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宝人寿〔2019〕意外伤害保险 025 号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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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请您详细了解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1.3、2.1、4.2、6.4、6.5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4.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变化,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6.5、6.6、6.7
条款目录
1.提供的保障 | 4.保险金的申请 | 6.1 合同构成 |
1.1 基本保险金额 | 4.1 受益人 |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2 投保范围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6.3 合同变更 |
1.3 保险责任 | 4.3 保险金申请 | 6.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4 保险期间 | 4.4 保险金给付 | 6.5 职业类别变更 |
2.责任免除 | 4.5 诉讼时效 | 6.6 被保险人变更 |
2.1 责任免除 | 5.合同解除 | 6.7 联系方式变更 |
3.保险费的支付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8 争议处理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提供的保障 | |
1.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为特定团体1成员的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1.2 | 投保范围 | 经被保险人同意,对特定团体成员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可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1.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2投保人指定的 I 类交通工具3和 II 类交通工具4时,或在驾驶5II类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6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约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下述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投保人指定的 I 类交通工具和 II 类交通工具时,或在驾驶 II 类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 |
1 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2 乘坐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从踏入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车厢,或正在执行公共运营任务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机舱、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车厢、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甲板时开始,至离开上述交通工具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购买相关合法票证,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 I 类交通工具指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的以下四种交通工具:(1)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商业航班班机;(2)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火车、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3)公共汽车交通工具: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市内公共汽车或电车、长途公共汽车、网约车、出租车及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运交通工具;网约车指网络运营出租汽车,同时符合以下规定:a.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b.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c.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d.驾驶人员具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4)水上公共交通工具: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轮船及轮渡客船。
4 II 类交通工具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以下三种交通工具:(1)私家车: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车主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业运营的汽车;(2)租用车:指被保险人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车主为租车公司或租车企业的汽车;(3)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车主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汽车。
5 驾驶指控制行驶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保险责任从被保险人以驾驶员的身份踏入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车厢时开始,至离开上述交通工具车厢时终止。
6 交通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出于被保险人本意的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它物体碰撞,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的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7(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其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与投保人约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给付 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 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按最重伤残等级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 | ||
适用以上晋升规则。 | ||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 | ||
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如果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 | ||
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 | ||
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 | ||
付金额以被保险人指定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 | ||
该被保险人指定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 ||
止。 |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中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 |
明。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xxx的被保险人的保险 | ||
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止。 | ||
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如果您继续投保本保险,则被保险人在新续保合同中的保险 | ||
期间为新的保险期间,且由您与本公司约定。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 | ||
2 | 责任免除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9的影响而导致的 | ||
意外; |
7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8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 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13; 7.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8. 被保险人因内外科治疗或手术、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14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猝死15;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6、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17运动、探险18活动、 武术比赛19、摔跤比赛、特技表演20、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未满期净保 费21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第 2 至 1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未满期净 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发生上述第 1 至 1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 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 ||
3 保险费的支付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2或之前向我们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4 保险金的申请 | ||
4.1 | 受益人 |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 |
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4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5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6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7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8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9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0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21 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险责任已经过的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净保费指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25%。
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须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3;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 须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文件; | ||
4. 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 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x |
2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
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日单利计算。如果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4.5 | 诉讼时效 |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合同解除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您提供的书面的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6.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6.3 | 合同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变更可以通过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来实现。 |
6.4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自行消灭。 | ||
6.5 | 职业类别变更 |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后: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退还已交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如果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曾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或者未及时交纳我们因此增收的保险费而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 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6 | 被保险人变更 | 如果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我们将于批单上载明的具体生效日零时起开始对该增加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我们自收到通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该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当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如果您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日期晚于通知书送达之日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日期零时起终止。 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
6.7 | 联系方式变更 | 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您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或被保险人。 |
6.8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