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WKZB2211BJM300496)
网络化卫星同步大地电磁测量系统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XXXX0000XXX000000)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4 月
目录
1-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9
1-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1
1-8、投标人针对本须知 2.4 条第 3 项(2)的声明 61
II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网络化卫星同步大地电磁测量系统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xxxxxxxxxx 0 xxxxxxxX x 000 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XXX0000XXX000000
项目名称:网络化卫星同步大地电磁测量系统预算金额:58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8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一览表
设备名称 | 数量 (套)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预算金额 (人民币万元) |
网络化卫星同步大地电磁测 量系统 | 1 | 是 | 3 个月 | xxxxxxxxxxxx 0 x | 58 |
注 1:除设备材料供货外,投标人还须负责上述软件、硬件的安装、调试、测试、验收等所必须的全部工作,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注 2:项目中的全套技术资料、附件、辅材等正常使用所必需的组件,无论在技术需求中是否加以说明,均应全部提供。
注 3:以上内容为一个完整的采购包,本次招标、投标、评标和合同授予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必须就整个包进行响应,不得仅对包内部分内容进行投标。采购需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相关要求;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项目;
(3)购买了招标文件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且不是自己制造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厂商或合法代理经销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经销商授权时须提供制造商的经销授权或代理资格证书(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时,不适用本条款,即不做此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 年 4 月 26 日至 2022 年 5 月 6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1:00,下午 13:30 至 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xxxxxxxxxx 0 x中国五矿集团 D 座 206 室(本项目采购文件一律通过线上购买方式获取,如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方式:招标文件售价为每包 600 元。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
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本项目招标文件一律通过线上购买方式获取,如带 来不便敬请谅解。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须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的招 标公告项下下载《购买登记表》并填写完成后,向公告内采购代理机构的 银行账户进行汇款,将汇款底单和《购买登记表》发送至 xxxx000@xx.xxx, 邮件主题格式必须为“XXXX(投标人全称)申请购买 XXXX0000XXX000000 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汇款底单和《购买登记表》填写无误的,采购代理 机构先发招标文件电子版,纸质招标文件随后按《购买登记表》内登记的 地址邮寄,邮寄费用付款方式为到付。招标文件购买人对招标文件购买登 记信息的正确性负责,因登记信息填写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购买人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邮件送达时间和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毁损负责。
售价:60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 年 5 月 18 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 0 x中国五矿集团 D 座四层会议室(为响应国家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远程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开标仪式,届时请投标人代表通过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参加开标仪式。)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接受投标时间:为响应国家防疫政策要求,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递交投标文件:①邮政或正规快递货运公司邮寄递交投标文件(不接受无邮寄单据的非正规闪送),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前述方式邮寄送达下述邮寄投标地点。②投标人代表现场送达,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下述现场投标地点。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届时请投标人代表通过远程
视频会议方式参加开标仪式。
2.投标地点:
①邮寄投标地点为:投标人通过邮政或正规快递货运公司邮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寄达: xxxxxxxxxx 0 x中国五矿集团A 座前台,xxx收,电话 00000000000。投标文件寄出后,请立即将包裹内的内容物投标文件包装清单及邮寄单号发送至 xxxx000@xx.xxx , 邮 件 标 题 格式必 须 为 “ XXXX ( 投 标 人 全 称) XXXX0000XXX000000 投标文件包裹清单及邮寄单号”
②现场投标地点为:投标人通过现场送达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xxxxxxxxxx 0 x中国五矿集团A 座前台。拟采取现场送达的,请提前发邮件至 xxxx000@xx.xxx 通知我公司,邮件标题格式必须为“ XXXX(投标人全称)拟通过现场送达方式递交 XXXX0000XXX000000 投标文件”。
3.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4.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5.本次招标项目为国家财政预算投资项目,国家财政预算安排有调整或取消的可能。招标人在招标开始至合同正式签订前可能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做出调整直至取消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对投标人和中标人做出任何补偿,请投标人注意风险。
6. 本项目招标公告、修改公告及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上刊登,其他网站均为转载,最终以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为准。
7.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户名: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
银行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地址:xxxxxxxxxxxx 0 x
联系方式:陈老师 022-841129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X x 000 x联系方式:xxx、xxx/010-88821765、8882163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
电 话:010-88821765、8882163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x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一、说明 | |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x项目预算:58 万元人民币。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 |
采购项目的属性:货物 | |
采购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地址:xxxxxxxxxxxx 0 x 联系方式:陈老师 022-84112919 | |
采购代理机构: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 x中国五矿集团 D 座 206 室联系人:xxx、xxx 电话:000-00000000、88821634(发售文件)传真:00-00-00000000 | |
“合格的投标人”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相关要求;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项目; (3)购买了招标文件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且不 是自己制造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厂商或合法代理经销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经销商授权时须提供制造商的经销授权或代理资格 |
证书(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时,不适用本条款,即不做此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 |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
投标报价:关境外供货产品为 CIP 项目现场价(人民币),关境内供货产品为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 其中关境内供货产品报价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及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费用之和; 关境外供货产品报价为 ① 所供货物的 CIF 目的港价。价格不包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和其他税。 ② 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即项目现场)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如有特别加征关税由投标人承担。 伴随费用指按要求提供技术图纸、专用工具(如有)、参加技术联络会/项目协调会(如有)、安排招标人参加出厂试验(如有)、指导配合并参与现场安装、负责完成设备调试、完成最终验收、提供必要的质量保证、培训和售后服务,以及与之相关发生的所有税、费,具体要求以技术规格或合同条款为准。 采购人就本合同约定内容将不再支付投标报价以外的费用。投标人因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交货及提供伴随服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无论是否单列,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因投标发生的费用缺漏项将是投标人的 风险,投标人将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备,且投标价不变,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 |
最高限价(最高投标限价):58 万元人民币。 | |
人民币报价,任何非人民币的投标都将被否决。 | |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需单独装订成册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投标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 财务状况报告 上年度或 2020 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意不得缺漏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等关键页)或提供由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所有内容页的齐全的复印件,含首页、声明页等。(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 明声明复印无效的,则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 |
4、 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投标截止时间前 6 个月内任意一次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 缴纳凭证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税种种类,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单位纳税的凭证; 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投标截止时间前 6 个月内任意一次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缴纳凭证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社保资金种类; 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须提供投标人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6);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1-7); 8、 投标人针对本须知 2.4 条第 3 项(2)的声明(格式见附件 1-8); 9、 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 (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且不是自己制造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厂商或合法代理经销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经销商授权时须提供制造商的经销授权或代理资格证书。)(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时,不适用本 条款,即不做此要求)。 | |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包括: (1)按照详细技术响应的相关要求编写的详细技术方案。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要求逐项做出了明确响应,并xx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在填写技术响应及偏离表时,对于可以用量化形式表示的条款,投标人必须明确应答;对于非量化的条款投标人应以功能或性能描述应答,指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响应,任何通过简单拷贝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要求或简单标注“符合”、“满足”、“无偏离”的投标响应将视为不满足;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说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索引,未提供索引或 索引错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11,600.00 元。 | |
投标有效期:投标应自开标日起 12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 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 | |
1.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2. 商务、技术文件一份正本、五份副本; |
3.电子文档包括(资格、资信,商务、技术文件)一份(U 盘形式,WORD 和 PDF 格式以及分项报价表的 excel 格式文件)。 | |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 ①邮寄投标地点为:投标人通过邮政或正规快递货运公司邮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寄达:xxxxxxxxxx 0 x中国五矿集团 A 座前台,xxx收,电话 00000000000。投标文件寄出后,请立 即 将 包 裹 x 的内容 物 投 标 文 件 包装清 单 及 邮 寄 单 号发送 至 xxxx000@xx.xxx , 邮 件 标 题 格 式 必 须 为 “ XXXX ( 投 标 人 全 称 ) XXXX0000XXX000000 投标文件包裹清单及邮寄单号” ②现场投标地点为:投标人通过现场送达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xxxxxxxxxx 0 x中国五矿集团 A 座前台。拟采取现场送达的,请提前发邮件至 xxxx000@xx.xxx 通知我公司,邮件标题格式必须为“ XXXX ( 投标人全称) 拟通过现场送达方式递交 XXXX0000XXX000000 投标文件”。 | |
五、开标与评标 | |
开标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 0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xxxxxxxxxx 0 x中国五矿集团 D 座四层会议室(为响应国家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远程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开标仪式,届时请投标 人代表通过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参加开标仪式。) | |
宣读的其他内容: 附件 3 开标一览表中列明的内容。 | |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其它修正规定: (1)公开唱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开唱出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2)公开唱出的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分项报价表中汇总金额与公开唱出的价格不一致,以公开唱出的开标 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 |
核心产品:网络化卫星同步大地电磁仪主机 | |
26.3(7) | 1)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货物招标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所列货物的缺项或数量缺少都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在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 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后,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
评审得分相同的,技术部分得分较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技术得 分仍相同,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推荐资格。 | |
六、授予合同 | |
32.1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将确定技术部分得分较高者为中标人。 |
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 |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按中标金额计算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 |
七、其他 | |
(1)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1)当面送达原件; 2)信函邮寄、快递原件,采用此方式提出质疑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受理逾期送达的质疑,投标人自行承担邮件误投、逾期或丢失的风险和责任; 3)电子邮件将原件的扫描版发送至下列指定电子邮箱,采用此方式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在电子邮件发出后立即电话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2)接收质疑联系方式如下: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讯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 X x 000 x 电子邮箱:xxxx000@xx.xxxxxxxxxxxxxxx:陈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 0 x | |
特别说明 | |
1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
1 资金来源及采购项目的属性
2 定义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本次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
2.4 “合格的投标人”系指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人。
2.5 “货物”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有形的或无形的产品以及与之有关技术资料、报告和书面材料。
2.6 “服务”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有形产品的运输、保险、交货、安装;进行设计;组织实施;提供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及培训等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2.7 本文件所述“原产地”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元部件装配,最终形成产品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来源国家或地区。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情况,以及招标、投标程序和相应的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五章 技术要求;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6 对招标文件的询问
6.2 为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潜在投标人身份及询问的来源,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使用购买招标文件时登记的通讯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使用登记通讯方式以外的联系方式询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若投标人确需变更、修改登记登记信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7.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复确认,但是投标人的确认不作为其收到上述通知的唯一证据。书面通知送达的通讯方式以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登记信息为准,因提供信息有误或导致通知延
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 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文件分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第一部分),商务、技术文件(第二部分)共两部分。同一投标人在同一项目项下多个标包进行投标时,投标文件必须分包制作、包装、密封递交。
9.2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第一部分)(注:投标人未提供以下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以下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按下列顺序编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投标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财务状况报告
(4)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投标人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8)投标人针对本须知 2.4 条第 3 项(2)款的声明(格式见附件)
(9)其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
9.3 商务、技术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应按下列顺序编写商务、技术文件(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
(5)技术条款响应及偏离表
(6)详细技术响应
(7)其他商务技术文件
10 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对于招标文件第六章给出格式附件的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确保内容完整,不得自行删减内容;未给出格式附件的则由投标人自行提供;对于附件格式中要求签字和
/或盖章的,应当按要求签字和/或盖章;投标文件应牢固装订(左侧胶装)、不易拆,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1.1 价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次投标中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价格中还应包含所有应缴纳的税费、购买其知识产权等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
11.2 投标人必须对其参加的一个包或多个包内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以包为单位进行报价,不得将几个包合报一个价格,也不得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报价。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分包时,投标人应当分包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招标文件采购内容未注明分标包采购,即全部采购内容为一个标包(即第 1 包)。
11.3 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报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1.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否决。投标人对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5 投标人根据上述 11.1 条款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6 本次招标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投标货币
12.1 本项目的货物和服务应使用何种货币报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3.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产品样本、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它包括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4.2 时应注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参考标准以及生产厂商、品牌、型号(如有)仅起参考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要求。
15.1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 15.7 条的 规定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应为电汇(但不接受个人汇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形式,电汇时可直接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户 名: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帐 号:0000000000000000000
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丙 143 号 银行邮编:100044
以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与开标一览表一同密封提交;以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原件与开标一览表一同密封提交。
15.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如发现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入账或无法兑现,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从而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15.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
15.7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退还投标人: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签订合同;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
16 投标有效期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5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2 若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7.4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盖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单位章才有效。
17.5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如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须提供特别说明函,明确该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效力等同于公章(该特别说明函须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
17.6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进行投标时,则投标文件须按包分别编制并装订提交。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纸质正本和副本进行包装,在包装上标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包名称、投标人名称、“正本”或“副本”和“于 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18.2 投标人应将正本的“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电汇时为汇款凭证复印件)单独置于一个密封包装内,在密封包装上标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包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在该密封包装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字样。
18.3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单独置于一个密封包装内,并在该密封包装上标明“电子文档”字样。
18.4 若投标文件有其它组成部分或分册装订等情况,除均应按 18.1 条规定包装、标记外,还应尽量注明密封包装内的内容(例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册”“商务技术册”“上册”、“下册”、“图纸”或“附件”等)。标包评分标准如含有视频演示,该演示视频的 U 盘应当单独置于一个信封内,并在该信封上标明“多媒体视频演示”字样,须在该U 盘中随视频附上播放软件,保证正常播放。
18.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对其开标一览表中价格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投标声明(如有)的,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或者单独包装,单独包装时需按上述
18.4 条加施明显标记,以便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18.6 如果未按本条上述要求加写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1 投标人的所有投标文件及其组成部分的包装均应进行密封(包含实物样品(如有))。
19.2 为了方便唱标,放有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和投标声明(如有)的包装应当单独密封,与装订成册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一起递交。
20 投标截止时间
20.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不迟于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投标地点。
20.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 7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1 拒收投标文件
21.1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文件的修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7.3 条、17.4 条、18.5 条和 19 条规定编制、包装、标记、密封和递交。
22.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7.3 条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22.4 从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须知第 15.7 条的规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3 开标
23.3 投标人未按照本须知第 18.5 条和第 19.2 规定包装、密封的投标声明(如有),
开标时不予宣读。
23.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4 开标后的资格审查
24.1 开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4.2 在资格审查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投标将被否决,其投标无效:
(1) 投标人不符合本须知 2.4 条要求的;
(2)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不符合本须知 13.1 条规定的或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文件签署、盖章要求的。
24.3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符合性审查之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人员或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审查不通过。查询结果将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4.4 资格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将不进行评标。
2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5.1 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和综合评分。
25.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 25.2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5.4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应答,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
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6.1 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6.2 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在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为无效投标: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 投标总价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
(5) 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6)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 出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列明的其它投标将被否决的情况之一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9)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被否决的其他条款。
27 投标的评价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 计算评标价格的基础是投标人须知第 11 条规定的投标价。
27.3 评标原则:评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采用综合评分法原则。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投标文件按第三章评分标准进行评价、综合评分。然后,评标委员会将汇总各投标人各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合计,每名投标人的最终综合得分是所有评委对其进行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28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28.1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评标委员会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并推荐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8.2 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评审后得分最
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9 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9.1 除本须知第 25.2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9.2 投标人试图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30 废标
30.1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 投标人被视为串标
31.1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将被否决,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2 中标人的确定及合同授予
32.1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将合同授予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3 评标结果的公告
34 中标通知书
34.1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5.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
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文件等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 如果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36 招标代理服务费
36.1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及评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相关包号招标活动的供应商;
(2) 提出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
(3) 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质疑函应符合本须知第 37.3 条的规定。
(4)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被授权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 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子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包号、包名称;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应采用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范本。
37.4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质疑处理和答复
38.1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有权不予受理:
(1) 未依法提出质疑的;
(2) 质疑不符合本须知第 37.2 条和第 37.3 条规定的;
(3) 两次及以上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新的质疑事项的。
38.2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38.3 对于依法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的供应商质疑,采购人将在收到质疑函之日起
(以送达日期开始计算)七个工作日内,直接书面答复或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
38.4 质疑答复将以电子邮件将原件的扫描版发送至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供的电子邮箱的方式向质疑供应商送达。因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供信息有误导致答复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39 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3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将属于其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明确标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和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39.2 投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40 不退还投标文件
40.1 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三章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如下:
评标 内容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 值 |
价格 (30 分) | 投标价格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价格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30 |
商务 (10 分) | 同类项目业绩 | 需提供与所投产品近三年内同品牌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每提供一个 1 分,最多 5 分; 需提供近三年内与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用户使用评价复印件(必须提供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使用人盖章),每提供一份得 1 分,最多 5 分。 注:销售合同需包括首页、金额页、显示项目名称页、显示销售 产品内容页和签署页等关键页,否则不予认可。 | 10 |
技术 (60 分) | 技术指标响应 | 技术参数中“★”号技术参数不满足技术指标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每有一项“#”号技术参数满足要求得 5 分,负偏离或未响应 得 0 分,满分 10 分;其他技术参数(除“★”、“#”、“△”外) 其他技术参数指标满足要求得 1.4 分,负偏离或未响应得 0 分, 满分 41 分。 注:1、“★”号和“#”号技术参数须提供技术支持材料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技术支持材料形式为以下几种中的一种: ①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或 ②投标产品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网页资料) 或 ③产品技术手册/说明书 或 ④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承诺(加盖制造商公章)。 未提供技术支持材料的,视为不满足。投标人提供的多种技术支持材料内容出现矛盾的,按照从①至④的优先顺序进行认定(①为最优先)。 2、“△”号技术参数不参与打分。 | 51 |
质保及售后服务方案 | 根据质保期内服务方案,质保期外服务方案及报价、售后服务内容和标准、免费保修年限及服务承诺、上门现场服务、故障响应支持、电话及现场技术支持、软件维护升级服务、定期巡检、原厂商保修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打分: 高于项目需求得 4 分; 符合项目需求得 2 分; 不完全满足项目需求不得分。 | 4 | |
技术培训服务 | 综合培训方案是否完整详实,培训计划安排、技术人员配置、培训内容、培训水平及人数和项目实施中的技术支持和交流等方面进行打分: 内容科学合理、全面、承诺优于项目需求得 3 分; 内容科学合理、全面、承诺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得 1 分; 内容不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 0 分。 | 3 | |
节能环保 | 所投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得 1 分; 注:投标人需提供上述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1 |
所投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 1 分。 注:投标人需提供上述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1 | ||
总分 | 100 分 |
注 1:中小微型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以及《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若投标产品中有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需提供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或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 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或提供的,投标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可给予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货物多品目采购时,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接受联合体投标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或分包意向协议)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 本招标文件所称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中规定的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满足的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给予上述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给予上述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 2: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依据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
(1) 所投产品属于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对所投产品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
(2) 鼓励节能政策:所投产品除强制采购产品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标志产品。投标涉及上述产品的,投标人应提供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
(3) 鼓励环保政策:所投产品除强制采购产品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标志产品。投标涉及上述产品的,投标人应提供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进口设备用此合同)
项目编号:
买方: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与
卖方:[ ]
关于
[ ]
采购合同书
二零 [二二]年于中国天津
[]的
采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
一、本合同由下述各方在天津市签署:买方: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 4 号 邮编:300170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传真:022-84112919
联系人:xx
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2.1 合同标的、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期
2.1.1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标的是[],该等货物品牌、型号、制造商及来源国等以
《主机和零部件清单》载明的内容为准。
2.1.2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为 1 台/套,单价为 ¥ ,合计¥ 。
2.1.3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按本合同第 2.3 条规定的条件,在最终用户[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指定的项目现场进行交货。基于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之任何费用,除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开立信用证所发生的费用外,均由卖方承担。
2.1.4 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方式,由买方委托的[](下称“外贸代理公司”)负责支付。卖方谨此确认,买方委托之外贸代理公司向卖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货物价款之行为,视同买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付款义务。
2.2 货物进口
2.2.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进口事宜由买方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与卖方共同配合办理。
2.2.2 本合同签署之同时[或 30 日内],由买方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与卖方签订有关本合同项下货物进口的《订购合同》。
2.3 货物技术规格
2.3.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技术规格以本合同清单所载明的技术规格为准,对没有提及的适用标准,卖方承诺该等标准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且该等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4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2.4.1 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由对方或对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4.2 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另一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2.4.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2.4.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卖方的财产。如果对方有要求,另一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对方。
2.5 知识产权
2.5.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2.6 检验和测试
2.6.1 买方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检验和测试包括开箱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环节。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2.6.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的驻地、项目现场进行。如果在卖方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
2.6.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2.6.4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项目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2.6.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买方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2.6.6 境外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项目现场后,买方除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
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外,亦有权自行或会同卖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最终验收。如果检验检疫局和/或最终用户发现所供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九十(90)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就本合同条款所述的最终验收,无论卖方和最终用户对验收结论是否存在分歧,买方均有权提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检测费用应当由卖方承担。
2.6.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2.16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及/或最终用户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2.6.8 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2.7 包装
2.7.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项目现场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的规定进行熏蒸处理,并出具有关熏蒸证明。
2.7.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2.8 装运标记
2.8.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或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发货标记(唛头)
(d) 收货人编号
(e) 目的港
(f)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g)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h)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2.8.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或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2.9 装运条件
2.9.1 从境外供应的货物:
(a) 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至目的港及项目现场的所有相关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b) 提单/空运提单上载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 目的港及/或项目现场应为[天津]机场及/或最终用户营业场所所在地。
2.9.2 从境内供应的货物:
(a)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和支付至项目现场的所有相关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b) 最终用户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2.9.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支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2.10 装运通知
2.10.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 21 日或空运前 7日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M3)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邮政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M3)、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任何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10.2 卖方应在货物交运完毕后 24 小时之内卖方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项目现场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宽 2.7 米和高 3 米,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2.11 交货和单据
2.11.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2.7、2.8、2.9、2.10 条规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自交货之日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11.2 最终用户签发货物最终验收报告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及质量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2.11.3 最终用户签发货物最终验收报告之日起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责任始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12 保险
2.12.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保险受益人应为买方。卖方应除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
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外,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2.13 运输
2.13.1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2.13.2 卖方所选择的运输工具或承运人,应当事先征得买方同意。
2.14 伴随服务
2.14.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中任一或所有服务:
(a) 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
(b) 实施所供货物的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c) 提供货物组装、维修和质量保证期内正常运行和/或使用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d)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中文操作和维护手册;
(e)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f)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g) 如所供货物包含放射性物质的,则卖方应当根据中国、法规的规定,承担负责回收的义务。
2.14.2 本合同第 2.14.1 条所述所有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买方无义务另行支付。
2.15 备品备件
2.15.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a)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b)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c)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2.16 质量保证
2.16.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瑕疵(由于按买
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瑕疵,这些缺陷、瑕疵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为此目的,定义下述适用规则:
(a) 货物保用期内,卖方应当对所供货物之全部或部分因自身在设计、材料和工艺上以及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任何缺陷、瑕疵所直接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货物保用期内,所供货物之主机、核心部分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
/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卖方应当对所供货物之主机、核心部分因自身在设计、材料和工艺上以及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任何缺陷、瑕疵进行免费的维修、更换。
(c) 质量保证期内,所供货物之全部或部分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除非买方同意卖方免费进行维修外,卖方应当对所供货物之全部或部分因自身在设计、材料和工艺上以及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任何缺陷、瑕疵进行免费的更换或同意买方退货。
(d) 质量保证期内,因正常磨损导致所供货物之主机、核心部分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时,卖方应负责免费维修。
(e) 质量保证期内,因买方违规操作、擅自拆卸维修、不可抗力导致所供货物之全部或部分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时,卖方将提供有偿的售后服务,但收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卖方向中国大陆提供此类或同类服务市场价格的 50%。
(f)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至货物保用期届满前,因买方违规操作、擅自拆卸维修、不可抗力、正常磨损导致所供货物之全部或部分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时,卖方将提供有偿的持续售后服务,但收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卖方向中国大陆提供此类或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的 90%。
(g) 货物保用期外,所供货物无论因任何原因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时,卖方均无义务向买方提供持续售后服务,但卖方仍有能力提供有偿售后服务的除外。
2.16.2 买方在质量保证期和货物保用期内就所供货物发现的缺陷、瑕疵,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16.3 质量保证期应在[]年内保持有效,如货物制造商对货物质量保证期有更高规定的,则从其规定。货物保用期应自合同货物出产之日起至所供货物的正常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保持有效。
2.16.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述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按照 2.17.1 条(b)款、 (c)款、(d)款的规定维修、更换有缺陷、瑕疵的货物或标准附件、备品备件,被修理或 更换的货物或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所有运输费、保险费等均 由卖方承担。
2.16.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 2.17.4 条的规定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瑕疵,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
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2.17 违约行为及索赔
2.17.1 卖方违反本合同条款项下已向买方作出之义务、责任、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技术规格、交货期限及方式、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证期、伴随服务、相关声明与保证等,均被视为违约行为,在买方向其提出索赔要求时,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17.2 就卖方履约迟延之违约行为,买方有权从合同价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相应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卖方实际交货之日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之履行,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2.17.3 就卖方有关质量保证之违约行为,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2.17 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相应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等卖方违约情节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软件、零件、部件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损失、费用和风险。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17.4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直接从未付货款及/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之全部及/或部分。
2.18 变更指令
2.18.1 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 交货地点;
(d) 交货时间;
(e)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
2.18.2 卖方应当对买方的上述变更指令及时作出响应,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买卖双方将对合同价款或交货时间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但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增加不超过 30 日或增加的费用不超过分项报价的 1%且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0.5%,则买方无需向卖方作出任何补偿。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要求调整的权利。
2.19 合同修改
2.19.1 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20 转让
2.20.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0.2 除买方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外,卖方同意买方根据自己的不时之需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买方指定的最终用户,其中买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和承担的与货物检验、测试、索赔、验收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移至最终用户,买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全部转移至最终用户。
2.21 分包
2.21.1 在本合同签订时,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商,分包商的名单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要得到买方的确认,不经买方同意不可以变更,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有义务为所有分包商的行为和责任向买方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22 卖方履约延误
2.22.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或本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2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22.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23 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22.2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 2.18.2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23 不可抗力
2.23.1 买卖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
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此,买卖双方同意将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的变更视为不可抗力,即合同签订后至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前,中国政府有权部门调整采购计划或预算而导致采购预算减少或采购任务取消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23.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造成的损害、损失或增加的费用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不得被视为违反本合同。
2.23.3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14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90 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在出现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变更的情形下,买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且不给卖方以任何补偿。
2.24 因违约而终止合同
2.24.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且不给卖方任何补偿。此等情形包括:
2.24.2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24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
2.24.3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无法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下述情形应视为卖方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
(a) 卖方以书面方式向买方表明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
(b) 如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或服务需要取得货物来源国的出口许可,卖方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期限之前无法获得该许可的。
2.24.4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货物质量保证义务及其他它任何义务。
2.24.5 买方或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
2.24.6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2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除有权扣付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外,买方还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及服务或类似的货物及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5 因破产或其他情形而终止合同
2.25.1 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且不给卖方以任何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a) 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b) 卖方及/或货物来源国的政府对中国政府实施贸易禁运;
(c) 卖方及/或货物制造商被其所在国政府取缔或强制解散;
(d) 卖方及/或货物制造商不愿或无法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2.26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26.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26.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十五(15)日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款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a) 仅对部分货物及服务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款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b) 取消对所剩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备品备件、选购件的费用。
2.26.3 如买方指定的最终用户在政府采购合同书生效之日起九十(90)日内未能获得中国政府有权部门给予的因履行本合同而必须获得的特许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免税、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等),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而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且不给卖方任何补偿。
2.27 争端的解决
2.27.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 60 日内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2.27.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应为中文。
2.27.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27.4 所有的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x、交通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27.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8 合同语言
2.28.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可用中文和/或英文分别书写。但当双方就中英文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以中文为准。
2.29 适用法律
2.2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解释。
2.30 通知
2.30.1 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邮寄的方式按照下列地址和号码发出。通知如果是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发送,则挂号邮件的回执上记载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如果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立即将原件以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
2.30.2 合同中标明的双方法定地址为本条所称通知送达的地址。送达该地址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
2.30.3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31 税费
2.31.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31.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2.31.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32 可分割性
2.32.1 本合同任何条款由于法律的原因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未受该无效条款影响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2.32.2 买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不应被解释为放弃该权利;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2.33 合同成立和生效
2.33.1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33.2 卖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或在买方允许顺延的期限内仍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 5%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34 其他
2.34.1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2.34.2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以依法签订有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
x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买卖双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不能对本合同所述及的货物名称、规格、来源国;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仲裁机构作出实质性的背离。
2.34.3 本合同项下货物中需要进口的部分,卖方应当与买方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在本合同条款框架范围内签订相关货物/服务的《订购合同》。本合同应当被视为相关
《订购合同》的基础性协议,《订购合同》项下任何有关旨在免除、减轻卖方责任、义务及/或新增、加重买方责任、义务的条款与卖方及/或买方在本合同条款项下承担的责任、义务相冲突时,应当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34.4 当合同文件在解释上发生冲突时,在任何情形下均应首先以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只有在本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但既便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也必需遵循该适用得出的解释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34.5在特殊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赋予新的合同及/或协议对上述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权,但其前提是买卖双方均在相关合同及/或协议中作出明确无误的声明或确认。
三、合同附件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 《主机和零部件清单》;
2. 中标通知书
买卖双方已于本合同文首载明的地点签署本合同,谨此确认。
(本页为合同签字页,无合同正文)
买方(附公章):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
授权代表:
签署日: 年 月 日
卖方(附公章):授权代表: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 1:《主机和零部件清单》附件 2:中标通知书
(国产设备用此合同)
采购合同
需方: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 合同编号:
供方: 签订地点: 天津市 区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货物名称 | 型 号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交货时间 |
合同生效后个工作 日内 | |||||
合计(小写)¥ 元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含税价)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照仪器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合同附件内仪器质量保证期 个月(人为
因素及不可抗力除外),质量保证期内,非因需方原因发生质量问题,供方维修两次仍
不能解决问题,应按需方要求更换或全额退货。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按供方仪器原厂标准执行(国内货物包
装标准),包装物由供方免费提供且不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按照供方仪器原厂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七条 货物所有权自 货物交付时 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含质保金)义务
的,标的物属于 供方 所有。
第八条 交付地点: 需方指定的交付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需方委托供方代办托运到需方指定
地点(限国内),运费、保险等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需方应在收货后 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如
需方在此期限内未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供方交付货物型号、数量、外观参数符
合约定。
第十一条培训地点、方式:供方培训工程师到需方指定地点(限国内)免费培训日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供方将货物和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按时交付到需
方指定地点,并派技术人员到需方指定地点培训,培训完且货物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
日内需方付全款 到供方指定账户,供方将设备款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
待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需方无息返还全额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期和质量保证期的义务:质量保证期为年,自需方对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供方应在收到需方维修通知之日起 2 日内响应或到现场维修,否则需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需方应按期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逾期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供方应承担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天津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合同签订地点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一式 叁 份,其中供方 壹 份 需方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①因知识产权问题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应由供方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②交货清单详见附件(本合同文书第 3 页),此附件为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需 方 | 供 方 |
供 方: | 需 方: |
住 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 4 号 | 住 所: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022-84112919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税 号: | 税 号: |
附件:产品交货清单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天津市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产 品 名 称 | 型 号 | 单位 | 数量 |
1 | ||||
2 | ||||
3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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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技术要求
注 1:本包技术要求内容中带有“★”标记的参数,投标人应完全满足并在投标文件中逐条应答。未逐条应答,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需将应答逐条填在“★”标记参数详细应答表中。
注 2:本包技术要求内容中带有“#”标记的参数,投标人宜在投标文件中按照下表
(指:“#”标记参数详细应答表)进行逐条应答。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视为负偏离,在综合评分时按“负偏离”计算分值。
注 3:本包技术要求内容中没有标记的其他技术参数,投标人宜在投标文件中按照下表进行逐条应答。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视为负偏离,在综合评分时按 “负偏离”计算分值。
“★”标记参数详细应答表
(格式供参考)
注 1:本表是对本包“★”标记参数的汇总,如本表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 有差异,应以本表内容为准; | |||
注 2: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如投标人所提供的本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有 差异,以本表内容为准; | |||
注 3:“★”标记参数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应首先在本表进行逐条应答,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序号 | 名称 | “★”标记参数 | 详细 应答 |
1 | 性能指标(验收指 标) | 道数:主机不少于 5 通道,至少 3 个磁道+2 个电道。电道 和磁道不可通用; | |
2 | 磁传感器:频率范围 1/50000Hz~400Hz,灵敏度 500mV/nT; | ||
3 | 外壳:铸造铝,全天候密封,散热性好; | ||
4 | 采样率:24kHz 交替采集;2.4kHz 连续采集,或进行 150Hz 连续采集; | ||
5 | 状态指示:显示工作状态(开/关机,GPS 锁定,采集状 态,仪器故障等); |
6 | 仪器配置要求 (必须满足) | 网络化卫星同步大地电磁仪主机 1 套;(含电源线、3 通 转接线、GPS 模块); | |
7 | 低频磁棒(0.00002Hz 到 400Hz) 3 根; | ||
8 | 磁棒连接线 3 根; | ||
9 | 不极化电极 10 个; | ||
10 | 配件工具 1 套; |
“#”标记参数详细应答表
(格式供参考)
注 1:本表是对本包 “#”标记参数的汇总,如本表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有 差异,应以本表内容为准; | |||
注 2: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如投标人所提供的本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有差 异,以本表内容为准; | |||
注 3:“#”标记参数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应首先在本表进行逐条 应答,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序号 | 名称 | “#”标记参数 | 详细应 答 |
1 | 主机 | 与原有 V8 大地电磁设备可以互相远参考,采集方式一致; | |
2 | 与原有磁传感器通用,增益方式一致; |
其他技术参数详细应答表
(格式供参考)
注 1:本表是对本包其他技术参数的汇总,如本表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有 差异,应以本表内容为准; | |||
注 2: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如投标人所提供的本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有 差异,以本表内容为准; | |||
注 3:如其他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提供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首先在本表进行逐条应答,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序号 | 名称 | 其他技术参数 | 详细 应答 |
1 | 主机 | 性能:应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低功耗,运行稳定,供电用 12V 可充电电池,数据存储应配备可插拔存储卡,具 有防水功能,可适应于多种地形和多种气候条件; | |
2 | 通道:至少具备 5 通道,包括 3 个磁道和 2 个电道; | ||
3 | 同步:应具有 GPS 定位与同步功能。; |
4 | 数据:应与 V8 多功能电法仪数据格式一致,可联合进行数 据处理及反演。 | ||
5 | 磁棒 | 频率:应包含 0.00002Hz 到 400Hz 范围; | |
6 | 标定:可自行标定; | ||
7 | 重量:满足性能的条件下尽可能轻便,单支应小于 10Kg。 | ||
8 | 配件 | 内容:应包含开展大地电磁野外测量的必备配件,包括磁棒 连接线、电源线、电极连接线、GPS 定位装置等,以及常用的易损配件等。 | |
9 | 配件要求:与主机一致原厂配件,具有防水功能,能适用于 地形复杂和不同气候条件下开展野外工作。 | ||
10 | 软件 | 操作系统: Microsoft Windows 7 多任务,多用户系统软 件。 | |
11 | 处理软件:具有数据导出、格式转换、删除坏点等基本处 理功能。 | ||
12 | 性能指标 (验收指标) | 动态范围:130dB; | |
13 | 输入阻抗:大于 1 兆欧姆; | ||
14 | 频率范围:10KHz~DC; | ||
15 | 滤波器:使用数字滤波(24 位高速讯号处理器实时运算),电力干扰频率(50 或 60 赫兹)及全部奇/偶谐 波,数字陷波优于 40 分贝,其他滤波:高,低,带通等; | ||
16 | 时基精度:恒温高精确钟与国际标准时间(格林威治时 间)同步,优于 100ns; | ||
17 | 标定:对系统和外部磁棒可自行标定; | ||
18 | 模数转换:24 位; | ||
19 | 数据传输:可插拔的存储卡,插入微机标准 CF 口直接读取 形成文件,或连接无线通讯网络; | ||
20 | 输入功率:任意歀 12 伏电瓶; | ||
21 | 功耗:9 瓦; |
22 | 参数设置和控制:CF xx TBL 表开机自动设置参数,或通 过计算机 USB 口控制仪器和参数设置。 | ||
23 | 售后服务与培训 | 投标人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仪器的安装调试,并达到技术文件(仪器说明书等)要求的性能,如果现场测试指 标未通过,招标人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 |
24 | 投标人免费提供用户现场安装、调试及培训。安装工程师在用户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现场讲解培训,人员不限。免费提供仪器使用手册、培训教材、应用文章等。保 证用户掌握基本操作,可以正确操作使用仪器。 | ||
25 | 投标人提供免费专业培训名额 3 名,包括仪器的基本原 理、操作、日常维护及基础分析仪器理论课程,并提供上 机培训。 | ||
26 | 提供终身的技术支持。在国内有专门的应用工程师而非售后维修工程师对客户提供专业的应用技术支持。在客户遇 到困难,可及时提供方法开发和应用支持的指导。 | ||
27 | 提供至少一年的整机保修服务,保修期自双方在验收报告 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 ||
28 | 仪器故障电话响应周期为 24 小时,工程师现场上门服务周 期为 5 个工作日内。 | ||
29 | 交货期及交货 地点 | 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 | |
30 | 交货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 4 号。 |
1. △仪器总体要求
x仪器要求能适用于大地电磁测深、音频大地电磁测深、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野外数据采集及处理功能。应适应于多种复杂地质条件下和不同气候条件下开展数据采集工作,配套软件应具有简单数据分析功能。
2. △工作环境
2.1. 工作环境温度:-20-50℃;
2.2. 工作环境湿度:20-80%。
3. 技术要求
3.1. 主机
3.1.1. 性能:应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低功耗,运行稳定,供电用 12V 可充电电池,数据存储应配备可插拔存储卡,具有防水功能,可适应于多种地形和多种气候条件;
3.1.2. #与原有 V8 大地电磁设备可以互相远参考,采集方式一致;
3.1.3. #与原有磁传感器通用,增益方式一致;
3.1.4. 通道:至少具备 5 通道,包括 3 个磁道和 2 个电道;
3.1.5. 同步:应具有 GPS 定位与同步功能;
3.1.6. 数据:应与 V8 多功能电法仪数据格式一致,可联合进行数据处理及反演。
3.2. 磁棒
3.2.1. 频率:应包含 0.00002Hz 到 400Hz 范围;
3.2.2. 标定:可自行标定;
3.2.3. 重量:满足性能的条件下尽可能轻便,单支应小于 10Kg。
3.3. 配件
3.3.1. 内容:应包含开展大地电磁野外测量的必备配件,包括磁棒连接线、电源线、电极连接线、GPS 定位装置等,以及常用的易损配件等。
3.3.2. 配件要求:与主机一致原厂配件,具有防水功能,能适用于地形复杂和不同气候条件下开展野外工作。
3.4. 软件
3.4.1. 操作系统: Microsoft Windows 7 多任务,多用户系统软件。
3.4.2. 处理软件:具有数据导出、格式转换、删除坏点等基本处理功能。
4. 性能指标(验收指标)
★4.1 道数:主机不少于 5 通道,至少 3 个磁道+2 个电道。电道和磁道不可通用;
★4.2 磁传感器:频率范围 1/50000Hz~400Hz,灵敏度 500mV/nT;
★4.3 外壳:铸造铝,全天候密封,散热性好;
★4.4 采样率:24kHz 交替采集;2.4kHz 连续采集,或进行 150Hz 连续采集;
★4.5 状态指示:显示工作状态(开/关机,GPS 锁定,采集状态,仪器故障等);
4.6 动态范围:130dB;
4.7 输入阻抗:大于 1 兆欧姆;
4.8 频率范围:10KHz~DC;
4.9 滤波器:使用数字滤波(24 位高速讯号处理器实时运算),电力干扰频率(50 或
60 赫兹)及全部奇/偶谐波,数字陷波优于 40 分贝,其他滤波:高,低,带通等;
4.10 时基精度:恒温高精确钟与国际标准时间(格林威治时间)同步,优于 100ns;
4.11 标定:对系统和外部磁棒可自行标定;
4.12 模数转换:24 位;
4.13 数据传输:可插拔的存储卡,插入微机标准 CF 口直接读取形成文件,或连接无线通讯网络;
4.14 输入功率:任意歀 12 伏电瓶;
4.15 功耗:9 瓦;
4.16 参数设置和控制:CF xx TBL 表开机自动设置参数,或通过计算机 USB 口控制仪器和参数设置。
5. ★仪器配置要求(必须满足)
5.1. 网络化卫星同步大地电磁仪主机 1 套;(含电源线、3 通转接线、GPS 模块);
5.2. 低频磁棒(0.00002Hz 到 400Hz) 3 根;
5.3. 磁棒连接线 3 根;
5.4. 不极化电极 10 个;
5.5. 配件工具 1 套;
6. 售后服务与培训
6.1. 投标人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仪器的安装调试,并达到技术文件(仪器说明书
等)要求的性能,如果现场测试指标未通过,招标人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6.2. 投标人免费提供用户现场安装、调试及培训。安装工程师在用户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现场讲解培训,人员不限。免费提供仪器使用手册、培训教材、应用文章等。保证用户掌握基本操作,可以正确操作使用仪器。
6.3. 投标人提供免费专业培训名额 3 名,包括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日常维护及基础分析仪器理论课程,并提供上机培训。
6.4. 提供终身的技术支持。在国内有专门的应用工程师而非售后维修工程师对客户提供专业的应用技术支持。在客户遇到困难,可及时提供方法开发和应用支持的指导。
6.5. 提供至少一年的整机保修服务,保修期自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6.6. 仪器故障电话响应周期为 24 小时,工程师现场上门服务周期为 5 个工作日内。
7. 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
交货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 4 号。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全部文件应按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按包提交。如果招标文件采购内容未注明分标包采购,即全部采购内容为一个标包(即第 1包),包名称为项目名称。格式如下:
正本(副本)
第 XX 部分:XX 文件(XX 文件请填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或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包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XX 文件
(XX 文件请填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或商务、技术文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目录
1-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8、 投标人针对本须知 2.4 条第 3 项(2)款的声明
1-9、 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反面) |
投标人:(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时,法定代表人系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致(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单位全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 人姓名)为本公司(/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以本公司(/本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全称(公章):日期: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务:
详细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电话: 电子邮箱: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反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反面) |
(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须在有效期内))
(上年度或 2020 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意不得缺漏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等关键页)或提供由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所有内容页的齐全的复印件,含首页、声明页等。
(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声明复印无效的,则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
注.若一个投标人参与了本项目的多个包的投标,可将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置于一个包的投标文件正本中,而在其他包的投标文件中放置复印件,并注明原件置于哪一包中,以便查证。
(投标截止时间前 6 个月内任意一次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缴纳凭证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税种种类,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单位纳税的凭证;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投标截止时间前 6 个月内任意一次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缴纳凭证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社保资金种类;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 名称及概况:
(须提供投标人情况表)投标人情况表(格式)
1)投标人名称:
2)总部地址:
电传/传真/电话号码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
5)近期资产负债表(截止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 净值:
6)主要负责人姓名:
7)投标人在本地的代表姓名和地址,如有的话:
2.近 3 年的年财务简况:
年份 | 营业总额 | 利润总额 | 税后利润 | 负债总额 |
3.单位简介及机构情况:
4.单位优势及特长:
5. 单位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 人 | 管理人员人 |
技术人员 人 |
员工情况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普通技术人员 |
人数 |
6. 近 3 年类似业绩的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序号 | 签约时间 | 客户名称 | 客户地址 | 业绩项目名称 |
7.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账号:
8. 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的话:
9. 其他情况:
10.我方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日期:
1-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我单位xx声明:
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日期:
投标人针对本须知 2.4 条第 3 项(2)的声明(格式)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4 条第 3 项(2)规定,我方声明:
1、与我方存在单位负责人与我方为同一人或者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况的其他供应商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相互关系 |
2、若我方受托为采购项目提供了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则自动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日期: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
(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投标时提供,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时,不适用本条款,即不做此要求)
(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且不是自己制造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厂商或合法代理经销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经销商授权时须提供制造商的经销授权或代理资格证书)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的投标邀请,(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_____
份;商务、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_____份;电子文档 份(U 盘)。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1)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单独装订成册)
(2)本投标函
(3)开标一览表
(4)投标分项报价表
(5)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
(6)技术条款响应及偏离表
(7)详细技术响应
(8)我方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9)其他商务技术文件(如有)
(10)投标文件的其他组成内容(如有)在此,我单位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见开标一览表。
2.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120 个日历日。
5. 投标人同意投标人须知中第 15.7 条关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6. 投标人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 我们授权任何相关的个人和单位向贵方提供要求的和必要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以
证实我们所填报的各项内容。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___ _______ __
日期____ ____ ___ _______ ____ ___ ___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总价 | 投标保证金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注: 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的形式。
2、该开标一览表按投标人须知第 19.2 条规定单独密封提交,供唱标时使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包名称: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型号和规 格 | 原产地 | 制造商名称及 国别 | 数量 | 单价 | 分项总价 |
1.1 | 主机和标准附件 | (应分项列出并填写 具体设备名称) | ||||||
1.2 | ||||||||
1.3 | ||||||||
1.4 | 备品备件、专用工 具 | |||||||
1.5 | ||||||||
1.6 | 安装、调试、检验 | |||||||
1.7 | 培训 | |||||||
1.8 | 售后服务 | |||||||
1.9 | 其他 | (如有,可分项列 出) | ||||||
1…… |
注: 1、投标总价应为各分项总价汇总之和。
2、如果不提供投标分项报价表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人名称(xx):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包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注: 投标人如果对包括实施进度、付款方式/条件、质保期等合同条款在内的商务条款的响应有任何偏离,请在本表中详细填写;如不列出,则视为投标人完全同意《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包名称:
序号 | 指标项 | 招标文件指标要求 | 投标货物及服务的技术参数和性能 | 偏离说明 | 相关说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在投标文 件中的页码 |
(填写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编号) | (填写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 | (填写投标货物及服务的技术参数和性能 响应) | (填写:优于、满足或负偏离) | ||
投标人名称(xx):
注:1、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要求进行应答。
2、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说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索引。
投标人技术响应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标准和第五章技术要求编写响应技术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须对招标文件的所有相关技术要求作出详尽响应。拟派实施人员相关内容请按附表格式填写,以便评标时查阅。
技术响应附表 1
拟派实施人员表
姓名 | 联系方式 | x项目中拟任岗位 | 相关资质认证 | 主要项目经验 |
技术响应附表 2
人员简历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
年龄 | 本项目拟任职 | 单位任职时间 | ||||
学历(毕业学校、时间、专业): | ||||||
取得的专业认证、资质情况: | ||||||
主要经验、特长及相关经历介绍: | ||||||
年份 | 最近参加过的主要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
按照评分标准细则要求提供人员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8-1、相关业绩
序号 | 案例项目 名称 | 用户单位 | 合同签订 日期 | 案例概况简介 | 所在 页码 | 其他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 …… | …… | …… | …… |
8-2、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人认为应当或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
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1、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发出,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无需填写、递交)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收款人户名: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
如中标,请选择中标服务费如何支付。
☑从保证金中扣除。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日内单独支付,否则视为同意从保证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