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 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 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授权实施机构】乙方: 【项目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x合同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模式为BOO(建设-拥有-运营),如采取BOT、BOOT 等其他形式可以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另行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组成包括项目合同和附件组成,其中项目合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项目概况、甲乙双方声明与权力义务、保险和履约保函、项目土地、项目融资和建设、项目运营、付费与绩效、项目移交、甲方临时接管、违约和提前终止、附则。附件包括市/县政府授权PPP 实施机构文件、绩效考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
本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等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非强制性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合同附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引 言
鉴于:
1.为了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引进社会资本的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XX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 区域 采用PPP模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下称“本项目”),授权 (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详见附件一:XX市/县政府授权PPP项目实施机构文件),负责本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特许期满移交等工作。
2.本项目采取BOO模式,即“建设-拥有-运营”。 甲方已经依法开展本项目公开招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于 年 月 日确定(社
会资本方)为本项目中标人。
乙方 (项目公司名称)是由中标人全
资(或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出资)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授权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负责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乙方拥有本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权属。
第 1 条 定义与释义
1.1 定义
在本PPP 项目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列术语具备以下含义:
“本项目” | 指 XX市/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 |
“本合同” |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 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 |
“特许经营权” | 指XX市/县通过本合同授权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并获得收益的权利。该项特许权在特许 期内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
“项目建设” | 指本项目的处理中心和收集体系建设,详见第3条。 |
“处理中心” | 指对病死畜禽经收集后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
“收集体系” | 指为达到处理病死畜禽的目的,通过设置站点及其他方式,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及方法,收集和管理病死畜禽的管 理体系。 |
“病死畜禽” | 本项目病死畜禽是指 。 |
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 | 是指项目公司通过运营本项目,通过按量处理病死畜禽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具体以项目公司与相关单位所签订的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约定的付费方式为准。 |
“项目设施” | 指在本项目特许期xx投资、建设所形成的厂房、收集(暂 存)点、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
“生效日” | 指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使得合同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 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
“正式运营 日” | 指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运营申请, 甲方书面同意本项目正式运营的日期。 |
“特许期” | 指本项目从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为止的期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特许期届满的,除出现合同提前终止 或延长情形外,本合同自动终止。 |
“建设期” | 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正式运营日止的期间。本项目的 建设期为 年。 |
“运营期” | 指本项目正式运营日至移交日的期间。本项目的运营期为 年。 |
“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批准” | 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特许权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 同意或授权。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 但不包括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
“融资交割” |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乙方与资金提供方已签署并向甲方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资金提供方豁免。 |
“适用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 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规范性要求。 |
“违约” |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 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
“不可抗力” | 指具有本合同第20.1条款所规定的含义。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或关税发生变化; 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
“政府部门” | 指: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湖南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XX 市/县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
“政府” | 指XX市/县人民政府。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在正式运营日 开始至满一年时间止,以此类推。 |
“终止通知” | 指根据本合同第23.4发出的通知。 |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 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
1.2 释义
在本合同中:
1.2.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1.2.2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1.2.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2.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 “但不限于”连用;
1.2.5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或替代;
1.2.6 本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xx、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
1.2.7 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1.2.8 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二章 项目概况
第 2 条 项目投资
2.1 本项目总投资为 x元。项目设计处理能力
为 。项目功能为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2 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债务性融资。项目资本金约为 万元(注册资本为 万元),约占本项目总投资的 %,政府方出资 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 %;社会资本方出资 x元,占项目资本金的 %。债务性融资 万元,由乙方负责以 方式完成。乙方融资不能或不符合约定,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 3 条 项目建设和运营
3.1 本项目位于 。
3.2 建设内容
3.2.1 处理中心: ;
3.2.2 收集体系:包括系统和收集(暂存)点建设:
。具体建设内容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3.3 运营内容: 。
3.4 建设和运营标准: 。
3.4.1 无害化处理工艺标准为:
。
3.4.2 无害化处理方法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以及省、市、相关标准等法律法规和
第 4 条 特许经营权
4.1 XX 市/县政府授予乙方在 XX 市/县特许期内享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其权益范围如下:
4.1.1 投融资、设计、建设本项目的权利;
4.1.2 运营、维护、管理本项目的权利;
4.1.3 取得 区域病死畜禽的处理和收集的权利。
4.1.4 通过处理 区域病死畜禽,收取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
4.2 特许经营权限制
4.2.1 特许经营权专属于乙方所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特许期内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进行担保、转让或设置任何其他法律负担。
4.2.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对本项目资产、土地以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对外担保、转让、出租等设定第三方权利的行为。
4.3 特许期
4.3.1 本项目的特许期为 年,其中建设期为 年,运营期为 年。本项目合作期限与特许期一致。(注:建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投资成本及回收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特许期年限。)
4.3.2 如有下列情形,特许期应予延长:
4.3.2.1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以有关政府部门的要
求通知及为乙方所接受为准)或其他非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的施工期延长;
4.3.2.2 因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正式运营起始日延误;
4.3.2.3 双方认可的其他须延长特许期的情形。
4.3.3 除出现上述期限延长或提前终止合同事由外,本项目特许期不予延长或缩短。
4.4 乙方为实现本项目特许经营权,通过与具体行政管辖区域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区域单位)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附件三),进行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由区域单位按约定的付费机制支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费(以下简称处理服务费)。
4.5 跨区域单位收集和处理
(为优化资源配置,解决处理设置的地域差异,同时为提高乙
方项目设施设备利用率,在乙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满足本区域单
位处理量情况下,双方就跨区域收集处理事宜进行约定) 。
第 5 条 项目资产
5.1 在本项目特许期内,乙方拥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5.2 因本项目具有公益性质,重大资产及固定资产的处置、抵押等必须事先经甲方批准方可实施;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本项目资产及所有权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 6 条 甲乙双方声明
6.1 甲方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
6.1.1 甲方经依法批准和授权,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本项目实施方案已经XX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6.1.2 如果甲方声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合同目的实现的,乙方有权根据第 24 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6.2 乙方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
6.2.1 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和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乙方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授权和许可。本合同的签署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裁决,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约定,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6.2.2 如果乙方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合同目的实现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第 7 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1 甲方的权利
7.1.1.1 对乙方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
7.1.1.2 甲方或指定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运用维护、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7.1.1.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时,甲方收回本项目特许权。
7.1.1.4 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7.1.2 甲方的义务
7.1.2.1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情形发生外,甲方应当保障乙方在本项目特许期内对本项目享有排他性的特许权。
7.1.2.2 负责协助和配合乙方在项目规划、建设、运营期间各项手续的办理,协调各项优惠政策或补贴(如有)的落实。
7.1.2.3 甲方负责建立无害化处理工作信息监管平台(平台费用承担双方具体商定),对特许服务进行监控和管理。
7.1.2.4 协助乙方与区域单位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服务协议书》,并协助乙方获取相应的病死禽畜处理服务费用。
7.1.2.5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义务。
7.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2.1 乙方的权利
7.2.1.1 乙方经甲方依法授权,在特许期享有本项目范围内排他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特许经营权。
7.2.1.2 本项目特许期,乙方在经营管理本项目期间,有权获得
x项目收益,即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
7.2.1.3 乙方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7.2.2 乙方的义务
7.2.2.1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展本项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业务。
7.2.2.2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为其监督管理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7.2.2.3 乙方为本项目建设负责筹集融资资金,并承担融资责任。
7.2.2.4 乙方保证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遵守安全标准,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7.2.2.5 乙方按甲方要求加强体系建设,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服务管理。乙方在处理中心和各收集(暂存)点建立台账,对病死畜禽的来源、数量、副产品销售去向等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7.2.2.6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暂存)点、运输车辆等必须达到动物防疫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2.2.7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提供履约保函、购买保险。
7.2.2.8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保险和履约保函
第 8 条 保险
8.1 项目特许期内,乙方应根据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与维护的实际需要以及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购买和维持保险。
8.2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第 9 条 履约担保概述
9.1 乙方提供本项目的履约担保,采取银行向甲方出具银行保函的形式。
9.2 建设期履约保函
x项目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用于担保乙方在建设期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能够按时完工及竣工验收合格,其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正式运营日前一日止。建设期履约保函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交付。
9.3 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
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为人民币 万元,作为其履行运营维护期义务的担保,其有效期自项目正式运营日起至项目运营维护期满后终止。自本项目正式运营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运营维护保函。
9.4 其他履约保函: 。
9.5 履约保函的提取、恢复和解除
9.5.1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直接兑取保函相应金额。
9.5.2 履约保函被提取任意金额后,乙方应在履约担保被提取之
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金额恢复至 9.2 款、9.3 款约定的数额。
9.5.3 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甲方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后,履约保函自动解除。
第五章 项目土地
第 10 条 土地使用权取得
10.1 乙方应依法通过 方式取得本项目 用地(按地块表述),土地取得费用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10.2 本项目建设用地(含收集(暂存)点)的征地、拆迁、流转、租赁、场地平整、市政配套(用水、用电、通讯、道路)由甲方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
10.3 甲方负责根据 文件要求协调 政府部门确定本项目收集(暂存)点的选址工作。
10.4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使用权用途、性质;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或抵
押项目用地。
第六章 项目融资和建设
第 11 条 项目融资
11.1 本项目的融资计划为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投融资按时足额到位。
11.2 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以项目建设融资为
目的融资交割,并向甲方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11.3 为实现与本项目融资或其他合理目的,乙方在与甲方充分协商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对本项目用地、资产或者特许经营收益权设置抵押或质押。
第 12 条 建设期进度
12.1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
12.2 建设期进度:参照招标文件及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标文件规定的建设进度表。实际开工日期在本合同签订后另行约定。
第 13 条 设计
x项目建设工程的设计由乙方完成并对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乙方应将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请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审
查和备案。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审查并批准施工图前,乙方不能进行项目的施工。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第 14 条 采购和施工
14.1 本项目设备、环保设施采购须符合 的要求和标准,其采购须报经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标准和和强制性规范的设备、设施提出改正意见。
14.2 乙方应按 要求和标准,按时完成本项目建设,准时投入运营,并接受甲方及其指定机构在建设期内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监督。
14.3 本项目应依法选择施工承包商,具体约定如下:
。
第 15 条 竣工验收
15.1.项目建设完工后,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15.2 本项目建设完工并设备安装调试后,乙方开始进行项目的试运营(试运营期限为 个月)。试运营期内,乙方根据试运营的需要安排病死畜禽的处理量。试运行期间的处理服务费按 (标准)支付。
15.3 经试运营合格,乙方组织竣工验收和符合环保验收后,向
甲方申请进入运营期。
第七章 项目运营
第 16 条 项目运营维护
16.1 正式运营范围和条件
16.1.1 本项目维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范围:处理中心、收集站点,在 区域 范围内所有病死畜禽的收运和处理。
16.1.2 当项目达到以下全部条件时,可以开始交付运营维护:
16.1.2.1 项目的建设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环保验收);
16.1.2.2 试运营阶段项目运营合格;
16.1.2.3 项目运营维护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
16.1.3 正式运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16.1.4 从正式运营日起,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三)约定向乙方
支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服务费;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三)约定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16.2 运营维护责任
16.2.1 乙方负责处理中心和收集体系的运营维护,并负责本项目范围内收集(暂存)点的运营,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病死畜禽的收集,最终运送至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16.2.2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动物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工作, “废气、废水、废渣”经收集处理后应达到环保标准后再予以排放和处置。乙方因未履行义务导致动物疫病和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及时处置/修复,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2.3 油脂、油渣处理要求为: 。
16.2.4 乙方应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动物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部门的监督。
16.2.5 甲方应加强监管,定期进入处理中心,定期检查项目运营和维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处理中心可能产生的干扰。
16.3 运营维护基本要求和标准
16.3.1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责任和除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外的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16.3.2 运营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湖南省、 市/县颁布的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维护标
准在运营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16.3.3 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质量。参照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电子库和资料库等资料,编制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制度。
16.4 运营维护手册
16.4.1 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16.4.1.1 在正式运营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编制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16.4.1.2 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本项目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16.4.2 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16.4.2.1 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对本项目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6.4.2.2 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卫生和安全防护条件、所需的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 等内容。
16.4.2.3 乙方应对项目运营维护情况详细记录,甲方有权对其运维情况进行检查,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第八章 付费与绩效
第 17 条 付费
x项目乙方的收入来源为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和副产品销售收
入,由区域单位与乙方在特许期内根据附件三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
第 18 条 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机制主要是从项目全生命周期考虑,根据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情况,如出现乙方绩效考核不符合相应标准的,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并且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主要为建设期、运营维护期内乙方处理病死畜禽服务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细化指标由甲方、乙方、区域单位共同制定,由甲方审批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二)。
第九章 项目移交
第 19 条 项目移交
19.1 项目特许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的续期或项目所有权益转移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
19.2 甲乙双方未能就本项目续期达成一致或本项目特许期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与甲方或指定机构商定移交事宜,限期办理移交手续。
19.3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办理移交本项目下列资料:
19.3.1 因本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形式取得)和培训资料;
19.3.2 提交本合同约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
录和其他资料;
19.3.3 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过程文档(纸质或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技术工艺资料、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设备清单、设备安装维护说明书、运营维护手册、各类监管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19.3.4 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19.3.5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19.4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即行终止,乙方无权取得自移交日之后的项目的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和相关补贴。
19.5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
履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 20 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事件
20.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
20.1.1.1 在生效日时不能合理预见的;
20.1.1.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20.1.2 如果每一事件符合 20.1.1 项所规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下列事件:
20.1.2.1 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天灾;
20.1.2.2 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20.1.2.3 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20.1.2.4 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20.1.2.5 上级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
20.1.2.6 重大法律变更,指甲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且不包括病死畜禽的奖补政策的变更。
20.2 不可抗力的处理
20.2.1 免除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20.2.2 费用补偿
不可抗力事件,补偿标准为:
。
20.2.3 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 时间,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
除合同。
第十一章 甲方临时接管
第 21 条 甲方的临时接管
21.1.1 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运营维护,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21.1.2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21.1.3 其他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的;
21.1.4 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21.1.5 擅自将项目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21.1.6 乙方擅自停止本项目运营的;
21.1.7 其他严重影响或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21.1.8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果甲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有乙方违约,甲方认为有可能需要临时接管或介入的,通常应在介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救;如果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甲方才有权行使其临时接管。
21.2 甲方在乙方违约情形下临时接管或介入的法律后果如下:
21.2.1 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1.2.2.如果单次临时接管持续不间断超过 日,甲方仍有权提
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章 违约和提前终止
第 22 条 违约事件
22.1 甲方违约事件:
22.1.2 发生甲方可控的对项目资产的征收或征用的;
22.1.3 其他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并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22.2 乙方违约事件:
22.2.1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项目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的,每延误一日,按 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2.2 非经甲方同意,除本合同第 20 条不可抗力的客观紧急情况外,项目停止运营的,每停一日,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并按 元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2.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
22.2.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的;
22.2.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项目融资,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对未完成的融资金额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2.6 乙方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 23 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x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直接经济损失×(1+ %)的违约金。
第 24 条 提前终止
24.1 乙方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
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严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4.1.1 乙方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实质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4.1.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连续 日或在 情况下累计 日停止运营的;
24.1.3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特许权或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且无法恢复原状的;
24.1.4 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未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更新改造,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
24.1.5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融资,且对本项目建设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4.1.6 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4.2 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严重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4.2.1 甲方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4.2.2 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特许权的排他性,对乙方的特许权造成严重妨碍;
24.3 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20 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24.4 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特许经营期满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4.5 提前终止后的处理
24.5.1 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
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外,还有权但无义务收购乙方对于本项目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24.5.1.1 甲方选择收购本项目的处置和补偿为:
。
24.1.1.2 甲方未选择收购本项目的处置和补偿为:
。
24.5.2 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除双方另行就项目处置达成一致外,乙方按下列方式补偿,甲方收回本项目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
24.5.3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按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执行,就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采取:□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如甲方收购本项目,处置和补偿为:
。
注:
(1)提前终止补偿的每一要素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一家独立的具有知名度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审计等相关费用由违约一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双方各承担一半相关费用。
(2)由甲方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乙方负责清偿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的所有负债。
(3)甲方支付补偿金的期限及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不作为自动
提前终止的条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 25 条 争议解决
25.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5.1.1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25.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 日内该争议未能根据第 25.1.1 项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 25.2 款的规定。
25.2 若双方未能根据第 25.1.1 项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通过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 仲裁委员会仲裁。
若双方未能根据第 25.1.1 项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通过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 26 条 合同组成体系
26.1 合同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26.1.1 本合同正文及全部附件;
26.1.2 中标通知书;
26.1.3 采购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xx;
26.1.4 相应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承诺书;
26.1.5 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26.1.6 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
26.1.7 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本合同组成文件中未明确的、有冲突的,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为准。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在本合同签署时如未完成或产生的,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6.2 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
26.2.1 第 26.1 款所约定的本合同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第 26.1 款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26.2.2 修改
x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
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26.2.3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26.2.3.1 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26.2.3.2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xx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26.3 保密
26.3.1 各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26.3.2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第 27 条 通知
27.1 地址
甲方 | 乙方 | |
地址 | ||
收件人 | ||
电话 | ||
传真 |
x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 27.1 项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 28 条 合同效力
2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的条款或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或相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28.2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持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3 生效
28.3.1 本合同自 日起开始生效。
28.3.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 市/县政府授权 PPP 项目实施机构文件
Xxx 市/县政府关于授权 xx 作为 xx 市/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体系建设 PPP 项目的实施主体的文件
经xx 市/县政府批准,同意xx 作为xx 市/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体系建设PPP 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PPP 项目招标、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的落实。
授权单位(盖章):年 月 日
附件二 绩效考核
根据病死畜禽项目运营管理特征,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如下绩效考核指标标准。若未达到相应标准,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扣减部分政府补贴。
本项目运营维护期内考核指标主要分为三个板块:全部达标方能获得 100%政府补贴,不达标的根据考核办法按照本合同第 18 条约定减去相应数额付费或者直接从履约保函中提取扣减额。
1.第一板块( %):在病死畜禽是否全部及时处理及是否达标;病死畜禽的收集率和及时性;废油、废渣等副产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其副产品销售额与病死畜禽处理量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考核。
2.第二板块( %):考核项目公司运营情况,病死畜禽处理中心的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等进行考核。
3.第三板块( %):考核利益相关者满意度,甲方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提供病死畜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调查,对周围公众调查,满意度需在 %以上。
运营维护期内,甲方主要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病死畜禽的处理量及处理标准等内容进行考核。
一、具体绩效考核办法
1.绩效考核采取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常规考核结果和临时考核结果综合计算绩效分值确定政府绩效付费额度。常规考核每 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交季度运营情况报告
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应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在甲方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病死畜禽处理、相关设备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项目运营维护进行临时考核,乙方应予以配合。
2.由甲方组织绩效考核工作,并对每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项评分结果按照权重比进行计算后,得出的综合分数作为当年绩效考核评分结果,再对当年政府补贴进行相应调整。
3.政府支付的补贴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甲方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每年的政府补贴金额。当考核不合格时,甲方将依据本合同、和绩效考核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一定的处罚,并从政府支付的绩效付费中予以扣除。
具体来说,考核实行 100 分制:
(1)当绩效考核评分≥ 分时:甲方支付全部绩效考核费用;
(2)当绩效考核评分< 分时:每少一分甲方支付的绩效考核费用扣 万,绩效付费部分扣完为止,绩效付费部分占该年度处理服务费 %。
4.如绩效考核< 分值,乙方限期内恢复整改的,经考核确定合格,按照本条规定执行政府绩效付费。因乙方限期未整改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甲方可提取运营维护保函中相应金额或从政府补贴中予以扣减。
5.在项目特许期内,甲方有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修订或变更绩效考核管理的具体指标和考核办法。
附件三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XX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区域单位)
项目公司
年 月 日
甲方: XX 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乙方: 项目公司
鉴于:
(本项目实施机构) 通过 方式依法授予乙方在 市
/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 项目特许经营权。为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署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 服务区域:
第二条 服务内容: 收集、运输、处理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全部
病死畜禽。
第三条 服务标准:
第四条 服务期限: 年,自 至 止。(同
《湖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特许期)第五条 病死畜禽的收集
6.1 乙方负责本服务区域病死畜禽的收集,并负责将病死畜禽统一运至收集(暂存)点,以收集(暂存)点设备的储存能力为限,在合理期限内运送至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区域单位内出现较大批量病死畜禽时,由处理中心直接派车到疫点收集;收运车辆进出必须严格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6.2 乙方负责将病死畜禽自来源处收集运送至收集(暂存)点、
自收集(暂存)点运送至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的运输、保管和处理费用。
6.3 收集(暂存)点由乙方采取 方式负责日常业务管理,甲方派专人统一指导和全程监管。
第六条 病死畜禽的运输
7.1 乙方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路面污染、车辆故障、病死畜禽运输安全承担责任。
7.2 乙方应严格执行及时收运措施,确保收集(暂存)点及xx安全与卫生。
7.3 乙方可以将收集、运输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但是第三方收运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且,乙方不免除因收运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后的责任承担。
第七条 病死畜禽的计量
8.1 重量计算: 乙方在本项目场区内设置电子计量系统(即地磅),该系统经甲方校验认可后,作为对乙方从收集(暂存)点接收并运送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的病死畜禽的重量进行计量的有效衡器。双方认可该系统计量的数据作为按重量计算乙方收取处理服务费的首选有效依据(按头计算的除外)。
8.2 头数计算: 甲乙双方在收集(暂存)点或病死畜禽处理中心内对病死畜禽的头数进行计量,双方认可计量结果作为按头数计算乙方收取处理服务费的首选有效依据。
第八条 物料处理
9.1 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运输、处理除病死畜禽之外的对处理中心设施、处理效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废弃物。对于乙方拒收的上述其他废物,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协助乙方清运及妥善处置。
9.2 乙方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炼的油脂只能用于工业用途,且不得销售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油渣不得未经行政许可进入饲料行业;乙方应对处理副产品的去向进行有效的监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 费用结算
5.1本项目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包括: ,甲方根据病死畜禽处理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结合5.2条向乙方支付处理服务费。
方式一:
5.1.1 病死猪处理服务费按 元/头计算。
5.1.2 其他病死动物处理服务费按 元/吨计算。
5.1.3 处理服务费由 财政支付,本级财政获得的上级财政补贴作为甲方支付的处理服务费部分。
5.1.4 收集(暂存)点管理和费用: 。方式二:
5.1.1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最低需求保障量为 头,处理服务费 元/头。如实际处理量小于最低需求保障量,则按照最低需求保障量支付处理服务费。如实际处理量大于最低需求保障量,则超出部分按照 元/头支付处理服务费。
5.1.2 其他病死动物处理服务费 元/吨。
5.1.3 处理服务费由 财政支付,本级财政获得的上级财政补贴作为甲方支付的处理服务费部分。
5.1.4 收集(暂存)点管理费用: 。方式三:
。
5.2 处理服务费支付时间
5.2.1 乙方应在 (地址) 设置收取处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并于生效日后 日内告知甲方该银行账户。任一方如需改变账户,应提前至少 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5.2.2 处理服务费支付周期为: 。甲方财政部门应在后 个工作日内, 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量向乙方支付处理服务费。乙方应在收到每次付款后 个工作日内开具票据,确认收款。
5.2.3 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行,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处理服务费。
5.3 当对本项目结算过程中的金额发生争议时,争议一方应向另一方书面说明其性质、金额和理由,付款义务方对无争议部分应按本协议约定予以支付,对于争议部分由双方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解决。
注:
(1)本项目如因法律变更(国家政策调整)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正常经营无法维持的,由甲乙双方进行约定。
(2)收集(暂存)点管理费用承担(包括是否包含在处理服务费中、费用构成及支付),由甲乙双方进行约定。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
10.1.1 在合同期内,甲方选定乙方为唯一承担 区域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运营服务单位。
10.1.2 甲方负责协调收集(暂存)点选址工作。
10.1.3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
10.1.4 甲方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乙方在办理其他手续方面给予支持。
10.1.5 甲方负责核实乙方处理数据,帮助其向上级部门申报、争取相关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协助政策优惠和资金的落实到位。(就政策优惠和资金与项目投资及处理服务费之间的关系,甲乙双方可以具体约定)
10.1.6 甲方负责加强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管理办法;督促养殖、经营等环节业主按要求将病死畜禽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交由乙方无害化处理;督促保险企业凭乙方已无害化处理证明理赔。
10.1.7 甲方负责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出台相关办法和规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未经特许经营授权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收运、处理病死畜禽行为。
10.1.8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甲方应享有或承担的其他
权利与义务。
10.2 乙方
10.2.1 取得乙方在 区域 排他性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服务的权利。
10.2.2 有权获得处理本合同约定病死畜禽数量的相应处理服务费。
10.2.3 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和《湖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PPP 项目合同》约定标准收集、保管、运输和处理病死畜禽。
10.2.4 乙方按要求在各收集(暂存)点建立台账,对病死猪的来源、数量等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10.2.5 乙方须按月向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如实报送当月收集、处理统计汇总数据,并按批次定期报送副产品的检测数据,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査。
10.2.6 乙方可以将本项目收集工作委托第三方,但不因此而免除收集运输过程中应承担的本合同约定责任。
10.2.7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乙方应享有或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出现下列情形的,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不支付病死禽畜处理服务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的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11.2.1 乙方未按《湖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PPP 项目合同》、本合同约定标准处理病死畜禽的,按 支付违约金。
11.2.2 乙方在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还应按 承担违约责任。
11.2.3 由于乙方收运不及时导致发生瘟疫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按 承担违约责任。
11.2.4 由于乙方收集(暂存)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了本区域的病死畜禽的处理的,乙方按 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11.3 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按《湖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 项目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事项,首先应当积极协商解决;
12.2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自 日起生效。
13.2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以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项目实施机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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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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