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 万 0.8% M≥1000 万 1000 元/笔
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9 月 19 日
第 1页 共 7页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银河庭芳 3 个月定开债券 |
基金主代码 | 005749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8 年 3 月 14 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24 年 9 月 23 日 |
赎回起始日 | 2024 年 9 月 23 日 |
注:(1)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至 9 月 25 日期间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自 2024 年 9 月 26 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封闭
期,并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含该日)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含该日)暂停申购、赎回。
(4)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将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至 9 月 25 日期间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自 2024 年 9
月 26 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封闭期,并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含该日)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含该日)暂停申购、赎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如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2、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0 x | 0.8% |
M≥1000 x | 1000 元/笔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
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0.01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0.01 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7 日以内 | 1.5% |
7 日(含)-90 日 | 0.1% |
90 日(含)以上 | 0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进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22 楼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支持网上交易)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直销业务电话:(000)00000000/ 00000000
传真交易电话:(000)00000000联系人:xxx、xxx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 x X-X x 0 x(邮编:100045)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 00000000
联系人:xxx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000 x(邮编 510610)电话:(020)00000000
联系人: xxx
5.2 代销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 0 x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xxxxxxxxxx 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或 95551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x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
(4)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0 xx 0 x 1-7-2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4、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时间并予以公告。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风险提示: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投资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和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开放式基金为百分之十,定期开放基金为百分之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