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编 号:4530000HT20240941401(系统编号)
云南省政府采购合同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编 号:4530000HT20240941401(系统编号)
(自编号,如有)
甲 方:云南省公路科学技术研究院
乙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政府采购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
编号:4530000HT20240941401
采购单位(甲方):云南省公路科学技术研究院
服务单位(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云南省本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互联网接入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互联网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互联网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商品名称 | 采购需求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4530000JH202 409414-1 | 联通电路/专线/裸纤 | - | 品牌:,计价方式:1年,服务时长:1年,服务模式:租用,服务类型: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采购需求:(1)公科院院本部2024年11月-2024年12月 300M互联网专线; (2)公科院院本部电视机顶盒2套2024年全年使用费及设备安装费;(3)公科院大板桥基地 2024年1月-2024年12 月100M互联网专线。,数量要求:1,其他详细要求:7*24小时服务响应,服务响应:7*24小时 | 1 | 条 | - | 128400.0 0 |
/ | 明细 采购需求:(1)公科院院本部2024年11月-2024年12月300M 互联网专线;(2)公科院院本部电视机顶盒2套2024年全年使用费及设备安装费;(3)公科院大板桥基地2024年1月-2024年12月100M 互联网专线。数量要求:1 其他详细要求:7*24小时服务响应 | - | - | |||||
/ | 明细 服务响应:7*24小时响应附件:响应附 件.docx | 1 | 12840 0.00 | |||||
合同总价(元) | 128400.00 |
合同总价(大写) | 壹拾贰万捌仟肆佰元整 |
二、款项支付
1、支付时间:
2024年7月30日前
2、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3、
可约定需在付款前由乙方开具发票,如乙方未开具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责任。
三、服务条款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其范围
1.1 甲方向乙方租用中国联通宽带接入服务,用于甲方企业的互联网接入。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中国联通宽带300Mbps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电视机顶盒2套及全年使用和设备安装、100Mbps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第二条 服务期限
2.1 甲方租用乙方300Mbps带宽互联网专线期限为贰月,即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2 甲方租用乙方电视机顶盒及安装服务期限为壹拾贰月,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3 甲方租用乙方100Mbps带宽互联网专线期限为壹拾贰月,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第三条 费用(含税价)及支付方式
3.1费用共计¥128400(大写:壹拾贰万捌仟肆佰元整)
3.2 线路调试费用0元。
3.3 结算方式:
本次协议,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支付, 甲方应于合同签署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当期租线服务费全额存入乙方指定的 账号或交到乙方财务部门。
3.4如甲方按现行条件使用期限未满 叁 月 而退租互联网专线时,应按乙方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缴纳线路调试费,并按互 联网专线使用期限,补齐事先已经享受的优惠金额。
3.5本合同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适 用增值税税率为6%。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在租用乙方的服务上所从事的业务应遵守国家互联网的有关规定和法规,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提供该项服务。禁止甲方将乙方互联网带宽转租给互联单位、ISP 。 甲方业务使用用途发生变更时须书面告知乙方。发现甲方违规转租乙方互 联网接入资源,一经查实立即中止服务,按照影响程度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甲方如为ISP客 户,禁止在超出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地域范围申请接入; 甲方如为自用客户,禁止在办公机构所在地之外的 地区申请接入。 由于甲方违反规定、非法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不良行为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2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技术实施方案完成安装调试并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
4.3 甲方应按照协议按时向乙方足额交纳服务费。
4.4 甲方承诺在乙方工程实施和系统维护工程中,积极提供协助和配合。在工程实施及系统开通后,甲方保障在甲方存放 的乙方设备、设施
的安全、完整。若属于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应由甲方负责赔偿。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网络设备转租第三方,如有违反,甲方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5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无故退租、中止本协议。若确实因为乙方网络的原因导致甲方在使用中不满意,经网络维护人员确认后,甲方可申请退出使用,并将乙方提供的设备退还乙方。
4.6专线开通并调测完成后,甲方应在当日内签署《互联网电路开通测试报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年服务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未能完成签署的,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4.7甲方不得对外提供VoIP电话(互联网协议电话),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开展的各项打击非法VoIP电话工作。 由于甲方非法提供VoIP电话,乙方有权终止互联网专线业务,并报送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在此种情形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负责提供至甲方的中国联通宽带300Mbps带宽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乙方负责提供网络设备为甲方接入,该接入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协议期内甲方免费使用,同时保证甲方线路的畅通。
5.2 乙方承诺在甲方租用期限内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信息产业部颁国家通信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5.3 乙方提供的服务因自身原因发生服务中断,乙方承诺在四个小时内恢复线路百分比为90% ,平均恢复时间4小时。第六条 开通与中断补偿
甲方租用的服务,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对甲方应予以补偿。补偿的方式为延长服务时间,即在甲方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该服务中断时间的两倍作为补偿服务时间。补偿服务时间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因甲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以上所提到的网络中断,须经甲乙双方的网络维护人员测试并共同确认后为准。
第七条 信息安全
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承诺:
7.1 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7.2甲方不得利用乙方通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乙方通信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曝光等信息,不得利用乙方通信网络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7.3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7.4甲方对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必须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才能对外提供服务,否则乙方有权终暂停 为甲方提供服务,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5甲方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电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7.6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关闭相关服务。同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7 接入单位不得转租乙方互联网接入基础资源,否则乙方有权收回资源,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7.8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甲 方保证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 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将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 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项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 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 和间接损失。
9.2 甲方应按约定足额交纳服务费。若发生欠费, 甲方应及时补足欠费,并自欠费之日起, 向乙方每日按欠费总金额的 0.3%交纳欠费滞纳金。若甲方超过约定收费期限30日仍未向乙方支付电路租费及有关滞纳金,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 务,并可依法追缴欠费及滞纳金。
9.3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任何一款规定,即视为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 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 向他人支付的代偿款、行政罚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 等)。
9.4 因不可抗力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努力减小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包 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电路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9.5甲方办理的业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租给第三方或有损乙方利益的不当用途,乙方有权直接停止对此的服务, 并视情况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
9.6 乙方提供的服务因自身原因发生服务中断后,乙方除按照约定向甲方进行补偿外,如乙方恢复线路百分比或平均恢复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每发生一次,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7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相应服务的,每逾期一天,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服务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进行追偿。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该争议。若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或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11.1 以协议履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发至本协议中列明的通 讯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
11.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2)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3)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5日视为有效送达;
(4)以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方式通知的, 自通知内容发出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11.3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的,均在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另外一方,未通知视为未变更。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2.2 本协议壹式 肆 份, 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3合同附件: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证通信网络上的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信息源接入中国 联通运营的互联网用户承诺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的信息安全内容:
一、信息源责任单位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 应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办理备案手续(xxx.xxxxxxxx.xxx.xx)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 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二、信息源责任单位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做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并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同时在公安局进行网络备案。
三、信息源责任单位负责其信息服务器的维护管理和业务经营,应加强对其信息服务器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四、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对其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对含有下列任何信息的,不准在网上发布: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信誉的;
(8)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信息源责任单位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 、聊天室等交互式信息,必须在业务受理单上注明。BBS 、聊天室须到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或经营许可。凡开办留言版、BBS 、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中国联通不予以承担责任。
六、信息源责任单位不得利用电话网开展国家禁止的业务(如话务批发、话务疏散、回拨业务、长话转接业务等),同时有配合打击非法VOIP电话的责任。
七、信息源责任单位在使用中国联通通信服务时,进行的呼叫应以信息源责任单位为其核配的真实DID号码作为主叫号 码,不得随意透传任意号码作为主叫号码。
八、信息源责任单位所提供的用户资料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九、信息源责任单位需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中国联通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上传送 需要保密的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中国联通公司用户个人资料。
十、信息源责任单位利用中国联通的互联网服务和资源不能层层转租,即没有增值电信许可证的客户只能自用,不能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有增值电信许可证的客户不能转租或分租给ISP和互联单位。
十一、信息源责任单位须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实时监控制度。对于互联网信息,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信息源责任单位网站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信息源责任单位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对于语 音信息,信息源责任单位电话信息台应当有健全的信息审查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实时电话信息审查工作,完善自我约束
机制,加强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十二、信息源责任单位的网站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十三、信息源责任单位利用中国联通的互联网服务和资源建立网站前,需要先进行ICP备案, 中国联通发现有未备案网 站,有权立即终止服务。信息源责任单位拟增加或修改域名或增加须前置审批的内容时,须提前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并通知中国联通修改记录后才能实行。
十四、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中国联通有权对信息源用户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用户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
十五、若信息源用户的系统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全网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中国联通有权在通知信息源用户后,暂停信息源用户的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在危及全网运行安全、而按照协议提供的 联系方式又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为保证全网运行,中国联通可暂停用户设备的运行,信息源责任单位须承担由此造成的 一切后果。
公司使用IP: 信息源责任单位(签字、xx):
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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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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