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产品适用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注册号:C0001373231202206301923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23版A款)》注册号:C0001373252202303073815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20 18版)条款》注册号:C00013732522018062702432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2018版)》注册号:C0001373...
车手专属保险(云南)
保险产品说明
适用条款(条款名称+注册号)
本保险产品适用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注册号:C0001373231202206301923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23版A款)》注册号:C0001373252202303073815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2018版)条款》注册号:C00013732522018062702432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2018版)》注册号:C0001373192201806270370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注册号:C0001373192201806270370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22版)》注册号:C0001373092202202221280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急性病医疗保险(2018版)》注册号:C00013730922022022212801。
保障范围(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xxx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期间内,且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之后,按保险单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单未约定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的,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一百元,赔付比例为百分之九十。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且他人已经支付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当本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且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xx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依上述约定给付的医疗费用范围、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第二条 保险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中1级伤残程度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xxx的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在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第四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保险人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xxx为准,各项救援服务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保险xxx的该项救援服务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被保险人常住地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被保险人常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将收回处理。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二)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三)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保险人承担安葬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行程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亲属慰问探访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 8 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休养期的酒店住宿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保险人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最多补偿天数和每日费用限额于保险xxx。
(七)紧急返回居住地
当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行程途中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保险人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八)安排未成年子女返程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罹患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被保险人常住地,保险人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保险人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返程并由保险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九)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对于此项责任,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搜救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时,可通过保险人的救援服务电话联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救援服务机构及其授权医生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救援服务,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xxx为准。
(一)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得到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二)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三)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四)门诊预约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时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需要就医寻诊时,在被保险人至少提前十二(12)小时拨打救援服务电话的前提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为被保险人安排在事发当地的网络医院内进行门诊预约。
(五)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导致的境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意后,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
(六)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协助安排为被保险人递送该被保险人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成本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救援服务机构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或雇主。
(八)xxxx、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差旅时,如在行程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服务机构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
(九)证件遗失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内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十)重新安排差旅计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行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行程计划。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十一)协助安排酒店住宿
被保险人在境内住院时,如需亲友的陪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安排该亲友在的酒店住宿,住宿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二)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三)紧急文件递送
在被保险人要求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亲友或同事,相关递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如下约定对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9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中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如下约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对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及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在本合同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对于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及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在本合同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及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约定比例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三)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及保险人协商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
(四)保险人承担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之和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1年。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毒品、管制药物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九)椎间盘突出症;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五)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六)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或为他人提供产品或服务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四)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被保险人违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七)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八)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十)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一)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他间接损失;
(十二)精神损害赔偿;
(十三)被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应承担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疾病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在行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四)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五)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六)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出行、工作或探亲。
(二)被保险人行程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行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行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被保险人本不需要医疗护送而正常旅行、出行、工作或探亲,但坚持要求救援所产生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症状,或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被保险人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之后进行。
(六)被保险人不是作为固定航线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的身份进行空中飞行。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由于被保险人情绪因素、智力因素或精神疾病而导致发生的费用。
(三)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五)因被保险人接受了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所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开具的医嘱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七)因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入侵、敌国的行动、对抗、境内战争、叛乱、暴动、革命或起义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八)无论何种直接原因,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包括并不限于恐怖活动或战争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九)因为被保险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他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除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外,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已有伤残或已遭受意外伤害的治疗和康复;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以及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视力矫正手术;
(四)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装配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的变性手术、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七)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特别护理或静养、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八)被保险人购买或者使用专用支架、器械、设备;
(九)被保险人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十)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特别声明
1、本保险仅承保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海拔6,000米以下的摩托车或汽车旅行(理赔须提供有效合法相符的摩托车、汽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摩托车训练和业余比赛(无须驾驶证/行驶证,理赔须提供摩托车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或场地监控视频)。汽车训练和业余比赛(无须行驶证,被保险人须持有国家相关许可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或赛车手执照,理赔须提供汽车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或场地监控视频)。不承保被保险人工作及日常生活期间发生的意外/保险事故。
2、本保险合同仅承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含7日)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急性病是指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
3、本保险合同承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类自费医疗费用,按照每次事故免赔0元、给付比例100%给付保险金,计划一到计划六分别给付限额为2000,3000,5000,6000,8000,10000元。
4、本产品可当天购买,支付11分钟后生效。
5、其他未尽事宜执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23版A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2018版)条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2018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22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急性病医疗保险(20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