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注册号:C00016331912021040133281)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胚胎移植费用损失补偿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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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20至4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生活、计划接受辅助生殖及
其衍生技术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投保时点近六个月内体检报告至少有一次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子宫内膜厚度在6mm到14mm之间;
2.可移植卵裂期胚胎数≥3个,或可移植囊胚数≥2个,或可移植囊胚数≥1个且可移植卵裂期胚胎数≥2个。
其中,卵裂期胚胎是指发育到第3天的胚胎;囊胚是指发育到第5-7天的胚胎。
(二)投保时未患以下疾病或未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1.重度宫腔粘连、子宫粘膜下肌瘤、子宫肌壁间子宫肌瘤≥5cm、弥漫性子宫腺肌瘤、子宫畸形;
2.经治疗促甲状腺激素(TSH)大于2.5mIU/L或小于0.1mIU/L。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团体。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但未能成功妊娠形成胎心,造成被保险人胚胎移植费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方案包括如下三个方案,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个方案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仅对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方案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方案一 1.投保前提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可移植囊胚数大于等于 2 个,可投保本方案。 2.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第一次囊胚移植后妊娠未形成胎心,造成被保险人胚胎移植费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方案一首次移植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第一次囊胚移植后妊娠形成胎心,则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2)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第二次囊胚移植后妊娠未形成胎心,造成被保险人胚胎移植费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方案一第二次移植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全部终止;如被保险人第二次囊胚移植后妊娠形成胎心,则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二)方案二 1.投保前提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可移植囊胚数大于等于 2 个,可投保本方案。 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前两次囊胚移植后妊娠均未形成胎心,造成被保险人胚胎移植费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方案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全部终止。如被保险人前两次囊胚移植手术中任意一次妊娠形成胎心,则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三)方案三 1.投保前提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可移植卵裂期胚胎数≥3 个,或可移植囊胚数≥2 个,或可移植囊胚数≥1 个且可移植卵裂期胚胎数≥2 个,可投保本方案。
2.保险责任
(1)当被保险人的可移植卵裂期胚胎数和可移植囊胚数合计可移植次数大于等于 3 次时,适用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前三次卵裂期胚胎/囊胚移植后妊娠均未形成胎心,造成被保险人胚胎移植费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方案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全部终止。如被保险人前三次卵裂期胚胎/囊胚移植手术中任意一次妊娠形成胎心,则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2)当被保险人的可移植卵裂期胚胎数和可移植囊胚数合计可移植次数等于 2 次时,适用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两次卵裂期胚胎/囊胚移植后妊娠均未形成胎心,造成被保险人胚胎移植费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方案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全部终止。如被保险人两次卵裂期胚胎/囊胚移植手术中任意一次妊娠形成胎心,则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或情形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可辐射;
(六)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袭击、武装叛乱或暴乱;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地震及其次生伤害、海啸及其次生伤害、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九)由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造成医疗事故导致的;
(十)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进行的对卵裂期胚胎/囊胚移植手术成功存在客观负向影响行为的;
(十二)被保险人在接受卵裂期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特定日数内(若未载明的,则该特定日数视为 60 日,其中包含第 60 日,且卵裂期胚胎/囊胚移植手
术日视为第 1 日)前往医疗机构接受该院专科医生关于妊娠形成胎心与否的检查和诊断;
(十三)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子宫颈癌(≥II 期)、子宫肉瘤、外阴恶性肿瘤、阴道恶性肿瘤;或患有其他恶性肿瘤;
(十四)被保险人患有 TORCH 综合症,TORCH 综合症是指可导致先天性宫内感染及围产期感染而引起围产儿畸形的疾病。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括方案一首次移植保险金额、方案一第二次移植保险金额、方案二保险金额、方案三保险金额,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手术失败诊断证明和相关妊娠检查结果
(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并且上述的各类检查和诊断应发生在该被保险人接受卵裂期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后、保险xxx的特定日数内(若未载明的,则该特定日数视为 60 日,其中包含第 60 日,且卵裂期胚胎/囊胚移植手术日视为第 1 日);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件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 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1 个月以上,不足 2 个月的,
按 2 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2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的,按 3 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释义
【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具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条件和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机构为准)及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