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 12231081MB1A374025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81MA1BDD9R3J 地 址:乌苏里大街 90 号 地 址: 绥芬河市大直路南(海关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绥芬河市园林绿化中心
承包人(全称): 绥芬河市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绥芬河市 2022 年市区树木补植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绥芬河市 2022 年市区树木补植工程 。
2.工程地点: 市区内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
5.工程内容: 树木补植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树木补植及养护 。
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年 9 月 14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9 月 28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 大写) 陆拾叁万捌仟贰佰贰拾元柒角壹分
(¥ 638,220.71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 大写) 壹万贰仟壹佰贰拾叁元柒角肆分
(¥ 12,123.74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承包人项目经理: 孟庆华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绥芬河市园林绿化中心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三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二 份,承包人执 一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12231081MB1A374025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81MA1BDD9R3J 地 址:乌苏里大街 90 号 地 址: 绥芬河市大直路南(海关楼
西侧、同悦绿化研究所)
邮政编码: 157399 邮政编码: 157399
法定代表人: 刘起 法定代表人: 孟庆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453-8199019 电 话: 13766612917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sfhylc@163.com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绥芬河支行 绥芬河中福支行 账 号:166493850547 账 号:0826010104002057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签署的有关本工程的补充协议、
会议纪要、洽商纪录及承诺函、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
构人员配备表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公共用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当地有关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的规定;其它相
关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
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中各有关部分及所列标准、规范。上述规范若
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采用国家通用标准、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双方签署的有关本工程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洽商纪录及承 诺函、工程变更等;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4)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其他合同文件
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 划、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3 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加盖承包人公章并由项
目经理签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
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绥芬河市园林绿化中心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程晓明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绥芬河市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孟庆华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整修进场道路、场内施工用
道,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
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临时进场道路与场外公共
道路的交界线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
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
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
在±15%以外进行调整 。
姓 名: 程晓明 ;身份证号: ;
职 务: 办公室主任 ;
联系电话: 0453-8199019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乌苏里大街 91 号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与建设单位配合,做好
隐蔽工程的验收;2、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须事先经其同意; 3、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等事宜。
增加:以下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须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1、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确认;2、变更工程价款的
洽商;3、处理索赔事项;4、工程进度款的确认及拨付;5、工程结算价
款的确认。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除通用合同条款 规定的条件外,发包人还应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做好交验报告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具备开工条件的资料、施工过
程中的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 份完整竣工资料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提交竣工报告前 7 天,但不超过 竣工后 21 天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孟庆华 ;身份证号: 231081197612170021 ;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号: /
项目经理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无
联系电话: 13766612917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绥芬河市大直路南(海关楼西侧、同悦绿化研究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
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少于 25 天,否
则每缺勤一天,项目经理支付 1000 元/天违约金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并扣罚本合同价款 2%-5%的违约金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 天以内(含
1 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2 天以上(含 2 天)或累计超过 5 天的,
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发包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要求承包人更换合格项
目经理或解除合同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
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本合同价款 2%-5%的违约金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
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本合同价款 2%-5%的违约
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本合同价款 2%-5%
的违约金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
行通用合同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
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本合同价款 2%-5%的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 天以内
(含 1 天),支付违约金 500 元;2 天以上(含 2 天)或累计超过 5 天的,
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发包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或解除合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合同
范围内任何工程进行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无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无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质
量、工期、投资、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审查施工组
织设计和方案具体权限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满足监理人正常监理工作的要求,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无 ;
(2) 无 。
5. 工程质量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
用合同条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文件要求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现场保安责任,
由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施工现场的所有范围均
有承包人承担保安责任,制定保安制度,责任制度,报告制度,在进场
后 5 日内,报送发包人审核、备案,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影响正常经营
及工作的事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否则发包人有权处要求承包人支付
1000 元至 5000 元违约金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包含在
每次拨付的工程款中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签订合同后 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 7 天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 7 天前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
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逾期天数计算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金额的百分
之五。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利于施工的孤石(粒径在
1.5 米以上);不利于施工,给施工带来较大因难,不常见的较大地下水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6 级以上的,持续 5 天以上的风; ;
(2) 30MM 以上,持续 3 天以上的降雨; ;
(3) 35 摄氏度以上,持续 3 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中列明的材料及设备,由发包人
认可后方可供货至现场;材料进场后由发包人、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后方可使用。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
款当中。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无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无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无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设计变更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追加项目,工程量按实计算;工程变 更单价按下列原则计取,否则,变更项目不予计算,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 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 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清单 报价,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承包人投标书中有的执行投标书中的价格,其余材料 价格执行同期绥芬河市建设局下发的造价信息。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其价款一并在竣工结算后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将根据该建议对项目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延长使用寿命、降低运行效率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后,给予施工方奖励 。
10.7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
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
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
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
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材料价格浮动±5%以内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
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当c1﹥c0 时
(1)当 c2﹤0.95c0 时,C=c1-(0.95c0-c2)
(2)当 c2﹥1.05c1 时,C=c1+(c2-1.05c1)
2、当c1﹤c0 时
(1) 当c2﹤0.95c1 时,C=c1-(0.95c1-c2)
(2) 当c2﹥1.05c0 时,C=c1+(c2-1.05c0)
3、当c1=c0 时
(1)当c2﹤0.95c0 时,C=c1-(0.95c0-c2)=c2+0.05c0
(2)当c2﹥1.05c0 时,C=c1+(c2-1.05c0)=c2-0.05c0
公式中:C:是调整后的材料价格。
c1:投标材料价格
C2:施工期间绥芬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
c0:基准期绥芬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
合同工期基准期: 投标截止前 28 天。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 3、其他价格方式: 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
示等进行计量,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定案后付至审 计定案值的 97%,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2 个月)满后付清。(质保期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 无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000 元/天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后 28 日内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合同条
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叁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6 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最长
不能超过 48 小时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执
行通用合同条款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
同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监理人认定的其他违约行
为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
商解决。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该专用用条款中约定投保的所有保险内
容,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均由承包人购买,发包人不再额外
支付,保险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为止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无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还应为已经运
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绥芬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执行黑龙江省 2019 年定额标准,管理费、利润按中标费率计取,其他取费及人工价差按黑龙江省相关规定计取。
21.2 如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1.3 本工程结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定,在结算前工程款支付不超过已完工程总形象进度的 60%,待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扣除质保金,余款一次性付清。
21.4 一、执行《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内容。即:将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款项相分离。
二、执行《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内容。即:建设单位于每月 15 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25%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装用账户对应项目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工资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成产值的 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25%拨付)。
21.5 末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结算余款全部付完后合同自然失效。
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绥芬河市园林绿化中心 承包人(全称): 绥芬河市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绥芬河市 2022 年市区树木补植工
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吊顶、装饰板面,隔断和地面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该工程所涉及的绿
化苗木,保证长势良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园林绿化工程为一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6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2231081MB1A374025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81MA1BDD9R3J 地 址:乌苏里大街 90 号 地 址: 绥芬河市大直路南(海关楼
西侧、同悦绿化研究所)
邮政编码: 157399 邮政编码: 157399
法定代表人: 刘起 法定代表人: 孟庆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453-8199019 电 话: 13766612917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sfhylc@163.com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绥芬河支行 绥芬河中福支行
账 号:166493850547 账 号:0826010104002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