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 期:二〇二三年三月
重要提示
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294 号)和《关于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984 号)注册。《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正式生效。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10 月 17 日、2014 年 10
月 20 日及 2014 年 10 月 21 日的份额累计净值分别为 1.101 元、1.100 元及 1.100 元,即融
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已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
触发“连续 3 个工作日不低于 1.10 元”的封闭期提前到期条件,基金管理人按照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结束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运作并进入过渡期,自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
(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1 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4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3
一、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集中申购公告: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集中申购及调整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2014年 10 月 30 日),原《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0、00 xxx:(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xx先生,经济学博士,2022 年 5 月起至今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22 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xxxxx,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x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会计学院讲师。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算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x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xxx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理等职务。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xx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xxxxx,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战略顾问,曾任北京合正致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Xxxxx Xxx(x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执行役员兼 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xxxx,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证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xx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曾xxx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xx先生,经济学博士,2022 年 5 月起至今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xxxx,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证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xx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xx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 年 5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xxxxx,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首席信息官xx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统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 2023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xxx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19 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4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5 年 8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融通稳健添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21 日)、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7 日起至今)、融通增辉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7 日起至今)、融通增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7 日起至今)、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7 日起至今)、融通通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7 日起至今)、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7 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3 日,由xx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 月 4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6 日,由xx先生和丁经纬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由xx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由xx先生和xx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由xx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29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7 日,由xxxxx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由xxxxx和xxx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由xxx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由xxx先生和xxx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21 年 4 月 16 起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由xxx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22 年 5 月 17 日起至今,由xxx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x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x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xx先生,交易部总经理xxxxx,风险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任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x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786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楼 1522 室邮编:100089
联系人:柴玏
联系电话:(010)0000 0000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4 层 3405 号邮编:200120
联系人:xxx
xx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网址:xxx.xxxxxx.xxx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26948079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汤征程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1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11)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 00 x瀛通绿地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890209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395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0
xxxx:xxxxxxxxxxxx 00 xX x 505法定代表人:xx相
电话: 000-00000000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 x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公司网址:0.xxx.xxx.xx
(1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0000 x
xxxx: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 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
(15)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1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 0000 室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1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xxx 000 x 0 x 00、00、00 x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1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 x X x 000 x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1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X x(xx)0 x X00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206001
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2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2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0000 x
xxxx:上海市xx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 xxx.xxxxx.xxx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0000000000公司网址:0000000.xxx.xx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 0 x 00 x
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x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xxxx 000 x 0 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xxx.xxxx000.xx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2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 021-6110163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733
(3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 00 x 0000-00 xxxxxx: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31)北京创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xxxxx.xxx
(3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xxxx 000 x 0 x 0 xx龙湖西宸天街B 座 1201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33)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xx 0-0 x
xxxx: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177
(3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
(3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 xxx 0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00 x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6642623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 X x 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 00 xx 0 x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3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MSDC1-28 层 2801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3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 xx法定代表人:xx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4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4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xxxx 0 x 000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
(4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000xxxx.xxx.xx
(4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0xxxxxxx.xxx
(44)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433388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 X0 x 0 x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
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
(4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0 x 00 xx 00 x 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4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x
xxxx: 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4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 00 x 00 xx
xxx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5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 x 1201-1203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5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 0371-85518397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5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 X 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5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0 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 X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54)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1806-13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马金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0608950
联系人:黄子珈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55)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00 xxx 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xxx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5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5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为: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0 xx 00 x 222507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
(58)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路 4001 号文化创意园 C 馆 5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5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6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00 x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 010-6313618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6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x 0 x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755)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6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xx镇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6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000.xxx
(6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xxxxxxxxx:xxx
xx:(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6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00000000
联系人:黄蝉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6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6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70)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7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7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7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3)00000000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7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7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7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532)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512)00000000
联系人:马场含之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7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7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755)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4、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8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8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0)00000000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8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431)00000000
联系人:付雅静
(83)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8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8
(8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8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8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471)0000000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8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791)0000000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xxx.xxxx.xxx
(89)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9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9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
联系人:常科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9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9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9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8)00000000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310
(9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9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595766
联系人:xx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9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1105 室法定代表人: xx谙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 000 0000公司网址:xxx.000xxx.xxx
(9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xxx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xxx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9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 7 层 711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10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联系人: xxx
x办律师: xxx xxx
电话:000000000000(总机) 075533033096(直线) 13480989076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逦迤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x
x、基金的历史沿革
x基金由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94 号)和《关于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3]984 号)核准募集。《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正式生效。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10 月 17 日、2014 年 10 月 20 日及 2014 年 10 月 21 日的份额累计
净值分别为 1.101 元、1.100 元及 1.100 元,即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已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触发“连续 3 个工作日不低于 1.10 元”的封闭期提前到期条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结束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运作并进入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变更为《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型后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自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的基金份额将登记为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实施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
一、基金的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的场所
x基金的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由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优先转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1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或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于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人民币 100 万元,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基础上设置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万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0 万元;
2、本基金 A 类份额每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份额为 1 份,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本基金 B 类份额每笔的最低赎回份额为 10 份、最低转换份额为 1 份,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为 10 份。在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2 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申购或转换入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或转换入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或转换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或转换出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或转换出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或转换出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x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x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份额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A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
T<7 日 | 1.5% |
7 日≤T<30 日 | 0.3% |
T≥30 日 | 0 |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5)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转换费全部归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基金转换费用的其余费用作为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和前端认购费率)详见
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本基金 1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可得到:
申购份额=10,000/1.056=9,469.70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A 类份额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A 类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00 元
(2)持有期少于 7 日的A 类或 B 类份额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期 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
当日该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赎回费用=10,500.00×1.5%=1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 元
(3)持有基金时间不少于7日但未达到30日的B类份额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大于7日但未超过30日,B 类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B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赎回费用=10,500.00×0.3%=31.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31.5=10,468.50元
(3)持有基金达到或超过30日的B类份额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B类份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不少于30日,B类份额),假设赎回当日B类份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056=10560.00元
4、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基金X转换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基金X转换至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元;
转换费=12,000×0.3%=36元;
补差费=[(12,000-36)/(1+0%)]×0%=0元;转入份数=(12,000-36-0)/1=11,964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X 至本基金,获得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11,964 份。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至基金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X基金份额为:本基金转换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元;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至基金X的转换费率为0%,补差费率为0.2%;转换金额=10,000×1=10,000元;
转换费=10,000×0%=0元;
补差费=[(10,000-0)/(1+0.2%)]×0.2%=19.96元;
转入基金X的份数=(10,000-0-19.96)/1.2=8,316.70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至基金 X,获得基金 X 基金份额为 8,316.70 份。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x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金管理人对以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为主的债券的深入研究和对市场环境的判断,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严格控制风险,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以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纯债部分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1 年之内的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比例不低于投资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该债券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上述所指短融包括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1 年之内的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对资产
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本基金对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以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之内的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有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条款的债券,则按回售期限计算剩余期限;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8)、(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其中,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未来,如果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管理人将与托管人协商确定基准利率。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并且更接近本基金的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206,304,799.81 | 96.55 |
其中:债券 | 206,304,799.81 | 96.55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4,438,666.39 | 2.08 |
8 | 其他资产 | 2,933,132.24 | 1.37 |
9 | 合计 | 213,676,598.44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40,844,147.95 | 23.56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0,844,147.95 | 23.56 | |
4 | 企业债券 | 43,969,441.21 | 25.36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70,685,694.26 | 40.77 |
6 | 中期票据 | 20,390,935.34 | 11.76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9,851,241.32 | 5.68 |
9 | 其他 | 20,563,339.73 | 11.86 |
10 | 合计 | 206,304,799.81 | 118.99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210203 | 21 国开 03 | 100,000 | 10,477,849.32 | 6.04 |
2 | 1828003 | 18 浙商银行二级 01 | 100,000 | 10,336,410.96 | 5.96 |
3 | 175803 | 21 东航 02 | 100,000 | 10,320,939.73 | 5.95 |
4 | 112729 | 18 申宏 02 | 100,000 | 10,282,745.21 | 5.93 |
5 | 1828013 | 18 建设银行二级 02 | 100,000 | 10,226,928.77 | 5.90 |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7、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
7.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7.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 22 国信证券 CP004,其发行主体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受到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 18 浙商银行二级 01,其发行主体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银保监会的处罚。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 18 建设银行二级 02,其发行主体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 21 国开 03,其发行主体为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银保监会的处罚。
投资决策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8.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3,345.92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2,929,786.3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2,933,132.24 |
9、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10 月 30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
融通通源短融债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4-10-30(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4-12-31 | -0.40% | 0.10% | 0.49% | 0.01% | -0.89% | 0.09% |
2015 年度 | 5.22% | 0.04% | 2.12% | 0.01% | 3.10% | 0.04% |
2016 年度 | 1.34% | 0.06% | 1.50% | 0.00% | -0.16% | 0.06% |
2017 年度 | 2.17% | 0.05% | 1.50% | 0.00% | 0.67% | 0.05% |
2018 年度 | 4.85% | 0.04% | 1.50% | 0.00% | 3.35% | 0.04% |
2019 年度 | 3.27% | 0.02% | 1.50% | 0.00% | 1.77% | 0.02% |
2020 年度 | 2.54% | 0.03% | 1.50% | 0.00% | 1.04% | 0.03% |
2021 年度 | 2.81% | 0.02% | 1.50% | 0.00% | 1.31% | 0.02% |
2022 年度 | 2.20% | 0.03% | 1.50% | 0.00% | 0.70% | 0.03% |
融通通源短融债B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11-16 至 2015-12-31 | 0.58% | 0.05% | 0.18% | 0.00% | 0.40% | 0.05% |
2016 年度 | 1.91% | 0.06% | 1.50% | 0.00% | 0.41% | 0.06% |
2017 年度 | 2.53% | 0.05% | 1.50% | 0.00% | 1.03% | 0.05% |
2018 年度 | 5.13% | 0.04% | 1.50% | 0.00% | 3.63% | 0.04% |
2019 年度 | 3.54% | 0.02% | 1.50% | 0.00% | 2.04% | 0.02% |
2020 年度 | 2.86% | 0.03% | 1.50% | 0.00% | 1.36% | 0.03% |
2021 年度 | 3.12% | 0.02% | 1.50% | 0.00% | 1.62% | 0.02% |
2022 年度 | 2.52% | 0.03% | 1.50% | 0.00% | 1.02% | 0.03% |
注:本基金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新增B 类份额。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x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1)A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30%。
在通常情况下,A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 A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A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A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A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B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B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如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x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水平也随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影响到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等。此外,经济周期的波动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和资金市场的走势,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和股票等资产价格发生波动,并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负面的影响。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主要由投资组合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衡量。
3、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久期相同的债券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走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票息收益用于再投资时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率水平所导致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一是指因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债券变现的难度加大,并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赎回,并迫使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的债券,从而导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x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本基金的其他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章节。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从投资品种来看,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有活跃市场的利率债及信用债。利率债方面,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具有较好流动性;信用债方面,本基金将从债券久期、评级分布、行业集中度等方面入手,分散信用债持仓集中度,严格控制长久期、低评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同时,本基金将对持有单一债券及同一发行人所发行债券占基金净资产比例进行控制,以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保持良好流动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x基金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种工具实施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②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④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在本基金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收取短期赎回费
x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敬请投资者留意因份额持有期限较短而在基金份额赎回时被收取较高赎回费的风险。
3)暂停估值的情形
①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③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④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情形时无法正常进行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3、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对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三、信用风险
x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或回购交易
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信用等级的风险;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信用利差水平不合理,没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4、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
四、政策风险
由于相关政策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金投资者的新规定所带来的风险是本基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如,国家临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征收所得税或下调同业存款利率等都会减少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
五、特有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若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研究水平不足,对于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判断不准确,获取信息不完全准确、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有可能影响基金的净值
七、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对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八、合规风险
x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而导致的风险。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