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總約定書【版本B313-111.06版】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開戶總約定書【版本B313-111.06版】
第一章:共同約定條款【版本109.11版】
第二章:綜合存款約定條款【版本109.11 版】第三章: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版本109.01版】第四章:聯社代付款約定條款【版本109.01版】第五章:金融卡約定條款【版本 110.09 版】
第六章:金融卡常用轉出、轉入帳號約定條款【版本109.01版】第七章:網路銀行約定條款【版本111.01版】
第八章:支票存款往來/委託擔當付款約定條款【版本110.09 版 】
立約定書人/申請人/存戶(以下簡稱存戶)茲向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貴社)申請各類存款開戶或使用下列各項服務之業務往來,經雙方協議,於各適用範圍內,存戶均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條款:
第一章、共同約定條款【版本109.11版】
第 一條 x開戶總約定書之下各種存款業務往來、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約定條款,皆適用以下所列之共同約定條款,如各項服務約定條款與本共同約定條款牴觸者,悉以各項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為準。
第 二條 存戶開立各種帳戶時,須備妥開戶相關證明文件,依照「姓名條例」規定使用本名,如係商號、公司、團體等法人,應填明代表人姓名;並應出具雙重身分證明文件及貴社規定之其他開戶文件。嗣後存戶留存於貴社之資料遇有更動時,應以書面簽蓋原留印鑑通知貴社。存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或經輔助人同意,訂定本約定書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或經輔助人同意於存戶開戶後之各項往來事項或各項約定服務及嗣後因需要而衍生之相關約定事項,皆由存戶自行處理,貴社無須另徵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或承認。
第 三條 一、對於存款帳戶,貴社將依據存戶開戶時留存印鑑卡所列之有效印鑑式樣及開戶申請書指示,憑以支付款項並處理一切與各該帳戶有關之事宜。
二、存戶與貴社之一切往來,除與貴社另有約定或依法令規定者外,均以本存戶留存印鑑為憑。
第 四條 存戶之存款存摺、存單、留存印鑑、金融卡、憑證資料及各業務使用密碼等應分開保管及保密,如因遺失、被竊、被搶、遺忘、脫離占有或遭他人冒用等情事時,應即向貴社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在貴社受理掛失止付手續未辦妥前,如印鑑、存摺、存單、密碼、憑證係為真正,貴社不知情而付款或印鑑、密碼、金融卡遭冒用所生之損害,存戶仍應負責清償,已經付款者,視同對存戶給付,已生清償之效力。
第 五條 活期性存款開戶金額、起息點及計息方式
一、本存款開戶最低存入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壹仟元以上為原則,但法令或貴社另有規定者(例
:政治獻金專戶),不在此限。
二、活期存款計息起息點為壹萬元,活期儲蓄存款計息起息點為伍仟元,均以百元為計息單位,利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計息方式:
(一) 按日計息: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逢潤年亦同)即得利息額。
(二) 利率依貴社牌告利率機動單利計算,並於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各結算付息一次,於次營業日轉入本金生息;本存款如未屆結算期,存戶中途結清銷戶,其利息按實際存款時間計付
。
(三) 以自動化設備(ATM、網路銀行等)存入、轉帳、滙款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存入之存款,皆自存入當日開始計息,並以每日24時為日終切換時點,逾24時則自次日起算。
四、開戶金額、起息點或計息方式,如有調整或修改時,將公告於貴社網站及各營業埸所,不另行通知
。
第 六條 存戶存入款項除現金外,經貴社認可之票據及有關收入憑證等均可存入,存入票據及有關收入憑證等須俟兌現並經貴社收妥後,始得支取,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致貴社未能取得款項時,不問其為存戶或由第三人存入,所有先前入帳款項,貴社得逕自該帳戶內如數扣除,存戶經貴社合理作業時間通知後,應即來社領回該退票或相關憑證,貴社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之義務。
存戶所託收票據於貴社運送至交換所途中,如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存戶同意授權由貴社或付款行代理存戶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以本約定書作為授權書。
第 七條 存戶同意貴社所為之通知,以電話、簡訊、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寄達存戶留存於貴社之通訊地址,或存戶另以書面指定之其他地址,且依該地址為寄送後,經通常之郵遞時間,即視為已依約送達;但存戶對貴社所為之通知應以書面送達,且於貴社實際收受後始為已合法送達。
存戶之地址等資料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貴社,如未通知,而貴社依存戶原留之地址或寄送方
式寄送相關文書者,視為已合法送達,存戶絕無異議。
第 八條 存戶同意貴社、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與貴社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之需要,得蒐集、處理(包括委託第三人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貴社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予他人查詢或提供予受貴社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
第 九條 存戶同意貴社得將存款相關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市場調查、表單列印、封裝及交付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等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事項),於貴社認有必要,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第 十條 存戶向貴社申辦各項服務或補發資料業務時,同意依貴社公告之「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支付手續費
,並得逕自本存戶帳戶內扣抵;上列公告或調整之公告同意貴社於營業場所、網頁上公告以代通知。
第十一條 關於本總約定書內容或服務項目,貴社如為因應法律之修訂及中央銀行、主管機關或銀行公會之函釋或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修訂,貴社於修訂後,應將其內容以貴社網頁上公告、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置於營業處所供存戶索閱,以代通知;存戶同意該修訂內容自公佈日起受其約束,倘存戶不同意貴社修訂之內容,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項下之各項存款或服務項目。
第十二條 存戶如有向貴社申請數項自動扣款或委託貴社代為付款服務,以致須於同一天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貴社有權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
第十三條 貴社提供之各項服務或業務,因電信線路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錯誤或遲延,不可歸責於貴社時,貴社不須負責。
第十四條 存戶如有下列之情形者,貴社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存戶之往來帳戶,經貴社研判疑似不當使用、遭他人非法使用之虞或貴社接獲警察 機關依警示通報機制通知貴社列為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或貴社認為必要時,得逕行暫停該帳戶全部、部分之交易功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措施。
二、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社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不配合貴社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本存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之情形,貴社得暫時停止交易、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第十五條 存戶同意並瞭解貴社因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之相關規定,貴社依法須取得帳戶持有人之自我證明文件。存戶同意遵守CRS相關規定,提供正確並持續有效之身分證明資料予貴社,以辨識帳戶持有人為稅務居住者之國定/地區,貴社應將相關資料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
。倘帳戶狀態變動應主動通知貴社,並提供更新之自我證明文件。倘因存戶未遵守或違反本約定者,同意貴社得依據CRS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第十六條 存入或匯(轉)入之款項,係因誤寫帳號、戶名、操作錯誤、電腦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誤存入、匯(轉
)入戶之存款帳戶內,經匯出行通知取消匯款或貴社未獲匯入款項者,一經發現,貴社得逕予轉帳更正,倘該存入款項經存戶支用者,一經貴社通知後,存戶應即返還或立即補足存款。
第十七條 存戶同意並瞭解,存款帳戶如經第三人聲請法院或其他法定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或法院、檢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法命令扣押時,貴社應即依該執行命令辦理扣押,並毋庸通知存戶。
第十八條 存戶與貴社往來期間,若有任一債務(不限於本存款項下之債務)到期未清償,或因其他原因而經貴社提起訴訟或與訴訟有相同效力之行為,或經第三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或其他法律處分,存戶對貴社之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存戶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無待貴社通知,存戶與貴社間有關本存款約定即行終止,貴社得依法就帳戶內應返還存戶之款項主張抵銷,如有其他擔保,亦得併為行使。
第十九條 存戶若因本約定書或相關約定事項而涉訟時,本社及立約人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二十條 存戶對於各種存款業務往來、各項服務約定條款有任何爭議,得透過下列方式向貴社洽詢或申訴:囗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12347。
囗傳真:(00)0000000。
囗電子信箱(E-MAIL):xx0x000@xx0x.xxx.xx 。
第廿一條 x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存戶同意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第二章、綜合存款約定條款【版本109.11 版】
第 一條 x存款項下分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活期性存款)、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定期性存款)及質押借款(以下簡稱借款),存戶應憑存摺與存入憑條、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或利用自動化設備,辦理存款、取款或借款,存戶委託代繳各項稅捐及各項費用時,貴社亦得逕行撥付;存戶如係未成年人,開戶依有關規定辦理,但不得辦理存單質押借款;惟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辦理之,存戶於成年後得親自至貴社申請上述之限制取消。
第 二條 x存款項下定期性存款之轉存方式,存戶可選擇向貴社申請逐筆轉存或利用貴社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轉存及事先約定其活期性存款餘額達一定金額(最低限新臺幣5萬元)以上時,超過部分授權貴社以萬元或其倍數
為單位於每日營業終了後自動轉存定期性存款。
上述儲存約定欲變更時,於貴社收到存戶通知新儲存約定後,依新儲存約定轉存;存期中之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仍依原約定儲存。
第 三條 x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貴社不另簽發存單;轉存之定期性存款如屬得按月領息之「定期存款」或「存本取息儲蓄存款」者,其每月之利息,貴社將自動轉入本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
第 四條 存戶約定將本存款項下現在及將來所轉存之定期性存款,悉數設定質權與貴社,以供存戶現在及將來在本存款帳戶借款之擔保。存戶並聲明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與第三人。
第 五條 存戶同意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於申請逐筆轉存或利用貴社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轉存時,即約定或辦理到期自動轉期續存或授權貴社將該筆定期性存款逕予解約轉帳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內;上述約定自動轉期或自動到期解約之定期性存款,存戶亦得於存期中申請上述事項之變更或異動。
第 六條 x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已事先約定到期自動轉期續存者,遇到期日該筆存款即依約定條件自動轉期續存
,但如有借款時,同意貴社將該到期之定期性存款解約並自動償還借款後,餘額轉入本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內。
第 七條 x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存款,如因取款或其他支付款項而致存款餘額不足時,除存戶事先聲明以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支應或存戶係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本存款辦理存單擔保借款外,由貴社最高在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金額九成內墊付,墊付金額即為存戶向貴社之借款,不另立借據。
前項借款之期間,以借款當時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中,最先到期者之到期日為借款到期日,惟屆期並經調整額度後,仍有借款者,其借款期限順延至調整額度後各筆定期性存款中之最先到期日。
第 八條 前條借款之本息,由貴社就存戶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存款或定期性存款經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等款項自動抵償。其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之款項,同意貴社先清償前述之借款本息後,再將剩餘款項轉入本存款戶項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內。
第 九條 x存款項下各種存款利息之計算:
一、活期性存款:按其類別依貴社活期性存款一般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二、定期性存款:按其類別依轉存時貴社定期性存款一般牌告利率計息。
第 十條 借款利息:
一、本存款項下其借款利息採「每日最後餘額法」,並比照貴社「存摺融資」計息方式,每月底或帳戶結清日計息,其借款積數按存戶之各定期性存款利率,由低至高排序再加計一固定百分比計收,其應計利息,一律由貴社自動轉帳處理。
二、借款本息如超過本約定條款第七條所載之最高限額時,如經貴社通知後一個月內,存戶仍未清償超過部分時,貴社得將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解約抵償之。
第十一條 x存款存摺與貴社帳目所載不符時,以貴社帳目所載為準。
第十二條 存戶如有經貴社提起訴訟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往來及其他法律處分等情事時,本存款項下之各種存款、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存戶並喪失一切期 限利益,任由貴社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
第十三條 依本約定條款第八、十、十二條由貴社主張之抵償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貴社並無另行通知之義務。
第十四條 存戶如有下列之情形者,貴社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存戶之往來帳戶,經貴社研判疑似不當使用、遭他人非法使用之虞或貴社接獲警察機關依警示通報機制通知貴社列為警示帳戶、警衍帳戶或貴社認為必要時,得逕行暫停該帳戶全部、部分之交易功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措施。
二、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社得拒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不配合貴社審視、拒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本存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之情形,貴社得暫時停止交易、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第十五條 存戶同意貴社、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與貴社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之需要,得蒐集、處理(包括委託第三人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貴社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予他人查詢或提供予受貴社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第十六條 x約定事項,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x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存戶同意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第三章、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版本109.01版】
第 一條 x存款係指存戶與貴社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存入,由貴社簽發存單予存戶並由存戶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向貴社領取利息及本金之定期性存款。
第 二條 種類及定義
一、「定期存款」: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本存款最低存入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壹萬元,期間最短不得少於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存戶不按月
領取者,貴社概不複利計息;另存戶亦得以指定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年之到期日為存款期間的「指定到期日定期存款」。
二、「定期儲蓄存款」:存款期間,除另有約定外,最短不得低於一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種類如下
:
(一)「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入時,由存戶約定一年以上存期,將本金一次存入(最低金額為壹萬元以上),按月分期支取利息,到期時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提取本金之存款。 (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入時,由存戶約定一年以上存期,將本金一次存入(最低金額為
壹萬元以上),按月複利計息,到期時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一次提取本息之存款。
(三)「零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入時,由存戶約定一年以上存期及每月繳款日期及金額(最低金額為壹仟元以上),到期時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約定方式提取本息之存款。
第 三條 利率及計息方式
一、本存款(零存整付儲蓄存款除外)存入時,存戶應與貴社約定選擇採用機動利率或固定利率計息
,惟一經擇定在存款到期前,不得中途變更。
二、定期性存款如遇貴社牌告利率調整時,貴社得公告於貴社網站及各營業廳揭示,不另個別通知。三、計息方式:
囗足月部分按月計息,即本金乘以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即得利息額。
囗不足月之畸零天數部分,按日計息,即本金乘以年利率、畸零天數,再除以365(逢潤年亦同
),即得利息額。
囗計息期間跨越新舊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第 四條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一、按每月「應存日」之貴社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個別複利計息。
二、本存款如逾約定儲存日期在3日以上者,應補繳逾期日數之利息;應補繳之利息須由存戶前來補存逾期之本金時一併補繳逾期日數之利息。
三、本存款如逾約定儲存日期達6個月以上者視為停儲,俟到期提領時,利息部分應逐筆按存儲期間,依應存日期存款規定利率個別複利計息。
四、存戶得約定每月應存本金,自貴社各營業單位同一人或他人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於應存日自動扣帳轉存,惟如有任一期本金扣帳失敗,貴社即停止辦理自動扣帳轉存,待存戶將各期應存未存入之本金全部存入後,始恢復辦理自動扣帳轉存。
第 五條 質借及中途解約:
一、本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得辦理質借或7日前通知貴社中途解約,其質借條件如下: (一) 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
(二) 辦理質借之營業單位限於原開發存單之營業單位。
(三) 質借期限照貴社一般貸款之規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所約定之到期日。 (四) 質借成數由貴社在存單面額內斟酌辦理。
(五) 質借利率按存單利率加年息1.5﹪為原則。
二、本存款到期前欲中途解約時,應於7 日前通知貴社,如未能於7 日前通知者,須經貴社同意始得辦理解約;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三、存戶辦理中途解約時,若存戶依原存單利率按月已領取之利息已超過貴社應付之利息時,貴社有權就該溢付之利息數額,自應返還予存戶之存款本金中逕予扣回。
四、本存款中途解約利息之計算方式: (一) 未滿1個月者,不予計息。
(二) 存滿1個月以上者,依其實存期間(含不足月之零星日數)照存入當日貴社定期存款之相當期別牌告利率打八折單利計息,無相當期別者,按其實存期間範圍內之最長期別之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存入當日貴社有牌告利率者)打八折單利計息。
(三) 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其實存期間內,如遇貴社牌告利率調整,按新舊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第 六條 存款自動轉息
一、得按月領息之定期性存款,存戶得選擇自行按月前來領取利息或約定由貴社於每月計付利息之日
,自動將其利息逕予轉入貴社各營業單位之同一人或他人之各種存款帳戶。
二、存戶已申請約定自動轉息之定期性存款,如未申請約定本金到期時自動轉期或自動解約者,應由存戶憑存單及原留印鑑向貴社領取本金。
三、存戶已申請約定自動轉息後,存戶再辦理質權設定,質權設定期間之利息,如係由質權人領取者
,則自動轉息約定即行終止。
第 七條 存款自動轉期/自動解約
一、本存款(「指定到期日定期存款」及「零存整付存款」除外)存入時,存戶得選擇約定到期時將其存款本金或併計到期未提領之利息,於存款到期日自動轉期續存;惟本存款如經設質(另有特約者外)或遭法院扣押時,則自動轉期續存約定即行終止。
二、每次自動轉期續存時,無須簽發新存單,新存款利率以轉期日貴社同期別存款牌告利率為準,惟轉期續存未滿1個月即解約者,其續存期間不予計息。
三、本存款存入時,存戶得選擇約定到期時,將其存款本金或併計到期未提領之利息,由貴社自動解約銷戶轉入貴社各營業單位同一人之各種存款帳戶,轉存成功後,該存單自動失效;利息部分亦可另行轉入他人之各種存款帳戶。
四、已辦理約定自動轉期或自動解約之定期性存款,存戶亦得於存期中申請上述事項之變更或異動。
第 八條 x存款於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貴社取消該期別之利率牌告時,固定利率存款則依原定利率計息,採機動利率計息者,依貴社取消前之利率分段計息,爾後貴社再牌告時,則再按其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第 九條 逾期續存/逾期轉存:
一、「定期存款」應於逾期一個月內辦理,若末日為休假日,不得順延。
二、「定期儲蓄存款」轉存未滿一年之「定期存款」,應於逾期一個月內辦理,若末日為休假日,不得順延。
三、「定期儲蓄存款」轉存一年(含)以上「定期存款」或續存/轉存「定期儲蓄存款」應於逾期二個月內辦理,若末日為休假日,不得順延。
四、續存/轉存之起息自原到期日起息,利率依轉存日之貴社牌告利率計息。五、到期未提取之利息亦可一併轉存/續存。
第 十條 逾期提取
存戶逾期提取時,其逾期利息按照提取日之貴社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本存款到期日至提取日間,貴社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惟存款到期日,如為休假日時,該休假日之利息應按原存單利率計付。
第十一條 存單掛失與止付
存戶應將存單及印鑑章,妥慎分開保管,以確保安全;存單及印鑑倘有遺失、被竊、毀損或滅失時,須由存戶本人或法人代表人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如印鑑遺失者,須由存戶本人或法人代表人親自辦理)至貴社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存戶尚未辦妥掛失止付手續並完成電腦事故登錄前,而貴社不知係被冒領時,貴社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質權設定
一、本存款非經貴社同意不得轉讓或出質他人。
二、存戶已事先向貴社申請約定自動轉期後再辦理設定質權者,於本存款到期而自動轉期續存時,得不另補發新存單,毋須重新辦理質權設定手續;至於本存款設定質權後存戶欲申請約定到期自動轉期續存,須經質權人同意始得辦理。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本存款之到期日如逢休假日時,其休假日之利息按其存款利率單利給付逾期息。二、本存款不適用大額存款規定,大額存款須改依貴社大額存款簡章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x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存戶同意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第四章、聯社代付款約定條款【版本109.01版】
第 一條 x存戶同意每次在貴社各營業單位提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及提款密碼辦理,否則貴社得拒付款;但 委託貴社扣繳借款本息、代繳各項費用、授權撥轉支票存款戶及以取款條繳納所得稅或其他約定方式撥轉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二條 x存戶之存摺、印鑑及提款密碼應妥善保管及保密,如因遺失、被竊等,在未向貴社各營業單位辦妥掛失止付前,而貴社不知係遭他人冒領存款者, 一律視為存戶本人之提款,貴社無須負賠償責任。
第 三條 x存戶之存摺、印鑑掛失止付、提款密碼變更重設、停用等應向各營業單位申請,印鑑更換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並同意按貴社「各項服務項目手續費」收費標準支付手續費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四條 貴社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時,本存戶之提款應向原開戶營業單位辦理,在該期間內如向貴社申請掛失補發存摺,貴社得暫停補發新存摺。
第 五條 x存戶在貴社原開戶營業單位以外之營業單位(簡稱代理單位)提款時,每日提領金額累計應在貴社規定限額以內,如有超過限額時,貴社得拒付款。
第 六條 提款密碼若輸入連續錯誤達三次時,即停止代付款,應由存戶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憑身分證、存摺及原留印鑑至各營業單位辦理重新設定提款密碼;遺忘、更換提款密碼或辦理註銷手續亦同。
第 七條 x存戶申請註銷聯社代付款服務後,限在原開戶營業單位辦理提款。
第 八條 x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存戶同意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第五章、金融卡約定條款【版本 110.09 版】第 一條 (領取、啟用及作廢)
存戶(即立約人,以下同)領取金融卡、設定密碼及啟用登錄手續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若無勾選,則
視為親自辦理)。
口 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貴社各營業單位辦理。口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口其他:_____。
存戶自申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貴社得將金融卡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者,存戶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自行設定密碼,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第 二條 (密碼變更)
存戶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親臨貴社各營業單位辦理密碼變更,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 三條 (自行提款、存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戶使用金融卡在貴社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需與第四條併計):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15萬元。
存戶使用金融卡在貴社自動化服務設備存款:不得存入非本人帳戶,存入本人帳戶金額每一日曆天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499,900元整。
存戶於約定帳戶轉帳(含自動化設備交易)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200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00萬元。
其他:存戶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3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萬元。
第 四條 (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戶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需與第三條併計):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2 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15萬元。
存戶於約定帳戶轉帳(含自動化設備交易)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200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00萬元。
其他:存戶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3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萬元。
第 五條 (提款、存款、轉帳限額之調整及其揭示)
前二條所定之金額,貴社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貴社應於調整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社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 六條 (存摺補登、交易異常)
存戶同意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時,不限交易次數及累計金額皆無需進行補登存摺,即可繼續使用金融卡;存戶因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產生異常交易未完成取款,需俟貴社查明事實後再予付款。
第 七條 (存戶轉帳錯誤,貴社協助事項)
存戶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存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戶通知貴社,貴社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 八條 (貴社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存戶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社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 九條 (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或調整上班日)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逾時交易,以貴社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 十條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存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以書面通知並寄回金融卡。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社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存戶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存戶違反法令規定損及存款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十一條 (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存戶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存戶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貴社各營業單位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單位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社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十二條 (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存戶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一、交易手續費類:
(一)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5元。 (二)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15元。
前述交易手續費雙方同意自存戶帳戶扣繳。
二、服務費用類: (一)卡片解鎖:每次為50元。 (二)補/換發新卡:每次為100元。
前述服務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若無勾選,則視為臨櫃辦理繳納):1.口 臨櫃辦理繳納。2.口 自存戶帳戶扣繳。3.口 其他約定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社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貴社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存戶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社應負賠償責任,但貴社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存戶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利用網路銀行或親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向貴社辦理書面掛失手續;非營業時間或緊急情況時,得先以緊急聯絡電話(00- 0000000)通知,予以暫時止扣,惟應於次4個營業日內,依上述程序向貴社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社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戶已為給付。但貴社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存戶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
,仍應由貴社負責。
第十四條 (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存戶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存戶應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存戶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存戶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貴社
、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社非經存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十七條 (申訴管道)
存戶對於使用金融卡相關問題,得透過下列方式向貴社申訴: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12347。
傳真:(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0x000@xx0x.xxx.xx 。
第十八條 (文書之送達)
存戶同意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存戶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存戶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社,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存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社仍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存戶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活期(儲蓄)存款契約辦理。
第二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本社及立約人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章、金融卡常用轉出、轉入帳號約定條款【版本109.01版】
第 一條 存戶於申請金融卡時(後),得辦理申請「寫入晶片卡常用轉出入帳號」。
第 二條 「常用轉出帳號」,限存戶本人在貴社開戶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或依規定供可轉出之帳戶(支票存款戶、聯名
戶、政治獻金專戶等除外),序號“ 1 ”請填寫主帳號,最多可填寫8戶。
第 三條 「常用轉入帳號」,存戶須自「約定轉入帳號」中選取或已申請「非約定帳號轉帳」功能,方具轉帳功能
,可轉入貴社或其他金融機構之活期性存款或其他規定之帳戶最多可填寫8戶。
第 四條 存戶經辦妥申請手續後,可於自動櫃員機,憑金融卡寫入晶片卡常用轉出帳號進行提款或轉帳等自動化服務
。
第 五條 x約定條款若有未盡事宜,存戶同意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第七章、網路銀行約定條款【版本111.01版】第 一條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800012347三、網址:xxx.xx0x.xxx.xx
四、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327號五、傳真號碼:07-2864723
第 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x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三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本社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本社櫃台,即可直接取得本社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本社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 四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網路銀行網址
:xxxxx://xxxxx.xx0x.xxx.xx/xx000/),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0000-000-000或各分社詢問。本社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本社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 五條 服務項目
網路銀行服務,指以連結網際網路之行動載具或其他可上網之設備,登入本社網路銀行服務系統,即可直接取得本社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包括(一)存、放款帳務查詢(二)轉帳 (三)申請 (四)網銀資料設定(五)金融資訊服務(六)理財試算服務。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約定及非約定)服務之轉出帳戶必須事先約定。立約人申請透過網路銀行轉帳自動化服務之轉出、入帳戶需逐戶填寫「自動化服務(申請/異動/註銷)申請書」約定,惟轉定存依本社綜合存款戶相關規定辦理。新增約定轉入帳號於申辦日後次一日開始生效,本項轉帳業務之轉帳範圍、金額及次數之限制(與自動化設備轉帳,如自動櫃員機等合併計算),依主管機關或本社有關之規定,調整時本社得不另行個別通知立約人,但應以顯著方式於本社營業場所或於本社網頁或以其他方式公開揭示或公告之。 本社應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 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社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本社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 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本社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社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本社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本社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社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 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社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本社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本社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本社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本社確認。
第 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本社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本社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本社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本社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本社後,於本社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本社營業時間時(下午3:30),本社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 十條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本社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跨行轉帳每筆手續費12元。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本社應於本社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本社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本社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本社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本社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一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本社所提供,本社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本社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本社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本社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立約人對本社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立約人輸入前項使用者代號連續錯誤達五次或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時,本社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登入後立約人如忘記登出或超過七分鐘未執行任何網路交易時,本社系統將自動登出。
第十三條 交易核對
本社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社查明。本社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社查明。本社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社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社應協助立約人更正
,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社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社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本社,本社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五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本社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本社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本社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本社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本社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本社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
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社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本社負擔。
第十六條 資訊系統安全
本社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本社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本社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本社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本社負擔。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本社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
本社及立約人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紀錄保存
本社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本社對前項紀錄之保存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本社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廿一條 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廿二條 貴社終止契約
本社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社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一、立約人未經本社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廿三條 契約修訂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社以網路銀行頁面揭露、 口 書面、口 電子文件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社終止契約: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社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廿四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社,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本社仍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本社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廿五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廿六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本社及立約人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廿七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廿八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本社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第廿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進行預約轉帳(預約轉帳之帳戶僅限約定轉帳之帳號)後,本社電腦系統每日定時發動轉帳,轉帳當時立約人如存款不足將導致轉帳失敗。
二、立約人欲終止網路銀行服務時,立約人需先取消原預約之各項交易,才可辦理終止網路銀行服務。
三、立約人如欲取消預約轉帳交易,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日,自行於網路銀行取消原預約交易,凡未於前一日取消者,本社即依原預約交易指示內容進行轉帳。
第八章、支票存款往來/委託擔當付款約定條款【版本110.09 版 】第 一條 (名詞定義)
本約定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支票存款」:指依約定憑存戶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二)「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三)「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四)「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五)「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六)「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七)「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八)「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第 二條 (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 (一)存戶辦理支票存款開戶時,除填具本約定書外,應提出有關登記核准證明文件、相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成立或備案文件及身分證等交付本社核驗,另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本社,經本社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存戶之票據信用情形,經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存戶應即書面通知本社,如擬變更印鑑,存戶須重填印鑑卡。 (二)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於本社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存戶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本社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存戶結清帳戶;惟本社於發現上述情事後
,至存戶辦妥變更手續前,仍得憑存戶留存之資料及印鑑辦理支票存款相關事宜。 (三)存戶之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本社;本社對存戶有關文書(通知、函件等),依存戶最後通知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存戶。
第 三條 (款項存入)
(一)存戶開戶初次存入最低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以上,嗣後續存不拘數目。 (二)存入款項除現金外,經本社認可之票據及有關收入憑證等均得存入;存入後由本社在送款簿存根聯加蓋收訖戳記及蓋章,方完成存入手續;惟存戶或第三人亦可利用自動化設備存款。 (三)存入票據及有關收入憑證等須俟兌現並經本社收妥後,始得支用,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致本社未能取得款項時,不問其為存戶自行存入或由第三人存入,所有先前入帳款項,本社得逕自該帳戶內如數扣除
,存戶經本社於合理作業期間通知後,應即來社領回該退票或相關憑證,本社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等手續之義務。 (四)匯入匯款或存入款項等如因本社、本社聯社或他行之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原因,致發生誤入存戶帳內或溢付情事者,一經發覺,本社當立即追還並更正之,如已被提用,存戶應即返還之。
第 四條 (取款兌付)
(一)存戶取款時須開具本社發給之空白票據,並於該票據簽蓋印鑑卡上之原留印鑑,或依約定方式取款,如設代理人時亦同。 (二)存戶開出票據取款時,票面金額不得超過其結存額,其與本社訂立透支契約者以約定之透支額度為限
,否則本社一律予以退票處理。 (三)存戶在本帳戶應自行保持存放足夠之款以備兌付,倘存款不足,本社無通知存戶之義務,並將提示之票據予以退票。 (四)本社對於票據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期先後,概按執票人提示先後順序支付,倘同時提示多張票據時
,本社得任意排定支付順序。 (五)存戶如授權本社自本帳戶中扣繳公用事業費用、借款本息或其他各項款項時,本社有權於約定扣繳當日優先自帳戶中扣除應扣繳之款項,且除有特別約定外,本社得自行排定扣繳順序,當日倘因扣繳約定之各款項而致存戶發生存款不足退票等情事,概由存戶自行負責。 (六)存戶所簽發之票據如本社認為不合規定時得拒絕支付之,並即由本社填明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交還執票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害本社概不負責。
(七)存戶所簽發之支票,如逾付款之提示期限始行提示,但在該支票發行滿一年內,且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本社仍得照付。 (八)本社如有收到存戶受破產宣告之通知時,其存款餘額雖有足敷支票金額,依法不得付款。 (九)本社核對票據印鑑認為存戶原留印鑑相符憑以付款後,如該票據或印鑑有偽造、變造、塗改或因竊盜、詐騙、遺失、滅失等情事,而發生之損失,本社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時,不負賠償之責任。
第 五條 (掛失及止付)
存戶辦理票據掛失止付,應依照票據法、票據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票據交換所擬定經央行修正備查之「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向本社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在本社未接受掛失止付書面申請以前如有冒領情事,本社不負賠償之責任。
第 六條 (本票)
(一)存戶簽發由本社所發給載明以本社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由本社自存戶名下之支票存款帳戶內代為付款。 (二)前項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存戶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本社仍得付款。 (三)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存戶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第 七條 (手續費)
(一)存戶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不論是否已與本社終止往來,均需依票據交換所規定繳納違約金及註記退票手續費,本社亦得向存戶收取手續費,該費用本社自本帳戶內逕行扣除;前項手續費,不得逾票據交換所向本社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存戶同意依本社規定繳付本社發給票據及提供相關服務時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計收之費用,本社得逕自存戶帳內或存戶之其他活期性存款帳戶內扣繳或要求存戶提出同額款項。本社如認有調整需要時,本社將於調整前於本社網站或營業場所等公告其內容;倘存戶不同意本社之調整,得隨時終止本帳戶與本社之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條款。
第 八條 (註記)
存戶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本社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本社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第 九條 (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本票) (一)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社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1.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2.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二)本社為前項限制時,應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存戶認為不合理時,得向本社提出申訴。 (三)存戶在本社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本社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本社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第 十條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
,本社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存戶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本社終止受存戶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存戶應於本社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第十一條 (拒絕往來)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本社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
,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第十二條 (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 (一)存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時,存戶應於本社通知後之一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 (二)除法律或本約定條款另有規定外,本社及存戶均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條款及結清帳戶,並於終止之通知到
達時發生效力。帳戶終止時,存戶應立即將剩餘之空白票據繳還本社。 (三)本存款帳戶餘額不得為零,否則本社得逕行終止與存戶之存款往來契約,並結清帳戶,但本社與存戶間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存戶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本社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本社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本社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第十四條 (請求恢復往來)
存戶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社同意後,得申請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第十五條 (資料彙整處理及提供查詢) (一)存戶同意本社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存戶之開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退票及清償註記、撤銷付款委託紀錄、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並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存戶之個人資料及票信記錄,並提供予該中心會員金融機構查詢。 (二)存戶瞭解並同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社或往來之金融機構合於其營業目的或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
,對存戶之資料得為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包括供本社行政研究、宣傳推廣、寄送消費資訊
.....等),或對存戶為信用狀況之查詢,並得將之提供予本社所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之人為必要之處理。
(三)本社非經存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存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十六條 (禁止條款)
存戶不得將支票及帳戶等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本社之信用,如經本社研判或警、檢、調機關通知有不當使用或疑似犯罪帳號之情事時,本社得立即終止本帳戶之提領、約定自動扣繳、網路銀行或其他電子設備之支付、查詢及轉帳等功能,或逕行結清,支票並得收回作廢,其帳戶存款餘額由本社保留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
第十七條 (存款扣押與抵銷)
(一)存戶同意並瞭解,本帳戶存款如經第三人聲請法院或其他法定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或法院、檢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法命令扣押時,本社應即依該執行命令辦理扣押,並毋庸通知存戶。 (二)存戶與本社往來期間,若對本社之債務有任一債務(不限於本帳戶項下之債務)到期未清償或有違約情事發生,或因其他原因而經本社提起訴訟或與訴訟有相同效力之行為,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停止營業或其他法律處分或聲請破產宣告、公司重整時,存戶對本社之所有債務,本社得主張全部到期,存戶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本社得隨時依法就本存戶之存款,主張抵銷應返還之款項或為必要之處分,如有其他擔保,亦得併為行使。
本社依項約定抵銷後,存款於抵銷範圍內,存戶不得向本社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第十八條 (條款修訂)
本約定書之內容及條款,除雙方另有約定者之外,存戶同意本社得視業務需要,或為因應法律之修訂,或中央銀行、金管會、其他主管機關或銀行公會之函釋,得隨時修訂之,但應將其內容以顯著方式於本社各營業場所、網站等公開揭示或寄發通知,存戶同意自新約定事項公布日起受其約束;倘存戶不同意本社之修改
,得隨時終止本帳戶與本社之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書。
第十九條 (其他)
(一)本社寄送之存款餘額對帳單存戶應即核對,若有不符須於送達後十日內來社查明,存戶有權要求本社出示已付款之票據,逾期未提出異議者,推定以本社帳載為準。 (二)本社留存相關交易憑證之影印本、相片、微縮影片或電腦儲存資料,存戶同意其與原始憑證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可憑以證明存戶一切往來之依據。 (三)存戶若因本帳戶之往來或約定條款致與本社涉訟時,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存戶每日留存之存款餘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壹萬元,不足者經本社通知後應於一週內補足,未補足者
,本社得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票據。 (五)存戶如遭拒絕往來時,與本社之委託關係即告終止,不得申請撤銷付款委託,並應繳回剩餘空白票據
,經本社通知後得將其社員除名,以股金及存戶在本社之存款扣抵應納票據交換所之違約金、手續費及本社之代墊款,本社將俟存戶繳回剩餘空白票據後始退還扣抵後剩餘股金。 (六)存戶在三個月內經發生退票清償註記三次以上或有一次退票註記者,得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票據外,本
社亦得向存戶酌收新臺幣壹萬元以下違約金預收款。
第二十條 存戶以本社為擔當付款人而簽發本票,同意遵照以下約定條款辦理,如未約定者,則準用簽發支票時相關約定條款辦理。
第廿一條 存戶指定本社為擔當付款人而簽發本票時,由本社自存戶名下之支票存款帳戶內代為付款。存戶未使用本社印製之本票用紙而簽發本票者,本社得以「非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或法定機關印發之票據」之理由予以退票
。
第廿二條 存戶於簽發之本票到期提示付款前,應將足敷支付該票據之款項存入支票存款帳戶內備付;因支票存款帳戶內存款餘額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視同支票退票,其退票註記應與支票之退票註記合併計算。
第廿三條 x約定條款未盡事宜,存戶同意依照本社支票存款約定條款、票據交換所規定及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