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宝ft区长建路 198 号 7 幢东区 3 层邮政编码:201900
合同书
合同编号:2024-00757
合同项目名称: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奉贤校区一期工程项目(其余建筑和室外总体)-教学办公家具
合同双方:
甲方(买方):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地址:xxx 000 x
邮政编码:200093电话:00000000 传真:55530024
联系人:xxx
乙方(卖方):上海享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xx 0 x邮政编码:201900
电话:00000000传真:56566312
联系人:xx
开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xx支行帐号:324798080101047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
1.3 “货物”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
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1.4 “买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
1.5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卖方或者与卖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主要要素
2.1 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以下货物:详见投标文件
2.2 合同金额:人民币叁佰玖拾贰万玖仟叁佰壹拾捌元整(¥3929318.00 元整)。
2.3 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32 天内完成交付
2.4 交付地点:浦星公路 5100 号
2.5 交付状态: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
2.6 质量保证期:自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之日起不短于 180 个月内的免费质保
2.7 履约保证金:收取,为合同金额的 5%
2.8 其它: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3.2 本合同书;
3.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4 卖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3.6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四、质量标准和要求、权利瑕疵担保:
4.1 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3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1.5 卖方应保证出售的货物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买方的监督检查。
4.2 权利瑕疵担保
4.2.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4.2.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2.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2.4 如买方和使用单位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包装和运输要求、验收和检验
5.1 包装和运输要求
5.1.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1.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1.3 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5.1.4 卖方确保全部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买方指定现场,并承担全部货物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卖方还应在发货前通知买方全部货物的运输信息以及到货时间,以便买方做好验货准备。
5.2 验收和检验
5.2.1 如采购货物需安装调试,卖方应在全部货物到货后 32 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第 4.1 条规定的标准对全部货物进行技术验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
5.2.2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买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
5.2.3 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该等验收所需时间不受前述验收期间约定的限制。
六、费用支付
6.1 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2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家具进场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支付中标金额 20%,安装完成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支付中标金额的 30%。家具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支付中标金额 50%。
6.3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
七、履约保证金
7.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合同第 2.7 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7.2 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7.3 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退还卖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买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卖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卖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买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卖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
7.4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卖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买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卖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八、伴随服务、质量保证
8.1 伴随服务
8.1.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1.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及组装、调试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
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买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并且卖方应随时接受使用单位操作人员有关货物使用的咨询,积极解答相关操作问题。
8.1.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8.2 质量保证
8.2.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8.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索赔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运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8.2.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九、补救措施和索赔、履约延误、误期赔偿
9.1 补救措施和索赔
9.1.1 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9.1.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退回差价。
(3)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9.1.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包括买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9.2 履约延误
9.2.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9.2.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9.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9.3 误期赔偿
9.3.1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卖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9.3.2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买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买方应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 ‰)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滞纳金的最高限额,卖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买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十、保密及xx条款
10.1 保密
10.1.1 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10.1.2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买卖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10.1.3 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1.4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10.1.5 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10.2 xx
10.2.1 卖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买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10.2.2 买方不得接受卖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卖方亦不得向买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买方工作人员要求卖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买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给买方,买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卖方保密。
10.2.3 卖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xx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误期赔偿或
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 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 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 EMS 证实;
11.5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6 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 45 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
十二、合同终止、变更、中止
12.1 违约终止合同
12.1.1 在买方针对卖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2.1.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另行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1.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2.2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3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
12.4 合同中止
12.4.1 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
12.4.2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
12.5 合同变更
12.5.1 买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卖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2.5.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十四、争端解决及管辖、送达
14.1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2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4.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五、其他
15.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
15.2 本合同壹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15.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各方:甲方:
乙方: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