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优越理财账户章则
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优越理财账户(中国)条款及细则
适用于所有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开立的优越理财账户
x条款及细则对「本行」(定义见下文)与已于「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之间就
「本行」优越理财账户服务项下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及/或界定。本条款及细则是「本行」的任何其它与账户服务有关的条款及细则的补充。若本条款及细则与其它账户服务的条款及细则有任何冲突或抵触,则就优越理财账户而言,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1.定义与释义
1.01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除上下文另有定义,否则下述术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通知书”的定义见第 10 条;
“资产”指所有随时列于优越理财账户贷方的资产(不论以现金或其它形式存在);
“被授权人士”指经「客户」授权的并按「本行」规定的方式随时通知「本行」的人士(连同其签署样本),该等人士可向「本行」发出「指示」;
“本行”指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设立的任何一家分行、支行及其它子公司中国以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如果上下文允许,也包括「本行」按第 8.01条委任的「人士」;
“营业日”指「本行」在中国对公众经营业务的日子,以及,如上下文允许,也包括「本行」随时为每类「交易」指定的可以接受客户发出的「指示」的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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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指任何开立优越理财账户的「人士」,包括该等「人士」的任何个人代表或合法继承人,如果上下文允许,也包括任何「被授权人士」;
“汇率”指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兑换率。该兑换率由「本行」根据有关外汇市场当时通行的兑换率确定。「本行」确定的兑换率是决定性的,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指示”指「电话指示」或依照「本行」规定的方式送达或传送至「本行」的书面指示,条件是每项「指示」必须符合「本行」随时为每类「交易」指定的最低及/或最高交易金额;
“人士”包括个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政府部门及其它组织或实体;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条款及细则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
“优越理财账户”指「客户」按本条款及细则开立、运作及维持的账户,包括「附属账户」;
“优越理财卡”指由「本行」就优越理财账户发给向「客户」的账户卡,而该「客户」须满足「本行」不时指定的条件;
“优越理财专属经理接听电话理财服务”是指优越理财专属经理接受客人「电话指示」随时提供的「服务」。
“电话理财密码”是指随时为客户设定的私人密码,以便在电话指示中识别身份。 “服务”指「本行」按本条款及细则随时提供的银行服务及其它服务; “附属账户”指下列包含在优越理财账户内的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账户;
(一)外币储蓄存款账户;
(二)外币定期存款账户;
(三)「本行」随时增设并经「客户」同意列入本条款及细则范围内的其它类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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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指示”指利用以声音及/或其它「本行」指定的方式操作的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及其随时提供的功能或设备,直接或通过任何电信公司、设备、器材或媒介(机械、电子或其它性质)向「本行」发出的指示;及
“交易”指「本行」依据或基于一项「指示」而完成的一宗交易。
1.02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单数词的含义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单一性别的词语也包含所有性别。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条款及细则所指的条款及附件均指本条款及细则内的条款及附件。
1.03 本条款及细则各条文的标题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解释本条款及细则的依据。
1.04 本条款及细则的所有附件构成本条款及细则的一部分,与本条款及细则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服务范围
2.01 一切「指示」、「交易」及「服务」均受本条款及细则及中国适用的法律法规约束及规范。
2.02「客户」可通过书面「指示」要求「本行」提供「服务」,「本行」也有权就任何特别「服务」而随时规定其可以接受的其它「指示」形式,及/或以其它方式或途径向「客户」提供该等特别「服务」。为避免疑问,如本条款及细则要求
「客户」必须发出「指示」,则「本行」应被视为已获授权按照「被授权人士」的
「指示」行事。
「本行」可根据其合理规定的条款(包括任何风险披露声明),随时指定可用以向
「本行」发送或传送「指示」的任何附加途径或媒介。
2.03「本行」有权按照一般业务惯例及程序行书,并只接受「本行」认为可行及合理的「指示」。为避免疑问,「本行」有权参予任何监管银行业务的组织及其它为银行提供中央结算、交收及相关服务的系统,并遵守有关规定。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行」不因任何该等组织或系统的经办人或负责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在认为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本行」保留对任何「指示」制定可接受的条件或拒绝行使任何「指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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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除非获得「本行」的事先书面同意,向「本行」发出的任何「指示」均不可取消或撤回。一切已发出的「指示」,不论是否由「客户」本人或声称是「客户」的
「人士」发出,如果「本行」善意的理解并据之行事,均属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除非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否则「本行」并无责任验证发出「指示」的
「人士」的身份或权限,或查证有 关「指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05 在任何情况下,凡依据或基于一项「指示」而完成的一宗「交易」,均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06 在根据本条款及细则使用有关服务及进行交易前,「客户」应先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和含义。
3.特别条款及细则
在不影响第 2.01 条规定的前提下:
(一)涉及货币兑换的交易,均受附件Ⅰ约束及规范;
(二)汇票及/或银行本票的签发,均受附件Ⅱ约束及规范;及
(三)购买外币现钞均受附件Ⅲ约束及规范。 4.优越理财专属经理接听电话理财服务
4.01 优越理财专属经理接听电话理财服务受电话理财服务条款和细则和本条款和细则约束及规范,客户使用优越理财专属经理接听电话理财服务须成功申请本行电话理财服务并获得有效的「电话理财密码」。
4.02「本行」有权就任何优越理财专属经理接听电话理财服务随时指定接受「电话指示」的电话号码。
4.03 有效的「电话指示」必须在发出时提供有效的「电话理财密码」(视「本行」的需要而定)及其它「本行」需要的资料,并依「本行」规定的方式确定是否接 受。
5.优越理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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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优越理财账户日均账户总余额需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或以上。上述账户总余额是指个人客户在恒生中国的所有活期储蓄余额、定期存款余额、结构性存款余额、理财产品余额、代销基金总市值、代销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账户价值以及代销非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累计已缴保费总值的合计金额(退保保单将不纳入账户总余额的计算)。「本行」有权随时对优越理财账户的最低日均账户总余额标准进行调整。
5.02 合格的优越理财账户客户可享有本行不时提供的优越理财服务,包括提供指定范围的业务费用优惠或减免;配备私人客户经理;我行推出的客户权益及礼遇计 划、特约商户优惠等。以上服务涉及的具体费用优惠、礼遇及权益方案等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本行」保留随时对优越服务范围及优惠进行调整的权利。
6.账户运作指令
除非有任何特定的「指示」:
(一)「本行」可将「客户」在一项「交易」中应收的款项或收入存入「客户」于
「本行」开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以任何币种开立的活期及定期存款账户;
(二)「本行」可从「客户」于「本行」开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以任何币种开立的活期及定期存款账户中支取任何依据或基于一项「指示」发生的支付或取款。
7.委任
7.01「本行」可委任及授权任何「人士」为其代理人,代表「本行」提供任何「服务」及行使本条款及细则赋予「本行」的任何权利。只要「本行」在委任该等「人士」时采取了与其运作类似业务时应当具有的同等审慎态度,「本行」即无需为该等「人士」的任何作为、不作为、疏忽或违约负责。
7.02「本行」有权向任何「本行」授权「人士」透露有关「客户」、「附属账户」及「服务」的任何资料。
7.03「本行」可委任任何「人士」出任其代理人,以代表「本行」向「客户」收取任何或全部欠款。「本行」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合理支出及费用,一律由「客户」负责。
8.资金充足
8.01 若有关账户内的资金不足,则「指示」将不会被受理;但在上述情况下,「本行」仍可自行酌情决定受理上述「指示」,而无需预先征得「客户」同意或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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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知。
8.02 在不影响第 8.01 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本行」按一项「指示」而安排的指令或进行的交易因资金不足而未能完成,「本行」有权(但无义务)随时自行酌情决定安排相应的指令或进行其它交易以作抵销。任何因此而引致的损失均由「客户」承担。但是,「本行」因上述交易而获取的任何利益(如有)则属「本行」所有。
「本行」就上述损失及其金额而发出的书面证明是最终的,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9.「通知书」及结单
9.01 依据或基于「电话指示」完成的「交易」会在有关期间的结单内列出,除非
「本行」已就任何一笔「交易」另行单独向「客户」发出「通知书」。
9.02 除「本行」提供其他交易记录或与「客户」另有约定外,「本行」将按月向
「客户」发出结单。「本行」可能对「客户」的个别「附属账户」发出独立结单,但如果该等「附属账户」于结单期内并无任何进支记录,及/或该等「附属账户」自上次结单后并无余额,则「本行」将可能不会发出结单。
9.03 除非「客户」在「通知书」或结单发出日起九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任何错漏,或除非由「本行」通知「客户」有关错误,否则该「通知书」或结单将被视作已由「客户」承认准确无误。除非「客户」有证据表明「通知书」或结单中有错误之处,否则「本行」的记录在各方面均是最终的,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10.付款
10.01「客户」须依照「本行」指定的支付方式付款,支付的款项不得附带任何形式的抵销、反索偿、现在或将来的税款、预扣、扣除或其它条件。若「客户」根据适用法律有义务作出该等预扣,则「客户」应支付的款项须相应增加,使「本行」实际收到的金额相当于在未发生该等预扣的情况下本应能收取的数额。
10.02「客户」须以有关债务的币种向「本行」作出支付,或者,在取得「本行」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客户」可以其它币种支付,但在该等情况下,须按「汇率」兑换该种货币并由客户承担相关的兑换损失。
11.支出
一切因提供任何「服务」(包括「本行」为行使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任何权利)而合理地产生的支出、律师费或其它费用,均由「客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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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回扣及佣金
「本行」及其附属公司及关联机构(如适用)有权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前提 下,接受、保留、享有并自行使用因向「客户」提供「服务」及/或办理「交易」所应收取的全部利润、回扣、经纪费、佣金、收费、利益、折扣或其它收益。
13.汇率
「本行」有权以任何币种支付与优越理财账户有关的任何款项。若根据本条款及细则需要将某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有关的兑换率将根据「汇率」计算。
14.「服务」收费
对于上月优越理财账户日均账户总余额未达到最低标准的「客户」,「本行」将于次月收取 优越理财账户服务月费。账户服务月费将从「客户」所有币种、所有类型的活期账户中依次扣款,直至满足扣款金额。服务月费收费标准详见「本行」最新公示的《个人银行服务账户和服务费率表》且「本行」有权随时进行调整。优越理财账户如果因账户余额不足造成当月账户服务月费扣费失败,将产生欠费。账户服务月费累计欠费会在账户有余额时
一并收取。
「本行」有权随时决定各项「服务」的收费及费用。如遇收费提高,将于此等由
「本行」决定的收费及费用调整前 3 个月以公示或其它「本行」认为恰当的方式通知「客户」。如「客户」于此等提高收费及费用的通知生效后仍维持「优越」理财账户,则该等调整后的收费及费用即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15.暂停及终止「服务」
15.01「本行」保留随时暂停或终止提供任何「服务」而无需给予任何理由的权利。
15.02 在不影响第 15.01 条的情况下,「本行」有权于以下情形发生时通知「客户」,并立即关闭所有或任何一个「附属账户」:
(一)因法律有任何修改而导致维持或运作该「附属账户」或其任何部分被禁止或变成非法;
(二)若「本行」认为「客户」有严重违反或拒绝履行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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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本行」的账目及记录,任何「附属账户」在连续六个月或「本行」规定的更短的期间内余额均为零。
15.03 尽管「服务」被暂停或终止,无论「客户」是否要求提取现金或资产,「本行」仍有权自行决定代「客户」履行在此之前「客户」进行的或「本行」代「客 户」进行的交易或结算项下所产生的债务,而无需征得「客户」的任何形式的同意或者通知客户。此外,「本行」有权于暂停或终止「服务」时,自行酌情取消所有或任何未完成的「指示」。
16.修订
除本条款及细则另有规定外,(一)「本行」可随时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或增补新条款;(二)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修订及/或增补任何本条款及细则下指定的项目及其它资料,一经「本行」通知(如属由「本行」决定的调整收费及费用,或涉及「客户」责任或义务的,需提前 30 天发出通知。至于其它变更,则由「本行」确定合理的期间)即生效,对「客户」有约束力。该等通知可以通过展示、广告或其它「本行」认为恰当的形式发出。如「客户」于生效日后,仍维持优越理财账 户,有关修订即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17.通讯
17.01「本行」有权随时就各类「服务」指定通知(不论为书面或其它形式)及通讯方式。
17.02 以专人送递、邮递、图文传真、专用电报或电邮发出的通讯,如由专人送
递,在送递或留放于在「本行」最后登记的地址后,即视为已送达「客户」。如采用邮递方式,对于地址位于客户账户所在地的信件,于寄出 48 小时后即视为已送达「客户」;对于地址并非位于客户账户所在地的信件,于寄出七天后即视为已送达。如采用图文传真、电报或电邮,则于按照在「本行」最后登记的图文传真或电报或电邮的地址发出通讯的当日即视为已传达「客户」。所有送交「客户」或其授权代表的通讯,运送途中的风险一律由「客户」承担。
17.03 若「客户」多于一人,则任何通讯须由每位「客户」或仍在世的「客户」发给「本行」方可生效。若由「本行」发给「客户」,则发给任何一位「客户」即告生效。
17.04 除非「本行」另行规定其它通知方式或通讯模式,否则「客户」发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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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一切通讯,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开立优越理财账户的分行柜台,并于
「本行」实际收到通讯之时方可被视为已送达「本行」。
18.01「本行」对于「客户」因「附属账户」内的资产或财产而应缴的任何税款或该等资产或财产价值的减少不承担任何责任。
18.02 除「本行」或「本行」职员或雇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外,对于因以下情况而对「客户」或第三者造成或引起的任何结果(只限于由此而引致的直接及可合理地预见的损失及损害(如有)的情形),「本行」概不负责:
(一)「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获得授权)使用「服务」;
(二)传送「指示」或其它资料的过程中遇到任何干扰、中断、延误、损失、毁坏或其它故障或偏差;
(三)传送「指示」或资料的任何电信公司、设备、器材或媒介或「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或任何第三者将有关「客户」的「指示」或资料泄漏;
(四)「本行」因市场原因不能办理一项「指示」及以所述方式及时间办理一项
「指示」;
(五)任何适用法律的实施或改变,市场受到干扰或发生波动,任何政府、交易 所、结算所或市场限制或暂停交易,任何有关银行、财务机构、经纪、交易所、结算所或政府发生破产或无力偿债或清算;及/或
(六)与「服务」有关的任何机械故障、电力中断、操作故障、失灵、设备或装置的不足、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水灾、火灾、国内动乱、罢工、战争或「本行」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
18.03 除「本行」或其职员或雇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外,「客户」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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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及其职员或雇员因提供「服务」或行使或维护本条款及细则赋予「本行」的权力及权利而可能导致的任何债务、索偿、要求、损失、损害赔偿、税项、花 费、费用及任何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支付合理的法律费用及合理产生的其它支出,以及税务当局向「本行」收取的涉及「客户」所得利润或收益的任何税项)及一切法律行动及法律程序。「本行」有权扣缴,保留或扣除一定数额的「客户」资产并由「本行」保管或控制,或从「客户」在「本行」的任何账户扣缴、保留或扣除一定款额,以弥补在本 18.03 条下「客户」欠付「本行」的债务。即使优越理财账户终止,此项补偿仍继续维持有效。
19.01「本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可以随时将「客户」的任何账户(不论是以「客户」的名义单独开立的或是以「客户」和任何其它人的名义联名开立的)在
「本行」开设的任何账户内的任何余额进行组合或合并,并且无论付款地、「本 行」办理业务的分行或双方各自义务所涉及的币种,无论该等债务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也无论其是「客户」单独欠付的或是「客户」与任何其它人共同欠付的,
「本行」可以将「客户」对「本行」的任何到期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根据第 11、14 及 18.03 项条所欠付的任何债务)和「本行」对「客户」的义务(如果该等义务尚未到期,则「本行」可以采取任何行动将其到期日提前)相互抵销。如前述的债权和债务涉及不同币种,「本行」可按债务抵销时的「汇率」折算。并 且,如任何债务尚未确定,「本行」可按其保存的资料核算债务并予以抵销。
20.约束效力
「本行」、「本行」的受让人、继承人、「客户」、「客户」的合法代表及合法继承人均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本行」与其他「人士」合并的情况。
21.适用法律与管辖
21.01 本条款及细则及本条款及细则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1.02 在本条款及细则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条款及细则所发生的或与本条款及细则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本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客户」接受该法院行使非专属司法管辖权,「本行」有权在任何其它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解决相关争议和纠纷。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2.有效文本
x条款及细则的英文本和中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3.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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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本条款及细则的各项条款均是独立的并独立解释。即使任何条款因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而成为非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受任何影响。
23.02 本条款及细则赋予「本行」的权利、权力及救济,或「本行」对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行使,均不会因「本行」按本条款及细则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未采取任何行动而受到影响。
23.03 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客户」在优越理财账户或任何「交易」中的任何或全部权利及利益或对该等权利及利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
23.04 一经「本行」提出要求,「客户」须签署有关文件及作出相应行动,以便
「本行」行使本条款及细则赋予的权力及权利。
23.05「客户」须随时向「本行」提供其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以便「本
行」考虑是否向其提供任何「服务」。若「客户」未能向「本行」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本行」无法提供该等「服务」。「本行」可能将「个人资料」用于考虑「客户」的申请,并在「本行」同意提供该等「服务」的情况下,将个人资料及与「本行」进行交易的详情及所有资料,用于与「本行」向「客户」所提供「服 务」有关的用途。
「客户」同意,「本行」有权根据「本行」随时制定的有关使用「客户」资料的政策使用并在下列情况下向下列相关人士(无论在中国或境外)披露有关「客户」及
/或账户的任何银行记录及/或「客户」与「本行」之间账户关系的任何信息:
(1)任何拟受让「本行」对「客户」权利的当事方或者参与行使「本行」对「客户」权利的当事方;(2)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了进一步将该等信息向任何适用管辖区内的监管当局、其他政府部门、任何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提供的目的,向「本行」的总部或任何地点的分行及/或汇丰集团的其他成员进行披露;
(3)「本行」的总部或其他分行、任何关联公司、联营企业、代理人或代表人
(包括任何签约方或向「本行」提供管理、电信、计算机、付款、证券结算或与
「本行」业务经营有关的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代表人、承包人或服务提供
者)、专业顾问代表、资信调查机构、收账中介机构、任何第三方(以市场推广的目的)或任何财务机构(以提供银行记录或资信参考的目的),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机构或者组织,如「本行」认为对该等人士、机构或者组织的披露对「本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是必需的或者是适当的,或者为满足随时适用于「本行」的总部或任何地点的分行及/或汇丰集团的其他成员及/或它们的财产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由任何监管当局、政府部门、交易所或者专业团体所发布的规则、指示、指引、法典、通知或者限制(无论是否具备法律的效力)(统称“适用法规”)所必需;及(4)任何适用管辖区内的监管当局、其他政府部门、任何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5)在「客户」与「本行」另行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客户」授权「本行」作出的披露。「客户」或「本行」关闭账户不影响或终止「客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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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披露「本行」于终止时所持有的上述资料所作的授权。
「客户」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任何「个人资料」,或要求不将「个人资料」作直接市场推销用途。「本行」会尽可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但在适用的法律及法规要求时,「本行」可能拒绝「客户」的要求。
23.06 如「客户」于「本行」登记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发生变更,应以
「本行」随时指定的形式通知「本行」。
23.07(i)「客户」明确地授权「本行」有权(但无义务)以录音或其它方式将
「客户」以口头向「本行」发出的指示及「客户」与「本行」间的其他所有口头通讯予以记录。该等指示及通讯与优越理财账户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以电话发出的指示或通讯(统称「口头通讯」)。「客户」明确同意如于任何时间就任何「口头通讯」的内容出现争议,该等「口头通讯」)的录音或其它形式的记录,或由「本 行」一名职员签署确认真实的有关记录副本,足以作为「本行」与「客户」就该等
「口头通讯」内容及性质的最终证据。除非相反的证明成立,否则此等「口头通讯」将作为该等争议的最终证明。
(ii)如「本行」认为有合理的理由,则可以保留拒绝依照任何「口头通讯」行事的权利。此外,「本行」保留延迟执行任何「口头通讯」的权利,「本行」也可于认为恰当时,要求取得该「口头通讯」的进一步资料。
附件Ⅰ
货币兑换条款及细则
1.「本行」有权指定接受兑换的货币及只接受该等货币的兑换「指示」。
2.任何货币兑换的实际买卖价将以成交时的价格为准。所有由「本行」或「本行」的代表于任何时间为该交易报出的汇率只供参考用途,「本行」有权以成交时有关的外汇市场的汇率进行交易。
3.「本行」有权自行酌情决定是否接受「客户」修改、取消或撤销任何货币兑换
「指示」的要求,若「本行」接受该等要求,「本行」有权规定须遵守的条件。
附件Ⅱ
签发汇票/本票条款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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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应「客户」要求而签发的汇票及/或本票,除非「客户」特别要求亲自领取或由其「被授权人士」领取,否则会以挂号信件的方式寄至「客户」留存在「本 行」的最后登记地址。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因寄出该等汇票及/或本票而引致的费用及风险,均由「客户」承担。
2.「客户」若对已签发的汇票或本票有任何修改、停止支付、取消或退款的要求,
「本行」有权自行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若「本行」接受该等要求,「本行」有权确定须遵守的条件。
3.「本行」收到有关汇票或本票已停止支付或遗失通知时,并无责任通知任何「人士」。
附件Ⅲ
购买外币现钞条款及细则
1.「本行」在处理购买外币现钞服务时,有权随时指定:
(一)可供应的货币;
(二)可接受的最低及最高交易限额;及
(三)「本行」所提供货币现钞的面额。
2.「客户」作出任何「指示」时,「汇率」须以有关「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为准。所有由「本行」或「本行」的代表于任何时间为该「交易」报出的汇率仅作参考之用。
3.「客户」可指定任何一个「附属账户」,由「本行」于该账户扣除按上文第 2 段所述的「汇率」计算的等于「指示」所要求的外币数额的等值其他外币金额。若无任何「指示」,「本行」有权自「客户」于「本行」以任何币种开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账户扣收有关款项。
4.「本行」有权在接受有关「指示」之日,扣收上文第 3 段所述的款项。
5.「客户」可经「本行」同意后指定在「本行」任何分行提取所兑换的货币现钞。
6.受限于下文第 8 段的规定,「客户」必须在「本行」随时通知「客户」的可提取所兑换货币现钞的期间,亲自到「本行」指定的分行柜台提取该等现钞。
7.在提取兑换的货币现钞前,「客户」必须向「本行」出示「本行」要求的为「本行」接受的证明文件及其它资料。
CNPSE11R3 (YX) 13-13 05/22E
8.「客户」可授权一位「被授权人士」提取兑换的货币现钞,有关风险由「客户」承担。在此情况下,「本行」有权指定授权的方式及形式。
9.如果兑换的货币现钞未在上文第 6 段所述期间内在指定的分行柜台被提取,「本行」有权(但无义务)按当时的「汇率」将有关「交易」兑换的货币现钞再兑换为原货币,存入上文第 3 段所述「客户」的账户内。「客户」须承受因汇率的任何变动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视情况而定)。
10.若在某些「本行」不能控制的情形下,「本行」无法获得有关货币现钞,则
「本行」有权不按任何「指示」向「客户」提供任何货币现钞(无论「本行」是否曾经确认接受该「指示」)。
附件Ⅳ
人民币结单结算账户/外币结单储蓄账户(现汇账户)/人民币活期往来存款账户
1.客户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发和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2.任何客户,不以欺诈他人财产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作出的规定接受处罚。
CNPSE11R3 (YX) 14-13 05/22E
3.对于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本行有权退票;如果客户在一年之内累计签发的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超过了由本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不时规定的数目,本行有权向其停止出售支票、停止为其办理支票业务和/或停止办理全部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