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19120190319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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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妊娠失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20 周岁(见释义 1)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计划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见释义 2)手术的已婚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见释义 3)同意,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两种保险责任中的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不得同时投保以下两种保险责任: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妊娠失败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4)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见释义 5),进行可移植胚胎(见释义 6)或可移植囊胚(见释义 7)的移植,自首次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之日起连续临床妊娠失败
(见释义 8)的次数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次数时,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给付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妊娠失败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妊娠失败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首次接受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见释义 9),进行可移植胚胎或可移植囊胚的移植,如连续临床妊娠失败的次数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次数时,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给付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妊娠失败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的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对其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特定时间内实施的手术仍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上述“特定时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若未约定的则该特定时间为 180 日(含第 180 日)。超过该特定时间后,本保险人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选择上述任一方案投保,于保险期间内接受任意一次胚胎或囊胚移植(见释义 10)后,经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11)诊断临床妊娠成
功(见释义 12),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接受胚胎或囊胚移植手术后妊娠失败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进行的对胚胎或囊胚移植手术成功存在客观负向影响的行为;
(四)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治疗;
(二)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日期内(若未约定,则该特定日期为自胚胎或囊胚移植之日起 35 至 60 天内,移植手术次日视为第 1 日)前往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专科医生(见释义 13)关于妊娠成功与否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等)和诊断;
(三)接受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见释义 14)手术;
(四)异位妊娠(见释义 15);
(五)胚胎停止发育(见释义 16);
(六)生化妊娠(见释义 17);
(七)进行胚胎或囊胚移植手术时的胚胎或囊胚不属于可移植胚胎或可移植囊胚;
(八)不属于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适应症(见释义 18)中的任何一项;
(九)属于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禁忌症(见释义 19)中的任何一项;
(十)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十一)投保人投保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妊娠失败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首次接受胚胎或囊胚移植手术时,培养胚胎或囊胚所使用的卵子取得的时间在保单生效前。
第七条 下列责任、费用和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
(二)任何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责任、费用及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
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前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亦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
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 20)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以下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相关的全部病历、胚胎或囊胚移植失败的诊断证明、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医疗费收据或发票、费用清单;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将自动、立即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一)保险人已按保险xxx的金额支付了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确认临床妊娠成功。除生化妊娠以外的流产(见释义 21)均属于临床妊娠成功。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PGS),不包括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等其他技术。其中: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又称“第一代试管婴儿”,是指在体外将卵子和精子结合受精并发育成胚胎或囊胚后,将其植入子宫腔内以实现妊娠的全程操作,包括新鲜胚胎或囊胚移植和冷冻胚胎或囊胚的复苏移植。
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又称“第二代试管婴儿”,是在体外直接将精子注射入卵母细胞胞浆内使其受精。
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S/PGD):又称“第三代试管婴儿”,包括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和植入前遗传学筛查(PGS),是指在胚胎移植前,对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基因检测分析,诊断是否有异常,筛选健康胚胎移植,防止遗传病传递,促进优生优育的技术。
3.保险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4.约定的医疗机构: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被保险人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医疗机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该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则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公立医疗机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人的卵子、精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的目的。它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
5.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指专科医生利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通过取卵手术获取卵子,进行体外受精,至受精卵发育成可移植胚胎或囊胚后,将其移至入被保险人子宫腔内的操作过程。
6.可移植胚胎:Ⅰ级、Ⅱ级、Ⅲ级胚胎统称为可移植胚胎。分级如下:
I 级:胚胎发育速度正常,卵裂球均匀、数目均等,细胞质均一、无空泡,碎片不超过
5%。
II 级:胚胎发育速度正常,卵裂球均匀或大致均匀,数目均等或大致均等,细胞质均
一、无空泡,碎片占 5%-10%。
III 级:胚胎发育速度大致正常,卵裂球不均匀/均匀,数目不均等/均等,细胞质中有少量空泡,碎片少于 15%。
IV 级:胚胎发育速度异常,卵裂球不均匀、数目不均等,细胞质不均一、有大量空泡,碎片大于 15%。
7.可移植囊胚:分期 4~6 期、内细胞团评级为 A 和 B 级、滋养细胞层评级为 A、B、C
级,即评分为 4BC 及以上的囊胚称为可移植囊胚。评级见表:
表 1 囊胚发育阶段评级 | |
囊胚发育阶段 | 评级标准 |
1 期 | 早期有腔室囊胚,囊胚腔的体积小于胚胎总体积 1/2 |
2 期 | 囊胚腔体积大于或等于胚胎体积的 1/2 |
3 期 | 囊胚腔完全占据了胚胎的总体积 |
4 期 | 扩张囊胚,囊胚腔完全占满胚胎,胚胎总体积变大,透明带变薄 |
5 期 | 正在孵出的囊胚 |
6 期 | 孵出的囊胚,囊胚完全从透明带中孵出 |
表 2 内细胞团评分 | |
x细胞团评分级别 | 评分标准 |
A | 细胞数目多,排列紧密 |
B | 细胞数目少,排列松散 |
C | 细胞数目很少 |
表 3 滋养层细胞评分 |
滋养层细胞评分级 别 | 评分标准 |
A | 细胞较多,结构致密 |
B | 细胞不多,结构松散 |
C | 细胞稀疏 |
8.临床妊娠失败:胚胎或囊胚移植后 35 至 60 天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查等)后经专科医生确诊未出现宫内胎囊,胚胎移植失败。
9.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指专科医生对通过单次取卵手术所获得的全部卵子进行体外受精,至受精卵发育成可移植胚胎或可移植囊胚后,通过一次或多次移植手术植入被保险人子宫腔内,上述的全程操作称为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一种。
其中:
单取卵周期:是指以被保险人接受促排卵治疗,通过实施一次取卵手术获得适宜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卵子为起始,以下列任一情形的发生为结束的时间段:
(1)该次取卵手术中获得的卵子为基础培养得到的可移植胚胎或囊胚实施的一次或多次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全部结束;
(2)被保险人根据专科医生的建议终止该次单取卵周期的全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3)被保险人再次接受取卵手术。
在此时间段内被保险人接受的一次或多次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均视为在该次单取卵周期以内;该次单取卵周期结束后被保险人再次接受的各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均不计入该次单取卵周期。
10.胚胎或囊胚移植:是指将适宜的胚胎或囊胚植入子宫腔内以实现妊娠的操作,包括新鲜胚胎或囊胚移植和冷冻胚胎或囊胚的复苏移植。
11.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公立医疗机
构。
12.临床妊娠成功:胚胎或囊胚移植后 35 至 60 天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医疗机构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查等)后经专科医生确诊有宫内胎囊。 13.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4.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指将配子(卵子和精子)注入输卵管壶腹部使之受精或将合子(受精卵)注入输卵管壶腹部,进而在子宫着床、发育而得以妊娠的技术。
15.异位妊娠:是指受精卵着床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
16.胚胎停止发育:包括生理性胚胎暂停发育和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本条款所指的胚胎停止发育仅指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是指因某种或某些因素引起胚胎停止发育并导致胚胎死亡的病理过程。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的结局是流产。
17.生化妊娠:指早期流产中发生时间在月经期前的流产。
18.适应症: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相关约定,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适应症包括:
1)女方各种因素导致的配子运输障碍;
2)排卵障碍;
3)子宫内膜异位症;
4)男方少、弱精子症;
5)不明原因的不育;
6)免疫性不孕。
19.禁忌症: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相关约定,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禁忌症包括:
1)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
2)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宜生育的、目前无法进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
3)男女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
4)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5)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