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名称 玉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中岩恒泰竞谈(服务)2024-001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采购预算额度 1090000.00 元 最高限价 1090000.00 元 项目分包个数 1 个包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玉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
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标编号:xxxxxxx谈(服务)2024-001
项目名称: 玉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采 购 人:玉树市自然资源局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中xxx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25
谈判响应文件 27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
采购项目名称 | 玉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 | 青海中xxx竞谈(服务)2024-001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采购预算额度 | 1090000.00 元 |
最高限价 | 1090000.00 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1 个包 |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信息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其他资质:响应人须具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 (专业子项包括: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 |
力。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该项目为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审查项,需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声明函格式填写,如非中小微企业投标的视为无效投 标。 | |
是否接收联合体形式 |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谈判。 |
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 | 允许根据谈判工作实际情况,对 / 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 技术、服务和合同条款)。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4 年 09 月 14 日(北京时间) |
文件获取起止时间 | 2024 年 09 月 18 日至 2024 年 09 月 20 日(北京时间) 上午:00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12 时 00 分至 23 时 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获取方式 |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xxxxx://xxx.xxxxxx.xx/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
文件售价 | 0 元/包( 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
文件获取地点 | |
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 名称:玉树市自然资源局项目联系人:马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0976-8827651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名称:青海中岩恒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 x项目联系人:陈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0971-3656856 |
保证金 | 贰万壹仟元整(小写:21000.00 元) |
交付方式:谈判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无效。 收款单位:青海中岩恒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万达广场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 63050110251300000585 行号:105851001110 缴费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谈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少于 60 天 |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 2024 年 09 月 24 日 10 时 00 分(采用北京时间 24 小时制) |
开启时间及谈判地点 | 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 年 09 月 24 日 10 时 00 分(采用北京时间 24 小时制) 2. 谈判地点: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青海政府采购网 |
服务期限 | 90 天 |
政策功能 | 对于提供节能、环保标志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 10%的价格扣除。 |
代理服务费 | 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元。 |
其他规定 | 1、本公告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省 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
2、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3、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远程解密响应文件。 4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 可登录政采云 (xxxxx://xxx.xxxxxx.xx/),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000-000-0000 获取 热线服务帮助。CA 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 CA 400-087-8198。 | |
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 | 监督单位:玉树市财政局 电话:0000-0000000 |
1.1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前述【谈判邀请】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2 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邀请】。
2.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邮箱见【谈判邀请】。
3.1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2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邀请】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3【谈判邀请】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上
述资格条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谈判邀请
(2)谈判须知
(3)采购需求
(4)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5)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5.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5.3 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谈判邀请】。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1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7.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的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质疑。
7.3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8.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若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则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3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8.4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进行填写。
9.1 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分项报价表”逐一报价;
9.2 在首次报价表、分项报价表、最后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响应报价必须包括:服务费、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薪金、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
(3)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货物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
9.3 供应商的每次报价均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视为无效响应。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邀请】。
9.4 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9.5 谈判报价为总价。供应商须按要求填写谈判总报价,最后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9.6 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0.1 供应商应按【谈判邀请】的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不少于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谈判保证 金。谈判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不予接受。谈
判保证金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账时间为准。
10.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3 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退还的除外。
(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谈判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1.1.1 资格审查部分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供应商承诺函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9、谈判保证金证明
11.1.2 符合性审查部分 1、谈判首次报价表
2、分项报价表
3、服务方案
4、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5、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6、谈判最后报价表
7、其他证明材料
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1.2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邀请】,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
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3.1 响应文件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谈判文件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13.2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文件格式,分别填写谈判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13.3 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若有修改错漏处,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3.4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须打印或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3.5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供应商应在【谈判邀请】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1 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小组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16.2 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谈判文件;
(2)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4)编写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16.3 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xx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
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6)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6.4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7.1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17.2 在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1)不符合谈判文件第一部分谈判邀请“供应商资格条件”
的;
(2)未按第 11.1.1 款“资格审查部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的;
(3)服务时间、服务地点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编制及签字、xx
的;
(5)谈判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6)谈判报价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或最高限价
的;
(7)所提供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
的;
(8)谈判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响应文件不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10)谈判小组认为应按无效谈判处理的其他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1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18.2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8.3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
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4 响应文件中首次报价表内的报价为首次报价,根据技术、服务等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情况,供应商可进行二次报价。
18.5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谈判处理。
18.6 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9.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9.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书面通知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1.1 谈判结束后,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 3 家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1.2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1.3 最后报价的评审
(1)最后报价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
21.4 最后报价如果高于其响应文件中的首次报价的,以最后报价为准。
2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得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1.6 若最后报价时出现最低价相同的情形,在符合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质量和服务较优者排名优先。
22.1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最后报价涉及算术修正、
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按上款规定由低到高顺序排序。
22.2 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2.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2.4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2.5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1 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3.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2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
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谈判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2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
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
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26.1 代理机构应自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
求;
(5)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26.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采购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
27.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27.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7.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8.1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5%。
28.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8.3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8.4 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8.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谈判档案,妥善保存谈判的相关资料。
29.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过程、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9.2 参与所质疑项目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3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0.1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
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0.2 价格评审优惠:
(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价格按相关规定给予 10%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与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0.3 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0.4 响应文件符合本章前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且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5 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谈判邀请】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本款规定同意购
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谈判竞争。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应按【谈判邀请】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邀请】。
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日完成项目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4、服务需求:以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玉树市国土“三调”数据、 已发证的宅基地数据库、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数据,形成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经质量检查后,离线汇交。
1、响应函(见附件 1)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见附件 2)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 3)
4、供应商承诺函(见附件 4)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5)
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见附件 6)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见附件 7)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见附件 8)
9、谈判保证金证明(见附件 9)
1、谈判首次报价表(见附件 10)
2、分项报价表(见附件 11)
3、服务方案(附件 12)
4、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格式自定)
5、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见附件 13)
6、谈判最后报价表(见附件 14)
7、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定)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谈判响应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响 应 函
致:青海中岩恒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 (项目名称及编号)谈判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谈判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若在响应文件发出后,我方在响应文件有效期 天内撤回或成交后不签约的,谈判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次竞争性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单位名称: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致:青海中岩恒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单位名称: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青海中岩恒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特授权 (委托代理人姓名) 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 项目的谈判、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授权期限必须满足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供应商承诺函 致:青海中岩恒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及编号)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谈判,提供采购一览表中要求的所有产品,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
(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谈判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谈判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质量、数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更换或补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我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4、我方承诺,除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优质产品外,所投的产品均为国产产品,且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5、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谈判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
6、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致:青海中岩恒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1、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响应,不虚列业绩。
3、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结果。
4、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以次充好。
5、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
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
本承诺是采购项目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证(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代码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
1、企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需提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2、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书、许可证
等。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投标人是法人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经第三方审计的
(2023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投标人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致:青海中岩恒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附“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谈判保证金证明
致:青海中岩恒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为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包号为: ) 递交保证金人民币 ( 大写: 人民币元)已于 年 月 日以转账方式汇入你方账户。
附 保证金交款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汇入至我方账户(同递交保证金账户)。若因提供内容不全、错误等原因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户 名:
开户银行:开户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谈判响应文件
(符合性审查部分)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谈判首次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 首次报价 | 服务期 (日历日) | 备注 |
大写: | |||
小写: | |||
其他承诺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投标报价”为响应总价。响应报价必须包括:服务费、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薪金、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服务期限”是指项目能够整体服务的具体时间。
4.响应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否则响应无
效。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针对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人执行要求的工作程序制定具体的管理和实施方案。
2、针对本项目有具体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3、根据采购内容提供本项目组织的分工安排、详细的人员组成情况,服务方案等。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 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人。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备注: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初审阶段,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型审查的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进行最终报价。
第五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服务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合同仅供参考)
采购项目名称: 玉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中岩恒泰竞谈(服务)2024-001 号采购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采购单位(甲方): 成交供应商(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2024 年 月 日 项目
(项目编号)的谈判文件要 求和采购机构出具 的《 成交通知书 》,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合 同总价款为 的 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谈判文件;
2.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本项目不适用)。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序号 | 服务内容 | 备注 |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资料收集费、实地调查费、方案编制费、 项目汇报费、培训费、税费及人员差旅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 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且均为包干价,不随工作量的调整而变化。因中标人自身 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服务期限: ;
服务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4.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诉求一周内给予应答。属 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属于乙方责任时,乙方应积极 配合解决,修复时间、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 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规 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0%;乙方完成合同所有服务内容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0%;此项目通过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
付剩余 20%合同款项。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50 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 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六、违约责任
1. 乙方所提供的项目成果、服务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调整;更换、调整 不及时的,按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 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乙方提供的产品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 甲方无故延期接受项目成果、服务和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按日承担合同总价款 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60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造 成的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应按本合同总价 款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乙方提供的项目成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实施缺陷和其它原因造成的问题, 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在质保期内未履行维保义务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 金中支付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
6.违约方的其它违约行为按合同总价款的 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经济损失直至弥补该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天内达成进一步 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乙方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了解和掌握的本项目涉及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 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保密资料除非 为本项目 执行的需要或得到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已得到保密 资料和项目正
在执行的情况。乙方或乙方有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备案部门:青海中岩恒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司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 致, 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 合同。
1.定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 ”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 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 ”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 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 ”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 ”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 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 ”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 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 甲方 ”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 乙方 ”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 ”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 ”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
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0 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 ”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 ”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 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 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 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 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 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 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
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 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 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 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 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 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费用和经济赔偿。
5.3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 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 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 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 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 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
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 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 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 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 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 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 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 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 段、财务信息;
6.2.2 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 数量、品牌等;
6.2.3 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 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 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 货物质量保证
7.1.1 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 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
范等的要求。
7.1.2 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 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 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 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 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 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 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 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 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
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 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
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 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 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 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 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 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 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 坏或变质。
8.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 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 坏均由乙方负责。
9. 价格
9.1 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 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
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 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 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 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 检验费用
9.3.1 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 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 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 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方人员延 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付方式及交付日期
交货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经质量检查后,离线汇交。
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 90 日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11.检验和验收
11.1 开箱验收
11.1.1 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 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 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 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 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 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 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 的试验、检验。
11.2.2 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 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 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 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 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 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 分歧后 10 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 ”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谈判文件中另有约定的
除外):
13.3.1 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 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提交。
13.4 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 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 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 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 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 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 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 在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 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 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 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 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 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 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
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 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 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 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
商达成进一步履行 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 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 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 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的;
20.1.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 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 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 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
乙方终止合同而不 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 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 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 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 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