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西安交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 2016 年 11 月 30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经费是学校签订的、以西安交通大学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按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以及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取得的款项。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
学校是所承担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法人责任。
学院(部)、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 “院系”)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经费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1.科研院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合同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2.财务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 到款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进行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办理“横向科研到款进账单”,经科研院审批后,由财务处建户核算。
第六条 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或办理免税手续。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由科研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合同约定归对方所有的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七)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十一)合作与协作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用于合作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经费或协作单位承担项目部分、单一研究试验工作的经费。
(十二)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含社会保险)。
(十三)技术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按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工作餐费等费用。技术交流费凭票据实报销。
(十四)间接费用:包括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具体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十五)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加强对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采购与管理。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若合同有特殊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约定执行。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经费计提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其中学校间接成本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一)间接成本按确认的科研收入(不含合作与协作费、合同约定的单价 5000 元以上归对方所有的设备费)的 15%计提,其中:学校间接成本 10%,学院间接成本 5%(含学院津贴奖励金)。
转拨的合作及协作费、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在 5000 元以上归对方所有的设备费,学校按 1%计提间接成本,不再列支绩效支出、劳务费及技术交流费。
根据医学部管理模式,医学部所属学院科研收入(不含合作与协作费、合同约定的单价 5000 元以上归对方所有的设备费)的 1%作为医学部间接成本,在次年校级预算中安排。
(二)项目组绩效支出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项目合同对其预算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确认科研收入的 40%。绩效支出转入个人银行卡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学校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技术交流费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项目合同对其预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明确约定的,按不超过确认的科研收入的 10%据实报销。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四条 确认结账的横向科研项目,按照科研经费结余上交学校 10%,课题组津贴奖励金不超过 70%,其余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分配;或者 10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科研发展基金可统筹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启动等除技术交流费以外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要遵守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接受并配合委托方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因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支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应严格查处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 为,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可给予取消相关责
任人员的评优资格、项目申请资格、职称职务晋升资格等,在全校通报,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横向科研项目发生的有关税费从其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16 年 11 月 30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西交财〔2013〕3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