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震升会计事务所对勐海县2020年勐遮镇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批)曼牛田间道路工程竣工材料核实,工程管护主要内容为:排灌渠4条/5.364km,1#、3#渠 新建,2#、4#渠修缮;田间生产道4条/3.594km;详细内容详见下表。
工程验收移交管护协议书
工程名称:勐海县2020年勐遮镇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批曼牛田间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勐海县勐遮镇曼根村委会
甲 方:勐海县农业农村局 (监督人)
乙 方:勐海县勐遮镇人民政府(使用和管护人
签订日期: 2021年 12 月 29 日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简称监督人[甲方])负责建设的勐海县2020年勐遮镇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批)曼牛田间道路工程(已通过县级验收),现将产权、使用权和管护权移交勐海县勐遮镇人民政府(简称工程管护人[乙方]),双方就农田工程“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担(勐海县2020年勐遮镇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批)曼牛田间道路工程)经营管理权,享有经营、管理、优选使用权。
(二)乙方承担辖区内农田工程受益户用水监督权和合理分配权。
(三)乙方承担(农田工程)水利设施和田间道路的管理维护,确保水流和道路畅通,保障好农田灌溉用水和农机耕作的合理需求。
(四)乙方具有成立管护机构,建立管护队伍,落实管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建后工程常发挥长效益。
(五)乙方具有依法打击破坏水利设施和田间道路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发现破坏人员及时联系公安执法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六)甲方具有对乙方(农田工程)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管理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的权利。
(七)甲方负有积极争取建设项目后期扶持政策,落实上级有关管护、维修经费政策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八)甲方有权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建后移交的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管护好的单位或机构,积极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给予补助或奖励,对于管护不到位的单位或机构,甲方有权减少消减年度财政管护经费补助和后期建设项目的扶持政策。
二、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规定进行工程维护和运行,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完善,情节原重的,甲方可收回乙方的管护权。
三、管护区域
根据海发改复[2020]235号)批复文件要求,勐海县2020年勐遮镇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批)曼牛田间道路工程,管护范围为勐遮镇曼根村委会曼牛小组,0.17万亩基本农田配套建设的田间工程。
四、管护内容
根据云南震升会计事务所对勐海县2020年勐遮镇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批)曼牛田间道路工程竣工材料核实,工程管护主要内容为:排灌渠4条/0.000xx,0#、0#xxx,0#、4#渠修缮;田间生产道4条/3.594km;详细内容详见下表。
田间工程管护内容表(一)
序号 |
名称 |
长度 |
控制面积 |
设计流量 |
糙率 |
底坡 |
设计断面 |
||
灌溉面积 |
排涝面积 |
渠高 |
底宽 |
||||||
m |
亩 |
亩 |
m³/s |
|
|
m |
m |
||
1 |
曼牛1#渠道 (K0+000~K1+891) |
168 |
1200 |
4100 |
0.763 |
0.017 |
0.001 |
0.5 |
0.8 |
143 |
2000 |
7600 |
1.414 |
0.017 |
0.001 |
0.5 |
0.8 |
||
132 |
2500 |
7200 |
1.339 |
0.017 |
0.001 |
0.5 |
0.8 |
||
117 |
3500 |
6600 |
1.228 |
0.017 |
0.002 |
0.5 |
0.8 |
||
90 |
2600 |
9200 |
1.711 |
0.017 |
0.002 |
0.5 |
0.8 |
||
423 |
1200 |
20500 |
3.813 |
0.017 |
0.001 |
0.5 |
0.8 |
||
136 |
700 |
10500 |
1.953 |
0.017 |
0.014 |
0.5 |
0.8 |
||
37 |
300 |
3800 |
0.707 |
0.017 |
0.042 |
0.5 |
0.8 |
||
46 |
800 |
800 |
0.149 |
0.017 |
0.002 |
0.5 |
0.8 |
||
曼牛1#渠道 |
1292 |
|
|
|
|
|
|
|
|
2 |
曼牛3#渠道(K0+000~K0+535.5) |
1071 |
600 |
600 |
0.112 |
0.017 |
0.001 |
0.5 |
0.8 |
田间工程管护内容表(二)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曼牛1#田间道 |
m |
1891 |
新建田间道混凝土路面,4m净宽 |
2 |
曼牛1#田间道 |
m |
2157.7 |
左、右水沟修复 |
3 |
曼勒1#田间道 |
m |
1137 |
左、右挡土墙 |
4 |
曼牛2#田间道 |
m |
586.7 |
新建田间道混凝土路面,4m净宽 |
5 |
曼牛2#田间道 |
m |
347.5 |
左、右侧水沟修复 |
6 |
曼牛2#田间道 |
m |
1173.4 |
左、右侧挡土墙 |
7 |
曼牛3#田间道 |
m |
535.5 |
新建田间道混凝土路面,4m净宽 |
8 |
曼牛3#田间道 |
m |
1071 |
左、右侧止水工程 |
9 |
曼牛3#田间道 |
m |
1071 |
左、右侧挡土墙 |
10 |
曼牛4#田间道 |
m |
580.4 |
新建田间道混凝土路面,4m净宽 |
11 |
曼牛4#田间道 |
m |
495.9 |
左、右侧水沟修复 |
12 |
曼牛4#田间道 |
m |
12.9 |
左、右侧挡土墙 |
|
|
|
|
|
|
|
|
|
|
五、管护协议书文件构成
管护协议和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规定(试行)
六、承诺
(一)监督人承诺按照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试行)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移交手续,按协议约定认真履行职能职责。
(二)管护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和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规定(试行),认真落实管护机构、责任人及管护制度,确保工程在设计20年的使用期限内,保障农田建设工程安全运行。
七、签订时间
x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签订
协议生效
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协议份数
x协议书一式六份,两正四副,协议双方各执一正二副。
监督人:勐海县农业农村局 管护人:勐遮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 人(签字)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提高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2019﹞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规定适用于农田建设项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节水灌溉的各类工程,以及损毁修复工程、管护修补工程和与其他部门联合建设的项目中属于农田建设管理范畴的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农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应该分清质量问题、自然不可抗力问题、人为损毁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问题进行分类针对处理和划分责任。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项目立项时指导使用单位、乡镇或村委会编制合理的管护办法并督促签订管护协议,工程移交后应检查监督并合理利用管护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运转。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六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壤改良工程:土壤质量检测站、点及附属设备设施。
(二)水利工程:小型取水设施(泵站、取水坝、灌排站、农用井等)及配套设施;集水设施(小型塘坝、小型集雨设施、小水窖、小水池等)及配套设施;输水设施(泄洪渠、排涝沟、灌溉渠、输水管道、U型槽等)及配套设施;节水设施(喷灌、微灌、滴灌、流量调节器、压力表等)及配套设施。
(三)田间道路工程:机耕道、生产道及其配套设施。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废弃物收集设施、生物通道及配套设施。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六)损毁修复工程内容。
(七)其他工程:公示碑(牌)、项目购置设施设备维护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七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如工程管护需要长期资金投入维护运行的(如泵站)可根据农业综合水价改革政策等补充制定长期运行办法。
(一)根据项目受益范围,应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审计和验收后,将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受益乡镇进行管护,由农业农村部门与乡镇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如形成资产可以按行政村清晰划分的,也可以通过乡镇同意后移交给行政村进行管护,由农业农村部门与村委会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同时与乡镇签订协助管护协议。
(二)高效节水工程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分为公共部分(供水设施、主输水管道、压力表、减压阀等公共部分)和个人使用部分(入到农户田间的毛管、滴头、喷头等私人使用部分)确定管护主体。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统一移交给乡镇或村委会,公共部分管护主体为乡镇或村委会,个人使用部分管护主体为使用者。
(三)受益范围可明确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应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验收和审计后,将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管护,由农业农村部门与经营主体签订移交管护协议。
(四)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村委会征求受益农民意见并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五)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由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建立村民用水协会或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各类农田建设。管护方应对项目的维护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并形成档案。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八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农田建设工程建设形成的实体,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二)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通过从集体受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村民用水协会或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田建设项目管护。
(三)乡镇、村委会可建立由乡镇、村委会出修复材料,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的新机制,减少维护成本,提高村民维护积极性,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要求,不能盲目加重村民负担。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中财政资金部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统筹管理,管护主体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实地审核后进行使用。
(二)管护经费中除财政资金以外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乡镇、村民委员会、企业、大型农场、合作社、“企业+合作社”或“企业+农户”等新型主体组织管理,但必须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工程管护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管护经费可以使用于县(市、区)范围内所有年度(工程质量保证期以外)的所有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管护。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及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车辆运行维护、行政事业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一条 高效节水灌溉中个人(企业)使用部分和可以明确产权并移交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财政资金安排的管护经费,由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和申请,经用款部门所属村委会和乡镇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审批后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财务制度支付资金,如达到政府采购标准或招投标规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省、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的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分类按照相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与工程管护无关的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的权属变更必须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的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鼓励、支持管护主体积极参与,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项目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田建设项目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建立本行政区域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台账,对所有应由本部门管理的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工程运行的检测评价。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责任划分质量问题、自然不可抗力问题、人为损毁和日常运行维护进行确定。
(一)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护的,应由项目原承建单位进行无偿维护。原承建单位为主体责任,项目监理单位为监管主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管理主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如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但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损毁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协调纳入恢复重建,如未纳入恢复重建范围但确实村民急需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损毁修复工程逐级上报审批。
(三)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于人为恶意损毁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责令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上报行政执法部门追究其责任。在执法部门的处罚资金不能满足修复需求时,可以使用工程管护资金配合进行修复。
(四)项目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较大的(泵站电费等),在项目设计时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收益主体和管护主体制定运行机制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鼓励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指导受益主体审核聘请第三方机构,结合综合水价改革的规定,通过市场运行的方式进行管护,创新管理模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x规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x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