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证券代码:002229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修正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正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
2、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大股东借款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等,具体如下:
(1)公司员工的自筹资金;
(2)实际控制人借款。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女士拟以其自有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提供借款支持,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万元的整数倍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即1万份),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且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3、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兴证资xx众-鸿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兴证资xx众-鸿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鸿博股份股票。
4、兴证资xx众-鸿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兴证资xx众-鸿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鸿博1号定向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6、本员工持股计划经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08月0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15年08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修正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7、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 称 | x x |
x博股份、公司、本公司 | 指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 | 指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管理办法》 | 指《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本计划修正案、员工持股 计划修正案 | 指《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正案)》 |
实际控制人 | 指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x、xxx、xxx、xxx、章 棉桃】 |
持有人会议 | 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
管理委员会 |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高级管理人员 | 指鸿博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鸿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兴证资xx众-鸿博1号定向计划、鑫众-鸿博1号定 向计划、本定向计划 | 指兴证资xx众-鸿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标的股票 | 指兴证资xx众-鸿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 的鸿博股份股票 |
委托人 | 指兴证资xx众-鸿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具体指鸿博股 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定向计划管理人、兴证资 管 | 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管理合同 | 兴证资xx众-鸿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亿元 |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劳动合同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指导意见》 |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信披备忘录》 | 指《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章程》 | 指《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本文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x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x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 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不超过【71】人,其中,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人,合计认购份额为【333】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16.65】%,其他员工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83.35】%。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持有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董事:xxx | 90 | 4.50 |
2 | 董事:xxx | 18 | 0.90 |
3 | 监事:xxx | 30 | 1.50 |
4 | 高管:xxx | 30 | 1.50 |
5 | 高管:x x | 00 | 0.75 |
6 | 高管:xxx | 150 | 7.50 |
7 | 骨干员工(不超过 65 人) | 1667 | 83.35 |
- | 合计 | 2000 | 100 |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大股东提供无息借款等,具体方式如下:
(1)公司员工的自筹资金;
(2)大股东无息借款。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女士拟以其自有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提供借款支持,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每份份额为 1.00 元,单
个员工最低认购份额数为 1 万份,超过 1 万份的,以 1 万份的整数倍累积计算。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鸿博股份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鑫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成立日之前。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认购,申请认购份额多于弃购份额的,由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x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兴证资xx众-鸿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兴证资
xx众-鸿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为 2,000 万元,兴证资xx众-鸿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鸿博股份股票。鑫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成立后以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鑫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鑫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以鑫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的规模上限 2,000 万元和公司 2015 年【】月【】
日的收盘价【】元测算,鑫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鑫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的锁定期。鑫众-鸿
博 1 号定向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计划名下时起算。
2、锁定期满后兴证资xx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除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相关规定外,兴证资xx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兴证资管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和延长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兴证资xx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该定向计划可提前终止,届时受托资产根据《管理办法》的约定进行处理。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x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一)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活动;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7、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委员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10、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14、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三)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会议;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任意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随意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3)遵守由鸿博股份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同资产管理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5)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作出
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五)资产管理机构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兴证资xx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的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不被挪用。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xx众-鸿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而享有鑫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三)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持有人发生上述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或死亡和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外:
(1)持有人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受让人按照持有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向持有人支付转让款。
(2)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其持有的份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根据《管理办法》的约定进行办理。
(四)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x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鑫众-鸿博 1 号定向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
额进行分配。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本计划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兴证资xx众-鸿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xx众-鸿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
2、公司代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兴证资xx众-鸿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定向计划名称:兴证资xx众-鸿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目标规模:本定向计划规模上限为 2,000 万元
4、委托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5、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托管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
7、主要投资范围:鸿博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2229)
8、存续期限:本定向计划存续期为 24 个月,可展期。本定向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定向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本定向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定向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定向计划。
9、投资理念:本定向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4、托管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5、业绩报酬:本定向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1、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
(2)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设立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
(3)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10)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2、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
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