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轻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遗失文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评估师)在依 法执业的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委托方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评估资料的损毁、灭失、丢失,进而发生的寻找和恢复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评估资料的费用,保险人按照...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职业责任保险方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零一一年一月
目录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职业责任保险方案 1
第一部分、评估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方案 3
第二部分、保险条款 9
平安评估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9
扩展条款 17
评估师执业责任险保费计算方法: 18
第三部分、索赔工作指南 19
第一部分、评估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方案
险 种: | 评估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
被保险人: |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会员单位 |
被保险人地址: | 以各会员单位地址为准 |
营业性质: | (以营业执照所载相关内容为准) |
保险期限: | 共 12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 24 时止 |
追溯期: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 24 时止 |
承保区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
投保业务: | 是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承办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承办的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资产 评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业务。 |
每次事故责任 赔偿限额及累 计责任赔偿限 额: | 适用于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单位 投保赔偿限额额度的最低要求:评估师事务所投保的最低赔偿限额按营业收入的 70%确定,但最高投保累计赔偿限额不应超过 2000 万人民币;但对于营业收入不足人民币 100 万的评估师事务所,投保的最低累计赔 偿限额应为人民币 100 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 50% |
累计法律费用 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或每次赔偿限额的 30% (单独计算,不计入累计赔偿限额 和每次事故赔偿额) |
每次事故绝对 免赔额: | 人民币 1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 |
保险费率: | 0.5% |
保险费: |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预计评估业务收入*保险费率 |
特别条款: |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期内索赔条款 (一)本保险对于在本条款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任何索赔必须是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提出; (2)造成保险责任事故的评估报告,必须是保险期限内或追溯期内由被保险人完成的; (二)被保险人第一次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赔偿的书面通知后, 即视为“索赔”已经提出,且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本保险单其它条件不变。 2、期末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项下保险费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预计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为基础计算。保险期满后根据保险期间资产评估业务实际收入再行调整,多退少补。如果实际收入与投保时预计业务收入相比浮动比例不超过+5%,则保费无需再调整。 如实际业务收入浮动比例大于+5%,+5%之内的业务收入同样属于保费调整范围。 本保单项下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将首次投 |
保的追溯期扩展至投保人约定的时间,追溯期起始日期不得在被保险人 正式成立日期前。 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 80%计算保险费;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 70%计算保险费;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 60%计算保险费。 在首次投保的投保人要求扩展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没有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是保险人承担本扩展条款约定的追溯责任的先决条件。 在本公司连续投保的业务,则追溯期自第一张保单的保险起期开始,但最长不超过 5 年;如果投保人未续保,一段时间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本保险单所载的其它条件不变。 4.人员增减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承保被保险人离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离任前代表被保险人承办的评估业务;并进一步同意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新增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承办的评估业务。但被保险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增减后,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法律费用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由于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及律师代理费)单独计算,不计入累计赔偿 |
限额或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但每次法律费用的赔偿额度以不超过主险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30%为限。在保险期限内,此项费用累计赔偿的最高额度以不超过主险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的 30%为限。 本特别约定不设免赔额。 本保单项下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评估合同资料特别约定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只须向保险人提供最近一个自然年度所有评估项目清单(涉及国家机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密项目除外),被保险人要依法保存与执业有关的资料,必要时,以备保险人检查。 对于 (1)清单中未涉及的评估项目; (2)清单中涉及,但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该评估项目的有关资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负责赔偿。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争议处理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当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该索赔事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及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经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提请,可以由注册评估师执业责任鉴定小组对争议事件给予鉴定。经注册评估师执业责任鉴定小组鉴定后,双方仍有争议时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相关费用特别约定 |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轻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遗失文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评估师)在依法执业的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委托方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评估资料的损毁、灭失、丢失,进而发生的寻找和恢复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评估资料的费用,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进行赔偿。但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本条款项下保险人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 RMB20,000.00。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被保险人的注册评估师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业的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评估机构赔付后,同意不再向被保险人的注册评估师或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本保单项下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评估资料、评估机构人员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绝负责,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 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 |
保险费。 本保单项下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保密条款 除非以下情况,保险人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告诉给为执行本保险方案而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或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12.被保险人机构变更处理 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如发生机构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 作批单背书。若被保险人机构变更后,执业许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 保险人,保险人根据变更的条件调整承保条件。 | ||||
服务小组 | 姓名 | 职位 | 岗位职责 | 联系方式 |
王翊 | 产品经理 | 产品咨询、审核 | 13631428996 | |
xx | 理赔经理 | 理赔沟通、负责 | 13408672160 | |
xxx | 业务经理 | 协助沟通 | 89562550/13929571231 | |
xxx | xx经理 | 出单服务,承保服务 | 89562552/13925083346 | |
xxx | xx经理 | 首席业务负责人 | 13925084271 |
第二部分、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评估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评估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承办评估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的评估业务超出相关评估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
(二)被保险人及其执业人员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所办理的业务;
(三)被保险人在相关评估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被注销、撤回、吊销期间或被保险执业人员被取消执
业资格,以及在受停业、停职处分的情况下承办的评估业务;
(四)被保险执业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承办评估业务;
(五)被保险人从事的非评估业务;
(六)非被保险执业人员从事的评估业务;
(七)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前被保险人已经出具并签署的评估报告或其他工作文件。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欺诈、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八)被保险人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对其进行诽谤。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八)被保险人对外担保产生的责任;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其正式聘用的执业人员名单及聘用证明提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执业人员发生变动,被保险人应自变动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将人员变动的名单提供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由国家法定部门认定。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
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
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相关评估资格证书副本及有关文件;
(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与索赔有关的评估业务委托合同;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
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
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
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如被保险人提供的年业务收入低于其投保前12 个月业务收入总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将按比例赔偿;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其成立时间不足 12 个月,年业务收入总额由双方协商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被保险人开业已达 12 个月且头 12 个月业务收入总额已超过约定的年业务收入总额,保险人将按发生保险事故当时的约定年业务收入总额与实际已发生的头 12 个月业务收入总额进行比例赔偿。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人赔偿后,可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已赔偿部分从被保险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后,可以将当年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 2 次。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
x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
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
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
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 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被保险执业人员】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
有相应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
【评估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承办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的资产评估、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业务。
【追溯期】指从保险xxx的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起始日止的期间。
【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评估业务协议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评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出现的一种心理状态。
【每次保险事故】指委托人因被保险人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其出具的同一评估报告
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除以上释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
扩展条款
停业扩展条款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则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交纳歇业、注销或撤销当年保费的 10%时,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被保险人歇业、注销或撤销之日止,因承办评估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自被保险人歇业、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被保险人交纳当年保费的 20%,自被保险人歇业、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五年内,委托人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评估师执业责任险保费计算方法:
针对目前存有评估师事务所需要增加追溯期的投保情况,我司在承保评估师职业责任险时按以下方案计算保费:
适用新在我司投保评估师职业责任险的客户,如需增加追溯期,则其最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的时间,追溯一年按 80%、两年按 70%、三年按 60%计算保费。
例:某事务所新投保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2010 年在我司选择投保的责任赔偿限额为 1500 万元,并拟向前增加追溯期两年,则其应付保费计算:
增加的两年追溯期保费:1500 万元×70%×0.5%×2=105000 元 年保费:1500 万元×0.5%=75000 元
总计保费:105000 元+75000 元=180000 元
按上述情况投保,则 2010 年新保单的保险期限为:2010 年 1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追溯期为:2008 年 1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注:2010 年在我司选择投保的责任赔偿限额以 2009 年的实际业务收入为依据,上下
浮动比例区间为[70%,120%]。
第三部分、索赔工作指南
第一步:通知
保单项下的索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承保人,在
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有关情况,其中包括如下的内容:损失时间及日期
损失地点
损失情况简述,包括损失如何发生损失程度及估损金额
现场联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损失发生的地点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后,将立即安排损失检验及定损工作。
第二步:查勘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电话通知后及时赶赴现场,负责现场查勘。理算人(公估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应到现场查勘。如案情简单,经过沟通确认无需查勘的,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资料对事故进行核实。
第三步:提证
被保险人提交事故报告;索赔人应尽快(发现损失后不超过 72小时)提交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用传真及邮件寄给保险人;每一索赔个案应存放于独立的档案内;一般需要的资料:
出险通知书(见后附),并提交相关的材料给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包括:
1.出险通知书(我司提供标准模板);
2.被保险人的相关评估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无误);
3.经办评估师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
原件无误);
4.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书、及相关往来函
件(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无误);
5.被保险人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等;
6.涉诉案件,需提交相关的诉讼材料(如起诉书、法庭传票及
判决书等);
7.根据个案特殊性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四步:理算人审证
理算人(公估人)审核被保险人提交的各种证明,并可提出补充
要求。保险人有帮助被保险人获取有关证明的义务。
第五步:补充证明
理算人(公估人)初步审核有关单证后,可进一步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证明要求,以便进一步确定损失情况。在初步审核单证后,即可出具初步理算报告。
第六步:理算报告
由理算人(公估人)出具正式理算报告,作为被保险人获取赔款的主要依据。
第七步:赔款
发生保险损失后,保险人收到理算人最终理算报告后,应立即
安排保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