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助 學 金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 遠東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
學生 (簽名)(以下簡稱乙方) | |
茲鼓勵優秀之學生就讀本校研究所,凡符合「遠東科技大學 110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之新生,訂立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
一、甲方提供乙方研究所助學金,乙方領取資格為於本校110學年度新生就讀意願登記系統 有填寫記錄,並以甄試考試及一般考試(含在職專班)管道錄取且完成註冊程序之本國學生。
二、研究所助學金內容:
同時符合第(一)、(二)、(三)項者,僅可擇一申請。
(一)凡本校畢業校友放棄國立學校碩士班入學資格而就讀本校者,每學期僅收取雜費,學費由本校助學金支應(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二)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學期發放 2 萬元助學金(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三)就讀本校管理暨設計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學期發放 1 萬 5 千元助學金(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四)未修滿 4 學期並申請提前畢業者,畢業當學期則不予發放助學金,已領取者須繳回助學金,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三、乙方就讀本校未滿修業年限而休學、轉學或退學者,應於辦理離校手續時退回依本辦法所核給之全額助學金(即上述助學金內容)。未退回者,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辦理休學者,休學期間不提供本辦法所述之助學金。
四、受領研究所助學金者,需符合下列規定,方可於次一學期續領該助學金:當學期無曠 課紀錄、操行成績達到80分、事假14節以內且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
五、「遠東科技大學110學年度助學金辦法」請參閱本校網頁之公告。
六、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後,正本存於甲方,乙方視需要可自行影印存執,以為憑據。七、本人選擇領取研究所助學金:
□學生 (簽名)已詳細閱讀助學金內容且已確認領取。若事後經查證領取資 格不符,即喪失領取資格,本人絕無異議。
八、本人選擇放棄領取研究所助學金:
□學生 (簽名)已詳細閱讀助學金內容,但因故自願放棄研究所助學金,並放棄日後申請追補研究所助學金之權利。
九、若學生未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含)前完成協議書簽署者,視為自願放棄。立協議書人
甲方: 遠東科技大學 代表人:xxx 校長電 話:(00)0000000 | 乙方: 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若學生於民國 90 年 9 月前出生達法定年齡,則無需家長簽章) 學 生: (簽名)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