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汉语教师志愿者出国任教协议书(2017)
甲方: (选派单位)_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方:(汉语教师志愿者)_ 身份证号: 护照号码:
家庭地址: 邮 编:
国内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国内紧急联系人: 电 话:
鉴于乙方根据汉语教师志愿者招募条件自愿报名参加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 经甲方推荐审核批准入选为汉语教师志愿者。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作为汉语教师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服务内容、性质
1.根据汉语教师志愿者招募条件,乙方自愿服从派遣,赴
(以下简称“派往国”)从事汉语教学志愿服务工作。
2.乙方在派往国从事汉语教学志愿服务工作系志愿服务性质,乙方为汉语教师志愿者。甲乙双方不因本志愿服务形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
第二条 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为一个任期,具体以实际赴任时间为准。如乙方所在派往国接受服务的教学机构(以下简称“任教机构”)安排的教学任务时间早于或晚于本条约定期限的,乙方完成教学任务日即为服务期限届满日。
2.乙方一个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并自愿续任的,在通过留任申请审批手续后,可继续在派往国或根据甲方推荐转往其他国家从事志愿服务,但续任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任或二年。续任期限超过两任或二年的,乙方自愿续任并经审批通过的,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有权根据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制定的《汉语教师志愿者管理规定》
(附件 1)和本单位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在思想品德方面对乙方进行教育和指导;
(3)协助乙方解决服务期间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法律纠纷;
(4)跟踪了解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地巡查乙方在外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5)对乙方体检、请假、留任等进行审核;
(6)乙方服务期满后,协助乙方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2.乙方权利及义务
(1)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汉语教师志愿者管理规定》,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和志愿者形象,发扬志愿者奉献协作精神;
(2)遵守派往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任教机构的相关规定,尊重派往国的风俗习惯,不参与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活动,不参加非法组织;
(3)乙方在志愿服务期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汉语教学志愿服务外,不得从事其他职业,不得参与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攻读国外高校的学历或学位;
(4)xxxx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知晓本协议内容,同意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另行签署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 2);
(5)乙方家属不能随任,但乙方配偶为汉语教师志愿者的除外;
(6)本协议约定的志愿服务期间,享受国内外提供的志愿者待遇;
(7)有权要求甲方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8)有权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保障,就志愿服务工作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志愿服务成本及风险保障措施
1.从事志愿服务期间乙方享有适当的生活津贴以及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
2.为保障乙方在本次志愿服务期间对自身健康及安全等必要的风险防范,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统一为乙方组织志愿服务培训、办理在派往国期间的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培训和保险费用。xxx在志愿服务期间发生事故,满足保险条件的,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理赔手续,其他后续事宜由乙方自行处理;不满足保险条件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除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乙方承诺对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及条款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向第三方(担保人除外)披露、公开本协议的内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对甲方的名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应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停止乙方享有的生活津贴,取消相关待遇并要求乙方限期回国。乙方须自行承担回国费用,退还已预领的超出实际服务期的生活津贴及其他补助:
(1)违反中国或派往国法律法规、任教机构规定,或损害中国国家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
(2)行为涉嫌犯罪并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损坏甲方、孔子学院声誉,以及汉语教师志愿者形象的;
(4)不服从甲方、我驻外使领馆和任教机构的管理且情节严重的;
(5)提供本人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以及伪造第三条第 2 款第 4 项签名骗取派出资格或生活津贴等待遇的;
(6)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的;
(7)未经甲方和驻外使领馆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签证类别或汉语教师志愿者身份的;
(8)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的;
(9)派往国任教机构经评估认定志愿者不胜任工作或不适宜在当地工作,或经甲方考察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10)在本协议约定的志愿服务期间怀孕,隐瞒不报的;
(11)其他违反《汉语教师志愿者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如果乙方不按照上述要求按期退还生活津贴及其他补助的,甲方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的权利。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
1.乙方因未能及时取得签证或其他经甲方认可的客观原因,无法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赴派往国任教机构提供汉语教学志愿服务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若甲方决定解除本协议,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已预领的生活津贴及其他补助,退款时发生的相关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希望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停止乙方享有的生活津贴,取消相关待遇,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回国,并自行承担回国费用,退还已预领的超出实际服务期的生活津贴及其他补助。
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停止乙方享有的生活津贴,并取消相关待遇,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回国,退还已预领的超出实际服务期的生活津贴及其他补助:
1.本协议约定的志愿服务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的;
2.因发生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洪水、海啸、政变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由医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
4.甲方因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本协议的;
5.乙方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 2 款的约定情形。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解释及相关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中提供的地址准确、有效,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需要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告知事宜,按照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通知,视为甲方已履行告知义务。若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汉语教师志愿者管理规定》
2.《乙方亲属担保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