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销售商网点在正常营业时间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并与银行核对资金收款情况。帐银、帐实均核对无误后,将认购数据传基金注册登记人;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
四、基金资产保管 4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6
六、交易安排 7
七、认购、申购、赎回和分红的资金清算 9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1
九、基金收益分配 13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4
十一、信息披露 14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5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1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6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6
十六、禁止行为 18
十七、违约责任 19
十八、争议的处理 1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0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0
二十一、其他事项 20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21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卓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413888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
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及时准确的收妥基金的申购资金和支付赎回资金、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支付注册登记人的手续费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所收到的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2、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对于基金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在保管基金资产中知悉的有关基金资产运作情况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开立的资金账户中。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收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注册登记人的通知及时查收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按时划拨。
基金托管人收发完基金申购、赎回资金后,应立即将最新基金单位总份数和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并与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核对。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基本银行存款帐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备付金帐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2、除基金契约中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均不得以基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任何基金存款帐户。
3、基金银行存款帐户的管理要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银行预留的本基金银行存款帐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的收支。
5、证券交易的资金帐户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交易和资金划转协议
书进行管理,资金汇划由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具体办理。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开设一个证券帐户。证券帐户一般按要求锁定在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共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专用交易席位处。基金 托管人要负责管理证券帐户及对帐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原则上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自有的并符合保管条件的业务库中,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出入保管库,应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在签署前应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原件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保管期限至少 15年。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权限及名单
基金管理人须指定专人(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被授权人的名单,分别注明被授权人的权限,以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资金划拨指令、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
2、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投资指令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 并符合基金契约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当采用人工加密传真、加密电脑传输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录音电话,并随后补办书面指令。对于已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投资指令的确认: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基金托管人收到指
令后指定专人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加以验证后,若不违反有关规定,应交专门人员立即执行,不得延误;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基金管理人一定要执行,则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每周应根据有关凭证、票据编制清单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在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未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一律执行原授权人的指令。
(五)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错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并符合基金契约的指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的租用及管理
1、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托管人审核。被选作证券代理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以下的标准: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的重大处罚;
(3)管理科学,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设备先进,服务质量优良, 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 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从事研究的人员,能为本基金提供及时全面、良好的信息资讯服务;
(6)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7)清算便捷,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证券交易席位的管理
本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 30%。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划转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投资指令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不需要接受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转指令 。基金托管人与登记结 算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在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运作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处理基金投资清算交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清算交割顺利完成。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上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和现金(限基金基本存款帐户使用)。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帐
1、交易记录的核对
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每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的实际情况,独立编制交易日结单、日结表和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当日交易记录的核对。
2、基金帐目的核对
基金帐目包括基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帐表以及证券交易的资金帐户月计表等会计资料。资金帐目每日对帐一次,按周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证券帐目的核对
证券帐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帐户和实物托管帐户中的证券种类及数量与金额。证券交易帐目每个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帐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帐实核对。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持有人可在大成债券投资基金的代理基金销售网点或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网点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和登记,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收益分配的资金清算
(一)基金相关资金清算帐户
1、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帐户:在设立募集期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银行开立;
2、大成债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托管行总行开立;
3、清算总帐户: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银行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资金交收;
4、销售商清算专户:由销售商在清算银行开立。
(二)认购
1、基金设立募集期
T 日,销售商网点在正常营业时间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并与银行核对资金收款情况。帐银、帐实均核对无误后,将认购数据传基金注册登记人;
T+1 日,基金注册登记人批量处理完 T 日认购申请数据后将认购确认数据发回销售商总中心,销售商总中心发至销售网点;
T+2 日,销售商在 15:00 前根据认购确认数据将各销售网点 T 日有效认购资金 汇总后,划至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帐户;注册登记人核查资金到帐情况。
2、发行成功
T+N 日(设立募集期截止日),是基金发行的最后交易日,销售商网点仍正常接受投资人认购申请;
T+N+1 日,基金注册登记人批量处理 T+N 日认购申请数据,并将确认数据发
回销售商;
T+N+2 日,销售商在 15:00 前根据认购确认数据将各销售网点 T 日有效认购资金汇总后,划至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帐户;
注册登记人核查全部认购资金到帐后,将认购资金净额从募集期临时资金帐户上划基金托管帐户,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基金管理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成立。注册登记人将未认购成功部分资金及无效认购资金下划至销售商清算专户。
3、发行失败
T+N 日(设立募集期截止日),是基金发行的最后交易日,销售商网点仍正常接受投资人认购申请;
T+N+1 日,基金注册登记人批量处理 T+N 日认购申请数据,并将确认数据发回销售商;
T+N+2 日,销售商在 15:00 前根据认购确认数据将各销售网点 T 日有效认购资金汇总后,划至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帐户;
注册登记人核查全部认购资金到帐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基金管理人根据验资结果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发行失败;注册登记人通知清算银行结息,并依据认购确认数据,将认购资金及利息从募集期临 时资金帐户中下划至销售中心清算专户,由销售商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帐户。
(三)申购
1、 T 日
销售商网点在正常营业时间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并与银行核对资金收款情况。帐银、帐实均核对无误后,将申购申请数据传基金注册登记人;
2、 T+1 日
基金注册登记人批量处理完 T 日申购申请数据后将申购确认数据发回销售商总中心,销售商总中心发至销售网点;
3、 T+2 日
(1)9:00 之前,销售商网点根据注册登记中心处理后的 T 日申购数据,向清算
银行发出 T 日有效申购的申购款的划款指令,将资金从销售商网点清算专户划至销售商总中心清算专户;
(2)9:30,直销中心汇总各直销网点上划的申购资金,之后将资金从直销中心清算专户划至注册登记中心清算总帐户;申购失败的投资者款项,经审核无误后,由销售商网点向银行出具划款指令,将资金从网点清算专户划回给投资者指定帐户;
(3)16:00,注册登记人根据生成的有效申购数据,与清算银行核对清算总帐户的款项;
(4)17:00,核对无误后,注册登记人将有效申购资金(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额)划入基金托管专户。之后通知基金会计核算部门,并对帐。
(四)赎回
1、T 日
销售商网点在正常营业时间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审核投资人申请材料无误后,对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并将赎回申请数据发给基金注册登记人;
2、T+1 日
注册登记人处理赎回数据,并将赎回成功和赎回失败的确认数据传给销售商,同时将资金清算数据发给清算银行和托管行;
3、T+2 日
注册登记人通知基金会计核算部门应划出的 T 日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后的赎回资金净额);
4、T+3 日
(1)13:00,托管银行根据注册登记人 T 日的清算数据,将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后的赎回资金净额)由基金托管帐户划至清算总帐户;
(2)15:00,清算银行根据注册登记人 T 日的清算数据明细,将赎回资金由清算总帐户划向销售商总中心清算专户,销售商总中心再将资金分拆下划至各网点;
4、T+7 日内:各直销网点根据注册登记中心处理过的清算明细数据,将资金向投资者指定银行帐户划出;
(五)收益分配
由于红利再投资不涉及现金流,故此处收益分配仅指现金红利发放业务。
1、T 日(权益登记日)
(1)注册登记人制作红利发放名册,并将 T-1 日确认数据连同红利发放名册下传销售商总中心,销售商总中心将数据逐级分拆下传至网点;
(2)17:00 以前,注册登记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行,由托管行准备 T+1 日现金红利的划付工作。
2、T+1 日(权益分配日)
(1)9:00,基金会计部门通知托管行将应付现金红利的金额从基金托管帐户中下划至清算总帐户;
(2)10:00,清算银行依照注册登记人给出的清算数据,从清算总帐户将现金红利分发至销售商总中心清算专户;
3、T+2 日
销售商总中心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划至销售商网点,再由销售商网点分别向各基金投资人指定银行帐户划出。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数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月月末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应在报表中反映。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通过加密传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予以公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账册的建帐和定期核对
1、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指定经办本基金财务的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 的会计帐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帐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的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帐目。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原件并记帐,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记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
(三)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证券投资明细表、基金估值表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月分别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
3、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20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完成。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
取的费用后得出的余额。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不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当年发生亏损,无净收益的,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一般采取现金的形式,投资人可以对基金已分配的收益进行自动再投资,即按照除权除息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将其应得收益换算成相应的基金单位,并将基金单位份额记入投资人名下。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并完成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公布后,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注册登记人洽谈具体分配事宜,并及时通知销售代理人。在分配方案公告后一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就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注册登记人的指定帐户,注册登记人通过各销售网点将基金收益资金投资人的银行帐户内。如果投资人要求自动再投资,则基金过户代理人应将投资人应得的收益转为基金单位,计入相应的帐户中。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发行期间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和发行后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进行登记并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注册登记人取 得基金持有人名册。
十一、信息披露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其他信息。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及保密原则。对所披露的信息需经双方相互复核,授权人签字确认。
2、程序: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契约》规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开说明书、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资产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 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联名公告。
发生基金契约中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事项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公告。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发布;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经托管人同意,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或直接通知基金投资人。
3、信息文本的存放: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并且保证内容完全一致,基金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帐册、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 15 年以上。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应保管有关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一方有责任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一)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二)基金业绩报告
基金业绩报告应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和报告。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大成”的字样。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
1、 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二)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和支付
1、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人报酬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
为。
(二)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碍过户登记人、销售代理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八)《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 ,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争议的处理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节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在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止。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契约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二十一、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协商解决。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为大成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