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 年版)》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包括: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 年版)》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招标人:广州市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
1.1.3.1 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省道 S254 线从化区段扩建工程(灌村墟 至增城界)监理。
工程地点:广州市;
起迄桩号:K0+020~K2+942;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 / ;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本次施工监理招标只设 1 个监理合同段;
工程概况:本项目主要内容为: 对省道 S254 线从化区段扩建工程(灌村墟至增城 界)进行扩宽改造,项目西起于 S254 线灌村墟温泉镇第三中心小学路段,设计起点 K0+020,止于 S254 线从化与增城区交界处,设计终点 K2+942,全长 2.922km. 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60km/h,xx宽 20m,双向 4 车道。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桥涵、排水、交通、照明和绿化等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设计图纸。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招标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 / ,提供数量: / ,提供期限: / 。
1.12 招标人及项目业主要求
1.12.3 招标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时间: / ,提供数量: / ,其他要求:
/ 。
2.招标人及项目业主义务第 2.1 项修改为:
招标人及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招标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 2.2 项修改为:
项目业主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第 2.3 项修改为:
招标人及项目业主不提供办公房建、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
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第 2.4 项修改为: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招标人及项目业主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招标人及项目业主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招标人及项目业主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 2.5 项修改为:
招标人应对监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第 2.6 项修改为:
项目业主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监理工作条件,并对监理工作进行直接管理。
3.招标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3.3.2 招标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14 天作出书面答复。
4、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第 4.1.3 项修改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招标人、项目业主的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接受项目业主的直接管理,履行监理服务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2 履约保证金
4.2.1 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 / 。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 4.5.1 项修改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招标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其投标
文件承诺的主要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招标人
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职责。第 4.5.3 项修改为: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每月不得少于 22 天,所有人员一律不得在同一时间内承担其他项目的监理任务。若处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招标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其他主要监理人员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 14
天,则监理人必须按第 4.5.1 规定派同样资质的人员来替换。
监理人应如实记录各监理人员及行政事务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在每月月末提交招标人签字确认。
第 4.5.4 项修改为:
监理人须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监理人员从业登记和业绩登 记。监理人员进场后,招标人将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上岗前考核,同时在监理服务期限内没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不准上岗,全部监理人员均须持证上岗。
增加第 4.5.5 项-4.5.8 项:
4.5.5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或在合同附件约定的人员必须全部按时到位,对于人员不及时到位的按违约进行:
总监理工程师处违约金 0.5 万元/人次(用备选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到位率必须达到 80%以上,如不足 80%的,其差额部分按违约金
0.2 万元/人次进行出发。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监理人员进行调整除按 4.5.1 项规定外,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能力等方面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五最低要求,监理人须将更换的人员相关资料如任职证明、身份 证、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报招标人备案,并按上述标准提交违约金。
4.5.6 如果监理人需要对其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人员进场计划及计划调整,必须事先经过招标人的批准;所有监理人员需经招标人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
4.5.7 监理人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挂牌,做到标志明显,形象分明。
4.5.8 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配备 1 名监理人员,且所安排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随意更换。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在 4.6 项段后增加如下内容:
尽管监理人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招标人认为现
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招标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佣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招标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同时招标人也有权要求监理人减少监理人员。如监理人因此在投标报价的现场监理人员费用总额上需增减费用,则增加部分有招标人承担,减少部分归招标人所有。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省道 S254 线从化区段扩建工程(灌村墟至增城界)监理。
5.1.3 阶段范围包括:省道 S254 线从化区段扩建工程(灌村墟至增城界)监理 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
5.1.4 工作范围包括:省道 S254 线从化区段扩建工程(灌村墟至增城界)
(具体的工作内容由业主指定)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 监理和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的监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理,以及配合招标人交、竣工验收和配合招标人竣工验收前的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5.3 监理内容
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本项目施工监理机构不设置中心试验室。招标人通过单独招标方式,另行设置中心试验室,原监理机构中心试验室的相关试验检测服务工作由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单位承担,具体约定见 13.6 款。
5.5 监理服务形式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一级管理机构组建。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确保工期,节省投资,保证安全,工程 质量达到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
5.7 招标人及项目业主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招标人及项目业主对监理人的授权:本项目招标人及项目业主给予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为本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及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和义务,监理人必须依据通用条款 5.7中的内容并在约定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服务工作,任何超出此范围的工作均应由招标人及项目业主予以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开始监理工作:签订合同后。
6.2 监理周期延误
删除原条款 6.2 内容。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删除原条款 8.1 内容。
8.2 合理化建议
删除原条款 8.2 内容。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总价。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监理服务费不进行调整。
9.2 预付款
删除原条款内容,用以下内容代替:
9.2 本项目不设动员预付款。
9.3 中期支付
将原条款 9.3.2 内容修改为:中期支付:
(1)支付周期:各项目完工前,按各项目实际的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用(最多支付至监理费的 90%);各项目完工后最多支付到相应监理费用的 90%,各项目完成结算评审后支付到相应项目结算监理费用的 97%,单个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全部监理工作支付相应项目剩余费用。
(2)监理人应按期向招标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招标人批准格式填写的支付申请一式三份,该支付申请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a) 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b) 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c) 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d) 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以总额价报价,中期支付的正常监理服务费用=各项目实际完成施工进度金额×中标监理服务费费率。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和各种公司取费均由监理单位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之内,招标人不单独支付。
监理单位应自备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和维修费。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正常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之中,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监理单位应自行聘用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所有辅助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正常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之中,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招标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最终结算时的正常监理服务费=(各项目施工结算价总额-保险费用)×中标监理服务费费率。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 / %。
11. 违约
第 11.1 款细化为:
11.1 监理人违约
11.1.2 款细化如下: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招标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一、监理人违约金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违约项目 |
职业操守 | 1 | 监理工程师如在质量管理、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仅限于存在质量不合格项目或承包人未实施的项目进入月度计量的情况,每发现一次: (1)扣除监理服务费 5 万元,同时替换该监理工程师; (2)如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职业操守 | 2 | 监理工程师不得借职务之便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介绍务工人员,如有发生: (1)扣除监理服务费 5 万元; (2)撤换该监理工程师并将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及有关人员清除出场。 |
3 |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或肢解变更项目、变相越权审批等行为,每次处以 1 万元的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 3 万元的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以损失额的 30%(在合同条款 4.4 款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给招标人,同时该人员必须被撤换。 | |
4 | 如发现监理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报业绩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1)发现一项处以监理服务费 5 万元的违约金; (2)情况恶劣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 | |
5 | 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监理人员中的工作经历或证件有弄虚作假的: (1)发现一人处以监理服务费 1 万元的违约金; (2)情节恶劣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该人员。 | |
6 | 投标时列报的人员不能满足 40%为本单位自有人员的(自有人员是指为监理单位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的人员),按下列条款处理: (1)处以 5 万元的违约金; (2)同时须按要求补足至最低限度要求,如不执行,招标人将处以 500 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纠正至满足要求为止。 | |
7 | 监理人或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包人索要各种费用、物品或器具等,每发现一次处以监理服务费 10 万元的违约金,并撤换该人员。 | |
8 |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 | |
9 | 监理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招标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处以 2 万元的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以损失额的 30%(在合同条款 4.4 款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给招标人。 |
类别 | 序号 | 违约项目 |
(2)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将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 | ||
工作态度 | 10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附录 A 中规定的工序、部位必须进行旁站,隐蔽工程必须全过程旁站。若发现无旁站时,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3000 元的经济违约金。 |
11 | 监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和签认现场资料,如违反处以 3000 元/项/次的违约金。 | |
工作态度 | 12 | 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现场严重违规作业或发现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处以 5000 元/次的违约金,撤换有关人员。 |
13 | 监理工程师抽验频率达不到 20%或规范规定的频率的:按被检项目单元每少一个百分点给予 3000 元的经济违约金,同时视实际情况进行补检; | |
14 | 监理工程师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采取旁站的方式采集抽验数据,发现一次给予 1000 元的经济违约金。 | |
15 | 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的计划统计报表、计量支付报表及工程变更资料,如出现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处以 1000 元/项/次的违约金;出现人为错漏、不负责任乱签字、不按合同条款规定计量导致出现偏差且单项偏差达到 20%或以上的,处以 3000 元/项/次的违约金,撤换有关人员。 | |
16 | 监理人未按要求建立有关台帐及整理有关资料的,或台帐及资料反映的内容与工程实施进展脱节的,发现一次给予 3000 元的违约金;监理人未按招标人及项目业主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工程汇报材料,或未及时提供的,发现一次处以 3000 元的违约金。 | |
17 | 监理人应负责编制竣工档案与结算文件的一致性,重点审查竣工图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的一致性,若发现竣工图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不一致,每发现一违约金款 500 元。 | |
人员 | 18 | 监理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更换档案管理人员的,处以 2 万元/人的违约金。 |
19 | 招标人及项目业主要求核查的监理人员的证件原件(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等)不能提供或不能按时提供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处以 1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2)同时招标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如不按要求进行更换的,处以 1000 元/天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更换为止。 |
类别 | 序号 | 违约项目 |
20 | 招标人发现监理人在投标时列报的监理人员不完全满足相应岗位资格要求(如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监理服务年限、年龄、执业资格证等)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处以 3 万元/人的违约金; (2)同时招标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如不按要求进行更换的,处以 1000 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更换为止。 | |
21 | 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监理人员,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处以 1000 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员到位为止。 | |
人员 | 22 | 监理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必须为本项目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监理职务;必须保证每月 22 天以上 留在施工现场;离开施工现场超过 2 天(含 2 天)时间须经招标人批准。如违反: (1)兼任其他项目监理职务的,处以 5 万元/人的违约金,同时处以 5000 元/天/人次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纠正为止; (2)不足 22 天/月留在现场的,同时处以不足天数的违约金:5000元/天; (3)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离开现场超过 2 天时间的,按超过天数处 以 5000 元/天的违约金。 |
23 |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自行配备试验、检测等必要设备并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使用,否则按不到位仪器设备清单价格或市场价格(如无清单价格)的两倍从监理服务费总额中予以扣除,并处以 1000 元/天的违约金直至该仪器或设备到位为止 | |
设备 | 24 |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增加仪器、设备的数量或新增部分仪器或设备,如监理人拒绝执行,招标人将按书面通知要求到位的最后期限起算,处以 1000 元/天的违约金直至该仪器或设备到位为止。 |
工期 | 25 | 因监理原因整个工程未按期完工(包括任何一个合同段没有按期完工),监理人须承担以下责任:每拖延一天,招标人按未按期完工合同段承包人的拖期损失偿金的 5%计罚。 |
二、监理的责任限度
监理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单方一定的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因素导致的损害或损失负责。
12.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广州仲裁委员会。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人民法院。
13.其他
13.1 本项目建设期间临时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如确需占用耕地、林地的,必须按规定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租用临时用地协议必须有复垦条款。
13.2 为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及时完成水保验收工作,各监理单位应负责协调、配合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的单位(含施工期水土流失监测、技术评估等工作)开展相关工作,并且按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提交的检测方案安排相关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水土保持监理具体工作为:
13.2.1 施工准备阶段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1)成立水保监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2)熟悉和学习设计图纸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相关文件、法律法规。
(3)编制水保监理计划和单位工程水保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工程水土保持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要求及监理的方法步骤等。
(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水保管理体系。
(5)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边坡防护、取弃土场、临建设施、排水工程、临时防护等分项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是否可行。
13.2.2 施工阶段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1)审查开工报告中涉及水保工作内容的方案和措施是否可行。
(2)水保监理巡视和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a.水保管理体系。b.水保教育。c.临建设施和施工便道排水和防护是否符合要求。d.边坡防护是否及时进行防护,检查绿化工程成活率,是否做到了边坡无雨水冲刷、水土流失现象。e.排水工程施工质量
(包括xx临时排水设施)和连通情况,是否将地面水及地下水排入相应的涵洞,从
而保证水士不流失。f.取、弃土场排水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g.桥梁桩基泥浆处理是否符合要求。h.涉江涉河工程和生态敏感区水士保持措施是否符合要求。i.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水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水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3)协调水保监测
根据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和施工进度,协调外部监督监测单位进行相关监测工作,定时收集外部监督监测单位的水保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判断水保措施执行效果并指导后续各项水保措施修订和落实工作。
(4)协助水保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处理突发水保事件。
(5)建立、保管水保监理资料档案及影像资料。
13.2.3 交、竣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1)交工验收水保监理工作内容
a.组织交工验收前的水保工作内容初验,审查施工单位水保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督促落实。b.整理水保监理资料,并归档。
(2)缺陷责任期内水保监理的工作内容。
a 定期检查现场水保缺陷问题,审查施工单位水保缺陷问题的处理方和实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b 对项目水保修复工程的施工进行现场监理。
c 督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完成水保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编写水保工作总结报告。
d 整理和完善水保监理竣工资料,并编写水保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e 协助竣工水保验收。
13.3 为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各监理单位应负责协调、配合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并且按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单位提交的保护方案安排相关的环境监理工作。环保监理具体工作为:
13.3.1 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1)成立环保监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2)熟悉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掌握工程整体情况。
(3)对照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调查和了解工程附近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点的分布情况。
(4)初步审查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环就保护措施和方案,提交业主组织审查。
(5)编制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计划和各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6)督促施工单位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7)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污染防治方来。
13.3.2 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1)环保监理巡视和检查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a.施工环境保护体系;b.环保教育;c.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d.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e.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f.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g.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h.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 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i.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j.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k.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 位。
(2)协调环保监测
根据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和施工进度,协调外部监督监测单位进行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声环境质量等项目监测工作。定时收集外部监督监测单位的环境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判断环保措施执行效果并指导后续各项环保措施修订和落实工作。
(3)协助环保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处理突发环保事件。
(4)建立、保管环境保护监理资料档案。
13.3.3 交、竣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1)交工验收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
a.组织交工验收前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初验;b.整理环境监理资料,并归档; c.参加交工验收,协助业主的交工验收工作。
(2)缺陷责任期内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内容。
a.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对交工环境保护验收提出的环境保护遗漏问题整改措施和计划的实施情况。
b.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的施工进行现场监理,并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不能达到环评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及时督促其整改。
c.督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完成施工环境保护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编写施工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d.整理和完善环境保护监理竣工资料,并编写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e.协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3.4 关于竣工文件的补充条款:
(1)监理文件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形成、同步收集,并按照档案预组卷的标准同步进行系统的整理。
(2)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管理部门和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3)监理单位应监督、指导施工用表、施工原始文件的填写及管理性文件的上报。
(4)档案的装具和设施设备应满足档案管理的要求,保证文件材料和档案的安全。
(5)监理文件的形成应规范、清晰,数据真实、准确。
(6)标段交工或项目通车前,监理文件应按照预组卷(除未装订和打页码外,其余同档案专项验收的标准一样)的标准完成。
(7)项目交工或通车前,监理单位应对各标段施工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8)项目交工或通车 6 个月内,监理文件应按照国家科技档案的标准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归档范围,全部完成组卷和编目。经招标人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后,移交给招标人。
(9)如监理单位因竣工文件未按时完成或质量问题影响到本项目的交工验收以及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招标人有权视情节轻重从监理费中扣除相关的费用。
13.5 监理单位驻地
(1)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施工单位租借的场所作为驻地,也不得与施工单位共租。
(2)有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替监理选择驻地,以硬双方协调沟通,驻地建设装修、租金、水电及其它相关费用由各方按使用面积分担或协商确定。
13.6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管职责
监理人应根据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合同等相关要求,对承包人的线外工程及取弃土场进行监理。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广州市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实施省道 S254 线从化区段扩建工程(灌村墟至增城界)监理(项目名称),己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施工监理的投标。招标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内容为: 对省道 S254 线从化区段扩建工程(灌村墟至增城界) 进行扩宽改造,项目西起于 S254 线灌村墟温泉镇第三中心小学路段,设计起点 K0+020,止于 S254 线从化与增城区交界处,设计终点 K2+942,全长 2.922km. 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60km/h,xx宽 20m,双向 4 车道。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桥涵、排水、交通、照明和绿化等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设计图纸。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招标人及项目业主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监理服务费费率: %。
4.总监理工程师: 。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 。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招标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项目业主承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监理工作条件,并对监理工作进行直接管理。
9.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各项目开工时间以监理单位批复的开工报告时间为准。施工监理服务工期以项目业主要求的各项目具体工期为准,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10.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省道 S254 线从化区段扩建工程(灌村墟至增城 界)监理(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广州市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与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监 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招标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省道 S254 线从化区段扩建工程(灌村墟至增城界)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招标人的义务
(1)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 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招标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 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 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
(4) 招标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招标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招标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
3. 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招标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招标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招标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招标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招标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省道 S254 线从化区段扩建工程(灌村墟至增城界)监理合同的附件,与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招标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招标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招标人: ( 盖单位章) 监理人: (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标人监督单位 :(全称) (盖单位章) 监理人监督单位: (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第 393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 年第 25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有关规定,为在 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招标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 (监理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核查实施情况。
3.向参建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沿线及区域供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重要的安全设施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6.不向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依法对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8.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有主导责任,加强项目各阶段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与监 督,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每半年一次做好“平安工地”的考核工作。
9.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10. 配合甲方对施工现场及取、弃土场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
安全技术规范》(JTGF9—2015)、《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 500 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认真检查落实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审核。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监办至少配备一名通过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理和环保监理培训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各驻地办至少配备一名通过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理和环保监理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人员配备应满足项目重大风险源控制管理的跟踪巡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各级领导、监理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安全事故。
3.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程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乙方应审查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情况。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参与施工单位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交底,落实施工单位制订实施性安全生产措施制度,指导生产作业。
6.乙方应按照规定核查施工单位特种设备进场检验验收情况,组织施工安全检查,督促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季度做好“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7.在监理巡视检查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时,乙方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8、配合甲方对施工现场及取、弃土场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三、违约责任
如因一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盖章) 乙方:(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反商业贿赂协议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一、本协议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甲方与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具体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为准。
二、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索取贿赂,乙方在收到索贿要求时应明确拒绝并及时向甲方设定的专线举报,甲方应对乙方的举报内容保密。
三、属甲方人员主动索贿的,乙方有配合甲方及其上级机关调查的义务。乙方不配合调查的,将视为违反协议,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主合同。
四、乙方违反协议,单位或工作人员贿赂甲方人员,经核实的,乙方需向甲方按主合同标的额支付相应违约金。其中:
1.主合同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支付标的额 20%的违约金;
2.主合同标的额为 100 万-1000 万元(含)的,其中 100 万元按 20%、超出 100
万元部分按 15%计算,累计支付违约金;
3.主合同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其中 100 万元按 20%、1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部分按 15%、超出 1000 万元部分按 10%计算,累计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违反协议,单位或工作人员(含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士)贿赂甲方人员,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由被挂靠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七、甲方设定专线接受乙方举报:
电话:
八、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关系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九、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编号: )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事宜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五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序号 |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
1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路桥工程 | 1 |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 5 年以上(含 5 年)。 |
2 | 交安设施 | 1 |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 5 年以上(含 5 年)。 | |
3 | 合同管理 | 1 | 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甲级造价人员证书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具有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从事监理造价工作 5 年以上(含 5 年)。 | |
4 | 安全环保 | 1 |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持有 “安全监理培训合格证”和“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具有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监理工作 3 年以上(含 3 年)。 | |
5 | 档案及竣工资料负责人 | 1 | 具有路桥或土建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具有一个公路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全过程编制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计算机办公软件操作。 | |
6 | 监理员 | 1 | 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路桥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监理工作 2 年以上(含 2 年)。 |
备注: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岗位、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规定设置。上述人员的具体入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
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2.本表要求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最低要求,实际配置应满足本工程施工实际需要。业主有权根据标段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情况要求增加监理人员,由此不存在索赔问题。
附件六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台套) |
1 | 烘箱(中型) | 101-2A | 1 |
2 | 土工筛 | 直径 20cm、直径 40cm | 各 1 |
3 | 摇筛机 | YS-2 | 1 |
4 | 电子天平 | 1Kg、5Kg、10Kg | 各 1 |
5 | 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 Pl-1000Ф液量 | 1 |
6 | 重型击实仪 | 1 | |
7 | 比重瓶 | 100ml | 1 |
8 | 恒温水浴 | 1 | |
9 | 脱模机 | 1 | |
10 | 灌砂筒 | 1 | |
11 | 电动最小孔隙比仪 | 1 | |
12 | 渗透仪 | 1 | |
13 | 振动台 | 1 | |
14 | 承载比试筒 | 1 | |
15 | 游标卡尺 | 1 | |
16 | 200T 压力机 | YE-2000 | 1 |
17 | 砼坍落度仪 | TLY-1 | 3 |
18 | 砼抗压试模 | 150×150×150 | 30 |
19 | 砂浆抗压试模 | 70.7*70.7*70.7 | 10 |
20 | 砼振动台(1.00m3) | 1 | |
21 | 砼拌和机(100 升) | 1 | |
22 | 标准养护箱 | 3m3 | 1 |
23 | 水泥稠度仪 | 1 | |
24 | 水泥净浆机 | 1 | |
25 | 水泥沸渚箱 | 1 | |
26 | 抗压夹具 | 1 | |
27 | 水泥电动抗折机 | 1 | |
28 | 水泥细度负压筛 | 1 | |
29 | 水泥比表面积仪 | 1 | |
30 | 砼含气量测定仪 | 1 | |
31 | 水泥软练试模 | 10 |
注:1、如投标人中标,招标人将据此清单核查进场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有效标定。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根据实际试验检测需要增加试验检测设备的投入,中标人不得因此向招标人索赔。
附件七 主要生活办公设施最低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台套) | |
1 | 通讯设备 | 有线电话 | / | 1 |
2 | 传真机 | / | 1 | |
3 | 办 公 设 备 | 计算机 | / | 3 |
4 | 复印机 | / | 1 | |
5 | 打印机 | / | 2 | |
6 | 照相机 | / | 2 | |
7 | 交通设备 | 小汽车 | / | 1 |
备注: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配备的主要生活办公设施。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施,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