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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第 4 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 (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支付 及審核程序準用第 5 條第 1 款第 1 目;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 第 4 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 (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 第 3 款,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本得由機關自行申請。契約既約定由廠商代機關申請及繳納規費,機關應於廠商完成繳納並提出申請後儘速辦理支付事宜,方屬合理,爰修正載明付款期限。 |
第 9 條 履約管理 …… (十四)轉包及分包: …… 7.廠商應於下列分包部分開始作業前,將分包 廠商名單送機關備查(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1)專業部分:___。 (2)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部分:___。 (3)進度落後達_%之部分:___。(未載明 落後百分比者不適用) …… | 第 9 條 履約管理 …… (十四)轉包及分包: …… | 1. 增訂第 14 款第 7 目,考量機關未能掌握分包廠商名單或未進行資格檢核,易生管制及執行疏漏,爰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9 條規定,載明得標廠商應將 (1)專業部分或(2)達一定數量或金額部分之分包廠商名單送機關備查; 另載明於(3 )之部 分,倘進度落後達一定程度,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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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本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之情形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使用之預拌混凝土,應為依法核准登記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 …… | (廿五)本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之情形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使用之預拌混凝土,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 …… | 商應將分包廠商名單送機關備查。 2. 第 25 款第 1 選項,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定工廠登記制度已簡化為「登記不發證」,且該法尚有特定工廠登記、臨時工廠登記等類別,為避免工程執行疑義,爰 予修正。 |
第 13 條 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由 機關視個案特性,擇一勾選) □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其他_______________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 (1)工程財物損失。 | 第 13 條 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貨物運輸保險。 □其他_______________ | 1. 第 1 款,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1 款修正。 |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 2. 第 2 款,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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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意外責任。 (3)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 2.廠商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加保 險等,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 3.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4.被保險人:以機關及其技術服務廠商、統包廠商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5.保險金額: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1 工程契約金額。 ○2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__元(由機關依工程特性載明;未載明者,為工程契約金額之 5%)。 ○3 機關提供之機具設備費用:__元(未載明或機關未提供施工機具設備者無)。 ○4 機關供給之材料費用:__元(未載明或契約金額已包含材料費用者無)。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__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__元。 |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3)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 2.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被保險人:以機關及其技術服務廠商、統包廠商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4.保險金額: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1 工程契約金額。 ○2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__元(未載明者無)。 ○3 機關提供之機具設備費用:__元(未載明或機關未提供施工機具設備者為無)。 ○4 機關供給之材料費用:__元(未載明或契約金額已包含材料費用者為無)。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__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__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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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__元。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__元。 (3)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6.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___。(視工程性質及規模,載明金額、損失金額比率;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 體傷或死亡:__元。(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10,000 元) ○2 財物損失:__元。(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10,000 元) (3)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7.保險期間:自申報開工日起至施工竣工履約期限屆滿之日加計 3 個月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8.受益人:機關(不包含責任保險)。 9.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但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10.附加條款及附加保險如下,但其內容不得 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由機關視工程性 |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__元。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__元。 (3)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5.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營造工程財物損失:___。(視工程性質及規模,載明金額、損失金額比率;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 (2)安裝工程財物損失:___元。(視工程 性質及規模,載明金額、損失金額比率;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 (3)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 體傷或死亡:__元。(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10,000 元) ○2 財物損失:__元。(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10,000 元) (4)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6.保險期間:自申報開工日起至施工竣工履約期限屆滿之日加計 3 個月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7.受益人:機關(不包含責任保險)。 8.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但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9.附加條款及附加保險:(由機關視工程性 質,於招標時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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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於招標時載明): …… 11.其他:______________ (三)廠商依第 1 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廠商及其分包廠商(再分包亦同) 之人員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廠商負責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2.保險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 每 一 個 人 體 傷 或 死 亡 : □ 新 臺 幣 2,000,000 元;□新臺幣 3,000,000 元; □ 新臺幣 5,000,000 元; □ 新臺幣 6,000,000 元;□新臺幣__元(由機關 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 為新臺幣 5,000,000 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個人體傷或死 亡保險金額之_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倍)。 (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每一個人體傷 或死亡保險金額之_倍(由機關於招標時 |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 10.其他:______________ (三)廠商依前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2.保險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__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__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__元。 | 3. 第 3 款,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3 款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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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未載明者,為 10 倍)。 …… 4.保險期間:同前款第 7 目。 5.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 止,無效。 6.附加條款如下,但其內容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由機關視工程性質,於招標時載 x): ■天災責任附加條款。 □海外責任附加條款。 □擴大受僱人定義附加條款。 ■定作人通知附加條款。 □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 □其他_____。 (四)廠商辦理之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應為新品重置價格。 (五)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 賠,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9 款約定由機關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 (屬機關承擔之風險),不在此限。 | …… (四)廠商辦理之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應為新品重置價格。 (五)廠商辦理之貨物運輸保險,包括設備器材運 抵機關指定場所之內陸貨物運輸保險,保險範圍包括地震、雷擊、搶劫、偷竊、未送達、漏失、破損、短缺、戰爭、罷工及暴動等事項所生之損害。 (六)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之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9款規定由機關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屬機關承 擔之風險),不在此限。 | 4. 第 4 款未修正。 5. 配合第 1 款之修正,刪除原第 5款內容。 6. 原第6 款移列第5 款,並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5款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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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七)廠商未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保險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八)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7 款辦理。 (九)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十)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廠商並應 為其屬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應參加或得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對象之員工投保;其員工非屬前開對象者,始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十一)機關及廠商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 訂頒之「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 (七)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八)廠商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 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九)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7 款辦理。 (十)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上開文件如有不實,機關得不給付保險費。 (十一)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 7. 原第 7 款移列第 6 款。 8. 原第8 款移列第7 款,並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7款修正。 9. 原第 9 款移列第 8 款。 10.原第 10 款移列第 9 款,並參照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 第 9 款修正。 11.原第 11 款移列第 10 款,並參照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 第 10 款修正。另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定於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 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1 年 3 月 7 日保納新字第 11160051190號函建議修正。 12.增訂第 11 款,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11 款,載明雙方應避免保險錯誤及缺失 態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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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保證金 …… (七)廠商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_%(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機關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於非可歸責廠商之事由之情形, 免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 | 第 14 條 保證金 …… (七)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_%(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機關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 | 第 7 款,就預付款尚未遞減部分加計利息要求返還,其加計利息部分宜以可歸責廠商之事由為限,爰酌修文字避免誤解。 |
第 15 條 驗收 …… (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7 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廠商應於竣工後 7 日內提送工程竣工圖表。 …… | 第 15 條 驗收 …… (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通知須檢附工 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為 7 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 予確定。 …… | 1. 第 2 款第 1 目,考量工程實務需要,竣工之通知與竣工圖表之提送,尚無同時辦理之必要,爰修正載明除契約另有約定(例如施工規範)外,廠商應於竣工後 7日內提送,避免因竣工通知未同時提送竣工圖表,衍生竣工認定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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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廠商履行本契約涉及工程會訂定之「公共 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所載加減分事項者,應配合機關要求提供相關履約事證,機關應將廠商履約相關事實登錄於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並於驗收完成後據以辦理計分作業。廠商提供事證未完整者,機關仍得本於事實予以登錄。 驗收完成後,廠商應於收到機關書面通知之計 分結果後,確實檢視各項計分內容及結果,是 否與實際履約情形相符。 | 2. 增訂第 12 款,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載明廠商配合辦理計分作業相關事項。 | |
第 18 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設計工作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送審及修正期限辦理,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設計部分契約價金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施工部分契約價金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 )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 3.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 | 第 18 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設計工作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送審及修正期限辦理,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設計部分契約價金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施工部分契約價金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 )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 3.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 | 第 1 款第 3 目,關於未完成部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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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不以機關已有使用事實為限,亦即機關可得使用 之狀態),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3)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 | 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不以機關已有使用事實為限),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3)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 | 影響已完成部分使用之定義,實務上仍有部分機關或廠商未能瞭解,爰予補充說明,以避免雙方產生契約條文認知之歧異。 |
第 22 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九)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 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履約期間 1 年以上 者為 6 個月;未達 1 年者為 4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亦同。 …… | 第 22 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九)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 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 | 第 10 款第 3 目,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1 條第 10 款第 3 目修正。 |
附錄 1、工作安全與衛生 …… 6 廠商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 | 附錄 1、工作安全與衛生 …… 6 廠商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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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管理 …… 6.3.6 於廠商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 …… | 6.3 管理 …… 6.3.6 於廠商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 | 第 6.3.6 點,第 13 條第 10 款已載明廠商應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無須重複約定,爰刪除部分文字。 |
附錄 2、工地管理(由機關視實際需要調整) …… 2 人員及機具管制 2.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 2.1.2 未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之勞工(應依第 2.2 點辦理報備)。 …… 2.1.4 未依第 2.4 點登記之人員(第 2.4 點未勾選者,本點不適用)。 2.1.5 涉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 施),未依第 2.7 點辦理之人員。 2.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 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第 2.7.1 點所載之證明),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 13 條第 10 款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 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 | 附錄 2、工地管理(由機關視實際需要調整) …… 2 門禁管制 2.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 2.1.2 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2.2 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例如安全帽),不得讓其出入。 …… | 1. 第 2 點,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 2 第 2 點及配合災保法之施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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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紀錄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 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2.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 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工程司: 2.3.1 勤前教育(包含:工地預防災變及 危害告知)。 2.3.2 檢查工作場所新進勞工是否提報第 2.2 點約定之勞工保險資料及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2.3.3 檢查勞工個人防護具。 2.3.4 廠商未完成上開事項,不得要求勞 工進場施工。 2.4 □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予登記,登記資料 應包含勞工姓名與隸屬廠商等,該登記文件應逐月送交監造單位/工程司備查,且機關及監造單位/工程司得隨時抽查。 2.5 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 排放標準。 2.6 廠商使用以下車輛,應裝設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裝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109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前開規則辦理) □總重量逾 3.5 公噸之貨車。 □混凝土預拌車及總重量 20 公噸以上之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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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包括聯結車)。 □其他: 2.7 □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人員 管制特別約定: 2.7.1 本採購履約標的涉關鍵基礎設施 (或機關指定之設施),廠商及分包 廠商之履約人員於進場或參與工作前,應提出 3 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外國人應提出該國籍政府核發之類似文件,並經公證或認證。但申請入國簽證時,已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者除外),或出具委託書由機關代為申請;其證明內容應記載無犯罪紀錄,並經機關審核同意,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屬臨時性進場者(例如送貨或預拌混凝土車司機及其隨車人員)得免提送上開證明文件,但應接受機關或監造單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2.7.2 廠商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執行工 作,應接受機關或監造單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 8 工程告示牌設置(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 | 8 工程告示牌設置(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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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明) | 2. 第 8.3.1 點至第 8.3.3 點,參照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 2第 8.3 點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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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工程告示牌之內容 | 8.3 工程告示牌之內容 | |
8.3.1 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起造人(建築 | 8.3.1 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 | |
工程)、設計單位/設計人(建築工 | 工廠商、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 | |
程)、監造單位/監造人( 建築工 | 話、施工起迄時間、重要公告事項、 | |
程)、施工廠商/承造人( 建築工 | 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 | |
程)、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 | 線。 | |
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專 | ||
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來源 | ||
(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 | ||
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 | ||
築工程)、建造執照(建築工程)、 | ||
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 | ||
線。 | ||
8.3.2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質 | 8.3.2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專任工 | |
管理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姓名與電 | 程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勞工安全衛 | |
話、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 | 生人員姓名及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 | |
平面位置圖等。 | ||
8.3.3 巨額之工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 | 8.3.3 巨額之工程,應再增列設計單位、工 | |
程概要及工程效益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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