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第八条 豁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捐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所得的收入或利润,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应豁免所得税或其他类似税收。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经营协议航班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雇佣的雇员,如系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其因受雇而取得薪金、津贴或其他收入,在该领土内应豁免所得税或其他类似税捐。
三、缔约各方应采取根据其法律可能必要的措施,以使本条规定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年一月二十日在科威特签字,共两份正本,
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 威 特 国 政 府代 表 代 表
xxx(签字) x·x·x·xxx(签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顾问 科威特民用航空总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