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華 南 商 業 銀 行貸 款 契 約
非購屋專用(無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
戶 名:
戶 號:核准號碼:放款帳號:放 款 日:聯絡電話:
分副行主主管 管/ | 徵審部 門 | 主管 | 審查人員 | 貸放收息 人員 | |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茲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借款新臺幣 元整,由 為本借款之保證人,甲方及保證人
茲聲明乙方已充分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本契約並已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契約審閱期間至少 5 日),審閱全部條文,且已充分瞭解及確認,並承諾遵守本契約下列各條款:
第 一 條 撥款方式:
本借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撥付,作為借款之交付:
□由乙方撥入甲方開設於乙方 分行(部、辦事處) 存款第 號帳戶。
□由乙方撥入甲方開設於 銀行 分行(部、辦事處) 存款第 號帳戶。
□由甲方另出具委託書指定撥款方式。
第 | 二 | 條 | 借款期間: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民國 | 年 | 月 | 日止。 |
第 | 三 | 條 | 償還方式: 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 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 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自借款日起,前 個月於每月 日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 |
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自借款日起,前 個月於每月 日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自借款日x,xxxxxx xxxx xx,xxxx,x每月 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剩餘本金新臺幣 元整,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還清。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 日按月付息,本金之百分之 計新臺幣 元整按月平均攤還,剩餘本金新臺幣 元整,到期一次還清。
□其他:
乙方應提供甲方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及其他查詢方式。
第 四 條 借款利率:
本借款利率採定儲利率指數計價方式者,應□每 3 個月調整乙次 □每 1 個月調整乙次(定儲利率指數說明如附註一)。
本借款之利息按下列方式計付:
□按乙方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目前合計為年率 %)計息,嗣後乙方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年率 %固定計息。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年率 %固定計息。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年率 %固定計息。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乙方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目前合計為年率 %)計息。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乙方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目前合計為年率 %)計息。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乙方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目前合計為年率 %)計息。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乙方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目前合計為年率 %)計息。
上開期間屆滿後,改按乙方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目前合計為年率
%)計息。
立約日後乙方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乙方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目前合計為年率 %)計息。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乙方之定儲利率指數加
碼年率 %(目前合計為年率 %)計息。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乙方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目前合計為年率 %)計息。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乙方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目前合計為年率 %)計息。
上開期間屆滿後,改按乙方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目前合計為年率
%)計息。
立約日後乙方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
□固定利率,按年率 %計算。
□依另簽增補契約辦理。
第 五 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利息計算基礎:
乙方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說明如附註一),應於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前開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 方式告知(得以存摺登錄、網路銀行、電子郵件、簡訊通知、書面通知或繳息收據列印等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甲方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未收到乙方發送之利率變動通
知、或甲方對乙方之利率變動情形有疑義者,應於每個月應還款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乙方原承貸單位申請查處,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甲方同意按調整後之利率計息。(本項為個別商議條款)
乙方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新臺幣放款計息方式:
一、短期放款之計息方式:
按日計息,以每年 365 天為利息計算基礎,逢閏年時亦同。利息=本金餘額 × 年利率 × 1/365 × 計息天數。
二、中長期放款之計息方式:
足月部分(說明如附註二):按月計息。
利息=本金餘額 × 年利率 × 1/12 ×計息足月月數。不足月畸零天數之利息:
(一)前段不足月(說明如附註三)案件:採加權比例計息法(說明如附註四)。利息=本金餘額 × 年利率 × 1/12 × 畸零天數/當月日數。
(二)本金全部清償案件:按日計息。(繳息期間如逾 1 個月以上,足月部分仍採按月計息)。
(三)本金部分清償、收息、攤還案件:採加權比例計息法。
利息=本金餘額 × 年利率 × 1/12 × 畸零天數/當月日數。
第 六 條 手續費:
甲方同意繳付系統作業費新臺幣 元整及徵信查詢費新臺幣 元整;並授權乙方得於貸放前,逕自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授權扣帳帳戶扣取,如帳戶餘額不足或未以現金繳納者,甲方同意乙方得不為貸放。上開費用甲方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
甲方同意嗣後如有向乙方申請與本契約相關服務時,須繳納手續費用如下:一、「貸款餘額證明」每份新臺幣伍拾元整。
二、「補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每份新臺幣xx元整。
x、「授信條件變更」(包括但不限於變更利率、寛限期、借款期間、本金償還方式、指數型房貸調整週期等),每案每次新臺幣貳仟元整。
本借款所提供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其後如有調整或變更時,甲方同意乙方得於生效日 60 日前在其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以代通知,並同意適用修改後之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及約定事項。
第 七 條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時,乙方得自本金到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依當期應攤還本金,按下列方式計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一、遲延利息:按第四條約定利率計收。
二、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第四條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第四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甲方如於按月付息,無需攤還本金之期間內遲延付息,乙方得自約定繳息日起,依當期應繳利息,按前項第二款規定計收違約金。
第 八 條 自用住宅特別條款:
本借款如發生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且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者(即加速條款),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時,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一、於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依本貸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
二、前款清償方案之條件如下:
1.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2.積欠之本金,按第四條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之債務清償方案。三、甲方遲延履行本借款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 2 期。
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第二條約定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乙方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得於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後,延長其還款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逾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甲方仍應就本金部分依第四條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係指甲方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乙方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第 九 條 自動轉帳約定條款:
甲方授權乙方得免憑甲方之存摺及取款憑條或支票,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乙方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支出憑證,逕自開設於乙方 分行(部、辦事處) 存款第
號帳戶自動轉帳取償擔保物保險費、本借款之有關債務(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徵信查詢費用及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
第 十 條 抵銷: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還本付息或債權債務依本契約之約定視為到期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寄存於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縱其清償期尚未屆至,乙方仍得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本借款有關之一切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或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乙方依第一項所為之抵銷自乙方發出之抵銷通知到達或視為到達甲方及/或保證人後,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發生效力。
乙方發給甲方及/或保證人之存款憑單、摺簿或其他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第 十一 條 抵充約款: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乙方得以有利於甲方之方式,決定抵充順序。
第 十二 條 擔保物之保險:
甲方自借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乙方要求之其他保險,其保險費由甲方負擔。如甲方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乙方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甲方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乙方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甲方所負債務並按第四條之約定利率計息。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前項投保之保險如為「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經乙方通知後,於保單續期前 15天,仍未交付續期投保之保單正本,則甲方同意乙方得代為投保扣款,除經乙方同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下列公式所計算之金額:
保險金額=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建築物裝潢總價
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建築物面積(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同使用部份)*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各類建築物構造每坪單價
建築物裝潢總價:建築物面積(含主建物、附屬建物,不含共同使用部份)*每坪裝潢單價新台幣一萬元
甲方所提出之給付或經乙方依自動轉帳約定取償之款項,不足清償甲方之全部債務
時,乙方得逕行優先抵充甲方積欠乙方前項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以下簡稱保險費)。但擔保物屬住宅用途者,乙方應於代墊之日起超過 6 個月後,始得優先抵充甲方積欠乙方之保險費。
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已屆清償期或有惡意拖欠或有其他嚴重信用貶落之情形者,乙方得不受前項但書所定期限之限制,逕行優先抵充甲方積欠乙方之保險費。
第 十三 條 期限利益之喪失: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清理債務時。
二、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三、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於乙方授信前,提供不實資料致乙方為錯誤評估者。(本款為個別商議條款)五、在其他金融機構有債務逾期情形時。(本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五、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時。(本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六、保證人如有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本項第一、四、五款情形之一或死亡時,經乙方定相當期限,請求甲方追加資力相當之保證人,逾期不追加者。
(本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第 十四 條 住所變更之告知及文書送達:
甲方或保證人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對方及乙方;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報紙公告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如未為通知,任一方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他方、保證人最後通知乙方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 十五 條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及保證人:
□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xx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關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甲方或保證人。
甲方及保證人於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徴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可能影響借保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得至金融聯合徴信中心網站
(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乙方為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甲方及保證人之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以下簡稱資料利用人),乙方應督促該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有關資料洩漏與第三人。甲方及保證人並同意乙方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
知。(本項為個別商議條款)
乙方與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各子公司悉依存款往來契約或其他約定方式進行共同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本項為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 十六 條 委外催收之告知: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因業務需要,得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惟乙方將甲方及保證人之債務委外催收時,應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布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告知者,應就甲方及保證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 十七 條 委外業務之處理: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 十八 條 保證人條款:(本條為保證人個別商議條款)
保證人對乙方所負保證債務之範圍,為甲方依本契約所負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保險費、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保證人對xx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應自本契約成立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依本契約所負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
甲方未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時償付本息時,保證人應負清償之責任,且乙方得依民法及銀行法之規定對保證人求償。
保證人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要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除乙方同意更換保證人並辦妥換保手續外,保證人依法不得終止保證契約。
第 十九 條 廣告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 二十 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條款:
甲方同意如其本身或其實質受益人為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歐盟、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局、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公告經濟或貿易制裁之對象、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無須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甲方或其實質受益人未配合乙方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等資訊、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說明者、或經乙方研判其交易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時,無須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亦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第二十一條 履行地:
本契約以乙方所在地(含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為履行地。
第二十二條 服務專線:
甲方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逕與乙方下列服務專線聯絡: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xxxx://xxx.xxxx.xxx.xx/。
□免付費客戶申訴專線:0000-000-000。
□24 小時客戶服務中心服務專線:(02)2181-0101。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四條 個別商議條款:(本條經甲方、保證人簽名及蓋章後,始生效力)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第五條第 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款、第二項第 款及第十五條第 項之個別商議條款,為本契約之一部,並願遵守
該約定。
保證人另同意第 甲方: 保證人: | 條個別商議條款,為本契約之一部,並願遵守該約定。 (簽名及xx) (簽名及xx) | |
第二十五條 |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正本乙式 | 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 |
附註:
一、定儲利率指數說明
(一)定儲利率指數為參考台銀、土銀、合庫、一銀、彰銀及乙方等 6 家銀行 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
定非大額利率之平均利率。定儲利率指數分為每 3 個月調整乙次或每 1 個月調整乙次。
(二)定儲利率指數之計算方式:
以利率調整基準日之前 1 個月最末 7 天,前述 6 家銀行該 7 天牌告之 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
非大額利率之算術平均數(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 2 位)。
(三)定儲利率指數之利率調整基準日:
1.每 3 個月調整乙次:為每年 1 月 7 日、4 月 7 日、7 月 7 日、10 月 7 日。
2.每 1 個月調整乙次:為每月 7 日。
(四)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更改定儲利率指數之參考銀行。
1.前述 6 家銀行之任一銀行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 62 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2.前述 6 家銀行之任一銀行停止收受 1 年期固定利率定期儲蓄存款時。
二、足月:指由放出日或其相對日至次相對日者;其止息月份如無「放出相對日」則以止息當月最末日為相對日。
三、前段不足月:指由上次繳息止息日至其最近「放出相對日」之不足月畸零天數部分。四、加權比例計息法:指按不足月畸零天數部分占該月份當月日數比例計息者。
對 | 保 | 簽 | 章 | 對 | 保 | 人 | ||
甲 方(即借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 (親自簽章) | |||||||
年 | 月 | 日 | ||||||
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 (親自簽章) | |||||||
年 | 月 | 日 | ||||||
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 (親自簽章) | |||||||
年 | 月 | 日 |
乙 方: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代理人:華南商業銀行 (加蓋部/分行經理職章印鑑)
經 理: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欄於定儲利率指數計價基礎不變情形下,供營業單位於借款期間內調降加碼數使用
生效日 | 利率計價方式 | 生效日利率指數 | 調整後適用起迄日 | 調整後加碼數 | 調整後適用利率合計 | 分行主管 | 分行副主管 | 徵審作業主管 | 審查人員 | 貸放收息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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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經乙方同意調整利率加碼數時,願繳付系統作業費 新臺幣 元整;並授權乙方得於調整日,逕自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授權扣帳帳戶扣取,如帳戶餘額不足或未以現金繳納者,甲方同意乙方得不為調整。上開費用甲方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 | 甲方對保(或核對)簽章 | 對保(核章)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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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 | 月至 月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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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經乙方同意調整利率加碼數時,願繳付系統作業費 新臺幣 元整;並授權乙方得於調整日,逕自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授權扣帳帳戶扣取,如帳戶餘額不足或未以現金繳納者,甲方同意乙方得不為調整。上開費用甲方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 | 甲方對保(或核對)簽章 | 對保(核章)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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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經乙方同意調整利率加碼數時,願繳付系統作業費 新臺幣 元整;並授權乙方得於調整日,逕自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授權扣帳帳戶扣取,如帳戶餘額不足或未以現金繳納者,甲方同意乙方得不為調整。上開費用甲方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 | 甲方對保(或核對)簽章 | 對保(核章)人 | ||||||||||
年 | 月 | 日 | 年 月 日 |
生效日 | 利率計價方式 | 生效日利率指數 | 調整後適用起迄日 | 調整後加碼數 | 調整後適用利率合計 | 分行主管 | 分行副主管 | 徵審作業主管 | 審查人員 | 貸放收息人員 | ||
年月日 | 年 | 月至月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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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經乙方同意調整利率加碼數時,願繳付系統作業費 新臺幣 元整;並授權乙方得於調整日,逕自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授權扣帳帳戶扣取,如帳戶餘額不足或未以現金繳納者,甲方同意乙方得不為調整。上開費用甲方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 | 甲方對保(或核對)簽章 | 對保(核章)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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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經乙方同意調整利率加碼數時,願繳付系統作業費 新臺幣 元整;並授權乙方得於調整日,逕自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授權扣帳帳戶扣取,如帳戶餘額不足或未以現金繳納者,甲方同意乙方得不為調整。上開費用甲方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 | 甲方對保(或核對)簽章 | 對保(核章)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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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經乙方同意調整利率加碼數時,願繳付系統作業費 新臺幣 元整;並授權乙方得於調整日,逕自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授權扣帳帳戶扣取,如帳戶餘額不足或未以現金繳納者,甲方同意乙方得不為調整。上開費用甲方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 | 甲方對保(或核對)簽章 | 對保(核章)人 | ||||||||||
年 | 月 | 日 | 年 月 日 |
本契約交付收受欄:
□親交:已收到本契約正本、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無誤
甲 方: (簽名)
□親交:已收到本契約正本無誤 其他關係人: (簽名)
□親交:已收到本契約正本無誤 保證人: (簽名)
□親交:已收到本契約正本無誤 保證人: (簽名)
□郵寄:甲方同意本契約正本、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以郵寄方式交付
甲 方: (簽名)
□郵寄:其他關係人同意本契約正本以郵寄方式交付 其他關係人: (簽名)
□郵寄:保證人同意本契約正本以郵寄方式交付 保證人: (簽名)
□郵寄:保證人同意本契約正本以郵寄方式交付 保證人: (簽名)
□郵寄:掛號郵件執據日期 甲 方: (日期)
其他關係人: (日期)
保證人: (日期)
保證人: (日期)
掛號郵件執據黏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