約定辦理。 23. 原第6款,因有牴觸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之虞,且已於第2款第2目約定受益人為甲方(不包含責任保險 ),故予以刪除。 24. 原第7款前段(保險期間)移列至第2款第5目;後段(展延保險期間或費用)移列至第5款,整併保險費之調整約定。 | |||
七、保 | 應即依照保險公司規定申請相關手續。甲 方於收到賠償款項後轉發受害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惟事故為工程,或材料損失,或鄰屋(含公共設施)倒塌龜裂時,應由乙方修復,或重購補充,或協議以金錢補 償。經甲方查證後,始可將收到之理賠金 | ||||
額,轉發乙方。 | |||||
險期限乙方應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 | |||||
格、點交予甲方日止(由乙方依本契約相關作業期限自行預估),如因可歸責於乙 方之事由致工期延長,乙方應主動辦理延長保險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或甲方要求之變更設計,而增加者, 則依照本契約原訂保費比例加價辦理,展 | |||||
期保費由甲方負擔。 八、工程如中途由連帶保證廠商接辦,應重新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辦理投保時,保險費由連帶保證廠商自行負擔。 | 辦理投保時,保險費由連帶保證廠商自行負擔。 九、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 及不保事項: (一) 承保範圍: 1 於保險期間內,因第 2 目所載不保事 項以外之意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毀損或滅失。 2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履約發生 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所負之賠償責任。 3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 甲方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5 其他:P.S.由甲方依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 (二) 不保事項: P.S.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選時,無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 動或動員。 3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P.S.倘乙方履約可能發生上開事故者請刪除。 4 其他: | 25. 第6款,自原第8款移列。 26. 承保範圍移列第2款第1目及第2 目; 不保事項刪除原因:工程會修正理由為實務上,機關人員常因廠商提供之保單所載不保事項與契約所載不同,衍生執行疑義。爰參考保險業界建議,刪除原不保事項內容,另載明保險單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及廠商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七、 |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 | 十、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之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但符合第 4 條 第 10 款規定由甲方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屬甲方承擔之風險)者,不在此限。 | 27. 第7款至第13款,自原第10款至第16款移列。有關第7款,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5 款修正 ,工程會修正理由:保險契約所載不保事項為保險範圍不足之原因之一。爰與第10款部分文字整併。另配合原第4條第10款移列,修正文字。 | |
賠,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9 款規定由甲方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 屬甲方承擔之風險) 者,不在此限。 | ||||
八、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九、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保險,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十、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9 款辦理。 十一、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乙方並應為其屬 勞工保險條例所定應參加或得參加勞工保 | 十一、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十二、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 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十三、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9 款辦理。 十四、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28. 第9款,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7款修正。 29. 第11款,依據工程會107年 7月24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10款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依本會106年3月9日「研商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險(含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對象之員工投 | 十五、乙方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所雇用 (含協力、分包、臨時工等)之勞工加保者,於發生職業災害時,乙方同意由甲方按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該投保薪資以 3 倍基本工資計算),自應付未付予乙方之工程款中,先行扣除上開之應理賠金額,代為賠償受害勞工。 十六、甲方及乙方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關於廠商投保相關保險及其執行事宜」會議結論二,及勞動部106年6月15日勞動保3字第1060063535號函修正意見 ,透過投保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保障勞工。 | ||
保;其員工非屬前開對象者,始得以其他 | ||||
商業保險代之。 | ||||
十二、乙方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所雇用 (含協力、分包、臨時工等)之勞工加保者,於發生職業災害時,乙方同意由甲方按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該投保薪資以3 倍基本工資計算),自應付未付予乙方之工程款中,先行扣除上開之應理賠金額,代為賠償受害勞工。 十三、甲方及乙方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 ||||
二、履約、差額保證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其有效期至少為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 | 二、履約、差額保證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其有效期至少為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 | 1. 第2款,依據工程會106年12月4日函頒修正之「投標須知範本」第42點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為因應前瞻基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期限之次日再加 日(未填時為90 日)。 | 期限之次日再加 日(未填時為 90 日)。 | 礎建設計畫之政府採購標案 | |||
但乙方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 可能有大型化趨勢,並利案 | ||||
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 | 件執行,爰配合銀行作業實 | ||||
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 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年(由甲 | 務,增訂由機關預先載明有 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 | ||||
方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3 年, | 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之日 | ||||
末次之有效期得少於3 年)。乙方應於有效 期屆滿前 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自行填 | 數,及履約期限較長之銀行 書面連帶保證得採分段續保 | ||||
列,未填列者,為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 | 方式,供廠商擇定。 | ||||
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 |||||
七、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 一)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 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二)以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以記 名政府公債繳納者,同意塗銷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登記。 | 七、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 ||||
( 一)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 以 | |||||
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 | |||||
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 |||||
(二)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 | 2. 第7款第2目,依據108年5月 | ||||
人。 | 22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 | ||||
正之第30條第2 項及工程會 | |||||
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 |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 | |||||
第9款第2目修正。工程會修 | |||||
正理由: 工程會108 年11 月 | |||||
1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824 | |||||
號令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 | |||||
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條第6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十、本採購案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乙方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乙方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履約保證 | 十、本採購案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乙方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乙方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該減收額度為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額度之 50%。 十二、保固保證金 ( 三) 應由乙方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 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 | ,以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係辦理設定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登記,發還保證金時,同意塗銷登記,爰予修正。 3. 第10款,依據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108年6月6日版 )第40 點、第48 點修正,改由甲方視需求於招標時載明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分別減收之額度。另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1第2項規定 ,減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50為限,故新增P.S.備註 。 4. 第12款第3目、第5目,依據 108年5月22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之第30條第2項修正。 | |||
金減收額度為 % | P.S.由甲方於招標時 | ||||
載明,減收額度不得逾 50% | (未載明者,不 | ||||
予 減 收 ) 、 保 固 保 證 金 減 收 額 度 為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減收額 度不得逾 50%(未載明者,不予減收)。 十二、保固保證金 ( 三) 應由乙方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保信用狀繳納,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 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 ||
( 五) 投標廠商除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作為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外,其餘應使用採購法主管機關頒布( 修正後) 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格式。 | ( 五) 投標廠商除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作為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外,其餘應使用採購法主管機關頒布( 修正後) 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格式。 | ||
十五、同一契約有第 13 款 2 種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差額 或保固保證金總金額者,以該不發還保證金之總金額為限。 | 十五、同一契約有第 13 款 2 種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 5. 第15款,配合第13款修正。 | |
第 4 款,依據工程會 109 年 1 月 14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 範本」第 15 條第 2 款第 1 目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0700 章(一般條款)T.2 之(1)載明竣工文件須依施工進度逐步 完成提送,及竣工後一定期間提 | |||
四、乙方應將履約期間所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填具竣工報告,經甲方確認竣工後,始得辦理初驗或驗收。乙方應將現場堆置之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本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方可認定驗收合格。乙方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甲方及監造單位,除 | 四、乙方應將履約期間所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填具竣工報告,經甲方確認竣工後,始得辦理初驗或驗收。乙方應將現場堆置之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本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方可認定驗收合格。乙方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甲方及監造單位,該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契約另有約定外,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甲方於收到該通知將會立即會同監造單位及乙方,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甲方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乙方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甲方申請提供該電子檔;甲方如屬未提供,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 十、乙方若屬營造業,於查核、查驗及驗收時,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乙方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未依營造 | 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甲方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將會立即會同監造單位及乙方,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甲方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乙方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甲方申請提供該電子檔;甲方如屬未提供,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 十、乙方若屬營造業,於查核、查驗及驗收時,未依營造業法第 41 條規定辦理者,每 次處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2 萬元(乙方依規定向甲方請假且獲同意者,得免處懲罰性違約金)。 | 送全部竣工文件,爰酌修文字。 1. 第 10 款,依據本府政風處 108 年 7 月 29 日新北政二字第 1081412543 號函,為避免契約雙方於誤解本款約所載之營造業法第 41 條規定及處罰約定,併考量違法情節和審酌其影響程度,修正內容及罰則額度。 | ||
業法第 41 條規定在現場說明者或其代理 | ||||
人未獲營造業主管機關備查者,甲方對 | ||||
該工程應不予查核、查驗及驗收,並通 | ||||
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依營造業法第 61 或 | ||||
62 條規定予以處分;除乙方遇特殊情形 | ||||
且於合理期間內提報甲方並經認定說明 | ||||
合理者外,併處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 | ||||
幣 元(未填時,未達查核金額者為新 | ||||
臺幣 2 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者為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新臺幣 5 萬元,巨額以上為新臺幣 10 萬 | 2. 專任工程人員請假代理人規定,請查察內政部103 年1 月 16 日台內營字第 1030800188號函;工地主任請假規定,請查察內政部 103 年 6 月 17日營署中建字第 1033580411號函。 | |||
元)。 | ||||
(二)前目乙方人員已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辦 | ||||
理短期請假並擬由代理人出席者,應報 | ||||
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後,於查核、查驗 | ||||
及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向甲方備 | ||||
查,未向甲方書面備查者,處乙方懲罰 | ||||
性違約金新臺幣 1 萬元。 | ||||
(三)第 1 目所稱特殊情形,指因不可抗力或不 | ||||
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於查核、查驗 | ||||
及驗收時在現場說明者;所稱合理期 | ||||
間,以事發或消滅之次日起 7 日內以書面 | ||||
向甲方提出具體事證或說明為原則。甲 | ||||
方得於通報營造業法主管機關時一併敘 | ||||
x其特殊情形。 | ||||
一、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以日曆天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本契約第 3 條附件第 1 款金額)1‰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所有日數(含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均應納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 一、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以日曆天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本契約第 3 條附件第 1 款金額)1‰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所有日數(含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均應納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 (不以甲方已有使用事實為限),按未完成履約/ 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3)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本款前段「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刪除) | (三) 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3)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本款前段 「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 1. 第 1 款第 3 目,依據工程會 109 年 1 月 14 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7 條第 1 款第 3 目修正。工程會修訂理由:其所稱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暇疵部分之使用,係指該部分不受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影響,已可得使用,不以已使用為必要,爰增加文字說明,以資明確。 2. 第 11 款刪除,依據工程會 109 年 1 月 14 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7 條第 11 款修正。工程會修正 理由:配合工程會 108 年 11月 8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80100956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已刪除第 111 條規定, 爰予刪除。 | |||
十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 | |||||
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 規定外,並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 | |||||
定。 | P.S.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情節重大 | ||||
之認定方式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十一、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遭受損害者,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一) 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1)不包括(2)包括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選時為 (1))「所失利益」。 (二) 除第 17 條約定之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P.S.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 (未選擇時為(1)): 1 本契約價金總額。 2 契約價金總額之__倍。 3 契約價金總額之__%。 4 固定金額___元。 (三)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之加 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十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一) 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甲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1)不包括(2)包括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選時為 (1))「所失利益」。 (二) 除第 17 條規定之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P.S.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 (未選擇時為(1)): 1 本契約價金總額。 2 契約價金總額之__倍。 3 契約價金總額之__%。 4 固定金額___元。 (三)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 或乙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第 11 款,依據工程會 109 年 1 月 14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第 8款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配合 108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及參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8 款及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8 款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乙方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契約變更之期限;涉及 | 二、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乙方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本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乙方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甲方負擔。 五、本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本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本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本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本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 較本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四)契約所訂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 定。 | 第3款,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第3款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屢有廠商反映機關辦理變更程序冗長,損害其權益,爰由機關載明辦理契約變更議價之期限。 | ||||
議價者,並於_個月(未載明者,為 3 個 | ||||||
月)內辦理議價程序 | P.S.應先確認符合限 | |||||
制性招標議價之規定 | ; | 其後未依合意之期 | ||||
限辦理本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乙方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甲方負擔。 五、本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本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本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本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本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較本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四)契約所訂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 定。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屬前段第3 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甲方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甲 方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 增訂第5款第2段,依據工程會 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第5款修正第2段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配合工程會108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8號函修正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新增第2項) ,爰增訂屬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經機關檢討整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受前段序文但書(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限制。 1. 修訂第 1 款第 5 目,依據工程會 109 年 1 月 14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1 條第 1 款第 5 目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工程會108年 11 月 8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956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 | ||
第二十條 x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 有下列情形者(由甲方於招標時勾 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如下: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 比者,甲方應先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 第二十條 x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
條延誤履約定,機關限,終止形,應於
,爰增訂
據工程會頒修正之本」第 21正。工程家發展委
12 日「中華
『2018 年年以上議題
協調會」紀錄研議修正。履約期間( 自開工至預定竣工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屆期未改善者,如甲方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 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甲方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甲方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 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其他: 十、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三)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月者(本期日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履約期間逾 1 年者,為 6 個月;未達 1 年者為 4 個月),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本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亦同。 | 十、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三)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月者(本期日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本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亦同。 | 文,刪除第 111 期限情節重大之認以廠商延誤履約期契約或解除契約情契約載明以利執行選項供機關擇定。 2. 第 10 款第 3 目,依 109 年 1 月 14 日函 「工程採購契約範條第 10 款第 3 目修會修正理由:依國員會 108 年 4 月 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白皮書』提案 4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十四、乙方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 十五、違反前款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將 2 倍之不正利益自本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 通知乙方限期給付 之。 | 十四、乙方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 十五、違反前款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本契約價款中扣除。 | 日)未達 1 年之工程,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停工逾一定月數(招標時未載明為 4 個月),廠商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向機關求償。 3. 第 15 款,依據工程會 109 年 1 月 14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1 條第 9款修正,工程會修正理由:參考 108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 59 條修正第 2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 知廠 商限 期給付 之。」爰予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提起民事訴訟。 (六) 依本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 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1. 第1款第1目,自第5款後段移列。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 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1款第1目。 2. 增訂第1款第6目,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1款第6目,工程會增訂理由:載明契約雙方可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以加速解決履約爭議。原第1款第6目移列第7目。 3. 第4款後段,移列第1款第1目。 4. 增訂第5款,依據工程會108年7月25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 7款增訂,其修正理由:以 確保政府採購供應鏈間我國 | |||
(六) | 契約雙方經以書面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 | ||||
組協調爭議。 | P.S. 甲方得參採工程會 | ||||
(七) 四、本契五、乙方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3 款約 | ||||
定,由雙方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有 | |||||
關事項。 | |||||
依本契約或 約以中華與本國 | 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 | ||||
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 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 | |||||
議。乙方並應要求分包廠商與再分包之本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國廠商之契約訂立前開約定。 | 廠商爭議選擇權利及兼顧採 購效率。 | |
第二十二條 其他 一、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七、甲方、乙方、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招標 當時工程會所訂「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或「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由甲方依案件性質檢附,並訂明各項目之完成期限、懲罰標準)。 九、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 | 第二十二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七、甲方、乙方、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依工程會發布之最新版「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或「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請自行至工 程會網站下載)。 九、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 | 1. 第1款,依據工程會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3條第1款 ,酌修文字。工程會修正理由:配合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修正文字。 2. 第7款,依據工程會109年1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3條第6款 ,酌修文字。工程會修正理由:機關如欲採用工程會訂定之權責分工表,請依分工表之說明及工程性質,訂定各期程完成期限、罰則,並於各單位權責下,標註應辦理期限,俾以確分權責。 3. 第9款,依據工程會107年7月2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十一、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本契約正本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份 (未填時為 6 份),由甲、乙雙方及相關機關 (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正本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 購契約範本」第23條第8款 |
,酌修文字。 | ||
十一、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 4. 第11款,依據工程會109年1 | |
份,甲、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 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 份(未填時為 6 份), | 月14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 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8款, | |
由甲、乙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 | 酌修文字。工程會修正理由 | |
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 :印花稅法規定之納稅方式 | |
,除貼用印花稅票外,尚包 | ||
括繳款書繳納等方式,爰酌 | ||
修文字。 | ||
工程契約第九條附件六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 | 工程契約第九條附表六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 | 第9條附件6,依第9條第28款第 1目之2之(3)及本契約附件名稱命名邏輯,故酌修文字。 |
修正後
附圖一: 巨額工程告示牌
0cm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名 稱(Title of the Agency) | 32 | ||||||||
工程名稱 (Project Name) | 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 (Perspective Drawing or Location Plan) | ||||||||
設計單位 (Designer) | |||||||||
監造單位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
施工廠商 (Contractor) | |||||||||
工程概要 (Project Descriptions) | |||||||||
工程效益 (Expected Benefits ) | |||||||||
施工期間 (Duration) | 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DD/MM/YYYY〜 DD/MM/YYYY) | 經費來源(Budgetary sources) 1.中央: (千元)(Unit:NT$1,000) 2.地方: (千元)(Unit:NT$1,000) | |||||||
工地主任 (Site Manager) | 電話 (TEL) | ||||||||
品質管理人員 (Quality Control Engineer) | 電話 (TEL) | 重要公告事項(Notice) 1. ╴年(Yr)╴月(M)╴日(D): 2. ╴年(Yr)╴月(M)╴日(D): 3.歡迎下載使用全民督工 APP 通報程式。 |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Personnel) | 電話 (TEL) | ||||||||
專任工程人員 (Contractor's Professional Engineer) | 電話 (TEL) | ||||||||
通報專線 (Complaints & Suggestions) | 全民督工專線及網址(Hot Line and Web site) | 0000-000-000 電子條 xxxx://xxx.xxx.xxx.xx 碼區域 | |||||||
政風單位 (Government Ethics Department) | |||||||||
500cm |
修正前
附圖一: 巨額工程告示牌
0cm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名 稱(Title of the Agency) | 32 | ||||||||
工程名稱 (Project Name) | 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 (Perspective Drawing or Location Plan) | ||||||||
設計單位 (Designer) | |||||||||
監造單位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
施工廠商 (Contractor) | |||||||||
工程概要 (Project Descriptions) | |||||||||
工程效益 (Expected Benefits ) | |||||||||
施工期間 (Duration) | 民國○○年○○月○○日至○○年○○月○ ○日(DD/MM/YYYY〜 DD/MM/YYYY) | 經費來源(Budgetary sources) 1.中央: (千元)(Unit:NT$1,000) 2.地方: (千元)(Unit:NT$1,000) | |||||||
工地主任(負責人) (Site Manager) | 電話 (TEL) | ||||||||
品質管理人員 (Quality Control Engineer) | 電話 (TEL) | 重要公告事項(Notice) 1. ╴年(Yr)╴月(M)╴日(D): 2. ╴年(Yr)╴月(M)╴日(D): 3.歡迎下載使用全民督工 APP 通報程式。 | |||||||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Personnel) | 電話 (TEL) | ||||||||
專任工程人員 (Contractor's Professional Engineer) | 電話 (TEL) | ||||||||
通報專線 (Complaints & Suggestions) | 全民督工專線及網址 (Hot Line and Web site) | 0000-000-000 | |||||||
政風單位 ( Government Ethics Department) | |||||||||
500cm |
修正後
附圖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告示牌
工程名稱 (Project Name) | ||||
監造單位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設計單位 (Designer) | |||
施工廠商 (Contractor) | ||||
工程概要 (Project Descriptions) | ||||
施工期間 (Duration) | 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DD/MM/YYYY〜 DD/MM/YYYY) | |||
工地主任 (Site Manager) | 電話 (TEL) | |||
品質管理人員 (Quality Control Engineer) | 電話 (TEL) |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Personnel) | 電話 (TEL) | |||
專任工程人員 (Contractor's Professional Engineer) | 電話 (TEL) | |||
通報專線 (Complaints & Suggestions) | 全民督工專線及網址 (Hot Line and Web Site) | 0000-000-000 | 電子條 碼區域 | |
政風單位 (Government Ethics Department) |
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 (Perspective Drawing or Location Plan) |
經費來源(Budgetary sources) 1.中央: (千元)(Unit:NT$1,000) 2.地方: (千元)(Unit:NT$1,000) |
重要公告事項(Notice) 1.╴年(Yr)╴月(M)╴日(D): 2.╴年(Yr)╴月(M)╴日(D): 3.歡迎下載使用全民督工 APP 通報程式。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名 稱(Title of the Agency)
170cm
修正前
附圖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告示牌
工程名稱 (Project Name) | |||
監造單位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
施工廠商 (Contractor) | |||
施工期間 (Duration) | 民國○○年○○月○○日至○○年○○月○ ○日(DD/MM/YYYY〜 DD/MM/YYYY) | ||
工地主任(負責人) (Site Manager) | 電話 (TEL) | ||
品質管理人員 (Quality Control Engineer) | 電話 (TEL) | ||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Personnel) | 電話 (TEL) | ||
專任工程人員 (Contractor's Professional Engineer) | 電話 (TEL) | ||
通報專線 (Complaints & Suggestions) | 全民督工專線及網址 (Hot Line and Web Site) | 0000-000-000 | |
政風單位 ( Government Ethics Department) |
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 (Perspective Drawing or Location Plan) |
經費來源(Budgetary sources) 1.中央: (千元)(Unit:NT$1,000) 2.地方: (千元)(Unit:NT$1,000) |
重要公告事項(Notice) 1.╴年(Yr)╴月(M)╴日(D): 2.╴年(Yr)╴月(M)╴日(D): 3.歡迎下載使用全民督工 APP 通報程式。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名 稱(Title of the Agency)
170cm
修正後
附圖三: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告示牌
工程主辦機關名稱(Title of the Agency)
工程名稱 (Project Name) | ||||
監造單位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設計單位 (Designer) | |||
施工廠商 (Contractor) | 工程概要 (Project Descriptions) | |||
施工期間 (Duration) | 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DD/MM/YYYY〜 DD/MM/YYYY) | |||
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 (Site Manager) | 電話 (TEL) | |||
專任工程人員 (Contractor's Professional Engineer) | 電話 (TEL) | |||
通報專線 (Complaints & Suggestions) | 全民督工專線及網址 (Hot Line and Web site) | 0000-000-000 電子條 xxxx://xxx.xxx.xxx.xx 碼區域 | ||
政風單位( Government Ethics Department) | ||||
經費來源 (Budgetary sources) | 1.中央: (千元)(Unit:NT$1,000) 2.地方: (千元)(Unit:NT$1,000) | |||
重要公告事項 (Notice) | 1.╴年(Yr)╴月(M)╴日(D): 2.╴年(Yr)╴月(M)╴日(D): 3.歡迎下載使用全民督工 APP 通報程式。 |
75cm
修正前
附圖三: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告示牌
工程名稱 (Project Name) | |||
監造單位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
施工廠商 (Contractor) | |||
施工期間 (Duration) | 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DD/MM/YYYY〜 DD/MM/YYYY) | ||
工地主任(負責人)(Site Manager) | 電話 (TEL) | ||
通報專線 (Complaints & Suggestions) | 全民督工專線及網址 (Hot Line and Web site) | 0000-000-000 | |
政風單位 (Government Ethics Department) | |||
經費來源 (Budgetary sources) | 1.中央: (千元)(Unit:NT$1,000) 2.地方: (千元)(Unit:NT$1,000) | ||
重要公告事項 (Notice) | 1.╴年(Yr)╴月(M)╴日(D): 2.╴年(Yr)╴月(M)╴日(D): 3.歡迎下載使用全民督工 APP 通報程式。 |
75cm
工程主辦機關名稱(Title of the Agency)
修正後
附表一:工 程 告 示 牌 內 容
項次 | 內 | 容 | 工程金額 | 一般公共工程 | 建築物公共工程 | ||||||
巨 額 500cm*320cm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 300cm*170cm | 未達查核金額 120cm*75cm | 巨 額 500cm*320cm | 查核金額以上 未達巨額金額 300cm*170cm | 未達查核 金額 120cm*75cm | ||||||
1 | 工程名稱(Project Name) | v | v | v | v | v | v | ||||
2-1 | 工程主辦機關(Title of the Agency) | v | v | v | v | v | v | ||||
2-2 | 起造人(Builder) | ||||||||||
3-1 | 設計單位(Designer) | v | v | v | v | v | v | ||||
3-2 | 設計人(Designer) | ||||||||||
4-1 | 監造單位(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v | v | v | v | v | v | ||||
4-2 | 監造人(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
5-1 | 施工廠商(Contractor) | v | v | v | v | v | v | ||||
5-2 | 承造人(Contractor) | ||||||||||
6 | 工程概要(Project Descriptions) | v | v | v | v | v | v | ||||
7 | 工程效益(Expected Benefits) | v | v | ||||||||
8 | 施工期間(Duration) | v | v | v | v | v | v | ||||
9 | 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Site Manager Name and TEL) | v | v | v | v | v | v | ||||
10 | 品質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Quality Control Engineer Name and TEL) | v | v | v | v | ||||||
11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Personnel Name and TEL) | v | v | v | v | ||||||
12 | 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Contractor’s Professional Engineer Name and TEL) | v | v | v | v | v | v | ||||
13 | 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Hot Line and Website) | v | v | v | v | v | v | ||||
14 | 政風單位(Government Ethics Department) | v | v | v | v | v | v | ||||
15 | 建築管理機關(Authority of Building Management) | v | v | v | |||||||
16 | 經費來源(Budgetary sources) | v | v | v | v | v | v | ||||
17 | 重要公告事項(Notice) | v | v | v | v | v | v | ||||
18 | 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Perspective Drawing or Location Plan) | v | v | v | v | ||||||
19 | 建築地址或地號(Building Address) | v | v | v | |||||||
20 | 建造執照(Construction License) | v | v | v | |||||||
合 | 計 | 17 項 | 16 項 | 13 項 | 20 項 | 19 項 | 16 項 |
修正前
附表一:工 程 告 示 牌 內 容
項次 | 內 容 | 工程金額 | 巨 額 500cm*320cm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 300cm*170cm | 未達查核金額 120cm*75cm | |
1 | 工程名稱 (Project | Name) | v | v | v | |
2 | 主辦機關 (Title of the Agency) | v | v | v | ||
3 | 設計單位 (Designer) | v | ||||
4 | 監造單位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v | v | v | ||
5 | 施工廠商 (Contractor) | v | v | v | ||
6 | 工程概要 (Project Descriptions) | v | ||||
7 | 工程效益 (Expected | Benefits) | v | |||
8 | 施工時間 (Duration) | v | v | v | ||
9 | 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 (Site Manager Name and TEL) | v | v | v | ||
10 | 品質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 (Quality Control Engineer Name and TEL) | v | v | |||
11 |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姓名與電話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Personnel Name and TEL) | v | v | |||
12 | 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 (Contractor s Professional Engineer Name and TEL) | v | v | |||
13 | 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 (Hot Line and Website) | v | v | v | ||
14 | 經費來源(Budgetary sources) | v | v | v | ||
15 | 重要公告事項 (Notice) | v | v | v | ||
16 | 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 (Perspective Drawing or Location Plan) | v | v | |||
合 計 | 16 項 | 13 項 | 9 項 |
修正後
附圖六: 巨額工程告示牌(建築物)
工程名稱 (Project Name) | 建築地址或地號 (Building Address) | 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 (Perspective Drawing or Location Plan) | ||||
建造執照 (Construction License) | 設計人 (Designer) | |||||
監造人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承造人 (Contractor) | |||||
工程概要 (Project Descriptions) | ||||||
工程效益 (Expected Benefits ) | ||||||
施工期間 (Duration) | 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DD/MM/YYYY〜 DD/MM/YYYY) | 經費來源(Budgetary sources) 1.中央: (千元)(Unit:NT$1,000) 2.地方: (千元)(Unit:NT$1,000) | ||||
工地主任 (Site Manager) | 電話 (TEL) | |||||
品質管理人員 (Quality Control Engineer) | 電話 (TEL) | 重要公告事項(Notice) 1.損鄰通報程序: 2.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 3.公害檢舉xx專線: 4.建照核發日期及施工期限: 5. ╴年(Yr)╴月(M)╴日(D): 6.歡迎下載使用全民督工 APP 通報程式。 |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Personnel) | 電話 (TEL) | |||||
專任工程人員 (Contractor's Professional Engineer) | 電話 (TEL) | |||||
通報專線 (Complaints & Suggestions) | 全民督工專線及網址(Hot Lineand Website) | 0000-000-000 | 電子條 碼區域 | |||
政風單位(Government Ethics Department) | ||||||
建築管理機關 (Authorityof Building Management) |
起造人名稱(Builder)
320cm
500cm
修正後
附圖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告示牌(建築物)
工程名稱 (Project Name) | 建築地址或地號 (Building Address) | |||
建造執照 (Construction License) | 設計人 (Designer) | |||
監造人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承造人 (Contractor) | |||
工程概要 (Project Descriptions) | ||||
施工期間 (Duration) | 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DD/MM/YYYY〜 DD/MM/YYYY) | |||
工地主任 (Site Manager) | 電話 (TEL) | |||
品質管理人員 (Quality Control Engineer) | 電話 (TEL) |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Occupational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Personnel) | 電話 (TEL) | |||
專任工程人員 (Contractor's Professional Engineer) | 電話 (TEL) | |||
通報專線 (Complaints & Suggestions) | 全民督工專線及網址(Hot Lineand Web Site) | 0000-000-000 | 電子條 碼區域 | |
政風單位 (Government Ethics Department) | ||||
建築管理機關 (Authorityof Building Management) |
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 (Perspective Drawing or Location Plan) |
經費來源(Budgetary sources) 1.中央: (千元)(Unit:NT$1,000) 2.地方: (千元)(Unit:NT$1,000) |
重要公告事項(Notice) 1.損鄰通報程序: 2.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 3.公害檢舉xx專線: 4.建照核發日期及施工期限: 5. ╴年(Yr)╴月(M)╴日(D): 6.歡迎下載使用全民督工 APP 通報程式。 |
起造人名稱(Builder)
170cm
300cm
附圖八: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告示牌(建築物)
修正後
起造人名稱(Builder) | ||||||
工程名稱 (Project Name) | 建築地址或地號 (Building Address) | |||||
建造執照 (Construction License) | 設計人 (Designer) | |||||
監造人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 承造人 (Contractor) | |||||
工程概要 (Project Descriptions) | ||||||
施工期間 (Duration) | 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DD/MM/YYYY〜 DD/MM/YYYY) | |||||
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 (SiteManager) | 電話 (TEL) | |||||
專任工程人員 (Contractor's Professional Engineer) | 電話 (TEL) | |||||
通報專線 (Complaints& Suggestions) | 全民督工專線及網址 (Hot Line andWeb site) | 0000-000-000 電子條 xxxx://xxx.xxx.xxx.xx 碼區域 | ||||
政風單位(Government Ethics Department) | ||||||
建築管理機關(AuthorityofBuilding Management) | ||||||
經費來源 (Budgetarysources) | 1.中央: (千元)(Unit:NT$1,000) 2.地方: (千元)(Unit:NT$1,000) | |||||
重要公告事項 (Notice) | 1.損鄰通報程序: 2.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 3.公害檢舉xx專線: 4.建照核發日期及施工期限: 5. ╴年(Yr)╴月(M)╴日(D): 6.歡迎下載使用全民督工 APP 通報程式。 | |||||
120cm |
7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