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2022—燃-002 同编号:
XA—2022—燃-002 同编号:
雄安新区非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
用户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供气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同。
第一条 用气地点、燃气燃烧器具清单
1.用气地点(地点填写到县/片区、街乡镇,楼门牌号或农村的院落号): 2.用户性质:□ 餐饮 □ 采暖 □ 工业 □ 其他
3.用气设备清单
用气设备名称 | 品 牌 | 型 号 | 数 量 | 安装时间 | 安装单位 |
第二条 气瓶规格、数量和瓶组气化间
1.甲方须使用乙方提供的气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气瓶应符
国家和新区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在检验周期内。气瓶须纳入新区统一的瓶装液化气管理信息化系统。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气瓶押金,本同终止后甲方将气瓶退还乙方,乙方向甲方退还气瓶押金。
乙方向甲方提供气瓶数量、规格和押金标准见下表:
气瓶净含量类型 | 在用气瓶数量(只) | 备用气瓶数量(只) | 押金标准(元/只) |
15 公斤气瓶 | |||
50 公斤气相瓶 | |||
50 公斤液相瓶 | |||
注:15 公斤气瓶充装重量 14.5±0.4 公斤、50 公斤气相瓶充装重量 45±1 公斤、50公斤液相瓶充装重量 45±1 公斤。
2.瓶组气化间设置
(1)甲方用气方式为: □单瓶供气 □瓶组供气
(2)单瓶供气的气瓶放置在
(3)瓶组供气的气化间设置在
□甲方自建,经乙方验收格 □委托乙方负责建设
第三条 户内燃气安全防护装置安装情况
设备名称场 所 | 燃气泄漏报警器 | 有异常情况下切断供气并报警功能的切断阀 | 防 爆 风 机 | 其 他 |
瓶组气化间 | ||||
用气设备房间 |
注:未安装上述安全防护装置的,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燃气瓶。
第四条 气体质量和供气价格
1.气体质量
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气体组分、热值和充装量须符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2.供气价格
气瓶净含量类型 | 按瓶计量单价(元/瓶) | 按称重计量单价(元/公斤) |
15 公斤气瓶 | ||
50 公斤气相瓶 | ||
50 公斤液相瓶 | ||
注:本表所填价格为签订同时市场价,如供气价格发生变化时,乙方应提前 10 日书面告知甲方。
3.购气款结算方式
双方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购气款结算:
(1)即时付款方式:乙方送气后,甲方即时结清购气款。
(2)预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预付购气款(金额为: 元),乙方每次供气从预付购气款中减扣,当预付购气款余额不足以支付气款时,甲方应补足至本同约定的预付购气款额。
(3)赊销付款方式:乙方送气后,双方应即时统计供气量并签字确认;每月 日前按照累计的购气量结算购气款。
(4)其他方式: 。
第五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购气时,由乙方实行配送上门,每次送气时,乙方须对甲方用气场所、供用气系统、用气设备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并现场接装气瓶,甲方应予以配;备用瓶不需要接装的,甲方应签字确认。
2.乙方发现甲方用气场所、供用气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
面告知整改建议,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甲方承担相应费用;甲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乙方暂不予以供气。
3.每次购气交易时,乙方应登记甲方气瓶接收人的身份信息,向甲方提供购气凭证(记录气瓶编号、气瓶接收人姓名、购气时间、配送人员姓名),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4.甲方应安排专人每天对供用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供用气系统和用气设备异常立即通知乙方,乙方立即派人到现场检查、处理。
5.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安全管理的人员和供用气系统、用气设备和燃气燃烧器具的操作、运行、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向本同约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的,本 同自动解除,乙方同时向甲方所在的街道乡镇报告,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未按照同约定供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应按本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气款。逾期未支付的,乙方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停止供气、解除同,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未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以及本同规定使用液化气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因甲方原因导致气瓶毁损、丢失的,视情扣除气瓶押金每瓶
【 】元。
5.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变更用户主体、用气场所的,应立即改正,如甲方拒不改正,乙方停止供气、解除同。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x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履行期内,甲方书面要求终止同的,本同即行终止。本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继续作,在双方另行签署新的供气同前,本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x同项下发生的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
1.本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如由于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恐怖事件、大规模流行性疫病、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网络安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同的义务时,受影响方应立即以最可能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 】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
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因该等情形的发生导致不能履行同的,根据所受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天(含本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同。
3.根据本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按照本 同文首(或文末)的地址(包括电子邮箱地址)发出,该地址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
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及约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导致通知发送失败,则发送方按照上述地址以寄送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寄送后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作为通知送达时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应急联络人:
应急联络人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