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理财有权向投资者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以《产品说明书》及对应理财产品相关公告中载明为准。平安理财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 或服务内容,对服务费用、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费用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平安理财官方网站(https://wm. pingan.com)及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 涉及投资者提出的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项下资金运用、管理人职责、理财产品收益的计算和分...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以下或称“投资者”)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与乙方(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平安理财”)协商一致,签订包含本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在内的全套销售文件。
一、重要声明
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对应《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代理销售协议书》(该文件具体名称以实际为准,下同)、《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销售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提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以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获取的版本为准】。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议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销售文件,并可咨询专业理财经理。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含电子渠道确认)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销售文件,并充分理解销售文件所有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并遵守销售文件的各项规定。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受各种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因素在本协议对应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揭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投资者保证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投资者承诺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投资者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
2、投资者应当配合管理人平安理财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并配合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如需),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投资者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及时按照销售服务机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若投资者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平安理财不承担责任。 3、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本理财产品非存款,而是管理人平安理财按照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条件和实际
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其投资本金仅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承担投资风险及分享投资收益,并非按照存款计付利息。
4、在产品认购/申购期内,如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指定账户足额划转的,则投资者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协议对其不生效,平安理财不承担责任。
5、如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认购/申购本产品的,则投资者在此特别声明: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按委托金额直接从客户指定资金账户扣划相应的认/申购资金,而无需通过任何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客户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规则。同时,客户知晓并接受,在扣款期间,乙方不向甲方计付利息,销售服务机构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相关规则为准。
6、如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确认并接受通过电子渠道签署销售文件及在该等渠道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上述系统对投资者操作行为的记录为最终证据,客户的具体操作行为以该等记录为准。
7、如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平安理财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平安理财有权向投资者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以《产品说明书》及对应理财产品相关公告中载明为准。平安理财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费用、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费用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平安理财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及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
(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以《产品说明书》及/或《代理销售协议书》约定为准)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平安理财信息披露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投资者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效力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2、平安理财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投资者账户后,即视为平安理财已向投资者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投资者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平安理财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无法向投资者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平安理财及/或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3、平安理财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平安理财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投资者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平安理财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或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5、平安理财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销售文件的约定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平安理财并有权代表投资者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销售文件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6、平安理财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交易明细信息及对应的销售结算资金流水。
7、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平安理财或投资者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投资者有违约行为时或投资者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平安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8、平安理财或销售服务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平安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或限制投资者正常申购/认购、赎回/清算事项,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平安理财不承担责任。
9、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产品说明书》等的相关约定,平安理财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免责条款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风险或
投资者损失的,平安理财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
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非因平安理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
造成的损失,平安理财不承担责任。
四、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网络在线客服等(具体方式以投资者与销售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为准)或平安理财在《产品说明书》、相关公告中约定的其他渠道
(如有)反映问题。
涉及投资者提出的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项下资金运用、管理人职责、理财产品收益的计算和分配、清算等相关咨询、投诉、纠纷,销售服务机构按照其内部客户服务流程了解投资者投诉或异议的详细内容,并及时反馈给平安理财;平安理财在收到销售服务机构反馈的投资者咨询后,将及时形成答复意见,并将处置意见反馈给销售服务机构,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按照其内部客户服务流程答复投资者。管理人客户服务邮箱为 Xxxx_xx@xxxxxx.xxx.xx,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为【4000195511】。
五、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柜面或管理人直销柜面等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投资者签字和管理人加盖公章后生效。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投资者通过点击确认或完成电子签署流程后生效。投资者通过平安理财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按照平安理财提供的电子渠道完成购买流程操作后即视同生效。
2、如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后,又变更该笔理财销售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变更、金额变更、资金账户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等),则以双方最近一次交易达成的交易内容为准。
3、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以外,投资者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平安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失败、平安理财或投资者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5、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六、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包括本协议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
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x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协议当事人仍须履行。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投资者和平安理财分别保留一份,另一份由销售服务机构留存,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的内容为准。
甲方: | 乙方: | ||||||
签署时间: | 年 | 月 | 日 | 签署时间: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