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盧森堡法律成立、並經就歐盟理事會指令2009/65/EC(經修訂)協調的開放式傘子投資基金。
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SICAV))
章程
Vertigo Building – Polaris 2-4 rue Xxxxxx Xxxxxxx L-2453 Luxembourg
2015 年 10 月 7 日
根據盧森堡法律成立、並經就歐盟理事會指令2009/65/EC(經修訂)協調的開放式傘子投資基金。
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SICAV的董事(「董事」)須對本文件(包括各附錄)所載資料承擔責任。就各董事所深知和確信,本文件所載資料乃與刊發當日的事實相符,並無遺漏任何事實以致可能影響該等資料的詮釋。董事願就此承擔責任。
重要提示:閣下如對本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
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SICAV」)
本補編於2016年4月29日刊發,乃構成SICAV於2015年10月7日刊發的章程(「章程」)的一部份,故應與章程一併閱讀。章程內所界定的詞彙及用語在本文件使用時具有相同涵義。
重要提示
投資者應仔細審閱章程所載SICAV的投資目標、特色及所有風險因素。
僅可依據章程、本補編及各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定義見下文)
(就於香港銷售SICAV而言,此等文件共同構成SICAV的香港發售文件(統稱「香港發售文件」)而接納認購。
向香港投資者提供額外資料之目的
x補編旨在載列所有有關SICAV及由SICAV作為傘子基金的附屬基金(各稱為「基金」,統稱「該等基金」)的資料,該等資料尤其與向香港投資者提呈發售該等基金有關。
董事對本補編所載資料於刊發當日屬準確承擔責任。就各董事
(彼等已表現合理程度的審慎,確保所述情況乃確實無訛)深知與確信,本文件所載資料乃與事實相符,並無遺漏任何事實以致可能影響該等資料的詮釋。
警告:就章程所載的該等基金而言,只有下列該等基金獲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因而可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發售:
■ 景順環球指標增值基金
■ 景順環球小型企業基金
■ 景順環球股票收益基金
■ 景順美國藍籌指標增值基金
■ 景順拉丁美洲股票基金
■ 景順美國價值股票基金
■ 景順美國股票基金
■ 景順歐洲指標增值基金
■ 景順泛歐洲基金
■ xxx歐洲企業基金
■ 景順泛歐洲增長基金
■ 景順泛歐洲股票收益基金
■ 景順新興歐洲股票基金
■ 景順日本小型企業基金
■ 景順日本股票優勢基金
■ 景順日本價值股票基金
■ 景順亞洲機遇股票基金
■ 景順大中華基金
■ 景順亞洲棟樑基金
■ 景順印度股票基金
■ 景順亞洲富強基金
■ 景順中國智選股票基金
■ 景順消閒基金
■ 景順能源基金
■ 景順天下地產收益基金
■ xxx礦基金
■ 景順美元儲備基金
■ 景順歐元股票基金
■ 景順歐元儲備基金
■ 景順歐洲企業債券基金
■ 景順英國高質債券基金
■ 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
■ 景順亞洲債券基金
■ 景順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景順印度債券基金1
■ 景順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景順亞洲xx基金
■ 景順泛歐洲收益策略基金
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其對SICAV及╱或該等基金的推薦或認許,亦非對該等基金的商業利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意指該等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等基金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類別投資者。
1 就刊載於章程附錄A第119頁景順印度債券基金之投資目標而言,投資者應注意,投資級別債務證券及非投資級別債務證券均經國際認可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敬請注意,章程乃一份全球發售文件,因此亦載有下列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詳情:
■ Invesco Pan European Focus Equity Fund
■ Invesco Active Multi-Sector Credit Fund
■ Invesco Global Unconstrained Bond Fund
■ Invesco Global Total Return (EUR) Bond Fund
■ Invesco Emerging Market Quantitative Equity Fund
■ Invesco Euro Inflation-Linked Bond Fund
■ Invesco Euro Short Term Bond Fund
■ Invesco Global Conservative Fund
■ Invesco Global Absolute Return Fund
■ Invesco Balanced-Risk Allocation Fund
■ Invesco Asian Focus Equity Fund
■ Invesco Renminbi Fixed Income Fund
■ Invesco Global Targeted Returns Fund
■ Invesco Global Bond Fund
■ Invesco Global Investment Grade Corporate Bond Fund
■ Invesco UK Equity Income Fund
■ Invesco Balanced-Risk Select Fund
■ Invesco Global Income Fund
■ Invesco Euro Bond Fund
■ Invesco Euro Structured Equity Fund
■ Invesco India All-Cap Equity Fund
■ Invesco Global Opportunities Fund
■ Invesco Global Equity Market Neutral Fund
■ Invesco Global Markets Strategy Fund
■ Invesco Global Targeted Returns Select Fund
上述非認可基金概不得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發售。章程僅就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發售上述證監會認可基金而獲證監會批准刊發。中介機構應留意此項限制。
金融衍生工具限制
正如章程第7.2節所述,該等基金可為對沖及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目的而廣泛運用衍生工具。然而,該等基金(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及景順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除外)將不會為投資目的而廣泛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即訂立金融衍生工具以達致投資目標)。
倘投資顧問對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的期望落空或失效,則基金或會蒙受重大損失,股份的資產淨值亦會受到不利影響。
有關香港證監會認可基金的額外資料
為免產生疑點,該等基金的管理公司不會按其投資的基金或其管理公司所徵收的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
風險忠告-歐元區危機
若干基金或會對歐元區或歐元有重大投資風險承擔。基於目前歐元區內若干國家存在主權債務風險隱憂,該等基金於區內以歐元計價的投資的波動性可能增加。任何不利事件(例如主權信用評級下調或主權違約,又或一個或以上的歐盟成員國家退出歐元區,尤其導致(但不限於)歐洲單一貨幣不再存在或更改幣值)可能對該等基金的投資的價值及流通性構成不利影響,並可能最終影響該等基金的表現。
風險忠告-印度主權債務證券
若干基金或會對印度主權債務證券有重大投資風險承擔。此投資乃由印度政府或其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承擔。印度政府 及╱或其機構及時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意願或能力或會受到
(其中包括)其現金流狀況、外匯儲備狀況、到期還款日當日外匯多寡以及印度整體經濟的償債負擔的相對款額影響。因此,若印度發生任何不利信貸事件(特別是倘若印度的信貸評級下調又或違約或破產),有關基金的表現和價值或會下降。目前並無可據此向印度政府討回全部或部分其所拖欠債務的破產訴訟。
此外,該等證券通常較容易受到特定主權發行人(即印度)的經濟、市場、政治或監管發展(例如經濟衰退)的影響,該等發展可能對主權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及╱或主權發行人的償債能力 及╱或該主權發行人所發行的該等高收益債務證券的市值造成不利影響。
印度主權債務證券的上述特點可能對有關基金及╱或投資者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風險忠告-投資於非投資級別債務證券(由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作出評級)及未評級債務證券
若干基金或會對非投資級別債務證券(經國際認可信用評級機構
評級)及未評級債務證券有重大投資風險承擔。相對於評級較高債務證券,此類債務證券的違約風險會較高。與評級較高債務證券相比,此等債券往往較為波動,因此,不利經濟事態對非投資級別債務證券價格的影響亦會較大。有可能對該等基金 及╱或投資者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
各基金及其在香港提呈發售的類別
為免產生疑點,「A(人民幣對沖)」類股份並不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發售。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僅可供遵照適用法律及規例已獲准以人民幣作出投資的專業投資者及機構投資者認購。
有關各基金的資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股
息分派政策及計價貨幣,請參閱下文「附錄-各基金及其於香港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一節。
投資者務請留意,基金的香港發售文件獲證監會認可的條件是只有下文「附錄-各基金及其於香港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一節所列各附屬基金指定可供香港投資者認購的單位類別可在香港向公眾人士發售。
「C」股的發行對象
正如章程所述,「C」類股份的發行對象為經銷商(已與全球經 銷商或景順分經銷商訂約)及其客戶(客戶已與彼等另訂收費安排)、其他機構投資者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的任何其他投資者。然而,為免產生疑點,該等「機構投資者」亦可包括以代名人身份代相關香港零售投資者持有股份的機構。
轉換
股東一經認購章程所載附帶資格規定的股份類別,股東即屬向 SICAV作出不可撤回的指示,若股東不再符合適用於章程第4.1節所述股份類別的資格規定,則SICAV可酌情將股東持股轉換為同一基金最恰當的股份類別。若SICAV無法覓得完全相同的股份類別以供股東轉換,則SICAV會先考慮現有股份類別的全部特色,然後才決定股東應轉入的股份類別。若完全無法覓得適當的股份類別,SICAV將考慮免費贖回的可能性。該有關轉換的書面通知送達後,若擬作轉換並不符合股東的投資要求,則股東將會獲告知,其可隨時將所持有關基金股份贖回(毋須支付贖回費),又或於擬作轉換的生效日期前免費轉換為SICAV另一基金又或景順都柏林或盧森堡系列旗下另一項基金(惟須符合有關基金章程所載資格規定,而有關特定基金亦須獲准於股東的有關司法權區銷售)。
固定派息股份、總收入股份及每月派息-1股份
正如章程第4.4.2節所述,SICAV有絕對酌情權決定發行若干具備特定派息特色的股份類別:
— 固定派息股份,將會支付固定分派;
— 總收入股份,可自該類股份應佔總收入撥付分派;及
— 每月派息-1股份,可自(a)總收入;(b)資本;及(c)就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而言,股份類別計價貨幣與相關基金的基本貨幣間的利率差距撥付股息。因此,股息水平可能高於每月派息-1股份應佔全部總收入。
固定派息股份
就固定派息股份類別而言,如有需要,固定派息股份類別所須支付及應佔的費用及開支,連同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下標題「其他開支」所述的其他開支,可部份或全部從該等股份類別的資本撥付,以確保有足夠收入應付固定派息的支付。
就該等股份類別而言,此指SICAV可酌情決定從總收入撥付股息,並從該等股份類別的資本撥付該等股份類別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導致可供該等股份類別分派股息的可分派收入增加,因此,該等股份類別可能實際上從資本中支付股息。
總收入股份
就總收入股份而言,SICAV將酌情決定從總收入中撥付股息,並從該等股份類別的資本中撥付該類股份所須支付或應佔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連同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項下
「其他開支」標題所載的其他開支,以致該等股份類別可供支付股息的可分派收入有所增加。因此,該等股份類別可實際上從資本撥付股息。
每月派息-1股份
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發行若干以總收入及╱或直接從資本派息的股份類別。現時若干基金有提供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進一步詳情載於管理公司網站每類股份的派息政策。
由於對每月派息-1股份而言,賺取收入比資本增值重要,每月派息-1股份在股息派發政策方面具有更高的靈活性。
在決定適用於每月派息-1股份的股息派發政策時,SICAV可能會酌情決定:
a) 從總收入撥付部分股息;
b) 從資本撥付部分股息;及
c) 就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而言,支付股份類別計價貨幣與相關基金的基本貨幣間的利率差距。
每月派息-1股份擬支付穩定分派率。為免生疑,分派率於香港發售文件中乃指按提前確定的款額的形式每月每股支付分派,不論該月實際賺取收入多寡。
分派率將由SICAV酌情釐定,因此無法保證將會作出派息付款而即便作出派息付款,亦無法保證股息率。
釐定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之適用穩定分派率時,SICAV會考慮組合所持證券及可能產生的總收益。隨後,SICAV可酌情許可從資本撥付額外分派,或如為對沖股份類別,亦會計及本基金的基本貨幣與股份類別貨幣間的利率差。
利率差距將按有關基金基本貨幣的中央銀行利率與對沖每月 派息-1股份類別的計價貨幣之間的差異估計。如利率差距為正數,預期派息率可能高於基金的基本貨幣計價同等股份的收益率。如利率差距為負數,預期派息率可能低於基金的基本貨幣計價同等股份的收益率。在極端的情況下,如利率差為負數並高於基金以基本貨幣計價的派息率,可能不會派付股息以及相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負面影響。
為免生疑問,利率差距是用適用於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計價貨幣的央行利率減去適用於基金基本貨幣的央行利率而得到。
分派率將最少每半年根據市況檢討一次。在極端市況下, SICAV可酌情更頻密地檢討分派率。然而,SICAV無意於釐定穩定分派率後考慮股份類別計價貨幣與基金基本貨幣(如有差異)
之間的匯率波動。如分派率有所改變,受影響股東將會獲得最少一個月通知(或金融監管委員會及證監會所同意的其他期間)。
投資者務請留意,從總收入或直接從資本撥付任何股息,及╱或從資本支付費用及支出,可等同從投資者的原本投資作部分退還或提取或從該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增值中作部分退還或提取。任何分派若牽涉從資本撥付派息,將導致相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即時下降。這將導致資本侵蝕,並因而會局限該等股份類別的未來資本增值。
對沖股份類別載於章程第4.2節(對沖股份類別)。為免產生疑點,投資者務請留意章程第4.2.節(對沖股份類別)所載各項風險亦適用於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
股東亦請留意,如從資本撥付股息,這可能帶來較高股息,從而招致較高的所得稅承擔。SICAV可自收入或資本中撥付股息,在該情況下,該等股息或會被視作股東獲得的收入分派或資本增值(視乎當時有效的當地稅務法例而定)(請參閱章程第11節
(稅項)。
一般事項
就固定派息股份類別、總收入股份類別和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而言,從資本撥付股息即等同退還或提取投資者的部分原本投資或從該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增值中退還或提取。
由於SICAV可酌情決定從總收入中撥付股息,並從該總收入股份類別及固定派息股份類別的資本中撥付該等類別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以致該等股份類別可供分派股息的可分派收入有所增加。因此,此等股份類別可實際上從資本中撥付股息。
任何分派若涉及從該等股份類別的資本撥付股息,或實際上從該等股份類別的資本中撥付任何股息,可能導致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在每月分派日期後即時減少。
每月派息-1股份的分派率(及其任何變動),及過去12個月固定派息股份、總收入股份及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的股息成份(即自 (i)可分派收入淨額及(ii)資本中撥付的相對款額)可向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索取,載於年報或景順網站www.invesco.com.hk2。
此政策若有更改,將須向金融監管委員會及證監會尋求事先批准,而受影響股東將獲發至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
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協定的其他傳送方式,直接向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提出,而該等交易將於同一營
業日辦理。目前未能透過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進行電話交易,
有關景順歐元股票基金的其他資料-目標及投資策略
投資者應注意下列有關該基金的其他資料:
■ 「歐盟成員國」一詞的範例指法國、德國、意大利及西班牙。
■ 「歐元區」的提述指採納歐元作為其主要通用貨幣的國家;
「低市值企業」的提述指於投資時市值少於10億歐元(參考 MSCI歐洲貨幣聯盟指數-未獲評級(歐元)最低10%市值)的公司;及「投資級別」的提述指獲穆迪給予Baa或以上的信貸評級、獲評級機構標準普爾給予BBB或以上的信貸評級、獲惠譽給予BBB或以上的信貸評級,或獲另一家認可評級機構給予同等的信貸評級。
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
根據於1998年12月11日訂立的協議(經不時修訂)(「香港代
惟日後可能會引進有關服務。
管理公司將從服務代理人費用中撥付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的開支。
報告
香港投資者將不獲寄奉SICAV就上一個財政年度編製的經審 核報告(英文版)及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英文版(統稱「報告」)的印刷副本。然而,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印刷副
本分別於有關期間結束後四個月及兩個月內備妥後,可免費 向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索閱,電子版本亦會載於景順網站 www.invesco.com.hk2,而香港投資者亦會於報告備妥時獲得通知。
章程所述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未獲證監會認可,故不會向香港投資者分發。
表協議」),全球經銷商已委任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為
SICAV的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將會履行香港代表協議所載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所規定香港代表的職責。全球經銷商將從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一節詳述的首次認購費中撥付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費用。
除另有註明者外,認購、轉換、轉讓或贖回申請應透過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提出。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會將其於香港營業日
(即香港銀行開門經營一般銀行業務的日子)接獲的所有認購、轉換、轉讓或贖回股份的申請轉交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其代理人或獲授權人士)又或資料處理代理人。除股東與香港分經銷商之間另有協定外,認購與贖回均須遵照章程進行結算。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其代理人或獲授權人士)又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將會辦理認購、轉換、轉讓或贖回股份。
凡於香港提出的交易,交易截算時間為每個香港營業日下午5時(香港時間)或董事所決定並知會股東的另外一個或多個時間
(「香港交易截算時間」)。香港交易截算時間過後但在下午12時
(愛爾蘭時間)前,交易須以SWIFT或與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
資料公佈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若一類或多類獲經監會認可的股份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則須向證監會發出暫停通告,暫停決定獲批准日之後,並於暫停期間須最少每月一次在上述網站刊載通告。
章程所述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並可能載有未獲證監會認可基金的資料。
香港中介機構
切勿向任何未獲發牌或註冊(以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五部所指第一類受監管活動)又或已獲豁免註冊的香港中介機構支付任何有關SICAV或任何該等基金的款項。
贖回
只要SICAV仍獲證監會認可,且並無暫停交易,則全球經銷商應在其接獲所要求及滿意的所有文件後一個曆月內支付該證監會認可基金的贖回款項。
稅項
只要SICAV仍維持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監會認可資格,SICAV則毋須就其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繳稅。
除非購入與變現SICAV股份乃屬在香港從事交易、專業或業務或構成其中一部份,且資本增值乃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否則香港居民股東毋須就任何該等基金的分派或贖回SICAV任何股份所變現的資本增值繳納任何香港稅項。股份毋須在香港繳納遺產稅,亦毋須就股份的發行、贖回或轉讓繳納香港印花稅。
上述稅務資料乃以香港已制訂法律及現行慣例為根據。此等資料並非全面完備,並可隨時改變。有意投資人士應就購買、持有或處置股份的後果,以及其須繳稅的司法權區的法律條文諮詢其專業顧問。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香港投資者務請留意SICAV、管理公司、投資顧問、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或任何當地分經銷商所提供任何有關在香港收集個人資料的資訊或聲明。
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68章)(「私隱條例」)的條文規定,SICAV及╱或全球經銷商及╱或景順分經銷商及╱或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及╱或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又或其代理人或獲授權人士(各稱為「資料使用者」)只可為收集有關資料之目的而收集、持有、使用有關基金的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並須遵從私隱條例及香港不時規管個人資料的使用的所有其他適用規例及規則所載的有關個人資料保障原則及╱或規定。因此,每名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措施,以確保彼等所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均受到保障,避免在未經授權或意外情況下遭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一般資料
股份價格及所得收益(若有收益分派)均可升可跌。
只要SICAV及任何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章程及本補編必須連同SICAV最近期經審核年報及其後的半年度報告(如已刊發)(英文版)一併分發。
在香港,章程的中英文版本具備同等效力。
管理費的任何調高,將須獲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並向投資者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預先通知。如章程所述的其他費用及收費被調高(最多達所容許的上限水平),將會向受影響投資者發出至少一個月的通知。
查詢及投訴
一切有關該等基金的查詢及投訴,以及查閱或索取有關該等基金的文件的要求,應按章程所載地址向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提出。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亦可經電話聯絡,電話號碼為x000 0000 0000。
附錄-各基金及其於香港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
基金名稱 | 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 發售的股份類別 | 計價貨幣 | 股息分派政策 |
景順環球指標增值基金 | A(美元) A(美元) A(歐元對沖) C(美元) C(歐元對沖) C(英鎊對沖) | 美元美元歐元美元歐元英鎊 | 每年派息每月派息-1累積 每年派息累積 累積 |
景順環球小型企業基金 | A(美元) A(美元) A(歐元對沖) C(美元) | 美元美元歐元美元 | 每半年派息累積 累積累積 |
景順環球股票收益基金 | A(美元) A(美元) A(美元) A(美元) A(歐元對沖) A(澳元對沖) A(加元對沖) A(紐元對沖) C(美元)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歐元澳元加元紐元美元 | 每半年派息累積 每月派息-總收入每月派息-1 累積 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累積 |
景順美國藍籌指標增值基金 | A(美元) A(歐元對沖) B(美元) C(美元) C(歐元對沖) | 美元歐元美元美元歐元 | 累積累積累積累積累積 |
景順拉丁美洲股票基金 | A(美元) A(歐元對沖) C(美元) C(歐元對沖) | 美元歐元美元歐元 | 累積累積累積累積 |
景順美國價值股票基金 | A(美元) A(美元) C(美元) C(美元)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 | 每半年派息累積 累積 每半年派息 |
景順美國股票基金 | A(美元) A(歐元對沖) A(歐元對沖) C(美元) | 美元歐元歐元美元 | 每年派息累積 每年派息 累積 |
基金名稱 | 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 發售的股份類別 | 計價貨幣 | 股息分派政策 |
景順歐洲指標增值基金 | A(歐元) A(歐元) A(美元對沖) A(澳元對沖) A(美元對沖) B(歐元) C(歐元) | 歐元歐元美元澳元美元歐元歐元 | 每年派息累積 累積累積 每月派息-1累積 累積 |
景順泛歐洲基金 | A(歐元) A(美元) A(歐元) A(美元對沖) A(澳元對沖) B(歐元) C(歐元) C(歐元) | 歐元美元歐元美元澳元歐元歐元歐元 | 每年派息每年派息累積 累積累積累積 每年派息累積 |
xxx歐洲企業基金 | A(美元) A(美元對沖) A(歐元) B(歐元) C(歐元) C(美元對沖) | 美元美元歐元歐元歐元美元 | 每年派息累積 累積累積累積累積 |
景順泛歐洲增長基金 | A(歐元) C(歐元) | 歐元歐元 | 累積累積 |
景順泛歐洲股票收益基金 | A(歐元) A(歐元) A(歐元) A(澳元對沖) A(加元對沖) A(紐元對沖) A(美元對沖) A(新元對沖)* A(美元對沖)* C(歐元) | 歐元歐元歐元澳元加元紐元美元新元美元歐元 | 每半年派息累積 每半年派息-總收入每月派息-1 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累積 累積 |
景順新興歐洲股票基金 | A(美元) B(美元) C(美元) | 美元美元美元 | 累積累積累積 |
景順日本小型企業基金 | A(美元) A(美元對沖) A(日圓) B(日圓) C(美元) C(日圓) | 美元美元日圓日圓美元日圓 | 每年派息累積 累積累積 每年派息 累積 |
基金名稱 | 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 發售的股份類別 | 計價貨幣 | 股息分派政策 |
景順日本股票優勢基金 | A(歐元) A(日圓) A(歐元對沖) C(日圓) C(英鎊) C(歐元對沖) | 歐元日圓歐元日圓英鎊歐元 | 每年派息累積 累積累積累積累積 |
景順日本價值股票基金 | A(美元) A(美元對沖) A(日圓) A(日圓) A(歐元對沖) C(美元) C(日圓) C(歐元對沖) | 美元美元日圓日圓歐元美元日圓歐元 | 每年派息累積 每半年派息累積 累積 每年派息累積 累積 |
xxxxxxxxxx | X(xx) X(xx) X(xx) | 美元美元美元 | 累積累積累積 |
景順大中華基金 | A(美元) A(歐元對沖) A(紐元對沖) A(澳元對沖) A(加元對沖) B(美元) C(美元) C(歐元對沖) C(澳元對沖) | 美元歐元紐元澳元加元美元美元歐元澳元 | 累積累積累積累積累積累積累積累積累積 |
xxxxxxxx | X(xx) X(xx) X(xx) A(歐元對沖) A(澳元對沖) A(加元對沖) A(紐元對沖) A(新元對沖) A(美元) C(美元) C(歐元對沖) | 港元美元美元歐元澳元加元紐元新元美元美元歐元 | 累積 每半年派息累積 累積 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累積 累積 |
xxxxxxxx | X(xx) X(xx) X(xx) | 美元港元美元 | 每年派息累積 每年派息 |
xxxxxxxx | X(xx) X(xx) X(xx) A(歐元對沖) C(美元) C(歐元對沖) | 美元美元港元歐元美元歐元 | 每半年派息累積 累積累積累積 累積 |
基金名稱 | 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 發售的股份類別 | 計價貨幣 | 股息分派政策 |
景順中國智選股票基金 | A(美元) C(美元) | 美元美元 | 累積累積 |
景順消閒基金 | A(美元) B(美元) C(美元) | 美元美元美元 | 累積累積累積 |
xxxxxx | X(xx) X(xx) X(xx) A(歐元對沖) B(美元) C(美元) C(歐元對沖) | 美元美元港元歐元美元美元歐元 | 每年派息累積 累積累積累積累積累積 |
景順天下地產收益基金 | A(美元) A(美元) A(美元) A(美元) A(美元) C(美元)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美元美元 | 每季派息累積 每月派息-總收入每月派息-1 每季派息-總收入累積 |
xxx礦基金 | A(港元) A(美元) A(歐元對沖) C(美元) C(歐元對沖) | 港元美元歐元美元歐元 | 累積累積累積累積累積 |
景順美元儲備基金 | A(美元) C(美元) | 美元美元 | 累積累積 |
景順歐元股票基金 | A(歐元) A(美元對沖) C(歐元) C(美元對沖) | xxxx歐元美元 | 累積累積累積累積 |
景順歐元儲備基金 | A(歐元) A(歐元) C(歐元) | 歐元歐元歐元 | 累積 每年派息累積 |
景順歐元企業債券基金 | A(歐元) A(歐元) A(歐元) C(歐元) | 歐元歐元歐元歐元 | 每月派息累積 每年派息累積 |
景順英國高質債券基金 | A(英鎊) C(英鎊) | 英鎊英鎊 | 每季派息每季派息 |
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 | A(美元) A(美元) A(港元) A(歐元) A(歐元對沖) A(歐元對沖) A(澳元對沖) C(美元) C(歐元對沖) | 美元美元港元歐元歐元歐元澳元美元歐元 | 每月派息(固定派息)累積 每月派息每年派息累積 每月派息 每月派息- 1累積 累積 |
基金名稱 | 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 發售的股份類別 | 計價貨幣 | 股息分派政策 |
xxxxxxxx | X(xx) X(xx) A(美元) A(歐元) A(澳元對沖) A(加元對沖) A(紐元對沖) C(美元) C(英鎊對沖) | 美元港元美元歐元澳元加元紐元美元英鎊 | 每月派息每月派息累積 每年派息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累積 累積 |
景順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A(美元) A(港元) A(美元) A(歐元對沖) A(歐元對沖) A(澳元對沖) A(加元對沖) A(紐元對沖) A(美元) C(美元) C(美元) | 美元港元美元歐元歐元澳元加元紐元美元美元美元 | 累積 每月派息 每月派息(固定派息)累積 每年派息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年派息累積 |
景順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A(美元) A(美元) A(歐元對沖) C(美元) C(歐元對沖) | 美元美元歐元美元歐元 | 每月派息(固定派息)累積 累積累積累積 |
景順亞洲xx基金 | A(美元) A(美元) A(美元) A(美元) A(港元) A(港元) A(歐元對沖) A(澳元對沖) A(加元對沖) A(紐元對沖) C(美元) C(歐元對沖)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港元港元歐元澳元加元紐元美元歐元 | 每季派息累積 每月派息每月派息-1每季派息每月派息累積 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累積 累積 |
景順泛歐洲收益策略基金 | A(歐元) A(歐元) A(歐元) A(歐元) A(歐元) A(美元對沖) A(美元對沖) A(澳元對沖) A(加元對沖) A(紐元對沖) A(新元對沖) C(歐元) | xxxxxxxxxxxx美元澳元加元紐元新元歐元 | 累積 每季派息每年派息 每季派息-總收入每月派息-1 累積 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每月派息-1累積 |
景順印度債券基金 | A(美元) A(美元) A(歐元對沖) A(美元) A(港元) C(美元) | 美元美元歐元美元港元 美元 | 每月派息-總收入累積 每年派息-總收入每月派息-1 累積 累積 |
* 此股份類別將於2016年5月11日或SICAV可全權決定的較後日期推出。
xi 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 SICAV
1. 重要資料 5
2. 釋義 7
3. 指引 10
3.1. 一般資料 10
3.2. 不同國家╱地區的主要聯絡處 10
4. SICAV及其股份 12
4.1. 股份類別 13
4.2. 對沖股份類別 17
4.2.1. 組合對沖股份類別 18
4.3. 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 19
4.4. 股息派發政策 19
4.4.1. 累積股份 19
4.4.2. 分派股份 19
4.4.2.1 固定派息股份 19
4.4.2.2 總收入股份 20
4.4.2.3 每月派息-1股份 20
4.4.3. 無人認領的分派 21
4.4.4. 分派日期 21
4.4.5. 股息再投資 21
5. 買賣資料 22
5.1. 認購 22
5.1.1. 申請表格 22
5.1.2. 申請認購股份 22
5.1.3. 認購款項結算 22
5.1.4. 股份擁有權限制 23
5.2. 轉換 23
5.3. 贖回 24
5.3.1. 申請贖回股份 24
5.3.2. 可能限制贖回 24
5.3.3. 強制贖回 24
5.3.4. 贖回款項結算 25
5.4. 其他重要買賣資料 25
5.4.1. 有可能造成損害的投資行為 25
5.4.2. 多種貨幣交易 25
5.4.3. 貨幣兌換率 25
5.4.4. 將股份存入Clearstream/Euroclear 25
5.4.5. 買賣單據 26
5.4.6. 基金或股份類別停止接受進一步資金流入 26
5.4.7. 結單 26
5.4.8. 聯名股東 26
5.4.9. 轉讓 26
5.4.10. 個人資料 26
5.4.11. 打擊洗黑錢規定及反恐怖主義融資 27
5.4.12. 客戶資產 27
(續)
6. 計算資產淨值 28 | |||
6.1. | 釐定資產淨值 | 28 | |
6.2. | 計算資產與負債 | 28 | |
6.3. | 認購與贖回價格 | 29 | |
6.4. | 刊登股份價格 | 29 | |
6.5. | 暫停釐定資產淨值 | 29 | |
7. 投資限制 30 | |||
7.1. 一般限制 | 30 | ||
7.2. 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限制 | 33 | ||
7.3. 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證券借出交易及購回╱反向購回交易 | 34 | ||
7.4.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和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的抵押品的管理 | 35 | ||
7.5. 其他限制 | 36 | ||
7.6. 風險管理程序 | 37 |
8. 風險忠告 39
9. SICAV、其管理及行政 53
9.1. SICAV 53
9.2. SICAV的管理及行政 53
9.2.1. | 董事 | 53 | |
9.2.2. | 管理公司 | 53 | |
9.2.3. | 資產的劃分 | 54 | |
9.2.4. | 清盤與合併 | 54 | |
9.2.5. | 服務機構 | 55 | |
9.2.6. | 有關連各方交易 | 55 | |
9.2.7. | 非現金優惠 | 55 | |
9.3. | SICAV的費用及開支 | 56 | |
10. 報告及資料 57 | |||
10.1 有關Invesco集團及網站的資料 | 57 | ||
10.2 索取法律文件途徑 | 57 | ||
10.2.1. | 組織章程 | 57 | |
10.2.2. | 章程 | 57 | |
10.2.3 | 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 | 57 | |
10.2.4. | 報告 | 57 | |
10.2.5. | 地區補編 | 57 |
10.3 其他備查文件 57
10.4 股東通告 57
10.5 股東會議及通告 58
11. 稅項 59
11.1. 一般資料 59
11.2. 盧森堡稅項 59
11.2.1. SICAV 59
11.2.2. 股東 59
11.3. 聯接基金的稅項 60
股票基金:
全球: 景順環球指標增值基金
Invesco Emerging Market Quantitative Equity Fund
景順環球小型企業基金景順環球股票收益基金
Invesco Global Opportunities Fund
Invesco Global Equity Market Neutral Fund
美洲: 景順拉丁美洲股票基金
景順美國藍籌指標增值基金景順美國價值股票基金
景順美國股票基金
歐洲: 景順歐洲指標增值基金景順泛歐洲基金
xxx歐洲企業基金景順泛歐洲增長基金
景順泛歐洲股票收益基金景順新興歐洲股票基金
Invesco Pan European Focus Equity Fund
景順歐元股票基金
Invesco Euro Structured Equity Fund
日本: 景順日本小型企業基金景順日本股票優勢基金景順日本價值股票基金
亞洲: 景順亞洲機遇股票基金景順大中華基金
景順亞洲楝樑基金景順印度股票基金景順亞洲富強基金
景順中國智選股票基金
Invesco Asian Focus Equity Fund
Invesco India All-Cap Equity Fund
專題基金: 景順消閒基金景順能源基金
景順天下地產收益基金xxx礦基金
儲備基金: 景順美元儲備基金景順歐元儲備基金
債券基金: Invesco Global Bond Fund
Invesco Euro Bond Fund
Invesco Active Multi-Sector Credit Fund Invesco Euro Inflation-Linked Bond Fund景順歐洲企業債券基金
景順英國高質債券基金
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
Invesco Global Investment Grade Corporate Bond Fund
Invesco Global Unconstrained Bond Fund Invesco Global Total Return (EUR) Bond Fund景順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Invesco Euro Short Term Bond Fund
景順亞洲債券基金
景順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Invesco Renminbi Fixed Income Fund
景順印度債券基金
(續)
混合基金: Invesco Global Conservative Fund
景順亞洲xx基金
景順泛歐洲收益策略基金
Invesco Global Absolute Return Fund
Invesco Balanced-Risk Allocation Fund Invesco Global Targeted Returns Fund Invesco Balanced-Risk Select Fund Invesco Global Income Fund
Invesco Global Markets Strategy Fund Invesco Global Targeted Returns Select Fund
聯接基金: 景順英國股票收益基金
x章程載有關於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SICAV(「SICAV」)的資 料,SICAV乃根據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2010年12月17日法例
(「2010年法例」,經不時修訂或補充)第一部而成立的UCITS,經盧森堡CSSF授權,並受其監督。SICAV為一家可變資本傘子
SICAV須受德國投資稅務法所界定的投資監督。每項基金的經營宗旨限於為投資者的共同賬戶進行該基金資產的投資及行政管理,就德國投資稅務法而言,各基金概無就資產而從事積極企業管理。
投資公司,旗下附屬基金(「基金」)之間獨立負債。獲CSSF認可
並不表示本章程的內容或各基金所持任何證券投資組合已獲任何盧森堡當局批准。任何與上述者相反的聲明皆屬未經授權,並屬違法。尤須注意:CSSF認可SICAV及基金並不構成其就基金的表現作出任何保證,而CSSF對SICAV及基金的履約或違約亦概不負責。
基金已推出的各類股份類別均備有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除撮述本章程的重要資料外,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並載列基金各項股份類別的歷年表現的資料。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屬初步文件,載列有關基金風險取向的資料,包括對基金作出投資所附帶風險的適當指引和忠告,並包括以數字比率表示的合成風險回報指標,以1至7列出投資所附帶的風險級別。敬請留意,遵照UCITS指令規定,閣下若為以本身名義直接投資於SICAV的投資者,閣下必須先收到最新版本的有關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然後才可發出認購及
╱或轉換股份的指令;否則有關交易可能會受到阻延或被拒絕受理。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的英文版載於管理公司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如有需要,重要 投資者資訊文件的譯本亦會載於景順當地網站,可透過 xxx.xxxxxxx.xxx存取。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亦可在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索取。
除另有註明者外,本章程內所作聲明皆根據盧森堡現時有效的法律及慣例作出,並受制於該等法律及慣例的更改。在任何情況下,送交本章程(不論是否連同任何報告)或發行股份概不表示SICAV及基金自本章程刊發日期以來一直未有轉變。
除本章程及報告所載者外,概無任何人士獲授權提供任何資料或就發售股份而作出任何聲明,而且倘有提供或發出,亦不可將之視為已獲SICAV授權而加以倚賴。
在若干司法權區派發本章程或提呈發售股份可能會受到限制。任何擁有本章程的人士應自行了解及遵守任何該等限制。在任何不准提呈發售建議或進行招攬的司法權區,又或向任何人士提呈發售建議或進行招攬即屬違法的情況下,本章程並不構成提呈發售建議或進行招攬。
SICAV懇請投資者注意,只有以本身名義登記於股東名冊的投資者,才能夠直接對SICAV全面行使其投資者權利(特別是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投資者若透過中介機構並以該中介機構名義代投資者投資於SICAV,則該投資者未必一定能夠行使若干股東權利。投資者應就其權利徵詢意見。
有關美國人的重要資料
股份從未(亦不會)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經修訂)(「1933年法案」)註冊,又或根據州的適用法規而註冊或取得有關資格,而除非有關交易根據1933年法案及該州的適用法規並在下文所述限制規限下可獲豁免註冊,否則股份概不得直接或間接於美利堅合眾國、其任何屬土或領土(「美國」)提呈發售或出售又或售予任何美國人(定義見本章程)。SICAV可酌情決定將股份售予有限數目的受信投資者(定義見1933年法案D規例第501(a)條規則),惟任何該等受信投資者必須作出或提供SICAV所規定的聲明、保證或文件,令SICAV能夠確定,根據美國證券法例(包括(但不限於)1933年法案)或該州的適用法規,向任何該等受信投資者出售股份獲豁免進行註冊,而且SICAV或股東在任何情況下概不會因出售該等股份而招致不利稅務後果。SICAV從未
(亦不會)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經修訂()「1940年法案」)註冊,故投資者將不會享有1940年法案項下的權益及保障。
倘向任何投資者提呈發售或出售股份乃屬違法,又或會令 SICAV招致稅務責任或令SICAV在金錢上蒙受其他損失,而此等責任或損失乃SICAV原來不應承擔者又或會導致SICAV須遵照1940年法案進行註冊者,SICAV將不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將股份提呈發售或售予該等投資者。任何人士如違反任何國家或政府的法律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外匯管制規例)概不可持有股份。每位投資者均須向SICAV聲明及保證(其中包括)其可購入股份而並無觸犯適用法例。組織章程保留權利,可基於任何原因而拒絕受理認購申請或在直接或實益持有股份乃違反此等禁制時強制贖回任何股份。
有關澳洲投資者的重要資料
向任何人士提供本章程並不構成在澳洲提呈發售股份,而本文件不擬直接或間接分發或轉交予澳洲人士。本文件並非公司 法第6D章所指的披露文件或公司法第7.9部所指的產品披露聲明。本文件毋須亦並無載列披露文件或產品披露聲明所須載列的所有資料。
任何人士概不得:
■ 在澳洲境內向任何人士提呈發售、銷售或交付任何股份,又或分發任何有關股份的文件(包括本文件)或
■ 在澳洲申購股份。
(續)
申請若違反上述限制將不獲受理。任何人士申請認購股份將被視為聲明其並非在澳洲申購股份,亦非為澳洲境內人士或為其利益而行事。
有關紐西蘭投資者的重要資料
向任何人士提供本章程並不構成1978年紐西蘭證券法(「紐西蘭法案」)所指向公眾提呈發售證券以供認購或銷售證券,因此,並無提供有關提呈發售的登記章程或投資報表(且為免產生疑點,就紐西蘭法案而言,本文件並非登記章程或投資報表)。
任何人士概不得:
■ 在紐西蘭境內向任何人士提呈發售、銷售或交付任何股份,又或分發任何有關股份的文件(包括本文件);或
■ 在紐西蘭申購股份。
申請若違反上述限制將不獲受理。任何人士申請認購股份將被視為聲明其並非在紐西蘭申購股份,亦非為紐西蘭境內人士或為其利益而行事。
有關加拿大投資者的重要資料
x章程所述基金股份並未亦不會就在加拿大經銷而進行註冊,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於加拿大提呈發售或銷售,或向任何加拿大居民或其利益銷售,除非已獲豁免毋須遵守加拿大及╱或其省份註冊規定,又或交易毋須受該註冊規定約束,且該名加拿大居民能夠展示並證明其能夠購買有關基金並屬「受信投資者」,則作別論。
股東及準投資者(及代準投資者行事的中介機構)亦請參閱第 5.1.4.節(股份擁有權限制),以瞭解有關「受禁制人士」一般定義的進一步詳情,以及第5.3.3.節(強制贖回),以瞭解有關強制贖回的進一步詳情。
本章程可翻譯為其他語文。在該等情況下,該翻譯必須盡量接近由英文原文直接譯成的譯本,其中只可就符合其他司法權區監管當局的規定而對譯本作出必要的更改。倘任何譯文的任何字眼或句子意思存在分歧或含糊不清,在適用法例或規例所容許的情況下,將以英文本為準。至於一切有關本章程英文本詞彙的爭議,均受盧森堡法律管轄,並按此詮釋。
每項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載於附錄A。
基金的投資均應視為中長線投資。有關方面並不保證基金可達致其目標。
基金的投資會受到一般市場波動所影響,亦須承受所有投資固有的風險,且不保證投資將會升值。SICAV的政策是維持多元化的投資組合,務求盡量減低風險。
SICAV可酌情更改投資目標及政策,惟倘對投資目標及政策作出任何重大更改,則須在生效日期前最少一個月通知股東,並對本章程作出相應更新。
基金的投資可能以其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價。該等投資的價值(當轉換為以有關基金的基本貨幣)或會因匯率變動而有升有降。股份價值可跌可升,而所得收益亦有減有增,投資者或會無法收回當初投資的金額。
投資者務請注意第8節(風險忠告)。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章程內所有已界定詞彙應具有第2節(釋義)所賦予的涵義。
準投資者應自行瞭解根據其擁有公民權、居所或戶籍的地區的法律有關其認購、購買、持有、轉換或出售股份而(a)可能導致的稅務後果、(b)所涉及的法律規定,及(c)任何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定。
投資者務請注意,若干基金可能獲認可在其所屬國家╱地區進行公開銷售。請瀏覽景順當地網站及╱或聯絡當地景順辦事 處,以查證獲准在投資者所屬國家╱地區公開銷售的基金名單。
有關特定國家╱地區的若干重要資料載於有關地區補編,按有關當地法例規定,該等補編須連同本章程一併派發。
「1933年法案」
美國1933年證券法(經修訂)。
「1940年法案」
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經修訂)。
「2010年法例」
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盧森堡2010年12月17日法例(經不時修訂或補充)。
「資產抵押證券」
資產抵押證券是一類證券,該類證券賦予持有人權利收取主要依賴於源自特定金融資產集合的現金流的付款。為免生疑問,抵押按揭債務產品、貸款抵押證券及債務抵押債券均被視為資產抵押證券。相關資產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建屋貸款資產抵押證券、汽車貸款、信用卡及助學貸款。
「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
當時適用的盧森堡2004年11月12日法例(尤其經由2008年7月17日法例及2010年10月27日法例修訂)及所有據此制訂的實施辦法、規例、通告文件或規定(尤其由CSSF所刊行者)(經不時修訂或補充)及╱或2010年愛爾蘭刑事司法(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份子)法案、2005年刑事司法(恐怖主義罪行)法案及所有據此制訂的實施辦法及規例(經不時修訂或補充)及╱或任何其他可能適用的反洗黑錢或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
「申請表格」
全球經銷商及╱或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所規定的申請表格。請參閱第5.1.1.節(申請表格)。
「組織章程」
SICAV的組織章程(經不時修訂)。
「澳元」
澳元,澳洲的法定貨幣。
「營業日」
就聯接基金而言,指盧森堡的任何銀行營業日(僅就本章程第5節而言,該日須兼為英國銀行營業日);就所有其他基金而言,指盧森堡的任何銀行營業日,惟倘全球經銷商及資料處理代理人因每年12月25/26日及╱或1月1日後補假而並無於該盧森堡銀行營業日辦公則作別論。
為免產生疑點,除董事另有決定外,每年耶穌受難節及12月24日或董事所決定並知會股東的其他日期並非營業日。
「加元」
加拿大元,加拿大的法定貨幣。
「或有遞延銷售費用」
或有遞延銷售費用
「瑞士法郎」
瑞士法郎,瑞士的法定貨幣。
「關連人士」
(a) 任何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管理公司20%或以上股份,或可直接或間接行使管理公司20%或以上總投票權的人士或公司;或
(b) 任何由符合(a)所載其中一項或全部情況的人士所控制的人士或公司;或
(c) 與該公司同屬一集團的成員公司;或
(d) 該公司或如(a)、(b)或(c)所界定任何關連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級職員。
「CSSF」
盧森堡監管當局-盧森堡金融業監督委員會(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地區補編」
於若干司法權區派發的文件、載有關於當地法例規定在該等司法權區銷售基金的重要資料。
「資料處理代理人」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交易截算時間」
就聯接基金而言,指每個營業日上午10時正(愛爾蘭時間),就所有其他基金而言,指中午12時正(愛爾蘭時 間),或董事所決定並事先知會股東的另外一個或多個時間。董事可在特殊情況下全權酌情押後交易截算時間。
「董事」
SICAV的董事會,各稱為「董事」。
「歐盟」
歐洲聯盟。
「歐元」
歐洲貨幣聯盟成員國的法定貨幣。
「各聯接基金」
指附錄A所列的聯接基金。
「聯接基金」
具備聯接UCITS(定義見2010年法例)資格的基金。
「基金」
SICAV的附屬基金。
「基金鑑別代號」
「當地分經銷商」
Invesco集團以外獲委任為基金於一個或多個司法權區的經銷商的任何認可中介機構。
基金的SEDOL、ISIN、CUSIP或等同代號或鑑別代號,將會 「中國大陸」
載於基金便覽,並可能載於其他相關基金市場推廣文件。
「德國投資稅務法」
投資於德國及外國投資基金的德國投資者所須遵從的特設德國稅務制度(經不時修訂)。
「英鎊」
英鎊,英國的法定貨幣。
「全球經銷商」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港元」
港元,香港的法定貨幣。
「景順跨境產品系列」
由Invesco集團負責推廣並冠上景順基金品牌的愛爾蘭或盧森堡註冊UCITS。
「Invesco集團」
Invesco Limited,以及其全資附屬公司和相關法人團體。
「景順網站」
「景順當地網站」
第3.2.節(不同國家╱地區的主要聯絡處)所述若干國家╱地區、司法權區或區域的有關景順當地網站。
「景順分經銷商」
Invesco集團內部獲全球經銷商委任為在若干有關司法權區或區域的當地經銷商及╱或代表的每個有關實體。
景順分經銷商於香港接獲一切有關認購、轉換、轉讓或贖回股份的申請,均會轉交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或彼等的獲授權人士或代理人)。
「景順系列」
包括愛爾蘭註冊基金景順環球投資系列、景順基金系列1至5及景順基金系列6。
「日圓」
日圓,日本的法定貨幣。
中國大陸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
「重大合約」
第10.3.節(其他備查文件)所述的各項協議。
「抵押擔保證券」
抵押擔保證券是一種代表由抵押及貸款擔保的貸款集合權益的證券。相關按揭的本金及利息擔保付款用於支付該擔保的本金和利息。此類別包括但不限於住房抵押擔保證券
(機構及私人)及商業抵押擔保證券。
「歐盟成員國」
任何歐盟成員國。歐盟成員國以外的歐洲經濟區協議締約國均視作等同歐盟成員國。
「合併」
2010年法例第1(20)條所界定的任何行動。
「最低持股量」
適用於每項基金不同股份類別的最低持股量乃指第4.1.節
(股份類別)所載以該股份類別有關基本貨幣列示的數額 或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的其他數額,股東的投資不得低於該款額。SICAV可全權酌情不時(i)強制贖回價值低於第 4.1.節(股份類別)所載數額或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的其他數額之任何持股量,或(ii)倘股東所持投資的價值因轉換或贖回股份後降至低於第4.1.節(股份類別)所載款額時,強制將股東的股份由一類別轉換為另一個最低持股量較低的類別(請分別參閱第5.2.節(轉換)及第5.3.1.節(申請贖 回股份)),或(iii)豁免章程所載最低持股量規定。若某股 東的持股量只是因為市場走勢影響投資組合價值而下降, SICAV不會將之視為該持股量已降至低於有關最低持股量。
「最低首次認購額」
適用於每項基金不同股份類別的最低首次交易額乃指第 4.1.節(股份類別)所載各種交易貨幣的數額或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的其他數額。此外,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豁免最低首次認購額。
「紐元」
紐西蘭元,紐西蘭的法定貨幣。
「經合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波蘭茲羅提」
波蘭茲羅提,波蘭的法定貨幣。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受禁制人士」
第5.1.4.節(股份擁有權限制)所界定人士。
「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Luxembourg) S.A.。
「報告」
經審核年報及賬目及未經審核的半年度報告及賬目。
「儲備基金」
附錄A所列的儲備基金。
「人民幣」
除附錄A另有註明者外,指主要在香港買賣的法定貨幣-離岸人民幣(「CNH」),而非在中國大陸買賣的法定貨幣-境內人民幣(「CNY」)。有關適用於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的條件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第5.4.2.節(多種貨幣交易)。
「瑞典克朗」
瑞典克朗,瑞典的法定貨幣。
「結算日」
如屬認購基金,結算日為申請獲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接納之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如屬贖回基金,結算日則為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收到規定的文件後的第三個營業日。
若於該第三個營業日,結算貨幣所屬國家的銀行並無開門營業,則結算日將為該國銀行開門營業的下一個營業日。
「證監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新元」
新加坡元,新加坡的法定貨幣。
「股東」
股份的持有人。
「股東鑑別編號」
每位股東均會獲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分配股東鑑別編號(尤其為填妥及交回申請表格),以便進行景順跨境產品系列的買賣。為免產生疑點,該編號並非、亦不得詮釋為銀行或證券戶口又或股東名冊。
「股份」
SICAV的股份。
「SICAV」
景順盧森堡系列基金SICAV,一間根據盧森堡法律以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形式組成、並具備可變資本投資公司資格的開放式投資公司,又稱為「景順基金」。
「滬港通」
此互聯互通機制可讓投資者(例如各基金)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香港的結算所買賣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的獲准證券(北向交易),而中國境內投資者則可透過上交所或日後獲監管機構核准的其他證券交易所以及其各自的結算所買賣在聯交所上市的選定證券(南向 交易)。
「分經銷商」
包括景順分經銷商及當地分經銷商(定義見本章程)。
「預售抵押」
預售抵押擔保證券是一種有關一般按揭集合的遠期合約。特定按揭集合會剛好在交付日期前宣佈並分配。
「UCITS」
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按UCITS指令所賦予的涵義)。
「UCITS指令」
於2009年7月13日頒佈有關協調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的法例、規例及行政規定的歐盟理事會指令 2009/65/EC(經修訂、補充或綜合)。
「美元」
美元,美國的法定貨幣。
「美國人」
就本章程而言,美國人應具有1933年法案(經修訂)所頒佈S規例所載的涵義,惟須受適用法例所約束,並可作出 SICAV所知會股份的申請人及承讓人的更改。
「估值時間」
任何營業日中午12時正(愛爾蘭時間)或董事所決定並知會股東的另外一個或多個時間。
「增值稅」
增值稅,就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按不同稅率而徵收的稅項。
「管理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包含未經證監會授權的基金的資料。
3.1. 一般資料
SICAV
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
(註冊辦事處)
Vertigo Building – Polaris 2-4 rue Eugène Ruppert L-2453 Luxembourg
管理公司
Invesco Management S.A.
37A Avenue JF Kennedy L-1855 Luxembourg
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保管人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Luxembourg Branch
Vertigo Building – Polaris 2-4 rue Eugène Ruppert L-2453 Luxembourg
行政代理人、居駐及公司代理人兼付款代理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Luxembourg Branch
Vertigo Building – Polaris 2-4 rue Eugène Ruppert L-2453 Luxembourg
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Luxembourg) S.A.
47, Avenue J.F. Kennedy L-1855 Luxembourg
資料處理代理人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78 Sir Xxxx Xxxxxxxx’x Xxxy Dublin 2
Ireland
全球經銷商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Georxx’x Xxxy House 43 Townsend Street
Dublin 2 Ireland
供客戶查詢的通訊地址:
c/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78 Sir Xxxx Xxxxxxxx’x Xxxy Dublin 2
Ireland
核數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été coopérative
2, rue Gerhard Mercator L-2182 Luxembourg
投資顧問
Invesco Advisers, Inc. 1555 Peachtree Street, N.E. Atlanta
Georgia GA 30309 USA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Deutschland GmbH
An der Welle 5
D-60322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註冊辦事處
Perpetual Xxxx
Perpetual Xxxx Drive Henley-on-Thames Oxfordshire RG9 1HH United Kingdom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imited
Roppongi Hills Mori Tower 14F
P.O. Box 115,
10-1, Roppongi 0-xxxxx, Xxxxxx-xx Xxxxx 000-0000
Japan
Invesco Canada Ltd.
5140 Yonge Street
Suite 800 Toronto
Ontario MN2 6X7 Canada
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xx
xxxxx0x xxxxxx00x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9 Raffles Place
#18-01 Republic Plaza
Singapore 0148619
盧森堡法律顧問
Arenxx & Xedexxxxx X.X.
14 Rue Erasme
L-2082 Luxembourg
3.2. 不同國家╱地區的主要聯絡處*奧地利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Österreich GmbH
Rotenturmstrasse 16-18 A-1010 Vienna
Austria
電話:+ 00 0 000 00 00
傳真:+ 43 1 316 20 20
(續)
比利時、挪威、丹麥及芬蘭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A. Belgian Branch
235 Avenue Louise B-1050, Brussels Belgium
電話:x000 000 0000
傳真:x000 000 0000
法國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A.
18 rue de Londres 75009 Paris France
電話:x00 0 00 00 00 00
傳真:x00 0 00 00 00 00/43 20
西班牙、葡萄牙及拉丁美洲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A. Sucursal en España
Xxxxx Xxxxxxxxx 00
00000 Xxxxxx Xxxxx
電話:x00 00 00 000 0000
傳真:x00 00 00 000 0000
德國
德國資料代理人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Deutschland GmbH
An der Welle 5
D-60322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電話:x00 00 00000 0
傳真:x00 00 00000 000
香港及澳門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xx
xxxxx0x xxxxxx00x
xx:x000 0000 0000
傳真:x000 0000 0000
意大利及希臘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A. Sede Secondaria
Piazza del Duomo, 22 – Galleria Pattari 2 20122 Milano
Italy
電話:x00 00 00000 0
傳真:x00 00 00000 000
愛爾蘭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Georxx’x Xxxy House 43 Townsend Street
Dublin 2 Ireland
電話:x000 0 000 0000
傳真:x000 0 000 0000
供客戶查詢的通訊地址:
c/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78 Sir Xxxx Xxxxxxxx’x Xxxy Dublin 2
Ireland
荷蘭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A Dutch Branch
J.C. Geesinkweg 999 1096 AZ Amsterdam Netherlands
電話:x00 000 00 00 00
傳真:x00 000 00 00 00
瑞典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A (France) Swedish Filial
Stureplan 4c/4th Floor Stockholm 11435 Sweden
流動電話:x00 0 000 00 00
傳真:+ 32 2 641 01 75
瑞士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witzerland) Ltd
Talacker 34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電話:x00 00 000 00 00
傳真:x00 00 000 00 00
英國
Invesco Global Investment Funds Limited
註冊辦事處 Perpetual Xxxx Perpetual Xxxx Drive
Henley-on-Thames Oxfordshire RG9 1HH United Kingdom
電話:x00 (0) 0000 000 000
傳真:x00 (0) 0000 000 000
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有關當地景順辦事處的更詳盡資料,請瀏覽景順網站 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SICAV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於一項或多項基金(詳情見附錄A)的選擇,並就每項基金持有獨立的投資組合。每項基金均可發行下文第4.1.節所述不同類別的股份。投資者應留意並非所有股份類別均適合所有投資者,彼等應確保所選定股份類別乃最適合其本人投資。投資者應留意,適用於各類股份的限制進一步載列於下文第4.1.節,包括(但不限於)若干股份類別僅供若干類別投資者認購,且所有股份類別均須受最低首次認購額及╱或最低持股量之規限)。SICAV保留權利,特別是(但不限於)若任何股份申請並未遵從有關限制,可拒絕受理任何股份申請;以及若申請被拒絕受理,任何已收取的認購款項將不計利息退回,有關費用及風險概由申請人承擔。
每項基金所有股份的認購款項均會投資於同一個相關投資組 合。每股股份於發行後均可於清盤時攤佔相等的有關基金資產以及基金或類別所宣派的股息及其他分派。股份並無擁有優先權或優先購買權,且每股完整股份均可於所有股東會議上擁有一票投票權(須受組織章程所載限制約束)。
在第5.4.4.節(將股份存入Clearstream/Euroclear)規限下,零碎股份(最多至兩個小數位)可予發行。
所有股份均會以記名方式發行。
於某類別股份的股東大會上,親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大會的股東可以股份的簡單大多數通過決定將該類別股份合併或分拆。
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就若干基金發行以有別於有關基金基 本貨幣的主要國際貨幣(包括(但不限於)歐元、美元、英鎊、瑞士法郎、瑞典克朗、澳元、加元、港元、日圓、紐元、波蘭茲羅提、新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對沖股份類別。SICAV可對沖該等股份類別的貨幣風險,以設法減輕股份類別貨幣與基金 基本貨幣之間匯率波動的影響。此等股份註有「Hgd」後綴,後綴之前註明有關對沖貨幣。此等股份類別將按管理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所述可供認購,其特色進一步詳載於下文第4.2.節(對沖股份類別)。
4.1.股份類別 | |||
最低首次認購額 | |||
(申請表格所列 | 最低持股量 | ||
股份 發行對象 | 任何交易貨幣)** | (股份類別計價貨幣) | 首次認購費# |
A 所有投資者 | 1,000歐元 1,500美元 1,000英鎊 1,500瑞士法郎 10,000瑞典克朗 1,500澳元 1,500加元 10,000港元 120,000日圓 2,000紐元 5,000波蘭茲羅提 2,000新元 人民幣10,000元 | 不適用 | 不超過投資總額的 5.00% |
B 已就銷售B股而獲特別指定的經銷商或中介機構的客戶 | 1,000歐元 1,500美元 1,000英鎊 1,500瑞士法郎 10,000瑞典克朗 1,500澳元 1,500加元 10,000港元 120,000日圓 2,000紐元 5,000波蘭茲羅提 2,000新元 人民幣10,000元 | 不適用 | 無,惟須支付或有遞延銷售費用 |
最低首次認購額
股份 | 發行對象 | (申請表格所列 任何交易貨幣)** | 最低持股量 (股份類別計價貨幣) | 首次認購費# |
C* | 經銷商(已與全球經銷商或景 | 800,000歐元 | 800,000歐元 | 不超過投資總額的 |
順分銷商訂約)及其客戶(已 | 1,000,000美元 | 1,000,000美元 | 5.00% | |
與經銷商另訂收費安排)、其 | 600,000英鎊 | 600,000英鎊 | ||
他機構投資者、或管理公司 | 1,000,000瑞士法郎 | 1,000,000瑞士法郎 | ||
酌情決定的任何其他投資者** | 7,000,000瑞典克朗 | 7,000,000瑞典克朗 | ||
1,000,000澳元 | 1,000,000澳元 | |||
1,000,000加元 | 1,000,000加元 | |||
8,000,000港元 | 8,000,000港元 | |||
80,000,000日圓 | 80,000,000日圓 | |||
1,200,000紐元 | 1,200,000紐元 | |||
3,400,000波蘭茲羅提 | 3,400,000波蘭茲羅提 | |||
1,200,000新元 | 1,200,000新元 | |||
人民幣7,000,000元 | 人民幣7,000,000元 | |||
E | 所有投資者 | 500歐元 | 不適用 | 不超過投資總額的 |
650美元 | 3.00% | |||
400英鎊 | ||||
650瑞士法郎 | ||||
4,500瑞典克朗 | ||||
650澳元 | ||||
650加元 | ||||
4,000港元 | ||||
40,000日圓 | ||||
800紐元 | ||||
2,250波蘭茲羅提 | ||||
800新元 | ||||
人民幣4,000元 | ||||
I*** | 以下投資者:(i)於有關認購 | 10,000,000歐元 | 10,000,000歐元 | 無 |
指令收到時乃景順客戶,並 | 12,500,000美元 | 12,500,000美元 | ||
已訂立有關於其對該等股份 | 10,000,000英鎊 | 10,000,000英鎊 | ||
所作投資的收費架構的協 | 12,500,000瑞士法郎 | 12,500,000瑞士法郎 | ||
議;及(ii)CSSF所發出指引或 | 100,000,000瑞典克朗 | 100,000,000瑞典克朗 | ||
建議所不時界定的機構投資 | 15,000,000澳元 | 15,000,000澳元 | ||
者*** | 15,000,000加元 | 15,000,000加元 | ||
100,000,000港元 | 100,000,000港元 | |||
1,300,000,000日圓 | 1,300,000,000日圓 | |||
15,000,000紐元 | 15,000,000紐元 | |||
42,000,000波蘭茲羅提 | 42,000,000波蘭茲羅提 | |||
15,000,000新元 | 15,000,000新元 | |||
人民幣100,000,000元 | 人民幣100,000,000元 |
最低首次認購額
股份 | 發行對象 | (申請表格所列 任何交易貨幣)** | 最低持股量 (股份類別計價貨幣) | 首次認購費# |
J | Invesco集團的聯屬公司、或 | 1,000歐元 | 不適用 | 不超過投資總額的 |
Invesco集團聯屬公司所管理 | 1,500美元 | 5.00% | ||
的工具,該等聯屬公司經與 | 1,000英鎊 | |||
SICAV訂立協議、明白有關 | 1,500瑞士法郎 | |||
從資本中撥付股息的適當 | 10,000瑞典克朗 | |||
風險。 | 1,500澳元 | |||
1,500加元 | ||||
10,000港元 | ||||
120,000日圓 | ||||
2,000紐元 | ||||
5,000波蘭茲羅提 | ||||
2,000新元 | ||||
人民幣10,000元 | ||||
R | 所有投資者 | 1,000歐元 | 不適用 | 無 |
1,500美元 | ||||
1,000英鎊 | ||||
1,500瑞士法郎 | ||||
10,000瑞典克朗 | ||||
1,500澳元 | ||||
1,500加元 | ||||
10,000港元 | ||||
120,000日圓 | ||||
2,000紐元 | ||||
5,000波蘭茲羅提 | ||||
2,000新元 | ||||
人民幣10,000元 | ||||
S | 於有關認購指令送達當時 | 10,000,000歐元 | 10,000,000歐元 | 無 |
具備以下條件的投資者:(i) | 12,500,000美元 | 12,500,000美元 | ||
機構投資者(定義見CSSF所 | 10,000,000英鎊 | 10,000,000英鎊 | ||
發出指引或建議(經不時修 | 12,500,000瑞士法郎 | 12,500,000瑞士法郎 | ||
訂));及(ii)已提交經獲SICAV | 100,000,000瑞典克朗 | 100,000,000瑞典克朗 | ||
批准的申請表格補充文件, | 15,000,000澳元 | 15,000,000澳元 | ||
確保符合投資當時已訂立的 | 15,000,000加元 | 15,000,000加元 | ||
規定。 | 100,000,000港元 | 100,000,000港元 | ||
1,300,000,000日圓 | 1,300,000,000日圓 | |||
15,000,000紐元 | 15,000,000紐元 | |||
42,000,000波蘭茲羅提 | 42,000,000波蘭茲羅提 | |||
15,000,000新元 | 15,000,000新元 | |||
人民幣100,000,000元 | 人民幣100,000,000元 |
最低首次認購額
股份 | 發行對象 | (申請表格所列 任何交易貨幣)** | 最低持股量 (股份類別計價貨幣) | 首次認購費# |
Z | 經銷商(經與其客戶另訂收費 | 1,000歐元 | 不適用 | 不超過投資總額的 |
安排、並與Invesco集團訂有 | 1,500美元 | 5.00% | ||
特別協議以經銷Z股,且本身 | 1,000英鎊 | |||
或其指定代名人為Z股登記持 | 1,500瑞士法郎 | |||
有人)、或管理公司酌情決定 | 10,000瑞典克朗 | |||
的任何其他投資者。 | 1,500澳元 | |||
1,500加元 | ||||
10,000港元 | ||||
120,000日圓 | ||||
2,000紐元 | ||||
5,000波蘭茲羅提 | ||||
2,000新元 | ||||
人民幣10,000元 |
* C類股份現有股東若於2014年6月17日仍持有該等股份但卻不再符合投資規定,可繼續持有該等股份,並可申請額外認購所持有的C類股份。C類股份現有股東若於2015年6月1日仍繼續持有該等股份,仍須受之前的最低持股量下限(即200,000歐元或其他貨幣的等值)約束。
** 有關適用於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與各聯接基金的條件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第5.4.2.節(多種貨幣交易)。此外,敬請留意,波蘭茲羅提及新元須待波蘭茲羅提及新元計價股份類別分別推出後(有關每項基金所提供股份類別的名單,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才獲接納為交易貨幣(按第5.4.2.節(多種貨幣交易)涵義所指)。
*** I類股份現有股東若於2015年5月19日仍持有該等股份,將須繼續符合之前的最低持股量下限(即5,000,000歐元或其他貨幣的等值)。
# 儲備基金毋須繳付首次認購費。
SICAV可決定在每項基金內部設立發行不同類別有具體特色(例如不同貨幣、股息政策(每年派息、每月派息、累積等))的股份。股份類別亦可為對沖(對沖或組合對沖)或不對沖。
有關各類股份可能同時具備的特色:
股份類別 | 股息派發政策 | 股息派發頻率 | 分派種類* | 可供認購貨幣 | 對沖政策** |
A B C E | 累積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歐元 | |
I | 美元 | ||||
J | 英鎊 | ||||
X | xxxx | ||||
S | 瑞典克朗 | ||||
Z | 澳元 | 一般(未對沖) | |||
| 加元 | 對沖 | |||
A 派息 每年派息 一般派息 B 每半年派息 固定派息 C 每季派息 總收入派息 E 每月派息 每月派息-1*** I J R S Z | 港元日圓紐元 波蘭茲羅提新元 人民幣 | 組合對沖 |
* 請參閱第4.4節(股息派發政策)
** 請參閱第4.2節(對沖股份類別)
*** 只提供每月派息股份類別
有關每項基金目前可供認購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 站。股東亦可向全球經銷商或當地景順辦事處索取該等資料。
「A」股
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列表。
「B」股
「B」股乃發售予已就銷售B股而獲特別指定的經銷商或中介機構的客戶,並僅就訂有經銷安排的該等基金而發售。「B」股將以基金各自的基本貨幣計價。
投資者在購入任何基金的「B」股時毋須支付首次認購費,惟倘若「B」股乃於購入日期起計四年內贖回,則贖回款項將須扣除一項或有遞延銷售費用,比率如下:
贖回期間
(自購入起計第x年) 適用或有遞延銷售費用比率
第一年 4%
第二年 3%
第三年 2%
第四年 1%
第四年完結後 無
或有遞延銷售費用將按(i)現行市場價值(按贖回當日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或(ii)擬贖回「B」股的購入成本兩者中的較低款額計算。因此,倘市場價值升越最初購入成本,投資者毋須就該增值部份支付或有遞延銷售費用。
在決定是否須自贖回款項扣除或有遞延銷售費用時,有關方面將以盡可能收取最低費用比率為計算原則。因此,若投資者贖回「B」股,有關方面將假設先贖回的「B」股乃持有超過四年者
(如有),而其後贖回的「B」股則視作於四年期間內持有時間最長者。
或有遞延銷售費用款項乃由全球經銷商及╱或其他機構保留,並會全部或部份用作支付就基金「B」股的銷售、推廣或拓銷而向基金提供與經銷商有關的服務的支出(包括就交易商所提供有關經銷「B」股的服務而支付的款項),以及全球經銷商的銷售及拓銷人員向股東提供服務的支出。
「B」股將須支付每年分銷費(不超過1.00%),該費用乃以有關基金該等股份於每個營業日的資產淨值,並按本節所載該基金的有關比率每日計算。該費用將按月從有關基金的資產撥付予全球經銷商及╱或其他人士,全球經銷商及╱或其他人士可將部份或全部分銷費付予參與經銷「B」股的該等機構。
或有遞延銷售費用及分銷費用(指「B」股而言)的設立,乃用作透過全球經銷商及認可交易商向某些基金的投資者銷售「B」股的經費,而毋須於購買時收取首次銷售費用。
由「B」股最初認購日期滿四週年後,該等股份須免費自動轉換 為同一基金的相應「A」股。若干司法權區的股東或會因為此項轉換而承擔稅務責任。股東務請向其稅務顧問查詢本身的情況。
在若干情況下,例如合併、清盤、撤回認可資格,以及一般而言,當出現任何會對某基金的投資政策或風險取向造成重大影響的改變時,或有遞延銷售費用將可豁免。
「C」股
「C」股管理費較「A」股為低。
「E」股
「E」股管理費較「A」股為高,首次認購費則較「A」股為低。
「I」股
「I」股毋須繳付管理費。
正如第4.1.節(股份類別)所詳述,「I」股份可供若干類別投資者認購。
「J」股
「J」股管理費與「A」股相同。正如第4.1.節(股份類別)所詳述,
「J」股份可供若干類別投資者認購。
「R」股
「R」股管理費與「A」股相同。
「R」股將須支付每年分銷費(不超過0.70%),該費用乃以有關基金該等股份於每個營業日的資產淨值,並按附錄A所載該基金的比率每日計算。該費用將按月從有關基金的資產撥付予全球經銷商及╱或其他人士,全球經銷商及╱或其他人士可將全部份銷費付予獲委任經銷「R」股的該等機構。
「S」股
「S」股的管理費較「A」股為低。正如第4.1.節(股份類別)所詳述,「Z」股可供若干類別投資者認購。
「Z」股
「Z」股的管理費較「A」股為低,而按第4.1.節(股份類別)所詳述,「Z」股可供若干類別投資者認購。
4.2. 對沖股份類別
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發行貨幣對沖股份類別。就該等股份類別而言,一般原則上,SICAV將對沖以有關基金基本貨幣以外的另一種貨幣計價的股份類別的貨幣風險,以設法減輕股份類別貨幣與基本貨幣之間匯率波動的影響。除非情況特殊(例如
(但不限於)按合理的預期,執行對沖的成本會超過所得利益並因而令股東受損),SICAV可決定不對沖該類股份的貨幣風險。對沖股份類別以後以「Hgd」作標記,前面註明有關對沖貨幣。
由於此類外匯對沖乃為某特定類別的股份而運用,故其費用及對沖交易所得盈虧亦僅與該類股份類別有關。投資者務請注 意,與此種形式的對沖相關的額外費用僅為執行對沖所用工具和合約有關的交易費用。對沖交易的費用及所得盈虧將於扣除一切其他費用及開支(該等費用及開支將於計算後從有關股份類別的非對沖價值扣除)後撥歸有關股份類別。就此,該等費用及所得盈虧將會反映於任何該等類別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
SICAV可運用第7.節(投資限制)一節所容許的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來執行外匯對沖。
SICAV現擬運用遠期外匯合約以執行外匯對沖。SICAV會將對沖比率局限為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風險承擔。儘管對沖股份類別一般不會因為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而附帶槓桿,該等工具 的價值最高可達(惟不超過)有關對沖股份類別所佔資產淨值的 105%。管理公司將定期(最少每月進行)及按適當頻次監控對沖盤情況,以確保不會超過獲准水平。若持倉嚴重超越有關對沖股份類別應佔資產淨值的100%,將不會結轉下月。對沖交易的開支及盈虧只會撥歸有關對沖股份類別。
計價貨幣及貨幣對沖乃此等股份類別與提供對沖股份類別的 基金現有「A」股、「B」股、「C」股、「E」股、「I」股、「J」股、「R」股、「S」股及「Z」股之間僅有的差別。就此,本章程及附錄A內其他提及「A」股、「B」股、「C」股、「E」股、「I」股、「J」股、「R」股、「S」股及「Z」股之處,均同樣適用於其各自的對沖股份類別
(如適用)。
倘若股份類別並非以基本貨幣計價,有關股份的投資者務請注意,有關方面並不保證股份計價貨幣的風險可全面與有關基金的基本貨幣對沖。投資者亦請留意此項策略若成功執行,或會令股東從有關股份類別所獲利益大幅減低又或股份類別貨幣兌有關基金基本貨幣的價值下降。此外,投資者務請注意,彼等若要求以股份計價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贖回款項,則有關方面不會就該種貨幣與股份計價貨幣的匯率風險對沖。
4.2.1.組合對沖股份類別
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發行組合對沖股份類別。就該等股份類別而言,一般原則上,SICAV將股份類別的風險承擔與有關基金資產的一種或多種計價貨幣進行對沖,從而減少股份類別貨幣與有關股份類別應佔基金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承擔之間的未平倉貨幣承擔。組合對沖股份類別以後綴「組合對沖」作標記,前面註明有關對沖貨幣。
此類股份擬在切合實際兼可能情況下充分對沖貨幣風險承擔,惟投資者應留意,若出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此項目標未必可達致:
— 貨幣風險對沖未必可執行或只能部分執行(例如:股份類別資產值低或基金只剩下小額貨幣持倉),或貨幣風險對沖不完全(例如部分貨幣不能隨時買賣),或
— 對沖只可於確定資產淨值後(已計及前一天的認購與贖回資金流與組合貨幣風險承擔)以T+1基準進行。
由於此類外匯對沖乃為某一特定類別的股份而運用,故其費用及對沖交易所得盈虧亦僅與該類股份類別有關。投資者務請注意,與此種形式的對沖相關的額外費用僅為執行對沖所用工具和合約有關的交易費用。對沖交易的費用及所得盈虧將於扣除一切其他費用及開支(該等費用及開支將於計算後從有關股份類別的非對沖價值扣除)後撥歸有關股份類別。因此,該等費用及所得盈虧將會反映於任何該等類別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
SICAV可運用第7.節(投資限制)一節所准許的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來執行外匯對沖。
SICAV現擬運用遠期外匯合約以執行外匯對沖。SICAV會將對沖局限於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風險承擔。儘管對沖股份類別一般不會因為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而產生槓桿效應,該等工具 的價值最高可達(惟不超過)有關對沖股份類別所佔資產淨值的 105%。管理公司將定期(最少每月進行)及按適當頻次監控對沖盤情況,以確保不會超過獲准水平。若持倉嚴重超越有關對沖股份類別應佔資產淨值的100%,將不會結轉下月。對沖交易的開支及盈虧只會撥歸有關對沖股份類別。
計價貨幣及組合對沖乃此等股份類別與提供組合對沖股份類別的基金現有「A」股、「B」股、「C」股、「E」股、「I」股、「J」股、
「R」股、「S」股及「Z」股之間僅有的差別。因此,本章程及附錄
A內其他提及「A」股、「B」股、「C」股、「E」股、「I」股、「J」股、
「R」股、「S」股及「Z」股之處,均同樣適用於其各自的組合對 沖股份類別(如適用)。為免產生疑點,投資者務請留意,第 4.2.節(對沖股份類別)所載各項風險亦適用於該等「組合對沖」股份。
投資者務請留意,「組合對沖」股份類別的股息派發政策乃於管理公司網站就提供該等股份類別的基金披露。有關不同股息派發政策的詳情與適用風險,請參閱第4.4.節(股息派發政策)。
4.3.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
■ 首次認購費
全球經銷商可酌情決定在向投資者發行任何基金之股份時收取首次認購費,除非另有通知,該收費不得超逾投資總額的某一百分比(如第4.1.節(股份類別)所訂明者),而全球經銷商將從中向分經銷商撥付費用。全球經銷商或景順分經銷商可全權酌情向經與Invesco集團聯號訂有協議的認可中介機構或其所決定的其他人士撥付或支付全部或部份首次認購費。
投資者毋須就儲備基金發行股份而繳付首次認購費。
■ 或有遞延銷售費用
如第4.1.節(股份類別)項下「B」股標題所述,只適用於B股。
■ 贖回費
投資者毋須支付贖回費。
■ 轉換費
除轉換為儲備基金毋須支付轉換費外,若將某項基金的股份轉換為景順跨境投資系列另一項基金通常須支付不超過擬轉換股份價值1%的費用。投資者如最初投資的基金毋須支付首次認購費,而其後轉換至其他基金(而該基金須支付首次認購費),則該項轉換須支付該投資所轉換至之基金所適用的首次認購費,該費用應付予全球經銷商。有關轉換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第 5.2.節(轉換)。
在若干司法權區,倘若透過第三者代理或透過銀行進行認購、贖回及轉換,該第三者代理或銀行或會向當地投資者收取額外費用及收費。該等費用及收費不會撥歸SICAV。
4.4. 股息派發政策
累積、派息及固定派息股份類別之間的差別在於不同的股息派發政策。
4.4.1. 累積股份
投資者如持有累積股份,將不會獲得任何分派。彼等應得的收益將會滾存,以提升累積股份的價值。
就稅務及會計而言,SICAV可實施收入均減安排,以確保來自投資項目的收入水平不會因為有關會計期間內股份的認購、轉換或贖回而受到影響。
4.4.2. 派息股份
一般情況下,SICAV擬將分派股份的應佔可派發收入全部予以分派,並就該等股份設置一項均減賬,以免其可派發收入被攤薄。
此外,若干股份類別發行時可附有以下特定派息特色:
■ 一如第4.4.2.1.節(固定派息股份)所披露者,若干基金的某些股份類別將會支付固定分派,或;
■ 一如第4.4.2.2.節(總收入股份)所披露者,若干基金的某些股份類別可從該類股份應佔總收入中撥付分派,或;
■ 一如第4.4.2.3.節(每月派息-1股份)所披露者,若干基金的某些股份類別可從總收入或直接從有關股份類別應佔資本撥付分派,並其向股東支付高於原本可收取的分派。
從此等股份類別撥付該等分派或會導致除了分派可派發收入以外,並會分派有關股份類別應佔的部份資本。
有關基金或股份類別會每年、每半年、每季或每月作分派。除非股東在有關司法管轄範圍容許下而另有選擇又或第4.4.5節
(股息再投資)另有規定外,否則所有分派將用作增購有關類別股份的分派股份。為免產生疑點,在第5.4.4.節(將股份存入 Clearstream/Euroclear)規限下,將予進一步發行的有關派息股份數目可向上或向下調整至兩個小數位。在收到(i)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為遵從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而規定的文件,及╱或(ii)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 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為遵從有關股東擁有公民權、居所或戶籍的地區可能適用的稅務法例下強制提交的文件,及╱或(iii)股東銀行資料正本(若之前未有提供)之前,股東概不獲支付任何分派。
若股份類別乃從收入或資本撥付股息,視乎當地稅務法例而 定,在該情況下,股東所獲派股息會被視作收入分派或資本增值。投資者應就此方面自行徵詢專業稅務意見。
4.4.2.1. 固定派息股份
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發行若干提供固定派息的股份類別。現時若干基金提供管理公司網站所註明的固定派息股份類別。
SICAV擬按月就該等股份類別支付固定息率(按每股資產淨值某個百分比(%)計算)股息分派。投資顧問將根據投資組合內所持證券計算適當息率(百分比(%)),然後將此項息率(百分比(%))用作按月計算分派款額。投資者務請注意,息率雖屬按每個分派日期每股資產淨值某個固定百分比,但每股派息額可每月改變。息率將每年最少根據當時市況重訂一次。在極端市況下, SICAV可酌情更頻密地重訂息率。
由於對固定派息股份類別而言,賺取收入比資本增值重要,如有需要,固定派息股份類別所須支付及應佔的部份或全部費用及開支連同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項下「其他開支」標題所載的其他開支,可從該等類別的資本撥付,以確保有足夠收入應付固定派息。
此項政策若有更改,須事先向證監會尋求批准,受影響股東將會獲得最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
投資者務請注意,按此方式從資本扣除費用及開支會導致資本侵蝕,並因而會局限該等股份類別的未來資本增值,未來回報的價值亦有可能縮減。
從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即屬自彼等當初投資的款項或自原有投資應佔資本增值作部份退還或提款。撥付該等費用及開支將會令有關固定派息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於每月派息日期後即時下降。在此等情況下,於有關基金投資期內就該等股份類別作出的分派應理解為一種資本退還。為了管理向固定派息股份類別的股東支付及╱或可派付收入的水平而從資本扣除的費用詳情,將會詳列於年報。在極端市況下,SICAV可酌情重訂固定派息的股份類別的息率,以確保只有能夠以相關投資收益彌補情況下才會派付股息。
股東亦請留意,息率及有關收入乃參照年度計算期計算。因 此,儘管某一月份應就固定派息股份類別而派付的合計固定分派或會超出該類股份於有關月份的應佔實際收入,亦不得就有關年度計算期而從資本撥付分派。
若固定派息股份類別有對沖,該類股份的最低首次認購額及最低持股量與相關非對沖股份類別相同。
就香港股東而言,過去12個月該等股息的成份(即從(i) 可分派收入淨額及(ii)資本撥付的相對款額()「股息成份資
料」)可向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索取,載於年報或景順網頁
(xxx.xxxxxxx.xxx.xx)。
並非居於香港的股東可於管理公司網站瀏覽該等資料,並將詳載於年報內。
4.4.2.2. 總收入股份
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發行若干將應佔總收入(指有關基金就股份類別於派息期收取的全部收入,未扣除股份類別應佔任何開支)全部用作派息的股份類別。現時若干基金有提供總收入股份類別,進一步詳情載於管理公司網站每類股份的派息政策。
由於對總收入股份類別而言,賺取收入比資本增值重要,因 此,SICAV將酌情決定從該等股份類別於有關派息期的總收入中撥付股息。從總收入中撥付股息意味著該類別應佔的部份或全部費用及開支,包括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項下(其他開支)標題所載的其他開支均可從資本中撥付。此項手法將導致該等股份類別可供分派股息的可分派收入及(連帶)總收入股份類別應付股息有所增加。
因此,該股份類別將實際上從資本中撥付股息。從資本撥付股息即等同從投資者的原本投資作部份退還或提取或從該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增值中作部份退還或提取。股東將收取的股息,或會較從收入撥付費用及開支的股份類別所收取的股息金額為高。由於派息多寡乃視乎有關分派期的總收入而定;不同分派期的每股派息額或會有所不同。
此項政策若有更改,須事先向證監會尋求批准,受影響股東將會獲得最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
投資者務請留意,按此方式從資本扣除費用及開支會導致資本侵蝕,並因而會局限該等股份類別的未來資本增值,未來回報的價值亦有可能縮減。
從該等股份類別的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等同實際上從該等股份類別的資本撥付股息,因此將會令有關總收入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於有關派息日期後即時下降。在此等情況下,對於在有關基金投資期內就該等股份類別作出的分派,投資者應理解為一種資本退還。
就香港股東而言,過去12個月該等股息的成份(即從(i) 可分派收入淨額及(ii)資本撥付的相對款額)(「股息成份資
料」)可向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索取,載於年報或景順網頁
(xxx.xxxxxxx.xxx.xx)。
並非居於香港的股東可於管理公司網站瀏覽該等資料,並將詳載於年報內。
4.4.2.3. 每月派息-1股份
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發行若干以總收入及╱或直接從資本派息的股份類別。現時若干基金有提供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進一步詳情載於管理公司網站每類股份的派息政策。
由於對每月派息-1股份而言,賺取收入比資本增值重要,每月派息-1股份在股息派發政策方面具有更高的靈活性。
在決定適用於每月派息-1股份的股息派發政策時,SICAV可能會酌情決定:
a) 從總收入撥付部分股息;
b) 從資本撥付部分股息;及
c) 就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而言,股份類別計價貨幣與相關基金的基本貨幣間的利率差距。
每月派息- 1股份擬支付穩定分派率。分派息率指按提前確定的款額的形式每月每股支付的分派,不論該月實際賺取收入多寡。
分派率將由SICAV酌情釐定,因此無法保證將會作出派息付款及如果作出派息付款,亦無法保證股息率。
釐定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之適用穩定分派率時,SICAV會考慮組合所持證券及可能產生的總收益。隨後,SICAV可酌情許可從資本撥付額外分派,或如為對沖股份類別,亦會計及基金的基礎貨幣與股份類別貨幣間的利率差距。
利率差距將按有關基金基本貨幣的中央銀行利率與對沖每月 派息-1股份類別的計價貨幣之間的差異估計。如利率差距為正數,預期派息率可能高於基金的基本貨幣計價同等股份的收益率。如利率差距為負數,預期派息率可能低於基金的基本貨幣計價同等股份的收益率。在極端的情況下,如利率差距為負數並高於基金以基本貨幣計價的派息率,可能不會派付股息以及相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負面影響。
為免生疑問,利率差距是用適用於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計價貨幣的央行利率減去適用於基金基本貨幣的央行利率而得到。
分派率將最少每半年根據市況檢討一次。在極端市況下,SICAV可酌情更頻密地檢討分派率。然而,SICAV無意於釐定穩定分派率後考慮股份類別計價貨幣與基金基本貨幣(如有差異)之間的匯率波動。如分派率有所改變,受影響股東將會獲得最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或金融監管委員會及證監會所同意的其他期 間)。
投資者務請留意,從總收入或直接從資本撥付任何股息,及╱或從資本支付費用及支出可等同從投資者的原本投資作部分退還或提取或從該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增值中作部份退還或提取。任何分派若牽涉從資本撥付派息,將導致相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即時下降。這將導致資本侵蝕,並因而會局限該等股份類別的未來資本增值。
對沖股份類別載於第4.2節(對沖股份類別)。為免產生疑點,投資者務請留意第4.2.節(對沖股份類別)所載各項風險亦適用於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
股東亦請留意,如從資本撥付股息,這可能帶來較高股息,從而招致較高的所得稅承擔。SICAV可自收入或資本中撥付股息,在該情況下,該等股息或會被視作股東獲得的收入分派或資本增值(視乎當時有效的當地稅務法例而定)(請參閱第11節(稅 項))。
此項政策若有更改,須事先向金融監管委員會及證監會尋求批准,受影響股東將會獲得最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
就香港股東而言,過去12個月的分派率(及其任何變動)與股息成份(即從可分派收入淨額及資本撥付的相對款額(如有)()「股息成份資料」)可向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索取,載於年報或景順網頁(xxx.xxxxxxx.xxx.xx)。
並非居於香港的股東可於管理公司網站要求索取該等資料,並將詳載於年報內。
4.4.3. 無人認領的分派
任何分派款項若於原定付款日期起計滿六年後尚未獲認領,將會被沒收和撥作有關基金的資本。其後,有關股東或其任何後繼人概無權獲得有關分派款項。
4.4.4. 分派日期
x分派日期並非營業日,則會延至下一營業日派息。
4.4.5. 股息再投資
所有價值不足50美元(或其等值)的股息,均會自動用於增購同類股份。若股東透過Clearstream(前稱Cedel)或Euroclear持有股份,則無法將股息再作投資,有關股息(如有)不論價值多寡均會支付予股東。股份乃計算至兩個小數位(日圓除外),餘下的零碎現金(其價值少於股份的兩個小數位)則撥歸有關基金,以計入其後分派內。
投資者可於任何營業日向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又或有關景順分經銷商(如適用)提出認購、轉換、轉讓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可透過若干司法權區的當地分經銷商或其他當地中介機構提出認購、轉換、轉讓或贖回的申請。若透過景順分經銷商或當地分經銷商提出申請,或須受到適用當地法例所規定的額外規定或程序規限。查詢進一步詳情,投資者請與所屬地區的有關景順當地辦事處聯絡。有關資料亦會載於各地區補編。
景順分經銷商或在香港的當地分經銷商則會把所有該等申請轉交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以辦理認購、轉換、轉讓及贖回股份。
凡於交易截算時間前由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接獲的申請(倘獲接納)將按於下一估值時間計算的有關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處理。於交易截算時間後接獲的申請(倘獲接納)將於再下一交易截算時間後的估值時間處理。
凡於非營業日的日子在交易地區接獲的申請,如獲接受,將在下一個營業日予以處理。
5.1. 認購
5.1.1. 申請表格
投資者在作出首次認購前,必須先填妥全球經銷商的申請表 格,並向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提交該申請表格,以便向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要求索取股東鑑別編號。
申請人必須提交申請表格正本及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所規定的有關文件,來自歐盟的申請人必須提交歐洲儲蓄收入稅務指令所規定的文件。申請人亦可能需要提交其擁有戶 籍、居所或公民權地區的適用稅務法例所規定的資料。有關此項指令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第11節(稅項),有關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的其他詳情,請參閱第5.4.11.節(打擊洗黑錢規定及反恐怖主義融資)。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的所有有關部份,包括所有適用於申請人的聲明及彌償保證。
此外,申請人可授權代理或受權人代其進行交易。
申請人務請留意,若未能填寫申請表格的全部有關部份,或會導致其認購申請被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拒絕受理。
申請人若未能或拒絕提交申請表格正本及所需佐證文件,其申請將不獲接納。在收到一切所需(由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酌情決定)文件之前,一切未來交易(包括轉讓及付款)有可能因而出現延誤或不獲受理。
SICAV保留權利,在其認為符合股東或各基金的最佳利益的情況下,可拒絕受理任何股份申請又或僅部份接納任何申請。此外,為遵從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起見,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保留權利,在其與申請人或股東存在關係期間,可隨時全部或部份暫停執行任何認購、轉換、轉讓或贖回申請,及不時要求申請人或股東提交額外資料及文件。
5.1.2. 申請認購股份
首次申請一經獲接納,申請人將會獲分配股東鑑別編號。該股東鑑別編號應用於股東日後與SICAV所進行的一切交易。股東的個人資料若有任何更改,又或遺失股東鑑別編號,則須立即以書面(電郵除外)方式知會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在該等情況下,股東須提交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所要求的文件,以便證明股東個人資料的更改或有關遺失股東鑑別編號的實情。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保留權利要求獲提供由官方機構或彼等所接納的其他人士或機構的彌償保證及╱或查證,然後始接納該等指示。
一經獲分配股東鑑別編號,且首次認購股份的申請獲過戶登記
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接納,股東其後即可以傳真、電話或書面方式又或按照申請表格所載股東指示申請認購股份。有關股份認購申請的「書面」一詞應包括遵照投資者指示透過SWIFT或其他電子方式(電郵除外)提出的指令。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保留權利,可於收到認購指令的已結算款項後才受理其後的認購。申請必須包括以下資料:
■ 申請人擬投資的基金全名及股份類別;
■ 每類股份將予投資的現金款額或所申請的股份數目;
■ 結算款項的付款貨幣;
■ 客戶的姓名及股東鑑別編號(如有)及代理人代號(如適用)及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所規定以確保符合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的資料。
如屬可行,申請人亦請列明基金鑑別代號。
投資者應留意第4.1.節(股份類別)所註明每類股份的最低首次認購額。
投資者亦請留意,在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收到及接納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所規定核證文件之前,交易有可能不獲受理或出現延誤。
5.1.3. 認購款項結算
認購的已結算款項須於結算日付予SICAV或全球經銷商。款項須以電子轉賬(有關詳情見申請表格)方式支付。
倘延遲付款,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
(作為SICAV代表)可取消認購或由彼等接納申請之日起按當時有關貨幣的透支利率收取利息。
在任何情況下,申請人及股東應確保其銀行於付款時提供以下資料:申請人姓名、股東鑑別編號(如有)、交易參考編號(如可提供)及所投資有關基金的名稱。如參考資料不足或有欠準確,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保留權利不接納該款項。
申請人及股東應注意,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可將任何未完成的認購申請及在到期日尚未結算的認購申請註銷,註銷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轉嫁予申請人╱股東。
正如上文第5.1.1.節(申請表格)所述,申請人在作出首次認購前,應先提交申請表格正本及根據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所需的有關文件,在申請表格正本及根據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所需的有關文件獲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接納前,申請人不應將用作為首次認購進行結算的款項匯予全球經銷商。
在收到填妥的申請表格及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為符合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而要求的任何文件前,SICAV概不會發放申請人向其匯寄的任何款項。
5.1.4. 股份擁有權限制
倘任何人士、商號或法團持有股份會導致違反盧森堡或外國 法律或規例,又或該等人士持有股份會損害SICAV或其股東, SICAV可限制或防止該等人士、商號或法團擁有股份。具體而言,若董事認為任何人士購得或直接或實益持有(不論直接或間接影響該名或多名人士,亦不論為單獨或連同任何其他關連或非關連人士,又或董事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情況)SICAV股份或會導致SICAV招致原不會招致的稅務責任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錢損失又或須遵照1940年法案進行註冊(董事所決定的該等人士、商號或法團在本章程內稱為「受禁制人士」),SICAV有權施加其認為必要的限制,以確保SICAV股份不會由受禁制人士購得或直接或實益持有。
所有股東及申請人均務請特別留意,美國人不得擁有股份。 因此,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作為 SICAV代表)保留權利,可拒絕受理任何由美國人提出的股份認購或將任何股份轉讓予美國人的申請。股東若成為美國人,亦須立即通知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而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作為SICAV代表)可酌情決定贖回股份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以將股份轉讓予並非美國人的人士。
股東及申請人務請留意,根據美國激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稱 為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FATCA」)規定,為防範規避美國稅項起見,金融機構須向美國稅務局(「美國稅務局」)申報美國投資者持有美國境外資產的資料,以防範逃避美國稅項的活動。因此,為免非美國金融機構迴避此項制度規管,凡不加入與遵從該項制度的金融機構須(由2014年7月1日起)就就若干源自美國的收入(包括利息及股息)及(由2017年1月1日起)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可產生美國來源收入的產業的款項總額繳納30%的懲罰預扣稅。
盧森堡與美國已於2014年3月28日簽署政府間協議(「政府間協議」)。根據政府間協議條款,SICAV為申報1型外國金融機構,倘若SICAV符合盧森堡的法例(預計將要求SICAV向盧森堡財政部提供若干股東的姓名、地址、納稅人身份鑑別編號及若干其他資料,然後由盧森堡財政部將此等資料提供予美國稅務局),則SICAV將不會被徵收FATCA項下的預扣稅。SICAV擬遵從FATCA制度的規定。敬請留意,詳盡執行規則與實施時間表尚未落實,因此,目前SICAV未能準確評估有關規定的範圍以及該等規定可能引致的開支。
預扣規則的應用及可能需要申報及披露的資料仍未確定,可予更改。SICAV將盡速將該等規定的最終影響告知股東。
SICAV保留權利,可要求股東及申請人提供任何額外文件或資料,以符合FATCA規定。
為保障全體股東的利益,在章程第5.3.3.節(強制贖回)所述若 干情況下,SICAV酌情保留權利,可令股東成為「受禁制人士」,並贖回股東於任何基金的權益,令股東成為「受禁制人士」。
若須進行強制贖回,該項強制贖回將為適用法律及法規所准許,而SICAV將會本著誠信及基於合理理由行事。
若股東乃透過當地分經銷商投資於SICAV,該等股東請查核該名分經銷商是否遵從FATCA規定。
閣下如對本節任何條文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以及閣下有關 FATCA的稅務顧問。
5.2. 轉換
在第5.4.2.節(多種貨幣交易)有關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及各聯接基金的規定所規限下,任何股東可要求將其所持某項基金或某類別的股份轉換為景順跨境產品系列(只限SICAV及景順環球投資系列)旗下另一項基金或類別的股份。該項轉換要求將視作贖回股份並同時購入股份處理。因此,任何股東若要求轉換,必須遵從贖回與認購程序及一切其他規定,特別是有關投資者資格及適用於每項有關基金或每一股份類別的最低投資額及持股量。有關基金的條件載於第4.1.節(股份類別)。如屬聯接基金,轉換要求只可按將予轉換的股份數目(而非按有關聯接基金的基本貨幣的金額)提出,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保留權利可拒絕受理任何以金額提出的該等轉換 要求。
股東務請留意,在收到核證文件之前,交易均有可能不獲受理或出現延誤。
股東如擬轉換其全部或部份現有持股,於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接獲指示後,基金或各基金將予配發的股份數目將按有關股份各自的資產淨值釐定,其中並計及轉換費用(如有)及任何貨幣兌換因素(如適用)。
若該等轉換或贖回要求會令持股量降至低於有關股份類別的最低持股量,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將該項轉換或贖回要求視作將該項持股轉換為最低持股量較低的股份類別。一切有關該項轉換的開支(包括因有關股東擁有公民權、居所或戶籍地區而可能適用的潛在稅務責任)將由有關股東承擔。
此外,若股東不再符合適用於第4.1節(股份類別)所述股份類別的資格規定(例如倘股東持有專為機構投資者而設的股份而不再具備有關資格,或倘股東的持股不再符合適用最低持股量),則 SICAV可將該等股份轉換為同一基金最恰當的股份類別。在此情況下,股東將會收到事先書面通知。股東一經認購設有資格限制的股份類別,即屬向SICAV作出不可撤回的指示,若股東不再符合投資於該類股份的資格,即可酌情代股東作出轉換。一切有關該項轉換的開支(包括由於有關股東擁有公民權、居所或戶籍的地區而可能適用的潛在稅務責任)將由有關股東承擔。
5.3. 贖回
5.3.1. 申請贖回股份
贖回股份申請可透過傳真、電話、書面方式或按股東於申請表格所作指示發出。有關贖回指令的「書面」一詞應包括遵照股東指示透過SWIFT或其他電子方式(電郵除外)提出的指令。所有股東若之前未有選擇透過電子轉賬(EFT)方式收取贖回款項,則須提交經簽署的指示正本連同其銀行資料,才可獲有關方面發放贖回款項。有關方面只會受理贖回於建議贖回日期當日交易截算時間當時已繳足股份的申請。股東務請留意,待收到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所規定的核證文件之前,交易均有可能不獲受理或出現延誤。
股東可贖回全部或部份所持的基金股份。倘若贖回要求會令持股量降至低於有關股份類別的最低持股量,在SICAV全權酌情決定的情況下,該贖回要求可能將被視為將所持股份轉換為最低持股量較低的類別股份的要求。一切有關該項強制轉換的開 支(包括因有關股東擁有公民權、居所或戶籍地區而可能適用的潛在稅務責任)將由有關股東承擔。
贖回指令須包括以下資料:
■ 股東擬贖回基金全名及股份類別;
■ 現金款額或擬贖回每類股份的股份數目;
■ 結算款項付款貨幣;
■ 客戶姓名及股東鑑別編號以及代理人編號(如適用);
■ (若之前未有提供)申請表格所指的非美國人士聲明;及
■ 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就確保符合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而要求提供的資料。
如屬可行,股東亦應列明基金鑑別代號。
倘若贖回指令所涉及股份的價值佔一項基金已發行股份總面值的5%或以上,則SICAV可(在股東同意下,並須向核數師(視情況而定)索取估值報告)分派價值相當於該股東於有關基金所持股份價值的所屬投資(而非現金)作為贖回代價,此項行動須以不損害餘下股東的利益為前提。
在該等情況下,該股東有權指示SICAV代其出售該等所屬投資
(股東於出售所屬投資後所收取的款項已扣除全部交易費用)。
5.3.2. 可能限制贖回
(I) SICAV可將某項基金於任何營業日可贖回的股份總數限制為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10%。該限制將按比例適用於 所有要求於該營業日進行贖回的有關基金股份的股東,令所有該等股東獲贖回股份在每項要求贖回持股中所佔比例均屬相同。任何因此項限制而未能於某一營業日贖回的股份,將會順延至有關基金的下一個營業日處理。
(II) 股東可要求贖回全部或部份所持任何類別股份。然而,倘若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接獲的股份贖回要求涉及:(i)價值少於2,500美元或其等值的部份持股;或(ii)股東於贖回後的其餘持股量價值低於現行最低持股量或少於100美元或其等值,SICAV可將該贖回要求視為贖回該股東全部持股的要求。
5.3.3. 強制贖回
有關某類別或基金解散╱清盤情況下的強制贖回,請參閱第
9.2.4.節(清盤與合併)。
任何時候倘SICAV察覺股份乃由受禁制人士實益擁有(不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而該受禁制人士未能在接獲指令30天內遵從SICAV的指令出售其股份並向SICAV提交出售證明,則 SICAV可酌情強制贖回該等股份,贖回價遵照組織章程第10條釐定。
此外,若任何人士持有股份乃違反本章程的重大條文,導致 SICAV及╱或股東在金錢上蒙受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於第 4.1.節(股份類別)所述股份類別的限制),則SICAV亦可遵照組織章程第10條規定,酌情決定按股份贖回價強制贖回該等
股份。
5.3.4. 贖回款項結算
贖回的結算一般在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接獲完備贖回文件後於結算日以電子轉賬方式支付。在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接獲其所要求及滿意的所有文件後,付款代理應在不多於10個營業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接獲(i)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為符合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而要求的文件,及╱或(ii)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為符合因有關股東擁有公民權、居所或戶籍的地區可能適用的稅務法例所規定而要求的文件,及╱或(iii)有關股東的銀行資料書面正本(若之前未有提供)前,任何股東概不會獲支付贖回款項。
5.4. 其他重要買賣資料
5.4.1. 可能造成損害的投資行為
SICAV保留權利,若其認為某些投資者從事短線投資或捕捉市況短期買賣活動(兩者均為可能構成損害的投資行為),可限制或拒絕該等投資者認購股份,因為該等活動或會危及基金的表現和攤薄盈利能力,對長線股東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
可能造成損害的投資行為包括一名或一批個別人士的股份交易似乎按照預定的市場指標來依循某一模式、又或具備頻繁或巨額資金流特色。
因此,SICAV可將共同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併計算,以確定是否可將某名或某批個別人士視為從事可能造成損害的投資行 為。共同擁有或控制包括(但不限於)合法或實益擁有股份,以及代理人或代名人因其身份而有權控制由他人在法律上或實益擁有的股份。
因此,若認為股東涉及可能造成損害的投資行為,SICAV就此保留權利,可(i)拒絕受理該等股東所提出的任何轉換股份申 請,及(ii)限制或拒絕該等股東的購買,或(iii)遵照第5.3.3節(強制贖回)而強制贖回其股份。該等限制並不影響贖回權利。
5.4.2. 多種貨幣交易
交易可以申請表格所列的任何貨幣進行,並以同一種貨幣結算。
不論股東擬投資的股份類別的計價貨幣,股東原則上均可以申請表格所列任何貨幣進行交易,而其認購款額、派息付款與贖回款項將會遵照第5.4.3.節(貨幣兌換率)進行兌換。
■ 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及以人民幣結算
股東務請留意,於本章程刊發之日,可進行多種貨幣交易的例外情況乃涉及以人民幣計價的股份類別,即股份須待認購款項
(包括記賬費(entry charge),如適用)以人民幣結算後方會發行。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的所有認購、派息與贖回將會以人民幣結算。再者,股東若認購以人民幣以外的另一貨幣計價的股份類別,概不得以人民幣結算;若贖回以人民幣以外的另一貨幣計價的股份類別,亦不得以人民幣結算。
因此,以人民幣以外的任何其他貨幣計價的股份類別不得轉換為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但股東可要求在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之間進行轉換,惟須遵守第5.2節(轉換)所載的規定)。有關人民幣股份類別所附帶的特定風險,請參閱第8節(風險忠告)。
■ 聯接基金
股東務請留意,於本章程刊發之日,可進行多種貨幣交易的例外情況乃涉及聯接基金的現有股份類別,即股份須待認購款項
(包括登記費,如適用)以有關聯接基金的相同基本貨幣結算後方會發行。所有認購、派息與贖回將會以與有關聯接基金的基本貨幣相同的貨幣結算。
此外,聯接基金股東不得將投資轉換為另一項基金(但股東可要求在聯接基金內的股份類別之間進行轉換,惟須遵守第5.2.節
(轉換)所載的規定)。
5.4.3. 貨幣兌換率
就申請表格所列的貨幣而言,SICAV及╱或全球經銷商可安排將認購款項、分派款項及贖回款項兌入及兌出有關股份類別或基金的基本貨幣(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除外)。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將按有關營業日適用的合理匯率就每一次交易進行兌換。由於貨幣市場波動不定,投資者所獲回報在兌換回其認購及贖回貨幣後,或會有別於按基本貨幣計算所得之數。
因此,該等投資的價值(兌換為該基金的基本貨幣後),或會因為匯率變動而波動不定。股份價格及所得收益可跌可升,投資者未必可變現其當初的投資。
此外,就對沖股份類別而言,投資者務請注意,若彼等要求支付贖回款項的貨幣有別於股份計價貨幣,該種貨幣兌股份計價貨幣的風險承擔將不獲對沖。
5.4.4. 將股份存入Clearstream/Euroclear
有關方面可安排由設存於Clearstream或Euroclear的賬戶持有股份。有關所涉及程序的進一步詳情,請聯絡當地的景順辦事處。投資者務請留意:Clearstream接受發行至兩個小數位的零碎股份,而Euroclear只會接受整數的股份。並請參閱第4.4.節
(股息派發政策)。
5.4.5. 買賣單據
載有一切交易詳情的買賣單據將於股份買賣指示獲接納後首個營業日以郵遞(及╱或協定的其他通訊方式)寄予股東及╱或財務顧問(如適用)。
所有已發行股份均會以記名方式發行,而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所保存的股東名冊即為有關擁有權的最終證明。股份將以無股票方式發行。
5.4.6. 基金或股份類別停止接受進一步資金流入
x董事認為就保障現有股東利益而言有其必要,某項基金或某類股份可完全或局部停止接受新認購或由其他基金轉入(但會繼續接受贖回或轉換至其他基金)。其中一項情況是基金資產值已達到某一數額,從而達到市場規模及╱或有關投資顧問能力的某個水平,而接受進一步資金投入則會損害基金表現。若董事認為任何基金的能力受到重大局限,該基金可停止接受新認購或由其他基金轉入,而毋須事先通知股東。有關不再接受新認購和轉入的基金的詳情將會載於各項報告。
若發生任何類型的停止接受新認購或轉入,管理公司網站將予修改,以顯示有關基金或股份類別狀況的變動。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應向全球經銷商或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覆實,或於網站查核有關基金或股份類別的現況。一旦停止接受認購,否則基金或股份類別不會重新接受認購,直至董事認為需要停止的情況不再存在為止。
5.4.7. 結單
結單根據股東於申請表格上所選擇的貨幣單位及相隔時間寄予首名註冊股東。倘若股東並無選擇貨幣單位及相隔時間,結單將每季以美元為計算單位發出。結單確定股份擁有權。
5.4.8. 聯名股東
SICAV只承認每股股份的單一擁有人。若一股或多股股份乃屬聯名擁有,又或該(等)股份的擁有權存在爭議,則除非所有 聲稱對該(等)股份擁有權利的人士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作為代表,否則彼等須聯合就該等股份而向SICAV行使其權利。
5.4.9. 轉讓
除適用於若干股份並於股東作出投資時已透過任何申請表格補充文件而明確接納外,股份可以股份轉讓表格或SICAV所批准或准許的其他書面文據轉讓,須由轉讓人或其代表簽署或蓋章
(如適用)。倘若轉讓人及擬承讓股份人士並未填妥申請表格以及提交證明身份所需佐證文件,則無法進行轉讓。除獲SICAV同意外,若轉讓會導致轉讓人或承讓人任何一方餘下或以股份持有人身份登記某項基金或類別的股份的資產淨值低於最低 持股量(就轉讓人而言)或最低首次認購額(就承讓人而言)或獲准的較低款額又或會違反一般認購條件,亦不得進行轉讓。 SICAV毋須受約束就每股股份登記超過四名承讓人、或不得將股份轉讓予未滿18歲人士,或(未經董事特別同意)不得將股份轉讓予美國人。
5.4.10. 個人資料
股東須向SICAV及╱或全球經銷商及╱或景順分經銷商及╱或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提供個人資 料。此等資料將以電腦儲存,並由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全 球經銷商、行政代理人、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或保管人或彼等的代理人或獲授權人士(以資料處理機構身份)及(尤其為) 資料處理代理人(如適用)處理。該等資料處理目的在於方便 SICAV、管理公司、全球經銷商、行政代理人、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或保管人提供法律規定的服務(例如處理認購及贖回、保存股東名冊及向股東提供財務及其他資料),以及履行適用法律責任。該等資料可用作對Invesco集團所管理或擔任行政管理人的其他投資基金作出的投資。
SICAV將採取行動,以確保準確紀錄股東的個人資料,並須按 安全及保密形式保存有關資料。該等資料將只會保留最長至所需的時間或按照適用法律保留,並只向適用法律所准許或(如 適用)經股東同意的第三者(包括SICAV的代理人或獲授權人士)披露。這或會包括向核數師及監管機構或管理公司、全球經銷商、行政代理人、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保管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的代理人或獲授權人士等第三者作出披露,該等第三者處理資料的目的在於打擊洗黑錢又或遵從外國監管規定。
個人資料可被轉移往Invesco集團內之實體及╱或向該等實體披露,包括其代理人或獲授權人士。個人資料亦可被轉移及╱或披露予本節第一段所述之實體及其關聯公司。轉移及╱或披露將為該等上述各方的合法利益而進行,以保存全球客戶紀錄及提供中央行政管理服務及股東服務以及市場推廣服務,並於若干可能未必設有被視為與歐洲經濟區通行的資料保障規定相若的國家進行,包括但不限於印度、美國或香港。
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已遵照適用法律及規例規定將若干資料處理職能交託予在若干國家(例如(但不限於)印度、美國或香港)其集團內部或以外的第三者實體,而該等實體所在國家未必設有視作與歐洲經濟區相若的資料保障規定。
資料處理代理人已將若干資料處理職能交託印度機構,並已規定只可在符合指令95/46/EC第26(2)條所載有關將個人資料轉交第三國設立處理機構的標準條款規定情況下將資料轉交此一機構,該條文規定第三國資料處理機構必須訂立與歐洲經濟區水平相若的資料保障規定。
除獲股東同意作其他用途外,否則只能根據收集資料原本用途使用該等資料。股東可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的方式並在其限制下要求查閱、糾正或刪除彼等向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或上述任何各方提供又或由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或上述任何各方所儲存的任何資料。該等要求均應逕交位於全球經銷商地址的個人資料保障 主任。
5.4.11. 打擊洗黑錢規定及反恐怖主義融資
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資料處理代理人須遵守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下打擊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責任。為符合此等責任,有關方面須對投資者採取盡職審查措施,包括
(但不限於)確定和核證申請人、股東與實益擁有人的身份,以及在業務來往過程中持續進行盡職審查及審視股東交易。
申請人須提交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
(及╱或SICAV、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所委任的認可代理人)所指定以證實其身份及地址的文件及資料的正本及╱或經核實真實副本,並遵從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的規定。所需文件及資料的多寡及形式將視乎申請人性質而異,並由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
(及╱或SICAV、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所委任的認可代理人)酌情決定。
現有股東或須不時按照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及╱或SICAV、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所委任的認可代理人)遵照有關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下持續進行的客戶盡職審查規定提供額外或最新身份核證文件。
申請表格載列不同類別申請人在首次申請時須向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及╱或SICAV、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所委任的認可代理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的清單。該清單並非有關資料及文件的總覽,並可予更改。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
(及╱或SICAV、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所委任的認可代理人)保留權利,可要求提交確保符合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規定所需的其他文件。有關進一步詳情,請與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或 閣下的景順分經銷商)聯絡。
5.4.12. 客戶資產
由於全球經銷商乃設於愛爾蘭,在交易結算前,一切付予全球經銷商又或將由全球經銷商支付的款項(「客戶資產」)將會遵照愛爾蘭任何適用於客戶資產的規例而持有。客戶資產若賺得任何利息,將撥歸全球經銷商所有,而不會付予投資者,例如,若交易因為未收到所需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文件而不獲受理或出現延誤,有關款項將會以客戶資產形式持有。
6.1. 釐定資產淨值
每項基金各類股份的資產淨值均以有關基金或股份類別的基本貨幣列示為每股數據,乃由行政代理人於每個營業日遵照(於估值時間)組織章程第11條的規定釐定,計算辦法為將有關類別應佔有關基金資產的價值(減去該股份類別所佔該基金的負債)除以該類別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
倘於任何營業日某項基金的大部份投資買賣或掛牌的市場的報價出現重大變動,為保障有關基金股份持有人利益起見, SICAV可取消第一次估值,並進行第二次估值。
6.2. 計算資產與負債
每項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資產及負債乃根據因(i)發行及贖回股 份,(ii)SICAV代該基金或股份類別進行運作而撥歸該基金或類別的資產、負債及收支,以及(iii)支付任何開支或向基金或某類股份的持有人作分派而注入及調離該基金或類別的款項計算。
在計算每項基金的資產價值及負債數額時,收支項目乃以每日累計方式處理。
此外,組織章程第11條規定(其中包括):
a) 任何手持現金或存款、票據及即期票據及應收賬款、預付費用、現金股息及如上所述已宣派或應計但未收取的利 息,均按全數計算,惟倘於任何情況下該等款項不可能悉數支付或收取,屆時有關價值將須扣除有關方面認為在有關情況下乃屬恰當的折讓,以反映其真正價值。
b) 凡於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任何其他受監管市場(定義見本文件第7.1節(一般限制))買賣的證券,將按其最後可知價格進行估值,或若存在多個市場,則以有關證券的主要市場的最後可知價格為準。
c) 若任何資產並非於任何證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又或若資產乃在上述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而根據(b)分段而釐定的價格不能代表有關資產的公平市場價值,則有關方面將根據董事所設立的程序而審慎及出於真誠釐定的可合理預見售價估計該等資產的價值。
d) 若期貨或期權合約並非在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市場買賣,其變現價值則為其根據董事所訂立的政策按每種不同合約而貫徹應用的基準而釐定的變現價值淨額。若期貨或期權合約乃在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市場買賣,其變現價值則以該等合約在SICAV買賣該種特定期貨或期權合約的交易所及受監管市場最後可知價格為準;惟倘期貨或期權合約不能在釐定資產淨值當日變現,則該合約的變現價值將以董事認為公平合理的價值為準。
e) SICAV任何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可就全部有已知短期到期
日的投資項目採用攤銷成本法釐定。此處涉及按其成本為投資項目估值,之後假設在到期日前固定攤銷任何貼現 或溢價(不論利率波動對投資項目市場價值的影響)。此方法雖可令估值明確,但亦會導致某些期間的價值(若按攤銷成本釐定)高於或低於該基金將其投資項目出售所得的價值。董事將持續評估此項估值法,並在有必要時建議作出更改,以確保有關基金的投資項目會按董事出於真誠而釐定的公平價值進行估值。若因特殊市場事件或其他情況以致前述估值方法無法採用,又或導致所持投資的價值並非公平價值,則董事可訂明特定限額,若超出該限額,則須採用某一特定指數調整,藉以對此等證券的價值作出調整。舉例而言,若某基金所投資市場於有關基金進行估值時休市,則最新可得市場價格未必可準確反映有關基金所持投資的公平價值。
同樣,若董事認為偏離每股攤銷成本或會導致重大攤薄或令股東面對其他不公平結果,則董事可採取其認為恰當的糾正行動(如有),以(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消除或減輕攤薄或不公平結果。
有關基金在原則上應繼續使用攤銷成本法釐定其投資組合的價值,直至其各自到期日為止。
f) 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UCI」)單位或股份將按其最後釐定及可知的資產淨值進行估值,或若該價格不能代表該項資產的公平市場價值,則按董事以公平合理基準釐定的價格進行估值。閉端式UCI單位或股份將按其最後可知的股市價值進行估值。
g) 掉期的價值乃定期採用認可及具透明度的估值方法釐定。
h) 所有其他證券及其他資產將按照董事所設立的程序而出於真誠釐定的公平市場價值進行估值。
若某基金於任何估值日的投資者股份交易淨額超出董事會不時協定的某一預設限額,每股資產淨值可向上或向下調整,以分別緩減交易費用應佔資金淨流入及淨流出的影響,從而減少對有關基金造成的「攤薄」影響。
資金淨流入與淨流出將由SICAV根據計算資產淨值當時的最新可得資料釐定。當買入或出售基金相關資產的實際成本因為交易費用、稅項及相關資產買入和賣出價格存在任何差價以致偏離此等資產於各基金估值的賬面值時,即會出現攤薄情況。攤薄或會對基金價值構成不利影響,並因而影響股東。
(續)
一般情況下,若基金出現淨流入,該等調整會令每股資產淨值上升,如有淨流出,每股資產淨值則會下降。由於此項調整涉及資金流入及流出基金,故不可能準確預估日後何時出現攤 薄。因此亦不可能準確預估SICAV需要作出該等調整的頻密 程度。
此項擺動訂價機制可應用於SICAV的全部基金。價格調整幅度將由SICAV定期重訂,以反映現行交易及其他費用。此外,董事會可同意將預計財務費用計入調整款額內。該項調整可因基金而異,不會超過原有每股資產淨值的2%。每股資產淨值的調整將平均應用於特定基金的每一類股份。
投資者務請留意,由於引用擺動訂價,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幅未必反映真正的組合表現。
SICAV的所有投資、現金結餘及其他資產若並非以任何類別資產淨值的計價貨幣列賬,則會在計及釐定股份資產價值當日及當時適用的市場匯率後進行估值。
6.3. 認購與贖回價格
每股認購及贖回價格乃根據SICAV於每個估值時間所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並須計及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所載的交易費用及╱或佣金。
除另有規定外,每股資產淨值將計算至兩個小數位。如屬日圓計價基金╱類別,則計算至日圓整數。
6.4. 刊登股份價格
SICAV將會遵照法規規定(並視乎其決定而另外於全球各地主要財經報章及網站)安排刊載每項基金每類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目前股價亦刊載於路透社、Morningstar及xx通訊社網站。
若當地法例有所規定,股東可在景順網站xxx.xxxxxxx.xxx及有關景順當地網站查閱每股資產淨值。
6.5. 暫停釐定資產淨值
如有下列情況,SICAV可暫停釐定某類別股份及╱或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及認購、轉換及贖回任何該基金及股份類別:
a) 於任何期間若該股份類別應佔SICAV的大部份投資不時掛牌或買賣的任何主要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場非因一般假日而休市,又或交易受到限制或遭暫停,而該項限制或暫停影響該股份類別應佔SICAV於該交易所或市場掛牌的投資的估值;
b) 存在任何事態(包括任何政治、經濟、軍事或金融事件又或超出SICAV的控制範圍、責任或權力以外的緊急情況)以致出現董事認為的緊急情況,而導致出售該股份類別應佔 SICAV所擁有資產或為資產估值屬不能切實可行又或會損害股東利益;
c) 釐定該股份類別任何投資的價格或價值或該股份類別應佔資產在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場的當前價格或價值時通常使用之通訊或計算工具發生故障;
d) 於任何期間若SICAV無法匯回資金以支付該股份類別的股份的贖回款項,又或倘若董事認為無法按正常匯率轉撥變現或收購投資項目或支付贖回股份款項所涉及的資金;
e) 因任何其他原因以致該股份類別應佔SICAV所擁有任何投資項目的價格無法迅速或準確釐定;
f) 於任何期間若SICAV任何附屬公司的資產淨值無法準確釐定,包括(但不限於)就聯接基金而言,若其主基金暫停贖回;
g) 由發出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以將SICAV、任何該等基金或股份類別清盤,或將SICAV或任何基金合併,或知會股東有關董事決定終止該等基金或股份類別,或合併該等基金之時起。
SIXXXx就任何暫停事項刊發通告(如屬適當),並可通知已提出認購、贖回或轉換股份申請的股東其已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倘若所提出的要求並未撤回,則有關交易將於恢復計算後的首個營業日進行。
SICAV並會按適用當地規定於暫停生效後儘快向CSSF及其他司法權區的監管機構及有關交易所(如基金股份已上市)發出暫停通知。
7.1. 一般限制
以下定義適用於下文所載的投資限制:歐盟 指歐洲聯盟
衍生工具合約 就本節而言,乃指期貨合約(包括貨幣期貨、股票指數期貨、利率期貨)及期權(包括認沽期權、認購期權、指數期權及利率期權)及╱或SICAV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衍生工具合約或金融衍生工具
貨幣市場工具 指通常於貨幣市場買賣的流通工具,其價值可隨時準確釐定
受監管市場 歐洲議會指令第2004/39/EC號及理事會
2004年4月21日有關金融工具市場的指令所指市場及於任何國家受監管、定期運作、獲認可並向公眾開放的其他市場
可轉讓證券 指:
- 股份及其他相當於股份的證券,
- 債券及其他形式的證券化債務,
- 任何其他附有可以認購或交換方式購得上述可轉讓證券權利的可流轉證券,
惟不包括涉及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技巧及工具。
UCITS 指有關協調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的法 例、規例及行政規定的歐盟理事會指令 2009/65/EC(經修訂)涵義範圍內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其他UCI 指集體投資計劃。
根據分散風險的原則,董事有權釐定SICAV各基金的投資政策,惟須受以下限制所規限:
I. (1) 各基金可投資於:
a) 獲准於歐盟成員國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b) 在歐盟成員國其他市場買賣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該等市場必須受監管、定期運 作、獲認可並向公眾開放;
c) 獲准於東西歐、美洲大陸、亞洲、大洋洲及非
洲任何其他國家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d) 在東西歐、美洲大陸、亞洲、大洋洲及非洲任何其他國家的受監管、定期運作、獲認可並向公眾開放的其他市場上買賣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e) 最近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惟發行條款須包括承諾向a)及c)所指定的其中一家證券交易所或b)及d)所指定的定期運作、獲認可並向公眾開放的受監管市場提出正式上市申請,並於發行後一年內獲准上市;
f) 指令第2009/65/EC號(經修訂)第1條第(2)段a)及b)項涵義所指UCITS及╱或其他UC(I 不論是否位於歐盟成員國)的單位,且:
- 該等其他UCI已根據法律而獲認可;該等法律規定該等其他UCI須接受CSSF認為與共同體法律所訂定者相若的監管,並可確保兩國之間當局充分合作;
- 其他UCI的單位持有人所獲得的保障必須與 UCITS單位持有人所獲提供者相若,尤其為有關資產劃分、借貸、借出、對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進行無備兌沽空的規則必須與指令2009/65/EC(經修訂)的規定 相若;
- 該等其他UCI的業務運作須於半年報告及年報中報告,以便評估報告期間的資產及負債、收入和運作;
- 根據擬購入的UCITS或其他UCI的組織文件規定,其投資於其他UCITS或其他UCI單位的資產(或任何附屬基金資產,惟須確保不同附屬基金採用對第三者的獨立責任原則)合計不得超過10%;
g) 存放於信貸機構、可即時償還或有權提取、並於不多於12個月內到期的存款;惟該信貸機構的註冊辦事處須設於歐盟成員國,若該信貸機構的註冊辦事處並非設於歐盟成員國,則須符合CSSF認為與共同體法律所訂定者相若的審慎規則(「有關機構」);
h) 在受監管市場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相若現金結算工具及╱或場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惟:
- 其相關資產為上文(a)至(g)分段所述的工具、金融指數、利率、匯率或貨幣,且本公司可按其投資目標而作出投資;
-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方必須為受審慎監管並屬CSSF所核准類別的機構;及
-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須每日作出可靠及可查證的估值,並須能夠隨時由本公司提出按公平價值以抵銷交易方式沽出、變現或 平倉;
i) 2010年法例第1條所述貨幣市場工具(於受監管市場買賣者除外),如該等工具之發行或其發行人已就保障投資者及儲蓄而受監管,惟該等 工具:
- 須由歐盟成員國的中央、地區或地方政府或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歐盟或歐洲投資銀行、非歐盟成員國(或如屬聯邦制國家,則由聯邦成員)或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所屬的公眾國際機構所發行或擔保;或
- 其發行機構的任何證券乃在上文第(a)、 (b)、(c)或(d)分段所述市場買賣;或須由接受審慎監管(遵照共同體法律所界定準則)的機構、又或符合並遵照CSSF認為最少與共同體法律所訂定者同樣嚴格的審慎規則的機構發行或擔保;或
- 由其他屬已獲CSSF批准類別的機構發行;惟於該等工具的投資所獲得的投資者保障必須與上列第一、第二或第三項所獲者相若,且發行公司的資本及儲備總額不得 少於10,000,000歐元,並須遵照指令第 78/660/EEC(1)號規定而提交及公佈其全年賬目,(若其隸屬於一個包含一間或多間上市公司的集團)乃在集團內負責融資事務又或是負責證券化投資工具融資並可取得銀行融資額的實體。
(2) 此外,SICAV可將任何基金不超過10%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上文(1)所述者以外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 工具。
(3) SICAV可購入直接經營其業務所必需的動產及不動產。
II. 基金可持有附屬流動資產。
III. a) (i) 基金將不超過10%的淨資產投資於由同一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及如屬信用掛鉤證券,則指信用掛鉤證券的發行機構及相關證券的發行機構)。
(ii) 基金不可將超過20%的淨資產投資於同一機構的存款(若該機構為上文I. g)所述信貸機構或保管人),如屬其他機構,該限制則為淨資產的 10%。
(iii) 基金就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對方而涉及的風險承擔不可超過其淨資產的10%(若該機構為上文I. g)所述信貸機構),如屬其他機構,該限制則為淨資產的5%。
b) 倘某項基金所持某機構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投資(個別而言)多於其淨資產的5%,則基金所持有所有該等投資總值不得多於該基金淨資產的40%。
此項限制並不適用於存放於接受審慎監督的金融機構的存款及與該等機構進行的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
儘管存在a)段所訂的個別限制,以下各項合計不可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
- 單一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
- 存放於單一機構的存款,及╱或
- 與單一機構進行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及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所產生的風險承擔。
c) 如屬由歐盟成員國、其地方當局或任何其他國家或擁有一個或以上歐盟成員國為其成員的公眾國際機構所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則上文a) (i)分段所訂的10%限制會提高至35%。
d) 倘任何債券乃由註冊辦事處設於歐盟成員國的信貸機構所發行、並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而根據法例受到特別公眾監察,則上文第a) (i)分段所訂的10%限制會提高至25%。自發行該等債券所得的款項尤其須遵照法例規定而投資於資產,惟該等資產於該等債券的有效期間內必須能夠就債券作出賠償,而若一旦發行機構破產,亦可獲優先償還本金及支付應計利息。
倘若基金將其超過5%的淨資產投資於本分段所述並由一個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券,則其該等投資的總額不可多於該基金淨資產的80%。
縱有上述規定,各基金可按分散風險原則而將不超過 100%的淨資產投資於由歐盟成員國、其地方政府或機構、非歐盟成員國(獲CSSF接納並於附錄A就有關基金披露者)或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為其成員的公眾國際機構所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惟該基金須最少持有六種不同的證券,而每種證券佔該基金淨資產不超過30%。
e) 在計算上文b)段的40%限制時,c)及d)段所述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不會被包括在內。
a)、b)、c)及d)分段所載限制不可合併計算,就此,由同一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同一機構的存款或與同一機構進行的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在任何情況下合計概不可超過任何基金淨資產的 35%。
在計算本第III段所載限制時,就編列綜合賬目而言,隸屬同一集團(定義見指令第83/349/EEC號或遵照認可國際會計規則規定)的公司乃被視為單一機構。
雖然如此,基金對同一集團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可按其淨資產20%的限額計算。
IV. a) 在不影響第V段所訂限制的情況下,若某項基金的投資政策乃旨在完全依照某項充分分散的股票或債券指數的組合作出投資、而且該指數乃充分代表所屬市 場、以恰當方式公佈並於有關基金的投資政策內披 露,則第III段所訂限制可提高至最高為20%(就投資於同一機構發行的股票或債券而言)。
b) 倘在特殊市況下有充分理由(尤其為某些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在某些受監管市場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則a)段所訂的限制可提高至35%。惟此項投資限額只能適用於單一發行機構。
V. SICAV不可收購有投票權股份,而該投票權可致其對發行機構的管理發揮重大影響力。
SICAV可收購不超過:
- 同一發行機構的無投票權股份的10%;
- 同一發行機構的債務證券的10%;
- 同一發行機構的貨幣市場工具的10%。
倘若無法計算購入當時的債務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總額或已發行證券淨額,則第二項及第三項限制可無須理會。
第V段的規定並不適用於由歐盟成員國或其地方當局或任何其他國家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由擁有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為其成員的公眾國際機構所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同時,倘持有於非歐盟成員國成立的公司(該公司乃以在該國設立註冊辦事處的發行機構的證券為主要投資對象)的股份乃基金在該國法例下投資於該國機構證券的唯一途徑,則上述限制亦可予豁免;惟該非歐盟成員國公司的投資政策須符合第III.、V.及VI.a)、b)、c)及d)段所訂限制。
VI. a) 除附錄A就一項或多項基金另作披露外,基金可購 入第I.(1)f)段所述UCITS及╱或其他UCI的單位,惟於 UCITS或其他UCI單位的投資、或於該單一項UCITS 或其他UCI的投資合計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若根據附錄A所載的投資政策及目標規定,此項限制不適用於某一特定基金,該基金可購入第I.(1)c)段所述
UCITS及╱或其他UCI的單位,惟不得將其超過20%的資產投資於單一UCITS或其他UCI的單位。對UCITS以外的UCI單位作出的投資,合共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30%。
b) 在計算上文第III段所訂投資限制時,基金所投資的
UCITS或其他UCI的所持相關投資毋須理會。
c) 若SICAV投資於UCITS及╱或其他UCI的單位,而有關
UCITS及╱或其他UCI乃由管理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
(該公司與管理公司乃由同一方管理或控制又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大量股權(即超過10%的資本或投票權)以致互相關連)直接或授權他人管理,則管理公司或其他公司不得就SICAV投資於該項UCITS及╱或其他UCI的單位而收取認購費或贖回費。
就前段所述之任何基金對其他UCITS及其他UCI作出的投資而言,該基金及每項相關的其他UCITS或其他UCI所支付的管理費總額(不包括任何表現費,如有)不 得超過附錄A就有關股份類別所註明每年管理費的上限。在該等情況下,SICAV將於其年報內註明向有關基金及向其於有關期間內所投資的其他UCITS及非UCI收取的管理費總額。
d) 基金可購入(i)同一UCITS或其他UCI,及(ii() 如屬設有多項附屬基金的UCITS或其他UCI,則為)每項附屬基金不超過25%的單位。倘若無法計算購入當時的已發行單位總額,則可毋須理會此項限制。
VII. 縱有上述限制,基金(「投資基金」)可認購、購入及╱或持有一項或多項基金(各稱為「目標基金」)將予發行或已發行的證券,而SICAV毋須受到有關商業公司的1915年8月10日法例(經修訂)內關於公司認購、購入及╱或持有本身股份的規定約束,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目標基金不會投資於對其作出投資的投資基金;及
■ 根據擬購入目標基金的投資政策,目標基金不得將超過10%的資產投資於其他UCITS或其他UCI的單位;及
■ 投資基金不得將其超過20%的淨資產投資於單一目標基金的股份;及
■ 在目標基金股份由有關投資基金持有期間,股份隨附的投票權(如有)須暫停行使,且不影響賬目及定期報告的適當處理;及
■ 在此等證券由投資基金持有期間,就核證2010年法例所施加最低淨資產規定而言,證券的價值將不會計入SICAV的淨資產;及
■ 已對目標基金作投資的投資基金與該目標基金之間毋須重複支付任何管理╱認購或贖回費用。
VIII. 縱有上述限制,在適用盧森堡法例及法規容許最大範圍內及一如附錄A就有關基金而披露者,任何基金可被視作 2010年法例涵義所指的集成基金╱聯接基金。在該情況
X. a) 基金在行使屬其資產一部份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所附認購權時,毋須遵守各項投資限制所訂規 限。在確保符合分散風險原則的同時,最近設立的 基金可於設立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間內免受第III.、第 IV.和第VI. a)、b)及c)段約束。
b) 倘因SICAV不能控制的原因或由於認購權獲行使以致超逾a)段所述限制,則SICAV必須在顧及有關基金股東利益的情況下,以糾正上述情況為首要目標而進行銷售交易。
c) 若發行機構為設有多項附屬基金的法律實體,而附屬基金的資產完全屬於其投資者及就該附屬基金設立、運作或清盤而提出申索的債權人所有,則在引用第 III.、第IV.和第VI.段所載分散風險規則時,每項附屬基金須視為一個獨立發行機構。
SICAV在行使組成其資產的證券所附認購權時毋須遵 從投資限額百分比。倘因行使認購權或因超出SICAV 控制範圍的原因(例如基金資產值其後出現波動)以致牴觸上述投資限額百分比,則在出售證券時會在妥為顧及股東利益的情況下優先處理,務求糾正有關情況。
XI. 分散風險
基金資產乃按分散風險原則而作出投資(即就德國投資稅務法規定而言,各基金將會投資於超過三項風險取向不同的資產)。
下,有關基金須遵從2010年法例條文的規定。
7.2. 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金融衍生工具限制
IX. a) 基金不可為其本身借入超過其淨資產10%的貸款,而
任何該等貸款須為臨時性質貸款,惟SICAV可按「背對背」借貸的方式購入外幣。
b) SICAV不可向任何第三者借出貸款或為第三者出任擔保人。
縱有此項限制,SICAV仍可購入未繳足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第I. (1) c)、e)及f)項所述其他金融工具。
c) SICAV不可沽出無備兌的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UCITS或其他UCI單位或其他金融工具。
d) 基金不可購入貴金屬或代表貴金屬的證書。
按附錄A的進一步描述,並在有關基金的投資政策及本第7.1.節
(一般限制)所載限制規限下,基金可僅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即不會為投資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或亦可為投資目的(即訂立金融衍生工具以達致有關基金的投資目標)而訂立金融衍生工具。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範圍廣泛,可僅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惟基金只可在下文所述情況下運用該等工具)或為投資目的而運用該等工具。股東務請留意章程第8節(風險忠告)中「投資金融衍生工具及投資策略」、「交易對方風險」、「購回╱反向購回或證券借出協議」及「證券借出及購回╱反向購回交易」標題下所載有關僅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或亦為投資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定風險忠告。
金融衍生工具可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包括貨幣期貨、股票指數期貨、利率期貨)、遠期合約、不交收遠期合約、互換(例如利率互換及信貸違約互換)及複雜期權結構工具(例如跨期合約與比率差價)。此外,金融衍生工具可就衍生工具再訂立衍生工具
(即遠期互換、互換期權)。
基金可為達致其目標而就合資格投資訂立掉期合約交易。該等掉期合約交易可予訂立而不受限制,惟須時刻遵從第7.1節所規定的投資及借貸權力。再者,若基金訂立掉期交易,須符合其投資政策。有關基金的投資範圍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附錄A所載有關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容許為降低風險及╱或成本及╱或增加資本或收入回報而運用衍生工具,惟任何該等交易須符合有關基金的整體投資限制,且交易所產生任何潛在風險承擔必須有足夠應付可能產生的支付或交付責任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作全數敷支。若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而運用該等衍生工具,運用此等工具的風險須可由SICAV的風險管理過程充分控制,且運用該等工具不得導致有關基金的投資目標出現改變又或與本章程所載一般風險政策相比對有關基金構成重大額外風險。
遵照2010年法例第44條規定,某些非證監會認可基金可運用指數(包括商品指數,惟一項成份投資所佔該指數比重必須一直低於35%)衍生工具。任何時候該指數只可有一項成份的比重超過 20%限額,而且該項投資必須符合該條的所有其他規定。
指數比重可根據一套準則(例如產值或市值)釐定,且某些情況下會有一項成份的比重在短時間或長時間因為市況(如相關指數的規則可能釐定者)而超過20%。
若基金運用指數衍生工具,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相關指數成份的檢討及調整比重頻密程度乃按指數而異,可屬每週、每月、每季或每年。就有關基金履行投資目標而言,調整比重的頻密程度不會對開支構成任何影響。
有關該指數的進一步資料可向管理公司索取。
運用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將會符合有關基金的最佳利益,惟個別技巧或會導致交易對方風險提高及產生潛在利益衝突
(例子包括(但不限於)若交易對方為有關連人士)。有關基金就 SICAV運用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而採用的建議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及政策的詳情載於下文。有關風險的詳情載於第 8節(風險忠告)。
若與SICAV的任何委任投資經理或投資顧問或兩者任何關連人士進行證券借出交易,則該等交易必須按公平交易原則並以一般商業條款執行。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現金抵押品尤其須按比例承擔該貨幣市場基金的開支(包括管理費)。投資者務請留意,該等開支乃在SICAV所收取並於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披露的管理費之外。
SICAV有權隨時終止證券借出安排,並要求歸還任何或全部已借出的證券。協議必須規定,一旦發出該通知,借方即有責任在五個營業日或一般市場慣例所規定的其他期間內交還證券。
若SICAV訂立反向購回協議,將有權隨時按應計基準或按市價估值基準討回全數現金或終止反向購回協議。若可隨時按市價估值基準收回現金,則按反向購回協議按市價估值的價值來計算基金的資產淨值。
若SICAV訂立購回協議,SICAV將有權隨時討回協議所涉及的任何證券,並終止購回協議。
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所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及間接經營成本(不包括隱藏收益)後)將撥歸SICAV所有。
若SICAV就某項基金而從事證券借出,可委任證券借出代理
人,後者可就其證券借出活動收取費用。預期任何該等證券借
7.3. 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證券借出交易及購回╱反向購回交易:
購回╱反向購回協議及證券借出協議只可按照一般市場慣例而
訂立。
SICAV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目的而運用證券借出及購回與反向購回交易協議。
SICAV可於運用若干有關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技巧及工具時借出組合投資或訂立購回╱反向購回交易,惟須符合 2010年法例及盧森堡現時或日後相關法律、實施規例、通告文件或CSSF規定及(尤其為)(i)有關2010年法例若干定義的2008年2月8日大公國規例第11條,及(ii)有關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的規則的CSSF通告文件第08/356號所載規定容許範圍內並在該 法例訂定限制之內(此等規定可不時修訂或取代)。SICAV可為賺取額外資本或收入又或為減輕費用或風險而為每項基金: (A)訂立證券借出交易,及(B)以買方或賣方身份訂立選擇性或非選擇性購回及反向購回交易。SICAV可為基金進行該等交易,惟不得超過有關基金淨資產的100%。
出代理人不應為存管機構或管理公司的聯屬公司。該等證券借出活動所產生任何營運成本均由證券借出代理人承擔,並從其費用中撥付。
SICAV將時刻確保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的條款(包括任何現金抵押品投資)均不會影響其履行贖回責任的能力。
定期購回合約或反向購回合約若不超過七天,須視作按SICAV可隨時收回資產的條款而訂立的安排。
任何就該等證券借出安排所涉及證券派付的利息或股息,須撥歸有關基金所有。
7.4.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和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的抵押品的管理
有關基金將會以下文所載方式索取抵押品,以作為任何有效率
投資組合管理技巧及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抵押,抵押品於任何時候的市場價值均須最少達到借出證券市場價值的100%。 SICAV可收取多達有關基金淨資產100%的抵押品。
(A) 每項購回╱反向購回合約或證券借出交易或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必須附有抵押品,並將符合以下準則:
(i) 流通性-抵押品(現金除外)將具備高流通性,並於受監管市場或訂價透明的多邊交易機制買賣,使抵押品能夠迅速按貼近其出售前估值的價格出售。抵押品將符合本章程第7.1.(V)節的規定;
(ii) 估值-抵押品將每日估值,且不應接受具有高度價格波動性的資產作為抵押品,除非已作出適當的審慎調整則作別論;
(iii) 發行機構質素-抵押品將具備高質素;
(iv) 相關性-抵押品發行機構將獨立於交易對方,預期不會與交易對方的表現有高度相關性;
(v) 多元化-抵押品在地區、市場及發行機構各方面將充分分散。在分散發行機構方面,單一發行機構所佔有關基金淨資產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20%。儘管有上 述規定,基金可將由歐盟成員國、其一個或多個地方當局、第三國、或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為其成員的公共國際機構所發行或擔保的不同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作全面抵押。基金須最少持有六種不同的證券,而每種證券佔該基金淨資產不超過30%。
各基金就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及場外交易衍生工具而收到的所有資產,將被視作2010年法例所指的抵押品,並將符合上述準則。有關抵押品管理的風險(包括運作及法律風險),乃透過SICAV所運用的風險管理程序予以確定及減輕。
有關基金可就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合約交易而收取抵押品,以減輕交易對方風險承擔。根據此等交易所收取抵押品水平,乃按與個別交易對方訂立的協議而協定。不受抵押品保障的交易對方風險承擔,均會時刻維持在低於上文第7.1.節所述的監管 限額。
若涉及業權轉讓,所收取的抵押品將會由保管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如屬其他類別的抵押品安排,抵押品可由第三者保管人持有,後者須接受審慎監督,並與抵押品提供者無關。
收取的抵押品可隨時由SICAV充分行使,而毋須知會交易對方或經交易對方批准。因此,若該機構違約,抵押品會即時歸 SICAV所有,交易對方無權提出追索。
核准抵押品類別
遵照上述準則,SICAV擬就購回協議、反向購回協議、證券借出安排以及場外交易衍生工具而接納以下各類別的抵押品:
(i) 現金;
(ii) 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證券;
(iii) 有關機構所發行的存款證;
(iv) 有關機構所發行或非銀行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券╱商業票據(若有關發行或或發行機構具備A1或同等評級);
(v) 有關機構所發行、剩餘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無條件不可撤回信用證;及
(vi) 於歐洲經濟區、瑞士、加拿大、日本、美國、澤西、根西、曼因島、澳洲或紐西蘭的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股本 證券。
抵押品再作投資
除下文所載者外,以抵押品方式收到的現金不得作其他投資或用途:
(i) 以存款方式存放於有關機構;
(ii) 投資於優質政府證券;
(iii) 就反向購回協議而使用;惟交易對方須為受審慎監督的信貸機構,且SICAV能夠隨時按應計基準收回全數現金;
(iv) 投資於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有關歐洲貨幣市場基金通用定義的指引所界定的「短期貨幣市場基金」。
再投資的現金抵押品將會遵照適用於非現金抵押品的分散要求而作多元化投資。
用作投資的現金抵押品不得以存款方式存放於交易對方或有關連機構或投資於後兩者所發行的證券。
收取的非現金抵押品不得出售、質押或再投資。
壓力測試政策
xSICAV取至少相當於基金淨資產30%的抵押品,其將會實施壓力測試政策,以確保在正常及特殊流通性情況下進行定期壓力測試,令其能夠評估抵押品所附帶的流通性風險。
調整政策
SICAV已因應基金收到作為抵押品的每類資產實施調節政策。 SICAV一般運用現金與經合發組織優質政府債券作為抵押品,並視乎該等抵押品的到期日與質素而作出0%至15%的調整。雖然如此,SICAV亦可不時遵照抵押品政策及調整政策而運用其他獲准形式的抵押品,而調整政策將會考慮到有關資產類別的特徵,包括抵押品發行機構的信貸評級、抵押品的價格波動性,以及遵照壓力測試政策而進行的任何壓力測試的結果。
可獲接納的交易對方
SICAV若代表基金訂立購回合約、證券借出安排及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其交易對方必須具備最低信貸評級達到標準普爾評級機構的A2或或較高評級或同等評級,或須獲SICAV視作具備標準普爾評級機構的A2或較高評級或同等評級的隱含評級。若交易對方並未獲評級,而基金可由具備並維持A2或同等評級的機構就一旦交易對方違約而蒙受的損失提供彌償保證或擔保,則亦可接納未獲評級的交易對方。
交易對方風險承擔
SICAV年報將會載列申報期間以下各項的詳情:(i)透過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及場外衍生工具而產生的交易對方風險承擔、 (ii)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及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方、 (iii)基金為減少交易對方風險承擔而收取的抵押品類別及款額,以及(iv)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所產生的收入,連同所招致直接及間接成本及費用,以及獲支付此等開支及費用的實體。
7.5. 其他限制
(1) 倘場外期權交易對有關基金更有利或無法覓得具備所需特色的掛牌期權,則SICAV可與參與場外期權交易的高評級金融機構進行場外期權交易;
(2) SICAV只可將現金(為免產生疑點,現金包括通知存款)存放於資產(減對銷賬目後)超過壹億美元(100,000,000美元)的銀行,或存放於資產負債表總額不少於上述數額的銀行的全資附屬公司;
(3) 各基金於任何時候均不可將現金資產存放於管理公司、全球經銷商、分經銷商、投資顧問或任何有關連機構,除非該等機構擁有其註冊成立國家的持牌銀行資格則作別論;
(4) 除已獲董事書面同意外,SICAV不得與其委任的任何投資經理或投資顧問或任何一方的任何關連人士買賣、借入或借出投資組合的投資,或以其他方式與彼等進行交易。該等交易(如有)將於SICAV的周年報告披露,並會按公平交易原則及以一般商業條款執行。
(5) 於SICAV獲證監會認可為互惠基金公司的期間內:
(a) SICAV不得將任何基金超過10%的淨資產總值投資於部份繳付或未繳股款的證券,倘有關證券無法於購入之日起計一年內由SICAV選擇繳足,則任何該等投資均須獲保管人批准方可進行;
(b) SICAV不得購入或以其他方式收購任何其持有人須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c) 倘某項基金所持有由有關銀行或金融機構所發行或由其擔保的貨幣市場工具總值連同存放於該銀行或機構的現金存款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25%(或倘該銀行或金融機構為關連人士,則為10%),SICAV不得將款項存入該銀行或金融機構;
(d) 如屬被證監會視作「貨幣市場基金」的儲備基金,
SICAV不得容許平均投資組合年期超過九十(90)天;
(e) 除附錄A就有關基金而另有註明外,將任何基金超過 1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中國A股及中國B股(包括透過景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額度或滬港通、參與票據、股票掛鉤票據或相若中國A股聯接產品或安排而作出的投資)。除非另行獲得證監會同意,上述政策若有任何更改,有關證監會認可基金的現有香港投資者將會獲發最少一個月事先通知,而有關發售文件亦會就此而作出更新。
(f) 除附錄A就有關基金而另有註明外,若基金乃以股本證券為主要投資對象,可將不超過10%的總資產投資於由信用評級未達投資級別的國家所發行或擔保的 證券。
(6) 只要SICAV仍在台灣註冊,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另行核准或豁免外,在台灣發售及銷售的基金,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須符合以下限制:
(a) 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訂定之下述比率:(i)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及(ii)為避險需要,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b) 基金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
(c) 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佔該基金總投資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訂定之比率;
(d) 台灣境內投資者投資金額佔個別基金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規定之一定限額;
(e) 基金之投資組合不得以台灣證券市場為主要的投資地區,該投資比率由金管會定之;
(f) 基金不得以新臺幣或人民幣計價;及
(g) 基金必須成立滿一年;
(h) 若某項基金被歸類為債券基金,並於2014年3月1日後在台灣註冊,其對股票及股本證券的合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有關台灣註冊基金名 單的資料,可向全球經銷商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 索取。
倘若上述限制變更時,SICAV應遵從變更後之限制。
(7) 儘管SICAV現時根據盧森堡2010年法例而獲CSSF獲認可為 UCITS,而章程亦已就規例所訂的新投資限制予以更新,但只要SICAV及基金仍獲香港證監會認可,除證監會另行批准外,管理公司及每名有關投資顧問確認擬遵照香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7.17至7.20章、7.22至7.24章及
(若此等分紅的市場價值能夠釐定)、貴金屬、企業非證券化貸款及分紅(若此等分紅的市場價值能夠釐定));
(b) 每項基金不會將其超過2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其證券並非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公司;
(c) 每項基金對一間公司作出的投資將維持在該公司10%以下的資本;及
(d) 每項基金可籌措的短期信貸(即借款)最多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10%。
任何限制如適用於在德國註冊以進行分銷的基金,均須一直受到適用於UCITS規例下基金的限制及其他規定約束。
有關在德國提呈發售及銷售的基金名單,請參閱德國地區補編
(載於xx版章程第12節)。
(9) SICAV將採取措施,以確保任何基金不會在知情情況下就集束彈藥、含有貧化鈾的彈藥及武器,以及傷人地雷(尤其包括透過持有由其主要業務為製造、使用、維修、銷 售、展示、分銷、入口或出口、儲存或運輸集束彈藥、含有貧化鈾的彈藥及武器,以及傷人地雷的機構所發行的任何形式證券)提供融資,因此,董事將會執行有關內部投資指引。
第8.2章的投資準則運作景順美元儲備基金,並遵照盧x
堡2010年法例運作其他於香港獲認可的基金(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及景順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除外),惟該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或對沖之目的訂立金融衍生工具,並遵守證監會不時就有關基金施加的任何其他規定或條件(除非另行獲得證監會同意)。除非另行獲得證監會同意,上述政策若有任何更改,有關證監會認可基金的現有香港投資者將會獲發最少一個月事先通知,而有關發售文件將會就此而作出更新。
(8) 若某項基金乃在德國註冊以進行分銷,其須遵從下列限制
(及德國投資稅務法下的其他有關資料)。敬請留意,德國投資稅務法所界定與投資無關的限制於章程第1節披露:
(a) 每項基金會將其最少9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德國投 資稅務法(經不時修訂)有關條文所界定的合資格資 產(可包括證券、貨幣市場票據、衍生工具、銀行存款、房地產、房地產等同權利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下的相若權利、德國資本投資法第1條第19段第22項涵義所指房地產公司的分紅;用作管理德國資本投資法第231條第3段涵義所指產業的業務裝置及其他項目、境內及境外投資基金股份或分紅、德國資本投 資法第1條第19段第28項涵義所指ÖPP項目公司分紅
7.6. 風險管理程序
管理公司將會採用風險管理過程,使其能夠監控及衡量持倉風險及其對每項基金整體風險承擔的影響。在適用情況下,管理公司將會採用一個過程,以對任何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價值作出準確及獨立評估。
視乎管理公司遵照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而對有關基金因其投資政策(包括(但不限於)其可能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及基金的特色)而形成的風險取向所作評估,管理公司將運用風險值方法或「承擔法」來計算每項基金的整體風險承擔。除附錄A就特定基金而另有規定外,為顧及股東利益,管理公司將就每項基金的風險值預設使用先進風險計算方法。
在計算是否符合本章程第7.1節(一般限制)III分節所載交易對方風險承擔限額時,因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而產生的交易對方風險承擔將會與其他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的交易對方風險承擔合併計算。
風險值為一項統計模型,旨在就「正常」市況下某一特定期間按特定信心水平(或然率)計算最大潛在虧損。
每項運用風險值的基金可使用絕對風險值方針或相對風險值方針(旨在衡量相對於某一指標或參考組合的風險),進一步詳情載於附錄A。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再者,遵照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 SICAV將於附錄A就每項基金披露預期槓桿水平。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每項基金的進一步詳情載於附錄A)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指個別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除本章程內另就某項基金作出規定外,SICAV亦將於附錄A中披露每項基金以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Invesco集團的聯屬公司設有獨立於委任組合經理的風險管理團隊,代管理公司進行風險監控及申報,並提交管理公司執行主任的監督報告。槓桿比率計算、風險值計算、回溯測試以及交易對方風險承擔限額及發行機構集中程度須時刻符合最新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所載規則。有關每項附屬基金所運用計算整體承擔及槓桿比率的方法的詳情,請參閱附錄A。
管理公司對SICAV的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董事將至少每季收取有關風險報告。
一般問題
多項因素或會對各基金資產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以下為投資各基金的主要風險:
投資商品
投資者務請留意,涉足商品的投資項目牽涉傳統投資所承擔者以外的其他風險。具體而言,政治、軍事及自然界事態均有可
能影響商品的生產及交易,因而會影響涉足商品的金融工具。
國際性投資
投資於世界各地涉及若干風險,包括:
■ 基金資產的價值可能受到若干不明朗因素影響,例如基金所投資國家的政府政策更改、稅項、匯率波動、施加調回貨幣限制、社會及宗教的不穩定因素,政治、經濟或其他法律或法規的發展等因素所影響,尤其基金受所投資國家有關外資擁有權比例的法例的變動所影響。
■ 基金所投資的若干國家所適用的會計、審計及財務申報準則、慣例及披露規定或會有別於盧森堡所適用者,即投資者所取得的資料可能較少,有關資料亦可能過時。
■ 基金資產可投資於並非以基金基本貨幣為單位的證券,而任何源自此等投資的收入將以該等貨幣收取,惟若干貨幣兌基金基本貨幣或會下跌。基金將以其基本貨幣計算資產淨值及作出分派。因此,基金資產若投資於並非以基金基本貨幣為單位的證券,將存在貨幣匯兌風險,並會影響股份價值及基金所支付的收入分派。
■ 若對沖股份類別的計價貨幣有別於基本貨幣,投資者應注意有關方面並不保證股份計價貨幣的風險能夠與有關基金的基本貨幣完全對沖。投資者並請注意,倘若該策略成功實施,有關類別股份股東在股份類別貨幣兌有關基金基本貨幣匯價下跌時所獲得的利益或會大大減少。此外,投資者應注意,若彼等要求支付贖回款項的貨幣並非股份計價貨幣,則該種貨幣兌股份計價貨幣的風險承擔將不獲
對沖。
波動風險
投資者務請留意,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因為市況反覆而大幅波動,此可能對有關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投資者或會因而蒙受虧損。
恐怖主義及其他犯罪活動或會影響商品供應,因而亦會對涉足商品的金融工具構成負面衝擊。
開發中市場投資
下列考慮因素適用於投資於新興市場或新發展工業國的基金。
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的規模並不及較成熟證券市場,成交額亦遠較後者為低。市場可能缺乏流通性,而價格波幅亦較高,意味著或須以較長時間吸納與沽出投資,又或須以不利價格進行交易。同時有關市場的市值及成交額可能高度集中於代表有限數目的行業的少數發行機構,投資者及金融中介機構亦高度集中。發展中國家經紀通常數目較少,而市值亦遠不如具規模 市場。
目前,某些新興市場國家的股票市場對外國投資有限制,以致基金投資機會較少。某些基金若其投資目標為將大部份資產投資於發展中國家,則會對其投資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不少新興市場正在快速增長,但對股票市場的監管則不如世界主要股票市場周密,而在該等市場上市的公司所公開的資料亦較在其他股票市場上市的公司所定期發表者為少。此外,有關新興市場的證券交易結算及保管資產的市場慣例亦可增加新興市場基金的風險。
雖然董事認為真正的多元化全球投資組合應包含若干比例的新興市場投資,惟董事建議於任何一項新興市場基金的投資不應在任何投資者的投資組合中佔有高比重,而有關投資亦不一定適合所有投資者。
投資於小型公司
投資於小型公司可能涉及較大風險,故可視為投機性質。投資於以小型公司為對象的基金應被視作長線投資,並非尋求短線利潤的工具。與大型公司股份相比,不少小型公司股份交投次
數較少,而成交額亦較低,其價格亦會有較突然及反覆的波
股票風險
各基金可投資於股本證券。股本證券的價格及所賺取收入或會因為若干事件(包括發行機構的業務和業績、一般經濟及市場狀況、區域或全球經濟動盪及匯率及利率波動)而下跌。有關方面不能保證基金所持任何股本證券的價值會上升又或該等證券可賺取任何收入。基金所持股本證券的價值及其所得收入均可升可跌,基金亦未必可收回最初投入該等證券的款額。
動。小型公司證券亦比大型公司證券較易受到市況變動影響。董事建議投資者不宜讓任何一項小型公司基金在其投資組合中佔有高比重,亦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
投資於以行業劃分的基金╱集中基金
就以行業劃分的基金╱集中基金而言,投資顧問通常不會純粹為建立一個均衡投資組合而維持廣泛投資。投資顧問採取較為集中的方針藉以更充分利用成功的投資。投資顧問認為此項政策所涉及的風險較大。此外,由於投資顧問乃根據長期發展潛力而選擇投資項目,而投資項目的價格(以致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較一般波動。投資者應留意,概不保證本基金的投資能夠成功或可達致所述投資目標。
投資高息債券
就發行機構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能力而言,高息債券被視為主要屬投機性質。投資於該等證券涉及重大風險。高息債務證券發行機構或會負債沉重,以致未必能以較傳統方法融資。一旦出現經濟衰退,發行機構的財政狀況及其所發行高息債務證券的市場價值或會受到不利影響。發行機構償還債務的能力或會因與其有關的特定因素、或其無法符合特定業務預測、又或無法取得額外融資而受到不利影響。若發行機構破產,SICAV可能會蒙受虧損及承擔費用。
投資永續債券
若干基金獲准投資於永續債券。永續債券(並無到期日的債券)在若干市況下或會承擔額外流通性風險。該等投資項目在低迷市況下的流通性可能受到局限,對投資出售價格構成負面影 響,該基金的表現可能因而蒙受負面衝擊。
投資俄羅斯及烏克蘭
投資俄羅斯及烏克蘭涉及固有的重大風險,包括:(a)交易交收出現延誤以及俄羅斯及烏克蘭的證券登記及保管制度造成損失的風險;(b)企業管治規定或有關投資者保障的一般規則或規例欠奉;(c)俄羅斯及烏克蘭經濟體系貪污、內幕交易及犯罪活動普遍;(d)不少俄羅斯及烏克蘭證券難以取得準確市場估值,部份由於公開資訊有限;(e)稅務規例模稜兩可,含糊不清,有可能被無理徵稅或徵收沉重稅項;(f)俄羅斯及烏克蘭公司的一般財政狀況,公司之間可能涉及特別沉重的負債;(g)銀行及其他金融體系尚未發展完善或受到監管,因而往往未經考驗,信貸評級低;及(h)有關俄羅斯及烏克蘭兩國政府或其他行政或立法機關可能決定不繼續支持蘇聯解體以來實施的經濟改革計劃的風險。
公司管理層一般不存在受信責任概念。當地法律和規例並不禁止或限制公司管理層在未經股東同意下對公司的架構作出重大改變。若有違反當地法律、規例或合約情況,外國投資者並不獲保證能夠向法院尋求糾正。規管證券投資的規例未必存在,引用方式亦可能無理或互相矛盾。
俄羅斯及烏克蘭證券僅以記賬方式發行,業權記錄乃由過戶登
記處保存,而過戶登記處乃與發行機構訂有合約。過戶登記 處並非SICAV、保管人或兩者俄羅斯或烏克蘭當地代理的代理人,亦不向各方負責。在證券承讓人的名稱列入發行機構證券持有人名冊之前,承讓人對證券並無所有權。有關證券持有人登記法律和慣例在俄羅斯及烏克蘭尚未發展完善,登記延誤及未能為證券進行登記的情況亦可發生。儘管俄羅斯及烏克蘭分保管人會在其本身辦事處設存過戶登記處記錄副本(「摘要」),惟該等摘要在法律上未必足以確立證券的擁有權。再者,一批假冒或欺詐證券、摘要或其他文件均在俄羅斯及烏克蘭市場上流通,因此基金購入證券的交易有可能以該等假冒或欺詐證券進行交收。一如其他新興市場,俄羅斯及烏克蘭並無集中來源的企業行動資訊發佈或公佈。保管人因而無法保證企業行動通告分發完備或及時。
然而,有鑑於該等風險,託管人的俄羅斯及烏克蘭代理機構正採取更嚴格的「盡職審查」程序。該代理機構已經與俄羅斯與烏克蘭的公司註冊處訂立協議,只會准許對已採取恰當過戶程序的公司作出投資。此外,由於代理機構在收到與查核公司摘要前不會發放現金,故可將結算風險盡量減輕。
投資烏克蘭政府債務時(不論通過初次或次級市場)亦務請留 意,當地監管規例規定投資者應直接在代理機構設立烏克蘭現金賬戶。該等款額代表烏克蘭代理機構欠負投資者的債務,託管人對此筆款額概不負責。
CSSF已確認其認為莫斯科交易所乃屬2010年法例第41(1)條所指的受監管市場。就此,一般適用於俄羅斯市場上市或買賣證券的10%限制將不適用於在莫斯科證交所上市或買賣證券的投資。雖然如此,有關投資於俄羅斯的風險忠告將會繼續適用於所有於俄羅斯的投資。
此外,美國及歐洲聯盟已對某些俄羅斯個人與實體施加經濟制裁,而美國或歐洲聯盟亦有可能實施更廣泛制裁。目前的制裁或可能的進一步制裁有可能導致俄羅斯證券的價值或流通量下降、盧布疲軟又或對俄羅斯經濟造成其他不利後果,任何一項均有可能對有關基金對俄羅斯證券所作投資構成負面影響。此等經濟制裁亦有可能導致俄羅斯證券被即時凍結,或會妨礙基金買入、沽出、收取或交付該等證券的能力。現有及未來可能實施的制裁亦有可能導致俄羅斯採取對抗措施或報復行動,或會進一步損害俄羅斯證券的價值或流通量,並因而可能對有關基金構成負面影響。
投資中國
若干基金可投資於涉足中國市場的證券或工具。基金可透過多種渠道(包括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計劃或人民幣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計劃或滬港通)涉足中國市場。除國際性投資或新興市場投資所牽涉風險,以及上文所述適用於在中國投資的其他投資風險外,投資者亦請留意下文所載的額外特定風險。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風險
QFII監管風險
根據中國現行法規,若要投資xxxxxxxx(xxA股及其他獲准國內證券),可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牌照持有人遵照適用中國監管規定(「QFII規例」),並在根據QFII規例而獲核准的若干投資額度範圍內進行。各基金可透過Invesco集團旗下QF(II「Invesco旗下QFII」)直接投資中國國內證券,或透過連接產品(如分紅票據、股票掛鉤票據或相若金融工具),或透過其他投資於中國的集體投資計劃(其相關資產包括在中國受監管市場掛牌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及╱或其表現乃與在中國受監管市場掛牌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的表現掛鉤)而間接投資中國國內證券。在各種情況下,該等投資均須透過該等計劃、票據或工具的經理人或發行機構(持有QFII牌照及投資額度)進行。有關經理人或發行機構的行為若違反QFII規例,有可能被整體撤回有關QFII牌照,又或就整體有關QFII牌照被採取其他監管行動,並有可能影響基金的中國證券投資,因為有關計劃、票據或工具可能須出售其所持中國證券。此外,基金亦可能會因為 QFII規例下的規則及限制(包括有關投資限制、最少投資持有期以及匯出本金和溢利的規則)而受到影響,因而對基金的流通性及╱或投資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監管QFII在中國的投資的QFII規例相對新,日後或會作出進一步修訂。QFII規例的引用與詮釋相對未受考驗,至於如何應用QFII規例的明確性亦有限。並不保證QFII規例日後的修訂或QFII規例的引用會否對基金在中國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QFII額度風險
儘管若干基金可透過Invesco旗下QFII而投資中國,惟各基金並無獨家使用Invesco旗下QFII投資額度的權利。即使活動出現的違反情況乃涉及非由基金運用或非代表基金作出的投資額度部份,但由於QFII規例(包括有關投資限制、外資持股限額及將本金與溢利匯出的規例)適用於整體Invesco旗下QFII,故有可能對基金的投資造成影響。因此,基金作出投資及╱或將資金從中國匯出的能力或會因為其他透過Invesco旗下QFII進行投資的基金與客戶而蒙受不利影響。由於基金資產乃按契約規定劃分,並根據基金保管人及分保管人的賬目而代有關基金持有,該等風險因而可盡量減輕。
再者,並不保證Invesco旗下QFII能夠為任何基金提供足夠的 投資額度以應付基金的擬作投資。若Invesco旗下QFII失去其 QFII資格,或其投資額度被撤回或調低,基金未必能夠再透過 Invesco旗下QFII而在中國投資,又或須出售其透過Invesco旗下 QFII而在中國持有的投資,可能會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構成不利影響,或導致蒙受重大虧損。
QFII託管風險
基金若透過QFII投資中國A股或中國其他證券,該等證券將由 QFII遵照QFII規例而委任的託管銀行(「QFII託管人」)存置,並通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證券戶口持有。基金若透過Invesco旗下QFII作出投資,QFII託管人已獲保管人或其分保管人委任,代該基金持有其透過Invesco旗下QFII投資於中國的資產。儘管如此,該戶口可以QFII的名義(而非該基金名義)開立,而該戶口內的資產亦可代QFII的客戶(包括(但不限於)該基金)持有。該基金於該戶口內持有的資產因而須承受被視作該 QFII的資產並在該QFII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可能會成為QFII債權人的申索對象之風險。此外,該基金的資產未必與其他基金、透過該QFII作投資的基金或客戶的資產明確劃分。
投資者亦請留意:存放於有關基金向QFII託管人開立的現金戶口的現金將不會分開處理,而是屬QFII託管人欠負有關基金(作為存戶)的債務。該等現金將與屬於QFII託管人其他客戶的現金混合。
人民幣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監管風險
RQFII制度乃受中國有關當局(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
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人行」)及╱或其他有關當局)所頒佈規則及規例(「RQFII規例」)規管。
Invesco集團名列第3.1節(一般資料)符合RQFII規例下有關指定資格規定的若干投資顧問已獲授RQFII牌照與額度,又或正在申請RQFII牌照與額度(各稱為「Invesco旗下RQFII,統稱「Invesco旗下RQFII」)。
根據外管局及人行的RQFII額度管理政策,Invesco旗下RQFII可彈性將其RQFII額度在不同基金之間作分配,又或經外管局及人行批准(視情況而定)而分配予其他屬開放式基金的產品及╱或並非開放式基金的產品及╱或戶口。Invesco旗下RQFII因而可將 RQFII額度分配予一項基金,又或將原屬於某項基金的RQFII額度分配予其他產品及╱或戶口。
在適用規則與批文規限下,Invesco旗下RQFII所取得╱將取得的 RQFII額度,可供彼等管理的基金及╱或Invesco集團目前並無持有RQFII牌照與額度的其他投資顧問所管理的基金運用。如屬後者,遵照RQFII規例,Invesco旗下RQFII將會對RQFII額度的運用承擔整體監督責任,惟不會就該等其他投資顧問所管理基金而承擔任何全權託管投資管理角色。
RQFII規例可不時修訂並包括(但不限於):
(i) 中國證監會、人行及外管局頒佈並於2013年3月1日生效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
(ii) 中國證監會所頒佈並於2013年3月1日生效「關於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 定」;
(iii) 外管局頒佈並於2013年3月21日生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RQFII辦法」);
(iv) 人行頒佈並於2013年5月2日生效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及
(v) 有關當局所頒佈的任何其他適用規例。
RQFII規例相對較新。該等投資規例的應用及詮釋因而相對未受考驗,至於如何應用RQFII規例亦有欠明確,因為中國當局及監管機構於該等投資規例中獲賦予廣泛酌情權,該項酌情權現時或日後如何行使亦欠先例或明確。
RQFII額度風險
xInvesco旗下一名RQFII已使用全部RQFII額度,該Invesco旗下 RQFII可(在任何適用規例規限下)申請提高其RQFII額度(可供各基金、該Invesco旗下RQFII的其他客戶又或該Invesco旗下RQFII所管理的其他產品運用)。然而,不能保證可取得完全滿足有關基金認購要求的額外RQFII額度,以致該等基金或有必要(在章程條文規限下)暫停接受進一步認購、拒絕及╱或(在收到額外RQFII額度前)押後處理任何新認購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另一方面,若Invesco旗下RQFII未在獲授額度起計一(1)年內有效運用,則可被中國有關當局整體削減款額或取銷。與此同時,倘若Invesco旗下RQF(II 或RQFII當地託管人-請參閱下文「RQFII託管風險」一節)違反RQFII規例的任何條文,則有可能被施加監管制裁,有機會導致RQFII額度被撤回或實施其他可能影響額度 當中可供有關基金用作投資的部分的監管制裁。若Invesco旗下 RQFII失去其RQFII資格,或其投資額度被撤回或調低,基金則未必能夠再直接投資於中國,又或須出售其透過該額度而持有的中國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可能會對其表現構成不利影響,或導致蒙受重大虧損。
RQFII資金匯出風險
基金或會因為RQFII規例下的規則及限制(包括投資限制、外資擁有或持股限額)而蒙受影響,有可能對其表現及╱或其流通性構成不利影響。外管局監管及監控RQFII根據RQFII規例而將資金匯出中國境外的行動。RQFII就有關基金等開放式RQFII基金
(定義見RQFII規例)而將資金以人民幣匯出的行動目前可每日進行,不受匯出限制,亦毋須事先批准。然而,並不保證RQFII規例不會更改,又或日後當局不會施加匯回資金限制。
將投入資本及純利匯出若受到任何限制,或會影響有關基金應付股東所提出贖回要求的能力。在極端情況下,有關基金或會因為投資能力受限制而蒙受重大虧損又或因為RQFII投資限制、中國證券市場缺乏流通性以及交易執行或交易結算受阻延或中斷而無法全面實施或追求其投資目標或策略。
RQFII託管風險
基金若透過Invesco旗下RQFII額度而投資於在銀行同業債券市場及中國外匯市場買賣的固定收益證券,該等證券將由當地託管 人(「RQFII託管人」)根據中國規例而透過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關託存機構以中國法律所准許或規定的名義開立的證券戶口持有。現金將會存放於RQFII託管人開立的現金戶口。
託管人將會作出安排,以確保RQFII託管人設有恰當程序以妥善保管有關基金的資產,包括保存可清楚顯示該等基金資產乃以該等基金的名義記錄,並與RQFII託管人的其他資產分開的記 錄。根據RQFII規例,凡屬基金透過RQFII額度購入並由Invesco旗下RQFII持有的證券,將由RQFII託管人保存,並應以Invesco旗下RQF(II 以RQFII牌照持有人)與該基金聯名登記,並為基金 的專有利益及供其專用。雖然如此,中國的司法及監管當局日後有可能對此種情況作出不同詮釋,並決定Invesco旗下RQFII 可部分擁有該等證券交易戶口內的證券。該等證券有可能成為 Invesco旗下RQFII清盤人的申索對象,未必如資產純粹以基金名義登記般獲得保障。該等證券尤其須承擔Invesco旗下RQFII債權人錯誤假設該基金的資產乃屬於Invesco旗下RQFII所有的風險,而該等債權人或會尋求取得該基金的資產的控制權,以應付 Invesco旗下RQFII欠負該等債權人的負債。
投資者亦請留意:存入有關基金於RQFII託管人開立的現金戶口內的現金不會分開持有,但會成為RQFII託管人欠負有關基金
(作為存戶)的債務。該等現金將會與屬於RQFII託管人其他客戶的現金混合存放。若RQFII託管人破產或清盤,有關基金將不會對存放於該現金戶口的現金擁有任何專有權利,而有關基金將成為無抵押債權人,與RQXXXx管人所有其他無抵押債權人享有同等權益。有關基金在追討該等債務方面可能面對困難及╱或受阻延,又或無法悉數甚或完全無法討回債務,屆時基金將會蒙受損失。基金亦可能因為RQXXXx管人在任何交易的執行或結算又或任何基金或證券轉撥方面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虧損。
QFII及RQFII制度下的中國經紀風險
交易執行與結算或任何款項或證券轉撥可由Invesco的QFII或 Invesco旗下RQF(II 視情況而定)所委任中國經紀進行。基金有可能因為中國經紀違約、破產或失去資格而蒙受虧損。在該情況下,基金任何交易的執行與結算或任何款項或證券的轉撥或會蒙受不利影響。
Invesco的QFII或Invesco旗下RQFII將會考慮佣金率的競爭力、 有關指令金額大小與執行水準等因素來挑選中國經紀。倘若 Invesco的QFII或Invesco旗下RQF(II 視情況而定)認為恰當並且基於市場或運作規限,則有可能委任單一中國經紀,且本基金未必支付最低佣金,又或交易未必可以有關時間市場上可得最佳價格執行。
滬港通風險
有關透過滬港通買賣中國證券的風險:
基金若透過滬港通買賣在中國的投資,該項買賣或須承擔額外風險因素。股東尤其務請留意,滬港通為一項嶄新交易方案。
有關規例未經考驗,可予更改。滬港通須受額度限制約束,或會令基金及時透過滬港通進行買賣的能力受到局限。基金有效推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或會因而受到影響。滬港通投資範疇初步包括上證180指數及上證380指數的所有成份股,以及所有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國A股。股東並請留意,根據有關規例,某隻證券可從滬港通投資範疇剔除。基金達致其投資目標的能力(例如若投資顧問有意購入的證券從滬港通投資範疇剔除)或會因而蒙受不利影響。
交易前檢查
中國法律規定,若投資者的賬戶內並無擁有足夠的可買賣中國 A股,上交所可拒絕受理其賣盤。聯交所將會在其聯交所的註冊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所參與者」)層面上對北向交易的所有滬港通證券賣盤進行類似檢查,以確保任何個別交易所參與者不致超額出售(「交易前檢查」)。此外,滬港通投資者將須遵從就滬港通擁有司法管轄權、權力或責任的適用監管機構、機構或當局(「滬港通監管當局」)所施加任何有關交易前檢查的規定。
此項交易前檢查規定或會要求在交易前將滬港通證券從滬港通投資者的境內託管人或分託管人交付予交易所參與者,而交易所參與者將會持有及保管該等證券,以確保其可在某一交易日買賣。投資者須留意以下風險:若有關方面未有表明交易所參與者乃就該等證券而為滬港通投資者的利益而擔任託管人,則交易所參與者的債權人有可能尋求堅稱該等證券乃由交易所參與者(而非滬港通投資者)擁有。
若SICAV透過與其分託管人有聯屬關係的經紀(而該經紀本身為交易所參與者兼其聯屬經紀的結算代理人)買賣上交所股份,則毋須在交易前交付證券,而上述風險可減輕。
上交所股份的實益擁有人
滬港通包含北向機制,香港及海外投資者(諸如基金)可藉此 購入及持有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國A股(「上交所股份」)(「北向交易」),以及南向機制,中國內地投資者可藉此購入及持有聯交所上市股份(「南向交易」)。此等上交所股份將於交收後由經紀或託管人(作為結算參與者)於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作為香港中央證券託存機構兼代名持有人)所維持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戶口持有。香港結算則透過以其名義於中國結算(中國內地中央證券託存機構)登記的「單一代名人綜合證券戶口」持有其全體參與者的上交所股份。
由於香港結算僅為上交所股份的代名持有人而非實益擁有人,一旦香港結算在香港涉及清盤程序(機會極微),投資者務請留意,即使根據中國內地法律,上交所股份亦不會被視作香港結算可供向債權人分派的一般資產的一部分。雖然如此,香港結算並無責任代表上交所股份投資者而於中國內地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進行法律訴訟程序以強制行使任何權利。
外國投資者(諸如各有關基金)若透過滬港通作出投資並透過香港結算持有上交所股份,則屬資產的實益擁有人,因而可以只透過代名人行使其權利。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投資者務請留意,滬港通機制下的任何北向或南向交易將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障,投資者因而不會受惠於該等計劃的賠償。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設立目的,乃向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金融機構違約而導致任何國籍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買賣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作出賠償。違約事例指無力償債、破產或清盤、違反信託、虧空公款、欺詐或濫用職權。
即日交易限制
除少數例外情況外,中國A股市場一般不允許即日(回轉)交 易。若基金於交易日(T)買入滬港通證券,該基金或須待T+1日或之後方可賣出該滬港通證券。
額度用盡
當北向交易有關總額度餘額少於每日額度時,相應買盤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暫停(但仍會接受賣盤),直至總額度餘額重上每日額度水平為止。而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接受相應買 盤(已獲接納的買盤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但會視乎總額度餘額狀況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交易日及交易時間差異
由於香港和中國內地的公眾假期日子不同或惡劣天氣等其他 原因,上交所及聯交所兩個市場的交易日及交易時間或有所 不同。由於滬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中國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但卻不能在香港買賣A股的情況。投資顧問應留意滬港通的開放日期及時間,並因應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而決定是否在滬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中國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及買賣限制
當原本合資格的滬港通股票由於各種原因被調出滬港通範圍 時,該種股票只能沽出而不能買入。此種情況可能會影響投資顧問的投資組合或策略。投資顧問需要密切關注兩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在滬港通機制下,若出現以下情況,(i)該中國A股不再為有關指數成份股;(ii)該中國A股被實施風險警示;及╱或(iii)該中國 A股相應的H股不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投資顧問只准沽出但會被限制再買入中國A股。投資顧問亦需要留意中國A股交易有可能受漲跌停板幅度限制。
交易費用
各基金若進行北向交易,除了需要繳交買賣中國A股的交易費用及印花稅外,亦應留意可能會產生新的組合費、股息稅及針對股票轉讓收益的稅項,該等稅項乃由有關當局釐定。
當地法規、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
滬港通相關的中國A股上市公司及中國A股交易均須遵守中國A股的市場法規及披露責任,中國A股市場的法例、法規和政策或有關滬港通規則如有任何變動,均有可能影響股價。投資顧問亦應留意適用於中國A股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
投資顧問將會因其持有中國A股權益而在買賣中國A股方面受到限制(包括收益保留限制)。投資顧問只須就其中國A股權益負責遵從一切通知、申報及有關規定。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法規,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達5%時,須於三個工作天內披露其權益,且期間不得買賣該公司股份。再者,根據中國證券法,股東若持有中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或以上(「主要股東」),若買入與賣出該中國上市公司股份的該兩次交易乃在六個月期間內進行,則須申報其因該等交易所得任何利潤。若本基金因透過滬港通投資中國A股而成為中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本基金從該等投資賺得的利潤或會受到局限,而本基金表現亦因而有可能蒙受不利影響。
SICAV作為透過滬港通買賣中國A股的實益擁有人,根據中國內地現行慣例並不能委任代表代其出席股東大會。
結算、交收及託管風險
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已在兩間交易所之間設立各項結算聯繫,兩者將成為對方的參與者,以推動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收。若某一市場進行跨境交易,有關市場的結算所將一方面就該等交易而與其本身的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和交收,另一方面則向交易對方結算所承諾,為其結算參與者履行結算和交收責任。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若已透過北向交易而買入滬港通證券,應將該等證券存放於其經紀或託管人於中央結算系統(由香港結算運作)的股票戶口。
不接受非自動對盤交易或大宗交易
目前滬港通證券交易的北向交易不設非自動對盤交易機制或大宗交易機制。基金的投資選擇或會因而受到局限。
買賣盤優先排列次序
買賣盤乃按時間先後輸入中華通系統(「中華通」)。買賣盤不能修訂,惟可取銷及重新輸入中華通,作為輪候名單末端的新指令。基於額度限制或其他市場干預事件,不能保證透過某一經紀執行的交易將會完成。
執行問題
根據滬港通規則,滬港通交易可透過SICAV為北向交易而委任的一名或多名經紀執行。基於交易前檢查規定及因而在交易前已將滬港通證券交付交易所參與者,投資顧問可決定只透過與 SICAV的分託管人有聯屬關係兼為交易所參與者的經紀執行滬港通交易乃符合本基金利益。在該情況下,儘管投資顧問認同其最佳執行責任,惟其並無能力透過多名經紀進行交易,若非對SICAV分託管安排作出相應更改,將不可能改聘新經紀。
禁止場外交易及過戶
市場參與者必須遵照滬港通規則配對、執行或安排執行投資者就任何滬港通證券提出的買賣盤或任何過戶指示。此項禁止北向交易下滬港通證券買賣的場外交易及過戶的規則或會導致市場參與者買賣盤配對出現延誤或干擾。雖然如此,為方便市場人士進行北向交易以及正常業務運作,有關方面已特定容許,倘若是為了令基金經理於交易後向不同基金╱附屬基金作分 配,滬港通證券可進行場外交易或非交易過戶。
貨幣風險
基金對上交所證券北向投資將會以人民幣進行交易和交收。在本基金持有以人民幣以外其他當地貨幣計價的股份類別時,若本基金投資於人民幣產品,則會因為須將當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而須承擔貨幣風險。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本基金亦須承擔貨幣兌換成本。即使本基金在買入與贖回╱賣出時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若人民幣貶值,本基金在將贖回╱出售所得款項轉換為當地貨幣過程中仍會蒙受損失。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設置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及監管的風險管理框架及措施。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若中國結算(作為本地中央對手方)違約,香港結算將本著真誠通過一切可用法律途徑及透過中國結算的公司清盤程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欠的滬港通證券及款項。
香港結算繼而會將討回的滬港通證券及╱或款項按照相關滬港通監管當局指定的比例分配予結算參與者。儘管一般認為中國結算違約可能性極微,本基金參與北向交易前亦應先了解有關安排及潛在風險。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香港結算若未能或延遲履行其責任,可能導致未能交收或遺失滬港通證券及╱或有關款項,本基金及其投資者可能因此蒙受損失。SICAV或投資顧問概不就任何該等損失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滬港通證券擁有權
滬港通證券並無股票,僅由香港結算為其戶口持有人持有。基金不會就其北向交易而獲提供滬港通證券的實物存入及提取 服務。
基金於滬港通證券持有的所有權或權益及權利(無論法律上、衡平法上或其他方面)將受適用規定規限,包括涉及任何權益披露規定或外國持股量限制的法律。現時並不肯定中國法院會否承認投資者的擁有權權益,在出現爭議時容許投資者向中國實體採取法律行動。
上文未必涵蓋全部有關滬港通的風險,任何上述法例、規則及規例均可予更改。
此方面所涉及法律繁複,投資者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中國稅務考慮因素
QFII及RQFII稅務考慮因素
基金既投資於中國A股、境內債券或固定收益工具或其他獲准投資(包括在中國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及認股權 證,統稱「中國證券」),便有可能須繳納根據中國稅務法規而徵收的預扣稅及其他稅項。
根據現行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規例,若本基金被視作中國稅務居民企業,則須按25%稅率就其於世界各地的應課稅收入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中國企業所得稅」);若本基金被視為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但卻在中國設有場所或營業地點(「營業地點」),則須按25%稅率就該營業地點應佔溢利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投資顧問旨在以確保基金就中國企業所得稅而言不會被視作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或在中國設有營業地點的非稅務居民企業的方式,來處理基金事務,惟不能就此作出保證。
若基金為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而並無在中國設有營業地點,則除非根據有關稅務條約獲豁免或降低,否則其來自中國證券投資的收入將按10%的稅率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基金因源自中國而由Invesco旗下QFII或Invesco旗下RQFII代有關基金收取的利息、股息及利潤分派收入一般須按10%的稅率繳納預扣稅。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轄下主管財政部所發行中國政府債券及╱或國務院核准地方政府債券所賺得利息均獲豁免中國所得稅。
根據2014年11月14日發出的稅務通函「財稅函[2014] 79號」
(「79號通告文件」),有關方面確認,QFII及RQFII若因買賣中國股本權益投資(包括2014年11月17日之前變現的中國A股)而獲得已實現增值,須遵照法律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至於QFII及 RQF(II 並無在中國設有場所或地點又或在中國設有場所但在中國源自該場所的收入實際上並非與該場所有關連)可由2014年 11月17日起暫時獲豁免就該等因買賣中國股本權益投資(包括中國A股)而獲得的增值繳納該種稅項。
然而,規管QFII或RQFII買賣中國A股以外中國證券所得資本增值的稅項的具體規則尚未公布。79號通告文件對於QFII或RQFII因投資中國證券(股票投資資產除外)所產生資本增值的中國企業所得稅處理亦無表示。在未制訂具體稅務規則情況下,投資此等證券的稅務待遇乃受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一般課稅規定規管。根據該等一般課稅規定,除已根據有關雙重課稅協議而獲豁免或調低稅率外,基金應按10%的稅率就買賣中國A股以外中國證券所得資本增值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
根據現有指引,QFII買賣中國證券所得增值可獲豁免營業稅,惟並非明示適用於RQFII。中國稅務當局實際上並無積極就該等增值執行徵收營業稅。此外,城市維護建設稅(現行稅率介乎 1%至7%)、教育費附加稅(現行稅率為3%)及地方教育費附加 稅(現行稅率為2%()統稱「附加稅項」)均按營業稅責任徵收,因此,若QFII或RQFII須繳納營業稅,則亦須繳納適用附加稅項。根據中國法律,凡簽訂與接收中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全部應課稅文件一般須繳納印花稅。
在中國簽訂與接收某些文件(包括出售在中國證券交易所買賣的中國A股及中國B股的成交單據)須按0.1%稅率繳納印花稅。如屬出售中國A股及中國B股的成交單據,目前該項印花稅乃向賣方(而非買方)徵收。
為履行出售中國證券所產生資本增值的潛在稅務責任,有關基金保留權利,可就資本增值撥備預扣所得稅,並為基金預扣稅項。有關該等增值稅項的計算辦法仍存在若干不明朗因素。基於缺乏具體指引,有關基金已按10%的稅率就(i)該基金2014年 11月17日之前買賣中國股票投資(包括中國A股)所得已實現資本增值總額,及(ii)買賣中國A股以外中國證券所得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增值總額作出預扣所得稅撥備。有關基金保留權利,一旦上述暫時豁免被撤銷,可就買賣中國股票投資(包括中國A股)所得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增值總額的預扣所得稅作撥備。
有關QFII及RQFII的中國稅務規則和慣例歷史尚淺,其實施未經考驗,亦有欠明朗。有關基金於任何估值日的資產淨值未必可準確反映稅務責任,投資者務請留意,某些時候的應計中國稅務責任或會不足或過多,以致影響有關基金於該段累計不足或過多期間的表現及資產淨值,其後或須對資產淨值作出調整。因此,投資者或會處於有利或不利情況,視乎資本增值將如何被徵稅、撥備水平及投資者何時認購有關基金的股份及╱或從有關基金贖回其股份的最後結果而定。稅項撥備與實際稅務負擔之間如有任何差額,將會從有關基金資產中扣除,而有關基金的資產淨值將會受到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實際稅務責任可能低於已作稅務撥備,屆時只有當時的現有投資者可受惠於退還超額稅務撥備。任何人士若於實際稅務責任獲確定前已出售╱贖回其股份,將不能享有該等超額撥備的任何部分或無權對此提出申索。再者,目前不能保證現有稅務法律及規例不會在日後作出修改或修訂。任何此等改變均可能令有關基金投資的收入及╱或價值下降。
滬港通稅務考慮因素
中國稅務當局已澄清:
■ 豁免滬港通交易資本增值的營業稅及所得稅(有關方面只說明為暫時豁免,但未提供屆滿日期);
■ 須繳納一般中國印花稅;及
■ 將按10%稅率扣除股息預扣稅。
投資者應按其情況就彼等對任何基金所作投資而自行諮詢稅務意見。
政府證券市場及企業債務市場的主要特色載於下表:
政府證券市場 | 企業債務市場 | |
買賣主要產品類別 | 邦發展貸款(印度邦政府所發行的證券)(「邦發展貸款」)、有期政府證券 | 初級發行大多數由公營範疇金融機構進 行,但私營企業範疇亦有發行活動。所發行者大部分為固定息票債券。 |
主要市場參與者 | 初級交易商、商業銀行與合作銀行、互惠基金、公積金與退休基金、保險公司、 外國機構投資者 | 銀行、互惠基金、保險公司、金融機構、外國機構投資者、退休基金、信託基金。 |
交易與結算機制 | 有期政府證券及邦發展貸款為 T+1 | T+0至T+1 |
監管機構 | 印度儲備銀行 | 印 度 證 券 交 易 委 員會、印度儲備銀行 |
中央結算機構 | 印度結算所有限公司(ICCL). | 向BSE申報的交 易,結算代理為ICCL。向 NSE申報的交易,結 算代理則 為National Securities Clearing Corporation Ltd。 |
基金或會因為投資債務證券而須承擔交易對方風險。進一步詳
情請參閱本節「交易對方風險」一段。
投資印度債務市場
印度債務市場包含兩個範疇,即受印度儲備銀行(「印度央行」)監管的政府證券市場(G-Sec市場),以及受印度央行及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監管的企業債務市場。以未贖回證券、交易額和市值計算,政府證券(G-Secs)現為市場的主要部分。印度央行乃透過拍賣過程而代印度政府發行政府證券。
印度企業債務市場分為兩部分:初級企業債務市場與次級企業債務市場。
初級市場乃透過私人配售及公開發行方式發售企業債務證券。發行後的債券一般在印度全國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NSE)╱孟買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BSE)上市以便公眾人士認購及買賣。次級市場所買賣的企業債券則已上市。次級企業債務市場的交易大部分為場外交易。該等場外交易均以付款交割方式結算,即交付證券與付款同時進行。儘管次級企業債務交易大部分為場外交易,但NSE與BSE均已在次級市場建立交易平台。
若次級市場交投欠活躍,基金或須持有債務證券直至其到期日為止。若接獲龐大贖回要求,基金或須以龐大折讓沽出其投資項目以應付該等要求,有關基金買賣該等證券時有可能蒙受 虧損。
印度債務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市值及成交額均可能遜於較成熟市場。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節「國際性投資」、「開發中市場投資」、「信用風險」、「停市風險」及「市場流通性風險」各段。
外國機構投資者(FII)╱外國組合投資者(FPI)
除另獲批准外,如欲投資G-Secs及印度公司的境內企業債務證券,凡於印度境外成立或註冊的實體或須根據1995年印度證
再者,若基金註冊成立國家未能維持FPI規例下可對印度作出投資的合資格司法管轄區,則失去該項認可地位有可能對有關基金在重獲其合資格司法管轄區地位之前進一步投資印度證券的能力構成不利影響。
券交易委員會(外國機構投資者)規例(「FII規例」)以外國機構投
資者(「FII」)或FII附屬賬戶形式註冊,然後才可作出該等投資。
SEBI已於2014年1月7日頒佈2014年FP(I 外國組合投資者)規例
(「FPI規例」),以取代及廢除之前的FII規例。雖然如此,FPI規例規定,現有FII及附屬賬戶會被視作FPI,直至FII╱附屬賬戶根據FII規例已支付註冊費的有關期間屆滿為止,並可繼續遵照FPI規例買賣印度證券或進行交易。在前述期間屆滿時,FII及附屬賬戶若有意繼續對印度證券作投資,須向SEBI支付轉換費,並根據FPI規例而取得FPI註冊地位,惟須符合FPI規例下所載資格準則。目前,FPI投資印度債務證券須受貨幣限額規限(該限額可不時修訂)。
政府證券 | 300億美元 |
企業債務 | 510億美元 |
於本章程刊發之日,FPI投資印度債務票據的限額為:
因此,基金或會僅於可取得FPI投資限額時才能夠投資於境內債務證券。投資者務請留意,能否取得FPI投資限額無法預計,基金因而可能有時大量持有印度境外並非以印度盧比計價的投資項目。
印度央行及SEBI可不時對投資政府債務證券及企業債務證券施加額外限制。該等限制或會(舉例而言)局限投資顧問的投資範疇,以致妨礙團隊達致基金目標的能力。
香港投資者可向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要求索取有關FPI投資限額及其運用情況的資料。
有關FII╱FPI註冊地位的風險
附屬賬戶註冊地位乃與FII的註冊地位同時終止,而附屬賬戶 乃在之前根據FII規例向SEBI註冊而獲發牌。該FII註冊地位一旦註銷╱失效,附屬賬戶的註冊地位亦會被取銷╱會失效。換言之,基金以附屬賬戶形式註冊的地位乃與FII的註冊地位同時終止(附屬賬戶乃根據FII規例向SEBI註冊而獲發牌)。然而,若某基金根據FPI規例而獨立註冊為FPI,則基金的註冊地位將不再與F(II 有關基金根據FII規例獲其許可註冊為附屬賬戶)的註冊地位同時終止。
若基金不獲准以FPI身份註冊,又或其FPI註冊地位因任何理由而被SEBI撤銷,有關基金對印度證券作出進一步投資又或持有及出售現有投資的能力會蒙受不利影響。有關基金須將其以附屬賬戶╱FPI身份購入的所持全部印度證券變現。該項變現或須以重大折讓進行,以致有關基金可能蒙受顯著╱重大虧損。
稅務
所有FPI均須按當時市場稅率而就利息收入繳納預扣稅以。於本章程刊發之日,利息收入預扣稅稅率為20%(會因適用附加費及教育地方梲項等而提高),惟於2013年6月1日或之後但於2015年6月1日之前須就投資印度企業盧比計價債券或政府證券所作投資的利息收入稅率則為5%(會因適用附加費及教育地方梲項等而提高),惟該FPI須持有印度稅務機關所編配的永久賬戶號 碼(「PAN」)。倘FPI因轉讓證券而以資產增值形式產生收入,則毋須支付預扣稅,FPI需直接向印度稅務機關繳納資本增值稅。於本章程刊發之日,視乎持有證券期間長短等多項因素而定,資本增值稅稅率介乎10%至30%(會因適用附加費及教育附加 費等而提高)。此等稅率可不時更改。有關方面將就本基金而為利息收入預扣稅以及資本增值稅作出全面撥備(包括已變現及未變現增值)。基金既以盧森堡SICAV形式成立,將不會獲享協定優惠。目前不能保證現有稅務法律及規例不會在日後作出具追溯效用的修改或修訂。稅務法律及規例如有任何改變,均可能導致利息收入預扣稅及資本增值稅累計不足或過多,或會令有關基金投資的收入及╱或價值下降,資產淨值或會在其後作出調整。目前FPI就印度稅務法律而言乃被視為FII,所獲稅務待遇與FII相同。
匯回資金
基金若投資於印度債務市場,則會向保管人╱分保管人設有常行指示,將有關基金以盧比計價的全部本金和溢利兌換為其基本貨幣並匯出印度。該等款額可悉數匯回本國,惟須繳納適用稅項(股息收入預扣稅及資本增值稅)及呈交稅務顧問證明書。有關基金雖會在印度委任分保管人,保管人仍須為印度分保管人或任何其他獲委任以取代前任分保管人的分保管人(因前任分保管人的保管人牌照被註銷又或與前任分保管人協定的任何其他原因)負責。
將以盧比計價的本金及╱或溢利兌換回有關基金基本貨幣並匯出印度時所用匯率將按兌換貨幣當日的市場匯率釐定。印度儲備銀行於每個工作日均會公布官方匯率。
目前印度法律並無對FII╱附屬賬戶施加任何規例╱限制以規限 FII╱附屬賬戶匯回資金。FII╱附屬賬戶若投資印度證券,均可悉數將資金匯回本國。印度儲備銀行已將相同待遇範圍擴大至 FPI。
盧比
目前盧比並非可自由兌換貨幣,並須受印度政府所施加外匯管制政策規限。盧比匯率若因外匯管制或貨幣兌換管制而出現任何不利走勢,或會導致基金資產價格下降,而可能對有關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印度政府施加的外匯管制政策可予更改,或會對基金與其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運用認股權證
基金可投資於認股權證。認股權證此種工具的價格、表現及流動性均與相關證券有關連。然而,認股權證市場一般較為波 動,認股權證的價格波動應會超過相關證券的價格。
投資金融衍生工具及投資策略
若干投資風險適用於投資顧問為達致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或(倘若已就任何基金而披露)作為主要投資政策一部份而可能運用的若干技巧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下文所述各項。然而,倘投資顧問對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的期望落空或失效,則基金或會蒙受重大損失,股份的資產淨值亦會受到不利影響。
基金的投資可能包含不同波動程度的證券,並不時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由於金融衍生工具可屬槓桿工具,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導致有關基金的資產淨值出現較大波動。
基金可能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以達致有效率的投資組合管理,或意圖作對沖或減輕投資的整體風險,或(倘已於附錄A就任何基金作出披露)可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作為主要投資政策及策略的一部份。該等策略可能因市況而未能奏效及令基金招致虧損。基金運用此等策略的能力或會因市況、監管規限及稅務考慮因素而受到限制。投資金融衍生工具須承擔一般市場波動及證券投資的其他固有風險。此外,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特別風險,包括:
1. 倚賴投資顧問準確預計基礎證券的價格走勢的能力;
2. 金融衍生工具合約的基礎證券或貨幣的走勢和有關基金組合內的證券或貨幣的走勢未必相同;
3. 某一工具於某一時間可能缺乏流通市場,以致基金未必能夠按利好價格將金融衍生工具套現;
4. 期貨買賣本身的槓桿程度(即期貨買賣通常所須繳納的按金,意味著期貨買賣槓桿程度甚高)。因此,期貨合約價格如有輕微變動,亦可能令基金即時蒙受重大損失;及
5. 基金可將某一百分比的資產撥作應付其債務,可能會妨礙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或影響應付購回要求或其他短期債務的能力。
若股東提出要求,有關方面將會向其提供有關任何基金所運用
風險管理方法的資料(包括所使用之數量限制以及主要投資類別在風險及收益特徵方面的任何近期發展)。
資產抵押證券╱抵押擔保證券
若干附屬基金可能擁有大量廣泛的資產抵押證券及╱或抵押擔保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貸款、汽車貸款、住宅及商業按揭貸款、抵押按揭債務產品、貸款抵押證券及債務抵押債券)、 機構抵押轉遞證券及擔保債券。相對於政府債券等其他傳統債務證券,與該等證券相關的債務可能須承受較大的信用、流動性、利率風險,並對經濟狀況較為敏感。
資產抵押證券及抵押擔保證券通常承受延期及預付風險,從而可能對證券所支付的現金流量的時間及規模造成重大影響,並可能對證券回報造成不利影響。各個別證券的平均年期可能受一系列因素影響,如任何任意贖回及強制性預付款的存在及行使頻率、現行利率水平、相關資產的實際違約率、收回款項的時間及相關資產的轉換水平等。
在若干情況下,於資產抵押證券及抵押擔保證券的投資可能流動性不足,從而難以出售該等資產。因此,基金響應市場事件的能力可能會受損,且基金可能會在出售該等投資時遭受不利的價格變動。此外,抵押擔保證券的市價以往一直波動,難以確定,而這種市況可能會在未來發生。
延期及預付風險
由政府支持企業(如房利美、房地美或吉利美)發行的抵押擔保證券稱為機構抵押擔保證券。房利美及房地美是目前由美國政府託管的私人公司。吉利美是美國商務部轄下的房屋及城市發展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獲得美國政府的信用支持。房利美、房地美及吉利美擔保機構抵押擔保證券的付款。非機構抵押擔保證券通常僅獲相關抵押貸款支持,且沒有任何機構的擔保,因此除延期和預付風險外,還附帶較大程度的信用╱違約風險。
信貸違約互換
x運用此等交易以消除就證券發行機構而承擔的信用風險,即暗示SICAV須就信貸保障的賣方而承擔交易對方風險。
然而,由於SICAV只會與高評級金融機構進行信貸違約互換交易,此項風險遂得以減輕。
若因對沖以外目的(例如為達致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或(倘已就任何基金作出披露)作為主要投資政策的一部份)而運用信貸違約互換,而又基於任何原因而須在持倉到期前將其變現,即可能須承擔流動資金風險。SICAV將會以恰當方式限制此種交易的運用,從而減輕此風險。再者,信貸違約互換估值可能導致向來與場外交易合約估值有關的問題。
若基金為達致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或對沖目的而運用屬於金融衍生工具的信貸違約互換,投資者務請留意,該等工具的設計目的,乃在買賣雙方之間轉移定息產品的信用風險承擔。基金通常買入信貸違約互換以防範相關投資(稱為參照實體)的違約風險,並通常會沽出信貸違約互換以收取款項,變相就參照實體的信譽而向買方作出保證。若提供保證,基金則須就參照實體的信譽而承擔風險,但在法律上無權向該參照實體提出追 討。此外,一如所有場外衍生工具,信貸違約互換令買賣雙方承擔交易對手風險,倘若交易對手不履行其於交易下的責任及╱
就現金資產而言,一般情況為任何現金戶口將會指定作保管人為相關基金所持有。然而,基於現金的可互換性質,現金將於開設該等現金戶口的銀行(不論為分保管人或第三方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顯示,並不會於該銀行清盤時受到保護。基金因而就該等銀行而承受交易對方風險。受制於任何就銀行存款或現金存款而適用之政府擔保或保險安排,若分保管人或第三方銀行持有現金資產而其後無力償債,基金則須連同其他無抵押債權人證明有關負債。基金將就該等現金資產持續監管其風險 承擔。
或有關各方就是否已發生信貸事件而產生爭議,亦可意味著基
金無法將信貸違約互換的價值充分變現而基金可蒙受損失。
結算風險
基金會因與其進行證券交易的機構而承擔信用風險,並有可能
交易對方風險
倘SICAV買賣並非於認可交易所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合約,則會因有關交易對方而承擔信用風險。該等工具並無給予適用於在組織完善的交易所買賣金融衍生工具的參與者的保障(例如交易結算公司的履約保證),基金因而須承擔交易對方可能無力償債、破產或違約的風險,又或因為影響交易對方的信用或流通性問題而導致結算延誤。基金可能不易覓得替代交易對方以執行原有合約的對沖或有效率組合策略,基金亦可能在執行替代合約期間因為不利市場走勢而蒙受損失。交易對方信貸評級若被調低,基金或須終止有關合約,以確保符合其投資政策及╱
承擔結算違約風險,特別是有關債券、票據及類似債務承擔或工具等債務證券。股東亦請留意,新興市場的結算機制普遍不如發達國家完善及可靠,結算違約風險會因而提高,基金有可能因為新興市場投資而蒙受嚴重虧損。基金會因其進行交易的交易對方或透過其進行交易的經紀行、交易商及交易所(不論其在交易所進行交易或場外交易)而承擔信用風險。若基金將資產存放於某經紀,而該經紀破產、該經紀代基金執行及結算交易的任何結算經紀破產,又或交易所結算公司破產,基金或須承擔損失資產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保管人將按適用法規履行其監管上述各方的責任。
或適用規例。
利率風險
託管風險
SICAV所擁有的資產均由保管人以託管形式代SICAV持有,該保管人亦受CSSF監管。
各基金若投資於債券或其他定息證券,其價值或會因利率變動而下跌。一般而言,利率下降,債務證券的價格會上升;利率上升,債務證券的價格則會下跌。較長期的債務證券通常對利率變動較為敏感。
保管人可將SICAV資產的保管事宜交託SICAV所投資市場上的分
保管人。盧森堡法律規定保管人的責任不會因其已將SICAV資產交託第三者而受到影響。CSSF規定保管人必須確保以託管形式持有的非現金資產在法律上嚴格劃分,並須保留可清楚確定所有託管資產的性質及款額、每項資產的擁有權和資產業權文件存放地點的記錄。保管人若有聘用分保管人,CSSF規定保管人必須確保該分保管人可維持此等標準,而保管人的責任不會因其委任分保管人持有SICAV全部或部份資產而受到影響。然而,若干司法權區對一般資產擁有及託管以及確認實益擁有人權益(例如基金)實施不同規則。當中的風險在於倘若保管人或分保管人無力償債,則有關基金對資產的實益擁有權未必可在外國司法權區獲得承認,而保管人或分保管人的債權人或會尋求向基金資產提出追索。在有關基金的實益擁有權最終獲認可的司法權區,在有關的無力償債或破產訴訟完結之前,基金在追討其資產過程中或會出現延誤。
信用風險
各基金若投資於債券或其他定息證券,均須承擔發行機構不支付該等證券款項的風險。發行機構的財政狀況若出現逆轉,證券質素即會下降,該證券價格的波動亦會加劇。證券信貸評級若被調低,亦有可能抵銷證券的流通能力,以致較難沽出。基金若投資於質素較次的債券,則更易受到此等問題影響,其價值亦會較為波動。
基金或會因為發行機構財政狀況惡化而承擔投資虧損風險。 財政狀況惡化或會導致發行機構證券的信貸評級下調,並有 可能導致發行機構無法履行其約定責任,包括準時支付利息及本金。信貸評級乃信貸質素的指標。儘管投資項目的信貸評級下調或上調可能(亦未必)影響其價格,但信貸質素下降或會令投資項目吸引力削弱,以致推高息率和推低價格。信貸質素下降可導致發行機構破產及造成永久投資虧損。若發行機構發生破產或其他違約事件,有關基金有可能在變現相關證券方面受到阻延,並會蒙受損失,包括基金在設法行使附帶權利期間相關證券價值可能下跌。此種情況會導致基金資本與收入水平下降,期間無法取得收入,並須承擔行使基金權利的開支。
股東務請留意,於購入當時屬投資級別的證券有可能被降級,
除有關基金的投資政策另有規定外,有關方面並無具體規定必須在一旦被降級至低於投資級別時沽出該等證券。於購入當時屬投資級別而其後被降級的證券的風險因時而異。管理公司將評估每個情況的理據,惟除非在極端市況下,並不預期有關基金持有任何該等證券會有大部份按此方式被調低評級。一般市況下,管理公司並不預期該種降級情況會經常出現,因為管理公司一般會盡力避免購入可能處於評級下調軌道的證券。
停市風險
基金可投資於在受監管市場上市的證券。受監管市場或會因市況、導致交易無法進行的技術故障又或根據受監管市場規則而停止或暫停買賣。若受監管市場停止或暫停買賣,基金即無法沽出在該受監管市場買賣的證券,直至復市為止。
再者,某一發行機構的證券或會因為與該發行機構有關的情況而暫停在受監管市場上的買賣。若某種證券停止或暫停買賣,基金即無法沽出該種證券,直至復市為止。
市場流通性風險
基金或會因為所投資證券在市場上的流通性下降而蒙受不利影響,或會妨礙基金執行交易的能力。在該等情況下,基金的部份證券或會缺乏流通性,或會意味著有關基金可能難以及時以公平價值出售證券。
為確保每項基金能夠一直遵從2010年法例及UCITS規例以及履行其贖回責任,所有基金均須在正常及壓力測試情況下接受流通性監控。每項基金須在有必要時(但最少每星期)進行測試,以檢查其是否有足夠的流通資產以應付估計可能出現的最大 流出。
若基金無法及時在市場上出售證券以應付其贖回要求,則
SICAV可在顧及股東利益前提下考慮以下方案:
一 有關基金可暫時借入不超過其資產值10%的款項以應付流通性限制,
一 有關基金可採用擺動訂價以收回因流出過多(第6.2節(資產及負債的計算)所指)而造成的交易及買賣開支,
一 如第5.3.2節(可能限制贖回)所披露,基金經理可將有關基金於任何營業日可贖回的股份總數限制為相當於有關基金管理淨資產10%的數目,
一 最後,基金經理可於特殊情況(定義見第6.5節(暫停釐定資產淨值))下暫停交易。
然而,有關方面不能保證可達致減輕流通性風險的目標。
提前終止風險
SICAV、基金及╱或若干股份類別可在第9.2.4.節(清盤與合併)標題下所訂明若干情況及按所載方式終止。若干投資於終止時的價值或會低於購入成本,以致股東錄得已實現投資虧損及╱或無法收回相等於當初投入資本的款額。
固定派息股份類別
如第4.1.節(股份類別)及管理公司網站所披露,若干基金設有固定派息的股份類別。投資者務請留意,息率雖屬固定,但派息額可每月改變。息率(%)將每年最少根據當時現有市況重訂一次。
有關息率的進一步詳情,請聯絡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及╱或資料處理代理人。
由於對固定派息股份類別而言,賺取收入比資本增值重要, 如有需要,固定派息股份類別所須支付的費用及開支﹐連同 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下標題「其他開支」所述的其他開支,可全部或部份從該等類別的資本撥付,以確保有足夠收入應付固定派息。此項政策若有更改,須事先向證監會尋求批准,受影響股東將會獲得最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投資者務請留意,按此方式從資本扣除費用及開支會導致資本侵蝕,並因而會局限該等股份類別的未來資本增值,未來回報的價值亦有可能縮減。投資者亦請注意,從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即屬自彼等當初投資款項或自原有投資應佔資本增值作部份提款。撥付該等費用及開支將會令有關固定派息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於每月派息日期後即時下降。在此等情況下,於有關基金投資期內就該等股份類別作出的分派應理解為一種資本退還。基金為管理向固定派息股份類別股東支付及╱或可派付收入的水平而從資本扣除的管理費詳情將會詳列於報告。在極端市況下,SICAV可酌情重訂固定派息的股份類別的息率,以確保只有能夠以相關投資收益彌補情況下才會派付股息。
投資者亦請留意,息率及有關收入乃參照年度計算期計算。因此,儘管某一個月應就固定派息股份類別派付的合計固定分派或會超越該類股份於有關月份應佔實際收入,但不得就有關年度計算期而從資本撥付分派。
固定派息股份類別若有對沖,該類股份的最低首次認購額及最低持股量與相關未對沖股份類別相同。
就香港股東而言,有關過去12個月的股息成份(即從(i)可
分派收入淨額,及(ii)資本撥付的相對款額)(「股息成份資料」)可向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要求索取,載於年報或景順網頁 (xxx.xxxxxxx.xxx.xx)。
並非居於香港的股東可於管理公司網站瀏覽該等資料,並將詳載於年報內。
投資者若所持基金設有多種股份類別,而最少一類為固定派息股份類別,則務請留意,固定派息股份類別雖與其他股份類別攤分同一組資產及承擔相同費用,固定分派款額乃按估計有關息率計算,未必與其他股份類別所獲分派相同。若宣佈固定分
關證券價值的市場走勢重訂。倘若借出證券的市場價值單日上升,而所收取的抵押品的價值卻未有相應上升,則基金或會因證券借出活動而涉及虧損風險。若將抵押品再作投資,基金則須承擔抵押品再投資的資產的價值跌穿已借出證券價值的風險。
派少於就該等股份收到的實際收入,超出的收入將會累積撥入
該固定派息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若宣佈固定分派超出所收到的實際收入,則須按上文所載有關從資本扣除部份費用及╱或重訂固定派息股份類別息率的規定辦理。
總收入股份
SICAV可全權酌情決定發行若干將應佔總收入全部用作派息的股份類別(指有關基金就股份類別於派息期扣除股份類別應佔任
何開支前所收到的全部收入)。現時若干基金有提供總收入股份
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
投資者務請留意,人民幣乃採用參照一籃子貨幣而按市場供求決定的管理浮動匯率。目前人民幣在兩個市場上買賣:一個是中國大陸,另一個則於中國大陸境外(主要在香港)。在中國大陸買賣的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並須受到中國大陸政府的外匯管理和若干規定約束。另一方面,在中國大陸境外買賣的人民幣則可自由買賣。
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乃參與離岸人民幣(CNH)市場,可讓投資者在中國大陸境外與香港及其他離岸市場的核准銀行買賣離岸人民幣。
因此,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所用匯率乃指離岸人民幣(CNH)。 離岸人民幣(CNH)的價值有可能因為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中國政府不時推行的外匯管制政策及匯回資金限制以及其他外圍市場力量)而與境內人民幣(CNY)的價值相差重大。
目前中國政府對於將人民幣匯出中國大陸施加若干限制。投資者務請留意,該等限制或會對中國大陸境外的人民幣市場的深度造成掣肘,因此可能減少人民幣股份類別的流通性。
中國政府有關外匯管制及匯回資金限制的政策有可能更改,而人民幣股份類別及其投資者的倉盤或會因為該項更改而蒙受不利影響。
第4.2.節(對沖股份類別)所概述的風險應與上述風險一併閱讀,以瞭解對沖類別所附帶的額外風險。
類別,進一步詳情載於管理公司網站每類股份的派息政策。
由於對總收入股份類別而言,賺取收入較資本增值重要,就該股份類別而言,SICAV將酌情決定從該等股份類別於有關派息期的總收入中撥付股息。自總收入撥付股息,意味著從該股份類別的資本中撥付該類別應佔的部份或全部費用及開支(包括第 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項下「其他開支」標題所載的其他開支均可從資本撥付。此種手法將會導致總收入股份類別可供分派股股息的可分派收入連帶股息有所增加。
因此,該股份類別將實際上從資本中撥付股息。從資本撥付股息即等同從投資者的原本投資退還或提取部分或從該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增值中退還或提取。股東所收取的股息,將會較從收入撥付費用及開支的股份類別所收取的股息金額為高。由於派息多寡視乎有關派息期的總收入而定,不同派息期的每股派息款額可能有所不同。
此項政策若有更改,將事先向證監會尋求批准,以及受影響股東將會獲發至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
投資者務請留意,按此方式從資本扣除費用及開支會導致資本侵蝕,並因而會局限該等股份類別的未來資本增值,未來回報的價值亦有可能縮減。
從該等股份類別的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等同實際上從該等股份類別的資本撥付股息,將會令有關總收入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於有關派息日期後即時下降。在此等情況下,對於在有
關基金投資期內就該等股份類別作出的分派,投資者應理解為
證券借出及購回╱反向購回交易
基金若從事證券借出交易,將會按該等安排而就每項交易向借方收取抵押品。儘管持有抵押品,若借方不履行歸還所借證券的責任,基金仍可能須承擔損失風險。透過證券借出代理人提供合約性彌償保證,可減輕借方未能及時歸還或完全不歸還 證券所造成的損失風險。根據證券借出安排而取得的抵押品數額,必須至少相等於借出證券的每日市價估值的100%,以及若基金無法收回借出證券,則會將抵押品出售,所得現金款項將用於在市場上購入替代證券。若所得現金不足以替換已借出證券,則證券借出代理人須根據其合約性彌償保證承擔信用風險。基於每日按市價估值的慣例,抵押品水平將每日按借出相
一種資本退還。
就香港股東而言,過去12個月股息成份(即自(i)可分派收入淨額及(ii)資本中撥付的相對款額()「股息成份資料」)可向香港分經銷商兼代表索取,載於年報或景順網站(xxx.xxxxxxx.xxx.xx)。
並非居於香港的股東可向全球經銷商要求索取該等資料,並將詳載於年報內。
每月派息-1股份
由於對每月派息-1股份而言,賺取收入比資本增值重要,因此,SICAV可能酌情從資本以及從該股份類別適用的總收入撥付股息。
股東應注意,投資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並不構成儲蓄賬戶或定息付款投資的替代選擇。
此項政策若有更改,將事先向金融監管委員會及證監會尋求批准,以及受影響股東將獲發至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
投資者務請留意,從總收入或直接從資本撥付任何股息,及╱
或從資本支付費用及支出,即等同從投資者的原本投資作部分退還或提取或從該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增值中作部分退還或提取。任何分派若牽涉從資本撥付派息,將導致相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即時下降。這將導致資本侵蝕,並因而會局限該等股份類別的未來資本增值。
已支付股息款項可能與相關股份類別或相關基金的過往收益或預期回報不相關。因此,已支付股息可能高於或低於基金在分派期間所賺取的收益及回報。每月派息-1股份可能在相關基金獲得負的回報率或虧損期間依舊派息,從而進一步減少相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在極端情況下,投資者可能收不回其初始投資金額。
就貨幣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而言,在釐定將予支付的分派率 時,SICAV會考慮該等股份類別的貨幣對沖所產生的利率差距所帶來的回報(將構成從資本作出分派)。這將意味著,如果 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的計價貨幣與相關基金的基本貨幣間的利率差距為正數,投資者可能會放棄資本增值以支持分派。反之,當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的計價貨幣與相關基金的基本貨幣間的利率差距為負數時,此時會導致應付股息的價值減少。投資者務請留意相對利率會出現變動的不明朗因素,此將影響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的回報。由於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的計價貨幣與有關基金基本貨幣之間的利率差距波動,與其他股份類別相比,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或會較為波動,亦有可能顯著不同,從而使該股份類別的投資者受到不利影響。
為免生疑問,利率差距是用適用於對沖每月派息-1股份類別的計價貨幣的央行利率減去適用於基金基本貨幣的央行利率而得到。
SICAV無意在釐定穩定分派率後考慮股份類別計價貨幣與基金基本貨幣(如有差異)之間的匯率波動。
股東亦請留意,彼等收取較高股息,或會招致較高的所得稅承擔。SICAV可自收入或資本中撥付股息,在該情況下,該等股息或會被視作股東獲得的收入分派或資本增值(視乎當時有效的當地稅務法例而定)。投資者應就此自行徵詢專業稅務意見(請參閱第11節(稅項))。
分派率將由SICAV酌情釐定,因此無法保證將會作出派息付款及如果作出派息付款,亦無法保證股息率。
FATCA風險
SICAV將設法符合其被施加的責任,以免被徵收任何FATCA預扣稅,惟不能保證SICAV將能夠符合有關FATCA的責任。x SICAV因FATCA制度而須繳納預扣稅,則股東所持股份的價值或會蒙受重大損失。
聯接基金的風險因素
適用於聯接基金的風險因素(有關其作為聯接基金投資於主基金的投資政策)如下:
聯接基金投資於主基金,因此,聯接基金的投資並不分散。然而,主基金則遵照2009年7月13日理事會指令2009/65/EC(經修訂)而分散投資。
主基金及有關聯接基金的投資表現將視乎投資顧問若干要員的服務以及所採用的估值系統。若任何個人離職或系統出現故 障,主基金及以致有關聯接基金的表現有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投資私人及非上市股票的風險(只適用於Invesco UK Equity Income Fund投資於主基金的期間)
主基金或可將基金不超過10%的資產投資於私人及非上市股
票。除一般股票投資風險外,亦須承擔若干其他特定風險,包括:缺乏流通性,或會影響基金按真正價值出售該等投資的能力;缺乏訂價透明度;以及有關公司的即時可得資訊亦較少。投資擁有權可能高度集中,而某些公司行動或會由此等大多數股東推動。
從資本撥付費用(只適用於Invesco UK Equity Income Fund投資於主基金的期間)
由於主基金的投資目標以賺取收入為首要,其次為資本增值,
或賺取收入和資本增值同樣重要,因此主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管理費及主基金的其他費用及開支可從資本(而非從收入)扣除。主基金將會從資本扣除該等費用及開支,以管理向股東派付及╱或可供向股東派付的收入水平。此舉可能會導致資本侵蝕或限制資本增值。
9.1. SICAV
SICAV乃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註冊成 立,並具備開放式可變資本投資公司的資格。SIXXXx根據 UCITS指令而註冊為UCITS。SICAV乃於1990年7月31日於盧 森堡註冊成立。其組織章程已於1990年10月19日刊載於the Mémorial,最新修訂日期為2015年4月29日並將刊載於the Mémorial。組織章程的綜合版本已提交盧森堡商業及公司註冊處存案,任何人士均可於該處查閱組織章程,並可索取副本。 SICAV乃於盧森堡商業及公司註冊處註冊,編號為B34457。 SICAV的資本相等於其淨資產值。最低資本為1,250,000歐元的美元等值。SICAV並無預設年期。
有關SICAV最近期的更新,請瀏覽景順網站及投資者所屬地區的景順當地網站。
9.2. SICAV的管理及行政
9.2.1. 董事
董事負責SICAV的管理及行政以及其整體投資政策。董事為:
Douglas J. Sharp(主席)
Invesco,英國,歐洲、中東及非洲零售主管
Xxxxx Xxxxxxx
Invesco,盧森堡,跨境基金行政管理總監
Xxxxx Xxxx Xxxxxx
Invesco,美國,高級董事總經理
Tixxxxx Xxxxxxx
盧森堡獨立董事
董事已委任Invesco Management S.A.為管理公司,在董事監督下負責就所有基金提供日常行政管理、市場推廣、投資管理和諮詢服務。
董事乃於股東大會上由股東選出;大會進而決定董事人數、其酬金及任期。然而,任何董事均可由股東大會決議案撤職(不論是否有原因)或取替。若董事職位出缺,餘下的董事可暫時填補該空缺;股東須於下次股東大會就該項提名作出最終決定。
有關董事的利益衝突
根據組織章程,SICAV若與任何其他公司或商號訂立合約或進行交易,該等合約或交易概不得因SICAV任何一名或多名的董事或高級職員於該其他公司或商號佔有權益或身為該公司或 商號的董事、副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SICAV任何董事或高級職員如以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身份任職於SICAV與其訂立合約或經營業務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商號,概不會因與該公司或商號存在該項聯繫而被阻止就該項合約或業務作出考慮及投票或行事。
SICAV任何董事或高級職員若於SICAV的任何交易中佔有與 SICAV利益構成衝突的權益,該董事或高級職員則須向董事會交代該項存在衝突的權益,並不得就任何該項交易作出考慮或投票,而該項交易及該名董事或高級職員於其中的權益須在下一個股東大會上申報。若董事會進行投票的交易乃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交易原則進行,則此等規則並不適用。
9.2.2. 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Invesco Management SA乃於1991年9月19日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律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註冊成立,其組織章程存放於盧森堡商業及公司註冊處。管理公司已獲認可為受2010年法例第15章監管的管理公司,並受CSSF所頒佈任何實施規 例、通告文件或立場聲明約束。於本章程刊發之日,管理公司的資本總額為9,340,000美元。管理公司董事會成員為:
Xxxxxx Xxxxxx(t 主席)
Invesco National Trust Company,美國,US,總裁兼行政總裁
Syxxxxx Xxxxxxx
Invesco,德國,歐洲、中東及非洲運作部主管
Xxxxx Xxxxxxx
Invesco,盧森堡,跨國基金行政管理總監
Tixxxxx Xxxxxxx
Invesco,盧森堡,獨立董事
管理公司已將行政管理職能交託予行政代理人,並將過戶處及轉讓職能交託予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管理公司亦已將市場推廣及經銷職能交託予全球經銷商,並將投資管理服務交託予第3節(指引)所列的投資顧問。
管理公司隸屬於Invesco集團。Invesco集團的母公司則為Invesco Ltd,後者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總部設於美國xx蘭大,附屬公司或姊妹公司遍佈世界各地。Invesco Ltd.並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代號︰「IVZ」)。
管理公司須確保SICAV符合投資限制,並須監督SICAV策略與投資政策的執行。管理公司須按季向董事提交報告,SICAV若有未符合投資限制之處,不得延誤知會每位董事。
管理公司將會收到投資顧問定期編列的報告,詳述各基金表現及投資分析。管理公司將會獲其他服務供應機構就彼等所提供服務而編列的類似報告。
9.2.3. 資產的劃分
根據2010年法例第181條規定,每項基金明確劃分,乃屬
SICAV資產與負債的獨立部份。
SICAV計劃具體股份類別產生的所有收益╱虧損或支出由該股份類別獨立承擔。由於股份類別間的負債並無法定隔離,存在風險在若干情況下,與一種股份類別相關的交易可能導致相同基金的其他股份類別產生負債或對相同基金的其他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產生其他影響。
有關Invesco集團內公司的利益衝突
投資顧問及Invesco集團內其他公司可不時出任其他基金╱客 戶的投資經理或顧問,亦可為該等基金或其他客戶擔任其他職位。因此,Invesco集團的該等成員可能在經營業務過程中與 SICAV產生利益衝突。然而,在該等情況下,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及Invesco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將根據組織章程及各項重大合約履行其責任(尤其為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為符合SICAV最佳利益而行事的責任);此外,在投資過程中可能發生任何利益衝突時亦須向其他客戶負責。特別是倘若可供購買的證券數目有限以致產生利益衝突,將須按比例將該等證券分配予投資顧問的客戶。倘SICAV投資於任何由Invesco集團的成員公司所管理的其他開放式投資公司或單位信託基金,SICAV毋須支付任何首次認購費,而管理公司只會收取章程所述的管理年費,而有關基金毋須就其對該等投資基金的單位╱股份作出投資而支付認購或贖回費用。倘若利益衝突確實出現,則董事將盡力確保該等衝突乃以公平方式解決,並符合SICAV的最佳利益。
9.2.4. 清盤與合併
SICAV清盤
SICAV並無設定年期,並通常會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決定解散。若確定SICAV的資本(即組織章程所界定SICAV淨資產總額)低於第9.1.節(SICAV)所載法律規定最低款額的三分之二,該會議必須於有關確定後40天內召開。
倘若SICAV自願清盤,則須遵照2010年法例的條文進行,該法例規定為使股東能夠參與清盤分派而須採取的步驟,並就此規定將任何於清盤結束時未獲任何股東認領的款項存入Caisse des Consignations託管。凡未能於指定期間內獲認領的款項將可根據盧森堡法例的規定予以沒收。
基金清盤
倘任何基金的資產價值或基金任何類別股份的淨資產價值降至低於或未能達到董事就該基金或該類別股份可以經濟效益的方式運作而釐定的款額(該款額現為五千萬美元(50,000,000美 元)或其等值),或若政治、經濟或金融局勢有重大修訂,又或基於經濟整頓,董事可決定按每股資產淨值(經計及投資項目實際變現價及變現開支)強制贖回該基金已發行一個或多個有關類別全部股份,該每股資產淨值乃於該決定生效時的估值時間計算。SICAV須於強制贖回生效日期前向有關一類或多類股份的持有人發出一個月(或遵照有關規定的其他期間)的書面通知,通知將說明贖回行動的理由及程序。
此外,若董事提出建議,基金已發行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東大會可贖回該基金已發行有關類別的全部股份,並將該等股份的資產淨值(經計及投資項目實際變現價及變現開支)退回股東,該資產淨值乃於該決定生效時的估值時間計算。該股東大會不 設法定人數規定,須經簡單大多數通過決議案作出決定。實施贖回時未能向受益人分派的資產將代應得人士存入Caisse de Consignation。
所有已贖回股份均予註銷。
聯接基金的清盤
聯接基金將於以下情況下清盤:
a) 當主基金清盤時,除非CSSF批准聯接基金:
- 將最少85%資產投資於另一主基金的股份;或
- 修訂其投資政策以便轉換為非聯接基金。
b) 若主基金與另一項UCITS合併,又或分拆為兩項或以上的
UCITS,除非CSSF批准聯接基金:
- 繼續作為同一主基金或另一項因主基金合併或分拆而出現的UCITS的聯接基金;
- 將其最少85%資產投資於另一主基金的單位或股份;或
- 修訂其投資政策以便轉換為非聯接基金。
基金或股份類別的合併
董事可隨時決定將任何基金或股份類別與SICAV內部另一項現有基金或另一類股份又或另一項集體投資計劃又或2010年法例第一部條文或實施UCITS指令的歐盟成員國法例下組成的集體投資計劃內的另一附屬基金或另一類股份合併。
在基金合併的情況,SICAV須在合併生效日期前超過一個月就該項合併而向所有股東發出書面通知,使有關股東有權按2010年法例的規定,要求免費贖回或轉換其股份。
此外,基金或類別股份的合併可由有關基金已發行一類或多類股份的股東大會決定,該大會並無法定人數規定,將由所投票數的簡單大多數票通過決議案作出合併的決定。
9.2.5. 服務機構
投資顧問
各投資顧問均對其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基金的投資管理擁有酌情決定權。
保管人
x基金已委任Bank of New York Mell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Luxembourg Branch(「BNYMI」)為SICAV資產的保管人,該等資產將直接由BNYMI或間接透過BNYMI的聯繫銀行、代名人、代理人或獲授權人士持有。
保管人須確保股份的認購及贖回均依據有關集體投資計劃法例及組織章程的規定進行;確保在涉及SICAV資產的交易中的任何款項均在通常時限內電匯至保管人;並確保SICAV的收入皆遵照有關集體投資計劃法例及組織章程的規定運用。
就此,BNYMI已將處理股東付款及保管SICAV所擁有資產的職能轉授其聯號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Luxembourg)
S.A.,後者乃盧森堡信貸機構,受到CSSF審慎監督。BNYMI的責任不受此委任影響,而就構成SICAV財產一部份之資產而言,BNYMI須就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Luxembourg)
S.A.的行為或遺漏負責。
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
管理公司已委任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Luxembourg) S.A(.「IFDSL」)為SICAV的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作為過戶登記處,IFDSL主要在保管人的控制及監督下負責股份的發行、轉換、贖回及註銷事宜。
資料處理代理人
為求以單一聯絡處形式xxx跨境產品系列所有投資者提供 服務,IFDSL將會在其負責、監督及協調下授權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IFDSI」()作為資料處理代理人)處理以下各項:(i)接收認購、轉換、轉讓或贖回指令、(ii)將該等指令交由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的系統處理、及(iii)倘該等指令獲IFDSL接納,核對及安排該等指令的結算。
行政代理人兼付款代理
管理公司已委任BNYMI為行政代理人。就此,BNYMI負責計算每項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保存記錄及其他一般行政職能。
BNYMI並擔任付款代理。
居駐及公司代理人及上市代理人
SICAV已就將股份日後在盧森堡證券交易所上市而委任BNYMI為 SICAV的上市代理人。
SICAV已委任BNYMI為SICAV的居駐及公司代理人,以提供註冊辦事處及公司秘書服務。
全球經銷商及分經銷商
管理公司已委任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為 SICAV的全球經銷商。就此,全球經銷商可全權委任各分經銷商。
於香港的分經銷商於接獲的一切有關發行、轉換、轉讓或贖回股份的申請均會轉交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或資料處理代理人(或其獲授權人士或代理人)。
9.2.6. 有關連各方交易
管理公司、保管人或彼等的聯繫人士可買賣SICAV的資產,惟任何該等交易須按公平磋商的一般商業條款進行,而每項交易亦須符合下列任何一項:
(i) 提交由董事所認可的獨立合資格人士發出的交易估值證明;
(ii) 交易乃根據有組織投資交易所規則而按最佳條款執行;或倘若(i)或(ii)不實際可行,則
(iii) 董事信納交易乃按公平磋商的一般商業條款執行。
9.2.7. 非現金優惠
管理公司及其任何關連人士若與其他人士訂有安排,而根據該項安排,該人士將不時向管理公司及其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或代彼等覓得集體服務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顧問服務、配備專門軟件的電腦硬件,又或研究服務及表現評估、投資組合估值及分析、巿場報價服務等),則管理公司及其任何關連人士仍可與該人士或透過其代理人進行交易,惟提供該等服務必須是在合理情況下預計在整體上對SICAV有利,並有助SICAV、管理公司或其任何向SICAV提供服務的關連人士改善其表現,而有關方面毋須就該項安排直接支付款項,管理公司及其任何關連人士只須承諾與該人士進行業務往來。Invesco集團的方針是以最妥善的方式處理所有客戶的一切交易。為免產生疑點,該等貨物及服務並不包括交通、住宿、酬酢、一般行政服務、貨品或服務、一般辦公室設備或場所、會籍費、員工薪金或直接支付的款項。
管理公司及任何關連人士如代表SICAV與任何經紀或交易商進行業務來往,均不得將該經紀或交易商就任何該等業務而支付或應付的任何現金佣金回扣(即經紀或交易商退還管理公司及╱或任何關連人士的現金回佣)留為己用。一切收取自任何上述經紀或交易商的現金佣金回扣均須由管理公司及任何關連人士代 SICAV持有。
管理公司亦可酌情代基金與管理公司或保管人的有關連人士進行外匯交易,但須盡力對一切該等交易採取最佳執行方針。非現金優惠及有關連各方的交易須於報告中披露。
分銷費
正如第4.1.節(股份類別)所進一步載列,除管理費外,若干股份類別更須支付每年分銷費。該等分銷費將付予有關分經銷 商,作為其提供特定分銷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就擬認購股份類別的選擇而向有意申請人提供意見)的報酬。
分銷費只適用於「B」股及「R」股。
保管人費用
保管人將獲SICAV支付按月計算的保管人費用,該費用乃根
據各基金於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的資產淨值以最多達年率
9.3. SICAV的費用及開支
管理費、分銷費、保管人費用與服務代理人費用均以佔有關股份類別的平均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年率列示,並按月從基金資產中撥付。
有關每項基金特定股份類別的具體收費架構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附錄A。
管理費
管理公司將獲SICAV支付管理費,該費用乃按每項基金每類別股份的比率而每日累計,並按月支付。I股毋須支付管理費。
只要基金仍為香港認可基金,管理費如有任何調高,必須事先尋求證監會批准,並給予股東至少三個月事先通知。
管理公司須負責向投資顧問及全球經銷商支付費用,並可將部份管理費付予經與Invesco集團聯號訂立協議認可中間人或管理公司全權酌情決定的其他人士。
若SICAV投資於Invesco集團成員所管理任何其他開放式投資 公司或單位信託,有關計算管理費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第 9.2.2.節(管理公司)下標題為「有關Invesco集團內公司的利益衝突」一段,若基金認購、購入及╱或持有一項或多項基金將予發行或已發行股份,有關計算管理費的進一步詳情,則請參閱第 7.1.節(一般限制)下第VII分節。
服務代理人費用
管理公司將就每項基金而按附錄A所載獲SICAV支付額外費用。管理公司並從中撥付行政代理人、居駐及公司代理人以及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的費用、以及服務機構的費用和於SICAV註冊地所涉及的費用。每項此等費用均以各方與管理公司不時協定的比率而按每項基金的資產淨值每日計算,並每月支付。
服務代理人費用將不會超過每項基金淨資產的0.40%(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附錄A)。實際收取的款額將會在報告中披露。
0.0075%(或保管人與SICAV隨時協定的較高年率,正如第
4.1.節(股份類別)所進一步披露者,I股除外)而計算,另加增值稅(如有),並按月支付。此外,保管人將向各基金收取按不同比率(按持有基金資產的國家而定,目前介乎投資於有關國家資產的資產淨值的0.001%至0.45%)計算的保管及服務費再另加增值稅(如有),並可收取SICAV不時同意就投資交易而按一般商業收費率收取的費用。分保管人乃從此等保管及服務費中獲撥付費用。保管人費用的年率不得超過載列於附錄A的比率。實際收取的款額將會在報告中披露。
其他開支
SICAV將須承擔的其他費用包括:有關投資項目的印花稅、稅款、佣金及其他交易費用、外匯兌換支出、銀行手續費、登記費、保險及保安費、核數師的費用及開支、董事及高級職員的酬金及開支、一切因收取收益而支付的開支,以及收購、持有及出售投資項目而支付的若干其他開支。SICAV亦將負責編列、翻譯、印刷及分發所有評級機構報表、通告、賬目、章程、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如有)、報告及有關當地法例所規定的有關文件的開支,以及基金行政管理所招致的若干其他開支(包括
(但不限於)法律費用、監管機構費用、當地服務供應商費用及評級機構費用)。
基金及╱或股份類別的成立開支
除卻由管理公司承擔或本章程附錄A另行載列者外,有關成立任何基金及╱或股份類別以及為有關基金或股份類別於不同司法管轄區取得認可資格╱核准的成立開支將由有關基金及
╱或股份類別承擔,並會於有關基金及╱或股份類別首五年內攤銷(惟任何會計年度的攤銷上限為平均資產淨值的0.05%)。若於該五個有關年度結束時尚有任何未攤銷開支,將會由管理公司承擔。根據合理估計,有關設立任何基金的成立開支約為 50,000歐元(或其等值)。
費用及開支的分配
每項基金均負責其具體應佔的費用及開支。任何費用及開支如並未撥歸某一項基金,則會依照其等各自的資產淨值按比例 分攤。
投資者可索取本第10節所述法律文件,惟須受法例規定須刊發的每份有關地區補編所提供的資料規限。
10.2.5. 地區補編
按當地法例規定,一切有關地區補編將會獨立提供,又或作為
x章程的一部份而派發。
10.1. 有關Invesco集團及網站的資料
有關Invesco集團及各基金的有關資料載於景順網站及景順當地網站,有關詳情載於第2節(釋義),又或若網站未能提供,則可向有關景順分經銷商索取。
地區補編可向有關當地景順辦事處、有關景順分經銷商或當地分經銷商索取,亦可按當地法例規定而從景順當地網站取得。
10.3. 其他備查文件
10.2. 索取法律文件途徑
10.2.1. 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須視作本章程一部份。
組織章程副本將應要求由SICAV、全球經銷商或景順分經銷商免費寄奉,或可在該等實體的註冊辦事處索取。
10.2.2. 章程
x章程的副本將應要求由SICAV、全球經銷商或各分經銷商免費寄奉。SICAV會在管理公司網站及(按當地法例規定)景順當地網站(透過xxx.xxxxxxx.xxx存取)刊載本章程。
10.2.3. 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
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概述適用於一類或多類股份的資料。任何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的副本將應要求由SICAV、全球經銷商或各分經銷商免費寄奉。英文版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載於管理公司網站及(如有需要)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譯本亦載於景順當地網站(透過xxx.xxxxxxx.xxx存取)。SICAV會使任何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可在管理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與股東╱申請人協定的任何其他長期媒體獲得提供。
10.2.4. 報告
SICAV將以美元編製截至每年2月最後一天的經審核年報,該報告將於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股東提供。
SICAV亦會編備截至8月31日止的半年度報告,該報告將於有關期間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股東提供。
SICAV的基本貨幣為美元,而章程所載的綜合財務報表亦會以美元列賬。
最新的年報以及任何其後刊發的半年度報告的副本只會按要求而免費寄奉。根據法律規定,該等報告可向SICAV註冊辦事處及全球經銷商或各分經銷商的辦事處索取。
SICAV擬於管理公司網站及(按當地法例規定)景順當地網站(透過xxx.xxxxxxx.xxx存取)刊載最新的年報以及任何其後刊發的半年度報告。
下列文件的副本於任何銀行營業日的一般辦公時間於SICAV的註冊辦事處或(按當地法例規定)於任何景順分經銷商的辦事處可供免費查閱:
(a) 組織章程;
(b) 管理公司的組織章程;
(c) 由SICAV與管理公司訂立的管理公司服務協議;
(d) 由SICAV與保管人訂立的保管人協議;
(e) 由管理公司與IFDSL訂立的過戶登記處兼轉讓代理人協議;
(f) 由管理公司、SICAV與BNYMI訂立的居駐、行政及公司代理人協議;
(g) 由管理公司分別與各受委任投資顧問訂立的投資顧問協議;
(h) 由管理公司與全球經銷商訂立的全球經銷協議;
(i) 報告;
(j) 各基金已推出的各股份類別的重要投資者資訊文件。
再者,遵照盧森堡法例及法規,股東可於Invesco Management S.A(. 作為SICAV的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索取其他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投訴處理程序、利益衝突規則或Invesco Management S.A(. 作為SICAV的管理公司)的投票權政策。
管理公司可就特定查詢而提供有關基金的進一步詳情。
10.4. 股東通告
任何須予傳送的通告如已寄往或放置於股東在股東名冊所示地址時,該通告即視為已妥為送達。任何向數名聯名股東發出的通告或文件如已送達或交付任何一名聯名股東,即視為已送達其他聯名股東。由行政代理人、SICAV或其代理人以郵寄方式寄送的通告及文件如有郵誤,概由收件人承擔。
(續)
10.5. 股東會議及通告
SICAV的股東週年大會將於每年7月第三個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於SICAV的盧森堡註冊辦事處舉行;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於下一個營業日舉行。
此外,董事可召開某項基金及╱或某類別股份的股東會議,會上可就只關於有關基金及╱或類別股份的事務的事項通過決 議案。
在組織章程所載限制規限下,每股股份(不論屬何類別,亦不論其類別每股資產淨值多寡)均可投一票。股東可以書面郵寄或傳真又或(倘若召開股東大會通告容許)電郵或任何其他通訊方式委任另一名人士為其代表,以代其在任何股東會議上行事。倘代表委任未被撤回,則就任何重新召開的任何股東會議而言,該項代表委任仍視作有效。股東不得就零碎股份投票。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凡於正式召開的股東會議上提呈的決議案將以所投票數的簡單大多數票通過。若股東於大會上就所代表的股份未有參與投票,或投棄權票,或遞交了空白或無效的投票,有關投票將不計入投票票數內。
董事可釐定股東參加任何股東會議所須滿足的所有其他條件。
股東大會通告最少須於開會前8天郵寄往所有登記股東的登記地址。該通告須註明會議時間及地點、進入會場條件,載列 議程及註明盧森堡法律有關會議所需法定人數及大多數票的規定。於法律規定情況下,將會另外在Mémorial及一份或多份盧森堡報章及董事所決定的任何其他報章刊登通告。
在盧森堡法例及法規所載條件下,任何股東大會通告可規定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及大多數票須按大會舉行前某一日期及時間
(「記錄日期」)已發行及未贖回的股份釐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及行使其股份所附投票權的權利須參照該股東於記錄日期當日所持股份釐定。
倘就議決對組織章程作出修訂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則除非大會符合盧森堡有關商業公司的1915年8月10日法例(經修訂)的法定人數及大多數票規定,否則該等股東特別大會上的程序均屬無效。
11.1. 一般資料
x標題下所載資料乃以盧森堡的已制訂法律及現行慣例為依 據,其內容及詮釋均可隨時改變。此等資料並非全面綜合的總覽,亦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有意投資的人士應諮詢其專業顧問,以瞭解根據適用於其本人或須課稅的司法權區的法律,其認購、購買、持有、轉換或出售股份所引致的後果。組織章程若作出任何修訂,均須繳納固定登記稅。
11.2. 盧森堡稅項
11.2.1. SICAV
根據現行法律及慣例,SICAV毋須繳納任何盧森堡所得稅。然而,SICAV於盧森堡須繳納一項年率為其淨資產0.05%的稅項,而儲備基金及「I」類股份的稅率則為0.01%,該稅項乃須於每季根據基金於有關季度完結時的資產淨值支付。SICAV於盧森堡毋須就其股份的發行而支付印花稅或其他稅項,惟須於註冊成立時一次過繳納一筆1,239.47歐元的稅項。
根據現行法律及慣例,SICAV毋須就其資產的已變現資本增值而繳納盧森堡資本增值稅。
SICAV自其投資所收取的收益或須支付不同稅率的預扣稅。該等預扣稅通常無法討回。
各基金就其投資而收取的股息(如有)及利息可能須繳納投資項目發行機構所在國家的稅項(包括預扣稅)。儘管盧森堡與該等國家可能已簽訂雙重課稅協議,基金未必可根據此協議而獲享寬減的預扣稅。因此,基金未必可獲退還其於某些國家繳納的預扣稅。此情況日後如有改變,以致基金因該等地區採用較低的預扣稅稅率而獲退還款項,則基金會將利益按比例分派予獲退還款項當時的股東,而不會重新計算基金的資產淨值。
11.2.2. 股東
根據當前的盧森堡稅法及受規限於執行針對以支付利息形式收 取的儲蓄收入稅務的理事會指令2003/48/EC(「歐盟儲蓄指令」)的2005年6月21日盧森堡法律應用(經修訂(「法律」)以及盧森堡與歐盟若干獨立地區(阿魯巴島、英屬維京群島、根西島、馬恩島、澤西島、xxxx特島以及前荷屬安地列斯群島(即博內爾島、庫拉索島、沙巴島、聖尤xx歇斯島及聖xx島),統稱 為「關聯領土」)達成的若干協議,基金或其付款代理對股東作 出任何分派均無需繳納預扣稅。
2015年1月1日前,法律規定一名盧森堡付款代理(具有歐盟儲蓄指令所賦予的含義)向(或在若干情況下,為了)居住或成立於其他歐盟成員國或任何關聯領土的一名個人或剩餘實體支付的利息及其他類似收入須繳納預扣稅,除非利息款項的受益人選擇交換資料。然而,自2015年1月1日以來,盧森堡已用新制 度取代之前的預扣稅制度,新制度要求在適用情況下交換稅務資料。歐盟儲蓄指令第4.2.條中「剩餘實體」的含義指(i)無法人
資格的實體(一家芬蘭avoin yhtiö and kommandiittiyhtiö/öppet
bolag and kommanditbolag以及一家瑞典handelsbolag and kommanditbolag除外),(ii)利潤並不根據一般業務稅項安排納稅之實體,以及(iii)並非或未選擇被視為根據UCITS指令獲認可的UCITS之實體。
法律所定義的利息包括以下各項的有關部分:(i)如一個UCITS中的債權(具有歐盟儲蓄指令所賦予的含義)投資超過其資產 的15%,則為該UCITS所分配的股息,及(ii)如其直接或間接將其資產的25%以上投資於債權(具有歐盟儲蓄指令所賦予的含義),則為銷售、再融資、或贖回UCITS中所持有股份或單位已實現的收入。然而,盧森堡與其他歐盟成員國已同意自2017年起將資料交換擴大至其他收益類別(包括股息及資本增值)。
SICAV保留權利,倘若任何有意投資人士所提供的資料未能符合根據歐盟儲蓄指令而制訂的該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則可拒絕受理任何認購股份的申請。
只要有關基金並不屬於該法律範圍之內,根據現行法例,股東如非居民,則毋須繳納任何盧森堡所得稅、預扣稅、遺產稅、承繼稅或其他稅項。
法國及意大利國會已通過引進金融交易稅(FTT)的立法。FTT適用於購入市值超過某一門檻的法國及意大利公司所發行股本證券的交易。
此外,歐盟委員會於2013年2月14日採納有關發出委員會指令的建議,在FTT(「歐洲FTT」)地區內加強合作。根據該建議,歐洲FTT將於11個歐盟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愛沙尼亞、法 國、德國、希臘、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斯洛伐克及斯洛文尼亞(「參與成員國」)實施及生效。
擬開徵歐洲FTT的範圍十分廣泛,或可應用於包括UCITS計劃、另類投資基金(AIFs)及衍生工具合約以及工具所持相關證券在內的工具。雖然如此,歐洲FTT將會適用於任何股份的發行、轉換、轉讓或贖回的程度尚未確定。
歐洲FTT建議仍須待參與成員國磋商方可作實,會遇上法律挑戰。在現行建議下,此項指令將適用於所有金融交易,條件是交易最少一方乃在參與成員國領域內「成立」。
FTT(即法國╱意大利FTT、歐洲FTT,或兩者)或會影響各基金的表現(視乎其相關證券而定)。FTT亦有可能在股份發行、轉換、轉讓或贖回時對股東產生連鎖效應。投資者應就此自行徵詢專業稅務意見。
(續)
景順印度股票基金及Invesco India All-Cap Equity Fund分 別透過Invesco India (Mauritius) Limited及Invesco India (Mauritius) II Limited(「附屬公司」)於印度作出的投資的稅項鑑於附屬公司為毛里求斯稅務居民,附屬公司將可享有根據 印度-毛里求斯雙重課稅條約(於1983年7月1日生效)而獲賦予的稅務優待。附屬公司將會持有有效的稅務居民地位證明書
(「TRC」),並向印度稅務當局提供PAN、1961年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所指定的其他資料及文件。鑑於附屬公司可因印度-毛里求斯雙重課稅條約的規定而受惠,又或所得稅法(對持有 12個月或以上並已繳納印度證券交易稅)提供特定豁免(視情況而定),附屬公司買賣印度公司股份所得資本增值將可獲豁免繳稅。
若干已公佈證券及債券以及存放於表列銀行的外幣存款所得利息可免繳所得稅。透過印度的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及證券須繳納印度證券交易稅。
附屬公司將可根據印度-毛里求斯稅務條約而獲享上述稅務待遇的前提為附屬公司並非於印度設有永久場所或於印度進行實際管理和控制。
2012年金融法引進一般反避稅規則(「GAAR」)。若某項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乃迴避產生稅務責任,則須按GAAR處理。若訂立某項安排乃旨在取得稅務利益,且牽涉以下任何
基於(其中包括)毛里求斯、印度或歐洲聯盟的監管環境可能有變,故不能亦不應假設為可獲擔保或保證以後期間仍可繼續享有條約所述稅務優惠。若不再獲享條約所述稅務優惠,SICAV保留權利,可重組景順印度股票基金及Invesco India All-Cap Equity Fund對印度企業股份的投資及(尤其為)直接將該等資 產轉撥往景順印度股票基金或Invesco India All-Cap Equity Fund。任何該等變動均有可能xxx印度股票基金及Invesco India All-Cap Equity Fund或附屬公司所付稅項增加,以致對景順印度股票基金及Invesco India All-Cap Equity Fund的回報構成不利影響。股東若因適用稅務法例有任何更改或法院╱稅務當局對詮釋作出更改(及任何因該等更改而推行的重組)而招致任何損失,SICAV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附屬公司已獲毛里求斯所得稅稅務局局長發出稅務居民地位證明書。基於附屬公司乃屬毛里求斯稅務居民,附屬公司將可享上文所述的若干印度稅務寬免。
附屬公司持有由毛里求斯離岸商業活動管理局(Mauritius Offshore Business Activities Authority)所發出的第一類全球商業牌照,其收入因而可按較低稅率繳納毛里求斯所得稅。此外,附屬公司將毋須就其在印度的投資繳納毛里求斯資本增值稅,而附屬公司xxx印度股票基金或Invesco India All-Cap Equity Fund支付的任何股息和贖回款項將可獲豁免繳納毛里求斯預 扣稅。
元素:非公平原則交易、不當使用或濫用ITA條文、缺乏商業實
質或出於非真誠目的,GAAR授權印度稅務機關宣告該項安排為
「不獲准避稅安排」。若印度稅務機關認為附屬公司曾訂立不獲准避稅安排,附屬公司未必獲准接受印度與毛里求斯稅務協定下的利益。GAAR會適用於2015-16財政年度起產生的收入。然而,任何人士若於2010年8月30日之前轉讓投資而應得╱產生╱被視作應得或產生任何收入,則毋須受GAAR約束。
11.3. 聯接基金的稅項
投資主基金並無特定盧森堡稅務影響。
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
章程-附錄 A
2015 年 10 月 7 日基金資料
股票基金:
全球: 景順環球指標增值基金
Invesco Emerging Market Quantitative Equity Fund
景順環球小型企業基金景順環球股票收益基金
Invesco Global Opportunities Fund
Invesco Global Equity Market Neutral Fund
美洲: 景順拉丁美洲股票基金
景順美國藍籌指標增值基金景順美國價值股票基金
景順美國股票基金
歐洲: 景順歐洲指標增值基金景順泛歐洲基金
xxx歐洲企業基金景順泛歐洲增長基金
景順泛歐洲股票收益基金景順新興歐洲股票基金
Invesco Pan European Focus Equity Fund
景順歐元股票基金
Invesco Euro Structured Equity Fund
日本: 景順日本小型企業基金景順日本股票優勢基金景順日本價值股票基金
亞洲: 景順亞洲機遇股票基金景順大中華基金
景順亞洲楝樑基金景順印度股票基金景順亞洲富強基金
景順中國智選股票基金
Invesco Asian Focus Equity Fund
Invesco India All-Cap Equity Fund
專題基金: 景順消閒基金景順能源基金
景順天下地產收益基金xxx礦基金
儲備基金: 景順美元儲備基金
景順歐元儲備基金
債券基金: Invesco Global Bond Fund
Invesco Euro Bond Fund
Invesco Active Mutli-Sector Credit Fund Invesco Euro Inflation-Linked Bond Fund景順歐洲企業債券基金
景順英國高質債券基金
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
Invesco Global Investment Grade Corporate Bond Fund
Invesco Global Unconstrained Bond Fund Invesco Global Total Return (EUR) Bond Fund景順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Invesco Euro Short Term Bond Fund
景順亞洲債券基金
景順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Invesco Renminbi Fixed Income Fund
景順印度債券基金
混合基金: Invesco Global Conservative Fund
景順亞洲xx基金
景順泛歐洲收益策略基金
Invesco Global Absolute Return Fund
Invesco Balanced-Risk Allocation Fund Invesco Global Targeted Returns Fund Invesco Balanced-Risk Select Fund Invesco Global Income Fund
Invesco Global Markets Strategy Fund Invesco Global Targeted Returns Select Fund
聯接基金: Invesco UK Equity Income Fund
本文件乃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章程的附錄,故應與該章程一併閱讀。倘若 閣下並無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章程,請聯絡 閣下的當地景順辦事處,本公司即會把章程寄上。
派息:
■ 每年派息:除本章程內就某項基金而另有規定外,每年派息乃於2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作出。款項會於分派日期下月21日(若該日並非營業日,則於下一營業日)支付。
■ 每半年派息:除本章程內就某項基金而另有規定外,每半年派息乃於2月和8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作出。款項會於分派日期下月21日(若該日並非營業日,則於下一營業日)支付。
■ 每季派息:除本章程內就某項基金而另有規定外,每季派息乃於2月、5月、8月和11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作出。款項會於分派日期下月21日(若該日並非營業日,則於下一營業日)支付。
■ 每月派息:除本章程內就某項基金而另有規定外,每月派息乃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作出。款項會於分派日期下月11日(若該日並非營業日,則於下一營業日)支付。
投資目標及政策:
■ 除本章程內就某項基金而另有規定外,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內所用「主要」一詞應理解為有關基金最少70%的總資產
(不計附屬流動資產)。
■ 除本章程內就某項基金而另有規定外,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內所用「市場週期」一詞應理解為所指期間會包括下降與顯著放緩以及增長階段。
■ 除本章程內就某項基金而另有規定外,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內所用「減值」一詞擬指基金於12個月期間所錄得最高價與最低價之間的差距。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 附錄A「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一節就每項基金載列的資料僅供參考。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之前,務請考慮 本身的特定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水平、財政狀況、投資目標。 閣下如對此項資料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
環球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
景順環球指標增值基金
成立日期
2006年12月11日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將最少70%的總資產(經扣除附屬流動資產 後)投資於一項由世界各地公司的股票或股票相關證券(不包括可轉換債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組成的多元化組合,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投資顧問將遵循結構嚴謹、明確界定的程序來選擇投資項目。投資顧問分析及運用投資範疇內每隻股份可取得的各種數量指標,以評估每隻股份的相對吸引力。本基金運用顧及每隻股份所計算的預期回報以及風險控制參數的優化過程來
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有意投資人士通常會物色主流成熟市場(即環球、英國、美國、歐洲或日本)股票基金。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Deutschland GmbH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A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0.6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1.50% |
股份類別 收費架構
構建投資組合。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
投資顧問可酌情決定就本基金的非基本貨幣風險進行對沖。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00% | |
本基金可以最高為30%的資產持有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市場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工具或世界各地發行機構所發行以任何可兌換貨幣計價的債務 | R | 管理費 | 1.00% |
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50% |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本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 | Z | 管理費 | 0.50% |
工具。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世界指數(MSCI World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8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Invesco Emerging Market Quantitative Equity Fund
此基金未獲證監會認可,故不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基金詳情因而並未載於本附錄中文版。
景順環球小型企業基金
成立日期
2011年6月30日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透過一項環球股票投資組合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投資顧問擬主要投資於全球股市掛牌小型企業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為了達致此項目標,投資顧問可納入其他獲視為恰當的投資項目(可能包括大型企業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世界小型股指數(MSCI World Small Cap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 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4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6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6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0.9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6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6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8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8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環球股票收益基金
成立日期
2011年6月30日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透過主要投資於環球股票以達致上升收入水平與長期資本增值。為求達致此項目標,投資顧問可納入其認為恰當的投資項目,包括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認股權證、集體投資企業、存款及其他獲准投資。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世界指數(MSCI World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3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收費架構*
A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Invesco Global Opportunities Fund
此基金未獲證監會認可,故不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基金詳情因而並未載於本附錄中文版。
Invesco Global Equity Market Neutral Fund
此基金未獲證監會認可,故不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基金詳情因而並未載於本附錄中文版。
美洲 x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
淨值的100%。
景順拉丁美洲股票基金
成立日期
2010年8月11日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透過投資於拉丁美洲公司,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本基金將會主要投資於以下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股票相關證券: (i)其註冊辦事處乃設於拉丁美洲國家;(ii)並非在拉丁美洲設立或位於該等國家但其業務絕大部份在拉丁美洲經營或(iii)控股公司,而其所持權益絕大部份投資於在拉丁美洲國家設立註冊辦事處的公司。
就本基金而言,拉丁美洲國家指南美洲及中美洲國家(包括墨西哥)及加勒比海諸國。
本基金並可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或世界各地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務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新興市場拉丁美洲指數(MSCI EM Latin America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5%。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較高波動水平的投資者。景順會將此類投資列為較主流成熟市場股票基金「專門」的類別。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美國藍籌指標增值基金
成立日期
2002年6月28日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透過投資於一項於認可美國交易所上市的大型公司股份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本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
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投資顧問
Invesco Advisers Inc.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基金最少70%的總資產(不計附屬流動資產)須一直投資於註冊 |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辦事處設於美國或其絕大部份業務乃於美國經營的大型公司之 | A | 管理費 | 1.00% |
股份。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00% | |
「大型公司」現指市值超過10億美元的公司。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0.60% | |
本基金可將合共不超過30%的總資產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行 | E | 管理費 | 1.50% |
的股票及股票相關工具或投資於世界各地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務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本基金乃遵循結構嚴謹、目標明確的投資過程來選擇股份。投 | J | 管理費 | 1.00% |
資顧問會分析和運用投資範疇內每隻股份的各種數量指標,以評估每隻股份的相對吸引力。本基金乃運用顧及每隻股份的計算預期回報和風險控制參數的優化程序來建立投資組合。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標準普爾500指數(S&P 500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4%。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美國價值股票基金
成立日期
2011年6月30日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投資目標,乃提供以美元計算的合理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將尋求投資顧問認為於購買時相對於當時股票市場一般市況而言價值被低估的股本證券,作為投資對象。本基金將主要投資於設於美國的公司的普通股或優先股。若某間公司(i)乃根據美國法律成立而其主要辦事處亦是設於美國,或(ii)該公司 50%或以上的營業收入來自美國業務,則會被視作設於美國。本基金也可以輔助性質,投資於主要在美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公司的股本證券、可換股債務證券、美國政府證券(由美國政府或其機關及機構所發行或擔保本息的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級別企業債務證券。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標準普爾500指數(S&P 500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投資顧問
Invesco Advisers, Inc.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0.7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美國股票基金
成立日期
2012年6月27日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乃透過主要投資於美國公司的股票,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及(較低程度上)經常性收入。本基金最少70%的總資產將投資於以下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註冊辦事處設於美國的公司及其他實體,或(ii)註冊辦事處設於美國境外但其業務絕大部份在美國經營的公司及其他實體;或(iii)控股公司,其絕大部份權益乃投資於註冊辦事處設於美國的公司。
本基金可將合共不超過30%的總資產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工具或世界各地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務證券
(包括可轉換債券)。本基金可將其不超過10%的總資產投資於由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單一國家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標準普爾500指數(S&P 500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3%。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投資顧問
Invesco Advisers, Inc.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歐洲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
景順歐洲指標增值基金
成立日期
2000年11月6日
基本貨幣
歐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透過將最少三分之二的總資產(不計附屬流動資產)投資於一項多元化的公司股份投資組合,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該等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須設於歐洲國家或其絕大部份業務在歐洲國家經營業務並在認可歐洲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乃遵循結構嚴謹、目標明確的投資過程來選擇股份。投資顧問會分析和運用投資範疇內每隻股份的各種數量指標,以評估每隻股份的相對吸引力。本基金乃運用顧及每隻股份的計算預期回報和風險控制參數的優化程序來建立投資組合。
本基金可將合共不超過三分之一的總資產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工具。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歐洲指數(MSCI Europe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4%。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須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Deutschland GmbH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3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3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0.8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3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3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6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6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 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泛歐洲基金
成立日期
1991年1月2日
基本貨幣
歐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透過投資於一項歐洲公司(偏重大公司)股票或股票相關工具投資組合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最少 70%的總資產(不計附屬流動資產)將投資於公司股票或股票相關證券。該等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設於歐洲國家或註冊辦事處設於歐洲以外地區但其絕大部份業務在歐洲經營又或控股公司,而其所持權益絕大部份投資於在歐洲國家設立註冊辦事處的公司。本基金並無預先設定地區分佈,並會採用靈活政策,主要視乎對個別公司的見解及整體經濟或業務考慮因素而釐定投資比重。
本基金可將合共不超過30%的總資產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工具或世界各地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務證券
(包括可轉換債券)。
運用衍生工具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歐洲指數(MSCI Europe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xxx歐洲企業基金
成立日期
1991年1月2日
基本貨幣
歐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主要透過一項由歐洲股票市場小型公司組成的投資組合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可偶爾就特別情況(例如復甦股份、收購事項)作出投資,並會(在適當時候)投資東歐新興市場。本基金所投資公司的種類較常規投資組合廣泛,此舉旨在限制其中的風險。
運用衍生工具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滙豐小型歐洲公司指數
(HSBC Smaller European Cos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35%。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較高波動水平的投資者。景順會將此類投資列為較主流成熟市場股票基金「專門」的類別。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泛歐洲增長基金
成立日期
2004年6月30日
基本貨幣
歐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投資目標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最少70%的總資產(經扣除附屬流動資產後)將投資於歐洲公司的股票與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目標。以下實體乃視作歐洲公司:(i)註冊辦事處設於歐洲國家;(ii)註冊辦事處設於歐洲以外地區但其絕大部份業務乃在歐洲經營;(iii)控股公司,而其所持權益絕大部份投資於在歐洲國家設立註冊辦事處的公司。
本基金可將合共不超過30%的總資產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或世界各地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務證券
(包括可轉換債券)。本基金並可以輔助方式投資於在莫斯科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凡於不符合受監管市場資格的俄羅斯證券交易所上市並在俄羅斯市場買賣的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投資(連同根據本章程第7.1(. 一般限制)I(2)下所指定的其他資產)所佔本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
投資顧問集中投資於長期盈利增長高於一般水平及未來增長前景樂觀的公司。在挑選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家時,投資顧問並會考慮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相對經濟增長前景、經濟或政治狀況、匯率波動、稅務考慮因素以及某種證券的流通能力等因素。倘若任何此等因素出現重大變動,投資顧問將會考慮是否沽出某種證券。不論公司市值多寡,本基金均會作出投資。
運用衍生工具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歐洲增長指數(MSCI Europe Growth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
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投資顧問
Invesco Advisers, Inc.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泛歐洲股票收益基金
成立日期
2006年10月31日
基本貨幣
歐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歐洲股票以賺取收入及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將爭取提供較一般水平為高的股息收益總額。
本基金最少75%的總資產(經扣除附屬流動資產後)將會投資於
x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
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收費架構
A 管理費 1.50%
投資顧問認為提供股息或具備派息前景並由以下公司所發行的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 | B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i) 其註冊辦事處設於歐洲國家, | C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ii) 註冊辦事處設於歐洲境外但其業務主要在歐洲經營,或 | E | 管理費 | 2.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ii) 控股公司,而其權益乃絕大部份投資於註冊辦事處設於歐 | I | 管理費 | 0.00% |
洲國家的附屬公司。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50% | |
本基金可將合共不超過25%的總資產(經扣除附屬流動資產後)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 | R | 管理費 | 1.50% |
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或投資於世界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各地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務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 | S | 管理費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75% 0.05% |
運用衍生工具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歐洲指數(MSCI Europe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Z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新興歐洲股票基金
成立日期
1991年1月2日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透過將總資產(經扣除附屬流動資產後)的最少70%投資於歐洲新興市場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不包括可轉換債券或附認股權證債券),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就本基金而言,歐洲新興市場公司乃指:(i)其註冊辦事處乃設於歐洲新興市場國家;(ii)其註冊辦事處設於並非在歐洲新興國家成立或位於該等國家但其業務絕大部份在歐洲新興市場國家經營的公司;或(iii)控股公司,其絕大部份權益乃投資於在歐洲新興國家設立註冊辦事處的公司的股票。
本基金可將合共不超過30%的總資產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或投資於世界各地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務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
本基金對投資於特定國家並無設定限制,因而可將本基金資產主要投資於一個或有限數目的目標國家。
就本基金而言,投資顧問已將歐洲新興市場界定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國家: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匈牙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斯洛文尼亞、以色列、希臘、土耳其、俄羅斯、哈薩克、土庫曼、克羅地亞及烏克蘭。
運用衍生工具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新興市場東歐指數(MSCI Emerging Markets Eastern Europe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
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較高波動水平的投資者。景順會將此類投資列為較主流成熟市場股票基金「專門」的類別。
特定風險
投資顧問未必為提供均衡的投資組合而維持廣泛分散的投資。一如部分基金,投資顧問會採用較一般集中的投資方針,務求可從表現卓越的投資獲得更大的利益。請參閱章程第8節(風險忠告)有關「投資於以行業劃分的╱集中基金」的風險忠告。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Invesco Pan European Focus Equity Fund
此基金未獲證監會認可,故不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基金詳情因而並未載於本附錄中文版。
景順歐元股票基金
成立日期
2015年10月2日
或SICAV可能全權酌情釐定的較後日期
基本貨幣
歐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為長期跑贏MSCI歐洲貨幣聯盟指數-未獲評級
(歐元)。
本基金致力於透過積極配置於歐元區股票實現目標。本基金至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
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少90%的資產淨值將持有歐元區市場股票。此外,其至少75% |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的資產淨值將投資於註冊辦事處位於歐盟成員國的公司。 | A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本基金最多10%的資產淨值將投資於屬於歐盟但並不屬於歐元 | B | 管理費 | 1.50% |
區的國家以及瑞士、挪威及冰島註冊的股本證券及╱或歐元區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國家發行且被評為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 C | 管理費 | 0.9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本基金可投資最多10%的資產淨值於低市值企業。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運用衍生工具 | I | 管理費 | 0.00% |
本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工具。 | J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 R | 管理費 | 1.50% |
本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MSCI歐洲貨幣聯盟指數-未獲評級(歐元)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Invesco Euro Structured Equity Fund
此基金未獲證監會認可,故不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基金詳情因而並未載於本附錄中文版。
日本 x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
淨值的100%。
景順日本小型企業基金
成立日期
1991年1月2日
基本貨幣
日圓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透過投資於日本中小型公司,並在較低程度上投資於日本大型公司,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本基金最少70%的總資產(經扣除附屬流動資產後)將投資於日本中小型公司的股票或股票相關證券。現時以下實體乃視作日本公司:(i)註冊辦事處設於日本;(ii)註冊辦事處設於日本以外地區但其絕大部份業務乃在日本經營;或(iii)控股公司,而其所持權益絕大部份投資於在日本設立註冊辦事處的公司。中小型公司現指其市值屬日本總市值中最低50%的公司。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較高波動水平的投資者。景順會將此類投資列為較主流成熟市場股票基金「專門」的類別。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imited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本基金可將不超過30%的總資產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 | I | 管理費 | 0.00% |
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行的股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票及股票相關工具或任何規模的日本公司的債務證券(包括可轉 | J | 管理費 | 1.50% |
換債券)。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50% | |
運用衍生工具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本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 | S | 管理費 | 0.75% |
工具。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5% | |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本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羅素野村小型股指數
(Xxxxxxx Xxxxxx Small Cap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日本股票優勢基金
成立日期
2011年6月30日
基本貨幣
日圓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主要投資於在日本註冊或其絕大部分經濟活動在當地進行以及在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上市的公司的股本證券,尋求以日圓計算的長期資本增值。本
特定風險
投資顧問未必為提供均衡的投資組合而維持廣泛分散的投資。一如部分基金,投資顧問會採用較一般集中的投資方針,務求可從表現卓越的投資獲得更大的利益。請參閱章程第8節(風險忠告)有關「投資於以行業劃分的基金╱集中基金」的風險忠告。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imited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收費架構
A 管理費 1.40%
基金將投資於不單運用其資本優勢兼且運用其無形資產(例如但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不限於品牌價值、技術發展或強大顧客基礎)優勢的公司。本基 | B | 管理費 | 1.40% |
金亦可以輔助性質,投資於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債務證券及其他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股票掛鉤票據。 | C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運用衍生工具 | E | 管理費 | 2.00% |
本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工具。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 J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本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日本東京股票價格指數
(Japan TOPIX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日本價值股票基金
成立日期
2011年6月30日
基本貨幣
日圓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在日本證券交易所及場外交易市場上市的公司的證券,尋求以日圓計算的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日本公司的股本證券,但亦可投資於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債務證券及其他股票掛鉤票據。
運用衍生工具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日本東京股票價格指數
(Japan TOPIX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而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 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最少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溫和波動水平的投資者。
投資顧問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imited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4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亞洲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
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
景順亞洲機遇股票基金
成立日期
1997年3月3日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透過一項以具備增長潛力的亞洲公司為對象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包括投資於市值低於10億美元的中小型公司。本基金最少70%的總資產(不計附屬流動資產)將投資於註冊辦事處設於亞洲國家或其註冊辦事處設於亞洲以外地區但其絕大部份業務乃在亞洲經營又或控股公司,而其所持權益絕大部份投資於在亞洲設立註冊辦事處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
本基金可將不超過30%的總資產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工具或世界各地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務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
本基金在地區分配上採取靈活的方針,涵蓋亞洲地區(包括印度次大陸,但不包括日本及大洋洲)的投資。
本基金對投資項目的地區分佈並無規定。投資者不應假設本基金的資產於任何時候均會包括在每個亞洲地區國家的投資。
運用衍生工具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所有國家亞洲(日本除外)指數(MSCI AC Asia ex Japan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較高波動水平的投資者。景順會將此類投資列為較主流成熟市場股票基金「專門」的類別。
特定風險
投資者務請留意章程第8節(風險忠告)「滬港通風險」標題下所載的特定風險忠告。
投資顧問
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x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收費架構
A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大中華基金
成立日期
1992年7月15日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乃透過投資於大中華地區證券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最少70%的總資產(經扣除附屬流動資產後)將會投資於以下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或股票相關證券:(i)註冊辦事處設於大中華地區的公司及其他實體、大中華地區政府或其各自的任何機構或地方政府;(ii)設於大中華地區以外但其業務主要
(以收入、利潤、資產或生產的50%或以上衡量)在大中華地區經營的公司及其他實體;或(iii)控股公司,其權益乃主要投資於註冊辦事處設於大中華地區的附屬公司。
本基金可將不超過30%的總資產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實體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工具或世界各地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債務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
就投資目標及政策而言,大中華地區乃指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運用衍生工具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金龍指數(MSCI Golden Dragon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較高波動水平的投資者。景順會將此類投資列為較主流成熟市場股票基金「專門」的類別。
特定風險
投資者務請留意章程第8節(風險忠告)「滬港通風險」標題下所載的特定風險忠告。
投資顧問
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x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
景順亞洲楝樑基金
成立日期
2006年3月31日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透過投資於一項多元化亞洲證券組合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該等證券的發行人絕大部份經營基建業務。本基金總資產(不計附屬流動資產)當中的最少70%將會投資於絕大部份活躍於基建行業的亞洲公司所發行並以任何可兌換貨幣計價的股本及債務證券。「亞洲公司」乃指於亞洲股票市場上市及其註冊辦事處設於亞洲國家或於其他國家成立但絕大部份業務在亞洲經營的公司又或控股公司,其絕大部份權益乃投資於註冊辦事處設於亞洲國家的公司的股票。
本基金可將合共不超過30%的總資產投資於現金與等同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工具或債務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
運用衍生工具
x基金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
整體風險承擔計算方法
x基金乃運用相對風險值方法,參照xx士丹利資本國際所有國家亞太(日本除外)指數(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Index)來計算其整體風險承擔。
預計槓桿水平
預計一般市況下的槓桿水平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日後該水平或會較高又或有所改變。
此項比率只是反映有關本基金投資組合內運用全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乃按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票面價值總和計算。為免產生疑點,用作對沖持倉的金融衍生工具亦會計算在內。由於部份工具可能反而會減輕投資組合內的風險,所以此項比率不一定顯示基金內的風險水平有所提高。
股東務請留意,在有關歐洲及╱或盧森堡適用法例及╱或規例限制範圍內,有關本基金的市場風險可藉使用風險值而獲得充分監控,而風險值量度應刊載於經審核年報。
本基金運用承擔法計算的的整體風險承擔將不會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
x基金適合於5至10年期間尋求資本增值、並願意承擔資本風險及讓投資項目價值承擔較高波動水平的投資者。景順會將此類投資列為較主流成熟市場股票基金「專門」的類別。
特定風險
投資者務請留意章程第8節(風險忠告)「滬港通風險」標題下所載的特定風險忠告。
投資顧問
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由2015年5月29日起: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本基金可能提供的股份類別的費用*
股份類別 | 收費架構 | |
A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B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C | 管理費 | 1.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30% | |
E | 管理費 | 2.2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I | 管理費 | 0.0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J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R | 管理費 | 1.50%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S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05% | |
Z | 管理費 | 0.75% |
服務代理人費用(上限) | 0.40% | |
* 有關本基金目前提供的股份類別,請參閱管理公司網站。有關所有基金及╱或每類股份收取相同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亦請參閱第4.1.節(股份類別)、第4.3.節(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及第9.3.節(SICAV的費用及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