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租賃標的物僅容許設置與標的物使用目的有關之店招、Logo(識別招牌),於乙方將相關圖說、尺寸、數量、設置位置、畫面內容實際彩色樣稿等資料送交甲方審核 通過後,始得設置,增加任何形式之廣告須向甲方申請租用。如違反前述規定,依違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