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和产品特定商业条款 (AGB) 泰案联
一般和产品特定商业条款 (AGB) 泰案联
2.6 版本;更新于:2022 年 9 月 21 日
本一般商业条款 (AGB) 规定了泰案联及其客户之间缔结的合同关系,前提是合同双方未签订任何单独的合同协议。
本一般商业条款分为下列部分:
1.一般商业条款(第 1 页)
2.TecDoc 特殊商业条款(第 4 页)
3.TecRMI 特殊商业条款(第 13 页)
4.TecCom 特殊商业条款(第 15 页)
5.TecFleet 特殊商业条款(第 17 页)
1. 一般商业条款
1.1. 定义
1.1.1.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但不包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假期以及 12 月 24 日和 12 月 31 日这两天。
1.1.2. 不可抗力:指不受合同双方控制并且在当时情况下无法通过合理和有效手段加以避免的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特别是指战争、内战、革命、地震、飓风、火灾或疫情。
1.1.3. 汽车独立售后市场 (IAM):指在汽车制造商的销售和服务网络之外的汽车维护和维修市场,包括以下部分
- 维修店,
- 车间配备的制造商或经销商,
- 工具或备件,
- 技术信息出版商,
- 汽车俱乐部、应急援助服务,
- 检查和检测服务的提供商,
- 机械师培训和进修机构,
- 替代燃料车辆改装配备的制造商和维修商。
1.1.4. IAM 欧洲涵盖以下国家和地区:阿尔巴尼亚、安道尔、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丹麦、德国、爱沙尼亚、 芬兰、法国、希腊、英国、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克罗地亚、拉脱维 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马其顿、摩尔多瓦、摩纳 哥、黑山、荷兰、挪威、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 圣马力诺、瑞典、瑞士、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 捷克、土耳其、乌克兰、匈牙利、梵蒂冈城。
1.1.5. 集团:指符合《股份公司法》第 15 条及后续条款的关联公司。
1.1.6. 在线市场:指互联网销售平台,客户自己和注册第三方经销商皆可在该平台上销售备件。
1.2. 条款范围
1.2.1. 下列商业条款对 TecAlliance GmbH 公司(地址:Steinheilstraße 10, 85737 Ismaning, Deutschland,下文称泰案联)的所有交货、服务和要约有效。
1.2.2. 本一般商业条款同样适用于符合《股份公司法》第 15 条及后续条款的泰案联关联公司所提供的所有交货、服务和要约,前提是在各相关要约中明确提及本一般商业条款。这种情况下,合同方是要约中所列的关联公司。
1.2.3. 本一般商业条款同样适用于由泰案联委托的第三方所提供的全部发货、服务和要约,前提是在各相关要约中明确提及本一般商业条款。这种情况下,合同方应为泰案联。
1.2.4. 泰案联的商业运营范围涵盖符合《民法典》第 14 条的公司业务。本商业条款对依照《民法典》第 13 条与消费者之间的合法业务无效。
1.2.5. 客户方与之相驳的商业条款不是合同组成部分。
1.2.6. 为本商业条款添加的不同和/或补充性条款生效的前提是,这些条款均以文字形式单独约定。
1.3. 要约和缔结合同
1.3.1. 如果没有明确标记其他规定,则文字形式的泰案联要约具有约束性。
1.3.2. 泰案联要约在要约日期后六(6) 周内有效。
1.3.3. 客户接受文字形式的泰案联要约即代表在合同方之间缔结有关所提供服务的合同。
1.4. 服务范围
1.4.1. 泰案联将提供服务的内容与范围均由要约、服务说明、项目说明、本商业条款以及其他单独合同协议条款确定。
1.4.2. 数据库(数据)的许可
1.4.2.1. 服务内容
1.4.2.1.1. 服务内容是根据合同条款提供一个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
1.4.2.1.2. 所提供数据库的详细情况由服务说明确定。
1.4.2.1.3. 泰案联出于防止遭到未经授权地复制的目的,有权采取技术手段保护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客户无权取消或绕过此保护措施。
1.4.2.1.4. 所提供的数据库或数据库内容部分来自第三方(例如:数据供应商、服务提供商)。这种情况下,数据库或数据库内容的准确性由第三方全责承担。
1.4.2.2. 授予使用权
1.4.2.2.1. 客户确认提供的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受《版权法》和《辅助版权法》保护。
1.4.2.2.2. 泰案联向客户授予非排他性、时间仅限于本合同存续期、 不可转让和不可再转让的复制、传播、公开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的权利,此权利仅针对项目说明中提及的项目且须符合本商业条款中的条款。
1.4.2.2.3. 只要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在“限制性访问”许可证的情况下获得,那么仅允许受限制的用户群组对其进行访问。访问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必须通过登录或类似保护机制将其限制在客户已知用户之中。不受限制的用户群组不允许访问全部或部分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
1.4.2.2.4. 只要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在“开放访问”许可证情况下获得,那么任何用户群组皆可不受限制对其进行访问。
1.4.2.2.5. 客户有权在项目说明中描述的项目期间委托服务供应商并在此期间向该服务供应商传输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客户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泰案联。客户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责任不受影响。
1.4.2.2.6. 不允许任何超出合同约定的用途以及向第三方转交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
1.4.2.3. 客户义务
1.4.2.3.1. 客户有义务安装最新技术水平且有效的防护机制(例如: 防火墙),防止泰案联数据遭到更改、未经授权地复制、传播或人为篡 改。客户尤其须确保,能从技术层面防止数据库遭到更改或系统性读取,尤其是被下载。
1.4.2.3.2. 泰案联有权检查客户的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但这并非义务。为此,客户有义务为泰案联免费提供相应的项目测试访问途径。
1.4.2.4. 网络服务/数据流
如果通过网络服务提供数据库,则还适用下列条款。
1.4.2.4.1. 实施阶段
1.4.2.4.1.1. 缔结合同后,将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为期六十 (60) 个日历日的实施阶段。这一期限从泰案联发送相应的账户信息开始起计。 1.4.2.4.1.2. 实施阶段用于将网络服务嵌入到客户系统中。实施阶段不可对网络服务进行生产性使用和公开访问数据库。
1.4.2.4.1.3. 针对实施阶段将收取一笔一次性安装费用。实施阶段不会产生许可费。
1.4.2.4.1.4. 实施阶段不计算在最短合同存续期内。
1.4.2.4.2. 终止权
客户可在实施阶段的前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解除合同,且解约立即有效。
1.4.2.4.3. 高速缓存
1.4.2.4.3.1. 始终需要通过网络服务调取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
1.4.2.4.3.2. 可以暂时性缓存网络服务的数据(高速缓存),前提是此存储仅限于用户询盘并且仅限于截至下一次更新网络服务中相关数据的这段时间,但最长为三十(30) 天。
1.4.2.4.3.3. 不得缓存"RMI Notes" 中的数据和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计费的数据(例如:每次点击、每次检索、根据总量而定)。
1.4.2.4.3.4. 发票和交货文档中的数据不可无期限存储。
1.4.2.5. 违反合同条款/违约罚款
1.4.2.5.1. 如果客户违反了合同条款,并且在收到泰案联的违约警告 后没有在适当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则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使用权立即 失效且将被泰案联自动收回。这种情况下,客户须立即完全停止数据库 的使用,将其系统中现有的副本以及创建的任何备份删除或交给泰案联。
1.4.2.5.2. 客户对于任何一次违反合同条款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都须向泰案联支付适当的违约罚款。违约罚款的额度由x案联酌情决定,绕过涉及知识产权的侵犯,则不低于 10,000 欧元。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违约罚款的额度由主管法院进行审核。泰案联的其他权利要求不受影响。主张损失赔偿的情况下,违约罚款被算入损失赔偿金。
1.4.2.6. 结束合同的后果
结束合同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客户须立即完全停止数据库的使用,将其系统中现有的副本以及创建的任何备份删除或交给泰案联。当且仅当基于法定保存义务而需要进行存储,则不存在此义务。
1.4.3. 软件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的许可
1.4.3.1. 服务内容是根据合同条款提供一个软件。
1.4.3.2. 所提供软件的详细信息由服务说明确定。
1.4.3.3. 泰案联出于防止遭到未经授权地复制的目的,有权采取技术手段保护软件。客户无权取消或绕过此保护措施。
1.4.4. 履行服务项目(咨询和服务)
服务内容是泰案联根据要约和合同条款提供服务。
1.4.4.1.1. 所提供服务的详细信息由服务说明确定。
1.5. 配额服务
1.5.1. 如果约定了提供配额服务,那么客户需要为一定数量的单项服务预付款。配额服务、配额范围以及配额有效性均由要约确定。
1.5.2. 每一次要求对方履行单项服务后,约定的配额都减少一(1) 份。如果配额数达到零 (0),则无法再要求对方履行服务。
1.5.3. 如果约定了自动更新配额,那么在用掉一份配额后会自动重新预订之前所购的配额,并向客户发送相应的发票。客户随时可以文字形式取消自动重新预订。
1.5.4. 如果约定了配额的有效性,则有效时间过后没用过的服务主张权利将失效。
1.6. 价格、发票开具、支付期限
1.6.1. 要约中所列价格是净额,不包含产生的任何税费。
1.6.2. 如果约定根据使用情况和/或销售额情况定价格,那么客户有义务每次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五天(即 1 月 5 日、4 月 5 日、7 月 5 日和 10 月 5 日),无需 泰案联要求便以文字形式申报与结算相关的使用
数量或销售额数字。如果对所申报的数字有任何合理疑问,则泰案联有权自费委托第三方审计师对所有数据进行审计。如果发现偏差超过 3%,则客户须承担审计的费用。
1.6.3. 对于一次性服务,提供服务之后将立即开具发票。如果是符合第
1.5 条的服务配额,则缔结合同之后将立即开具发票(预付款)。如果是长期债务关系,则每年进行一次结算。如果日历年已经开始起计,则必要时可以按比例计算。
1.6.4. 支付时间为收到发票后 30 天内。
1.7. 价格调整
1.7.1. 泰案联有权根据《民法典》第 315 条规定酌情决定,对基于本合同的须支付价格进行调整,以符合对本次价格计算有重要影响的总成本变化。
1.7.2. 总成本尤其包括提供我方产品的成本(例如:硬件和软件、托管服务、运营技术基础设施、技术服务)、客户管理成本(例如:支持、结算和 IT 系统)、服务和人事成本、其他成本(例如:管理、能源、租金、IT 系统)以及产生的税、费和其他国家规定的费用。
1.7.3. 当且仅当缔结合同后,如果对本次价格计算有重要影响的总成本增加或减少,则考虑进行价格调整。泰案联将在其服务决定权范围内,根据《民法典》第 315 条采取客观可追溯的标准进行价格调整。
1.7.4. 如果价格调高,则将以文字形式告知客户。如果客户未在知悉此次更改后的六 (6) 周期限内以文字形式提出异议,则此次更改生效。公布更改时,将会明确告知客户此结果。如果客户按规定的期限和格式对有意的价格调高提出异议,则合同此前的条款继续有效。
1.7.5. 如果价格调低,则将以文字形式告知客户。
1.7.6. 无论之前的条款如何,法定营业税调高时,TecAlliance 有权在营业税发生变化的当时相应调整价格,在法定营业税调低的情况下必须相应调整价格,而客户无权对此提出异议。
1.8. 合同存续期与解约
1.8.1. 一次性服务的合同存续期在提供完整服务后结束。
1.8.2. 配额服务的合同存续期(第 1.5 条)在提供最后一次单次服务
(配额= 0)后或者约定的存续期结束后结束(以先结束的日期为准)。
1.8.3. 长期债务关系结束时间不确定,但至少须持续两(2) 年。过了最短合同存续期之后,可在日历年结束前解约。解约期为三 (3) 个月。
1.8.4. 因重大原因解约的权利不受影响。
1.8.5. 如果客户公司通过资产交易和/或股票交易的方式出售,如果售出的股份超过 25%,则泰案联有权提出非常规解约。
1.8.6. 无论因何种原因提出解约,都需要以文字形式提出。
1.9. 责任
1.9.1. 泰案联的责任仅限于可预见、合同典型、直接平均损失。不赔偿非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尤其是利润损失。此责任限制条款对于泰案联造成的客户生命、肢体或健康损害无效。此条款针对客户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权利要求或者在泰案联明确接受的质保范围内有效。
1.9.2. 其他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限定合同方的责任。
1.10. 一般商业条款的变更
1.10.1. 泰案联有权更改本一般商业条款,且更改对将来产生效力。将会以文字形式向客户告知此更改。如果客户未在知悉此次更改后的六
(6) 周期限内以文字形式提出异议,则此次更改生效。公布更改时,将会明确告知客户此结果。如果客户按规定的期限和格式对有意的更改提出异议,则合同此前的条款继续有效。
1.11. 出口管制条款
客户使用泰案联产品和服务时有义务遵守国家和国际出口管制法的相关适用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或第三方因客户未遵守当前出口管制法规定的法律义务而对泰案联提出所有索赔,应由客户全责承担,此外,客户有义务赔偿泰案联因该事件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2. 其他条款
1.12.1. 客户有义务立即向泰案联告知与合同相关的公司信息与联系信息的更改情况。
1.12.2. 只有在获得泰案联明确书面许可之后,客户才可向第三方转移与合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1.12.3. 泰案联有权委托第三方以承包商的身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泰案联对承包商提供的服务以及自身的行为负责。
1.12.4. 如果客户被合并,则本合同仅针对签订合同当时存在的客 户部分有效。如果客户拆分为多家公司,则本合同仅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1.12.5. 客户仅能对相应合同产生的权利要求行使保留权。
1.12.6. 本合同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不适用 1980 年 4月 11 日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销售法》)。
1.12.7. 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交货和服务的履约地址均为泰案联的所在地。
1.12.8. 发生因为本合同导致的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纠纷时,合同 双方有义务首先通过谈判方式解决纠纷。当合同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进 行谈判,合同双方以文字、口头或远程通话形式就纠纷对象进行了沟通,则视作履行了谈判义务。如果在收到谈判要求后 30 天内未能通过谈判 完全解决纠纷,则应根据下列条款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1.12.9. 如果客户所在地在欧盟内,则所有因为本合同导致的以及与本合同相关且不能通过第 1.12.8 条规定的谈判解决的纠纷都须采取常规法律程序。 合同双方都是符合公法的商业实体或法人的前提下,唯一的司法管辖权归科隆。
1.12.10. 如果客户所在地不在欧盟内,则因为本合同导致的以及与 x合同相关且不能通过第 1.12.8 条规定的谈判解决的纠纷,都将由德国 仲裁协会 (DIS) 的仲裁法庭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不 采取常规法律途径的情况下进行最终判决。 仲裁法庭由一名独审员构成。仲裁地点为泰案联所在地。诉讼语言为英语。
1.12.11. 本商业条款中所提及的所有文件和文档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1.12.12. 如果采用非德语语言提供本商业条款,则该语言版本的商业条款仅供参考。本商业条款的德语版为对合同双方有效的唯一版本。
1.13. 通过泰案联在线商店订购
1.13.1. 有效范围
1.13.1.1. 泰案联运营了一个互联网销售平台(在线商店)。
1.13.1.2. 如果本部分的条款与一般商业条款的其他条款存在偏差,则客户通过在线商店进行的订购适用本部分的条款。
1.13.2. 要约和缔结合同
1.13.2.1. 客户通 过在线 商店进 行的 每次订 购都视 为客户 向
TecAlliance 发出就所订购产品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
1.13.2.2. 订购送达至泰案联后,客户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其确认订购送达至泰案联并列出订购的详细信息(订单确认)。
1.13.2.3. 确认订单即代表客户接受要约。
1.13.3. 订阅
1.13.3.1. 特定产品可于在线商店以订阅方式进行订购。客户可在订购过程中选择该产品。
1.13.3.2. 通过订购订阅产品,将构成长期债务关系,其有效为十二
(12) 个月。
1.13.3.3. 如果未在合同存续期结束前于在线商店的客户区域中解约,则订阅将自动延长,且延期十二(12) 个月。
1.13.4. 发货
完全付款后,将于在线商店的客户区域中提供所订购产品的访问信息。
1.13.5. 支付和到期支付
1.13.5.1. 支付可以通过订购流程中提供的任意支付方式完成。
1.13.5.2. 应在缔结合同时支付金额。
1.14. 用户生成数据的使用
1.14.1. 泰案联有权将使用泰案联产品期间生成的所有数据(用户生成数据)出于自身目的用于所有当前和未来的泰案联产品并进行经济性地利用。
1.14.2. 其中尤其包括由用户自行向泰案联传输的数据、使用泰案联产品期间产生的数据、记录文件和统计数据。
1.14.3. 明确声明其中不包括《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规定的个人数据。对个人数据的处理最终在泰案联数据保护声明中进行说明。
2. TecDoc 特殊商业条款
2.1. Catalogue Data(目录数据)
2.1.1. 服务内容
一项重要的合同基础在于,"TecDoc Catalogue Data" 数据库中包含的产 品信息来自于数据供应商,且泰案联未检查其正确性、完整性和现实性。
2.1.2. 使用范围
2.1.2.1. 客户的使用权包括采用约定的语言使用约定品牌的产品数据。特此提醒客户,特定数据仅限用于特定国家。如果在允许的国家以外使用数据,则责任由客户独立承担。
2.1.2.2. 该数据库只能够与新零件、翻新零件或替换零件搭配使用。翻新零件和替换零件都是标记有某商标或翻新标记的翻新二手零件,与 新零件的质量标准、功能和使用寿命没有重大差别。
2.1.2.3. 不允许为了二手零件交易而使用数据。二手零件是指无需制造商进一步加工便可使用且还带有汽车制造商或原产零件制造商商标的零件。
2.1.2.4. 禁止将产品数据用于汽车制造商的原装备件。原装备件是指带有汽车制造商商标的零件。
2.1.2.5. 客户只能够显示其实际运营产品的产品数据。客户将所显示的产品导入商品品种即可。某产品暂时不在售并不会有不良影响。
2.1.2.6. 客户有义务确保每个产品至少标明以下产品数据:制造商的品牌名称、制造商的产品编号、任何产品限制。必须采用简单方式提供该信息且须密切结合产品信息进行提供。
2.1.2.7. 产品的补充信息和图片(例如:与 OEM 编号的关联、技术信息、安装信息、尺寸信息)只能够与相应的产品搭配使用。
2.1.2.8. 如果制造商提供了汽车制造商编号或竞争产品的交叉参考渠道,那么只能够在提供的安排范围内进行使用。客户无权使用数据库中没有的交叉参考渠道。
2.1.2.9. 允许将TecDoc Catalogue Data 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用于项 目描述中所描述项目的广告(例如:横幅广告、重新定向、新闻通讯) 或其他营销渠道(如比价门户网站、产品测试平台、社交媒体平台等)。这不适用于第 1.4.2.2.3 条规定的“限制性访问”的许可证范围。
2.1.2.10. 如第三方平台(例如:销售平台、在线市场或类似的分销渠道)在平台上进行直接分销时需使用 TecDoc Catalogue Data 数据库和数据内容,那么其必须获得泰案联的许可,并在客户的项目描述中提及。
2.1.3. 提示义务
2.1.3.1. "TecDoc inside" 标志
客户有义务将泰案联在缔结合同后提供的 "TecDoc inside" 标志以彩色或黑白色格式显示于在线商店的初始页和/或包装上和/或离线目录产品单和/或公布数据库的其他任何媒介上。不可对该标志进行编辑。只允许在保持宽高比的基础上更改标志大小,并且宽度不得小于 100 像素或 3 厘米。
2.1.3.2. 版权提示
客户有义务将 xxxxx://xxx.xxxxxxxxxxx.xxx/ copyright-note/ 网页上公布的提示文本显示于在线商店的初始页和/或包装上和/或离线目录产品单和/或公布 TecDoc Catalogue Data 数据库或数据库内容的其他任何媒介上。提示文本必须以相应所选的项目语言显示。不可对该提示文本进行编辑。字体大小必须至少为 10 pt。文本颜色必须与背景色有明显区分。也 可 以 选 择 将 “ TecDoc Inside ” 超 链 接 指 向 xxxxx://xxx.xxxxxxxxxxx.xxx/ copyright-note/ 网页,以此来履行此项义务。
2.1.3.3. 补充信息
客户有义务以提示形式告知所有用户,他们在必要时需要参考补充信息,以确保通过数据库识别出的零件实际上是所搜索的零件并且与相应的汽 车匹配。泰案联未规定此提示的格式。
2.1.4. 其他客户义务
2.1.4.1. 客户必须确保,即时更新公布的数据并正确完整地予以显示。必须告知客户相应数据的版本和有效性。
2.2. Catalogue Data (Marketplace)(目录数据(市场))
如将TecDoc Catalogue Data 产品用于某个在线市场,则除适用条款 2.1
外,还适用以下条款。
2.2.1. 使用范围
2.2.1.1. 客户仅限于在约定在线市场内使用“ TecDoc Catalogue Data”数据库。不包括进一步的使用目的,尤其是指不在本合同中所述解决方案范围内的项目实施。
2.2.1.2. 客户有权向在线市场上的第三方经销商传播和/或公开提供 TecDoc 数据,前提是相应的第三方经销商已和泰案联签订了相应的使用许可协议,并已经以文本形式将数据分享给泰案联。
2.3. Reference Data(参考数据)
2.3.1. 使用范围
2.3.1.1. 合同约定的使用权包括以所选语言为选定地区使用参考数据。须提醒客户注意特定数据限用于特定国家。
2.3.1.2. 如需将数据用于非合同约定的目的,尤其是出于提供自身服务的目的将数据与其他数据搭配组合,则需事先征得泰案联的书面同意。
2.3.2. 提示义务
2.3.2.1. "TecDoc inside" 标志
客户有义务将泰案联在缔结合同后提供的 "TecDoc inside" 标志以彩色或黑白色格式显示于在线商店的初始页和/或包装上和/或离线目录产品单和/或公布数据库的其他任何媒介上。不可对该标志进行编辑。只允许在保持宽高比的基础上更改标志大小,并且宽度不得小于 100 像素或 3 厘米。
2.3.2.2. 版权提示
客户有义务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网页上公 布的提示文本显示于在线商店的初始页和/或包装上和/或离线目录产品 单和/或公布 TecDoc 数据的其他任何媒介上。提示文本必须以相应所选 的项目语言显示。不可对该提示文本进行编辑。字体大小必须至少为 10 pt。文本颜色必须与背景色有明显区分。也可以选择将“TecDoc Inside”超链接指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网页,以此 来履行此项义务。
2.4. VIN 目录 - 卡车
2.4.1. 服务内容
提供的数据来自相应的卡车制造商,泰案联可能未检查其正确性、完整性和现实性。
2.4.2. 使用条款
2.4.2.1. 制造商 DAF 的数据只能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 (EEA) 内使用。
2.4.2.2. 制造商Renault 和Volvo 的数据只能在欧洲经济区 (EEA) 内使用。
2.4.2.3. 制造商 Scania 和 IVECO 的数据只能在欧盟内使用。
2.4.3. 制造商说明
2.4.3.1. DAF Trucks:未经 DAF Trucks 合作和许可的情况下公布 TecDoc VIN Catalogue - Truck。TecDoc VIN Catalogue - Truck 中的信息可能与 DAF Trucks 本身公布的信息相比不够精准或完整。因此,DAF Trucks 不对 TecDoc VIN Catalogue - Truck 中所含信息承担责任,也不为 TecDoc VIN Catalogue - Truck 中信息涉及的汽车安全性、可靠性或油耗或废气排放值担保或做出修正。
2.4.3.2. MAN:经过MAN Truck & Bus 认证。
2.5. 保有量、全球车型数据、OE 数据调研
2.5.1. 服务内容
2.5.1.1. 所提供的数据部分来源于第三方,泰案联无法担保其正确 性。客户确认泰案联所提供的数据也可能包含估算和合理的假设。因此,客户豁免第三方因为使用泰案联所交付数据而遭受损失、从而对泰案联 提出的任何权利要求。
2.5.2. 使用范围
2.5.2.1. 除非本商业条款或其他约定以书面形式另作规定,否则客户有义务始终正确、完整地传输数据库。
2.5.2.2. 客户有权出于优化和丰富自己的数据库的目的内部使用数据库。
2.5.2.3. 不允许出于去匿名化或重新识别数据的目的进行数据丰富或将数据与其他数据重新组合。
2.5.2.4. 客户有权将经丰富处理的数据库出售给汽车售后市场的客户。不允许将按协议提供的数据以原始形式进行出售。
2.5.3. 结束合同的后果
2.5.3.1. 本合同结束的情况下,客户必须停止将经丰富处理的数据库出售给其客户。
2.5.3.2. 结束本合同不影响客户的客户进一步使用客户在合同结束之前已售出的数据。
2.6. 个别卡车原装设备数据包(通过车架号识别)
2.6.1. 服务内容
提供的数据来自汽车制造商,泰案联可能未检查其正确性、完整性和现实性。
2.6.2. 使用范围
所提供的数据仅可用于内部用途、在客户自营信息系统中进行公布或在泰案联系统中进行公布。明确禁止其他任何方式的公布和/或转发给第三方。
2.6.3. 使用条款
2.6.3.1.1. 制造商 DAF 的数据只能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 (EEA) 内使用。
2.6.3.2. 制造商Renault 和Volvo 的数据只能在欧洲经济区 (EEA) 内使用。
2.6.3.3. 制造商 Scania 和 IVECO 的数据只能在欧盟内使用。
2.6.4. 制造商说明
2.6.4.1. DAF Trucks:未经 DAF Trucks 合作和许可的情况下公布 TecDoc VIN Catalogue - Truck。TecDoc VIN Catalogue - Truck 中的信息可能与 DAF Trucks 本身公布的信息相比不够精准或完整。因此,DAF Trucks 不对 TecDoc VIN Catalogue - Truck 中所含信息承担责任,也不为 TecDoc VIN Catalogue - Truck 中信息涉及的汽车安全性、可靠性或油耗或废气排放值担保或做出修正。
2.6.4.2. MAN:经过MAN Truck & Bus 认证。
2.7. 目录
2.7.1. 服务内容
2.7.1.1. 一项重要的合同基础在于,"TecDoc 目录" 软件中包含的产 品信息来自于数据供应商,且泰案联未检查其正确性、完整性和现实性。
2.7.1.2. 选择特定国家之后显示的数据仅对该国家有效。出现新版本软件后,上一版本软件中显示的数据相应失效。
2.7.2. 使用权
2.7.2.1. 客户确认所提供的软件是依据《版权法》 (UrhG) 受《版权法》和《辅助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2.7.2.2. x案联为客户授予非排他性、时间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不可转移且不可再许可、根据本商业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使用的使用权。
2.7.2.3. 不允许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软件和/或其组成部分。如果《版权法》没有明确许可,则客户尤其是无权让第三方完全或部分使用软件和/或其组成部分或为客户提供访问渠道、进行复制或出售、反编译或反汇编。
2.7.2.4. 仅允许客户自身使用软件和/或其中包含的数据。
2.7.2.5. 允许在客户公司内部自有网络中安装数据载体。购买一个许可证后可以从一个工位访问目录。只有在购买相应的许可证后才能从多个工位进行访问。
2.7.2.6. 不允许对软件进行任何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使用以及将软件转让给第三方。
2.7.2.7. 如果没有泰案联的许可则不可复制和/或公开软件中的数据。
2.8. 白标目录
如果将 TecDoc 目录解决方案作为白标 (White-Label) 产品 (TecDoc Catalogue White-Label Solution; TecDoc Catalogue White-Label Solution & Trade Module; TecDoc Catalogue Reseller Solution; TecDoc VIN Catalogue Car/Truck) 提供,则第 2.7 条的下列条款也适用。
2.8.1. 实施阶段
2.8.1.1. 实施阶段用于根据客户需求调整白标产品。实施阶段不可对白标产品进行生产性使用和公开访问数据库。
2.8.1.2. 实施阶段从签订合同起计,为期三十 (30) 个日历日。
2.8.1.3. 针对实施阶段将收取一笔一次性安装费用。实施阶段不会产生许可费。
2.8.1.4. 实施阶段不计算在最短合同存续期内。
2.8.2. 终止权
客户可在实施阶段的前十四 (14) 个日历日内解除合同,且解约立即有效。
2.9. 手机目录应用程序
2.9.1. 泰案联保证客户具有以下权利:根据自身的需要,将该 App 安装在属于自己财产或自己所拥有的移动终端设备中。此时,还适用商店内执行的使用条款。禁止客户对任意与该应用程序 (App) 相关的信息或软件进行更改、复制、公布、授予许可或销售。也禁止客户出租、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对该应用程序的权利。必须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使用。如果客户违反上述使用条款中的任意一条,则其立即丧失该应用程序的使用权利。
2.9.2. 可以免费使用该应用程序的基础版本 ("Light-Version")。Light- Version 可以不受限地访问 TecIdentify、社交媒体、设置和信息功能。应用程序 Light-Version 版本中的其他功能是受限的或无法使用。要使用完整版本 ("Premium-Version"),必须通过相应的收费订阅对应用程序进行升级。订阅费用可以“应用程序内购买”的形式收取。
2.9.3. 泰案联是 App 上所有索赔、权利和权益的所有者。除非获得明确许可,否则禁止客户对该应用程序进行更改、调整、翻译、创建衍生作品、反编译、逆向工程设计、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尝试访问此应用程序的源代码。
2.10. 数据供应商许可证
2.10.1. 服务内容
2.10.1.1. 客户是为 IAM 提供、并在 IAM 上进行销售的原厂备件质量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x案联将借助相应程序将客户提供的数据应用到TecDoc 数据库中,并以泰案联指定格式以数字形式提供给 IAM。 2.10.1.1.1. 泰案联仅有义务,并且客户仅有权将纳入同一商标名称的产品数据(以下简称“商标”)录入至 TecDoc 数据库中,而这些数据应符合在合同订立时有效的商标注册标准(参见第 2.10.2 条) 2.10.1.1.2. 其他商标可在征得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以文本形式录入,费用另议。
2.10.1.1.3. 客户保证仅向泰案联提供此类产品的数据,以及通过泰案联在 IAM 上进行推广和销售的产品必定由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的制造型企业生产所得。
2.10.1.1.4. 客户必须至少出示制造型企业在其生产领域的有效证书来加以佐证。
2.10.1.2. 客户保证所提供的数据不只面向其特定顾客群。x案联不对仅面向客户特定顾客群的数据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出版和传播方面的数据。
2.10.1.3. 数据格式和数据传输的类型应由泰案联根据各行业标准来确定,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客户。
2.10.1.4. 如泰案联向客户提供数据传输软件,则应按照本一般商业条款规定而进行。
2.10.1.5. 数据备份应由客户负责。泰案联仅在其系统中保存所提供数据的最新版本。
2.10.2. 商标注册标准
2.10.2.1. 客户保证其是待注册商标的持有者。如客户并非商标的持有者,那么客户需保证已获得商标持有者允许其在所有目标国家使用该商标的许可。签订合同或每次录入其他商标前,如果泰案联要求则必须向泰案联提交书面许可。
2.10.2.2. 客户保证待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和/或使用商标获得德国《商 标法》第 4 条或具有类似规定的当地法律条例所规定的商品专利权保护。
2.10.2.3. 客户有义务遵守以下关于在TecDoc 内部使用商标的规定: 2.10.2.3.1. 如商标名称的组成中含有独立品牌名称,则该商标名称不得在TecDoc 中使用。
2.10.2.3.2. 不允许将公司名称置于商标名称前面,以避免按字母顺序排序的TecDoc 数据库中出现排序因此上升的情况。
2.10.2.3.3. 进行数据处理时, 客户待编辑的文本字段中引用未在
TecDoc 注册的商标是不允许的。
2.10.2.4. 列举产品系列时,仅能在产品附加描述中列出已在 TecDoc中注册的商标。如需引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必须已在 TecDoc 注册)作为产品系列,则必须在竞争对手商标名称前加上“正品”二字。
2.10.2.5. 客户有义务在泰案联规定的适当期限内(不得少于两 (2)周),在下一次数据传输前将与这些标准相悖的描述从数据库中删除。如客户未能遵守泰案联的要求,泰案联有权自行安排删除违反合同约定的数据,产生的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2.10.3. 对数据的责任
2.10.3.1. 客户保证其是发布和使用所提供数据的全权所有者。客户对所提供的数据的承担全责。
2.10.3.2. 泰案联有权拒不发布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涉嫌违禁产品、受禁运或受销售限制产品的相关数据。x案联应告知客户计划不发布/删 除的相关数据,并给予其作出声明的机会。
2.10.3.2.1. 如客户在适当期限内未作出相应声明,泰案联有权删除这些数据。x案联将对该声明进行审查。如有明显侵权行为,这一点并不适用。
2.10.3.2.2. 任何时候都无权要求泰案联主动对此类数据进行搜索。
2.10.4. 数据更新
2.10.4.1. 泰案联应负责定期维护产品搜索结构和TecDoc 汽车数据库
(“Reference Data”),并应定期向客户提供最新形式的参考数据。泰案联还应向客户提供一份关于数据上传和公布日期以及 Reference Data 交付的年度时间表。
2.10.4.2. 客户有义务定期和及时维护与其产品相关的数据。如有变化,应始终确保数据保持最新版本。当前数据无论何种情况下都必须与最新有效的Reference Data 一致。
2.10.4.3. 该义务尤其包括在获悉相关产品的所有更新信息后,如新产品、更改的汽车用途、价格变化等,立即通知泰案联,以便泰案联进行处理并提供给 IAM。
2.10.4.4. 客户有义务最迟每六 (6) 个月一次定期向泰案联提供此类数据并对数据进行验证。为此,客户应使用各数据传输软件的有效版本。泰案联应在数据传输软件中通知客户相应有效版本的更新信息。
2.10.4.5. 如客户违反上述义务,泰案联有权对客户最后一次提供数据与数据传输的有效版本进行验证,产生的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2.10.4.6. 客户提供价格数据时,客户应告知泰案联该价格是否允许转发。
2.10.4.7. 当泰案联发现客户所提供的数据存在错误时,应告知客户该错误。这种情况下,客户有义务立刻纠正或帮助泰案联纠正数据库中的错误。
2.10.5. 使用权
2.10.5.1. 客户应授予泰案联所有必要的权利,尤其是复制客户提供的数据并使他人可以公开访问该数据的权利。
2.10.5.2. 客户有权出于自身目的使用 TecDoc 格式的数据( 与 TecDoc Reference Data 创建的产品数据相关联或相结合)。出于客户自身目的而允许的使用权尤其包括创建和维护数据以及通过产品列表和价目表、互联网目录、互联网商店、印刷目录、时事通讯与数据供应商的客户进行沟通。如客户为到达此目的将数据传输给外部服务提供商,客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泰案联,并明确告知服务提供商的名称。
2.10.5.3. 除此之外,客户无权将 XxxXxx 格式的数据转发给除符合
《股份公司法》第 15 条及后续条款的集团关联公司以外的第三方。
2.10.5.4. 只有在泰案联事先与第三方签订了相关数据的有效许可证合同的情况下,才能将数据传输给第三方。只有当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泰案联才允许拒绝签订此类许可协议。
2.10.6. 费用
2.10.6.1. 对于录入的每个商标,客户皆需向泰案联支付其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费用,该费用分为一次性入门费和年费。
2.10.6.2. 入门费
2.10.6.2.1. 对于客户录入的每个商标,都要支付一次性入门费,费用额度基于各商标的实际营业额,与 IAM 欧洲上的贸易业务和合同签订的财年相关。
2.10.6.2.2. 每满一百万欧元的净营业额应乘以入门费费率,此处假设
最低营业额为八 (8) 百万欧元。价目表中列出的营业额上限是指客户的集团。
2.10.6.2.3. 入门费的费率依据签订合同时的有效价目表来确定。
2.10.6.2.4. 如客户的其他商标在以后的某个时间点被录入到TecDoc 数据库中,则按第 2.10.8 点的规定确定各商标的入门费。 如客户录入的商标超过十五(15) 个,上述内容同样适用。
2.10.6.3. 年费
2.10.6.3.1. 对于客户录入的每个商标,都要在合同存续期间支付年费,费用的额度基于各商标的实际营业额,与 IAM 欧洲上的贸易业务和发票 开具财年相关。
2.10.6.3.2. 每满一百万欧元的净营业额应乘以年费率,此处假设最低
营业额为八 (8) 百万欧元。价目表中列出的营业额上限是指客户的集团。
2.10.6.3.3. 每年对前一年的营业额进行一次调整。为此,客户有义务最迟在每年二月末前向泰案联报告相关的营业额。由此产生的新年费自 4 月 1 日起生效。
2.10.6.3.4. 如客户的其他商标在以后的某个时间点被录入到TecDoc 数据库中,则按第 2.10.8 点的规定确定各商标的年费。 如客户录入的商标超过十五 (15) 个,上述内容同样适用。
2.10.6.4. 确定相关的营业额时,低于 50 万欧元的净营业额应向下四 舍五入到整百万,高于 50 万欧元的净营业额应向上四舍五入到整百万。
2.10.6.5. 如客户日后录入一个商标时,由于正对该商标进行合法交易或合法收购,在录入时客户前一年的营业额还未含有该商标,则应以该商标的前合法持有人的前一年的营业额为基础,计算该新增商标第一年的年费。
2.10.6.6. 入门费应在签订合同后开始计算,不得扣减,而首次计算年费应根据签订合同当月起至年底的剩余时间按比例进行折算。
2.10.6.7. 泰案联有权就营业额的准确性要求会计师出具相关证明。 如果根据此类审查确定存在 5% 以上的偏差,并会造成超过泰案联负担,则该审查的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偏差超过 10%,即构成严重违 约,有权就此特别终止合同。如因缺乏可审查的文件导致无法进行审查,则也有权就此特别终止合同。
2.10.6.8. 仅当该偏差在客户向泰案联支付费用时对泰案联造成负担时,费用承担规定或特别终止权才适用。其他情况下,泰案联应自行承担该审查所产生的费用。
2.10.6.9. 如未及时提供营业额相关信息,泰案联有权终止合同,无需事先通知
2.10.7. 泰案联保证对客户提供的营业额进行保密处理。
2.10.8. 集团和集团公司条例
2.10.8.1. 客户必须应泰案联的要求满足《股份公司法》第 15 条及后续条款的相关规定,并在需要时提供证明。如未能应泰案联提出的要求提供证明,那么将向公司收取相应费用。
2.10.8.2. 无论是否遵循集团规定,客户都有义务根据泰案联的要求证明其是录入商标的商标权持有人或使用许可人。如客户既非其录入商标的商标权持有人,也非使用许可人,则客户必须应泰案联的要求,证明商标权持有人或使用许可人是符合《股份公司法》第 15 条及后续条款的客户的关联公司。
2.10.8.3. 当客户转移已录入商标的使用权时,有义务立刻通知泰案联。如客户对已录入商标的使用权随着使用权转移而失效,且使用权未转移至符合《股份公司法》第 15 条及后续条款的客户的关联公司,则不能再就该商标要求进行集团相关结账。如客户未及时通知泰案联其使用权已经转移,客户有义务向泰案联支付公司从商标使用权转让时起产生的相关费用。
2.10.8.4. 拥有多个品牌的集团不再单独对每个品牌进行计费,而是进行合并计费,营业额上限为 6000 万欧元。这种情况下,每个实际营业额少于 800 万欧元的品牌都以 800 万欧元(和以前一样)的最低营业额入账。如 TecDoc 中录入的全部品牌在 IAM 中的累计交易额达到了 6000 万欧元的上限,则不再计算年费。
上述做法的前提条件是全部品牌的合同方都是唯一的,且发票都是集中开具至客户建议的地址。
2.10.8.5. 当录入一个新集团品牌时,将对增加的审查和采集工作量收取一次性的许可证费。该规定仅对最高营业额超过 6000 万欧元的合同适用。只要客户在该品牌下商标不超过 15 个,就不会产生额外的年费。自第 16 个商标起,每个商标收取额外的统一年费,用于补偿每月的生产过程和额外费用。上述费用也将在常规费用提高的情况下按比例进行调整。
2.10.9. 合同存续期与解约
与本一般商业条款第 1.8.3 点不同,最短合同存续时间为三 (3) 年,解约
期为六(6) 个月
2.10.10. 责任
2.10.10.1. 泰案联不对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内容的准确性或无误性提供任何保证或进行任何担保。因此,泰案联不对任何因客户所提供数据不正确或不完整或未能更新数据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2.10.10.2. 对于客户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泰案联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不进行任何担保。泰案联没有义务检查所提供数据和信息的合法性。
2.10.10.3. 如客户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含违法内容,所有由此产生向泰 案联提出的索赔应由客户全责承担,此外客户还需承担所有产生的费用。上述费用也包括法律辩护的费用。
2.10.10.4. 泰案联对 TecDoc 搜索树结构、Reference Data 和 TecDoc主数据承担全责,并免除客户对上述数据的全部责任。对于根据本合同规定在数据维护的范围内使用上述数据的情况,这一点同样适用。
2.10.10.5. 客户仅在合同存续期间内对其提供的数据承担责任。
2.10.10.6. 对于泰案联和/ 或其他客户对 TecDoc 搜索树结构、 Reference Data 和 TecDoc 主数据的下游调整和/或改进,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2.10.11. 市场营销
允许合同双方就双方合作事宜进行宣传。但是,采取任何广告宣传措施 前,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使用“TecAlliance Data Supplier”标志时,客户任何情况下都有义务使用最新版本的标志
2.11. PartCat Online, TecDoc DMM Online, TecDoc ONE
2.11.1. 服务内容
2.11.1.1. 泰案联有义务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向客户提供 PartCat Online/TecDoc DMM Online/TecDoc ONE 软件的使用权。
2.11.1.2. PartCat Online/TecDoc DMM Online/TecDoc ONE 是通过
SaaS(软件即服务)的方式提供的。
2.11.1.3. 使用 PartCat Online/TecDoc DMM Online/TecDoc ONE 客户端所需的硬件和软件由客户提供。客户必须自己配置和安装该软件。
2.11.1.4. 泰 案 联 可 能 会 对 PartCat Online/TecDoc DMM Online/TecDoc ONE 进行修改,并将其作为一项更新提供给客户。对于有可能影响客户实施的升级,泰案联应在适当期限内对外公布。客户有义务在收到消息后立即考虑将这些更新纳入其实施范围内。
2.11.2. 使用权
2.11.2.1. x案联为客户授予非排他性、不得转授权、时间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用于将数据传输给泰案联的 PartCat Online/TecDoc DMM Online/TecDoc ONE 的使用权。
2.11.2.2. 允许的使用范围包括客户对 PartCat Online/TecDoc DMM Online/TecDoc ONE 的预期用途,即对客户产品数据的更改、删除和更新进行传输。
2.11.2.3. PartCat Online/TecDoc DMM Online/TecDoc ONE 仅允许用于传输已签订有效数据供应商合同、且泰案联已根据合同协议为其分配了访问授权或访问数据的品牌的数据。
2.11.2.4. 仅在事先征得泰案联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向第三方(例如:服务提供商)提供访问数据和/ 或 PartCat Online/TecDoc DMM Online/TecDoc ONE。
2.11.3. 维护和错误排除
2.11.3.1. 泰案联保障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PartCat Online/TecDoc DMM Online/TecDoc ONE(参见服务说明)具有合同约定的质量,且按照合同使用PartCat Online/TecDoc DMM Online/TecDoc ONE 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x案联将在适当时间内排除在 PartCat Online/TecDoc DMM Online/TecDoc ONE 出现的缺陷(更新)。
2.11.3.2. 更多细节在服务等级协议内另作商定,该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1.4. TecDoc ONE 价格调整
TecDoc ONE 的价格发展趋势与客户当前的 Data Supplier License 的价格发展趋势关联。如 Data Supplier License 的价格发生变化,TecDoc
ONE 的价格将按 Data Supplier License 变化金额的 1/3(三分之一)进行调整,无需另行通知。
2.12. IDP API Data Supplier
2.12.1. 服务内容
2.12.1.1. 泰案联有义务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向客户提供数据供应商的
IDP 接口(IDP API Data Supplier)。
2.12.1.2. IDP API Data Supplier 是通过 SaaS(软件即服务)的方式提供的。泰案联应在每个约定品牌的客户方实施完成后,向客户提供必要的访问数据,以便IDP API Data Supplier 进行生产性运营。
2.12.1.3. 使用IDP API Data Supplier 客户端所需的硬件和软件由客户提供。客户必须自己配置和安装该软件。
2.12.1.4. 泰案联可能对IDP API Data Supplier 进行修改,并将其作为一项更新提供给客户。对于有可能影响客户实施的升级,泰案联应在适当的期限内对外公布。客户有义务在收到消息后立即考虑将更新纳入其实施范围内。
2.12.2. 引导流程和测试环境
2.12.2.1. 在 IDP API Data Supplier 首次实施时,必须使用“IDP API Data Supplier 咨询服务”。
2.12.2.2. 泰案联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IDP API Data Supplier的测试环境的访问权限。这一点始终有效,直至完成向生产性环境的过渡。泰案联对测试环境的运营不承担任何责任。
2.12.3. 使用权
2.12.3.1. x案联为客户授予非排他性、不得转授权、时间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用于将数据传输给泰案联的 IDP API Data Supplier 的使用权。
2.12.3.2. 允许的使用范围包括客户对IDP API Data Supplier 的预期用途,即对客户产品数据的更改、删除和更新进行传输。
2.12.3.3. IDP API Data Supplier 仅能用于传输已签订有效的 TecDoc数据供应商合同、且泰案联已根据合同协议为其分配了访问授权或访问数据的品牌的数据。
2.12.3.4. 仅在事先征得泰案联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向第三方(如服务提供商)提供访问数据和/或 IDP API Data Supplier。
2.12.4. 维护和错误排除
2.12.4.1. 泰案联保障在本合同存续期间,IDP API Data Supplier (参见服务说明)具有合同约定的质量, 且按照合同使用 IDP API Data Supplier 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x案联将在适当时间内排除在 IDP API Data Supplier 出现的缺陷(更新)。
2.12.4.2. 客户有义务在发现IDP API Data Supplier 缺陷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泰案联报告该软件缺陷。
2.12.4.3. 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泰案联有义务对客户以书面形式 报告的 IDP API Data Supplier 相关错误进行调查:1.该错误是可再现的; 2.该错误在 IDP API Data Supplier 的最新版本中发生,并且客户已经植 入了这个版本;3.客户向x案联提供相关错误发生情况的所有信息。
2.12.4.4. x案联在进行错误调查之后自行斟酌
2.12.4.4.1. 排除错误和/或
2.12.4.4.2. 在紧急情况下或无法通过电话方式排除错误或在经济上不可排除错误的情况下,进行初步错误排除,和/或
2.12.4.4.3. 告知客户,以上原因导致对所报告的错误无法进行错误排除或不考虑进行初步错误排除。
2.12.4.5. 维护和开发期间,泰案联为客户提供 IDP API Data Supplier
升级。客户有义务在收到消息后立即考虑将升级纳入其实施范围内。
2.12.5. 文档
客户将收到一份接口说明,作为引导流程咨询项目的一部分。该说明供客户内部使用。
2.12.6. 支持
2.12.6.1. 由泰案联提供或泰案联委托第三方提供支持。该支持在生产运营中如下划分:
2.12.6.1.1. 一级支持(由客户帮助平台提供故障申报服务;与 IDP API Data Supplier 已知错误相关的专业性问题咨询服务)以及
2.12.6.1.2. 二级支持(接收和诊断来自一级支持申报的问题。纠错并提供解决方法或更正版本)。
2.12.6.2. 测试运行期间,该支持将提供引导流程咨询服务。
2.12.6.3. 所有支持服务由泰案联或泰案联委托的第三方以电话或远程服务的方式提供。如客户不同意进行远程服务并因此需要进行现场支持,则客户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和工作量。
2.12.6.4. 如果特殊问题需要采取进一步解决措施,那么泰案联将收取费用提供现场支持。
2.12.6.5. 支持服务提供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中欧时间 8:00-18:00)。以下日期不提供支持服务:1 月 1 日、12 月 25 日、12 月 26 日。上述 日期的 8:00-18:00 是专为紧急情况所设的值班时间,届时可通过电子邮 件提出请求。周末和公共假期的 18:00-20:00 (周一至周五)和 10:00- 18:00(周六和周日)是专为紧急情况所设的值班时间,届时可通过电 子邮件提出请求。
2.12.6.6. 至少可以用英语提供支持。
2.13. DMM
2.13.1. 服务内容
2.13.1.1. 泰案联有义务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向客户提供 DMM 软件。
2.13.1.2. 为客户提供该软件下载渠道。
2.13.1.3. 该软件包含采集数据或产品以及关联TecDoc 汽车所需的必要功能。提供软件之后,客户须自行维护数据和传输给 TecAlliance。
2.13.1.4. 运行软件所需的硬件和软件由客户自行提供。客户须自己配置和安装该软件。
2.13.2. 使用权
2.13.2.1. 泰案联为客户授予非排他性、时间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用于维护数据的软件使用权。
2.13.2.2. 允许的使用范围包括由客户安装软件、加载到内存中以及合规使用。
2.13.2.3. 该软件只能由客户用于维护已就其与泰案联签订了有效的数据供应商合同的自身品牌。
2.13.2.4. 任何情况下客户都没有权利出租软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软件进行再许可、公开复制、公布访问方式或提供给第三方。
2.13.2.5. 原则上禁止客户向第三方提供软件以进行数据维护。只能在合理的例外情况下、在事先获得泰案联文字形式许可之后,才能够转发给第三方。
2.13.2.5.1. 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必须以文字形式向客户承诺,仅根据本合同条款使用软件。
2.13.3. 维护
2.13.4. 泰案联保障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软件具有合同约定的质量,且按照合同使用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x案联将在适当的时间内排除软件出现的缺陷。
2.13.5. 客户有义务在发现软件缺陷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泰案联报告该软件缺陷。如果是实物缺陷,则报告的同时须描述缺陷出现的时间以及详细的情况。
2.13.6. 维护期间,泰案联为客户提供软件升级。客户有义务在收到升级文件后立即、最迟在收到后四 (4) 周内执行升级并停止使用软件的旧版本。
2.13.7. 文档、培训
2.13.7.1. 泰案联通过网络研讨会形式或者在科隆 TecAlliance 基地为客户的员工就软件的使用提供为期一天的免费培训。
2.13.7.2. 安装和配置说明书并非本合同标的,但是合同双方可以单独就此进行约定。
2.13.8. 支持
2.13.8.1. 由泰案联提供或泰案联委托第三方提供支持。该支持划分为:
2.13.8.1.1. 一级支持(由客户帮助平台 CHD 提供电话故障申报服务;有关使用、操作、确定错误的专业性问题咨询服务)以及
2.13.8.1.2. 二级支持(接收和诊断来自一级支持申报的问题。纠错并提供解决方法或更正版本)。
2.13.8.2. 所有支持服务(例外:培训支持)由泰案联或泰案联委托的第三方以电话或远程服务的方式提供。如果客户不同意进行远程服务并因此需要进行现场支持,则客户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2.13.8.3. 如果特殊问题需要采取进一步解决措施,那么泰案联将收取费用提供现场支持。
2.13.8.4. 能够提供支持服务的时间为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中欧时间 9:00-17:00)。北威州法定节假日不提供支持服务。
2.13.8.5. 可用德语和英语提供支持服务。
2.14. CCU
2.14.1. 服务内容
2.14.1.1. 泰案联有义务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向客户提供 CCU 软件。
2.14.1.2. 泰案联在签订合同后八 (8) 周内为客户提供可以运行的软件和交付客户数据。
2.14.1.3. 为客户提供该软件下载渠道。
2.14.1.4. 客户有权在自己的设施内安装软件。
2.14.1.5. 泰案联保证软件不涉及第三方权利,尤其是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2.14.2. 使用权
2.14.2.1. 泰案联为客户授予非排他性、时间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不可转移且不可再许可、用于根据本商业条款中的条款使用软件的使用权。
2.14.2.2. 合同存续期间,客户有权以文字形式和/或机器可读形式完全或部分复制软件,以便于安装和/或运行软件。
2.14.2.3. 合同存续期间,客户有权出于备份和存档目的另外制作一份副本。
2.14.3. 文档、培训和支持
2.14.3.1. 软件的手册和文档仅供客户内部使用。
2.14.3.2. 泰案联有义务为客户员工就软件使用提供培训。培训为期两天,最多十(10) 人参加,在荷兰泰案联基地提供。
2.14.3.3. 泰案联在下列办公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提供软件支持服务:周一至周五,8:00-16:30(荷兰公共假期除外)。可以致电 x00 00 000 00 00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支持服务。 可用英语和荷兰语提供支持服务。
2.14.4. 错误处理
2.14.4.1. 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泰案联有义务对客户以书面形式报告的软件相关错误进行调查:1.该错误是可再现的;2.该错误在软件的最新版本中发生,并且客户已经安装了这个版本;3.客户向x案联提供相关错误发生情况的所有信息;4.未事先征得泰案联的同意,客户或第三方不得对软件进行任何修改。
2.14.4.2. x案联在进行错误调查之后自行斟酌
2.14.4.2.1. 排除错误和/或
2.14.4.2.2. 在紧急情况下或无法通过电话方式排除错误或在经济上不可排除错误的情况下,进行初步错误排除,和/或
2.14.4.2.3. 告知客户,以上原因导致对所报告的错误无法进行错误排除或不考虑进行初步错误排除。
2.14.4.3. 泰案联尽量在排除错误期间与客户合作。对于因为客户错 误使用或者未经授权地使用软件而导致的维修和/或额外的维护时间,成 本由客户承担。必要和可行的前提下,泰案联会事先告知客户预估成本。
2.14.5. 结束合同的后果
结束合同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客户须立即完全停止软件的使用,将其系统中现有的副本以及创建的任何备份删除或交给泰案联。
2.15. myITG
2.15.1. 服务内容
2.15.1.1. 泰案联通过网络远程访问的方式 (Software-as-a-Service, SaaS) 为客户提供软件以便使用。
2.15.1.2. 持续对软件进行进一步开发和优化。进一步开发期间,在不妨碍客户实现合同目的之前提下,部分功能可能发生变化或失效。
2.15.1.3. 软件中所含数据由其他客户创建或者由泰案联依据具体情况仔细创建。由客户对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现实性进行甄别。
2.15.2. 许可证模式
2.15.2.1. 提供不同版本软件,其区别在于功能范围不同。
2.15.2.2. 使用免费版本 (Basic) 的前提是,客户被列在泰案联网站上,且客户的至少一个品牌被列为 TecDoc 数据供应商。
2.15.2.3. 不满足第 2.15.2.2 条所列前提条件的客户,只能够使用软件的收费版本(Plus & Pro)。
2.15.3. 客户使用权
2.15.3.1. 软件和包含的数据库受《版权法》保护。该软件及其中所含数据库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所有其他辅助版权仅归 TecAlliance所有。如果存在第三方权利,则泰案联享有相应的利用权。
2.15.3.2. 在本合同确定的范围内,泰案联为客户授予简单的、时间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不可转移且不可再许可、用于在软件功能范围内使用软件和其中所含数据库的权利。未授予客户任何其他权利。
2.15.4. 客户义务
2.15.4.1. 其中所含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现实性是软件的基本组 成部分。因此,要求客户确保软件始终为最新版本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正。
2.15.4.2. 客户确保仅提供和公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或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数据。
2.15.5. 转移使用权
2.15.5.1. 客户是其输入到软件中和/或公布在软件中的数据的所有人。
2.15.5.2. 客户为泰案联及其符合第 1.2.2 条的关联公司授予简单的、时间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全球范围有效、可转移和不可再许可的对客户输入到软件中和/或公布在软件中的数据进行编辑、复制、传播和公开的权利。 使用权仅限于软件的功能。
2.15.6. 客户特定调整 (COP)
对软件进行客户特定调整 (COP) 不是本合同的内容。x案联会将相关询盘转发给服务提供商。只会在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之间就 COP 签订合同。
2.15.7. 支持
2.15.7.1. 由泰案联提供或泰案联委托第三方提供支持。该支持划分为:
2.15.7.1.1. 一级支持(由客户帮助平台 CHD 提供电话故障申报服务;有关使用、操作、确定错误的专业性问题咨询服务)以及
2.15.7.1.2. 二级支持(接收和诊断来自一级支持申报的问题。纠错并提供解决方法或更正版本)。
2.15.7.2. 所有支持服务(例外:培训支持)由泰案联或泰案联委托的第三方以电话或远程服务的方式提供。如果客户不同意进行远程服务并因此需要进行现场支持,则客户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2.15.7.3. 如果特殊问题需要采取进一步解决措施,那么泰案联将收取费用提供现场支持。
2.15.7.4. 能够提供支持服务的时间为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中欧时间 9:00-17:00)。北威州法定节假日不提供支持服务。
2.15.7.5. 可用德语和英语提供支持服务。
2.15.8. 存续期与解约
与第 1.8.3 条不同,软件的免费版本(Basic) 没有最短合同存续时间。 这种情况下,解约期为月末前七 (7) 天。
2.16. Demand Dashboard
2.16.1. 服务内容
2.16.1.1. 泰案联通过网络远程访问的方式 (Software-as-a-Service, SaaS) 为客户提供软件以便使用。
2.16.1.2. 持续对软件进行进一步开发和优化。进一步开发期间,在不妨碍客户实现合同目的之前提下,部分功能可能发生变化或失效。
2.16.2. 使用权
2.16.2.1. 软件和包含的数据库受《版权法》保护。该软件及其中所含数据库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所有其他辅助版权仅归 TecAlliance所有。如果存在第三方权利,则泰案联享有相应的利用权。
2.16.2.2. 在本合同确定的范围内,泰案联为客户授予简单的、时间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不可转移且不可再许可、用于使用软件和其中所含数据库的权利。未授予客户任何其他权利。
2.16.2.3. 软件只能够由根据合同约定获得泰案联访问授权或访问数据的人员使用。访问授权具体到人且不得转移给其他人或由其他人使用
2.16.2.4. 使用软件创建的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不允许转移给第三方和/或进行公布。此条不包括转交给受客户委托的服务提供商。客户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责任不受影响。
2.16.3. 客户义务
2.16.3.1. 客户将即时、完整和专业正确地履行提供和开展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所必要的义务,尤其是:检查所提供服务的要求;确保满足泰案联针对客户所使用硬件和软件的最低要求;注意泰案联关于避免错误的提示;保护本地 IT 系统以防被恶意软件感染;定期备份泰案联所传输的数据和内容。
2.16.3.2. 如果第三方主张使用泰案联提供给客户的数据和/或内容导致了侵权,如果对数据和/或内容的合法性存有疑问,且有客观的证据证明,则泰案联有权完全或部分、暂时或持续锁定此内容。这种情况下,泰案联会要求客户在适当的期限内排除侵权行为或证明数据和/或内容的合法性。如果客户未遵循此要求,则泰案联可以在无视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提出权利主张,要求出于重大原因、不顾合同期限终止合同。将向客户收取泰案联由于上述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如果侵权原因在于客户,则客户须赔偿泰案联因此产生的损失并为泰案联免除任何第三方索赔。保留其他权利。
2.16.3.3. 客户有义务对分配给他或用户的使用和访问权限以及其他约定的身份和授权工具进行保密、防止第三方使用且不得转交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16.4. 用户管理
合同开始后,泰案联为客户在软件中创建一个管理员用户。由客户根据合同进一步管理该用户。
2.16.5. 支持
2.16.5.1. 泰案联通过电子邮件提供软件支持。
2.16.5.2. 客户的支持请求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主题: Demand Dashboard + 错误简述 + 客户公司名称;用户详情:名字、姓氏、电子邮件;详尽的错误描述;错误发生的时间;浏览器;操作系统;如有可能,提供屏幕截图。
2.16.6. 泰案联仅通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接收包含上述信息的支持请求。
2.16.7. 软件本身包含有用户帮助功能,其中包含软件使用说明,可供客户使用。
2.17. TecDoc PMA
2.17.1. 服务内容
2.17.1.1. 泰案联通过网络远程访问的方式 (Software-as-a-Service, SaaS) 为客户提供软件以便使用。
2.17.1.2. 持续对软件进行进一步开发和优化。进一步开发期间,在不妨碍客户实现合同目的之前提下,部分功能可能发生变化或失效。
2.17.2. 使用权
2.17.2.1. 软件和包含的数据库受《版权法》保护。该软件及其中所含数据库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所有其他辅助版权仅归 TecAlliance所有。如果存在第三方权利,则泰案联享有相应的利用权。
2.17.2.2. 在本合同确定的范围内,泰案联为客户授予简单的、时间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不可转移且不可再许可、用于使用软件和其中所含数据库的权利。未授予客户任何其他权利。
2.17.2.3. 软件只能够由根据合同约定获得泰案联访问授权或访问数 据的人员使用。访问授权具体到人且不得转移给其他人或由其他人使用。
2.17.2.4. 客户只能够向本公司或客户委托服务提供商的工作人员提供访问权限和访问数据。
2.17.2.5. 使用软件创建的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不允许转移给第三方和/或进行公布。此条不包括转交给受客户委托的服务提供商。客户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责任不受影响。
2.17.3. 客户义务
2.17.3.1. 客户将即时、完整和专业正确地履行提供和开展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所必要的义务,尤其是:检查所提供服务的要求;确保满足泰案联针对客户所使用硬件和软件的最低要求;注意泰案联关于避免错误的提示;保护本地 IT 系统以防被恶意软件感染;定期备份泰案联所传输的数据和内容。
2.17.3.2. 如果第三方主张使用泰案联提供给客户的数据和/或内容导致了侵权,如果对数据和/或内容的合法性存有疑问,且有客观的证据证明,则泰案联有权完全或部分、暂时或持续锁定此内容。这种情况下,泰案联会要求客户在适当的期限内排除侵权行为或证明数据和/或内容的合法性。如果客户未遵循此要求,则泰案联可以在无视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提出权利主张,要求出于重大原因、不顾合同期限终止合同。将向客户收取泰案联由于上述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如果侵权原因在于客户,则客户须赔偿泰案联因此产生的损失并为泰案联免除任何第三方索赔。保留其他权利。
2.17.3.3. 客户有义务对分配给他或用户的使用和访问权限以及其他约定的身份和授权工具进行保密、防止第三方使用且不得转交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17.4. 支持
2.17.4.1. 泰案联在周一至周五 08:00-18:00 期间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提供软件支持。其中不包括 1 月 1 日、12 月 25 日和 12 月 26 日。
2.17.4.2. 客户的支持请求必须包含以下信息:主题:XxxXxx PMA + 错误简述 + 客户公司名称;用户详情:名字、姓氏、电子邮件;详尽的 错误描述;错误发生的时间;相应的屏幕截图以及为个别报告的支持时,提供系统中显示的报告 ID。
2.17.4.3. 泰案联仅通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接收包含上述信息的支持请求。紧急情况下,泰案联通过 x00 000 0000 000 提供电话支持。
2.17.4.4. 软件本身包含有用户帮助功能,其中包含软件使用说明,可供客户使用。
2.17.5. TecDoc Catalogue Data 数据库的使用
2.17.5.1. 软件必须与数据库TecDoc Catalogue Data 搭配使用。其中包含软件功能的数据基础。
2.17.5.2. 如果客户已经获得了TecDoc Catalogue Data 数据库的许可证,则客户也有权在软件中使用基于许可证所获得的数据。只有在以文字形式告知泰案联并且泰案联以文字形式确认之后,才能够在软件中使用 TecDoc Catalogue Data 数据库。不对 TecDoc Catalogue Data 数据库的使用另外收费。
2.17.5.3. 如果客户没有获得TecDoc Catalogue Data 数据库的许可证,则需要根据本商业条款中的条款,对软件中所需 TecDoc 数据的使用另 外授予许可证。这将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费用列出在要约中。不包括进 一步使用 TecDoc Catalogue Data 数据库。
2.17.6. 保有量数据库的使用
2.17.6.1. 软件必须与保有量数据库全面搭配使用。其中包含软件功能的数据基础。
2.17.6.2. 如果客户已经获得了保有量数据库的许可证,则客户也有 权在软件中使用基于许可证所获得的数据。只有在以文字形式告知泰案 联并且泰案联以文字形式确认之后,才能够在软件中使用保有量数据库。不对保有量数据库的使用另外收费。
2.17.6.3. 如果客户没有获得保有量数据库的许可证,则需要根据本 商业条款中的条款,对软件中所需数据的使用另外授予许可证。这将会 产生额外的费用,费用列出在要约中。不包括进一步使用保有量数据库。
2.17.7. TecDoc Usage Data 数据库的使用
2.17.7.1. 软件必须与 TecDoc Usage Data 数据库的许可证全面搭配使用。其中包含软件功能的数据基础。
2.17.7.2. 如客户已经获得了 Demand Dashboard 的许可证,则客户 也有权在软件中使用基于许可证所获得的数据。只有在以文字形式告知 泰案联并且泰案联以文字形式确认之后,才能够进行使用。不另外收费。
2.17.7.3. 如客户没有获得 Demand Dashboard 的许可证,则需要根据本商业条款中的条款,对软件中所需 TecDoc Usage Data 数据库的使用另外授予许可证。这将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费用列出在要约中。不包括进一步使用TecDoc Usage Data 或Demand Dashboard 数据库。
2.18. Data Services(数据服务)
2.18.1. 服务内容
2.18.1.1. 服务对象是处理和准备客户交付的数据、将此数据转为相应有效的 TecAlliance 目录数据格式,以便在获得客户许可后根据数据供应商合同的条款公开和分配给数据用户。泰案联所提供的具体服务由要约确定。
2.18.1.2. Data Services 范围内的服务仅提供给与泰案联签订了有效的数据供应商合同的客户。
2.18.1.3. 泰案联在提供服务时仅考虑客户和/或其服务提供商所交付的诸如产品信息、应用程序、交叉引用、文档之类的信息。泰案联原则上不采用其他数据源。
2.18.1.4. 泰案联会对客户的产品数据进行分级和分类并纳入到泰案联产品数据分级系统中。必要时,必须首先在泰案联参考数据中创建在泰案联产品数据分级系统中不存在的常规产品和/或属性。因此,通常须在下一个可行的约定日期才能对相关的产品数据进行处理。
2.18.1.5. 仅在泰案联汽车数据库的基础上对客户的应用程序进行管理。必要时,必须首先在泰案联参考数据中创建在泰案联汽车数据库中不存在的汽车。因此,通常须在下一个可行的日期才能对相关应用程序进行处理。
2.18.1.6. 提供服务时,会使用原装设备数据和/或涵盖率未超过百分之一的链接。在这方面,客户将缺失且处于准备中的原装设备编号和/或链接视作基于合同的服务。
2.18.1.7. 根据本合同须履行的服务仅在要约中所提及的目标日期前有效,且包含一 (1) 次要约和本一般商业条款所述服务范围内的数据准备工作。
2.18.1.8. 泰案联在提供服务时可能会借助一个或多个履约协助人
(分包商)。履约协助人必须具备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专业资质。x案联有义务向客户告知借助了履约协助人。
2.18.2. 客户合作义务
2.18.2.1. 客户以文字形式为泰案联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作为对口联系人,其将在常规工作时间内回复问题,且有权对有纠纷性质的问题作出决定。
2.18.2.2. 客户须确保遵守要约中指定的提供日期。该日期之前,客户的数据必须至少已交至泰案联,以便于按期进行编辑。
2.18.2.3. 如果客户没有遵守提供日期,则泰案联会重新指定日期并告知给客户。
2.18.2.4. 客户提交的数据必须符合本一般商业条款的规定。如果数据不符合本一般商业条款的一条或多条规定,则泰案联无法再提供或无法再按期提供服务。这种情况下,泰案联向客户告知数据提交出现的缺陷及其后果(无法验收数据、提供服务成本增加)并与其协商下一步措施。
2.18.2.5. x案联进行编辑后,将数据传输给客户以进行检查和批准。如果客户未在三 (3) 天内以文字形式就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异议,则经过 编辑的数据视作获得批准。
2.18.3. 针对所提交数据的规定
2.18.3.1. x案联只能处理逻辑性唯一数据记录。无法处理不同的书写方式或不一致或不可信的数据。
2.18.3.2. 泰案联只能够处理BMP 或JPG 格式的图片和图表。图片大小不得超过 600 x 400 px。徽标大小不得超过 130 x 90 px。
2.18.3.3. PDF 文档必须至少有德语、英语、西班牙语、法语、意大利语和荷兰语版本。
2.18.3.4. 图片、文档和文本模块必须分配有客户的产品编号和(如果涉及)产品车辆链接。
2.18.3.5. 文件名称的长度不得超过 30 个字符且不能包含点号(.)。
2.18.3.6. 标识尺寸和单位时,必须注意,也必须标注尺寸/单位规范
(例如:长度单位为 mm,中心直径单位为 mm,外部螺纹直径单位为英寸)。
2.19. Trade Brands
2.19.1. 服务内容
2.19.1.1. 服务对象是处理和准备客户交付的数据、将此数据转为相应有效的 TecAlliance 目录数据格式,以便在获得客户许可后公布在涉及客户的 TecAlliance 网络服务中。泰案联所提供的具体服务由服务说明和要约确定。
2.19.1.2. Trade Brands 范围内的服务仅提供给与泰案联就 TecDoc Catalogue White Label 或 TecDoc Catalogue Data 网络服务签订了有效合同的客户。
2.19.1.3. 泰案联在提供服务时仅考虑客户和/或其服务提供商所交付的诸如产品信息、应用程序、交叉引用、文档之类的信息。泰案联原则上不采用其他数据源。
2.19.1.4. 泰案联会对客户的产品数据进行分级和分类并纳入到泰案联产品数据分级系统中。必要时,必须首先在泰案联参考数据中创建在泰案联产品数据分级系统中不存在的常规产品和/或属性。因此,通常须在下一个可行的约定日期才能对相关的产品数据进行处理。
2.19.1.5. 仅在泰案联汽车数据库的基础上对客户的应用程序进行管理。必要时,必须首先在泰案联参考数据中创建在泰案联汽车数据库中
不存在的汽车。因此,通常须在下一个可行的日期才能对相关应用程序进行处理。
2.19.1.6. 提供服务时,必要时会使用原装设备数据和/或涵盖率未超过百分之一的链接。就此而言,客户将缺失且处于准备中的原装设备编号和/或链接视作基于合同的服务。
2.19.1.7. 根据本合同须履行的服务仅在要约中所提及的目标日期前有效,且包含一 (1) 次所述服务范围内的数据准备工作。
2.19.1.8. 泰案联在提供服务时可能会借助一个或多个履约协助人
(分包商)。履约协助人必须具备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专业资质。x案联有义务向客户告知借助了履约协助人。
2.19.2. 客户合作义务
2.19.2.1. 客户以文字形式为泰案联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作为对口联系人,其将在常规工作时间内回复问题,且有权对有纠纷性质的问题作出决定。
2.19.2.2. 客户须确保遵守要约中指定的提供日期。该日期之前,客户的数据必须至少已交至泰案联,以便于按期进行编辑。
2.19.2.3. 如果客户没有遵守提供日期,则泰案联会重新指定日期并告知给客户。
2.19.2.4. 客户提交的数据必须符合本一般商业条款的规定。如果数据不符合本一般商业条款的一条或多条规定,则泰案联无法再提供或无法再按期提供服务。这种情况下,泰案联向客户告知数据提交出现的缺陷及其后果(无法验收数据、提供服务成本增加)并与其协商下一步措施。
2.19.2.5. x案联进行编辑后,将数据传输给客户以进行检查和批准。如果客户未在三 (3) 天内以文字形式就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异议,则经过 编辑的数据视作获得批准。
2.19.3. 针对所提交数据的规定
2.19.3.1. x案联只能处理逻辑性唯一数据记录。无法处理不同的书写方式或不一致或不可信的数据。
2.19.3.2. 泰案联只能够处理BMP 或JPG 格式的图片和图表。图片大小不得超过 600 x 400 px。徽标大小不得超过 130 x 90 px。
2.19.3.3. PDF 文档必须至少有德语、英语、西班牙语、法语、意大利语和荷兰语版本。
2.19.3.4. 图片、文档和文本模块必须分配有客户的产品编号和(如果涉及)产品车辆链接。
2.19.3.5. 文件名称的长度不得超过 30 个字符且不能包含点号(.)。
2.19.3.6. 标识尺寸和单位时,必须注意,也必须标注尺寸/单位规范
(例如:长度单位为 mm,中心直径单位为 mm,外部螺纹直径单位为英寸)。
3. TecRMI 特殊商业条款
3.1. 修理和维护信息
3.1.1. 服务内容
3.1.1.1. 如果可行,所提供的数据也会来自于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各个国家的信息可能对各个汽车制造商品牌的涵盖程度不同。泰案联自 行采集的数据在数据库中有明确标记。
3.1.1.2. 所提供的数据以约定的语言提供。
3.1.1.3. 泰案联保留在预先通知之后对接口结构进行更改的权利。
3.1.1.4. 数据、信息和系统的填写完整度各不相同,并在考虑各自 市场重要性的基础上通过更新交货逐步进行创建、拓展和维护。制造商、型号和类型以及信息和文档的数量各不相同。填写完整程度取决于市场 需求,并且根据欧洲许可证数量确定优先级。因此,无法通过合同约定 可用汽车信息的精确数量。
3.1.2. 使用范围
3.1.2.1. 客户的使用权包括要约中约定的模块、国家和语言。
3.1.2.2. 通过TecDoc 标准识别汽车和工作。客户确认自己有权使用泰案联的 TecDoc Reference Data。
3.1.2.3. 客户软件产品的设计必须确保仅显示网络服务的最新数据。
3.1.2.4. 禁止从数据库和数据库内容中将版权声明删除。
3.1.2.5. 如果客户为最终用户提供了数据访问渠道,则客户有义务为这些最终用户创建个性化标记,并在使用数据时将其传输给泰案联。如果数据中缺少标记,则将此用户作为单独的用户进行对待、评估和计算。
3.1.3. 客户义务
3.1.3.1. 客户有义务将泰案联在缔结合同后提供的“TecRMI inside”标志以彩色或黑白色格式显示于应用软件的初始页上或公布数据库的媒 介上。不可对该标志进行编辑。只允许在保持宽高比的基础上更改标志 大小,并且宽度不得小于 100 像素或 3 厘米。
3.1.3.2. 如果客户委托第三方将数据嵌入其系统,则该客户有义务与此第三方缔结协议,以确保该第三方遵守本商业条款。
3.1.4. 支持
3.1.4.1. 泰案联支持部门在以下时间内对维修和维护信息相关的技术咨询进行回复:周一至周五,中欧时间 8:00-17:00(巴登-符腾堡州的公共假期除外)。
3.1.5. 责任
3.1.5.1. 创建数据、传输专业知识和 EDV 技术流程期间,虽然经过最谨慎的工作和规划,但在某些情况下难免会出现错误信息或结果。因此,在来源数据(例如:制造商信息)正确的前提下,按照最佳知识水平进行创建和交付。因此,对于由于第三方向泰案联提供的数据和信息错误导致信息或结果出错,泰案联不承担任何责任。
3.1.5.2. 故意或重大失误责任不受此条款影响。原则上且法律层面可行的前提下,此责任限制为每起事件 1,500 欧元的额度。
3.1.5.3. 客户有责任在其使用了泰案联数据和信息的产品中作出相应的免责声明。最终用户必须通过接受产品中或合同一般许可和使用条款中相应的条款,来确认接受免责条款。
3.1.5.4. 如果客户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则必须注意下列条款。如果不遵循这些条款,则 TecAlliance GmbH 将不履行损失赔偿,除非充分证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在于可能存在的、必须由主张人自费提供的错误信息:
3.1.5.4.1. 报告损失事件
3.1.5.4.1.1. 错误信息导致的任何损失事件和因为可能对 TecAlliance GmbH 提出的权利要求都必须在进行维修之前报告给泰案联。
3.1.5.4.1.2. 必须在知晓损失事件后立即、通常在二十四 (24) 个小时内,以文字形式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报告。
3.1.5.4.1.3. 损失报告必须包含下列信息:损失说明和损失原因,附上具有说服力的损失图片材料;证明造成损失的信息来自于泰案联的证明材料(RMI 信息摘录、尤其是正确的信息);带有客户签名或订单发票的(可能导致损失的)工厂订单原件复印件;导致损失的零件的采购发票复印件;成本核算单和相关的损失结算单;汽车信息:品牌、型号、车型、功率、VIN、EZ、发动机编号。
3.1.5.4.2. 其他流程
3.1.5.4.2.1. 在泰案联收到完整损失事件报告的第二个工作日,客户会收到有关进一步处理的反馈。
3.1.5.4.2.2. 该反馈可能包括:维修许可和泰案联报销一定额度成本确 认函,或泰案联本身或泰案联委托第三方对所报告损失进行调查的说明。 3.1.5.4.2.3. 如果泰案联进行的损失事件调查结果是主张的权利要求合 理,则除了必要的维修成本外,泰案联还承担调查的所有费用和因为调 查所致可证明的客户延时损失。如果调查结果与主张的权利要求相驳斥,则泰案联有权要求报告损失、提出权利要求的客户承担调查相关费用。
3.2. Expert Hotline(专家热线)
3.2.1. 服务内容
3.2.1.1. 服务对象为提供和运营一条技术热线,根据服务说明提供乘用车领域的汽车信息。
3.2.1.2. 提供服务期间发送给客户和热线用户的数据仅限用于客户的公司和热线用户。禁止客户将数据转交给第三方或出售。
3.2.1.3. 客户在每月一次的热线报告中会收取到一份有关处理情况的概览(包括客户数据和提出的问题)。
3.2.2. 客户合作义务
3.2.2.1. 为防止滥用或未经授权地使用热线对客户造成损失,客户有义务采用泰案联规定的标准化电子格式,向泰案联每月提交一次有关已授权用户的信息。
3.2.2.2. x案联不回复未根据第 3.2.2.1 条进行报告的用户咨询。
3.2.2.3. 除根据第 3.2.2.1 条每月一次的更新外,泰案联对其他更改收取费用。
3.2.3. 责任
3.2.3.1. 由于重要采用手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回答问题,因此原 则上无法排除传输错误。因此,在来源数据(例如:制造商信息)正确 的前提下,按照最佳知识水平进行对调查研究的信息回复、创建和交付。
3.2.3.2. 因此,对于由于第三方向泰案联提供的数据和信息错误导致信息或结果出错,泰案联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情况下都由客户负责举证。
3.2.3.3. 故意或重大失误责任不受此条款影响。
3.2.3.4. 此责任原则上且在合法的基础上仅限于产品或每次交付的数据的价值。
3.3. Service Book
3.3.1. 签订合同
3.3.1.1. TecRMI Service Book 服务可通过电子订单形式下单。
3.3.1.2. 完成填写并提交的电子订单视为客户同意签订 TecRMI Service Book 服务合同的要约。
3.3.1.3. 泰案联收到订单后,客户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其确认泰案联已收到订单,并列出订单的详细信息(订单收到确认)。订单收到确认并不代表客户接受要约。
3.3.1.4. 泰案联检查完订单后,客户会收到另一封确认客户订单的电子邮件(订单确认)。订单确认即代表客户接受要约。
3.3.2. 服务内容
3.3.2.1. 服务内容是泰案联根据服务说明的要约和合同条款提供 “TecRMI Service Book”服务。
3.3.2.2. 录入到电子服务手册中
3.3.2.2.1. 泰案联将在“TecRMI Service Book”的服务范围内,代表客户在汽车制造商电子服务手册中录入客户所提供的车间服务。
3.3.2.2.2. 该登记由泰案联代表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进行。
3.3.2.2.3. 泰案联有权向客户收取因使用汽车制造商电子服务手册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3.3.2.3. 服务手册条目的查询
此外,泰案联还为客户提供查询所有服务手册条目的服务,这些条目可供制造商查看并采集汽车情况。
3.3.2.4. 泰案联提供所述服务的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汽车制造商提供电子服务手册且汽车制造商允许在电子服务手册中进行录入、后续修改和允许服务提供商对其进行查询。
3.3.2.5. 泰案联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出现超出其可控范围内的服务延迟和中断,泰案联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3.3. 客户义务
3.3.3.1. 客户授权泰案联代表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在汽车制造商的门户网站上执行所有与提供“TecRMI Service Book”服务相关的必要操作。该操作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创建客户专用电子邮箱、创建和维护访问权限、在电子服务手册中进行登记、修改、查询,以及与汽车制造商进行沟通。
3.3.3.2. 如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已对汽车制造商电子服务手册进行了相关访问,他有义务免费向泰案联提供访问相关信息(主动访问、访问数据)。
3.3.3.3. 对于泰案联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每项服务和操作,客户应以电子形式向泰案联提供以下数据:
车辆数据:VIN、HSN/TSN、里程数、首次许可日期
服务数据: 服务的时间点、已进行的工作、已安装的零件。
汽车制造商的数据:根据具体汽车制造商要求
该数据必须最晚在汽车制造商规定的录入期限到期前两 (2) 个工作日传送给泰案联。
3.3.3.4. 在汽车制造商的数字服务手册中采集的可选信息不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3.3.5. 客户提供的数据由泰案联以与传输数据相同的方式进行处 理。数据的正确性由客户全责承担。x案联在这方面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3.3.6. 客户有义务在成功录入后从 DSB 门户网站下载汽车制造商的原厂报告,并检查内容的正确性。如发现任何错误,必须立即上报。x案联对逾期上报的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3.3.3.7. 结束合同的情况下,泰案联应免费向客户提供所有受客户委托而创建的汽车制造商的电子服务手册的访问数据。客户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 8 周内将这些访问信息传输给自己或第三方。
3.3.3.8. 如客户未履行、未按时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节规定的义务,泰案联则不受约定的服务等级协议的约束。这种情况下,泰案联有权要 求客户支付任何额外支出。
3.3.4. 付款条件
3.3.4.1. 使用“TecRMI Service Book”服务的前提条件是,客户在合同存续期间持续授予泰案联有效的 XXXX xx借记授权。不提供其他支付方式。
3.3.4.2. 所使用的服务应在每个月末结账。
3.3.4.3. 客户有义务确保结账账户内有足够的余额。如从第三方账户划款,客户应立刻告知第三方账户持有人计划的划款时间和金额。如出于客户原因,直接借记未能成功兑付,则泰案联有权要求支付为兑付的费用(返还借记费用)。客户无需对未发生的或未达到索赔金额的损失进行举证。
4. TecCom 特殊商业条款
4.1. 品牌合作伙伴许可证
4.1.1. 服务内容
4.1.1.1. 签订合同后,客户有权以汽车独立售后市场产品制造商的身份在TecCom 上出售其产品。根据单独合同条款使用 TecCom 模块和主张履行服务。
4.1.1.2. 泰案联为客户提供适当的基础软件和文档,以将客户的
ERP 系统与 TecCom 整合到一起,并便于客户及其买家进行沟通。
4.1.1.3. 客户有权使用泰案联提供的标记来告知其已加入了
TecCom。
4.1.1.4. 客户有权加入泰案联为进一步开发 TecCom 而创建的工作组。
4.1.1.5. 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则上述条款也针对符合《股份公司法》第 15 条及其后续条款的客户的关联公司有效。
4.1.2. 客户义务
4.1.2.1. 客户以文字形式为泰案联指定一位有资质的对口联系人, 其将在常规工作时间内回复问题,且有权对有纠纷性质的问题作出决定。 4.1.2.1.1.1. 客户有义务对提供给他或其买家的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 和现实性进行仔细检查。x案联在这方面不承担责任。
4.1.2.2. 费用
4.1.2.2.1. 客户需要支付的费用由要约确定,分为入门费和年费。费用取决于依据下一条条款的客户的相关营业额。
4.1.2.2.2. 费用计算的决定性因素是客户在发票开具财年、在汽车独立售后市场所取得的综合营业额。
4.1.2.2.3. 每年根据营业额相关数字调整年费。 客户有义务最迟在 1
月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泰案联报告相关的营业额。
4.1.2.3. 数据交换
客户同意将他在 TecCom 中录入的企业数据公布给 TecCom 中其他获得许可证的用户。
4.1.2.4. 合同存续时间
与第 1.8.3 条不同,最短合同存续时间为三 (3) 年。
4.2. Connect 5
4.2.1. 服务范围
4.2.1.1. 特定情况下,泰案联为客户提供需要本地安装的软件,用于将客户的系统与TecCom 整合到一起。
4.2.1.2. 为客户提供该软件的下载版本。
4.2.1.3. 运行软件所需的硬件和软件由客户自行提供。客户须自己配置和安装该软件。
4.2.2. 使用权
4.2.2.1. 泰案联为客户授予非排他性、时间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不可转移且不可再许可、用于根据本商业条款中的条款使用软件的使用权。
4.2.2.2. 合同存续期间,客户有权以文字形式和/或机器可读形式完全或部分复制软件,以便于安装和/或运行软件。
4.2.2.3. 合同存续期间,客户有权出于备份和存档目的另外制作一份副本。
4.2.3. 结束合同的后果
结束合同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客户须立即完全停止软件的使用,将其系统中现有的副本以及创建的任何备份删除或交给泰案联。
4.3. Order Modul(订单模块)
4.3.1. 服务内容
4.3.1.1. 泰案联通过网络远程访问的方式 (Software-as-a-Service, SaaS) 为客户提供软件以便使用。
4.3.1.2. 持续对软件进行进一步开发和优化。进一步开发期间,在不妨碍客户实现合同目的之前提下,部分功能可能发生变化或失效。
4.3.2. 使用权
4.3.2.1. 软件和包含的数据库受《版权法》保护。该软件及其中所含数据库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所有其他辅助版权仅归 TecAlliance所有。如果存在第三方权利,则泰案联享有相应的利用权。
4.3.2.2. 在本合同确定的范围内,泰案联为客户授予简单的、时间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不可转移且不可再许可、用于在软件功能范围内使用软件和其中所含数据库的权利。未授予客户任何其他权利。
4.4. Order Modul Packages(订单模块包)
4.4.1. 通过订单模块的界面,客户可以订购不同的组合包来扩展模块的功能范围。各个功能范围的详细信息参见其中保存的服务说明。在订购结束时向用户显示各组合包的价格和有效期。
4.4.2. 签订合同
4.4.2.1. 客户每次订购都视为客户向泰案联发出就所订购组合包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
4.4.2.2. 订购送达至泰案联后,用户和发票接收人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其确认订购送达至泰案联并列出订购的详细信息(订单确认)。
4.4.2.3. 确认订单即代表客户接受要约。
4.4.3. 试用期
4.4.3.1. 首次订购组合包时,泰案联为客户提供为期 14 天的免费试用期。
4.4.3.2. 试用期内客户无需告知理由便可随时退掉该组合包。
4.4.4. 合同存续时间
与第 1.8.3 条不同,最短合同存续时间为一 (1) 年
4.5. ERP Modul (SAP/Dynamics365)(ERP 模块(SAP/Dynamics365))
4.5.1. 服务内容是对客户的 ERP (SAP/Dynamics365) 和TecCom 之间的连接进行开发。
4.5.2. 泰案联在合同存续期间将仅限于项目范围内的目标代码和连接源代码的简单使用权转移给客户。
4.5.3.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应立刻停止使用目标代码和源代码,并立刻删除客户处所有现存的副本。
4.6. 交易费
4.6.1. 面向客户(制造商和买方)的交易费
4.6.1.1. 使用订单模块的手续费由客户(制造商)向泰案联支付。
4.6.1.2. 如客户(买方)使用订单模块为第三方(在线商店等)显示产品的可用性,交易费由客户(买方)向泰案联支付。
4.6.2. 所提供的服务和计算基础
4.6.2.1. 所有交易(查询、订单)都需要付费。
4.6.2.2. 前面定义的测试机构的交易不包含在内,因此无需付费。禁止利用测试机构进行生产。
4.6.3. 第三方供应商(GB、IE、FR)
4.6.3.1. 与位于英国、爱尔兰、英国皇家属地、法国和法属海外领土的客户(买方)进行的交易明确排除在协议之外,无需支付上述手续费。
4.6.3.2. 该项服务明确不由泰案联提供和/或开具发票。
4.6.3.3. 与上述客户(买方)的交易需要与各自国家的第三方供应商额外签订单独的合同。
4.7. 电子发票模块
4.7.1. 客户对所提供数据和 PDF 发票文件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法律合规性负责。
4.7.2. 泰案联没有义务检查所提供数据和 PDF 发票文件内容的正确性和法律合规性。此条对于所提供结构化数据组和 PDF 发票文件之间的身份识别也同样有效。
4.7.3. 客户授权泰案联(不包括《民法典》第 181 条)为其接收发票、验证签名、创建相应的检查记录文件和出于此目的进行子授权。
4.7.4. 合同双方约定将 PDF 发票文件视作发票原件。
4.8. 实施服务
4.8.1. 服务内容
4.8.1.1. 服务内容是提供 TecCom 范围内的咨询和实施服务。
4.8.1.2. 根据本章节提供的服务仅以英语或德语提供。
4.8.2. 客户合作义务
4.8.2.1. 客户有义务为泰案联创建功能正常、永久有效、符合最新技术水平的访问泰案联服务器的访问端口(直接访问)。访问权限由泰案联与客户协调确定。为此,客户以文字形式为泰案联指定一位通晓英语或德语的项目负责人作为对口联系人,其将在常规工作时间内回复问题,且有权对有纠纷的问题作出决定。
4.8.3. 责任
4.8.3.1. 泰案联对于根据本章节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数据丢失事件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客户以定期和风险适当的方式制定备份副本所需的典型还原费用。
4.8.4. 配额服务
x章节所规定的服务可以作为配额服务提供。与第 1.5 条不同,根据应收款的单项服务每月开具一次发票。
5. TecFleet 特殊商业条款
5.1. SMART (TecCOO)
5.1.1. 服务内容
5.1.1.1. 泰案联通过网络远程访问的方式 (Software-as-a-Service, SaaS) 为客户提供软件以便使用。通过一个门户网站或一项网络服务访问上述软件。
5.1.1.2. 所提供软件的详细信息由服务说明和要约确定。
5.1.2. 使用权
5.1.2.1. 客户承认泰案联享有合同框架内提供的和/或已知的数据、信息和系统的所有版权。泰案联享有所使用的数据/软件的所有许可证权和使用权。
5.1.2.2. 使用权涵盖在要约中所选国家的市场区域。
5.1.2.3. 检索数据必须始终通过泰案联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明确 禁止将数据或信息临时存储在客户处,也禁止与此相关的数据多重使用。
5.1.2.4. 任何超出合同规定用途的使用和进一步使用都必须经过额外的批准。
5.1.2.5. 客户必须确保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以及已离职的员工无法使用数据和信息。
5.1.3. 缺陷索赔、责任
5.1.3.1. 泰案联应在客户递交缺陷书面说明后适当期限内对数据内容和所提供功能的缺陷进行补救。如缺陷无法补救,客户可在放弃进一步权利的前提下要求按比例减少费用。如果反复出现重大缺陷,客户还可以非常规终止合同。如缺陷是由客户造成的,则不得提出索赔。
5.1.3.2. 创建数据、传输专业知识和 EDV 技术流程期间,虽然经过最谨慎的工作和规划,但在某些情况下难免会出现错误信息或结果。因此,在来源数据(例如:制造商信息)正确的前提下,按照最佳知识水平进行创建和交付。因此,对于由于第三方向泰案联提供的数据和信息错误导致信息或结果出错,泰案联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意或重大失误责任不受此条款影响。
5.1.3.3. 此外,泰案联只有在违背对实现合同目的特别重要的义务
(“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才会对普通过失承担责任。泰案联对普通 过失的责任额度应限于合同中可预见的典型损失和许可证(年度许可证)的购买价格。泰案联对自始履行不能的情形仅在意识到履约障碍或由于 重大过失而未意识到履约障碍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上述的责任限制不适 用于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也不适用于因伤害生命、肢体或 健康造成的损害情况。
5.1.3.4. x案联对客户的系统兼容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有责任在签订合同前检查通过提供的数据库文件和访问数据库的 .Net 程序集所提供的数据的可用性。客户签订合同即视为已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对格式或在线服务的任何调整都不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必须由客户额外进行委托。缺失或受限的可用性(如由于系统兼容性不足)或延迟将所提供的数据整合以及嵌入到客户的应用程序中,都不应免除客户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5.1.4. 合同存续期间、合同终止
5.1.4.1. 与第 1.8.3 条不同,最短合同存续时间为三 (3) 年。
5.1.4.2. 与第 1.8.3 条不同,解约期为六(6) 个月。
5.1.4.3. 与第 1.2.1 点不同。
5.1.5. 广告、商标使用、版权
5.1.5.1. 允许合同双方出于广告目的使用合同方的商标和产品名称。为此,客户必须最迟在合同签订后的两 (2) 周内向泰案联提供其公司徽 标的彩色矢量图。
5.1.6. 客 户 有 义 务 在 其 应 用 程 序 中 使 用 TecAlliance 徽 标 和 “TecAlliance inside”声明来标明源自泰案联的数据。在此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相应的 CI 理念,并且在发布商标及其标志前应事先征得对方的
同意。任何使用意图都必须及时告知合同方。无需单独额外获得使用许可。
5.2. QUICK (TecAudit)
5.2.1. 服务内容
5.2.1.1. 泰案联通过网络远程访问的方式(Software-as-a-Service) 为客户提供基于网络的比较系统 QUICK 以便使用。
5.2.1.2. 所提供软件的详细信息由服务说明和要约确定。
5.2.2. 客户义务
5.2.2.1. 客户应协助泰案联从制造商或进口商处获得特定国家的必 要数据和价格。如有可能,泰案联应收到所谓的试生产数据和信息,以 便能够尽早,最好是在产品上市之前,将其整合到泰案联的解决方案中。
5.2.2.2. 所有技术讨论和定义记录均以英语进行和记录。
5.2.2.3. 许可证持有者负责培训服务伙伴、确保其习得技能并负责管理热线电话。
5.2.3. 使用权
5.2.3.1. 客户获得该软件非排他性、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有效的有限使用权,用于实现合同中确立的目标。该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如下:审查和使用系统、审查和提出索赔、设置规则和基本配置。
5.2.3.2. 复制、传播或公开转发任何对于框架或范围至关重要的在线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如超出合同范围,应事先征得泰案联的同意。如在重复性、系统性地复制、传播或公开转发对于框架或范围不重要的数据库内容的过程中对数据库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或对泰案联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该行为视同于复制、传播或公开转发任何对于框架或范围至关重要的数据库内容。尤其是客户无权使用该数据库创建自身的不论是电子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的数据库。经合同双方同意一致决定,泰案联向客户和服务合作伙伴提供一个软件接口,客户和服务合作伙伴可以并且允许使用该接口记录、存储、复制、传播和公开复制其自身计费系统所需的数据。并且,客户负责对接口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整。
5.2.3.3. 经泰案联和客户双方协商一致,以客户的品牌名称(标签)提交的泰案联合同解决方案不得影响泰案联的版权主张。客户不得合同 终止后允许、组织或开发任何进一步使用泰案联合同解决方案的行为。 如客户在这种情况下仅作为一个系统供应商,则不能获得数据库、数据 或通过评估数据库获得的其他结果的任何所有权。合同终止后,且在系 统无需进行任何计算机处理的前提下,客户仍可继续使用创建的记录和 对车队的单独评估。
5.2.4. 版权/保密性
5.2.4.1. 该软件是唯一持有人是泰案联。所使用的软件根据计算机程序保护规定受版权保护。版权保护尤其涵盖程序代码、内容和图形文件、程序文件的外观、结构和组织、程序名称、标志和软件中的其他描述。
5.2.4.2. 泰案联保证使用包括数据包和程序库在内的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以及已获得必要的分许可或授权。如第三方主张泰案联侵权,泰案联将倾其所能自费保护应用程序免受第三方主张权利所影响。客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相关第三方权利的主张通知泰案联,并应授予泰案联所有必要的授权和许可,以维护反对第三方主张权利的申请。
5.2.4.3. 客户有义务仅将所提供的数据以及与泰案联相关的技术诀窍用于实现合同中确立的目标。转发任何超出合同目的的数据和技术的全部或部分都应事先征得泰案联的书面同意。任何形式的全部或部分转售、贴标、创建新软件、以其他名称进行营销或出售数据和系统,如超出合同范围,应事先征得泰案联的书面同意。
5.2.4.4. 公布前,双方必须就来源或出版商的信息达成一致。原则上,合同双方有权使用合约方的商标和产品名称。并且,必须考虑到各自的CI 概念,而且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公布商标及其标志。
5.2.4.5. 泰案联应确保其从客户处获得的所有数据和信息(尤其是来自客户的FPM 客户的数据)得到保密处理,不得转发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并按照适用的数据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此外,泰案联保证这些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无论在系统外还是在系统内都得到保障,尤其是保证未得到客户数据访问权限的用户不得进行访问。
5.2.5. 责任和担保
5.2.5.1. 即使在数据收集和生成、技术诀窍转让和信息技术相关过 程中最大程度谨慎行事,也不可能完全避免虚假信息。泰案联产品交付 的创建过程是在尽可能保证源数据(即 OE 信息)正确性的情况下进行 的。因此,x案联对任何基于第三方提供给泰案联的不正确数据和信息 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意或重大失误责任将不受此条款影响。何种情况下,该责任都限定于法律规定和相应货物、服务和数据传输的价值。如泰案 联委托分包商来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其应承担视同于委任其雇员履行相 同义务的责任。
5.2.5.2. x案联对系统的互操作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有责任在签订合同前检查泰案联通过网络服务在其产品和系统环境中所提供的数据的可用性。客户签订合同即视为已对此过程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对格式或在线服务的任何调整都不是本协议的标的物,必须由客户额外进行委托。不可用性、受限的可用性(如由于客户的系统缺陷)、延迟将所提供的数据整合以及嵌入到客户的应用程序中,都不应免除客户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5.2.5.3. 对泰案联提出损害索赔的时效期为法定时效期开始后的一年内。
5.2.5.4. 担保索赔或损害索赔必须在获知相应的索赔原因的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泰案联。
5.2.5.5. 如客户违反上述义务,则应排除任何与担保索赔或损害索赔相关的进一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