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97 年 10 月 2 日衛署醫字第 87055171 號函
99 年 10 月 6 日衛署照字第 099286378 號函修正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立契約書人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消費者姓名)(以下簡稱甲方)為產婦或嬰兒使用 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服務,訂立本契約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
x契約所稱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係指凡提供第四條所列全部或部分服務項目之業者,並不以其名稱為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為限。
第二條 進住日期
產婦或嬰兒預定於 年 月 日進住乙方,共進住 日。
前項預定日期之前後三週,產婦或嬰兒得隨時進住,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契約之履行期限,以產婦或嬰兒進住乙方當日起算。第三條設置標準
乙方之建築物及其設備,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
乙方為產後護理機構者,其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施:其護理服務設施應合於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二、負責人及護理人員:應具備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簽約轉介醫院: 。(醫院名稱)。
第四條 服務內容
乙方為產後護理機構者,提供下列服務:
一、由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及嬰兒作健康狀況之評估。二、護理人員應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三、產婦健康恢復及嬰兒哺乳、照護之教導課程。四、提供產婦或嬰兒之居住場所。
五、提供產婦或嬰兒之膳食、哺乳、衣物及洗滌。六、書報、雜誌等。
乙方為坐月子中心者,僅得提供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服務。前二項所定服務之內容及收費詳如附件。
第五條 報酬
契約價金總金額共計新臺幣 元。訂約時,得給付定金 元(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十)。
實際契約總金額依實際進住及房型進行調整。第六條 探視時間
探視產婦時間,為每日上午 時至 時,下午 時至 時;探視嬰兒時間,為每日上午 時至 時,下午 時至 時。其餘時間及單獨托嬰之情形,非經甲、乙雙方同意,不接受 探視。如有傳染疾病之虞者,乙方得拒絶探視。
第七條 安全管理義務
乙方對產婦及嬰兒之照顧與安全管理事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嬰兒交給任何人帶走。甲方非產婦時,應併得產婦之書面同意,如為單獨托嬰之情形,則由甲方帶走。但依其情形顯示由甲方帶走有違背公序良俗之虞時,乙方應通知社政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產婦退房時,應將嬰兒一併辦理退房;如有延長托嬰之需要者,其內容及費用,另行約定。
第八條 緊急情況之處理
產婦或嬰兒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乙方應即送醫治療,同時依其設備、人力,採取適當救護措施,並即通知緊急聯絡人。
第九條 禁止推銷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之安全及作息,乙方應禁止推銷人員進入。
第十條 產婦或嬰兒進住日前甲方之解約權
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之前,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接受乙方之服務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之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除前項事由外,甲方得於產婦或嬰兒進住日之前解除契約;但甲方應依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害:
一、於預定進住日之前三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
(不得逾定金百分之十)。
二、於預定進住日之前二十一日至三十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 (不得逾定金百分之二十)。
三、於預定進住日之前二日至二十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
(不得逾定金百分之三十)。
四、於預定進住日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
(不得逾定金百分之五十)。
五、於預定進住日當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 (不得逾定金百分之百)。
第十一條 乙方無法履約之處理
產婦或嬰兒進住日之前,因天災、戰亂或疫情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履行契約者,甲方免除給付價金之義 務;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之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於產婦或嬰兒預定進住日之前,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之定金。
第十二條 甲方之契約終止權(一)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接受乙方之服務者,甲方得終止契約□產婦部分。□嬰兒部分。□產婦及嬰兒;乙方應將定
金抵充作價金費用之ㄧ部分,並按已發生之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如有溢收費用,並應退還。
第十三條 甲方之契約終止權(二)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繼續履行契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除應退還溢收費用外,甲方並得請求契約終止後,依未住滿之日數費用百分之 (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作為損害賠償,甲方如能證明因此受有其他損害時,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甲方之契約終止權(三)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繼續履行契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將定金充作價金費用之ㄧ部分,並按已發生之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如有溢收費用,並應退還。
第十五條 乙方之契約終止權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接受乙方之服務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按已發生之服務項目收 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如有溢收費用,並應退還。
前項情形,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契約終止後,依未住滿之日數費用百分之 (但不得逾百分之十),作為損害賠償。
第十六條 準據法
契約如發生爭議時,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解決之。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八條 疑義解釋
x契約條款有疑義者,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x契約其他協議事項:一、 。
二、 。三、 。
第二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一條 契約書之收執
x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契約當事人甲方:
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地址:
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乙方:
名稱:□產後護理機構
□坐月子中心
□其他代表人:
機構代碼:稅籍編號:地址:
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產婦姓名:
□即立契約書人甲方
□與甲方之關係
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地址:
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嬰兒姓名:
與甲方之關係:
□隨同產婦進住
□單獨托嬰緊急聯絡人
姓名:地址: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與產婦或嬰兒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附件
一、服務項目 |
(一)服務對象: □產婦 □嬰兒 |
床位總額: □產婦: 床。 □嬰兒: 床。 |
(二)由護理人員或特約醫師對產婦及嬰兒作健康狀況之評估: 1.護理人員: □定期,時間: □不定期 2. 特約醫師: □定期,時間: □不定期 |
(三)嬰兒之居住場所: □與產婦同住 □住嬰兒室 □由產婦決定,住: |
(四)嬰兒之哺乳、洗澡工作: 1.哺乳: □由產婦負責 □由乙方負責 □其他: 2.洗澡: □由產婦負責 □由乙方負責 □其他: |
(五)嬰兒尿片或其他相關物品之提供: |
□乙方供應不另行收費項目(由乙方列舉,並以乙方採購之品牌為準: □乙方供應應另行收費項目(由乙方列舉,並以乙方採購之品牌為準: □甲方自備物品項目: |
(六)住房設備: 1.樓層: 樓 2.坪數: 坪 3.類別: □單人房: □雙人房: □多人房: 4.房內設備: □衛浴 □空調 □電話 □電視 □冰箱 □陪宿床位 □其他 5.公共空間: □食物加熱設備 □交誼廳 □其他 |
(七)產婦膳食之服務: □乙方不供應膳食,自理 □乙方供應膳食,項目如下: 1.每日 餐 2.點心: 次 3.水果 4.每日膳食內容: 5.其他: |
(八)產婦衣物及洗滌: 1.乙方提供衣物: □有 □無 2.乙方提供衣物之洗滌: □有(費用:□費用另計;□不另收費) □無 |
(九)護理人員提供產婦照護嬰兒之教導及健康之恢復課程(即產婦運動)服務: □無 □有,項目如下: 1.課程內容: 2.課程時數: 時 |
3.費用:□另外收費。 □不另收費。 |
(十)書報雜誌之提供: □無 □有,項目如下: 1.項目: □母乳哺育 □育兒保健相關資料 □報紙 □雜誌 2.場所: □交誼廳 □送至住宿房間 |
二、收費 |
收費方式: □進住時全部繳清 □進住期間分 期繳付 □進住時繳二分之一,退房時繳清二分之一。 □退房時全部繳清。 □其他: 。 |
付款方式: □現金 □信用卡 □支票 □其他: 。 |
計費方式: □每日計費 。 □總金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