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貳
預先訂價協議
(範本)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協議書人
財政部 國稅局(以下簡稱「乙方」)
本協議係甲乙雙方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五章規定,經協議同意簽署。第一條:關係人交易對象
x協議適用於甲方與其關係人 之交易。第二條:協議適用期間
x協議適用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受控交易。第三條:受控交易明細資料
x協議適用之受控交易內容如附件一所載。第四條:影響訂價之假設條件
x協議決定採用之訂價原則及常規交易方法係基於附件二所載之假設條件。第五條:訂價原則及常規交易方法
x協議決定採用之訂價原則及常規交易方法如附件一所載。第六條:協議條款
x協議係在甲方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所提供資料之基礎下,由乙方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審查後,雙方議定之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
第七條:甲方應履行之義務
一、 甲方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於適用本協議各該課稅年度之結算申報期間內,向乙方提出執行本協議之年度報告,並保存同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年度報告之內容如附件三所載。
二、 簽署本協議前,適用本協議之課稅年度中,甲方若已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乙方規定之期間內,提出本協議條款對其結算申報內容之影響報告。
三、 甲方於本協議適用期間,如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發生顯著變化,包括關鍵性假設條件改變、交易雙方已非為關係人或依交易契約規定應重新訂價之情形,應於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乙方,並於規定期間內修正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文件、報告,送交乙方辦理。乙方應依其情節採取必要措施,包括與甲方協商修改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及條件或停止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
第八條:協議之效力
一、 本協議之結果經徵納雙方合意,一經簽署,雙方互負履行及遵守之義務。
二、 甲方於本協議適用期間實際進行之交易,符合本協議規定並遵守本協議條款及內容,乙方即應按協議之常規交易方法及計算結果核定其所得額。
三、 甲方於本協議適用期間實際進行之交易,違反本協議條款及內容,乙方得不依協議條款辦理,並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進行調查。
四、 甲方如有隱瞞重大事項、提供錯誤資訊、涉及詐術或不正當行為,本協議自始無效。
第九條:協議之延長適用
甲方已確實遵守本協議之各項條款者,得於適用期間屆滿前,檢附足資證明影響本協議內容之相關事實與環境未發生實質變化之資料,向乙方申請延長適用期間,經乙方審核同意者,得再簽署預先訂價協議。
第十條:爭議之解決
雙方就本協議之內容於適用期間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解決者,申請人或稽徵機關得向財政部申請協調,如經協調後仍無法接受協調結果,雙方得合意終止本協議。
第十一條:協議之生效、修訂及終止
一、 本協議自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之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署人共同簽署時生效。
二、 甲方或乙方如因情事變更,得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對方,提出修訂或終止本協議之請求 。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本協議未規定事項,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協議經雙方詳閱上揭條款無訛後,簽名如後,以資共同遵守。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 方:
統 一 編 號:地 址:
代 表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
代 理 人: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地(住)址:
乙 方:財政部 國稅局法定代表人:
授權簽署人: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