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畢業 E-mail: hcf1170@gmail.com 連絡電話: 0921-121-737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
採購契約
xxx
嘉義市政府工務處副處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畢業 E-mail: xxx0000@xxxxx.xxx 連絡電話: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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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介紹
⮚ 說明辦理採購訂定契約時應注意之事項
Q:辦理採購一定要訂契約書嗎?
⮚ 以採購契約要項作為課程主軸
⮚ 以採購契約範本補充說明
一、訂定依據及目的(採購契約要項第1點)
採購法第 63 條第1項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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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修正
修正條文 | 舊有條文 | 修正理由 |
第六十三條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 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 第六十三條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委託規劃、設計、監 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本項 之執行,不以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為限,且無論契約任一方有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者,均應負損害賠償之契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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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二、契約得載明之事項(採購契約要項第2點)
⚫ 有關契約雙方應履行之權利義務事項,宜於契約中明訂。涉及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注意營造業法第27條之規定。
⚫ 營造業法第27條規定「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1.契約之當事人。2.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3.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4.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5.契約變更之處理。6.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7.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8.驗收及保固之規定。9.工程品管之規定。10.違約之損害賠償。11.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第1項)。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第2項)」。
⚫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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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要
約
承
諾
⚫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
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 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 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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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 契約概念
⮚ 契約乃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以私法自治為原則。
⮚ 契約是法律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
⮚ 契約以雙方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其中包括 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 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 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另要約之引誘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不生要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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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 工程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 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 政府採購行為屬私經濟行政,惟實務與學界已通採雙階理論,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適用公法上爭議,應循異議申訴行政訴訟管道; 決標後履約爭議適用私法上爭議,應循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等途徑。
🞐 案例:決標後得標廠商以圖說與詳細價目表數量不一致為由要求修正數量後才願意訂約,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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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三、 契約文件(採購契約要項第3點)
⚫ 明定契約所包括之文件範圍及契約文件之呈現方式。契約文件除 以一般認知之文字外,並得以其他方式呈現。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第1款。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定義及解釋
(一)契約文件:指前款所定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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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四、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採購契約要項第4點)
⚫ 契約所包括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以避免不一致時之爭議。例如流標或廢標後,機關僅修正契約條款之限期完工日期,但投標須知內容並未修正,致完工期限規定不一致之情形,如無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爭議即無法避免。但機關仍應詳實檢查招標文件內容,以避免爭議。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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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
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
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7.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機關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 準;屬廠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8.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文件內附記特別聲明優先適用
外,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嘉義市契約
(一)契約本文條款。
(二)開標、議價及決標紀錄。 (三)補充投標須知。
(四)投標須知。
(五)工程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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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補充說明。 (七)工程施工規範。 (八)施工說明書
(九)詳細價目表(工程數量清單)。
壹、總則
五、契約文字(採購契約要項第5點)
⚫ 契約應約定使用文字,譯文與原文文意不同時之處置。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4、5款。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 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 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 似行為之意思表示,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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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六、 度量衡單位(採購契約要項第6點)→公制為原則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6款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七、 契約簽署(採購契約要項第7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8款
八、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二份,機關及廠商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廠商應貼用之印花稅票,請向本府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之。副本 份(未填時為四份),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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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
⚫ 以下簽訂契約之方式,何者為非?
(1)採購個案,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分訂2個契約,而與廠商訂定2個契約。
(2)採購xx,xxxxxx,xxx,xxxx 商就其得標項目訂定契約。
(3)採購個案,因採共同投標,得標後與各該成員就其主辦項目,分別訂定契約。
(4)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訂後無需再與 廠商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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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履約管理
一、分包廠商(採購契約要項第8點)
⚫ 明定機關對於廠商之分包得予審查,及廠商對於分包 之部分仍應負契約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依本法第67條之規定,廠商得分包予其他廠商,但機關仍得依本法第65條、施行細則第87條及第89條,規定廠商應自行履約之部分,或限制分包廠商之資格。惟對於分包廠商資格之限制,仍應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1條之規定。
⮚分包廠商行使權利質權 (工程企字第1070044534號函)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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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046號函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 書」、108年3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062號令廢止91年2月22日 (91)工程企字第91007374號令。
十四、轉包及分包
(一)廠商不得將本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 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二)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三)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四)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五)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本契約、終止本契約或沒收
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六)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十六、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
人員(含非法外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及不當行為。
投標須知範本
下列工作項目屬契約主要之部分,應由廠商自行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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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468030號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訂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者,應 依個案情形明確訂定,避免過於空泛致發生轉包爭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 不得轉包(第1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本法施行細則第87條則明定「本法第65條第2 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二、本會近期稽核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發現有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標示之主要部分過於廣泛,造成廠商全部自行履行困難,致生爭議。例如於招標文件訂定主要部分為鋼構 工程,致其鋼構組件之吊裝、組立、焊接、防火被覆、油漆等作業,是否均須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滋生疑義。甚或訂為主要部分之工作,跨越不同專業分工之範圍,例如土木建築工程標案中,將比重甚低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列入主要部分,亦屬不適宜之作法。
三、為避免發生前述情形,請各機關於訂定上開主要部分時,應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 妥適訂定,並注意其與投標廠商資格之關聯性,避免得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僅有特定廠商符合資格,反而造成不公平限制競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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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於99年11月30日 (99)工程企字0990044960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配合施行細則第87條修正後文字,本函說明一後段應調整如下:「……本法施行細則第87條則明定『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工程企字第10300241010號
⚫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得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
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說明:
⚫ 一、依審計部103年6月20日台審部五字第1035000982號及103年7月15日台審部五字第1030008447號函送「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建議事項辦理。
⚫ 二、依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所稱分包廠商,按本法第65條:「得標廠商
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1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第3項)。」第67條第1項:「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
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得標廠商向上開被刊
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採購產品供應予機關,即涉及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
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本會103年4月15日工程
企字第10300122850號函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2款載有「轉包及分包: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2.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其餘契約範本亦有類似條文。依本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得標廠商以其為分包廠商,違反本法規定及契約約定,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辦理,例如不接受訂約廠商以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為分包廠商;不接受被刊登於政府 採購公報之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已交貨者予以退貨;另前揭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1款第13目:「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13.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同條第3款:
「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廠商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機關有損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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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履約管理
二、許可文件之取得(採購契約要項第9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 |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
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 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機關取得者,機關 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機關負擔。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以由廠商負責取得或代為取得為原則,並由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 |
三、履約之協調配合(採購契約要項第10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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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施工
與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辦理時,廠商應有與其他廠 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如因配合施工致增加不可預知之必要費用,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發生其它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相關廠商協調解決。其經協調無法達成協議者,依民事程序解決。
貳、履約管理
四、財物之保全(採購契約要項第11點)
⮚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
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 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 責任。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__________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 2.民法第373條;民法第347條:
第373條
第347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
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
在此限。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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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責任
貳、履約管理
五、廠商工安責任(採購契約要項第12點)
⮚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16款
廠商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且於 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重建等措施,另應對機關與第三人之損害進行賠償。
⮚ 2.營造業法第37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第1項)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第2項)。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項)」。
⮚ 3.營造業法第38條:「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惟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踰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其必要措施之費用,如係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者,應 由定作人給付,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於承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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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8.01.14工程管字第1070054099號函→為強化公共工程工地施工品質與職業安全衛生機制,檢討並落實各工項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安衛查驗點及監造檢驗停留點之執行。
增訂第七十條之一
第七十條之一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 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 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 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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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履約管理
六、保管責任(採購契約要項第13點)
⮚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8條(材料機具及設備)、第 15條(驗收)。
七、工程保管
(一)契約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 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機關供給及廠商 自備者,由廠商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廠商負責。其經機關驗收完成付款者,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 押或任意更換。
(二)工程未經驗收前,而機關有使用之必要時,廠商應配合辦 理。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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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履約管理
七、不適任人員之撤換(採購契約要項第14點)
⮚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
(二)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工作上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它非法、不當情事者,機關得隨時要求 廠商撤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其它意外情事,亦應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
⮚ 2.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第3項:「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四、通知監造單位撤 換派駐現場人員。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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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9點:「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一)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貳、履約管理
八、施工管理(採購契約要項第15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
三、工作安全與衛生
(一)契約履約期間,廠商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確實
嘉義市契約
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
何意外事故,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注意1070517訂頒「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
四、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噪音防制管理要點」
(八)廠商施工前應提報工地環境保護計畫,該計畫內容需含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環境保護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提報,經機關核定據以落實辦理環境保護工作,經機關督導或環保單位抽查發現有不符致生污染源者,處新台幣5,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限期未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罰款併入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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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法第68條(施工注意事項):「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第1項)。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第2 項)」。
貳、履約管理
九、採購標的送達地點及時間(採購契約要項第16點)
⚫ 送達地點及履約處所會影響廠商的履約執行方式、成本
及進度,為避免爭議,應於契約中明定。
⮚ 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末日適逢 假日時?
□廠商應於 年 月 日以前或(□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收到信用狀日)起 天/月內將採購標的送達 (指定之場所)/完成 (交易條 件)。
十、包裝方式(採購契約要項第17點)
⮚ 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第25款、第2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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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履約管理
十一、限期改善(採購契約要項第18點)
⮚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
二十一、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本契約 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不於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 2.民法第497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
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第1項)。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 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第2項)」。
十二、相互通知之方式(採購契約要項第19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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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前項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
考題解析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再行分包。
(2)轉包廠商如有再轉包者,其中間轉包之廠商雖未與機關訂有契約,亦未實際履行契約者,仍應與得標廠商及最後轉包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 行及賠償責任。
(3)機關要求廠商報備其分包契約時,廠商應一併將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
(4)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則該分包廠商所負契約連帶瑕疵擔保責任,與得 標廠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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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變更
一、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
⚫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機關 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本法第6條公平合理原則,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 1.「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 2.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 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 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
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
括原有契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xxx失公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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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民法第546條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
參、契約變更
二、廠商要求變更契約(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
⚫ 明定廠商得就契約規定之標的請求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之情形、應提出之資料及被採行之條件。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第4款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 之。但不得據以增加本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工程會91年11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訂定之「政府採購 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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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辦理者,其審查程序,得比照前點方式辦理。
參、契約變更
三、契約所定事項無效之處理(採購契約要項第22點)
⮚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第7款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 2.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 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四、契約之轉讓(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
⚫ 明定契約轉讓之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原則。例外情形,譬如公司合併、分割及本法第68條權利質權所造成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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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4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600074450號函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
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參、契約變更
⮚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契約變更及轉讓)第10款
(十)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廠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 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 2.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可否使用消滅公司於合併前之資格或實績(10100377510)
⮚ 3.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是否須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法上責任(09500360180 、10400212520)
⮚ 5.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是否為契約轉讓或轉包? (10400276980)
五、 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第24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契約變更及轉讓)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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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 名或蓋章者,無效。
參、契約變更
⚫ 契約變更簽辦注意事項
⮚ 契約變更簽陳應檢附工程協調會議紀錄(會勘紀錄)、變更概要說明表、廠商所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 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第 次變更明細表(議價前)、新增項目價目表(預算)、單價分析表及變更圖說敘明下列事項:
1.契約變更必要性理由、變更依據採用法源。
2.工期分析,對進度之影響。
3.說明主要變更項目、數量及金額。
4.概估追加金額、追減金額、變更後契約總金額及經費來源。
5.責任歸屬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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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變更
⮚ 工程契約變更追加經費後總計畫經費超過技術服務契約經費
上限時,應注意辦理技術服務契約追加採購。
⮚ 變更項目應逐項討論記載予工務會議紀錄,並記明技術服務契約所約定設計監造單位提出變更案之期限。
⮚ 變更明細表應註明議價前、議價後,如無新增項目者除外。
新增單價議價前應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 避免未變更先行施作或竣工後辦理變更。契約之變更,其與確認竣工所需有關者(例如設計圖說),至遲於機關辦理確 認竣工前完成變更程序;其與確認竣工所需無關者(例如實際施作之結算數量與契約所定數量不同之情形),至遲於驗收前完成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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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變更後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刊登決標公告,或依第六十二條規定傳輸至工程會資料庫。其傳輸方式以原採購案號附加分號方式上傳,並於附加說明欄載明本次為第幾次契約變更及累計增加減金額。
參、契約變更
⚫ 工期檢討
⮚ 設計監造單位提出變更案時應一併檢討工期,因辦理 變更設計追加、減工程項目或數量,其工期得以追加 減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例為計算基礎,惟若因變更設 計案未定案致影響工程進行或變更設計項目改變施工 要徑,以金額比例換算工期不合理者,得敘明理由,重新檢討合理工期並修正預定進度網圖提報機關核定。
⮚ 變更設計案工期調整後應納入契約變更書。
⚫ 105.4.22工程會訂頒「公共工程施工進度管理作業 參考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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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變更
⚫ 工期展延
⮚ 要徑分析法 (預定進度網圖例)
(一)要徑-施工網圖中工期最長的路徑,通常是總浮時為零之工項連線
(二)如何計算展延工期日數
1.影響工期事由(需為得展延事由)
2.該事由影響之工作項目
3.各工作項目受影響之日數
4.重新排定施工網圖,計算新竣工日
5.新竣工日期減去原竣工日期即為得展延日數
(三)為因應工期展延計算,承包商應於開工前施工計畫書 檢附完整規劃進度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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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計算法:追加額外工程時建議使用
參、契約變更
⚫ 常見契約變更缺失
⮚ 簽辦追加累計金額逾公告金額之採購,未敘明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各款之適當法令依據,或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簽辦工程變更設計,未檢附變更概要說明表敘明變更理由與相關會勘、
協調、決議情形,或未釐清變更責任歸屬並依約妥處等。
⮚ 議價時未查詢不良廠商及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由廠商聲明無涉及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之情事(如價款不高於同樣市場條件等)。
⮚ 決標公告或資料列載之決標金額不正確 (如追加原契約及新增項目者,僅登載新增項目金額;涉及加減帳者,僅登載加帳金額;登載金額包括加計原工程之總契約金額等)。
⮚ 奉核定後未積極辦理議價作業(如遲至工程完工後始辦理議價,致耽延驗收結算期程等)、新增項目編列單價偏高(如編列時未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作為基礎,並考量市場行情訂定,肇致高於營建物價等)。
保證期間屆滿如未展延之效果為何?
⮚ 其他(利潤或管理費等一式計價項目未依照原契約比例辦理追加、營 造保險期限未配合工期展延辦理加保、履約保證金未依約補足或展延保證期間、追加數量計算錯誤或未覈實履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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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保辦法第20條第2項第8款
肆、查驗及驗收
一、查驗或驗收程序及期限(採購契約要項第25點)
⮚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第2款
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時無須辦理初驗):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及全程工程照片檔案。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 7 日內會同…確認竣工…
□本工程有初驗程序,工程竣工後,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
□本工程無初驗程序,工程竣工後,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日內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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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程會88年10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4520號函:「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5點:『工程及財物採購契約,應訂明採購標的之查驗或驗收程序及期限』,故工程竣工後究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93條規定先行辦理初驗』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逕行正式驗收』,應按契約規定辦理。惟若契約未明確規定者,可由主辦機關視工程之特性或需要,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案例解析
○○○闢建工程,契約金額○億○○元,101年7月14日開工,工程期間變更契約3次,103年3月24日申報竣工,第三次變更於103 年6月30日完成議價,隨即開始辦理初驗、驗收程序,104年1月6日完成驗收。審計報告契約變更期程管控核有疏失…
竣工
確認
開工
接管
保固
驗收
初驗
竣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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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變更,其與確認竣工所需有關者(例如設計圖說),至遲 於機關辦理確認竣工前完成變更程序;其與確認竣工所需無關者
(例如實際施作之結算數量與契約所定數量不同之情形),至遲
於驗收前完成變更程序。
肆、查驗及驗收
二、履約之查驗(採購契約要項第26點)
⚫ 本法第70條第1項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已明定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及廠商應執行品質 管理等之責任。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3款、第4款及第11條(工程
品管)
⮚ 政府採購法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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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
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
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肆、查驗及驗收
三、 查驗作業方式及費用(採購契約要項第27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第8款、第9款
八、工程查驗:
(一)機關於工程施工中,得不定時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廠商
應予配合並免費提供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
(二)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本契約規定者,機關得予拒絕,廠商應無條件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三)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四)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九、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 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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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查驗及驗收
四、機關設備或材料之檢查及保管(採購契約要項第28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第8款
(八)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 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 其滅失或損害,由廠商負責。
五、查驗或驗收前之測試(採購契約要項第29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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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驗或驗收有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者,其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廠商應就履約標的於_______(場所)、_______(期間)及_____(條件)下辦理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伍、契約價金
一、契約價金之記載(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
⚫ 契約應記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六)—「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 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 機關如未公告預算單價,要求廠商照機關單價施作,恐不合理,廠商之投標文件如附有單價者,該單價應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如廠商之部分單價有不合理之情形,機關應依本法第5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0條之規定辦理。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1款
⮚ 機關辦理採購,決定個別項目契約單價之方式(1000034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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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 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
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
但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項目編列
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之調低。
伍、契約價金
二、契約價金之給付(採購契約要項第31點)三、契約價金之調整(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
二、契約價金給付方式:
(一)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
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
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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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契約價金
四、工程數量清單之效用(採購契約要項第33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契約價金之調整)第3款
⮚ 工程會89年3月28日(89)工程企字第89008103號函釋,本要項第32點第2款「契約所定數量」係指第30點第1項「金額或數量上限」或第33點「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
三、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得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本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但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 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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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
⚫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某項目實作數量較核定詳細表所定數量增加8%時,就契約價金之結算,下列何者正確?
(1)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目契約價金3%。 (2)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目契約價金8%。 (3)不予增加契約價金。
(4)視經費情況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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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
⚫ 契約已約定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辦理,機關提供之設計圖說規定油漆某辦公室內側四面牆壁,契約價格詳細表標示之油漆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嗣後機關辦理契約變更增加油漆天花板面積200平方公 尺。廠商按圖施作後實際丈量結果牆壁油漆面積為 950平方公尺、天花板油漆面積為200平方公尺。機關應給付多少油漆面積之價金?
(1)1050平方公尺。 (2)1150平方公尺。 (3)1200平方公尺。 (4)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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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契約價金
五、契約價金給付條件(採購契約要項第34點)
⚫ 預付款:預付款上限、預付款還款保證、(工程管字第10600020720號函)
⚫ 估驗款:估驗期間與物價調整、進場材料、半成品之計價
⚫ 尾款:竣工後估驗、尾款與保固金
⮚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估驗款:廠商自開工日起,每_日曆天或每半月或每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並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 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以供估驗。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 2.政府採購法105年1月6日增訂「第73條之1」規定付款及審 核期限,另廢止「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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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契約價金
六、廠商請領契約價金之文件(採購契約要項第35點)
⚫ 例如統一發票、出廠證明、檢驗證明等。
七、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情形(採購契約要項第36點)
⚫ 工程會89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88022347號函:「查預付款之有無,影響廠商之投標價。旨揭工程招標文件既未訂明機關得支付廠商預付款,且經決標,基於其他未得標廠商之公平原則,機關自不應於決標後始單獨對得標廠商同意支付預付款」。
八、契約價金應含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採購契約要項第37點)
⚫ 契約價金應含之稅捐、規費與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及廠商與其人員應誠
實繳納各項稅費。我國境外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 如契約未約定者,一般而言,建照費用、空氣污染防制費用等應由起造人
(機關)支付,廠商係為代繳。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契約價金之調整)第4款、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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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
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 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伍、契約價金
九、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之調整(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
⚫ 例如匯率變動,非屬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營業稅調整,則屬政 府管制費率之變更。另如縮短工時政策致使履約費用增加,係政 府法令之變更;政府公告廢棄物代處理費用調漲,係規費之變更。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契約價金之調整)第6款及第7款
六、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本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七、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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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500146980號
主旨:貴局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100~105年后里及七星園區污水下水道系 統操作維護工作」勞務採購契約變更,得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5月11日中環字第1050011852號函。
二、旨揭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生法定工時縮短(非屬廠商於投標前知悉),屬採購 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稱「政府行為」,如經貴局認定必須增加人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茲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另本會90年8月9日(90)工程企字第 90028374號令、104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6560號函及本會91年3月
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及其附記(二)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 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併請查察。(上開函令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本: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50
主任委員 x x x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600064480號
附件:檔名為10600064480.pdf
主旨: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說明:
二、為因應105年12月21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對機關履約中之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不包括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可能造成之影響, 依本處理原則
辦理。
三、履約期間發生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非屬廠商於投標前知悉),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稱「政府行為」,依個案契約及旨述處理原則增加給付廠商履約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五、就機關新辦招標案件:
(一)儘量依採購契約要項第44點第1項第3款,採「工作天」計算履約期間, 以避免訂約廠商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致增加履約成本,並可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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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間之案件,應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影響,妥 為訂定履約期限及預算、底價,並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以避免爭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600213570號
主旨:關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8月1日起調整國內函件郵資,是否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6年7月7日華門嘉移字第1060707001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 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 第1項第3款載明:「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三)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本會訂頒之契約範本亦載有: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三、查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第14條第1項規定: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四、綜上,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係由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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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個案契約如已載明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之內容,則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調漲,倘有導致個案契約履約費用增加情形,得依契約約定調整契約價金。另如已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方式調整之價款,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進行調整。
伍、契約價金
十、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採購契約要項第39點)
⚫ 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契約價金,主要係降低廠商履約成本風
險,以確保政府採購之執行及維護採購品質。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契約價金給付)第3款、「投標標價不適 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
三、物價指數調整:
廠商得於投標時聲明並切結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未聲明時依下列規定調整。
(一)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 漲跌幅超過2.5%之部分,逐月就已施作完成項目計算調整工程款,併納入工程結算總額。 (四)計算方式:
A×(1-E)×(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調整門檻)×F
(五)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給予補貼﹔指數增減率為
負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自估驗款中扣減。累計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之物價調整款,由機關刊登物價調整款公告。
(六)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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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契約價金
十一、以成本加公費法計算契約價金(採購契約要項第40點)
⚫ 契約價金以成本加公費法計算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經機關認可之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得於契約約定獎勵性報酬如下:
➾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減省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 逾50%為限
➾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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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契約價金
十二、期約、賄賂等不法給付之處理(採購契約要項第 41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9款
九、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 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 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2倍利益 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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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契約價金
十三、第三人檢驗之費用(採購契約要項第42點)
⚫ 明定履約標的須經第三人檢驗時,其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為原則。契約中並應明訂應檢驗之項目,避免爭議。
⮚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契約價金之調整)第9款
九、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 2.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6條:「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第1項)。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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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之訂定(採購契約要項第43點)
⚫ 履約期限因涉及機關之使用時程安排、廠商之履約成本,甚至影響其他配合廠商之契約執行,故應於契約中明定之。至於採用何種限期方式,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履約期限)第1款
限期完工
一、工程之施工:
□本工程應於 年 月 日以前竣工(決標後即得申報開工)。
□本工程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預定竣工日期僅供參考,如與本款前面約定工期不一 致時,應以工期約定為準)
□本工程屬開口契約,契約執行期間至 年 月 日或累計工
程費達預算金額止;廠商應於機關每次派工通知日起 日內開 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日內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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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履約期限
二、 履約期間之計算(採購契約要項第44點)
⚫ 有關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之展延工期計算方式,應依「事由」對於工程之影響程度予以認定,非僅以事件發生時點屬上午或下午即予以認定延長半日或一日。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履約期限)第2,3款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
嘉義市
契約
(一)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開工後逢每月第二及第四星期日,不計入 工期日數。
(二)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三、工期計算基準
(一)廠商應在工程開工、竣工日前以書面通知機關,並依機關核定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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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工期。廠商不為通知者,機關得逕為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廠商。 (二)廠商因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向機關提出的書面通知,機關應在七
天內核復廠商。
柒、遲延
一、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
⚫ 工程進度為機關所關切重點指標,逾期違約金係以消極之方式規範廠商須符
合契約約定之進度,另外在積極之作法上,可依「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給予廠商提前完工之獎勵。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遲延履約)第1款至第5款
一、工期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 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比率錯誤案例)
(一)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未完成履
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3‰,但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
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1.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機關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機關之作業日數。
2.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
……
三、採部分驗收者,得先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四、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逕為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五、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
59 金總額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十八條-十一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柒、遲延
二、 不計逾期違約金之情形(採購契約要項第46點)
⚫ 明定廠商得展延廠商履約期限且不計逾期違約金之情形。所列各款
情形主要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履約期限)第4款
四、工程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7日內先行通知機關,並儘速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工程數量或項目增加。
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機關自辦或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理由,並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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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目事故之發生,使本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或復工,廠商應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三)對第一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據廠商報經機關核備之工程預定進度表
之要徑核定之。
工程企字第10300383310號
⚫ 主旨:有關減價收受是否仍須扣罰逾期違約金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 說明:
⚫ 一、復貴署103年11月3日環署基字第1030092004號函。
⚫ 二、所詢疑義,減價收受與逾期違約金之計罰,係屬二事,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72條、本法施行細則第98條及契約約定分別辦理。茲依本會103年1月22日修正之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提供下列意見:
⚫ (一)所述之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依契約範本第4條第1款採減價收受者, 其逾期違約金,計算至依本法第72條第2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日止, 惟應扣除機關不合理作業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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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契約範本第15條第10款、第17條,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 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時,除仍於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外,依契約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併請查察本會95年9月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791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柒、遲延
三、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採購契約要項第47點)
應計逾期
竣工
預定:12/1
實際:11/30
第二階段預定:8/1實際:8/12
第一階段預定:5/1實際:4/30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遲延履約)第9款
九、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四)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個別計算違約金
,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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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遲延
四、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採購契約要項第48點)
逾期 15 日
逾期 11 日
未逾期退還
竣工
預定:12/1
實際:11/30
第二階段預定:8/1實際:8/12
第一階段預定:5/1實際:5/16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遲延履約)第10款
十、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
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分段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
受第二目及第三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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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完工期限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一覽 表
柒、遲延
五、不可抗力原因(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遲延履約)第5款及第6款。
(五)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俘虜或不法拘禁。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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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不可抗力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考題解析
⚫ 某工程係限期完工,驗收時發現不符合契約規定而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逾期未改善,其中有2天因颱風不上班不上課,於計算逾期違約金時,除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外,該颱風日
(1)廠商可要求減免。
(2)逾契約原訂期限者,仍應核計逾期違約金。 (3)履約期限以工作天計者免計。
(4)未逾契約原訂期限之部分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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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
⚫ 契約以工作天計算之工程,廠商提前9日完工,機關於履約期限最末日辦理驗收,經驗收有瑕疵機關要求廠商於驗收次日起5日內改善完成,無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廠商逾機關規定改善期限4天(中間包含2天國定假日)方改善完成,並經複驗合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提前完工日數大於逾期改善日數,故未有逾期情況。
(2)改善完成日已逾履約期限,逾期日數2日。 (3)改善完成日已逾履約期限,逾期日數9日。 (4)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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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履約標的
一、 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採購契約要項第50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第1款
一、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 2.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 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 3.民法第492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 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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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履約標的
二、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採購契約要項第51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第7款、第15條(驗收)第5款、第10款及第11款
五、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關得予拒絕,廠商應於限 期內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機關得重行查驗、測試或檢驗。且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十一、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__日
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以下簡稱改正)。
十二、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次(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次)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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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履約標的
三、保固或瑕疵擔保期間之訂定(採購契約要項第52點)
⚫ 保固期限得由機關依工程性質予以酌定,惟仍不得牴觸民法第
498條至第501條之規定。(工程企字第8814433號函)
⮚ 民法第498條:「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1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第1項)。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1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第2項)」。
⮚ 民法第499條:「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5年」。
⮚ 民法第500條:「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498條所定
之期限,延為5年,第499條所定之期限,延為10年」。
⮚ 民法第501條:「第498條及第499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
⮚ 民法第501-1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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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固期之認定: (一)起算日:
1.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2.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
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3.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逾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二)期間:
□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 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年);結構物, 包括護岸、護坡、駁坎、排水溝、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樑等,由廠商保固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視個案特性載明;未載明者,為5
年);臨時設施之保固期為其使用期間。
□不分結構物與非結構物,除損耗品外,由廠商保固 年。
□植栽工程養護保活期:□一年生植物(如草花…) 3 個月;□多年生植物(如草
皮、樹木…) 12 個月。(視個案性質自行酌訂期限)
二、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但屬第十七條第五款所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
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 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機關負擔改正費用。
七、機關得於保固期間及期滿前,通知廠商派員會同勘查保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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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固期滿且無待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一份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載明廠商完成保固責任之日期。除該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任何文件均不得證明廠商已完成本工程之保固工作。
捌、履約標的
四、消耗性零配件之價格(採購契約要項第53點)
⚫ 為防止部分廠商於競標時以低價賣設備之策略得標,再於產品使用壽命期間以高價賣零配件之情形,故訂定採購消耗性零配件之作業方式。例如,低價印表機之高價墨水匣。
⮚ 第一年使用期間所需消耗性零配件以附於採購標的合
併採購為原則,並載明其單價。
五、維修服務契約(採購契約要項第54點)
⚫ 明定維修服務契約應訂明之事項,以避免在採購標的使用期限內無法維護之情形,尤其採購標的採用涉及專利或須有特殊專業技術之情形,例如高速電腦主機之維護。
⮚ 第一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
決標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調整該一年使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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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權利及責任
一、廠商對於第三人主張權利之責任(採購契約要項第55點)
⮚ 民法第349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
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權利及責任)第1款
一、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包括機關所發生之費用。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3.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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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機關所發生之費用。機關並得
請求損害賠償。
x、權利及責任
二、智慧財產權之歸屬(採購契約要項第56點)
⮚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2項)」。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權利及責任)第3款及第4款
(三)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機關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機關取得授權(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四)除另有規定外,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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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0.22研商「政府採購契約中著作權歸屬條文」會議紀錄
玖、權利及責任
三、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避免(採購契約要項第57點)
⚫ 對於工程施工可能造成之損鄰事件,應採取必要措施全力防止,
並視需要投保鄰房責任險。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權利及責任)第5款
四、機關及廠商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項)。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2項)」。(未完工開放使用前本非屬公共設施定義,工地管理不善致人民遭受損害應由廠商負責賠償,惟如機關未盡督導作為或管理有缺失仍有國家賠償之虞。)
⮚ 營造業法第37條及第38條(同貳.5 –P.18)。
74
x、權利及責任
四、損害賠償之請求(採購契約要項第58點)
⚫ 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就損害賠償責任預為規定, 例如雙方應負責任之項目、範圍或上限,或訂明得排除適用之情形,以利廠商評估風險。
⚫ 廠商應負責之損害賠償金額,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自保證金扣抵或通知廠商給付。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3款、第14條(保證
金)第3款、第18條(權利及責任)第11款
十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廠商無需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機關應負之賠償責任,亦不包含廠商所失利益(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賠償責任之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除第十七條規定之逾期違約金外,契約訂定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 契約 價金總額 (由機關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民法第 216條第1項規定)。其訂有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廠商故意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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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權利及責任
五、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者之賠償責任
(採購契約要項第59點)
⚫ 本點係配合本法第63條第2項之規定而訂定。
⮚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4條(權利及責任)第9款。
九、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乙方因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同意乙方無需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甲方應負之賠償責任,亦 不包含乙方所失利益(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依民法規定);賠償責任之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賠償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為上限。但法令另有規定,或乙方隱瞞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或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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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權利及責任
六、機關不負賠償責任之事項(採購契約要項第60點)
⚫ 本點情形例如,廠商人員於施工時跌傷,其責任應由廠商自
行負責,或由廠商依保單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權利及責任)第6款
五、機關對於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七、機關審查、認可或核准之效果(採購契約要項第61點)
⚫ 明定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之作為而減少或免除,以避免廠商以機關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規避契約責任。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權利及責任)第7款
六、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或協調〈用地、管線等〉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77
拾、保險
一、保險之種類(採購契約要項第62點)
⚫ 保險的目的是要讓不可掌控的意外支出降到最低,透過保險的機制,讓契約雙方遇到不可避免的風險時,能對個別受損者的經濟 利益作損失填補,以達到避險的效果。因此,在選擇保險範圍種類前,宜先辨識可能的危險狀態,並將此危險狀態予以適當地納入保險契約內容。
⮚ 例如工程於施工時,因颱風造成之損害,如納入保險範圍,得依
保險契約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修復之金額。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2條(災害處理)第2款、第13條(保險)
78
二、驗收完成前遇前款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時,廠商應在災害發生後,按保險單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並儘速通知機關派員會勘。其經會勘屬實,並確認廠商已善盡防範之責者,廠商得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其屬契約所載承保範圍以外者,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廠商已完成之工作項目本身受損時,除已完成部分仍按契約單價計價外,修復或需重做部分由雙方協議,但機關供給的材料,仍得由機關核實供給之。
(二)廠商自備施工用機具設備之損失,由廠商自行負責。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一)承保範圍:
(二)不保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不保事項)
(三)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四)被保險人:以機關及其技術服務廠商、施工廠商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五)保險金額: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1)工程契約金額(並附加保險金額在原契約總價百分之十額度內自動增加條款)。
(2)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__元(由機關依工程特性載明;未載明者,為工程
契約金額之5%)。
(3)機關提供之機具設備費用:__元(未載明或機關未提供施工機具設備者無)。 (4)機關供給之材料費用:__元(未載明或契約金額已包含材料費用者無)。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六)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___。(視工程性質及規模,載明金額、損失金額比率;未載
x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10%)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體傷或死亡:__元。(未載明者,為新臺幣10,000元) (2)財物損失:__元。(未載明者,為新臺幣10,000元)
3.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七)保險期間:自 開工日 起至預定驗收合格之日止(至少應至預定竣工日起90日以上)。有展延工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在驗收合格前若已屆保險期限,廠商應辦理展延保險或加保,並將辦理結果報請機關核備。
(八)受益人:機關(不包含責任保險)。
(九)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但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附加條款如下:
79
拾、保險
二、索賠所費時間(採購契約要項第63點)
⚫ 明定廠商不得以索賠所費時間請求延長履約期限,以避免廠
商藉故遲延履約。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保險)第6款
八、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三、未保險之責任(採購契約要項第64點)
⚫ 機關應注意廠商投保時自負額之額度,避免廠商自負額過高,
而於意外發生時無法負擔該意外之風險,造成機關之損害。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保險)第7款
九、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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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保險
工程保險編列方式
⚫ 合理編列保險費避免編列過高(101.5.11工程企字第10100173520號)
⚫ 合併利潤、管理費一併編列(101.12.21工程企字第10100474650號)
⮚ 「營造工程保險費」請納入承商管理費、利雜費內合併編列,並
請於工項註明含保險費。
⮚ 「承商管理費、利雜費及保險費」預算編列請於下表上限標準內編列。(嘉義市內規)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13條 保險
四、本工程保險應由廠商於開工前投保,其保險費用除詳細價目表已單獨編列一式經費者外,均認已合併納編於稅什(雜)費或管理費相關項目中,由廠商依契約約定保險內容與保險公司循市場機制磋商決定。廠商投保內容不符契約約定或以附約限縮理賠條件者,
嘉義市
契約
機關審核發現時應令其改正,保險期限已屆或改正已無實益者,機關得以廠商投保費用
就不符部分所占金額扣款並加計1倍懲罰性違約金。
五、保險期間屆滿尚未完成驗收時,廠商應負責辦理延長保險期限;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 事由致工期延長,展期保費由廠商負擔,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機關之事由而增加工期者,則展期保費由機關負擔。廠商如未主動辦理展期致保險失效時,其風險由廠商負擔。工 程如中途由連帶保證人接辦,應重新辦理投保時,保險費由連帶保證人自行負擔。
六、遇有工程變更設計追加預算致保險金額提高超過10%時,廠商應於契約變更完成後10
日內辦理加保。其屬保險費用單獨編列者其加保費用依比例由機關給付;合併編列於稅
81 什(雜)費或管理費項下者,加保費用亦已隨之追加,機關不另給付。
工程企字第10100474650號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機關。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
x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工程 x、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保險 員核定。」機關應妥為編列保險費用,避免發生無法反映投標廠商成費用 x或高估、浮報價額之情形。為避免保險費單獨列項衍生契約雙方就
建議
合併 保險費給付之爭議,建議將工程保險費與廠商利潤管理費用合併列項。
編列
列項 二、關於工程保險費之支付,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及97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及101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 10100360530號計3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
三、已決標工程,契約如訂有增減保險費用之特別約定者,依契約約定辦理;
如無特別約定者,依上開函釋辦理。尚未決標之工程,招標文件請勿訂定
82
「多要退、少不補」條款(即契約所列保險費用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 多者要退,契約所列保險費用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者不補),以免與本法第6條第1項所定公平合理原則未合。
工程企字第10400157160號
⚫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保險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說明:
⚫ 三、採購契約約定由廠商投保保險者,保險費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中之列項方式,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以單獨列項或與利潤、管理費等
合併列項二種方式,均未違反本法規定。
⚫ (一)保險費採單獨列項乙式計價方式者:
工程
保險費用建議合併列項編列部分停止適用
⚫
⚫
⚫
⚫
1、廠商保險項目報價如無不合理情形,勿強以機關預算調整單價。
2、保險項目與其他工程計價項目並無不同,契約要求廠商提供保費收據副本及保單,其目的係為確認廠商是否依契約約定投保,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尚非以收據作為 付款之依據。其金額之支付,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函及97年 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
3、爾後招標文件請勿訂定「多要退、少不補」條款(即契約所列保險費用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者要退,契約所列保險費用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者不 補),以免與本法第6條第1項所定公平合理原則未合。
(二)保險費與利潤、管理費等合併列項乙式計價者,該項目須計入適當金額之保險費
用,必要時可載明保險費所占金額比率,除可避免廠商誤解未編列保險費用外,
亦可作為查驗保險契約不符採購契約約定時之扣款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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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為避免保險費單獨列項衍生契約雙方就保險費給付之爭議,本會以101年 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100474650號函各機關,建議將工程保險費與廠商利潤管理費用合併列項。鑒於單獨列項或合併列項均為機關採行之適當方式,為免各界誤解「合併列項」為唯一可行方式,上開函說明一後段有關建議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拾、保險
⚫ 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
⮚ 未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載明承保範圍與需附加之
保險或條款,致保險範圍不足
⮚ 契約載明應保事項屬附加險性質者,廠商提出之保險單之保險條款載明要保人於投保某一主要險後,加繳保險費投保該附加險,意即該附加險之保險費另計,而廠商實際上並未就該附加險繳納保險費及投保。
⮚ 雇主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所負之賠償責任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
為限,不符契約約定。
⮚ 契約載明之保險事項,保險單卻載明為不保事項。
⮚ 保險xxx需修復或重置時,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 招標機關未於招標文件、契約載明投保金額、自負額;得標廠商實際投
保金額、自負額不符契約約定。
⮚ 機關於決標後,依預算金額為基礎列記保險費項目之金額,高於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所載保險費用金額。廠商依契約實際投保後,保險費收據之金額與原投標文件所載金額相近,機關僅願依保險費收據金額付款。
⮚ 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未涵蓋至採購契約所訂日期。有展延履約期限或廠
商有遲延履約者,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不足卻未予展延。
⮚ 責任保險之受益人為機關、保險金額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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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
⚫ 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惟實際支付之保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之金額,機關應如何處理?
(1)機關應洽廠商追回該部分價差。
(2)機關應於契約中預先明訂,廠商實際支付金額較契約金額少時,應退還價差予機關,實際支付金額較契約金額多時,機關不予追加等較利於機關 之條件。
(3)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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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皆非。
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函「有關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 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 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
拾壹、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一、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採購契約要項第65點)
⚫ 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應注意本法第101條規定之適用情形與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情形。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1款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
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二)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情形者。 (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六)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七)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八)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九)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一)廠商未依本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 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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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十三)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拾壹、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2~4款
二、機關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廠商接獲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 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機關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 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廠商並應負責維護工程至機關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廠商負責。機具設備器材至機關不再需用時,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拆走,如廠商逾限未照辦,機關得將之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需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廠商,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四、契約經依第一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自通 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扣發廠商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 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至本契約經機關自行 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機關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或損失、損害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差額給付廠商。如有不足者,廠商及其連帶保 證廠商應將該項差額賠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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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 民法契約終止解除相關規定
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 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256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 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495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第258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第511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 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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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二、因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採購契約要項第66點)
⮚ 本點係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訂定。
三、終止契約後之契約價金給付(採購契約要項第67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5~7款
五、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廠商所失之利益。
六、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一)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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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規定。
拾壹、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四、暫停執行(採購契約要項第68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8款
五、暫停執行之補償(採購契約要項第69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第10款、第 11款
八、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十、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七條-三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其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 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亦同。
十一、因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6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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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履行契約需機關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機關不為其行為時,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機關為之。機關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 或解除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拾貳、爭議處理
一、履約爭議之處理(採購契約要項第70點)
採購法85條之1第2項 105.1.6修正
⮚ 廠商依本法第85條之1申請調解者,機關不得拒絕,惟在調解過程中,機關仍得拒絕廠商提出之調解條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另外,如果廠商不服機關依本法第
101條第1項所為之通知者,可依本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爭議處理)第1款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
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三)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四)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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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爭議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採購契約要項第71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爭議處理)第2、3款。
三、爭議發生後之履約(採購契約要項第72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爭議處理)第4款。
四、訴訟(採購契約要項第73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爭議處理)第5款。
二、依前款第(二)目後段或第(三)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一)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屬前款第(二)目後段情形者,由廠商指定仲裁機構;屬前款第(三)目情形者,由機關指定仲裁機構。
三、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地址
:xxxxxx0x0x ;xx: (00)0000-0000 。
四、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92
(二)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五、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拾貳、爭議處理
五、仲裁(採購契約要項第74點)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1款第2目、第3目
⮚ 仲裁法第1條:「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第1項)。…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第3項)。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第4項)」。
(二)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10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仲裁人,作為他
方選定之仲裁人。
(三)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30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四)以□機關所在地;□本工程所在地;□其他:______為仲裁地(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機關所在地)。
(五)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六)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其他語文: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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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關▓同意;□不同意(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x)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拾參、附則
繳納代金證明(採購契約要項第75點)
⮚ 依工程會92年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200050440號函釋,自即日起本法第98條規定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查 核事項,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及催繳。
⮚ 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1款
(七)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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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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