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理财产品名称为【信银理财日盈象天天利 102 号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为【AM233103】,类型为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产品,产品无固 定期限,风险评级为【PR1】,适合购买客户为风险承受能力为【谨慎型】及以 上的客户。固定收益类产品仅是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并非指收益固定或保本。
信银理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投资者信息详见签署页)乙方: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经甲方和乙方平等协商,就甲方认购/申购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甲方在认购/申购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之前应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认购/申购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均适用本协议。
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与甲方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对应的《信银理财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信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与本协议共同构成理财产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认购/申购乙方多支理财产品时,不同理财产品对应的《信银理财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信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组成的理财产品合同互相独立。
本协议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或持有理财产品的凭证。
二、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具体投资对象投资比例如下: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债权类资产 | 【100%】 |
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 【0%】 |
权益类资产 | 【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持仓合约价值 | 【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衍生品账户权益 | 【0%】 |
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1)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可能因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由于融资主体/增信主体/其他义务人还款履约能力可能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主体提前还款、延期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增信主体未能履行增信义务(例如:保证担保、差额补足、远期回购、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的风险);非标债权类资产可能因其无法等分化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未能集中登记和独立托管、缺乏公允性定价和流动机制不完善、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等原因,从而缺乏交易对手,导致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权益类资产的风险
1)投资普通股票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普通股票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股票发行人经营情况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因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影响投资者收益;股票定向增发等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优先股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优先股时可能面临的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股票发行人经营情况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因公司基本面改变导致影响优先股的股利支付、在触发事件发生时优先股可能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信用风险;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只能挂牌转让等优先股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该衍生品资产可能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若本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
(注: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可能对本产品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本产品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时,可能发生展期过程中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的情况,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当本产品投资的衍生品保证金不足时,可能使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注:以上特定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全 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的,请关注产品各类投资对象的投资比例及相应投资风险,基于所投资的不同理财产品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管理风险、延期清算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理财本金全部损失风险、合作销售机构(代销机构)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请甲方仔细阅读认购/申购的理财产品的《信银理财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和《信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的相应条款。
三、投资条款
甲方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具体认购/申购条件、流程、金额、份额、费用以及其他投资条款,由甲方实际认购/申购的理财产品的《信银理财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具体约定。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甲方确认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二)甲方保证以真实身份投资本理财产品,保证提供给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甲方的信息和/或资料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三)甲方声明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甲方承诺:如委托他人购买本产品,代理人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甲方保证理财投资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保证可向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
(六)甲方不得利用理财业务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七)甲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管理人/代销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
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甲方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
区;
(九)甲方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二)乙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和能力订立与履行理财产品合同。
六、违约责任
双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免责内容
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信银理财客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导致信银理财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及《信银理财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有关义务的,信银理财不承担责任,但因信银理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信银理财过错导致依法应由产品管理人承担的责任。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履行理财产品合同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理财产品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理财产品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应将该等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协议/理财产品合同部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九、附则
(一)本协议通过纸质形式签署的,自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甲方为机 构或产品的,应加盖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且甲方产品认购/申购份额经乙方确认后生效。本协议通过电子形式签署的,自甲方通过乙方产品的各电子销售渠道(包括直销和代销)在线点击确认或勾选且甲方产品认购/申购份额经乙方确认后生效。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未在本协议上盖章为由主张本协议无效。
(二)本协议条款与《信银理财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条款不一致的,以《信银理财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三)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者内容成为无效或者依法被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甲方: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证件类别(个人投资者):
证件号(个人投资者):
信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管理风险、延期清算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理财本金全部损失风险、合作销售机构(代销机构)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的含义,请您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应的风险揭示部分。
由于相关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在您 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总 协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了解本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本理财产品名称为【信银理财日盈象天天利 102 号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为【AM233103】,类型为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产品,产品无固 定期限,风险评级为【PR1】,适合购买客户为风险承受能力为【谨慎型】及以 上的客户。固定收益类产品仅是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并非指收益固定或保本。
重要提示:信银理财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金,但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而损失全部本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信银理财提醒您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由买者自负,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假设理财产品本金为 1.00 亿元,在最不利情况下,理财本金及收益全部损失。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信银理财或代销机构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揭示方: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 户 确 认 栏
本人/本单位确认,本人/本单位购买该理财产品为本人/本单位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本单位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本单位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人/本单位确认信银理财/代销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或排除本人/本单位权利、增加或加重本人/本单位义务或责任以及有关免除或减轻信银理财责任或信银理财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本单位予以说明,本人/本单位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本单位确认,将向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真实提供信息,自主作出认
(申)购/赎回等决定,独立对销售文件进行签字/盖章确认,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本人/本单位拒绝向销售机构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销售机构有权告知本人/本单位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并有权拒绝向本人/本单位提供销售服务。
本人/本单位确认,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非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
本人/本单位确认已阅知客户权益须知,完全清楚理财产品购买流程、风险评估、产品评级含义、信息披露方式及渠道、信银理财及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及投诉程序等内容。
本人/本单位确认如下:
本理财产品可能委托信银理财的关联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信银理财的【唯一 股东】,【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信银理财具有关联关系。信银理财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本理财产品的,存在关联交易风险,请投资者仔细阅 读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应风险揭示部分。
本人/本单位确认,已知悉上述关联交易,愿意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人/本单位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由个人客户本人/机构客户授权经办人填写):
(个人客户本人/机构客户授权经办人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客户(签字): 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Z7002623001520】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为本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取得的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本产品相关信息。
郑重提示: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所有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标识码,每个登记编码具有唯一性,是您判断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如您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公示登记编码,或通过其公示的登记编码无法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到产品相关信息,则该产品非信银理财发行产品。
信银理财理财产品说明书
(产品名称:【信银理财日盈象天天利 102 号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AM233103】)
重要须知:
1. 本产品首个赎回开放日为【2023】年【10】月【31】日,之后按【日】为周期进行开放,赎回开放日为【每个工作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本理财产品的《信银理财理财产品说明书》、《信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信银理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与《信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总协议》(含附件:客户权益须知专页)(或合作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文本)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共同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4.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信银理财或代销机构各营业场所或营业网点咨询。
5.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信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信银理财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按照本产品期末总净值计算得出的收益。
6.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理财产品最终清算的投资者可得收益为准。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蒙受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全部或部分受损。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具体风险如下:
1.信用风险:本产品收益来源于产品项下投资对象的回报。如果投资对象发生信用违约 事件,在此情况下,本产品收益将根据基于其偿还比率测算出的投资资产价格予以确定,同时,本产品将保留向发生违约事件的发行主体或融资主体的追索权利,信银理财有权以产品管理人 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 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2.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将承担一定投资资产市值下跌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变化及债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等。产品投资涉及外币资产时,存在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不能随时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本产品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日,投资 者不得赎回,在开放日,可能因达到本说明书中约定的限制赎回情况,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 时无法随时变现,并可能导致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本产品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情况为:
【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为货币市场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具体品种包括:现金、存款、大额存
单、同业存单、货币基金、质押式回购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以及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 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等,上述投资标的中存款、质押式回购及其他交投不活跃品种存在不能提前支取或者不能提前到期 的情形;其他资产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部分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如果理财产品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产品流动性管理】。
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可以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a)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b)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措施。
4.提前终止风险:如发生提前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导致本产品提前终止。如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实际理财投资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
5.政策风险:本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设计的,如国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兑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对本产品造成重大影响,导致投资收益降低或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甚至导致投资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6.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信银理财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及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向投资者发布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到本说明书约定的发布信息的渠道查询,以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信银理财或代销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信银理财或代销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信银理财或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信银理财或代销机构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管理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受托人/管理人、投资顾问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管理,导致本产品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
8.延期清算风险:如在产品到期时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受限导致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投资资产正常到期发行人或融资主体未能及时偿付本息,从而导致所投资工具不能全部变现,则本产品存在延期清算的风险。
9.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条款约定之情形, 信银理财有权通知
(或通过代销机构通知)投资者产品不成立。
10.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或系统故障、 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金融市场危机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 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投资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成立、受理、投资、兑付、信 息披露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信银理财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但因信银理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的除外。
11.理财本金全部损失风险: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由于发生本产品风险提示的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本产品投资工具贬值,或者投资工具发生信用违约,或不可抗力风险导致相应损失,则有可能造成本产品投资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12.合作销售机构(代销机构)风险:投资者通过合作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将通过合作销售机构进行,如因合作销售机构资金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合作销售机构未及时办理资金清算或违背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认购/申购失败或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在认购/申购时,如果投资者在合作销售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合作销售机构未及时将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划转至信银理财,将导致投资者无法完成认购/申购,因此造成的损失信银理财不承担责任;在赎回和到期时,信银理财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合作销售机构指定账户后,由合作销售机构将相应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若合作销售机构未及时进行划付,因此造成的损失信银理财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操作风险:如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14.关联交易风险:在合法合规且履行应履行的内外部程序后,理财产品可能与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关联交易。本理财产品可能通过管理人的关联方进行销售。上述各方在业务执行及实施上具有隔离机制,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上述各方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业务操作,但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发生道德风险等情形将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释义与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银理财”):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
2.理财业务:指信银理财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3.理财产品/产品:是指信银理财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运作方式、投资性质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多种类型。
4.投资者/客户: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称投资者。
5.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资产净值/净资产: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6.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单位净值/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
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当日理财产品存续份额,投资者按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
7.理财产品本金/投资本金/本金: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扣除认购费/申购费后即投资者的投资本金。本金的称谓仅为产品估值和核算方便而设,不代表对投资资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8.理财产品收益/投资收益/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
9.合作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接受信银理财委托在其销售渠道代理销售信银理财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机构。
10.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11.适用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12.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当事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 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13.现金管理类产品: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工作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15.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16.信银理财电子渠道:指信银理财官方网站(http://www.citic-wealth.com)、信银理财 APP。
17.信银理财直销渠道:指信银理财电子渠道及营业场所。
18.销售机构:指信银理财及代销机构。
19.理财产品合同:指本理财产品的《信银理财理财产品说明书》、《信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信银理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20.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合同及《信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总协议》(含附件:客户权益须知专页)(或合作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文本)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与投资者类型对应关系:
产品风险评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投资者类型 |
PR1 级 | 低 | 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 |
PR2 级 | 中低 | 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 |
PR3 级 | 中等 | 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 |
PR4 级 | 中高 | 进取型、激进型 |
PR5 级 | 高 | 激进型 |
一、 产品投资范围
1.产品投资策略:
本产品通过综合分析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行业状况、信用风险等因素,立足于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自上而下判断利率趋势及行业趋势,并基于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自下而上分析企业的市场地位、管理水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况等,以此作为产品投资的重要依据。
产品拟通过债券等固收类资产的配置,以票息收入作为实现产品相对稳定收益的基础;在严控产品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债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把握市场投资机会,提高产品收益。
2.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100%投资于以下债权类资产: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产品可通过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且可以由资产名义持有人按公允价格转让本产品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标的。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信银理财基于勤勉尽职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信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根据本说明书约定提前通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投资者不接受的,可于最近一期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产品管理人应按监管要求提前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3.投资禁止: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投资限制:
a.(1)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本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本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1)本产品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本产品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 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产品投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 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4)本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4)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c.(1)本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超过 240 天。
(2)当本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当本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2)(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d.本产品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1)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2)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e.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f.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5.投资合作机构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6.在合法合规且履行应履行的内外部程序后,理财产品可能与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关联交易。
二、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 【信银理财日盈象天天利 102 号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623001520】 |
产品代码 | 【AM233103】 |
产品类型 | 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 固定收益类产品仅是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并非指收益固定或保本。 |
信银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 PR【1】级(【谨慎】型)。本风险分级为信银理财自行评定,仅供参考。 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的,代销机构将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代销机构对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与信银理财 不一致的,将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
发行对象 | 【个人/机构】客户,适合【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投资者。代销机构对产品的发行对象与信银理财不一 致的,以代销机构为准。 |
理财本金 |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其理财收益随单位净值浮动。详细内容见以下“八、理财资金分配”。 |
理财产品份额 | 指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合同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受益凭证。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资产风险。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 元。 |
理财产品份额类型 | B 类份额:份额代码【AM233103B】 X 类份额:份额代码【AM233103X】 A 类份额:份额代码【AM233103A】 G 类份额:份额代码【AM233103G】 N 类份额:份额代码【AM233103N】 后续理财产品份额类型如有新增、减少和变更,信银理财将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
募集期 | 1.【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7】日,信银理财有权提前结束募集期并提前成立产品或者延长募集期。 2. 投资者在信银理财直销渠道购买产品的,募集期内可以撤单。撤单具体规则以信银理财说明或公布的操作方式为准。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是否可以撤单以及撤单规则,以代销机构说明或公布的操作方式为准。 “可以撤单”则意味着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已向信银理财或代销机构提交的认购申请。 3. 募集期内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认购款项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代 销机构为准。 |
运作起始日 | 【2023】年【10】月【30】日(如信银理财调整募集期,则运作起始日将相应调整。) |
到期日 | 无固定期限 |
开放日 | 1.本产品在【2023】年【10】月【31】日开放申购,之后按【日】为周期进行开放,开放日为【每个工作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产品首个赎回开放日为【2023】年【10】月【31】 日,之后按【日】为周期进行开放,开放日为【每个工作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如因实际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管理人有权增加或调整开放日和到期日,并最迟于增加或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以本说明书约定的方 式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
清算期 | 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投资者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清零之日为清算期。 |
业绩比较基准 | B 类份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X 类份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A 类份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G 类份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N 类份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向为存单、存款以及剩余期限在 397 天内债券,根据同业均广泛采用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作为业绩基准,因此本产品业绩 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可能因销售机构不同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有所差异,请投资者关注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相关信息披露。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本产品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情况在每个开放日调整当期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每个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以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者不接受的,可于最近一个开放日赎回 理财产品。 | |
交易时间 | 本产品认购交易时间为【8:30-17:00】,申购和赎回交易时间为 【8:30-17:00】(信银理财有权变更交易时间,请投资者关注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相关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通过信银理财直销渠道购买的,则交易时间以信银理财直销渠道的营业时间和公布的交易时间为准,且必须在【8:30-17:00】内;募集期内,信银理财在认购交易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还应按照代销机构对于交易时间以及交易申请的相关规定执行,但认购交易时间必须在【8:30-17:00】内,申购和赎回交易时间必 须在【8:30-17:00】内。 |
计划募集金额下限 | 本产品的计划募集金额下限为【人民币】【0】元。信银理财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此金额下限进行调整。 如果募集期内未达到计划募集金额下限,信银理财有权决定产品不成立,并在宣告产品不成立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资金,同时信银理财保留延长本产品募集期的权利。届时信银理财将按照本说明书 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
币种 | 本产品投资与收益币种为【人民币】 |
认/申购起点 | 1.B 类份额:初始认购/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元,以 【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增加。追加认购/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01】元,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增加。 2.X 类份额:初始认购/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01】元,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增加。追加认购/申购金额不低于 【人民币】【0.01】元,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增加。 3.A 类份额:初始认购/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元,以 【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增加。追加认购/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01】元,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增加。 4.G 类份额:初始认购/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元,以 【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增加。追加认购/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01】元,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增加。 |
5.N 类份额:初始认购/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元,以 【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增加。追加认购/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01】元,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增加。 代销机构对产品的认/申购起点及追加认/申购金额的要求与信银理财不一致的,以代销机构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对应金额。 2.客户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时进行申购,不视为首次申购,按追加申购处理。客户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申 购处理。 | |
单个投资者持仓份额限制 | 本产品的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是否允许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 50%:【2】 1.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本产品的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允许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 50%的,管理人将对本产品采取以下措施: (1)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 不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或者 80%以上的资产应当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管理人采取上述管理措施。 2.否。投资者提出认/申购申请时,如认/申购后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信银理财有权不接受超过单个投资者持仓份额比例限制的申请。 |
单个投资者持仓下限 | 1.B 类份额:单个投资者持仓份额下限为【0.01】份。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0.01】份,则管理人将对投资者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 X 类份额:单个投资者持仓份额下限为【0.01】份。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0.01】份,则管理人将对投资者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 A 类份额:单个投资者持仓份额下限为【0.01】份。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0.01】份,则管理人将对投资者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 G 类份额:单个投资者持仓份额下限为【0.01】份。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0.01】份,则管理人将对投资者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 N 类份额:单个投资者持仓份额下限为【0.01】份。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0.01】份,则管理人将对投资者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 信银理财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此份额下限进行调整。 |
份额单位 | 份 |
单位净值 | 1.单位净值为单位产品份额的净值,该净值为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 值。相关税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托管费、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 本产品按照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单位净值按照【四舍🖂入】保 留至小数点后【4】位。 |
2.本产品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运作起始日起每个工作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结转为份额】,以使每个工作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3.本产品到期后,管理人将在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份额最终 单位净值。 | |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 |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精确至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按【四舍🖂入】原则处理。 |
7 日年化收益率 | 以本产品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产 品成立不满 7 日时以实际日收益率折算年化收益率。 |
认购渠道 | 投资者可通过信银理财直销渠道认购本产品。 如本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规定的渠道认购本产品。 本产品可能同时在其他渠道销售,本产品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可能因销售机构不同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有所差异,请投 资者关注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披露。 |
申购和赎回渠道 | 投资者可通过信银理财直销渠道申购及赎回本产品。 如本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规定的渠道申购和赎回本产品。 本产品可能同时在其他渠道销售,本产品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可能因销售机构不同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有所差异,请投 资者关注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披露。 |
税收条款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产品承担,由信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以理财资金予以缴纳。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信银理财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收益。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纳,信银理财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费用条款 | 本产品的费用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推荐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时列支。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认购费:B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X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G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N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申购费:B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X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G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N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B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X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A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G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N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销售服务费:B 类份额费率【0.15%】/年,X 类份额费率【0.30%】/ 年,A 类份额费率【0.40%】/年,G 类份额费率【0.30%】/年,N 类份额费率【0.30%】/年; |
5.托管费:费率【0.03%】/年; 6.固定管理费:费率【0.15%】/年; 7.浮动管理费: B 类份额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X 类份额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A 类份额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G 类份额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N 类份额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以上 1-7 项费用金额均四舍🖂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请参见本说明书“九、理财产品的费用”部分。 本产品可能同时在其他渠道销售,本产品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可能因销售机构不同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有所差异,请投资者关注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披露。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收取的销售相关费用 (如有)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上述费用标准。 | |
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管理人、收益计算方 | 信银理财 |
合作销售机构 | B 类份额(份额代码【AM233103B】)合作销售机构信息: 1.企业名称:【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AC87】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1 幢 35 层、36 层】客户服务热线:【950950】 2.企业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码:ZX030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1686XA】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55】 X 类份额(份额代码【AM233103X】)合作销售机构信息: 1.企业名称:【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AC87】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1 幢 35 层、36 层】客户服务热线:【950950】 2.企业名称:【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7C8U5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客户服务热线:【956186】 A 类份额(份额代码【AM233103A】)合作销售机构信息: 1.企业名称:【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AC87】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1 幢 35 层、36 层】客户服务热线:【950950】 2.企业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 |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中信大厦】客户服务热线:【95558】 G 类份额(份额代码【AM233103G】)合作销售机构信息: 1.企业名称:【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AC87】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1 幢 35 层、36 层】客户服务热线:【950950】 2.企业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000595XD】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3.企业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1741675X6】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客户服务热线:【95186】 4.企业名称:【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4352296L】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0817 号】客户服务热线:【400-609-6588】 N 类份额(份额代码【AM233103N】)合作销售机构信息: 1.企业名称:【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07448740】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2.企业名称:【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87221XY】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3.企业名称:【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6962455XQ】 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沈长圩街 50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4.企业名称:【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3121154L】 住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5.企业名称:【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YA3600224E】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6.企业名称:【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85598446M】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 123 号】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
7.企业名称:【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563336405G】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九铃东路 3259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8.企业名称:【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546390Q】 住所:【东阳市双岘路 1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9.企业名称:【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1476928819】 住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 90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10.企业名称:【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477826】 住所:【浙江省上街 92 号】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11.企业名称:【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2813B】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信安东路 37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12.企业名称:【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 683、685、687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13.企业名称:【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 住所:【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江滨路 18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14.企业名称:【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147845315H】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 125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15.企业名称:【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259480】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永吉二路 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16.企业名称:【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40061D】 住所:【浙江丽水市解放街 43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17.企业名称:【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 住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 180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18.企业名称:【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148543853J】 |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中山东路 101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19.企业名称:【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1817E】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溪边路 100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20.企业名称:【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2856X】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水南街道要津南路 71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21.企业名称:【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04796094T】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中路 201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22.企业名称:【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768636】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东路 322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23.企业名称:【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 8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24.企业名称:【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71942717H】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 32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25.企业名称:【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9096329】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 100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26.企业名称:【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073695C】 住所:【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 35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27.企业名称:【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4367359X】 住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上洋路 6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28.企业名称:【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740320U】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 81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29.企业名称:【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6831072360】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 225 号(自贸试验区 内)】 |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30.企业名称:【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82713708】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东街 55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31.企业名称:【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582064】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 442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32.企业名称:【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14400940XB】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 369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33.企业名称:【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292356K】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 69 号(凤凰国际商务广场) 1 幢 69 号、63 号(凤凰国际商务广场)1 幢(2-26 层)】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34.企业名称:【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601066】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 27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35.企业名称:【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7212676J】 住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 78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36.企业名称:【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38786M】 住所:【宁海县跃龙街道学勉路 1 号(金融中心)】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37.企业名称:【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04848042N】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 15、17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38.企业名称:【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93852088P】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 3918 号 101 室、201室、301 室、401 室、501 室、1101 室、1801 室、22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39.企业名称:【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8260532C】 住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 999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40.企业名称:【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600914H】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车站南路 999 号】 |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41.企业名称:【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775403】 住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 51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42.企业名称:【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707324M】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 27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43.企业名称:【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254846268L】 住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 176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44.企业名称:【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2863F】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 59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45.企业名称:【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0700499G】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东路 1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46.企业名称:【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70196549】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 118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47.企业名称:【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116161G】 住所:【浙江省百官街道德盛路 55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48.企业名称:【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047843259】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云镇新区仙都路 6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49.企业名称:【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6576E】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 677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50.企业名称:【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87545R】 住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 1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51.企业名称:【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48640A】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 129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52.企业名称:【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1252980XJ】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 159 号】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53.企业名称:【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552860156J】 住所:【浙江省武义县城武阳中路 37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54.企业名称:【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78250107N】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 1009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55.企业名称:【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148032965W】 住所:【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 21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56.企业名称:【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04702414T】 住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珠港大道 26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57.企业名称:【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217704F】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东路 2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58.企业名称:【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路 299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59.企业名称:【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9246XA】 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 176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60.企业名称:【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 6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61.企业名称:【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568234F】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62.企业名称:【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76278B】 住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63.企业名称:【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 住所:【余姚市新建路 69 号】 |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64.企业名称:【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8436000474】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迎春南路 27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65.企业名称:【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3585469H】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66.企业名称:【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7212117L】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500 号富银大厦】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67.企业名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5965997H】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68.企业名称:【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466356E】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路 1229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69.企业名称:【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043793629】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区文祥大道 181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70.企业名称:【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84641Y】 住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 398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71.企业名称:【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09962015U】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云鹤路 3 号】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6】 72.企业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74】 73.企业名称:【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6181065L】住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 51 号】 客户服务热线:【0313-4006896368】 74.企业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58XC】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28】 75.企业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5379H】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11】 76.企业名称:【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AC87】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1 幢 35 层、36 层】客户服务热线:【950950】 后续合作销售机构如有新增、减少和变更,信银理财将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 |
合作销售机构主要职责 | 1.理财产品的宣传推广;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 4.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相关协议; 5.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 6.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托管人 | 企业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101690725E】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中信大厦】 |
托管人职责 |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为理财产品开立所需的证券账户等其他账户;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 寸、资产账目、净资产、理财产品份额认/申购、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申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理财托管账户 | 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 |
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投资者划付理财产品分配款项,均通过该账户进行。 | |
投资者账户 |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理财产品的资金划出账户与理财产品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 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
投资者理财账户 | 信银理财为投资者开立的,唯一用于信银理财管理和记录投资者持有信银理财理财产品份额及理财产品份额变化等情况的账户。投资者购买信银理财理财产品的,信银理财将为其开立理财账户。开户需要的信息和要求以信银理财或代销机构营业场所或线上办理要求为准。 |
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 | 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理财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具体开户流程应遵守信银理财或代销机构网点或线上办理要求。 |
信息披露 | 1. 信 银理 财将 通 过【 信 银 理财 官方 网 站( http://www.citic- wealth.com】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各类信息。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信银理财有权提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以符合监管规定的方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不接受的,可于最近一个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信银理财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增加临时开放日。信银理财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说明书做出修改的,无须取得投资者同意。 3.如信银理财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将在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 【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信息。 4.如信银理财决定提前结束募集期或延长募集期的,将在决定调整募集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5.信银理财将在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6.本产品成立后,信银理财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7.如本产品合作销售机构有新增、减少和变更,信银理财将提前【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8.如信银理财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9.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将于原定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10.信银理财将在本产品终止(包括到期和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到期公告,包括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在内的到期相关信息。 11.管理人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措施后,将在【3】个交易日内告知投资者;在运用暂停或拒绝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或拒绝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
12.如因实际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管理人有权增加或调整开放日和到期日,并最迟于增加或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13.在产品存续期间,信银理财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 14.如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市场变化等原因,信银理财确需调整本产品说明书项下收费标准的,应在变更生效前【2】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 15.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因市场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本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比例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银理财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 16.本产品存续期间,信银理财每【月】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的理财产品账单,投资者可以通过信银理财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查询,也可致电信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咨询。投资者通过合作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可以通过合作销售机构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以代销机构规则为准。产品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净资产、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 17.本产品存续期间,信银理财将向投资者发布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在半年和年度报告中,将披露本产品前 10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18.本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将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9.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信银理财获知并经信银理财合理判断认为对本产品、投资者权益、投资收益等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20.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规定或本说明书约定其他应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的,信银理财将根据上述规定向投资者发布 相关信息。 |
三、理财产品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信银理财。信银理财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 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信银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资金;
2.代表理财产品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3.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对被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各类投资对象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
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4.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5.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6.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四、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
1.投资者可在本产品募集期内进行认购。
2.本产品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 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财产所有。
3.【募集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认购份额确认日,认购份额确认日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认购是否成功。
4.投资者可在本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同时可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对提交的申购申请进行撤销,开放日是否可以撤单以及撤单规则,如合作销售机构/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合作销售机构/代销机构为准。非交易时间提交的申购申请将于下一个申购开放日正式受理,代销机构有另行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产品按金额申购,按【申购开放日】的单位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即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开放日】的单位净值(申购份额按照四舍🖂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财产所有)。
例如,【某开放日投资者以 500 万元申购本产品,申购费率为 0%,则投资者获得的申购份额=5,000,000.00×(1-0%)/1.00=5,000,000.00 份】。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份额。)
5.【申购申请正式受理的开放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为申购份额确认日,投资者可在申购份额确认日后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是否成功。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交且有效的申购申请对应的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分配权。
6.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最终确认为准。管理人会将确认结果及时反馈给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及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查询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7.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收到了申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最终确认为准。管理人会将确认结果及时反馈给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及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8.管理人保留不接受认、申购申请的权利。
五、理财产品的赎回
1.本产品按份额赎回,B 类份额单次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X 类份额单次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A 类份额单次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G 类份额单次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份,N 类份额单次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
2.投资者可在本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申请赎回(设置最短持有期的产品份额,须在超 过最短持有期后),同时可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对提交的赎回申请进行撤销,开放日是否可 以撤单以及撤单规则,如合作销售机构/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合作销售机构/代销机构为准。
3.投资者在进行份额赎回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1-赎回费率)-浮动管理费
(如有)。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财产所有。
例如,【某开放日投资者成功赎回所持有 500 万份本产品份额,赎回费率为 0%,无浮动管理费,则投资者获得的赎回金额=5,000,000.00×1.00×(1-0%)=5,000,000.00 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当理财产品份额全部被赎回时,为保证投资者利益,管理人有权调整单位净值小数点取位规则。
4.【赎回申请正式受理的开放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为赎回确认日,赎回份额确认日后投资者可向产品销售机构查询赎回是否成功。管理人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处理投资者持有份额的赎回,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份额先赎回,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份额后赎回】。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交且有效的赎回申请对应的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分配权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特殊现金管理类产品除外。
5.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受理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收到了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最终确认为准。具体而言,如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赎回确认结果为投资者成功注销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成功,并以管理人的登记结果为准。管理人会将赎回确认结果及时反馈给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及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查询赎回确认结果。
6.若投资者在开放日全额或部分赎回,管理人将在该开放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人为所能控制因素影响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的时间以代销机构的清算时间为准,本说明书另有限制性约定的除外。
7.本产品支持“快速赎回”增值服务。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机构持有的本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上限为【1 万元】,即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机构针对本产品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有效赎回申请在当日可取得的赎回金额上限为【1 万元】。
8.管理人保留不接受赎回申请的权利。
六、理财产品的巨额赎回
1.如某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上一日终存续总份额的【10%】,则被视为巨额赎回,在巨额赎回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方式,作为本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2.在巨额赎回情况下,对于超过本产品上一日终存续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
(1)对于接受办理的部分,可以按照单个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投资者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2)对于不予办理的部分,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该部分予以撤销的,则该部分份额申请失效,投资者可在下一开放日正常赎回交易时间内重新提交赎回申请;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未选择将该部分予以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决定对该部分份额申请采取下述任一种处理方式,并按照本说明书约定通知投资者:
a.失效,投资者可在下一开放日正常赎回交易时间内重新提交赎回申请。
b.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对于不予办理的部分,投资者是否在申请赎回时有选择撤销的权利,以销售机构为准。 3.本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含)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等。投资者根据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或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情形及处理
1.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或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管理人可以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a)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b)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2.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认/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业绩产生影响;
(4)当管理人认为某笔认/申购申请会有损于本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基于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可拒绝该笔认/申购申请;
(5)当投资者认/申购金额将导致单笔认/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者持仓上限、计划募集金额上限、产品规模上限等各指标超限时,或单笔认/申购金额不足认/申购金额起点金额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
(6)发生本说明书约定的产品暂停估值的情形;
(7)本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含)发生巨额赎回;
(8)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9)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扣款日 至资金返还日期间不计付利息。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3.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产品投资的公开或非公开交易市场的资产无法变现,或经管理人基于审慎的原则判断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产品投资收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4)本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情形的;
(5)当管理人认为某笔赎回申请会有损于本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基于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6)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10】%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7)发生本说明书约定的产品暂停估值的情形;
(8)本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含)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等。投资者根据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4.当本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50%的,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将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产品财产。
5.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将对当日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产品财产。但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理财资金分配
(一) 期间分配
1.本产品存续期间理财收益的分配方式:【红利再投资】。
2.本产品存续期间理财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则及投资者赎回时未付收益处理规则如下:
【(1)本理财产品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每日分配的收益=【当日总未付理财收益/理财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保留两位小数,去尾并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投资者每日分配的收益结转为理财产品份额并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4)若当日总未付理财收益大于零时,则按投资者的应分配收益增加其理财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理财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者理财份额,其后在投资者累计净收益大于零的自然日,按累计收益增加投资者理财份额;
(5)当日申购的理财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理财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理财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理财的收益分配权益。】
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并对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对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二) 终止分配
1.本产品在扣除信银理财应收取费用及其他应由产品承担的税费后的投资损益全部归属投资者。
2.如产品正常到期或提前终止,理财资金于到期日(实际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分配,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投资者到期日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到期日产品可分配的总金额/产品的总份额*投资者的持有份额
4.若募集期发生变化(募集期提前结束或募集期延长)、运作起始日发生变化或者清算期遇非工作日或其他原因延长,产品到期日视情况将可能相应进行调整,若进行调整,信银理财将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5.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的时间以代销机构的清算时间为准。
九、理财产品的费用
1.本产品的费用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推荐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
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认购费:B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X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G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N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申购费:B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X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G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N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赎回费:B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X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A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G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N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5.销售服务费
B 类份额费率【0.15%】/年,X 类份额费率【0.30%】/年,A 类份额费率【0.40%】/年,G类份额费率【0.30%】/年,N 类份额费率【0.30%】/年,计算方式为【每日销售费=当日理财产品份额×销售费率/365。 (在首个起息日计算销售服务费时,以产品成立日的实收本金为计提基础,计算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时亦参照执行)】。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季】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收取的销售相关费用以 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本产品可能同时在其他渠道销售,本产品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可能因销售机构不同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有所差异,请投资者关注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相关信息披露。
6.托管费
费率【0.03%】/年,计算方式为【每日托管费=当日理财产品份额×托管费率/365】。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7.固定管理费
费率【0.15%】/年,计算方式为【每日固定管理费=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固定管理费率
/365】。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8.浮动管理费
B 类份额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X 类份额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A 类份额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G 类份额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N 类份额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9.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推荐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产品资产中列支。
十、资产估值
1.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产品开放日、净值披露日和收益分配日。 2.估值对象和估值方法
【本产品投资的各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1)银行存款、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债券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3)未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未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能获取到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收益。
(4)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资产,以对方管理人披露的可获取到的最新净值,或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能获取到的最新万分收益进行估值。
(5)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以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满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的方法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本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其估值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7)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如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进行计算。】
本产品对投资对象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净值背离导致投资者权益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与托管人将采用估值技术,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认购/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发生上述情形时,管理人将及时通知投资者。
按照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处理。 3.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 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措施消除差错带来的影响;
C 因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产品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D 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 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投资者的原则进行协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当资产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2)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资产产品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产品无法估值时;
(4)非因管理人主观原因导致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或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
遇以上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十一、产品不成立
1.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者市场、拟投资标的等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成立时,信银理财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
2.信银理财将于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如信银理财通知产品不成立,将于通知产品不成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本金(扣款日至本金返还日期间不计付利息。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计息规则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的时间以代销机构的清算时间为准。
十二、产品的提前终止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管 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遇不可抗力事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权机关强制要求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存续的;
(2)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价格大幅下滑,或信银理财认为将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的;
(3)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状况发生恶化,信银理财合理判断可能影响到期正常兑付时;
(4)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的;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信银理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信银理财将于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 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理 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的时间以该代销机构的清算时间为准。若产品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日相应调整为提前终止日。
3.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十三、产品的延期清算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或融资方、资产发行人及交易方出现违约或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或投资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资产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后续加入资金不足及其他情形导致投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则信银理财有权将产品实际结算延长至相关投资资产变现或追偿处置完毕为止,产品管理人将尽快对相关资产进行变现,并将变现后的非现金类资产与原有现金类资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投资者分配。
十四、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权利义务
1.产品管理人声明与保证
(1)产品管理人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2)产品管理人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和能力订立与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 2.投资者声明与保证
(1)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投资者确认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 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适 用于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保证以真实身份投资本理财产品,保证提供给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投资者的信息和/或资料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3)投资者声明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法律法规规定;
(4)投资者承诺:如委托他人购买本产品,代理人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5)投资者保证理财投资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保证可向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
(6)投资者不利用本理财业务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7)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 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管理人/代销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 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投资者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9)投资者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3.双方同意
(1)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产品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2)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
(3)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产品项下投资者清算产品后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保密条款
1. 信银理财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在产品销售和运作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非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应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或与投资者另有约定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2.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3.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信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信银理财将应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信银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十六、特别提示
1.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管理风险、延期清算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理财本金全部损失风险、合作销售机构(代销机构)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取得收益,甚至本金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信银理财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保证责任。
2.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 不构成信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关于费用
(1)双方确认: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均认可该收费标准。
(2)限制与例外条款:信银理财保留根据适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及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调整产品收费标准的权利。若因上述原因,信银理财确需调整本产品说明书项下收费标准
的,应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方式提前通知投资者。投资者不接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可于最近一个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
4.咨询与投诉: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联系信银理财理财经理,或反馈至信银理财营业场所,或拨打信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950950,工作时间为工作日 8: 30-20:30】,或登录信银理财网站【http://www.citic-wealth.com/】进行查询。信银理财 将安排专人及时收集客户投诉,并在收到客户投诉的第一时间内与客户取得联系,及时处理并 进行反馈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可按照代销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反馈信息、咨 询和投诉。
5.本产品说明书中关于时间的标准,以信银理财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6.信银理财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十七、违约责任
双方因违反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十八、免责内容
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信银理财客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导致信银理财无法或延后履行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义务的,信银理财不承担责任。但因信银理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信银理财过错导致依法应由产品管理人承担的责任。管理人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九、本说明书的生效与终止
1.投资者在信银理财营业场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本产品说明书自投资者签字/盖章后生效。投资者通过信银理财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产品说明书自其在线勾选确认后生效。
2.如投资者通过信银理财合作销售机构(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说明书签署及生效方式以投资者与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二十、争议解决
(一)理财产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履行理财产品合同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二)凡因理财产品合同引起的或与理财产品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 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应将该等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 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理财产品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以下无正文)
【重要提示:信银理财已提请投资者注意本产品说明书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并已按投资者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投资者在本产品说明书上签字/盖章或在线点击确认即表示已知晓并同意本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因此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后再签署本产品说明书。】
个人客户(签字):日期:年 月 日
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