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吾高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久吾高科与五矿盐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盐湖”)于近期签署的《五矿盐湖有限公司 1 万吨碳酸锂项目镁锂分离成套装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或“本次交易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履约能力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五矿盐湖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 0 x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115,185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9 年 9 月 18 日 |
经营范围 | 锂矿、硼矿、钾矿的地下开采,碳酸锂、氯化锂、硼酸、硼砂、钾肥(氯化钾、硫酸钾、硫酸钾镁肥)、纯碱、光卤石、低钠光卤石、镁产品(氢氧化镁、氯化镁、碳酸镁)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双方
采购方:五矿盐湖有限公司
供货方: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标的:五矿盐湖有限公司 1 万吨碳酸锂项目镁锂分离成套装置
3、供货范围:镁锂分离成套装置、技术资料及与合同货物相关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技术服务。
4、合同价款:26,556 万元人民币(含税)
5、付款方式:根据合同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以及质保金。
6、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自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7、合同的履约期限:合同生效日至装置质量保证期满并且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因五矿盐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需向久吾高科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违约金,造成久吾高科损失的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久吾高科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需向五矿盐湖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违约金,造成五矿盐湖损失的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次交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五矿盐湖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合同的合同金额为 26,556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7.97%。本次交易合同顺利履行后,预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若本次交易合同顺利履行,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业务承接能力,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3、本次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本次交易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五矿盐湖形成
业务依赖。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司的流动资金,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
2、《采购合同》已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合同的履行存在因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五、保荐机构对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其他公开披露文件,获取公司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获取并核查《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查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对本次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了核查。
(一)x吾高科的履约能力
久吾高科专注从事以陶瓷膜为核心的膜分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并以此为基础面向过程分离与特种水处理领域提供系统化的膜集成技术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拥有完整的以陶瓷膜为核心的膜分离技术体系,包括陶瓷膜材料制备、膜组件与成套设备开发、以及多领域的膜分离技术应用工艺,已自主掌握了该等技术领域内的核心技术,并积累了较丰富的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具有丰富的膜分离系统项目实施经验。
根据公司《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7.48 亿元,净资产为 5.62 亿元;2017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8,523.08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67.13 万元,财务状况良好。
据此,保荐机构认为久吾高科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五矿盐湖的履约能力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公开信息,五矿盐湖基本情况如下:
五矿盐湖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18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185 万元,主营业务为矿业开发、矿业投资。五矿盐湖为国有控股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此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五矿盐湖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矿盐湖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2017 年,公司与五矿盐湖发生的交易情况如下:
收入确认 时间 | 销售内容 | 合同金额 (万元)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应收 账款余额(万元) |
2016 年 | 技术服务费 | 1.89 | - |
2017 年 | 一种盐湖卤水提锂中试项目前段镁锂分离(关键技术)配套设备及服 务采购项目 | 716.00 | 71.60 |
公司已经收到五矿盐湖按时支付的合同款项,五矿盐湖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五矿盐湖的应收账款余
额为 71.60 万元,系项目质保金。
据此,保荐机构认为五矿盐湖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久吾高科和五矿盐湖均具备正常执行本次交易合同的履约能力。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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