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5114EL-D/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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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补充合同
委托方(甲方):
认证方(乙方):
为保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双方在平等、自愿就 XX 年 xx 月 xx 日签定的编号为 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第 5 条款、第 6 条款、
第 14 条款、第 30 条款协商一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主合同第 5 条款中的“甲方应接受乙方按照认证规则、程序安排的现场检查,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开放相应的区域、申请认证产品配方等相关文件记录,同时为乙方提供现场检查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调整为:
甲方应接受乙方按照认证规则、程序安排的检查,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开放相应的区域、申请认证产品配方等相关文件记录,同时为乙方提供现场检查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2.主合同第 6 条款中的“甲方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调整为:
证书有效期在原证书有效期限基础上往后延长 2 年,即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止;
3.主合同第 14 条款中的“甲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应至少
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调整为:
甲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应至少在证书到期前六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4.主合同第 30 条款中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一个认证周期内至少监督两次 “调整为: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一个认证周期内至少监督四次,监督费用按主合同执行;
5.原认证合同第 5 条款、第 6 条款、第 14 条款、第 30 条款相应内容作废,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6.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补充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委托方(甲方):
代 表 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通讯地址: 邮 编:
认证方(乙方):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010-59205999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
账 号: 8864292036789
开户银行行号: 310100000116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xxx南路1 号A 座10 层 邮 编: 100029
收款单位: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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