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通过线下(如QQ、微信、电话等)发出订单,乙方收到订单后应根据甲方使用的轻重缓急程度,积极安排配送,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订单中药饮片订单3日内配送到位 ,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日。乙方不得以送货量少而拒绝按时送达。 7、由于收货地点与主干道之间有一条约300米长的小路,终端发货车辆限宽≤2070mm,限高≤2960mm。乙方发货时需跟物流特别强调安排合适车辆从终端发货。
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中药饮片线下购销合同
甲方(采购方):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 通信地址:xxxxxxxxx00x 联系方式:23210121 |
乙方(供货方): 通信地址: 联系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为确保中药饮片线下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交易方式
甲方、乙方对附件所列合同产品通过线下进行中药饮片交易。
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1年。
第二条 合同标的
交易中药饮片的名称、包装规格、交易价格、采购数量、生产企业等见合同附表:
特别说明:按本合同标的中载明的成交价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卸货、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2、乙方供应的全部中药饮片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中药饮片在配送过程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中药饮片安全无损运抵交货地点。
3、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中药饮片的生产批件或进口中药饮片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4、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与所供中药饮片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或进口中药饮片质量检验报告书。
5、乙方中药饮片运送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中药饮片配送相关规定,因乙方自身原因或缺乏相应资质导致在中药饮片的运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订货与交货
1、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采购量组织采购,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供应中药饮片。
3、甲方通过线下(如QQ、微信、电话等)发出订单,乙方收到订单后应根据甲方使用的轻重缓急程度,积极安排配送,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订单中药饮片订单3日内配送到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日。乙方不得以送货量少而拒绝按时送达。
4、甲方根据医院使用需求,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采购需求,不论供货规模多少,均应保证按时按量配送,并对所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负责。乙方不得以送货量少而拒绝按时送达,因上述理由经查属实二次以上,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供货资格,另向第三方采购。
5、若中标产品有断货或停供等特殊情况时,保证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出示加盖公章的停止供货书面说明,价格变动不能成为停止供货理由;沟通两次未果,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供货资格,另向第三方采购。
6、乙方配送中药饮片的时间、品种、剂型、数量等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订单执行,同时提供同批号的厂检报告书。
7、由于收货地点与主干道之间有一条约300米长的小路,终端发货车辆限宽≤2070mm,限高≤2960mm。乙方发货时需跟物流特别强调安排合适车辆从终端发货。
第五条 中药饮片验收
1、甲方在接收中药饮片时,应对中药饮片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在3天内进行更换、补充,并不得影响甲方的使用需求。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中药饮片,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各方对中药饮片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同时报告所在地药监部门。如送检中药饮片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终止该品规中药饮片交易合同的履行,同时报告所在地药监部门;如送检中药饮片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配送的中药饮片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并按本院应急处理方案处理,及时报告所在地药监部门。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该品规中药饮片交易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中药饮片,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为保证中药饮片质量,避免造成中药饮片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中药饮片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中药饮片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中药饮片正常储存,造成的中药饮片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交易价款结算
1、交易价格:按本合同附件之合同产品项约定内容中载明的成交价执行,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运输、装卸、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2、发票开具:乙方应对交付中药饮片开具单独发票和清单,随货同行将合法发票送达甲方。
3、结算方式:采购人直接与中标人进行货款结算,支付比例100%,中药饮片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以实际收货数量为准,凭供货商开具的有效发票支付中药饮片货款。从收发票日起算,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按采购人相关规定流程及时限完成结算和支付工作。如出现质量问题退货等导致合同期内结算总金额小于合同总金额的,以最终结算总金额为准;结算总金额(分次结算的,以累次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
4、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申请汇款审批之日视为付款之日,若审批延迟则相应货款到账延迟,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5、乙方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出现下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配送的中药饮片;
2、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采购中药饮片明细表完成采购;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及时、不足量或拒绝供货,每延期1天,按本合同货款总额的1‰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仍不能完成交付并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所供中药饮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全部调换至合格为止,不能按时调换至合格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货款总金额中扣除5%的违约金;因乙方交付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质量标准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鉴定费、审计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供货,导致甲方用药短缺或断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选择其他配送企业;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三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三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其他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当事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如存在违约情形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提前7天通知对方;
2、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已无必要;
3、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
4、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经他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5、任何一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各方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交易规则且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所载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 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双方确认本合同所载地址为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将函件或通知、诉讼文书等资料邮寄至该地址,文书自寄出之次日起即为有效送达对方之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对方。
4、附件1:乙方供应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中药饮片品种目录
(此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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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质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购货方):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
乙方(供货方):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保证中药饮片质量,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互守信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资质文件复印件、印章样式备案、随货同行单(票)实样、完整的开票资料(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由乙方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销售业务人员《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乙方企业公章且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 乙方所提供中药饮片若属甲方首次采购品种,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其企业公章的该品种法定的注册批件(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最小销售包装标签等相关资料。若上述资料发生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品名、效期、质量标准、标签及说明书等),乙方必须及时补充相关的具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中药饮片补充申请批件、国家中药饮片标准颁布件、注册变更文件等)。
三、 乙方所提供中药饮片必须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标准及有关质量要求。随货同行的检验报告书应加盖有乙方质量管理章原印章。
四、 乙方所提供中药饮片若为进口品种,供货时应随货向甲方提供符合中药饮片进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特殊管理中药饮片《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检查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并加盖乙方质量管理章原印章。
五、 乙方所提供中药饮片若属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供货时必须同时提供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批签发机构签发并加盖批签发专用章的对应批号的批签发印制证明复印件或电子证明,并加盖乙方质量管理章原印章。
六、 乙方所提供的中药饮片,以甲方收货日计算,原则上要求离失效日期不少于有效时限的一半或大于等于9个月(以最长为准)。特殊情况以当次发生业务时协商为准。
七、 乙方所提供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八、 乙方运输中药饮片时应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破损、污染等问题,并应根据中药饮片的温度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冷冻措施,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收货及验收,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 乙方所提供的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相符。
十、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 甲方应按有关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对乙方中药饮片进行验收、储存,为保证中药饮片质量,避免造成中药饮片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中药饮片应妥善储存和管理: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中药饮片在运输过程出现的破损、污染等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在妥善保管的同时在验收期限内与乙方业务员联系并提出退换货申请。
2、如因中药饮片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中药饮片正常储存,造成的中药饮片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若出现由乙方所提供中药饮片质量引起的投诉或医疗纠纷,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反馈,乙方必须迅速做出回应,协助甲方共同调查、核实,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乙方确认前,甲方不得自行做出有关质量问题的认定或赔付。
十三、 如双方对中药饮片质量产生争议,以省级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为准。
十四、 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中药饮片追溯管理,确保全程可追溯,当国家出台相关新法律法规政策时,按新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五、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解决。
十六、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购货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供货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xx购销合同
甲方(购货方):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
乙方(供货方):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中药饮片。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制剂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购货方):
经办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供货方):
经办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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