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使用浙江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浙水建〔2014〕1号文通知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制招标文件时不打印,由投标人自备。)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 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2.6 监理人: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1年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
2、发包人义务
2.8其他义务
2.8.1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9]1号)和各级政府防欠薪相关规定。应在进场施工期前在仙居县内的银行开设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按规定落实工程施工期防民工工资拖欠的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支付专用银行账户,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转账给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审查。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应当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申报的工资支付表进行核查后,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打入专用账户,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在本月25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的工资个人帐户。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6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的天数应大于24天,每月24天之外的时间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的天数小于24天或私自离开的,项目业主可根据情节每1天扣罚人民币1000-2000元;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1天扣罚人民币800-1500元。
4.6.7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取费标准:按《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计取各类费用。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1.6 工期提前
提前完工的奖励办法: / 。
提前完工奖金的限额: / 。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4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按照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发[2017]149号)、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仙居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仙发改投资[2017]68号)和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仙居县财政局、仙居县监察局《关于印发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仙发改投资[2008]81号)的规定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补充第15.4.4项:
15.4.4 合同中没有相同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财农[2016]1号)、《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及其它有关定额和补充规定,2019年7月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仙居价格;相关文件、解释及市场行情等,经发包人审定签证后,再按投标报价下浮幅度结算工程造价,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范围与方法:本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的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 签约合同价的10 %,付款时间为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且工程正常开工后,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估算价值已达到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一次性予以支付。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工程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每月凭业主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付工程款一次,额度为该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工程款的80%。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85%(含预付款10%),结算经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定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5%(扣除违约部分),余下2.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年后待发包人进行质量复查合格后结清。以上付款期限为经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确认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收取工程款时应开具正式发票。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工程结算价的2.5%
17.5 完工结算
17.5.3约定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按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核减率超过5%时,则超过部分的审核费(基数为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由承包人负责。
17.8 完工审计
17.8 1审计机关须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的,工程价款结算最终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和发包人;投保内容: 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
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已列入工程量清单内,包干使用;保险期限:签订合同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日(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险已列入工程量清单内,包干使用;保险期限:签订合同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日止。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合同签订前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临时工程、施工设备、施工人员和第三者责任险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永久工程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可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 同 协 议 书
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仙居县埠头镇新联村宝坑自然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接受 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本项目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壹佰万零捌仟肆佰叁拾 元(¥: 1008430 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xx 。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30 日历天。
9.本协议书正本 4份、副本 4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公章) (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工程廉政合同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仙居县埠头镇新联村宝坑自然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项目法人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仙居县埠头镇新联村宝坑自然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承包人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接受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仙居县埠头镇新联村宝坑自然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仙居县埠头镇新联村宝坑自然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的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特殊工种人员,需经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7)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设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8)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本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本项目发包人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仙居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1.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 合格 工程,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严格执行仙居县埠头镇新联村宝坑自然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3.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2)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发包人不得指使承包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3)发包人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4)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承包人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4.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2)承包人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3)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提交水利局建设管理科备案后,方能换人。
(4)承包人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经水利局质监站同意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5)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7)承包人与发包人、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8)承包人应加强对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承包人应拒绝使用。承包人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5.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2、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2、4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7.本合同作为仙居县埠头镇新联村宝坑自然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