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汇丰人寿[2015]终身寿险 254 号
汇丰汇添福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1.5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6.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我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5.7
❖ 退保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6.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5.7 保单相关费用 | 11.9 无有效行驶证 |
1.1 合同构成 | 5.8 宽限期 | 11.10 现金价值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 现金价值权益 | 11.11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1.3 合同终止 | 6.1 现金价值 | 11.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1.4 投保年龄 | 6.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 11.13 结算日 |
1.5 犹豫期 | 6.3 保单贷款 | 11.14 贷款利率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1.15 利息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7.1 效力中止 | |
2.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7.2 效力恢复 | |
2.3 保险期间 | 8. 合同解除 | |
2.4 保险责任 |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
2.5 责任免除 | 9. 如实告知 | |
3.保险金的申请 | 9.1 如实告知 | |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3.3 保险金申请 | 10.1 年龄性别错误 | |
3.4 保险金给付 | 10.2 未还款项 | |
3.5 失踪处理 | 10.3 合同内容变更 | |
3.6 诉讼时效 | 10.4 联系方式变更 | |
4. 保险费的交纳 | 10.5 争议处理 |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11. 释义 | |
4.2 期交保险费暂停交付期 | 11.1 周岁 | |
5. 保单账户 | 11.2 法定身份证明 | |
5.1 保单帐户的设立 | 11.3 保单周年日 | |
5.2 保险费的分配 | 11.4 费用扣除日 | |
5.3 保单账户价值 | 11.5 保单年度 | |
5.4 结算利率 | 11.6 毒品 | |
5.5 最低保证利率 | 11.7 酒后驾驶 | |
5.6 保单利息 |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条款目录
汇丰汇添福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汇添福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❶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UVA。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开始,但须以投保人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3)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 7.2 条办理复效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80 周岁。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
撤销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终止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法定身份证明,同时您需退还我们您的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犹豫期已届满的保险合同约定或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依据犹豫期的相关约定撤销本合同。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2
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但必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变更后的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自下一个费用扣除日 24 时起生效。
自该费用扣除日起,风险保险费将依据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合同 5.7.2 条款约定重新计算。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当日前 12 个月至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提取的任何部分领取金额(在扣除任何退保费用前);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 ||
保单持续奖金 | 若保单于保单生效后的第 15 个和第 25 个保单年度末仍然有效,我们将 分别按第 15 个和第 25 个保单年度末的前 60 个自然月月末的保单账户价值的平均值的 2%给付“保单持续奖金”,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
保险金的责任: |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 ||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 ||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 ||
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 ||
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❸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身故保险金受益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 |
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 ||
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 ||
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 ||
批注或附贴批单。 | ||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 ||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 | ||
确定的; | ||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
的; | ||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 | ||
保险金受益人的。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 | ||
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 | ||
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 |
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 ||
如果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 | ||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 ||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 ||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 ||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 |
(1)保险合同; | ||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
(3)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殡葬证明;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 | ||
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 ||
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 ||
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 ||
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达成给付保 | ||
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 | ||
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身故 | ||
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 | ||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 ||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失踪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 |
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 ||
止。 |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 | ||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 | ||
保险金。 | ||
3.6 |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 |
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 ||
生之日起计算。 | ||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
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 | ||
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 ||
除按本公司的规定交纳保险费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 | ||
之后不定期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如有暂缓交纳的期交保险费, |
则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先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保险费,其余额部分将作为追加保险费交纳。但每次交费的金额必须符合申请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4.2 期交保险费暂停交付期
❺ 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到期日起 60 天内,如果您未交纳到期期交保险费且期交保险
费到期日起 60 天后保单账户价值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动进入暂停交付期。暂停交付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您可暂缓交纳到期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以后申请恢复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5.1 保单账户的设立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每一保单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以记录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5.2 保险费的分配 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我们收到您的交费后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
户。
5.3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利息及保单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风险保险费用的收取而减少。
5.4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并公布。结算利率为年利率。同时,我们也会公布当月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将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5.5 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25%,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6164%。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5.6 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保单有效期内的结算日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其对应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其中计息天数为本合同本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的对应日利率。
5.7
5.7.1
5.7.2
5.7.3
保单相关费用初始费用
风险保险费
保单管理费
对于您每次支付的保险费,包括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我们将收取保险费的 3%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将计入保单账户。
在保单账户设立日及每个费用扣除日,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当时的年龄与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每月计算并从保单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额÷1000×当月风险保险费费率
其中风险保额为身故保险金减去保单帐户价值后的余额,但不低于零;当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详见附表《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我们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5.8 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个费用扣除日,如果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到期的风险保险费,则自该费用扣除日起60天为宽限期。若在宽限期期满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仍不足以支付到期的风险保险费,则我们将于宽限期满日结算保单账户价值,用以支付您到期的部分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本合同于宽限期届满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所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❻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如下表所示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 |
在第 1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的 5% |
在第 2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的 4% |
在第 3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的 3% |
在第 4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的 2% |
在第 5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的 1% |
第 6 个保单年度及之后 | 保单账户价值的 0% |
6.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之后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对保单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核准的部分领取金额,并且扣除如下表所示部分领取费用后给付您。
保单年度 | 部分领取费用 |
在第 1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5% |
在第 2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4% |
在第 3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3% |
在第 4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2% |
在第 5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1% |
第 6 个保单年度及之后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0% |
您所申请领取的部分保单账户价值金额及领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
(1) 领取申请书;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6.3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之后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保单贷款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75%;
2) 每次申请新的贷款之前,须将之前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还清;贷款利率将在保单贷款确认通知书中予以注明。
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则从逾期之日起,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当日 24 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❼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按我们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我们审核
❽ 合同解除
同意复效后将在本合同上批注。本合同自我们同意复效申请且收到您交纳的所有欠交的期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之日 24 时起恢复效力,我们重新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❾ 如实告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简称退保),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4)其他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文 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本合同按照退保处理。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有关法律法规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❿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
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本合同“不如实告知的后果”中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累计实付风险保险费和累计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10.2 未还款项 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前,需先扣除保单贷款及
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在收到身故保险金申请后,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10.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2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1.3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
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4
11.5
费用扣除日
保单年度
一般为每个月的本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之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保单办理复效时的费用扣除日为保单恢复效力之日。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6
11.7
11.8
11.9
11.10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现金价值
11.11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公司收到有关书面申请的日期,以本公司收件章(不包括中介机构代收签署章)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11.12
11.13
11.14
1.15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结算日 贷款利率
利息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一般为每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若保单终止,则为保单终止当日。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贷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对应的贷款利率分别按照适用于一月和七月的结算利率加百分之二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们保留修改贷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的利息自保单贷款发生之日起,根据本公司当时公布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该利率自保单贷款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保持不变,超过一年将根据本公司公布的最新贷款利率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利息。
《汇丰汇添福终身寿险(万能型)》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
年龄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 男性 | 女性 |
18 | 0.043 | 0.020 | 62 | 0.979 | 0.603 |
19 | 0.048 | 0.022 | 63 | 1.090 | 0.674 |
20 | 0.052 | 0.024 | 64 | 1.211 | 0.755 |
21 | 0.055 | 0.025 | 65 | 1.344 | 0.845 |
22 | 0.058 | 0.026 | 66 | 1.491 | 0.948 |
23 | 0.060 | 0.027 | 67 | 1.657 | 1.063 |
24 | 0.061 | 0.028 | 68 | 1.841 | 1.193 |
25 | 0.063 | 0.029 | 69 | 2.047 | 1.338 |
26 | 0.065 | 0.030 | 70 | 2.275 | 1.502 |
27 | 0.066 | 0.030 | 71 | 2.527 | 1.686 |
28 | 0.068 | 0.031 | 72 | 2.806 | 1.892 |
29 | 0.070 | 0.032 | 73 | 3.113 | 2.122 |
30 | 0.073 | 0.034 | 74 | 3.451 | 2.379 |
31 | 0.078 | 0.036 | 75 | 3.824 | 2.665 |
32 | 0.083 | 0.039 | 76 | 4.234 | 2.982 |
33 | 0.088 | 0.041 | 77 | 4.687 | 3.334 |
34 | 0.093 | 0.044 | 78 | 5.186 | 3.726 |
35 | 0.099 | 0.047 | 79 | 5.737 | 4.161 |
36 | 0.106 | 0.050 | 80 | 6.346 | 4.646 |
37 | 0.114 | 0.054 | 81 | 7.016 | 5.186 |
38 | 0.123 | 0.058 | 82 | 7.753 | 5.789 |
39 | 0.132 | 0.063 | 83 | 8.563 | 6.457 |
40 | 0.143 | 0.069 | 84 | 9.454 | 7.198 |
41 | 0.154 | 0.075 | 85 | 10.431 | 8.021 |
42 | 0.165 | 0.080 | 86 | 11.502 | 8.933 |
43 | 0.176 | 0.086 | 87 | 12.675 | 9.943 |
44 | 0.188 | 0.092 | 88 | 13.956 | 11.059 |
45 | 0.201 | 0.098 | 89 | 15.355 | 12.291 |
46 | 0.216 | 0.106 | 90 | 16.878 | 13.649 |
47 | 0.234 | 0.116 | 91 | 18.534 | 15.142 |
48 | 0.253 | 0.127 | 92 | 20.330 | 16.781 |
49 | 0.275 | 0.141 | 93 | 22.273 | 18.575 |
50 | 0.297 | 0.156 | 94 | 24.369 | 20.534 |
51 | 0.320 | 0.173 | 95 | 26.623 | 22.667 |
52 | 0.344 | 0.191 | 96 | 29.039 | 24.982 |
53 | 0.369 | 0.212 | 97 | 31.618 | 27.484 |
54 | 0.398 | 0.236 | 98 | 34.361 | 30.178 |
55 | 0.433 | 0.265 | 99 | 37.263 | 33.065 |
56 | 0.478 | 0.298 | 100 | 40.318 | 36.141 |
57 | 0.535 | 0.336 | 101 | 43.516 | 39.402 |
58 | 0.605 | 0.380 | 102 | 46.841 | 42.834 |
59 | 0.685 | 0.428 | 103 | 50.275 | 46.421 |
60 | 0.776 | 0.480 | 104 | 53.793 | 50.138 |
61 | 0.874 | 0.539 | 105 | 83.300 | 83.300 |
注:
1、 上述月风险保险费率表仅适用于标准体。年龄指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起始时的周岁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