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南省分局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
跨境信贷业务
业务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变更)备案登记
申请条件:
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跨境借款。
业务流程:
境内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订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拟备案(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等);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3.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见附表1)等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的书面说明材料。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还应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见附表1);
5.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 [2017]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申请条件:
辖区内法人制银行、对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地方财务部门跨境借款。
业务流程:
银行应通过接口方式直接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未开发接口方式的,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界面录入方式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情况等数据(见附表2);
2.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其自身外债相关数据。(1)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在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实施。且在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规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2)选择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模式的,应将模式选择的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4.《离岸银行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
5.《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
6.《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14]5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2017]9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三: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❹划转类提款备案
申请条件:
已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的非银行境内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
业务流程:
1. 非资金划转类提款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款信息的情形。
2. 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应在提款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材料:
(1)经外汇局批准将债务收入存放境外的,应提供资金入账凭证;
(2)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3)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外债签约登记日期应在报关日期之前);
(4)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 [2017]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❹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申请条件:
已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的非银行境内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
业务流程:
1.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付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还款信息的情形。
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还本付息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材料:
(1)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审批类企业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备案类企业应提交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请表》与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回执”(回执/申报表的备注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3)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
(4)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 [2017]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五: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已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的非银行境内债务人外债本息注销。
业务流程: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2.注销前,非银行债务人相关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应已关闭。
3.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境内机构外债签约登记情况表》上标注“注销”并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后退还债务人复印件,原件留存。
需提交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银行出具的相关关户证明材料(如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六: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1.非银行境内机构新签内保外贷合同;
2.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
业务流程:
1.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2.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需提交申请资料:一、非银行机构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人及债务人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xx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二、银行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每日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汇发[2017]3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七: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申请条件:
1.内保外贷业务发生频率较高(原则上预计每年需要登记的业务笔数不低于15笔),有办理集中登记的实际需求;
2.具备完善的担保业务内控制度;
3.近三年无重大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4.外汇局认可的其他事由。
业务流程:
外汇局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
需提交申请资料:一、资格条件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保外贷业务开展情况、内保外贷业务预计发生频率、近三年是否有重大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等);
2.担保业务内控制度;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集中登记
应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逐笔填报《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见附表3)向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并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月签约笔数、金额、担保资金主要用途、合规承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合规承诺内容为:“本机构保证,申请书内容与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且担保事项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及中国和相关国家及地区的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 2.纸质版(加盖印章)及电子版《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
3.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验后返还);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登记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或担保金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豁免“违约暂停条款”限制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担保总体情况、涉及债务人违约的担保合同履约情况、债务人违约原因及清偿债务的可能性,对担保人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担保履约及该豁免申请不存在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相关动机的说明等);
2.与申请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汇发[2017]3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八: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已在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担保人,担保责任终止或发生担保履约。
业务流程:
1.非银行机构应在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2.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由原办理担保登记的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境内个人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3.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每日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需提交申请资料: 1.注销申请;
2.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内保外贷《对外担保登记表》;
4.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九: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申请条件:
合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境内债务人,因境外担保人对境内债权人担保履约而形成的对外负债。
业务流程: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需提交申请资料:
1.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外保内贷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xx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5.与履约相对应的外保内贷登记情况;
6.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 [2017]9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十: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申请条件:
因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有结(购)汇需求的金融机构。
业务流程:
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需提交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2. 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xx条款);
3.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十一: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申请条件:
境内非银行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
业务流程:
1.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2.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需提交申请资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履约的原因、履约资金来源、境外债务人还款计划及未来还款资金来源等);
2.担保履约的证明材料;
3.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汇发[2017]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十二: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申请条件:
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
业务流程:
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需提交申请资料: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办理 “五证合一”的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5.外汇局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xxxxxxxxxx00xxxxxxx;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十三: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申请条件:
1.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母对子、子对母、母对x、x对母等),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如兄弟企业)。
2.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业务流程:
1.放款人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宽余额上限为其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 30%(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按照银发[2016]306 号有关规定计算)。
2.对于银发[2016]306 号文实施前发生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不要求企业在外汇局作补登记,但外汇局应向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确认银发[2016]306 号文实施前已经发生的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余额,并记入企业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如果企业以往发生的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大于该企业境外放 款余额上限,未经人民银行及外汇局批准,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4.放款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未违反直接投资权益登记等相关规 定。成立时间不满 1 年的新设企业,不得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见附表 4);
2. 境外放款协议;
3. 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内容包括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及逐笔明细信息等);
5.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6.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9]24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2]59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4]2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 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宽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 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
11. 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十四: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的境内机构,增加境外放款额度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业务流程:
1. 境外放款到期并收回本息的或虽未到期但本息回收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
2. 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可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注销境外放款。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见附表 4); (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内容包括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及逐笔明细信息等);
(5)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2.注销登记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见附表 4);
(2)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注销人民币境外放款的需要提交相关跨境部门的确认材料;
(4)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9]24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2]59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4]2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宽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
9.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业务十五: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申请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业务流程:
1.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在境外发股活动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发股份的,应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回购相关信息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表5);
2.中国证监会许可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3.境外发股结束的公告文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十六: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申请条件: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表6);
2.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3.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十七: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境外上市公司在发生如下事项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1.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2.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3.回购境外股份;
4.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
5.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
6.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7.其他登记证明有关内容的变更。
业务流程:
境外上市公司在发生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事项变更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含变更或注销有关情况的说明);
2.原业务登记凭证、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表5);
3.主管部门关于变更(注销)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
4.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相关账户销户证明材料;
5.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
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十八: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境内股东持有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发生重大变更(如增持或减持股份数量、比例等发生变化等),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股东应在其持有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发生重大变更(如增持或减持股份数量、比例等发生变化等)的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境内股东书面申请(持股基本情况、变更事项等);
2.原业务登记凭证,最新填写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表6);
3.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4.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十九: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申请条件:
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开局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衍生品业务外汇登记。
业务流程:
1.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含成员企业)应在取得证金部门、国资委相关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2.中央企业将额度分配给成员公司的,应先到中央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然后成员公司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填写完备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见附表7);
2.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或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
3.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业的额度分配额度文件;
4.要求提供的补充资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 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二十: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开局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开展的境外衍生业务发生变更或注销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衍生品业务外汇登记。
业务流程:
1.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含成员企业)应在取得证监会(局)、国资委相关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2.中央企业将额度分配给成员公司的,应在额度分配或调整后 5 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原业务登记凭证及最新填写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见附表
7);
2.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或国资委关于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变更(注销)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
3.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分配的对外付汇额度发生变更的,另需提供中央企业对集团内成员公司额度分配变更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4.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 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二十一: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申请条件:
经国家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报备,并已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境内上市公司购汇回购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业务流程:
1.上市公司凭外汇局购汇核准文件,直接在银行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回购资金并办理后续购付汇手续。该账户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B股的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到期后账户应予关闭。账户如有资金余额,余额的处置须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2.上市公司应在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关闭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并在发生资金汇兑和划转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3.上市公司应在完成B股回购、注销并减少相应注册资本后,将回购完成情况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回购的原因、方案,是否已向国家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报备等情况);
2.工商银行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公告的有关回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
4.经公告的回购报告书;
5.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若有);
6.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
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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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二十二: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申请条件:
银行开展以资金管理人身份吸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前,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业务流程:
1.银行以资金管理人身份吸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的,应在首次开办业务前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2.仅销售产品但不实际管理资金的银行不需办理登记。
3.已办理登记的银行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见附表8)。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见附表9)(一式两份);
2.银监部门同意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
3.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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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业务二十三:非银行❹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2.已办理主体信息非银行金融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营业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业务流程:
1.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开展外汇业务前3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2.非银行金融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营业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3.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设立(新设)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的,参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概况、股东结构及其基本情况、拟开展的外汇业务等);
2.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批准设立的文件或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二十四:非银行❹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申请条件:
1.具有开展金融业务的资格;
2.具有真实的结售汇需求,且有一定结售汇业务规模;
3.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许可或无异议;
4.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5.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须的场所和其他软硬件设施;
6.具有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申请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且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许可或无异议。
业务流程:
非银行金融机构将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初审,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通过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自身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结售汇业务可行性分析、结售汇业务计划和种类、结售汇综合准确头寸需求等;
2. 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或“金融许可证”;
3. 结售汇业务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及合规制度、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
4.具备办理结售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如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数据设施等);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6.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等。
7.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除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可行性报告、业务计划书等)和衍生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规程、产品定价模型、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外,还需提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以及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部门许可其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相关资格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等。
8.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9.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汇发{2016}7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二十五:非银行❹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申请条件:
非银行金融经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或认定相关资质的,在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前,应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展外汇业务备案登记:
1.接受客户委托跨境买卖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
2.B股经纪等经纪业务;
3.跨境证券承销或境内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
4.跨境基金或其他产品销售业务;
5.跨境信托计划;
6.境内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同业拆借、外汇对外汇买卖业务;
7.境内外汇信托计划;
8.境内外汇资产管理业务;
9.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外汇业务。
业务流程:
1.非银行金融机构经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或认定相关资质的,应在开展相关外汇业务前3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展外汇业务备案登记。
2.非银行金融机构需事先备案的外汇业务为:接受客户委托跨境买卖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B股经纪等经纪业务;跨境证券承销或境内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跨境基金或其他产品销售业务;跨境信托计划;境内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同业拆借、外汇对外汇买卖业务;境内外汇信托计划;境内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外汇业务。
3.经银监会批准具有存贷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无需办理备案。保险机构开展境内外汇业务,按照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4.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外汇局备案确认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情况说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避办理变更手续;
5.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应取得其总公司就相关外汇业务的书面授权,并及时将授权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6.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其经外汇局审
批的相关文件失效: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被行业主管部门终止其金融业务资格或营业资格;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被上级授权机构终止外汇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外汇局书面报告。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类型、业务规则和流程、汇兑安排、内部管理制度、人员要求及准备情况等),并填写完整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见附表10);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其开展业务的文件、无异议材料或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
4.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及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说明材料;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二十六:非银行❹融机构资本❹(或营运资❹)本外币转换管理
申请条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业务中的结(购)汇,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
业务流程:
1.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本外币转换金额应与其开展的外汇业务规模相匹配。
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本外币转换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公司概况、本外币转换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不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结汇或购汇的币种、金额、资金用途等);
2. 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 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及与其外汇业务相匹配的相关证明; 4.相关交易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斥提供相应批准文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
6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办理
业务二十七: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
业务流程:
1.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 2.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开始的3个月内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手续;
3.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发生如下重大变更情况后的3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原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增加新计划,境内参与计划的机构增减变化,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
(2)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
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办理登记时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如涉及额度的,首次申请:年度付汇额度的具体币种、数额以及额度的计算依据;再次申请:除首次申请所需内容外,增加上年度付汇额度使用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1);
2.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4.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5.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业务登记凭证;
3.最新填写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
11);
4.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注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
2.原业务登记凭证;
3.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
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为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的批复》(汇复{2017} 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二十八: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申请条件: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居民个人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及退市等操作。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
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相关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5.如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6.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 第532 号令);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二十九: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申请条件:
1.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
2.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
4.台湾地区居民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
业务流程:
中国籍公民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身份(港澳台居民参照管理),需将境内财产汇出境外的,需到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见附表12);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②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⑵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
🕔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
②申请人在境外定居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
3.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移民财产转移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以下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 (1)对个人薪酬(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
🕔利息、股息、红利所提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
②财税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 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
b.房屋产权证;
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返还个人,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
{2009}2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4}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业务三十: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申请条件:
1.外国公民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
3.台湾地区居民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
业务流程:
中国籍公民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身份(港澳台居民参照管理)的个人继承财产,需将境内财产汇出境外的,需到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继承财产转移核准。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见附表12);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⑵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⑶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
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继承财产转移总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财产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
4.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5.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
{2009}2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4}2号); 7.其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