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地级以上市实施委 托 协 议
委托行政机关: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法定代表人:x x 厅长
受委托行政机关: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xxx 局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xxxxxxxxx 000
x),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使 9 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一、委托事项
1.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2.省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3.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4.省管权限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5.专项捕捞许可证(拖虾、拖贝、鳗苗)审核
6.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7.省管权限的港澳流动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8.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证
9.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二、执行方式
由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上述 9 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具体如下:
(一)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由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企业注册地为本市的远洋渔业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及档案管理业务。
(二)省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由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并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中,港澳籍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委托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江门、阳江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发证。
(三)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本市范围内的用海项目,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受委托机关办理;与xx地市之间海域行政管辖界线尚未正式划定的,如xx地市对具体项目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争议,由委托机关办理;跨市的项目用海,仍由委托机关办理;委托机关已受理的继续办理。
1.受理审查。受委托机关受理 50 公顷以下的省级填海项目竣
工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的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编制验收测量报告。
2.组织验收。受委托机关组织各级海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成立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
3.出具意见。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会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出具有关意见。
4.报告备案。受委托机关应于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 30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委托机关备案。
(四)省管权限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由委托机关通过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后,交由受委托机关发放。
(🖂)专项捕捞许可证(拖虾、拖贝、鳗苗)审核
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打印《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后,直接发放。
(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
含涉外渔业)
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后,由委托机关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渔业捕捞许可证》后,交由受委托机关发放。
(七)省管权限的港澳流动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后,由委托机关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后,交由受委托机关发放。
(八)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证
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后,由委托机关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渔业捕捞许可证》后,交由受委托机关发放。
(九)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年审意见,完成年审工作。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机关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职权。
2.为受委托机关提供行政审批专用号章或者空白格式文本。
3.将 9 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档案等材料移交受委托机关。
4.协助做好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国家垂直信息系统协调衔接工作。
5.对受委托机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
6.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关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
7.在委托机关行政职权发生变化时,相应修改委托内容或解除本委托协议。
8.受委托机关实施受委托事项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本委托协议。
(二)受委托机关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2.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强化能力建设,加强对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确保受委托工作“接得住”。
3.对已被委托机关确认为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执行委托机关的纠正或撤销指令。
4.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5.自行承担实施委托职权所产生的费用。
6.专用号章和空白格式文本专项用于上述相应的9 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办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制定管理办法,报委托机关备案。专用号章、空白格式文本的使用情况应当登记造册备查。
7.按要求报送审批文件及相关工作总结。并在各事项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的要求,将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8.承担受委托事项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答辩以及举证事务等工作。
四、责任划分
(一)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委托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受委托机关追责。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身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五、监管措施
(一)组织相关单位对受委托机关的系统账号、专用号章、空白格式文本、信息数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
(二)定期对委托事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的建议。
(三)针对服务对象或其他群众对受委托机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
(四)落实公示制度,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等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六、有效期
x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7 日。
七、其他事项
x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省编办、市编办备案各一份。
委托机关:(公章) 受委托机关:(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18 年 2 月 7 日 2018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