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日期:xx 年xx 月xx 日
合同编号:
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
PPP 项目合同
甲方:乙方:
签署日期:xx 年xx 月xx 日
目录
第 29 条 移交前的过渡期的安排 38
第 32 条 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4
第 37 条 特许经营期的正常终止、提前终止及提前终止的补偿 59
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 PPP 项目合同
x PPP 项目合同由以下两方于【】年【】月【】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签署:
甲方:【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赤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
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城区桥梁建设和运营水平,赤峰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 PPP 项目。
2、《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获得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3、赤峰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决定采用 PPP 方式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运作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项目,授权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赤峰市人民政府 2017 年第 3 次常务会议。
4、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投资人,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5、赤峰市人民政府将授权委托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投资人【】根据法律及有关招投标文件的约定,设立项目公司。赤峰市人民政府将授权项目公司负责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工作。
6、在项目公司未成立之前,由市政府或其授权实施机构与中选的社会投资人草签《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 PPP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在项目公司依法依约设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市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正式签署该项目的
《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 PPP 项目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融资和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负责运营和维护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移交给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实施机构。
除非另有约定,实施机构接受赤峰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以上,就赤峰市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以“BOT”的 PPP
模式开展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特许经营之事项,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定义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或定义外,本合同中下述用词及语句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项目 | 指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 PPP 项目内容,包括项目的 融资、建设、经营和移交。 |
建设工程 | 指附件 1 所述的建设工程的内容。 |
项目用地 | 指为满足赤峰市道路桥梁建设及正常运营所需,经市政府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核准,用于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的所有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内(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和设计勘察范围也均在红线范围内)的地块。 |
项目设施 | 指列于附件 1 的建设工程所包含的有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设施或设备。 |
市政府 实施机构 | 指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指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也是项目采购人。 |
启元城投 | 指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市政府授权的 |
政府方出资代表。 | |
项目公司 | 指【】,由政府出资代表和社会投资人为实施本项目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投资人 | 指项目公司的社会投资人股东,即【】。 |
《股东协议》 | 指赤峰市启元城投与社会投资人为实施本项目特许经营而制定并签署的关于项目公司的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 PPP 项目股东协议。 |
生效日期 | 具有第 4.3 条规定的含义。 |
特许经营期 | 具有第 2.4 条规定的含义。 |
建设期 | 具有第 2.4 条规定的含义。 |
法律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等)。 为本合同之目的,“法律”不应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政府部门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包括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 |
建设标准 | 指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相关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及规范。 |
施工场地 可用性服务费 运维绩效服务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指跨河桥梁工程的施工场地。 指项目公司为实施本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标的,所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需获得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融资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本项目主要包括红线范围内的社会投资人所承担的运营维养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 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与 |
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 |
变更 | 指在建设期根据本合同约定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设计、施工过程、施工方法、设备、设施等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
变更文件 | 指项目公司根据第 15 条规定就变更提交的图纸、说明等文件。 |
关键工期 | 指(1)第 16.1.1 条所列的约定日期;或(2)如该等日期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调整即为对该等约定日期调整后的日期。 |
约定运营日 | 指【20xx 年 xx 月 xx 日】,或根据本合同经市政府同意的任何提前或延后的日期。 |
竣工验收 | 指由甲方组织相关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项目的验收。 |
工作日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外的公历日。 |
运营年 | 指特许经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开始运营日开始至次一年 12 月 31 日结束,最后一个 运营年应在当年 1 月 1 日开始、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天结束。 |
正式运营日 | 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开始正式运营之日。 |
正式运营期 | 指自开始正式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
运营维护服务要求 | 指运营维护服务应当满足我国道路颁标准的要求。 |
终止通知 | x合同有关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为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而发出的书面通知。 |
提前终止日 | 为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之日。 |
移交过渡期 | 指自特许经营期结束三十六(36)个月前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的期间。 |
移交日 | 指特许经营期终止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 意的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
贷款人 | 指经市政府批准的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他资金提 供人。 |
关联关系 |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项目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合同及附件; (2) 融资文件; (3)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
项目资产 |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 有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 (2)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3)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
周年 | 自某一年度的某一日起至下一年度的相同日期之前一日的期间。 |
1.2 其它特定术语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
(a)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c)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约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项目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d) 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e) 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f) 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g) 所指的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
(h) 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
(i) 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
(j) 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
(k) 为本合同之目的,市政府指定机构系指经市政府书面授权,代表市政府根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使或履行市政府在该等条款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机构或实体。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2.1 项目名称和项目合同组成
2.1.1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 PPP 项目。
2.1.2 本项目合同组成
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 PPP 合同文本和 6 个附件。
2.2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市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
(a) 依照市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局)确认批准的设计文件,融资、建设本工程;
(b) 运营、管理和维护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设施,行使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权益;
(c) 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约定,提供道路的可用性服务及运营维护服务,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无需为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向市政府支付任何费用。
2.3 特许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负责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投融资、建设以及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的运营维护。
2.4 特许经营期
特许经营期为 17 年:包括建设期 2 年和运营期 15 年。
运营期自开通运营之日起算,满 15 年结束。
2.5 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后的续期和优先权
距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日六十(60)个月前,如果市政府决定仍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进行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的运营,则项目公司可向市政府发出书面申请,请求市政府再次授予其运营和维护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的特许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公司应具有与市政府就特许经营权订立新的 PPP 项目合同的优先权。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之前:
(a) 获得《赤峰市关于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b) 甲方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和文件。
如果甲方在本第 3.1 条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有实质性不真实或不
准确,乙方应有权根据第 38 条就任何有关损失获得赔偿,且在第 37 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特许经营期。
3.2 乙方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之前:
(a) 乙方已经依据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其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和文件;
(b) 其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和文件;
(c) 其已采取了全部适当和必要的行为授权签署包括全部附件在内的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和文件。;
(d) 其对本合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和文件以及根据本合同拟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和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会违反任何已存在的文件、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其他合同和文件或该等合同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亦不会违反任何其成立地可能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之交易任何部分的法律。
如果乙方在第 3.2 条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有实质性不真实或不准
确,甲方应有权根据第 39 条就任何有关损失获得赔偿,且在第 38 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特许经营期。
第4条 生效条件
4.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a) 乙方已经取得以下合同或文件:
(i) 有关乙方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协议》和项目公司《公司章程》已经签署并生效;
(ii)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项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上所注明的各项信息与《股东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实质上一致,除非经启元城投和社会投资人另行同意。
(iii) 《履约保证金质押合同》或《银行履约保函》(参见本合同第 20.2 条、第 25.5 条、第 31.11 条约定)
(b) 截至本合同生效日期,《股东协议》之履行未出现违约情况。
(c) 融资落实
融资文件已经签署和交付、充分有效并且采用市政府批准的形式,且遵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已将签署的上述融资文件的认证副本提交给实施机构。
乙方已满足或能够满足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条件(只能在本合同生效日期或之后方可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经市政府批准的融资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满足。
(d) 其他因本项目需要批准的文件,已经取得。
(e)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2 生效条件的放弃
经一致同意,双方有权放弃任何一项生效条件,但双方对任何一项生效条件的放弃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4.3 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a) 在第 4.1 条所述之所有生效条件成就之日;或
(b) 在其他生效条件业已成就的情况下,全部尚未成就的生效条件已根据第 4.2
条的约定被放弃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期。第5条 x PPP 项目合同体系及优先次序
x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PPP项目合同及附件
2. 股东协议
3. 公司章程
4. 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
6. 施工总承包合同
7. 其他合同文件:双方同意或声明纳入本合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补
充文件、澄清文件、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以上相应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第6条 概算投资
经政府组织的财政评审及常务会讨论通过《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 PPP 项目实施方案》,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建设投资估算为 91,770.15 万元,待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及施工图预算最终批复后,依据本合同条件,逐步重新核定投资及修订本项目下施工总承包合同价。
第7条 融资方案
项目公司资本金设定为总投资(根据方法与参数三,总投资基数为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的 20%,其中政府方需出资 10%,社会投资人需出资 90%,其余资金由项目公司融资筹集。
资本金出资采用货币出资方式,按实际建设进度逐年到位,甲方对资本金到位情况实施监督。
第8条 融资
8.1 乙方融资义务
8.1.1 乙方对工程建设以及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维持运营和项目设施维护所需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和贷款)的获得负全部责任。
8.1.2 若项目债权融资需要股东提供担保保证,则由社会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8.1.3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特许经营权质押、项目资产抵押等方式实现项目融资目的。
8.1.4 乙方与贷款人签署融资合同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甲方审查,以确保融资合同不损害政府方利益和公共利益。
8.1.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市政府批准的融资文件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保证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和投资总额的及时到位。
8.2 融资担保方式
经市政府同意,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以及乙方拥有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乙方的收入或收益权、及其对其银行账户的权利)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8.3 融资文件的条款
乙方应确保下述条款包含在融资文件中:
(a) 由贷款人向市政府做出具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承诺,即只要本合同有效,并且只要本合同项下的甲方违约行为或第 38.6 条约定的情况(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持续,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干扰、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给予乙方的权利),包括其行使在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权利,并且在甲方能够按照下述(b)款获得纠正的权利之前,不得采取可能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任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b) 贷款人有约束力的承诺:
(i) 关于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违约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政府;
(ii) 给予市政府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九十(90)天内纠正该违约行为的权利;
(iii) 在上述纠正期间内不行使贷款人可以行使的对违约行为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iv) 对根据本合同和/或融资文件需从贷款人或贷款代理人获得的同意或批准,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或不予批准。
第9条 投资控制责任
9.1 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投资除甲方股权投资外,其余全部投资均由乙方负责筹措解决。
9.2 投资控制
9.2.1 本项目投资由乙方负责投资控制,特许乙方按甲方确认的投资额负责建设资金的支付。
9.2.2 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 I 类变更,须按本合同第 15.1 条的约定经甲方批准。
9.2.3 乙方与贷款人的融资合同须提交甲方审批,以确保融资合同不损害政府方利益和公共利益。
9.2.4 乙方应制定项目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编制招标项目目录和招标计划,并报甲方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10条 项目前期工作
赤峰市道路交通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规划、立项、设计工作进展顺利。
10.1 xx 年 xx 月 xx 日,《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资格预审工作。
10.2 xx 年 xx 月 xx 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同意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按照 PPP 模式实施。
10.3 xx 年 x 月 xx 日,《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获得内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10.4 2017 年 04 月 22 日,《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 PPP 实施方案》获得赤峰市政府常务会通过。
第11条 项目范围
11.1 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的建设工程范围及内容
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的全部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及建设内容见附件 1。附件 1 所列工程的具体范围及建设内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方可进行变更。
11.2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设计文件要求。
11.3 已由甲方完成的或正在进行的工程建设工作
对于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正在进行和完成的工作,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且同意全额承担并支付已经按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费用,以及为建设工程发生的建设管理费。就前述各类款项和费用,乙方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甲方支付该等款项和费用在全额清偿前的利息。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六十(6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约定的全部应由乙方补偿的费用。
第12条 各方在建设期的义务
12.1 甲方义务
在建设期内,甲方义务包括:
(a) 协助国土管理部门无偿提供本项目土地使用权;
(b) 项目公司成立后 1 个月内,甲方将应缴资本金【】万元按约定汇入至公司所在地的银行验资专用帐户。
(c) 甲方负责完成相应的土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征收资金全部由政府负责。
(d) 在建设期,促使并确保启元城投履行股权投资;
(e)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提交的变更文件出具意见;
(f) 协助乙方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必要的批准手续;
(g) 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进度信息等)。
(h) 根据项目通过审计的决算价格为基准对项目可用性付费;通过绩效考核对项目的运营维护服务支付费用。
12.2 乙方义务
在建设期内,乙方主要义务包括:
(a) 按照有关项目合同的约定,完成本项目融资义务,履行向甲方报审的手续与贷款人签署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融资文件;
(b) 在领取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项目 PPP 实施方案中约定的应缴资本金【 】万元一次性汇入至项目公司所在地的银行验资专用帐户。本合同签订后,不能归属于工程建设投资的其他前期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c)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d) 在建设期应当加强投资、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控制。制定工程投资控制、安全管理、质量、进度管理目标控制机制,确保建设总目标的实现。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建设成本在约定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范围内,并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e) 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建设工程建设需要的所有批准并有义务满足法律所规定的获得和保持相关批准所要求的条件,并积极促进前述批准的获得和保持;
(f) 负责建设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挡土墙工程、拆除原状路面及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监控系统、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
(g) 依照城市桥梁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以及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实施建设。按本合同约定的关键工期、进度计划和建设标准完成工程的全部建设,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并对建设工程承担全部质量责任;
(h) 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质量、安全、进度、xx施工、风险等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领导、指挥、协调、检查各施工单位,对工程工期、安全、质量、
xx施工、施工风险等进行直接管理,并向参与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依照合同支付工程款、货款等;
(i) 向政府部门提供与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进度信息、性能指标等,前述信息、资料和文件的电子版(如有)亦应同时提供);
(j) 按本合同约定组织进行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运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成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k) 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l)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建设期为建设工程的建设购买保险。第13条 建设期协调机制
13.1 建设期协调机制
为保证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建设、运行和验收等各方面的协调配合,促进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整体建设的顺利进行,甲方和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协商解决争议。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建设期内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在一周内,如果无法就争议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均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最终解决上述争议的权利,并且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最终的诉讼裁决予以调整。
第14条 变更和调整
14.1 设计变更
项目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型考虑,在经报实施机构审核、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后实施,工程量增加导致的成本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工程量减少所带来的直接成本减少及对应产生的收益由政府与项目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
14.1.1 变更费用
14.1.1.1 变更引起的工程费按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设计工程数量,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报甲方审查确定。
14.1.1.2 属于乙方责任事故引起的变更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1.3 变更费用均不计取风险包干费。
14.2 法律变更引起变更
在建设期内,如发生法律变更,且根据该法律变更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甲方和乙方应在该等法律变更生效后十(10)日内(或有关方认可的合理期限内),根据该法律变更对相应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出变更文件,在变更文件中应同时说明该变更对关键工期的影响,以及在得到甲方合理同意后,在建设中实施该变更(包括执行甲方合理同意的对关键工期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进行必要的协商并签订变更事项书面补充协议。
如果因市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导致资本性支出或建设成本增加,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一般补偿的要求,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一般补偿。
第15条 工期、质量以及市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15.1 工期
15.1.1 关键工期
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计划如下,本项目与 2017 年 x 月开始前期准备,2019 年 x 月正式运营通车,项目从前期准备到竣工验收共需要 x个月。
乙方必须在规定的关键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关键工期不可延后。
15.1.2 甲方要求提前完工的权利
在建设期,在技术可行及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要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在约定开始运营日前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交工验收合规后开始试运营,试运营不超过 3 年,此期间具备条件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如果由此造成乙方建设成本增加,乙方可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申请一般补偿。
尽管有前述约定,双方认可且同意,只要市政府不要求在约定开始运营日前的 90 日之前开始运营,则甲方不应向乙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15.1.3 因变更导致的关键工期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关键工期可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调整:
(a) 乙方提出的重大变更;
(b) 市政府提出的变更;
(c) 法律变更引起的变更。
15.1.4 其他原因导致的关键工期调整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乙方应达到的关键工期的实现,则相应的关键工期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延后:
(a) 不可抗力事件;
(b) 对乙方应达到的关键工期,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而造成延误;
(c) 因市政府主管部门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仅限于市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拥有行政管理审批权限的事项)。
15.1.5 乙方对关键工期调整的申请
仅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在上述第 16.1.4 条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关键工期:
(a) 乙方在不迟于关键工期实际发生延误的七(7)日之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延后申请,并说明对以后的关键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 关键工期的实现可能、正在或实际已经被延误;
(c) 乙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对于乙方提出的申请,经甲方确认合理属实,则甲方应同意对以后乙方应负责达到的关键工期调整。在发生前述 16.1.4(c)条的情况下,本合同双方认可,甲方同意对以后乙方应负责达到的关键工期调整的前提是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5.1.6 甲方对关键工期的调整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在上述第 16.1.4 条 (a)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对应达到的关键工期进行调整:
(a) 甲方在不迟于关键工期实际发生延误的七(7)日之内向政府部门提出书面的延后申请,并说明对以后的关键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 关键工期的实现可能、正在或实际已经被延误;
(c) 甲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甲方应将上述对关键工期的调整通知乙方。
15.2 建设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5.2.1 乙方在建设质量控制上的义务
乙方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进行建设时执行该计划。乙方应将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提交甲方备案。
15.2.2 甲方参加质量控制检验
甲方有权参加乙方及/或建设承包商的质量控制检验,以确认建设工程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建设标准,发生的检验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15.3 建设期报告
在建设期内,乙方必须在每月的前十五(15)日之内向甲方提交建设期报告,详述:
(a) 上一个月已完成的施工或建设工程情况;
(b) 每一关键工期的进展情况;
(c) 质量、投资控制情况;
(d) 本合同约定的变更的执行情况;
(e) 施工安全情况;
(f) 监理日志
(g) 甲方要求的其他合理事宜。
15.4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5.4.1 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甲方有权在建设期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并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随时对建设工程进行合理检查。甲方应确保该等监督和检查不影响进度计划。
15.4.2 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所有第 16.4.1 条项下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5.4.3 不符合要求
如果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甲方可以就此给予乙方通知。
对乙方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提供的建设期报告和/或本合同约定的关键工期和/或进度计划的情况,则甲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措施,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减少延误。
对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质量或安全要求的情况,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必要的修正工作,其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提供所
进行的修正工作的详细记录和费用发票)。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的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项目场地和建设施工场地。
15.4.4 监督和检查的通知
乙方应当在甲方监督和检查的过程中提供或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进入施工场地(包括向甲方的代表提供临时办公设施)的便利条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协助和设备。
15.4.5 有关检查的资料
乙方应当允许或责成其建设承包商允许甲方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和代理人在施工场地查阅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对保密或专有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本合同的保密规定。
15.4.6 不可免除
甲方未监督、检验或拒收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被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16条 接口工程及增容事宜的协调管理
16.1 与市政等设施的接口工程协调
乙方应在必要时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本项目与城市道路交通线网之间互连互通或与市政设施、商业、人防等有关的接口工程及增容事宜的具体事宜,保证前述接口工程及增容事宜不影响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正常运营,相关费用除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均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7条 预验收、竣工验收
17.1 预验收
乙方应根据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验收规定完成对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的预验收。如果预验收不合格,则乙方应承担改正的责任以及改正措施,并申请再次预验收,直至预验收合格。
17.2 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乙方应按照法律的规定配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的竣工验收。若按照法律关于政府投资竣工决算的要求,甲方需要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18条 延误和放弃
18.1 甲方导致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或由于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本项目未能按照约定开通运营,则:
适用于乙方的关键工期根据第 16.1.4 条调整,发生延误,特许经营期相应顺延一天。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对因该延误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违约赔偿责任)。
18.2 乙方导致的延误
乙方应保证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按照约定的开始开通运营当日或之前开始运营。如果由于乙方违约,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未能在开始运营日当日或之前开始运营,则:
(a) 若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实际开始运营日比约定的开始运营日延误未超过 90 日(包含 90 日),在上述延误期间内,乙方仍应遵守本合同关于建设期的一切规定;特许经营期限不变。
(b) 若开始运营日之日起至其后 90 日期满时,运营尚未发生,则:
(i) 甲方有权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终止特许经营期;
(ii) 若甲方在开始运营日之后 90 日期满后的第一天书面通知乙方其放弃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的权利或未行使其发出终止通知的权利,则:
(1) 在上述延误期间内,乙方仍应遵守本合同关于建设期的一切约定;特许经营期不变。
(2) 乙方应在开始运营日之后的第 1 日起,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乙方投资总额的每日 0.2‰比例金额(日万分之二)作为违约赔偿。
(3) 乙方仅就开始运营日之后第 1 天至第 360 天期间有支付现金违约赔偿的义务,乙方承担了该违约责任,在开始运营日之后第 1 天至第 360 天的期间内,甲方无权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终止特许经营期。
如果在开始运营日之后 360 天期满时开始运营日仍未发生,甲
方有权在开始运营日之后 360 天期满之时或之后发出书面终止通知
终止乙方的特许经营权;但是,无论甲方在开始运营日之后 360 天期满之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是否发出书面终止通知,除前述现金违约赔偿责任外(为保证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应于违约责任承担之日向甲方支付上述现金违约赔偿),乙方在开始运营日之后 360天期满后无义务因延误或继续延误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规定的现金违约赔偿以外的任何额外的现金赔偿。
如果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导致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个关键工期延误,除第
19.2 条(a)(b)款规定的现金违约赔偿之外,乙方不应向甲方承担任何其他的违约赔偿责任。但是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特许经营期的权利。
在履行本条项下义务后和责任(指第 19.2 条(a)(b)款规定的现金违约赔偿的责任),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的,乙方因该延误给甲方造成了其它经济损失、费用或其它损害,应对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其他的违约赔偿责任),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特许经营期的权利。
18.3 减少延误损失的责任
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降低和挽回因对方或自身延误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18.4 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
如果除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或第 38.6 条规定的情况(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放弃建设工程的建设,或出现
下列视为乙方放弃建设工程的建设的情况,甲方有权根据第 38 条的约定终止特许经营期:
(a)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建设;
(b) 在开始运行日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施工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但因在建设工程停止之日后二十(20)天内更换建设承包商的情况除外。
第19条 其它
19.1 建设期保险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为建设工程购买建设保险。
19.2 建设期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之一的社会投资人向采购人递交不可撤销的建设期叁仟万元(3000 万元)履约保函,即为本合同建设期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有效期: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开通运营前。
履约担保形式: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见附件 5)
19.3 建设工程施工履约合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函:作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应该向项目公司递交不可撤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叁仟万(3000 万元)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有效期: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履约担保形式:甲方及项目公司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参见附件 5)
第五章 项目运营第21条 双方在项目运营期的责任和义务
21.1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设施设备的维护,自行承担运营期间风险和费用。且接受以下运营绩效考核指标:
(a) 接受附件 6 中的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
(b)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本项目桥梁、设施设备的维护;
(c)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服从甲方的监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21.2 甲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甲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
(a) 对项目公司的制度、应急预案、运维养护计划进行审核;
(b) 对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进行考核;
(c) 与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共同组织进行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d) 履行对乙方运营期全程的监管义务。第22条 运营筹备和正式运营
22.1 运营筹备
乙方按照本项目开通运营目标,制定运营筹备总体方案,组织运营管理、技术、生产等人员提前介入工程建设,按照《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运营维护工作。
22.2 正式运营
以下约定条件全部达成后,乙方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
(a) 试运营期不少于一个月;
(b) 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依据 CJJ2-200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验收规定,通过本项目竣工验收;
(c) 具备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申请正式运营的其他条件。第23条 运营维护管理
23.1 乙方的义务
(a) 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赤峰市道路交通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运营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包含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监控系统、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b) 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实际运营情况,确保道路、配套、辅助设施等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
(c) 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证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
(d) 配置相应岗位具备匹配质证、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人员,定员合理,职责明确;
(e) 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确保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3.2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3.2.1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3.2.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检查制度等企业规范,根据运营实际,定期对各类制度规范进行复查、修订。
23.2.3 安全隐患管理
针对影响运营安全的风险因素,建立安全隐患管理台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
23.2.4 安全评价
在开通运营满一年后,乙方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第三方安全评价,并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3.2.5 应急管理
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性标准文件的要求,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所需的专业器材、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和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预案。确保在故障、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做出快速、高效、合理的应急处置。
23.2.6 年度运营维护计划
(a) 乙方应制定并提交年度运营计划
项目公司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运维养护计划及资金计划等并报甲方审核。
(b) 甲方核查年度运营计划
如果甲方经核实,乙方提交的年度运营计划不符合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可要求乙方改正并提交修正的年度运营维护计划。
(c) 年度运营计划的实施
在收到年度运营计划后一(1)个月内,如果甲方未就该年度运营计划发出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经乙方书面请求 5 格工作日后,甲方仍然未发出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则由乙方可以组织实施。
23.2.7 乙方职员
(a)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始终保证充足的人员储备,确保所有人员具备履行其相应职责的能力和经验;
(b) 乙方应保证其职员符合相关卫生健康要求,随时接受甲方或其相关部门的检查;
(c) 乙方职员在其相应岗位工作时应持有相关岗位证件(书),并根据法律、本合同和乙方的管理规定随时应其他人的合理要求出示该证件以备查验。
23.3 运营维护服务要求的变更和修改
23.3.1 变更和修改的原因
运营维护服务要求可以因下列原因进行变更和修改:
(a) 法律变更: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发生法律变更导致运营维护服务要求发生变更,则乙方应依据法律对运营维护服务要求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进行相应变更和修改;
(b) 甲方的要求: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及时对运营维护服务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和修改,除非乙方向甲方证明上述变更从技术角度不可行。
23.3.2 变更和修改的程序
运营维护服务要求的变更和修改应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a) 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其提交运营维护服务变更和修改的计划;
(b) 乙方应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变更和/或甲方的要求将变更和修改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
(c) 甲方应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就乙方提交的变更和修改计划给予书面答复。如果甲方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未就变更和修改计划发出不同意的通知,经乙方书面请求后 5 个工作日后,甲方仍然未发出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应视为甲方对该变更和修改计划表示同意。
23.3.3 变更和修改的效力
经甲方同意或视为同意的变更和修改的运营维护服务要求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由乙方遵照执行。
23.3.4 公示
乙方所做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包括运营维护服务标准、运营计划等,应根据合理需要在相应的场所进行公示,开始公示日和正式执行日之间不得少于二十(20)个工作日,除非法律另有要求。
乙方应当根据公示后的反馈意见做出进一步相应变更,履行上述约定的程序后再行实施。
23.4 运营维护服务检查
23.4.1 乙方的报告
为本合同之目的,乙方应按照法律、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的要求进行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写应急预案,记录运维养护计划及资金计划,形成运营记录报告,运营记录报告由乙方存档。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运营记录报告的副本供核查备案。
23.4.2 甲方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任何工作时间对乙方的运营维护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此种检查,但不应影响乙方对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
甲方或受委托的检查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3.4.3 检查结果不一致的处理
如果乙方提交的运营记录报告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的运营状况检查的结果出现差异,若委托检查结果表明乙方未履行其在法律及相关规定项下的义务,则由乙方承担上述委托检查的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23.5 不符合运营维护服务要求的违约处理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乙方提供运营维护服务不符合法律和本合同约定,则甲方有权根据附件 4 的约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按照本合同附件 4 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时,如果甲方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乙方上述不符合运营维护服务要求的情况进行了行政处罚,则应由项目公司承担该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将乙方已经向甲方主管部门支付的罚款金额从本合同规 定的违约赔偿中扣除。
乙方承担违约赔偿的支付责任或由此引起的其他行政处罚均不免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23.6 运营自主权
在正式运营期内,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乙方拥有运营自主权,不受任何其它方干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守法律和本合同规 定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的运营管理制度、制定日常经营管理模式、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3.7 甲方进入的权利
为本合同之目的,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或其书面授权的任何第三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在工作时间进入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以检查本合同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提供工作配合和支持。
第24条 政府购买服务
24.1 购买金额
根据财政部财金〔2015〕21 号文,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授权甲方承担部分直接付费义务责任。本合同甲方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包括社会资本金本金(折现成各年度现值),社会资本金合理利润,社会资本股权比例内承担年度经营成本及其合理利润。计算公式为:
其中:
1.合理利润率:
考虑到本工程属于公益民生项目,根据《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 号)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总长期贷款利率作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情况,社会资本合理利润率按照中长期商业贷款 4.9%为基准,参考类似项目经验调整,最终按投标人报价确定。
2.折现率:
根据内蒙古发行 2016 年第一批一般债券 10 年期中标利率 3.2%为基准,参考类似项目经验调整,最终按投标人报价确定。
对于可用性付费部分,经双方协商,政府可在每年的支付中预留一部分,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根据工程年均经营成本数额,设定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浮动区间为政府每年付费额度的 3%~4%,具体数值在政府采购磋商环节,由实施机构和社会投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对于运营维护费部分,甲政府方应要对项目的运营质量和财务等方面进行监管,建立基于绩效的付费机制。项目根据政府实际付款期限,需每年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在项目运营期间建立年度审计评价机制,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对于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公示,建立完善的奖惩措施,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及后评价,提出各项整改及改进措施。
24.2 购买服务付费支付
24.5.1 购买服务费用每年支付一次,共计分十五(15)次支付。
24.5.2 乙方在正式运营日后的三十(30)天内,向甲方书面申请支付第一次款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该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60)天内安排支付。自第一次款项书面申请日的次年起,于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0 日之前应支付运营补贴,直至全部合同价款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时止。
24.5.3 如果本合同被提前终止,则被提前终止当年的款项(如有)应按照乙方在当年的实际运营的时间结算。
第25条 项目设施的维护
25.1 项目设施的维护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对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进行维修、维护。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
(a) 法律和有关批准文件;
(b)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制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c) 维护手册;
(d) 行业谨慎运营惯例,除非另有约定。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维护的工作委托第三方。
乙方为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的维修、维护,应在特许经营期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移交。
25.2 维护手册
在开始运营日或之前,乙方应根据第 25.1 条的规 定,准备一份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的维护手册(“手册”)。该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护、年度维护、定期和年度检验、检架修和大修以及调整和改进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等内容。乙方还应根据手册在每一运营年制定具体的维护和维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该手册必须事先向甲方备案,如果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则应当完善后再次向甲方备案后使用。
乙方应将根据手册在每一运营年制定的具体维护和维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给甲方。
25.3 维护手册的修改
以第 25.1 条为前提,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根据实际运营状况,乙方可以对手册进行修改,乙方对手册的重大修改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25.4 未履行维护义务的处理
25.4.1 运营、维护保函或保证金
运营、维护保函: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之一的社会投资人向采购人递交的运营及移交期壹佰万元履约保函(100 万元)履约保函即为本合同运营、维护履约保函。
担保有效期:自开通运营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并移交政府或者政府指定机构后满一年。
25.4.2 乙方的纠正性维护
如果乙方未履行第 26 条项下的维修、维护,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应按照手册对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或者可以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当发生争议时,应按照第 43 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25.4.3 甲方的纠正性维护
如果在根据第 43 条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运营期协调委员会和/或专家小
组认定乙方未能按照第 25 条要求维修、维护,并且在其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未进行补救,甲方可以进行维修、维护,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直接兑付前述有关费用。
在该种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指定的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对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甲方应确保其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尽量减少对赤峰市跨河桥梁项目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并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完成工作。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但是需将相应合同文本、所发生的开支的详细记录及支出票据提交给乙方。
第26条 其他服务业务
项目如有非运营维护服务业务具体内容以商务谈判为准。第27条 乙方的财务管理
27.1 财务会计制度
乙方应根据法律、本合同和《股东协议》的约定,结合乙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上述制度应报甲方备案。
除非法律和《股东协议》另有约定,本 29.1 条下列第(a)、(b)、(c)、(d)、
(e)(f)点的规定应适用:
(a) 乙方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乙方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乙方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乙方最后一个财务年度应自乙方经营期限提前终止或期满之年的一月一日至乙方经营期限提前终止或期满日。
(b) 乙方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等应用中文书写。设立财务电子资料信息并备份。
(c) 乙方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d) 乙方应依据项目公司章程、工会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应制度提取和使用储备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e) 乙方应就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单独设置账册,单独核算。
(f)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乙方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国际会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乙方应在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审计报告。乙方应将乙方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报甲方备案。
27.2 提供要求资料
为甲方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之目的,乙方应按第 28.1 条的约定将相关财务资料提交给甲方甲方。
27.3 检查的权利
为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在不影响乙方日常工作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自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审查乙方的账簿(以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所必须及相关联的范围为限),根据查阅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提供协助和必要的支持。
27.4 账户使用
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开立和使用人民币基本账户和外汇账户(如需)。乙方应将账户的开立和消除情况报知甲方。
27.5 收入兑换为外汇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将人民币收入兑换为外汇,用以支付(如需)。
27.6 税收
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税金。第28条 特许经营期保险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经甲方核对原件后将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i) 乙方所投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a)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b) 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
(c) 第三者责任险(运营期间)(见附件 3);
(d) 公共责任险。(见附件 3)
(ii) 以上各种险种的保险均必须足额投保。
(iii)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本合同未约定的某种特别
险种,不视为乙方违约。
(iv) 在法律许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乙方有权在和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将甲方列为第一受益人,根据项目公司或者乙方与贷款方的合同约定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也可将贷款方列为第一受益人。
(v) 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约定:未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vi) 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如果乙方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从对乙方应付款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或者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施工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移交前的过渡期的安排
29.1 过渡期的含义
过渡期是指,自特许经营期届满前三十六(36)个月前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的期间,主要是解决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的移交的相关事宜。
29.2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届满前六(6)个月,甲方乙方应共同成立一个移交委员会,由甲方任命的三(3)名代表和乙方任命的三(3)名代表组成,负责过渡期内有关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
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商定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等移交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将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以及向第三方公告移交的方式。xxx在会谈中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前的六(6)个月内确定上述安排。
移交委员会有义务促使乙方履行第 30 条的移交义务,包括:
(a) 乙方按照附件 2 和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无偿移交;
(b) 乙方在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移交的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等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c) 乙方应负责过渡期间的运营管理工作,并给予甲方充分配合。第30条 特许经营期届满时的移交
30.1 移交范围
(1)建筑物及构筑物;
(2)所有配套附属设施及相关设备等;
(3)运营和维护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4)使用本项目相关土地及场地的权利;
(5)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
(6)其它移交内容:
(a)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b)甲方己审批,并在移交日后仍生效之运营,维护,商务或物料供应之合约及内容;
(c)在移交日前 36 个月之内,任何对运营和维护的技术或专家报告;
(d)在移交日前 36 个月内的运营指标表现报告;
(e)与本项目有关应当移交的所有权利、财物及资料等移交标的。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无偿移交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
梁工程项目设施等以及与其他相关的所有资产(“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资产”),具体移交范围见附件 2。
乙方应确保这些资产和权利在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移交时符合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各项条件和标准,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用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建设、运营和维护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导致的或乙方另外引致的任何环境污染或者潜在的环境隐患。
30.2 移交验收程序
乙方应根据附件 2 的约定,编制移交检验报告,并提交甲方指定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乙方应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相关修改、修正及其他未完成的事项,直至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确认乙方可以按照本条之约定进行移交。
有关移交验收程序产生的争议通过运营期协调委员会解决。
30.3 移交日工程项目设施的状况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资产:
(a) 符合附件 2 列明的移交技术要求;
(b) 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安全和环境要求;
(c) 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磨损除外。
30.4 保险的转让和承包商的责任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以及所有的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与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资产有关的其他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协助受让方与保险公司、合同、协议相对方办理变更主体为受让方的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0.5 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其拥有的,以及运营和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资产所需的,有关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资产运营和维护的所有技术和技术秘密,无偿移交及转让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并协助办理需要变更的手续,并确保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和技术秘密而遭受侵权索赔。
就乙方以许可或再许可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运营和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资产所需的,有关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资产运营和维护的所有技术和技术秘密,乙方应负责取得该等技术和技术秘密权利人的许可,在移交日后将该等技术和技术秘密继续许可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使用,,协助办理变更权利人手续,但因此产生的使用该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相关许可费用,由甲方承担。
30.6 培训义务
乙方应安排对甲方的运营和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资产所需要的人员进行专业及岗前等与继续履行本项目有关的适当的培训,乙方和甲方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各自乙方和甲方承担。作为移交的一部分,乙方和甲方应举行联合考试,以确定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能够可以接管并独立运营和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的资产及本项目。
30.7 合同的转让
以第 30.4 条和第 30.5 条为前提,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转让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协助受让方办理变更合同、协议主体为受让方的手续。甲方对于转让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保护甲方使之不会因此受到损害。
30.8 移走乙方的所有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移交之日起六十(60)日内,自费移走乙方所属的所有物品。移走的物品仅限于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资产以外的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妥善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物品的风险。
30.9 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前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违约或者过错造成的。以第 30.3 条为前提,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移交日后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由甲方或者移交受让人承担。
30.10 移交费用和批准
对于依据第 30.1 条至第 30.8 条所进行的向甲方的移交和转让约定事宜,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价款或对价。
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上述移交和转让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依法应当由甲方或者受让人缴纳因移交和转让行为发生的有关的所有税费,其他应纳税费应当依据税法相关规定由纳税人承担。
30.11 项目设施移交的监管
乙方应保证正常终止日前第十三(13)个月末在甲方指定的专门银行账户中保持贰佰万(2,000,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或具备贰佰万(2,000,000)元人民
币的银行保函,用于清偿或解除、消除特许经营期最后一(1)年仍然可能存在的任何担保或者计提相应的或有债务。(见附件 5)
第31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义务外,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
31.1 遵守法律、法规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31.2 批准
如果乙方已经及时、正确地向甲方提交了有关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批准的申请、要求和文件,并且符合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获得该等批准所要求的条件,甲方应给予(仅限于甲方根据法律和本合同有行政管理审批权/有权批准的事项)或尽力协助乙方办理获得所需的批准的手续,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批准程序。甲方应在法律和本合同约规定的限期内完成由其审批的事宜。
甲方按照本条的约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第 34.7 条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
31.3 不干预
受限于本合同的约定,甲方不得干预整个项目工程的建设或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等的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的需要而根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进行。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和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的干预、干扰、影响和破坏。
31.4 税收优惠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可能获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审手续,根据国家及市政府税收减免政策,敦促并协助乙方办理税费减免手续。前提是不违反法律。
31.5 公用设施
甲方应促使相关方及时地,以公平价格向乙方提供建设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等以及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供给,包括电、水和通讯设施供应。
31.6 安全保障
除乙方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约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外,在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的建设及设施运营期间,如乙方发现任何危害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安全运营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甲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该等行为危害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安全运营。
31.7 甲方应确保依照合同约定每年向乙方足额支付可用性付费以及绩效付
费,并确保将政府付费内容列入地方政府中长期财政计划与年度预算中。第32条 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
3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合同约定每年足额支付购买服务费用,有权要求甲方将每年需要支付的费用列入地方政府中长期财政计划与年度预算 中。
32.2 股权转让的限制
32.2.1 股权比例
在本合同签署时,项目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甲方出资代表: | 10% |
社会投资人: | 90% |
32.2.2 股权转让的限制
32.2.3 自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建设期以及本项目正式运营日之后的五年内(“锁定期”),本合同各方都不得转让(包括
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 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甲方因机构调整或职能变化导致甲方股权承继发生转让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32.2.4 锁定期满后,未经甲方和市政府的事先书面同意,社会投资人不得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32.2.5 锁定期满后,甲方要求社会投资人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时,社会投资人应无条件同意并按照双方选定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转让,但社会投资人累积转让后的股权所占项目公司的股比在运营期内始终保持在 10%。
甲方所受让的社会投资人所转让的股权具有同股同权同利,即甲方所受让的股权与社会投资人所持有的股权具有同样的分红、享受权益的权利。
32.2.6 对项目公司章程条款的要求
甲方、乙方应在项目公司其章程中做出适当的规定上述股权转让相一致的内容,以确保预期的股权受让人在审阅项目公司章程后可以了解该这些权益的转让的是有限制条件及内容的。
32.3 乙方股东出资义务
乙方股东应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履行足额出资义务。
32.4 事先征求甲方同意
如果乙方拟签署有效期超过特许经营期的任何合同、协议合同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签署该等合同、合同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2.5 遵守法律
乙方应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32.6 环境保护
32.6.1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建设工程的建设,以及其他设施等的运营和维护不会造成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场地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情况除外),并且乙方应遵守法律规定及相关规范的各项标准及要求。
32.6.2 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乙方在整个工程的建设和项目的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法律,采取法律要求的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造成不利影响结果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或者补充法律责任。
32.6.3 乙方责任的例外
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a) 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或者
(b) 由于甲方的违约引起的。
(c)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相关违约方或责任方的责任。
32.7 批准
乙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自费申请全部工程的建设和工程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要求或能够以乙方的名义取得的所有批准,并有义务满足法律所规定的获得和保持相关批准所要求的条件,并积极促使获得和保持前述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的辅助业务的承包商取得并保持需要由其取得或保持的一切此类批准。
32.8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在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建设和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运营和维护期间,在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并采取法律要求的措施,包括:
(a) 将该发现通知有关的政府部门;及
(b) 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物品所在的场地。
32.9 项目合同体系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乙方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协议、项目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及协议:
(a) 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及
(b) 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条款。
32.10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32.10.1 乙方的承包商
乙方应按照法律履行法定程序选择雇用承包商,包括建设承包商、建设监理人、设备供应商和运营维护的辅助业务的承包商,且前述选择雇佣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对甲方承担乙方与于其他承包商、他们的代理人或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职务行为的全部责任根据本合同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就如同该等行为是乙方的行为。
32.10.2 与承包商的合同
乙方应确保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
(a) 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且
(b) 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要的条款。第33条 其他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33.1 对文件的权利
33.1.1 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电子数据信息和计算机程序,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电子数据信息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该约定适用于上述文件、电子数据信息和计算机程
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履行本合同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合同,否则这类文件、、电子数据信息及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特许经营期结束之际归还予甲方。
33.1.2 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电子数据信息和计算机程序,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乙方的财产。但是项目公司成立后主要在这些文件、电子数据信息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属于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电子数据信息和计算机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电子数据信息和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在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等根据第 30 条的规定移交给甲方后,甲方有权获得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并有权获得业已付清、免交使用费的许可,以仅在运营与维护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等方面使用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
33.1.3 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其接触到这些文件、电子数据信息、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第 33.2 条的保密约定。
33.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起五(5)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a) 并非因接受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而成为公开可获得的信息;
(b)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已经取得的信息;
(c) 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d) 按照法律或有权政府部门、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或为审计或财务报表中的披露目的而进行披露的信息;或
(e) 本合同项下明确允许的披露。
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33.3 合作、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不限制前一句的总体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同意:
(a)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 10 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
(b)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属于:
(i)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
(ii)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33.4 资金使用管理
各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各方应建立项目工程款项共管账户,由甲乙双方分别掌管财务章、印鉴、付款密码等。乙方在支付每一笔工程进度款或设备采购款项时(项目公司日常管理性支出除外),应获得甲方的事先审批,但具体审批流程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确定。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支出共管账户的任何款项。
33.5 反对不正当支付的声明
33.5.1 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声明:
(a) 乙方、社会投资人或其代表均未为本合同向任何甲方官员或雇员,或者任何其它政府部门的官员或雇员提供任何非法报酬或
佣金(以贿赂或回扣形式)或其它直接或间接利益,亦未使用或利用任何非法影响力来促成或获得本合同;
(b) 除非充分披露相关事实并得到甲方预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将属于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范围的任何部分承包给或允许其承包商转包给据其所知为甲方或任何其它政府部门的官员或雇员的任何人或是直接或间接参与合同签订或项目监督的这类官员或雇员的近亲属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或承包给由上述人员担任管理人员或持有相当股份的公司或企业;
(c) 如果乙方或任何社会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中国国内或国外的人员、公司或企业、国外的人员已支付或将支付任何与获得或促成本合同有关的佣金,乙方应向甲方披露该受款人的身份、受款数额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
33.5.2 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声明:
(a) 甲方及其代表在将本合同授予乙方未要求或收到过不合法的
(以贿赂或回扣的形式给予的)报酬或佣金或其它直接或间接利益,也未行使或利用过任何不合法影响;
(b) 除非充分披露相关事实并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故意地将与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有关的任何工作承包给其任何官员或雇员,或直接或间接参与合同签订或项目监督的任何上述官员或雇员的近亲属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或者上述人员担任管理人员或持有相当股份的公司或企业。
第34条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34.1 不可抗力事件
x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生效日期之后出现的,使得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包括:
(a) 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b)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 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d) 飞机失事、船只失事、火车失事或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e) 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f) 由于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项目设施外供电中断;
(g) 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h) 在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i) 国家和自治区层面的法律变更
34.2 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4.3 适用的例外
乙方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a) 如果
(i)乙方因其自身、其职工自身和/或任一承包商或分包商(包括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的辅助业务的承包商或任何其直接或间接分包商)
自身或其职工自身的原因(受本合同所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除外),不能履行本合同;
(ii) 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原因,任何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存在缺陷、潜在缺陷或交付发生延误;
(b) 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34.4 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及时并不迟于十五(15)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34.5 费用和时间表的修改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各自承担不可抗力事件对其造成的损失。
(b)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相关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建设工程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关键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34.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a)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b)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4.7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终止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给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的项目设施造成实质性损害,使本合同的履行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并且该项损害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
偿,或者保险赔款额低于修复损害总支出的百分之七十(70%),则双方应努力就如何修复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如双方就如何修复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及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则双方应遵守达成一致的处理办法。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日起连续超过九十(9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特许经营期。如果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终止特许经营期,发出终止通知之日即为提前终止日(特别是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关键工期延误超过 180 天,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特许经营期),并且第 37.10.3 条的约定应适用。第 37.3、37.4、37.5 条、37.6 条和 37.7条的约定不适用于该等终止。
34.8 法律变更评估与报告
(a) 除本合同第 15.2 条另有约定外,在发生法律变更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乙方应对该影响或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出报告(报告应列明该等法律变更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影响),甲方应对该报告出具审核意见(该意见不得被不合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如果拒绝则应提供合理理由),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可在法律变更对该项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甲方合理做出的审核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审核意见中确定的其它内容。
(b) 在发生法律变更使甲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遵守关键工期的义务)时,由双方对法律变更的影响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在法律变更对其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所确定的其它内容。
第35条 特许经营期市政府的介入
35.1 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关介入的前提
在特许经营期,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关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或甲方进入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等暂时代替乙方运营和维护跨河桥梁工程:
(a)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在本合同未明确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在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关书面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或无法纠正,导致或可能导致如果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关不采取介入的方式将危及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安全运营;
(b) 发生紧急事件或合理预期可能出现紧急事件(无论乙方是否已采取应急措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如果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关不采取介入的方式,将危及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安全运行。
“紧急事件”指:如果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关不采取介入的方式,将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安全运行的事件,包括火灾、洪水、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重要电力或机械中断、地震、台风、风暴、大雾或其它天气状况、工业行动、暴乱、战争或民乱、或任何其它使乙方或可能使乙方不能或可能不能按照正常或通常方式运营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事件。
35.2 介入的程序
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关在根据第 35.1(a)、(b)条介入前,应就介入的原因、介入的范围和程度、介入代表、介入时间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充分考虑乙方就有关事项所做出的申述。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关根据本条进行介入无须获得乙方的同意。
35.3 介入的持续时间和范围
(a) 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关的介入并不直接导致本合同中止、终止或转让或特许经营期的中止、终止;
(b) 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关根据第 35.1(a)条款所进行的介入,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乙方改正了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c) 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机关根据第 35.1(b)条所进行的介入,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紧急事件解除或乙方被认为已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为止,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d) 介入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改正或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解除紧急事件或使乙方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须的范围和程度。
35.4 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介入
如果市政府根据第 35.1 条的约定而介入,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可代替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的运营和维护,并为此目的使用乙方的任何财产(以与介入直接相关的必要的财产的范围为限),并将该财产用于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的运营和维护。
上述所赋予的将该财产用于赤峰市跨河桥梁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包括将该财产保存或保持适当状况的权利,及适当的方式将该财产使用和改变的权利。
35.5 乙方在市政府介入期间的义务
(a) 市政府介入期间,乙方有义务为市政府提供资料和配合、合作(包括执行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或介入代表的任何决定,(对于市政府指定机构或介入代表而言是指其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所作做出的决定,市政府指定机构或介入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决定和行为视为市政府的决定和行为),以使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导致市政府介入的事件对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可能带来的影响或损失;
(b) 任何情况下,市政府选择介入不应被视为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等所有权的转让或承担乙方作为整个项目设施等所有权人的义务;
(c) 除市政府介入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和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等的相关部分外,乙方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35.6 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
(a) 如果市政府根据第 35.1 条(a)款介入,则介入期间的收入(如有)
(i) 首先用于弥补市政府或指定机构为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有),如果收入不足以弥补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费用,则超出部分由乙方负担;
(ii) 如有剩余,首先用于支付乙方就导致介入的违约而应支付给甲方的赔偿;
(iii) 仍如有剩余,归乙方所有。
(b) 如果市政府根据第 35.1 条(b)款介入,则市政府应根据第 36 条向乙方支付一般补偿,此外,介入期间的收入(如有),应归乙方所有。
第36条 一般补偿
36.1 乙方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第 36.2 条约定的一般补偿事件,则乙方有权利从甲方获得补偿。
36.2 一般补偿事件
(a) 在建设期内,因甲方要求(市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市政府主管部门规章及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的形式单独对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提出的要求视为甲方要求)发生乙方建设成本或资本性支出增加的情况;
(b) 在运营期,因本项目客观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因甲方要求发生乙方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的情况;
(c) 在建设期内,因市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导致的变更,发生乙方建设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
(d) 在运营期,在市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维护服务要求变更,发生乙方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
(e) 市政府根据第 35.1 条(b)款而介入,除不可抗力外,造成乙方发生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乙方因第 35.1 条(b)款所述紧急事件本身而遭受的损失)。
36.3 一般补偿事件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效果
36.3.1 一般补偿事件的补偿范围
一般补偿事件的补偿范围不同于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图纸设计变更内容。在建设期内,第 36.2 条第(a)、(c)款项下的一般补偿事件使乙方整
个建设成本和资本性支出累计增加人民币叁千【3000】万元以上,则甲方审定依据造价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对建设成本和资本性支出增加超过叁仟【3000】万元的部分对乙方进行一般补偿,该补偿在建设期结束后由甲方根据本条约定支付。
在运营期内的前五个运营年内,在第 36.2 条第(b)(d)(e)款项下一般补偿事件使乙方每运营年的运营成本和资本性支出增加超过人民币壹仟【1000】万元,受限于本第 36 条之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提交申请报告请求一般补偿,甲方应根据本条约定就该等一般补偿事件造成乙方运营成本和资本性支出的增加,经审定依据造价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全额对乙方进行一般补偿。
但若第 36.2 条第(b)(d)(e)款项下一般补偿事件在运营期内的前五个运营年使乙方每运营年的运营成本和资本性支出增加未超过人民币壹千【1000】万元,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上述一般补偿申请。
36.3.2 一般补偿事件的补偿效果
受限于第 36.3.1 条关于补偿范围的约定,除另有明确约定数额的情况外,甲方对乙方进行的一般补偿,应能使乙方恢复至如上述补偿事件未发生乙方所应保持或达到的实质性相同或相近的经济地位(实质性相同或相近的经济地位应从乙方的收益、成本、所受到的损失、损害和责任方面予以考虑)。
36.4 补偿方式
发生第 36.2 条约定的一般补偿事件时,甲方对乙方可能的补偿方式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
(a) 现金补偿;
(b) 其他方式。
36.5 补偿的确定
受限于第 36.2 条及第 36.3 条的约定,发生一般补偿事件时,关于如何确定
一般补偿,以达到第 36.3.2 条时所述的效果,在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考虑以下各项因素的影响:
(a) 导致乙方有权得到一般补偿的事件对乙方按照融资文件对贷款人进行支付的能力的影响;
(b) 因一般补偿事件给乙方带来的收益、成本或损失的影响;
(c) 导致乙方有权得到一般补偿的事件和拟议的对乙方的补偿安排的税负后果,无论有利与否;
(d) 就乙方将获得的任何特许经营期的延长期内乙方将取得的收入的净现值;
(e) 一般补偿事件对乙方的影响是持续性的还是一次性的,以及影响的程度。
36.6 计算补偿额度时应扣除的金额
就乙方因上述一般补偿事件而应获得的补偿金额,应在扣除从以下途径另行获取的补偿或抵销的损失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需补偿的金额,包括:
(a) 乙方已从甲方之外的其它方获得的补偿(该补偿是指对一般补偿事件<在建设期内,指在建设期内发生的所有一般补偿事件;在运营期内,指每一运营年发生的所有一般补偿事件>的补偿);
(b) 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约定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的补偿(该补偿是指对一般补偿事件<在建设期内,指在建设期内发生的所有一般补偿事件;在运营期内,指每一运营年发生的所有一般补偿事件>的补偿)。
36.7 报告和协商乙方对一般补偿事件的通知和举证义务
(a) (a) 乙方在任一一般补偿事件发生之后或预计将要发生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该一般补偿事件对乙方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影响持续的时间,以及乙方为减轻该一般补偿事件可能造成
的损失而计划采取阻止事态发生、防止损失扩大等的措施;
(b) 乙方有义务在每个运营年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上一运营年发生的一般补偿事件并证明其对乙方所造成损失的性质和额度;
(c) 如果对于任一一般补偿事件,乙方未履行其通知义务或未能证明其对乙方造成的影响,则甲方无义务就该事件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36.7.1 对一般补偿的协商与解决方式
(a)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后,双方应及时组织对一般补偿的方式、补偿额度和时间等进行协商并聘请造价评估机构。协商期将不超过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之后二(2)个月。如果双方依据评估结果,在协商期内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则双方同意,无争议部分应先予执行,相关争议按照第 43 条的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b) 在第 36.2 条第(a)(b)款所述的一般补偿事件涉及金额数量过重大致使或对乙方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在乙方实施甲方提出的要求之前,与乙方就一般补偿的支付做出先行补救措施的安排,但应遵守本 36.3 条的约定。但甲方与乙方进行上述安排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实施甲方要求的义务。
36.8 责任的限制
乙方同意,如果甲方已经根据本第 36 条的约定,履行了根据本第 36 条确定的对乙方的一般补偿,则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补偿事件的任何其它责任。
第37条 特许经营期的正常终止、提前终止及提前终止的补偿
37.1 正常终止
如果特许经营期未根据本合同第 19.2 条、第 35.7 条或第 37 条规定提前结束,则乙方应于甲方给予乙方的最后一次延长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该日即为正
常终止日),按照第 31 条的约定,向甲方无偿移交特许经营期届满时的全部资产。
37.2 特许经营期的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期可根据本合同 19.2 条、第 34.7 条、第 37.5 条、第 37.6 条和第
37.7 条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日为终止通知发出之日。
37.3 乙方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或第 37.6 条规定的情况(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严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除本合同第 19.2 条另有约定外):
(a) 乙方的股东未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的首次足额出资义务;
(b) 乙方在第 3.2 条下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上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c) 根据第 19.4 条,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工程的建设;
(d) 本合同第 37 条相关约定甲方可以终止特许经营期的事件;
(e) 贷款人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开始行使其融资文件下的担保权利;
(f) 乙方根据法律被清算或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因不可抗力终止的情况适用第 34.7 条和第 37.10.3 条的约定);
(g)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并非用于为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融资之目的,乙方对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项目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
(h)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重要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九十(90)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i)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到期的银行保函进行及时续期;及未对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额及时足额补齐。
37.4 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严重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除本合同 19.1 条另有规定外):
(a) 甲方在第 3.1 条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有实质性不实,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 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的违约: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及附件
(6)的有关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九十(90)日内仍未能支付的。
(c)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重要义务并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九十(90)天内仍未能补救该违约。
37.5 因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可行性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提前终止
如果因法律变更导致本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双方应就如何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在 180 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就如何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就该等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评估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提出反对意见,未作答复或不予同意但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就此事宜经乙方书面催告甲方 5 个工作日后,甲方仍无答复或者仍不予同意但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视为甲方同意。
在甲方同意或视为同意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发出终止书面通知,终止特许经营期,发出终止通知之日即为提前终止日(如果因法律变更原因,法律变更应适用 34.8 条的约定)导致关键工期延误超过 180 天,乙方有权终止特许
经营期)。特许经营期终止后,双方应按照 37.11 规定的程序完成移交。乙方可
以按照第 37.10 条的约定获得补偿。
37.6 因征收、征用导致的特许经营期提前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1)全部或部分赤峰市跨河桥梁程项目设施被任何政府部门没收、征收、征用或国有化,且乙方认为并有效证据合理证明其正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2)或甲方中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特许经营权,乙方有权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下述期间内协商采取避免特许经营期终止的措施。协商期为九十(90)天或双方同意的更长的期间。在协商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或者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本第 37.6 条前述(1)和/或(2)情况得以补救,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以本条前述内容为前提,并受限于第 37.8 条的约定,在前述九十天(90)天或双方同意的更长的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a) 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b) 本 37.6 条前述(1)和/或(2)情况得以补救,
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终止通知,终止特许经营期,发出终止通知之日即为提前终止日。
特许经营期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第 37.11 条约定的程序完成移交。乙方可以
按照第 37.10 条的约定获得补偿。
37.7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37.7.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 37.3 或 37.4 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严重违约事件或甲方严重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下述期间内协商(仅在本条中简称为“协商期”)采取避免本特许经营期终止的措施,协商期为九十(90)天或双方同意的更长的期间。在协商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除争议事项外的义务。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37.7.2 终止通知
以上一条为前提,并受限于第 37.8 条的约定,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a) 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b) 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严重违约事件或甲方严重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终止特许经营期,提前终止日为发出终止通知之日。
37.8 贷款人的权利
甲方承认经甲方批准的融资文件中规定的贷款人的权利。
37.9 甲方的权利
37.9.1 甲方经营赤峰市跨河桥梁项目的权利
(a) 在特许经营期内,在本合同所述乙方严重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时,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若乙方不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该等事项对乙方根据本合同建设、运营和维护赤峰市跨河桥梁项目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则甲方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根据第 35 条介入,替代乙方接管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在此情况下,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第 35 条之规定,并承诺与甲方配合合作,并应同使贷款人协商使其在融资文件中做出具有同样内容的承诺。
(b) (b) 以第 37.9 条的规定为前提,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合规程序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项目,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全面负责赤峰市跨河桥梁项目运营,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书面通知。
37.10 终止后的补偿
37.10.1 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终止
受限于第 37.8 条项下贷款人的权利,如果甲方根据第 37.7 条终止
特许经营期,甲方有权及义务,履行相关程序,要求乙方按第 37.11 条
的规定移交附件 2 所列的全部资产。如果甲方要求乙方进行前述的移交,则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规定的终止补偿,且应继续履行乙方已签署与赤峰市跨河桥梁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条件合理的合同义务(融资文件除外)直至终止本项目事宜完结之日;但是,如果乙方已经按照第 19.2 条
中的规定支付了现金违约赔偿,且在第 19.2 条所述之 360 天期满后,甲方选择终止特许经营期,甲方聘请评估机构,对乙方终止补偿金额为:移交资产的账面净值与实际施工造价综合评定确认,应归属乙方的资产价值的评估值,减扣建设期终止违约金与乙方已经按照第 19.2 条中的约定支付的现金违约赔偿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含乙方承担的税费),属于乙方余额总额。清退乙方,履行相关程序、办理合规手续,项目公司中乙方的股权依据章程转让甲方或者其他受让方。
在此情况下,如乙方存在尚未偿还完毕的项目融资贷款及相应利息,则乙方应对前述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7.10.2 甲方严重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如果乙方根据第 37.7 条终止特许经营期,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终止补偿,并继续履行乙方已签署与赤峰市跨河桥梁建设运营有关的条件合理的合同(融资文件除外)义务至终止手续办理完结,乙方应按第 37.11 条的规定向甲方移交附件 2 所列的全部资产。
37.1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如果由于第 34.1 条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特许经营期根据第 34.7 条终止,根据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及结果,甲方乙方应共同协商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补偿,且应继续履行乙方已签署与赤峰市跨河桥梁建设运营有关的条件合理的合同(融资文件除外),乙方应按第 37.11 条的规定向甲方移交附件 2 所列的全部资产。
37.10.4 因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可行性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提前终止
如果特许经营期根据第 37.5 条提前终止,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终止补偿,且应继续履行乙方已签署与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建设运营有关的条件合理的合同(融资文件除外),乙方应按第 37.11 条
的约定向甲方移交附件 2 所列的全部资产。
37.10.5 因征收、征用导致的特许经营期提前终止
如果特许经营期根据第 37.6 条提前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终止补偿,且应继续履行乙方已签署与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建设运营有关的条件合理的合同(融资文件除外),乙方应按第 37.11 条的
约定向甲方移交附件 2 所列的全部资产。
1.赤峰市政府方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选择终止。
补偿的范围包括:社会投资人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因新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 PPP 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项目公司的利润损失。
2.项目公司违约事件。
如果赤峰市政府有义务回购或者选择进行回购时,赤峰市政府需要就回购提供相应补偿。选择按照市场价值方法或账面价值方法回购。
3.自然不可抗力
补偿范围一般会包括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 PPP 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前投入项目的资金以及欠付承包商的款项;补偿一般会扣除保险理赔金额,且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37.10.6 终止补偿办法
补偿的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序号 | x协议提前终止形式 | 补偿方式 |
1 | 乙方违约 | 建设期终止时,为 E-B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2-B+E | ||
2 | 甲方违约 | 建设期终止时,为 A1+B+E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3+B+E |
x PPP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支付合理补偿金,补偿金具体按下表确定:
3 |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 建设期终止时,为 A1+35%B+E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3+35%B+E | ||
4 | 不可抗力 | (A4-C-D)/2 |
A1 为乙方尚未收回的投资(以经审计的为准);
A2 为审计价×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付费比例;
A3 为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的现值(按 3.84%的折现率);A4 为经审计的乙方账面资产净值;
B 取值为人民币贰仟万元;
如属乙方违约,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的,则甲方有权自本项目提仅前供终止申日起报算三财年内(如剩余合期短于三年的,则本处指余下使的合用期)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甲方确定。
C 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 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 为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若属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1-B+E”或者“A2-B+E”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37.11 终止后的移交程序
下列规定适用于特许经营期按照本第 37 条提前终止后的移交:
(a) 乙方应移交附件 2 中规定的所有资产,以及与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项目等正常运营维护服务经营相关的所有其他资产,并且所有前述资产应不存在任何债务负担、或有债务风险或担保权益(以下述(c)段为前提),也不应存在归咎于乙方的环境污染。
(b) 乙方应完全负责与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有关的所有债务,但甲方明确承担的债务除外。在甲方根据第 37.10 条向乙方支付终止补偿、清退款的同时,就在全部项目的运服务经营相关的所有资产上设置的所有抵押、质押和其它担保权益,乙方应使贷款人解除该等担保物权。
(c) 如果提前终止日发生在开始运营日之前,乙方应保证在提前终止日之前进行的所有建设工程已按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妥善处理。
(d) 在乙方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移交附件 2 规定的全部资产,且甲方向乙方支付终止补偿、清退款后,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无义务为接收上述移交资产而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37.12 补救之累积
受第 37.13 条的约束,一方行使终止特许经营期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提供的其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均是累积的,一方采取的、或未能采取的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并不限制或排除该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亦不构成该方放弃其他补救措施。
37.13 对责任的限制
特许经营期依据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但根据第 37.10 条约定的补偿数额的支付除外。
第38条 违约赔偿
38.1 赔偿
以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为前提,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评估鉴定等中介支出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38.2 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第 34.1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第
34.8 条约定的法律变更或对方的违约造成的,则不构成该方违约。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发生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应适用第 34.9 条的约定。
38.3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38.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的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的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38.5 补救之累积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第 38 条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其作为一方的其它合同、或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第39条 责任与保障
39.1 相互保障
每一方应保障、赔偿另一方,并为其提供并保存相关证据及相应佐证的支持辩护,使其不受损害并免于承担由于保障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或与其有任何关联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或损失而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除非这种伤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寻求被保障的一方的过失、故意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保障所支出的费用由被保障方承担。
39.2 环境污染
乙方应保障、赔偿甲方并为其提供并保存相关证据及相应佐证的支持辩护,使其免于承担由于项目建设、赤峰市跨河桥梁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索赔,除非此种债务、损害、损失、费用或索赔是完全由乙方按照第 32.6.3 条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
39.3 共同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如果第 39.1 条和第 39.2 条中涉及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部分由于甲方的违约,部分由于乙方的违约造成的,则每一方均应仅按其相应的责任程度向对方承担责任。
39.4 索赔抗辩
任何索赔而有权得到赔偿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已被提出索赔。提供赔偿一方可通知另一方接受赔偿责任,并合理指示如何进行索赔抗辩及由哪一方进行索赔抗辩。在收到该通知之前,被赔偿方可采取所有合理措施进行索赔抗辩。如果收到此通知,被赔偿方应遵循赔偿方的指示行事。
第40条 合同的转让
40.1 甲方的转让
未经乙方和贷款人/贷款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除非甲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委或机构或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下属机构合并或联合,条件是继承实体:
(a) 具有同样的财务实力;
(b) 具有与甲方同样的承担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c) 接受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40.2 乙方的转让
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或其他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
除按本合同约定允许以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乙方任何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以及运营维护服务经营相关的所有资产、权益、权利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权益、权利(按照本合同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资产除外),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第41条 融资文件的批准
41.1 融资文件的批准
乙方已于生效日期或之前向甲方提交了融资文件,并且这些文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
(a) 签署任何其它的融资文件;或者
(b) 在任何重大方面修改或补充、或终止、替换已经由甲方依据本合同批准的融资文件。
41.2 融资文件批准的效力
甲方对融资文件或融资文件的修改或变更的批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42条 解释规则
42.1 合同文件
x合同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6,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若本合同附件内容与正文不一致,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42.2 完整的合同
x合同构成双方对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的书面和口头xx、合同或安排。
42.3 修改
x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盖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取得该批准文件后生效。
42.4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 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
(b)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xx双方之间的利益。
42.5 PPP 项目合同的优先性
x项目合同体系的解释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如果本项目合同体系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43条 争议的解决
43.1 协商
x由于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各方(为本第十章之目的,各方指发生争议的两方,即指甲方与乙方)应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在保密和不损害各方原有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解决该争议。在进行该协商时,各方均应委派比处理本合同项下日正常事务的管理人员更高级别的人员担任代表。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发出争议通知后六十
(60)天内或各方届时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间内无法以此种方式解决该争议,则应根据以下条款处理该争议。
43.2 诉讼
x合同约定的争议如不能通过第 43.1 条约定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提交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管辖。
43.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给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后,直至人民法院做出最终裁决之前,争议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义务和权利除外),而不影响以后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进行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最终调整。
第44条 其他条款
44.1 本项目甲乙双方各自指定的联系人
甲方指定:【】身份证号住址:办公电话乙方指定:【】身份证号住址:办公电话
44.2 通知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电传或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86)-【】 传真:(86)-【】 电子邮箱(Email):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86)-【】 传真:(86)-【】 电子邮箱(Email):
或一方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电子邮箱(Email)或传真号码。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i)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特快专递或
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寄至上述地址时;(ii)如用电子邮箱或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时。
如果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4.3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做出明确表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44.4 法律
x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除外)。
44.5 合同文字
x合同以中文书写。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十份,副本一式二十份,甲乙双方各执十五份。
(以下无正文,为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 PPP 项目合同》签字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职务: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职务:
日期:
附件:
附件1. 《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及建设范围》附件2. 《移交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3. 《保险清单》
附件4. 《运营管理要求和违约处理办法》
附件5. 《银行履约保函》及《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6. 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 1
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
x项目建设内容包含松洲路跨阴河桥梁、外环路跨阴河桥梁、大板路跨半支箭河桥梁、外环路跨半支箭河桥梁、规划一街跨阴河桥梁、喀喇沁旗和美路桥、喀喇沁旗和美园区跨锡泊河桥梁(第一标段西山四路桥)、喀喇沁旗和美园区跨锡泊河桥梁(第一标段西外环路桥)共计八座跨河桥梁工程建设,涉及工程专业有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等。具体内容如下:
(1)松洲路跨阴河桥梁:工程位于松洲路北段上跨越阴河区域范围内,新建桥梁长 240m,桥梁分三幅,中间幅宽 23m,左、右幅宽均为 13.5m,中间幅为双向六车道,左、右幅布置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
(2)外环路跨阴河桥梁:工程位于滨河路和园林北路之间的外环路上,新建桥梁长 240m,桥梁分三幅,中间幅宽 24m,左、右幅宽均为 13.0m,中间幅为双向六车道,左、右幅布置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
(3)大板路跨半支箭河桥梁:工程起自规划半支箭路,以直线形式跨越半支箭河后与规划宝山路相交。道路全长约 500m,其中桥梁长 120m。大阪路与半支箭路和宝山路均采用十字型平交形式,设置平交路口。规划红线宽度 50m,机动车道 21m,车道数为双向 6 车道。
(4)外环路跨半支箭河桥梁:本工程起自规划半支箭路,以直线形式跨越半支箭河后与规划宝山路相交。道路全长约 580m,其中桥梁长 120m。外环路与半支箭路和宝山路均采用 T 型平交形式,设置平交路口。规划红线宽度 50m,机动车道 21m,车道数为双向 6 车道。
(5)规划一街跨阴河桥梁:本工程起自园林路,规划一街与园林路平交,自西向东跨越阴河后,终点与滨河路相平交,路线总长 900m,红线宽度 50m;桥梁全长 240m,全宽 45m,桥梁面积 10800 ㎡。
(6)喀喇沁旗和美路桥:本工程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起点与现状和美路相接,向东延伸新建和美路桥跨越锡伯河,之后与东侧堤岸顺接,路线全长 750m,和美路桥长 240m,桥梁两侧引道共计 510m。规划红线宽度 40m,机动车道 23m,车道数为双向 6 车道。
(7)喀喇沁旗和美园区跨锡泊河桥梁(第一标段西山四路桥):西山四路桥梁位于赤峰市西山四路跨锡伯河位置处。工程起自应昌街,与应昌街平交,自西向东跨越锡伯河后,终点与西拉沐沦大街平交,路线长约 699.410m。西山四路桥由全桥跨径布置:7x35m=245m。主桥桥梁断面采用左、右分幅设置,半幅桥宽 25m,全宽 50m。
(8)喀喇沁旗和美园区跨锡泊河桥梁(第一标段西外环路桥):西外环路桥梁位于赤峰市西外环路跨锡伯河位置处。工程起自富河街,与富河街平交,自西向东跨越锡伯河后,终点与西拉沐沦大街平交,路线长约 564.586m。西外环路桥由全桥跨径布置:7x35m=245m。主桥桥梁断面采用左、右分幅设置,半幅桥宽 25m,全宽 50m。
表 1 各跨河桥梁建设投资一览表
序号 | 桥梁名称 | 建安工程费 | 二类费 | 预备费 | 建设投资 |
1 | 松洲路跨阴河桥梁 | 7286.4 | 889.45 | 817.59 | 8993.44 |
2 | 外环路跨阴河桥梁 | 7286.4 | 889.45 | 817.59 | 8993.44 |
3 | 大板路跨半支箭河桥梁 | 5860.14 | 845.22 | 670.54 | 7375.9 |
4 | 外环路跨半支箭河桥梁 | 5345.28 | 791.59 | 613.69 | 6750.56 |
5 | 规划一街跨阴河桥梁 | 14800.41 | 1767.84 | 1656.82 | 18225.07 |
6 | 喀喇沁旗和美路桥 | 7519.43 | 1601.29 | 729.66 | 9850.38 |
7 | 喀喇沁旗和美园区跨锡泊河桥梁 (第一标段西山四路桥) | 8390.53 | 2090.83 | 1048.14 | 11529.5 |
8 | 喀喇沁旗和美园区跨锡泊河桥梁 (第一标段西外环路桥) | 11101.99 | 1990.33 | 1309.23 | 14401.55 |
合计 | 67590.58 | 10866 | 7663.26 | 86119.84 |
附件 2
移交技术标准要求
移交过程不应影响运营、维修及其它商务的正常运作,应能够保
持交通系统向乘客提供合乎运营服务标准要求的运输服务;
移交时所有系统应处于良好状态,能够充分满足运营需要。整个交通系统应达到并保持满足所有设定的运营标准的要求;
按本技术要求完成所有设备系统的检验和验证后,应由项目公司编制“移交检验报告”。
移交的范围
建筑物和构筑物。
包括xx路面、桥梁等构筑物、场地以及安装在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所有运营设施和设备,包括供电、通信、信号、给排水及消防以及零部件、备件等,正常报废的资产除外。
所有配套附属设施及相关设备等。
配套附属设施及相关设备是指所有资产指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所投资的或所拥有的、或所形成的与运营维护服务相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灯箱媒体、电源及管线设备等,正常报废的资产除外。
运营和维护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1) 项目公司应向市政府或其指定的运营商移交设备购买时自带的软件及其它相关数据。
2) 有关技术和技术经验移交相关事宜,应适用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使用项目相关土地及场地的权利。
运营手册、设备设施维护手册、竣工图纸文件和其它与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运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与移交资产相关的所有财务资料。
其它移交内容
1) 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 市政府己审批,并在移交日后仍生效之运营,维护,商务或物料供应之合约及内容;
3) 在移交日前 36 个月之内,任何对运营和维护的技术或专家报告;
4) 在移交日前 36 个月内的运营指标表现报告。
移交清单
双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确定的移交清单进行移交,清单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 永久性设施如xx路面、桥梁等构筑物
(1) 设施的名称;
(2) 长度或面积;
(3) 地理位置;
(4) 竣工日期;
(5) 竣工档案及维修档案情况说明
2) 设备
(1) 设备名称;
(2) 设备型号;
(3) 设备安装位置;
(4) 设备开始运行日期;
(5) 设备生命周期。移交技术要求
期末移交时,系统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筑物外观质量与竣工文件基本一致,满足运营及安全要求;场地、土地的面积、形状以及用途准确、清晰;
道路运输能力保持稳定并且满足运营要求;道路功能满足设计运营模式对系统的要求;道路安全性能仍然满足系统运营安全要求;
运营维护服务相关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且满足经营要求;
具有特许经营期所有在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大修等记录,该等记录已经编目并包括已存在至电子文档。
具有在特许期期间主要改建或加建时,采用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文件资料。
具有在特许期期间,修订标准 / 规格文件及验收规范及记录的全部文件。
具有的零部件、备件在移交时是具备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
移交的运营手册、设备设施维护手册、竣工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应能够满足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
设施、设备功能和系统功能的验证
移交前,项目公司应与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的运营商在约定的时间,展开对系统功能和设备的状态的验证。项目公司应设法安排所有设备系统的状态和能力验证在正常的维修周期时向有关单位证明其功能及表现。
验证的阶段
设备功能验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 第一阶段为各个专业设备、设备零部件、设备备件、运营维护服务相关的所有资产的库存登记、台帐核实等;
2) 第二阶段为相关专业设备正常运营期间的运行考核;
3) 第三阶段为未参与正常运营运行设备的功能验证。验证的内容
1) 对于路面xx、桥梁等构筑物,通过下列检查对构筑物的状态和能力进行验证:
⚫ 维护记录
⚫ 构筑物外观
⚫ 改建记录,包括设计文件、竣工文件
2) 通过以下方面的检查,对项目设施(包括运营维护服务相关的所有资产)的状态和能力进行验证:
⚫ 系统正常运行模式下,对项目设施的工作状态参数进行连续考核并记录考核结果,考核时间应不少于 12 个月
⚫ 项目设施的原始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设备中(架)大修记录核实。
⚫ 在经营期间,曾发生之严重故障,及有关之维护或改善工程的记录、图纸等的检查
⚫ 移交日前 36 个月的维护记录
3) 场地、土地的实测记录。移交检验报告
项目公司应根据 5.2 条的验证结果,对整个系统进行全面评价,并形成 “移交检验报告”。报告除至少包括验证结果是否符合本技术要求第 4 条“移交技术要求”的内容的要求外,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的验证指标与竣工记录时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程度。当中应考虑竣工后之修补及补救工作。
2) 当时设施的构成与原始竣工记录的差别。
附件 3
保险清单
一、建设期间的保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责任范围: | 在全部的建设、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期 间,就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及其他将包括在建设工程内的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暴雨、风暴、台风、水害、水灾、倒塌、滑坡、地震、和其他事故损失)及保证期风险。 |
投保金额: | 工程重置价全额(但不少于建设合同价值)。 |
单次赔偿限额: | 如整个项目单独出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 |
保险期间: | 从整个项目建设工程开始之日至开始全线运营日,附加十二(12)个月的保证期保险。 |
被保险人: | 市政府、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顾问(仅限于场地风险)、贷款银行、市政府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 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险权益)。 |
其他险种
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二、特许经营期的保险
1. 财产一切险
责任范围: | 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用于并位于项目设施 范围之内的所有整个项目财产的所有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暴雨、风暴、台风、水害、水灾、倒塌、滑坡、地震、和其他事故损失)。 |
投保金额: | 项目设施重置价值全额(但不少于建设合同价值)。 |
单次赔偿限额: | 由项目公司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资格并在国际上信誉良好的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顾问公司对整个项目资产在运营期的风险进行评估后,市政府与项目公司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结果协商 |
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 | |
保险期间: | 以年为单位,每年续延。 |
被保险人: | 市政府、项目公司、贷款银行、赤峰市政府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险权益)。 |
公众责任险
责任范围: | 因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保险金额: | 每例事故保险限额不低于【】,保险事故例数不限。 |
保险期间: | 以年为单位,每年续延。 |
被保险人: | 赤峰市政府、项目公司、启元城投、赤峰市市政府或项目公司选择的其他方。 |
其他险种
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三、关于保险的其它规定
联名保险及赔偿
市政府应为本附件中所有注明的保险项下的受益人。在取得保险商同意的前提,项目公司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促使保险商放弃在本附件中规定的全部保险项下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市政府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无论市政府是否为该等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保险商及保险单据
项目公司应在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商处保持完全有效的保险,并向市政府提供所有的保险证书,证明项目公司已按照市政府要求获得了保险单,同时向市政府提供这种保险单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项目公司一旦收到续保证书和保险批单凭据应及时提交给市政府。
索赔及协助通知
项目公司和市政府应遵守对其适用的保险单的条款及条件,并应遵循与保险商订立的索赔管理程序。该索赔管理程序应符合同类项目的合理的和惯常使用的条款。在准备文件及就索赔进行谈判方面,双方均同意向对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当本附件中任何保险单项下的任何索赔可能超过伍千万元(RMB¥50,000,000) 时,项目公司应通知市政府并不时向市政府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信息。
通知市政府
就根据本附件投保的所有保险,对于任何责任范围的取消、终止、期满或中止和/或保险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保险额的任何减少,或责任限制的任何减少,项目公司应促使保险商在此类取消、终止、期满、中止、改变或减少生效之前至少三十(30)天通知市政府。
附件 4
违约处理方法
违约处理
市政府的权利
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市政府违约,如果项目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要求,市政府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惩罚。
不符合运营指标
6.2.1 核实运营指标
(a) 在特许经营期内,按每季度进行定期检讨。如有不符合运营指标,项目公司要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书面解释。
(b) 在特许经营期内,以每季度为考核期,核实过去 3 个月项目公司能否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违约处理
6.3.1 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项目公司作出书面警告。
6.3.2 如项目公司已获给予机会向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作出申述及已有合理机会就该项违反作出补救,仍出现持续性违反,则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可依据相关国家法规,及违反事件重大程度,对项目公司施加罚款,根据特许合同介入或终止特许期。
6.3.3 施加罚款
(a) 如项目公司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文、指示、说明或规定,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可对项目公司作出书面警告,幷可要求项目公司提出修正或补救建议。
(b) 除非有以下各项情况,否则不得施加罚款:
(i) 项目公司已获给予机会向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出申诉;及
(ii) 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认为有以下情况:
(1) 项目公司在重大程度上违反或持续违反有关条文、指示、说明或规定;及
(2) 项目公司已有合理机会就该项违反作出补救。
(c) 违约方若于收到书面警告而未有作出充分解释及于合理时间内完成补救行动,将启动罚款机制。罚款将按以下金额处理:
(i) 首次施加的罚款不超过【】元人民币;
(ii) 对同一种违约事项第二次施加的罚款不超过【】元人民币;
(iii) 对同一种违约事项第三次施加的罚款不超过【】元人民币。
附件 5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受益人)
鉴于:(乙方)(下称:申请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赤峰市中心城区跨河桥梁工程项目 PPP 项目合同》(下称:基本合同),基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为了保证申请人充分履行其在基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我行,即(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本行”),兹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履约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函。
本行于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保证本行向贵方承担偿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小写)3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此数额即为本保函的担保限额)的担保责任。并约定如下:
一、本行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一旦贵方向本行提交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偿通知,本行将在收到该索偿通知后 7 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贵方索偿的款项一次性付往贵方在该索偿通知中指定的贵方账户:(1)贵方在索偿通知中声明申请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及/或责任,并引述申请人所违反的基础合同条款原文;(2)索偿通知由贵方以书面信函(须注明作成日期并加盖贵方公章)方式出具,注明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有)和名称及本保函的编号;(3)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数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二、索偿通知应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本行。索偿款项应以人民币计算并表示为确定不变的数额。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及担保限额内,贵方可以一次或分多次提出索偿,但贵方提出索偿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根据本行向贵方履行的偿付金额而自动递减。
三、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本行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效期届满。贵方应于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本行注销,但无论本保函正本是否被退回本行,在有效期届满时本保函即自动失效,对本行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
四、本保函的效力以及本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合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且不受对基础合同及/或贵方与申请人之间的任何合同所作的任何变更、补充、终止或提前/延迟终止的影响。贵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本行的方式解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全部/部分的义务和责任,该等通知一经本行收到即发生效力。
五、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
六、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本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保函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函开立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保函开立日期人: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日期:2016 年月日
附件 6
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
运营维护期考核指标分为四个层级:前三级为基本考核指标,全部达标方能获得 100%基准运维绩效付费,不达标的按照考核办法减付基准运维绩效付费(至多减付至 70%);
第一级(80%):考核车道、人行道、路灯、xx、排水和其他设施(如桥梁、隧道)的维护,需符合 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及 CJJ99-200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级(10%):考核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管理,需符合 JTJ076-95《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JTGH30-200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 SZ-51-2006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城市桥梁没有安全相关规程,故参考公路规程)。
第三级(10%):考核环境保护,需符合 JTG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和 JTGB04-2010《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注:桥梁没有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故参考公路规范。
运营维护期内,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项目公司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维绩效付费支付挂钩。
常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半年度运维情况报告后 5 日内进行,并应在 7 日内完成。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需提前 48 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考核的时间,项目公司在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道路、桥梁、绿化、照明、排水设施的表面状况进行物理检查。
常规考核的最小里程为 1 公里路段,每半年度需变换考核桥梁段范围,年度累计考核里程需达到整个路段长度的 25%。
常规考核结果应与运维绩效付费的支付挂钩,运营维护期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级的考核指标,全部达标方能获得 100%基准运维绩效付费,不达标的按照考核办法减付基准运维绩效付费(至多减付至 70%)。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得分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机制如下:
(1)得分~[95,100],实际付费=100%*半年度基准运维绩效付费金额; (2)得分~[90,94.9],实际付费=95%*半年度基准运维绩效付费金额; (3)得分~[85,89.9],实际付费=90%*半年度基准运维绩效付费金额;
(4)得分~[80,84.9],实际付费=85%*半年度基准运维绩效付费金额; (5)得分~[75,79.9],实际付费=80%*半年度基准运维绩效付费金额; (6)得分~[70,74.9],实际付费=75%*半年度基准运维绩效付费金额; (7)得分~[65,69.9],实际付费=70%*半年度基准运维绩效付费金额;
(8)得分若小于 70 分,项目公司需在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修补完毕后,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再根据考核得分进行支付。
对于项目公司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
PPP 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书面通知后,应根据缺陷情况在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
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道路可用性破坏、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无论何种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 PPP 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