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為董事會主席、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 35.07%。該等業主實體(包括黃先生及其聯繫人(但不包括本集團及,為免產生疑問, 美聯工商舖集團))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訂立租賃及許可框架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 A 章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年度上限之全部適用百分比率高於 0.1%但低於 5%,故租賃及許可框架協議須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但獲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