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宏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产 品 说 明 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本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本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宏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xx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xx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不含)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 倍;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4 倍;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
交纳的保险费的 1.2 倍。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二)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保险条款中加粗的内容: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二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七条 犹豫期”、“第二十一条 释义”,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四)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五)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支付保险费的具体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 3 年或 5 年。
(七)您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保单利益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八)主要投资策略
我们本着稳健经营的原则,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适当配置权益类资产及创新类投资,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资产配置,追求长期价值投资和较高收益。
二、红利及红利分配
(一)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主要来源于公司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优于定价假设所产生的盈余,即利差益、死差益。
(二)红利分配方式及红利实现方式
本产品采用现金红利方式进行红利分配。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您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或于本合同终止时领取。
除另有约定外,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三)红利分配政策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1.红利分配政策
我们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核算出当年度分红型保险产品业务盈余,在此基础上本着稳健经营、回报客户的原则确定红利水平,并努力保持分红水平的公平、稳定以及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
2.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分红型保险产品的分红水平将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同时综合考虑客户的合理预期、市场环境等因素。每份保单的红利水平可能因保险单特性(交费期间、保险费、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三、分红型保险产品风险提示
本产品的分红水平将根据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成果核算。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四、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
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犹豫期后退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五、利益演示
宏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演示
假设红利领取方式选择为累积生息。
投保示例:
40 周岁女性,为自己投保宏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 10 年,交费方式为 3 年交,年
交保险费 1 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34250 元。
单位:元
保单年度 | 当年保险费 (年初) | 累计保险费 (年初) | 满期生存保险金 (年末) | 身故保险金 (年末) | 现金价值 (年末) | 保证利益演示 | 红利利益演示 | ||
年度红利 (年末) | 累积红利 (年末) | 年度红利 (年末) | 累积红利 (年末) | ||||||
1 | 10000 | 10000 | 0 | 16000 | 7860 | 0 | 0 | 112 | 112 |
2 | 10000 | 20000 | 0 | 28000 | 17640 | 0 | 0 | 252 | 367 |
3 | 10000 | 30000 | 0 | 42000 | 28920 | 0 | 0 | 395 | 771 |
4 | 0 | 30000 | 0 | 42000 | 29630 | 0 | 0 | 405 | 1195 |
5 | 0 | 30000 | 0 | 42000 | 30350 | 0 | 0 | 415 | 1640 |
6 | 0 | 30000 | 0 | 42000 | 31100 | 0 | 0 | 425 | 2106 |
7 | 0 | 30000 | 0 | 42000 | 31860 | 0 | 0 | 435 | 2594 |
8 | 0 | 30000 | 0 | 42000 | 32630 | 0 | 0 | 446 | 3105 |
9 | 0 | 30000 | 0 | 42000 | 33430 | 0 | 0 | 457 | 3640 |
10 | 0 | 30000 | 34250 | 42000 | 34250 | 0 | 0 | 468 | 4199 |
注:
1.上述演示数据经过取整处理。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xx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以上均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4.犹豫期结束后,本合同退保金为“现金价值”。
5.“累积红利”的红利累积利率假设为年利率 2.5%,实际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利率。
本产品的保险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该演示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益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