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TFRI-HT(CVC)-
合同编号: TFRI-HT(CVC)-
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合同书
产品类别:
认证委托类别:
□初始认证委托
□认证范围扩大委托(□新增标准 □新增单元 □新增型号)
□认证范围缩小委托(□证书注销 □单元内缩小)
□证书延续委托 □换版委托
□变更委托 □证书恢复委托
□其他委托
认证委托方(甲方):
认证受托方(乙方):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平等协商,本着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
0 适用范围
0.1 总则
本合同适用于认证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交自愿性认证委托的消防产品或相关产品、相关性能以及下述工作的全过程: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的初始认证委托、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委托、证书延续委托和其它认证委托及证后监督工作。对于认证过程或获证后的变更,甲乙双方依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乙方公开文件(xxx.xxxx-xx.xxx网站发布)的规定进行约定并实施,本合同的未变内容和条款仍然有效。
0.2 本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等信息见附件。甲方其它已与乙方签订过旧版认证合同的产品,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亦视为应符合本合同中除附件 3费用外的全部条款要求。
1 双方的义务
1.1 甲方义务:
1.1.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各项约定。。确保出厂销售、安装的产品始终满足自愿性产品认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1.1 应设立至少一名认证联络员,有效维护、管理“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甲方账户,严禁中介机构操作。认证联络员应了解工厂基本情况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等,具备相应的素质,确保与乙方的沟通顺畅,信息传递准确;通过“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xxx.xxxx-xx.xxx)直接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真实信息及资料,并对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于信息及资料不真实所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1.1.2 为乙方提供现场检查所需工作条件。
1.1.1.3 甲方委托认证的产品应不侵犯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在向乙方提交认证委托时,应提供未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如有侵权行为或提交虚假文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1.1.4 按乙方及相关认证分包实验室要求及时送样并对样品真实性负责,配合产品检测工作顺利开展。如有样品不真实的情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1.1.5 同意并遵守乙方和分包实验室对样品的保管规定。
1.1.1.6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和分包实验室交纳认证委托费用。在监督周期内主动交纳保持证书费用(含年金和监督复查费)。
1.1.2 遵守乙方有关认证证书注册、保持、暂停、撤销和注销的要求,遵守认证证书和
认证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1.1.3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自律,遵守市场准则和商业道德规 范。严格遵守有关产品标准、规范和安全要求,从合法渠道采购产品所需原材料和零配件, 保留相应的证明文件备查。1.1.4 认证委托中和获证后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认可机构(CNAS)安排的见证评审和国家认监委(CNCA)安排的监督。应随时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认证认 可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1.1.5 国家、地方或行业监督部门针对甲方开展监督检查、检验等有关产品监督执法工作时,甲方必须立即通报乙方;在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乙方。
1.1.6 发现获证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应主动采取产品召回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通报乙方,配合乙方的后续处置措施。
1.1.7 甲方不得以损害乙方声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使用产品认证结果,不得做出使乙方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有关产品认证的声明。甲方在文件、宣传册或广告等传播媒介中涉及到产品认证内容时,应遵守有关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当证书暂停、撤销或注销时,甲方停止使用包含产品认证内容的所有广告,采取乙方要求的措施
(包括交回认证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
1.1.8 甲方将认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其他人时,文件应被完整地复制或者按照认证方案的规定复制。
1.1.9 甲方应保存已知的与认证要求符合性有关的所有投诉记录,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同时,对这些投诉以及在产品中发现的影响认证要求符合性的任何缺陷,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所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1.1.10 当发生了可能影响满足认证要求的能力的变更,如甲方组织的状况或所有权的变更、甲方组织和管理层的变更、对产品或生产工艺的改进、联系地址和生产场地的变更、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等,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的后续工作;产品一致性出现变更时应及时通报乙方。未得到确认前,甲方不得在变更后的产品上使用相应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1.11 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及乙方制定的认证实施方案,接受乙方的监督。
1.1.12 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以及证后监督的要求,甲方应建立获证产品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乙方将在证后监督时结合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一并核查。
1.1.13 注销认证证书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将证书原件交还乙方,办理注销手续。
1.1.14 应随时关注乙方网站(xxx.xxxx-xx.xxx)和“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对乙方通过官方网站、“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或传真等其他方式发布的通知、要求和公告等,甲方应严格执行。
1.1.15 获证后,应按照国家和乙方有关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使用证书和标志,确保只在获得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甲方销售的获证产品须与证书型号一致,且不得将所
获证书和标志用于未获证产品的宣传、销售等过程中。
1.1.16 应确保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相关内容与证书的内容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规定。
1.2 乙方义务:
1.2.1 对甲方提交的,经双方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品要求的消防产品实施认证。
1.2.2 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2.3 根据本合同约定安排开展文件审查和/或现场检查。如甲方对所派遣的检查员有异议,乙方负责协调派遣机构依据甲方提供的书面理由重新评估检查员的适宜性,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甲方。
1.2.4 负责向国家认监委(xxx.xxxx.xxx.xx)上报认证工作相关数据。
2 双方的权利
2.1 甲方权利:
对乙方不规范的认证行为有异议时,有权向乙方负责申、投诉处理部门、乙方公正性保障委员会等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2.2 乙方权利:
2.2.1 当委托认证的产品及生产、检测、使用过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风险时,乙方有权拒绝其认证委托。对已发证的,乙方有权暂停、注销或撤销证书。
2.2.2 如甲方不能满足认证要求、产品质量或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不能得到充分的信任或不断因产品质量被群众举报或相关部门质询且无法说明合理原因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终止认证过程、在认证委托的过程中或获证后增加不预先通知的监督和抽、封样品检测等措施,因此产生的时间不计入时限要求,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对获证企业,乙方有权暂时收回证书,视后续情况进行暂停或撤销处理。
2.2.3 因甲方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证实施规则,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乙方已启动调查程序,导致不具备继续开展认证工作条件时,乙方有权依据《关于合理规避认证风险及相关责任的规定》,视情况单方面暂停执行或解除本合同,并对认证证书做出暂停或撤销处理。
2.2.4 如甲方在提交认证委托过程中遇有多次投诉、举报却无法说明合理原因,导致不具备继续开证认证工作条件时,乙方有权依据公开发布的《关于合理规避认证风险及相关责任的规定》,视情况单方面暂停执行或解除本合同。
2.2.5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1.4、1.1.5和1.1.6条款的约定,未在接受国家、地方或行业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检验或发现获证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及时书面通报乙方的,乙方有权依据《关于合理规避认证风险及相关责任的规定》以及相关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视情况对甲方持有的认证证书做出暂停或撤销处理。
2.2.6 对于甲方的“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账户由中介机构操作,造成认证信息不准确,信息传递不畅通,导致不具备继续开展认证工作条件时,乙方有权依据公开发布的
《关于合理规避认证风险及相关责任的规定》,单方面暂停执行或解除本合同,视情况对甲方持有的认证证书做出暂停或撤销处理。
2.2.7 乙方不负责识别相关知识产权,也不承担相应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责任。在开展认证工作过程中,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甲方委托认证的产品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异议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暂停执行或解除本合同。如经相关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甲方委托认证产品侵犯了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认证程序,解除本合同,已发生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2.2.8 乙方对甲方终止本合同后继续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支付认证合同全部金额 5 倍的赔偿金。
2.2.9 对于根据乙方规定,可采用备案制提交认证委托的分型产品,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及状况等确定后续认证工作方式。
2.2.10 乙方有权公布甲方的批准、保持、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信息。
2.2.11 如甲方获证后不按时主动支付证书保持费用(年金)、监督复查费或产品检测费
(适用时),乙方有权暂停、直至撤销甲方的认证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还认证证书,封存认证标志、消防产品生产和销售流向设备(适用时)。。
2.2.12 乙方有权在乙方的认证官网公布甲方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基本信息。
3 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交的资料和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3.1 应甲方要求公开的;
3.2 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
3.3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时;
3.4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时;
3.5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须公开的其他情况。
4 风险与责任
4.1 甲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1.1条款中的各项规定时,应承担被拒绝认证委托、被暂停认证委托,不能获得认证证书或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风险。
4.2 甲方如未达到或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或不能有效履行认证义务,不能按时交纳认证费用,应承担不能获得认证证书或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风险。
4.3 甲方在合同期内,应承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被暂停、撤销证书的风险。
4.4 甲方使用认证证书但生产、出厂销售与证书产品不符的产品(即未经认证产品),承担被乙方暂停直至撤销证书的风险。
4.5 在工厂检查(适用时)中,甲乙双方应采取培训、防护等必要的措施,确保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更大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一方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另一方赔偿。
4.6 甲方遇有国家、地方或行业监督部门针对甲方开展的监督检查、检验等有关产品监督执法工作或发现获证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如不按照本合同 1.1.4、1.1.5 和 1.1.6 和 5.7 条款向乙方通报,有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将被乙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4.7 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接到乙方或分包实验室发出的交费通知后,逾期后仍不能足额交纳的,将被乙方取消认证决定或撤销认证证书。
4.8 乙方在发现甲方获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后,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承担可能导致被暂停、撤销认可/指定注册机构资格的风险。
5 现场检查与证后监督的相关约定
5.1 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现场检查计划(除证后监督外),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90日内接受现场检查,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严重自然灾害等)外,逾期不能接受现场检查的,则视为甲方不具备认证的基本条件,乙方保留对合同进行终止的权利。
5.2 甲方获证后,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的证后监督工作,保持认证基本条件。主动缴纳证书保持费用应作为甲方遵守认证诚信的基本要求并严格执行。
5.3 自甲方获证后之日起,乙方根据甲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情况,适时开展证后监督,监督是随机的。甲方必须接受证后监督。
5.4 产品获证时间不同、涉及认证专业不同时,甲方可能在一个监督周期内接受多次监督,交纳多次监督复查费。
5.5 当甲方的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可增加监督频次:
5.5.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5.5.2 乙方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5.5.3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监督频次时。
5.6 增加监督频次所发生的检查人日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产品检测费由甲方承担。
5.7 乙方接受现场检查时,应主动向检查组报告国家、地方或行业监督部门对乙方开展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抽查等有关产品监督执法情况及结果。
5.8 甲方应接受乙方在现场检查或证后监督时安排的观察员的参与。
6 合同的生效、终止、违约
6.1 本合同自乙方确认正式受理乙方的认证申请之日起正式生效,在甲方认证委托终止,获得的认证证书注销或被撤销时自动终止。
6.2 甲方认证委托被受理后,但在现场检查前提出终止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已发生的申请费可不再退还甲方。甲方认证委托被受理后,但在颁发证书前提出终止合同的视为甲方
违约,乙方可收取已发生的认证活动所涉及的全部认证费用。
6.3 甲方在接到现场检查通知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严重自然灾害等)及特殊情况外,90天内逾期不能接受现场检查的,则可视为甲方放弃认证,乙方保留对合同终止的权利。。
6.4 乙方在全部认证活动完成后,通知甲方一次性缴纳认证费用。接乙方通知后,甲方逾期30天仍未交纳认证费用的,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撤销已作出的所有认证决定。
6.5 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由于其他非不可抗力的原因下提出终止合同的,应返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
6.6 甲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a.滥用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b.违反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擅自变更产品设计、变更关键元器件、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等;
c.证后监督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d.产品质量发生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e.国家或地方监督抽查中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f.在认证范围内,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法律要求及制作、提供虚假文件的行为;
g.违规使用认证标志,造成恶劣影响;
h.出现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须撤销证书的其他严重问题的; i.不按照规定交纳保持证书费用的。
视同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对甲方持有的认证证书予以撤销。
6.7如涉及本协议变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表达;
6.8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7 争议处理
7.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合同,可以(选择其一):
■委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按司法程序解决。
8 委托认证费用
8.1 甲方应在全部认证活动完成后,根据乙方通知,通过甲方对公账户或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总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对公账户等一次性缴纳费用。
8.2 甲方应按照乙方公布的相关认证收费标准交纳费用,费用明细见附件,具体费用以最终的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其中工厂审查费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以及出具工厂检查报告、关闭不合格项、上传报告等后续活动所需的费用。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
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8.3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乙方分包实验室交纳产品检测相关费用。
9 保持证书费用:
9.1 年金:有效及暂停证书均应缴纳年金。对通过证书监督的获证企业。具体详见乙方通过“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的收费通知。
9.2 监督复查费:
原则上按照 2 人日/次·生产企业缴纳。每增加 1 个认证细则多缴纳 1 人日,最多不超过
4 人日。每增加一个生产企业多缴纳 2 人日。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以下一种缴纳监督复查费的方式:
□ 甲方同意在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监督周期内提前缴纳,并承认乙方未占用甲方运营资金;
□ 在监督检查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缴纳;
9.3 产品检测费:按规定在产品检测时向乙方分包的指定实验室缴纳。
9.4 境内工厂监督检查人员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承担。
9.5 境外工厂监督检查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9.6 认证标志使用费甲方按规定的标志规格和需要数量向乙方申办。注:
①当现场检查的工作量与委托的信息有较大差异,由于甲方的原因需要增加预审和/或检查时间时,费用另外核算;
②因现场检查或产品检测不合格及认证实施规则所规定的生产线搬迁、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等甲方原因,认证过程被迫暂停或甲方产品证书被乙方暂停后,甲方委托重新检查(证书转换、监督检查、工厂重新检查、认证变更等)、抽、封样品检测以恢复证书时,所发生的检查人日、交通、检测等相关费用,甲方须按规定向乙方及乙方分包的国家认监委指定实验室支付;
③以上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10 证书有效期
10.1 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5 年。
10.2 经变更委托后所发放的证书,截止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
11 其他约定:无
12 签约
甲方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甲方负责人或受托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或受托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委托产品信息
认证委托人 | ||||
生产者 | ||||
生产企业 | ||||
认证规则 | ||||
申请编号 | ||||
主/分型 序号 | 典型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检验标准 | 备注 |
备注 |
注:本附件适用于初始认证委托、认证范围扩大委托。
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委托产品信息
认证委托人 | ||||
生产者 | ||||
生产企业 | ||||
认证规则 | ||||
证书编号 | 变更子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备注 |
备注 |
注:本附件适用于认证范围缩小委托、证书延续委托、换版委托 、变更委托、证书恢复委托及其他委托。
1. 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委托费用明细
合同号 | |||||||||
认证委托人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数量 | 总费用 | 减免费用 | 合同费用 | 备注 | |||
总 数量 | 减免 数量 | 计费 数量 | |||||||
申请费 | 500 元/单元 | ||||||||
审核费 | 文件 审查 | 2300 元/人·日 | |||||||
现场 检查 | 2300 元/人·日 | ||||||||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 费) | 800 元/单元 | ||||||||
10 元/单元 | |||||||||
年金 | 100 元/单元 | ||||||||
监督复查费 | 2300 元/人·日 | ||||||||
认证费总计 | 元人民币/CNY | ||||||||
备注 | 本次合同总费用 元,减免费用 元,总计应交费用 元。 |
注:具体费用以实际产生费用并按最终收费通知为准。
2.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检验费用明细(适用于向乙方缴纳检测费的企业)
检验机构 | |||||
收费项目 | 产品名称 | 收费标准 | 费用 | 备注 | |
数量 | 金额 | ||||
检测费 | |||||
总计 | 应收 元人民币/CNY,实收 元人民币/CNY |
注:按本机构分包的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制定并公开的收费标准收取。
3.交费方式
甲方自愿选择:
□一次性缴纳 认证费与检测费合计 元
□分阶段缴纳 检测费 元(认证费于认证决定批准后缴纳)