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异地扶贫搬迁就业救助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财政等承担异地扶贫搬迁安置与救助工作的政府部门或由其指定承担异地扶贫搬迁安置与救助工作的其它合法机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列入保单载明的、由当地政府部门统筹部署的异地扶贫搬迁安置范围、有劳动能力的户籍居民(以下简称“新市民劳动力”),在接受被保险人组织、安排的就业培训及异地搬迁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及当地异地扶贫搬迁安置与救助规定应承担的救助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新市民劳动力在接受被保险人组织的就业培训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
(二) 新市民劳动力在接受被保险人组织的就业培训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其财产损失;
(三) 新市民劳动力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暂时无法工作产生误工损失;
(四) 新市民劳动力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五) 新市民劳动力因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破产、单位缩编、单位改制等原因导致新市民劳动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人对下列不属于新市民劳动力的人员的任何救助或给付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 自主创业、自谋出路、无就业意愿、离开搬迁安置地等主动放弃就业安置的人员。
第六条 新市民劳动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因本人意愿拒绝被保险人提供的就业岗位;
(二) 因自残、自杀、犯罪行为、吸毒、打架斗殴导致中断就业或人身伤亡。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及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合同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赔偿限额、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人住院医疗误工费用最高赔偿天数与每天赔偿金额、每人中断就业最高赔偿天数与每天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等,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第十条 本合同免赔额(率)包括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每人财产损失免赔额(率)、每人住院误工费用免赔天数、每人中断就业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该尽快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有关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救助责任为基础:
(一)按照当地政府异地扶贫搬迁就业救助有关规定确定并经保险人认可;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救助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新市民劳动力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保险人对每人的赔偿金额在每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据实计算;如该新市民劳动力此前在本合同项下已领取过残疾赔偿金,则应扣除已领取金额;
(二) 对于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新市民劳动力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经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评定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至十级伤残的,保险人对每人的赔偿金额在每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根据保单载明的伤残程度对应的赔偿限额据实计算。
(三) 对于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新市民劳动力因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对每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1、对已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新市民劳动力:保险事故发生后,新市民劳动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各项医疗费用,先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对个人自负部分,保险人在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
2、对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新市民劳动力:保险事故发生后,新市民劳动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各项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
(四)对于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项下,新市民劳动力在接受被保险人组织的就业培
训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其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xxx的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对于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新市民劳动力在就业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导致的误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载明的每人住院医疗误工费用每天赔偿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单载明的每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误工费用最高赔偿天数。
(六)对于本合同第三条第(四)、(五)款项下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每个新市民劳动力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实际失业期间,按照保单载明的每人中断就业每天赔偿金额乘以实际中断就业天数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单载明的每人中断就业最高赔偿天数。
(七)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各项保障项下的单项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它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它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它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保险费交付凭证、索赔申请;
(二) 纳入异地扶贫搬迁就业救助范围内的新市民劳动力的身份信息;
(三) 被保险人对救助对象进行救助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就业培训记录、异地扶贫搬迁记录、就业安置记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失业的证明等;
(四) 涉及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伤亡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伤残的,还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造成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 涉及财产损失的,因提供财产损失清单等相关单证;
(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xxx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xxx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 义
第三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劳动能力的户籍居民:指年满 16 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拥有保单载明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户籍、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工作的自然人居民。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