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 结售汇 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单笔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远期结售汇协议,该远期结售汇协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董事会决定单笔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且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远期结售汇协议,该远期结售汇协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单笔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或年度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后新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协议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监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监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中心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市场开发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中心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结合市场开发中心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
,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四)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八)财务中心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十)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审计监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监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中心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